关于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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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党委、行政任命和聘任科级以上干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院党委、纪检和相关党组织,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学院党委、纪检负责对处级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相关党组织负责对本单位科级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第四条廉政谈话指干部任职廉政谈话、日常廉政谈话、诫勉谈话三种形式。

第五条 廉政谈话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注重思想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 廉政谈话要遵守保密原则,对不宜向被谈话人透露的有关问题要严格保密。

第二章 任职廉政谈话

第七条 任职廉政谈话适用范围:新提任科级以上干部。

第八条 任职廉政谈话内容:

(一)重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进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廉洁自律“十不准”》等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教育;

(二)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任职岗位的纪律要求和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三)根据岗位职责,对谈话对象提出岗位职责,明确在贯彻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要求;

(四)了解谈话对象提任职务后的思想认识、工作打算,与谈话对象签订《廉政承诺责任书》。

第九条 任职廉政谈话可按学院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等分别集中进行,或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也可以结合任职谈话、干部专题培训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日常廉政谈话

第十条 日常廉政谈话适用范围:学院党委、纪检负责人或相关党组织根据反腐倡廉教育计划,定期或不定期与科级以上干部就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及群众关心热点问题进行谈话。

第十一条 日常廉政谈话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组织重要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等相关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相互配合、领导班子团结合作的情况;

(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等方面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

第十二条 日常廉政谈话根据工作需要,由学院党委、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党组织负责人负责实施,或结合奖惩、考察、考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也可根据需要单独谈话。

第四章 诫勉谈话

第十三条 诫勉谈话是健全完善领导干部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机制的重要措施,由学院党委、纪检负责人或指派专人实施。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又不够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不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或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需要提醒注意或纠正的问题;

(六)存在其他需要诫勉的问题。

第十五条 诫勉谈话的要求:

(一)进行诫勉谈话,应当事先通知谈话对象;

(二)谈话对象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应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三)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的原因和目的;

(四)谈话对象接受组织诫勉谈话,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并对诫勉的问题表明自己的态度;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五)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谈活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对谈话对象反映的问题和情况,应当实事求是地对待;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情况,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六)谈话人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相关情况,对诫勉谈话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诫勉谈话以个别方式进行,且应有两人以上参加,诫勉谈话记录由纪检归档备查。

第十六条 诫勉谈话视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谈话对象在思想、作风、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不良的苗头性问题,要告诫被谈话人自律自省,防微杜渐;

(二)认为谈话对象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限期纠正并报告纠错情况;

(三)发现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责任,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要及时报告,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处理;

(四)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谈话对象的纠错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上报学院党委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或纪检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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