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推荐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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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第一篇】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实战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服务分工:救护大队在新安煤业公司、蒋庄煤矿各驻一个救护中队,新安煤业公司基地救护中队负责新安煤业公司、滨湖煤矿、徐庄煤矿、滕东煤矿的安全服务工作。蒋庄煤矿基地救护中队负责柴里煤矿、蒋庄煤矿、田陈煤矿、新安煤业公司、付煤公司、岱庄煤矿、三河口煤矿和七五煤矿的安全服务工作。救护队安全技术服务主要包括:应急救援、排放瓦斯、启封火区和反风演习工作。

第二条值班工作制度

1、所有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做好一切战备工作,值班小队不少于6人,集体住宿,24小时值班,有出警任务时,60秒内完成出动,不需乘车出动时,不得超过120秒。

2、所有值班指战员严禁饮酒,值班装备按照《矿山救护规程》规定要求装车,并达到战斗准备标准要求,时刻处于战备状态。

3、所有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得外出,只准在本队音响范围内活动,不得擅自脱离音响范围。

4、电话值班员要履行电话值班员职责,坚守岗位,精力集中,接听电话,并做好记录,不准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情。

5、值班小队要认真搞好卫生,保持干净整洁。

6、值班汽车司机,要保持车辆完好,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出动。

第三条待机工作制度

1、待机小队在值班队出动后,120秒内转为值班队,必要时应与值班小队同时出发。

2、负责一般的启封火区、反风救灾演习、排放气体及配用氧气呼吸器的安全技术性工作和其它临时性工作。

3、所有待机人员禁止饮酒,搞好日常学习训练工作。

第四条交接班制度

1、所有指战员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接班。

2、交接班时,所有小队要按交接班程序领取任务后,方可进行工作。

3、交接班小队长应将交接的物品、装备、设施及卫生等当面交接,并做好记录。否则,必须由中队值班指挥员做出处理意见后,方可正式交接。

4、交接班完毕后,发现问题,应由接班小队负责。

第五条技术装备维修保养制度

1、中队、小队和个人仪器、装备要严格按《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的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所有仪器装备达到技术标准要求。

2、中队的技术装备由专人管理,每季度检查1次,并填写记录,使其时刻保持战斗准备标准要求。

3、小队的技术装备,由分管人员每月检查2次,并达到全、亮、准、尖、利、稳六字标准,并做好记录。

4、个人装备每月必须检查2次,使其达到标准要求并做好记录。

5、事故处理结束后,指战员返回驻地,不论昼夜或疲劳程度如何,必须对所有仪器、装备进行认真整理检查,使其达到战斗标准要求。

6、救护指战员要爱护仪器装备,俭省节约。

第六条装备器材管理制度

1、材料装备库房须设专人管理。

2、库房内的材料装备要存放整齐有序,挂牌管理,保持清洁卫生。

3、严格审批领用制度,做到帐、物、卡三相符。

4、库房内的材料装备要定期检查,保持完好状态。

5、库房内应存放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并经常进行检查,加强管理,防火防盗。

第七条学习和训练制度

1、中队的学习和训练,应根据大队年、季业务技术训练计划,结合本中队的实际情况,制定月、季工作计划,并有明确的目标和要求。

2、业务技术学习和训练,要作为本队的主要工作进行,全年不少于60%的时间用于业务技术和训练工作。

3、按照《矿山救护规程》有计划的实施演习训练,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佩用呼吸器的单项演习训练,要求目标明确,做好记录。

第八条考勤制度

1、中、小队要严格考勤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勤。

2、救护指战员必须严格请销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

3、值班待机工作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准请假。

4、确需请工伤病假者,必须持有医生证明,中、小队长批准方可生效。未经小队长同意,或他人代签请假条,一律无效,并按事假处理,但住院者例外。探亲回家生病者,须持有乡以上医院的证明,中、小队批准按病假处理,其他证明均无效。

5、经批准休息的伤病员,必须参加中队的点名和学习,住院批准回家的除外。

6、所有休假休息人员,必须准时返队,因事不能返队者,必须向中、小队长说明情况,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班处理。如因交通工具发生故障,到队后须向中队值班指挥员说明情况。

7、点名不到者为迟到,点名时不准请假,不准捎假,假期的计算时间,均由批准日期计算。

第九条战后总结讲评制度

1、每次处理事故、安全技术性工作结束后,全体参战指战员都要进行战后讲评,从作战方案的制定,力量配备,完成任务等情况进行总结。

2、总结成功的经验,找出问题和不足,发扬优点,吸取教训,为今后的工作打下基础。

3、中队指挥员把每个指战员的总结情况和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归纳汇总,写出总结报告,在中队全体指战员会议上进行讲评。

第十条预防性检查制度

1、按照预防检查计划,中队派出小队到所服务矿井预防检查、熟悉巷道,协助矿井搞好安全生产。

2、救护队进行预防检查工作时,应了解采掘工作面、采空区的分布、生产系统基本情况、五大灾害等方面的重大隐患,检查了解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检查矿井有害气体情况,熟悉井下非常仓库的地点及材料、设备的储备情况。

3、在预防检查工作中,救护人员发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通知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现场人员,同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应提出排除建议,并填写三联单,交给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

4、下井预防检查要仔细认真,做到“四勤”(嘴勤、腿勤、眼勤、手勤),“一坚持”(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一果断”(发现危及矿井和职工生命安全的事故隐患时,应当机立断,果断处理)。

5、下井预防检查结束后,认真绘制检查路线及通风系统示意图。

第十一条内务卫生管理制度

1、救护队应根据营区条件,有计划地绿化和美化环境,创造舒适、整洁的环境。

2、环境卫生做到无杂草、无积水、无纸屑、无果皮、无烟头等。

3、室内保持窗明地净,无痰迹,物品陈设整齐,无脏乱杂物。

4、宿舍、值班室做到物品悬挂一条线,床上卧具叠放一条线,洗刷用品放置一条线。

5、个人要做到常洗澡、常理发、常换衣服。

第十二条评比检查制度

1、中队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考核评比活动。

2、考核内容包括:事故处理与预防检查、装备维护保养、执行规章制度、政治与技术业务学习、演习训练、体质锻炼等。

3、每次检查和评比要做好记录,并把评比检查结果在劳动竞赛牌板上公布。

第十三条奖惩制度

1、奖励:

(1)认真执行《矿山救护规程》、《救护大队军事化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在救护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者。

(2)在矿井预防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及时汇报和处理,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3)在抢险救灾和安全技术工作中,表现突出者。

(4)在技术竞赛和演习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2、惩罚:

(1)不履行岗位责任制者。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

(3)经济惩罚按中队制定的《劳动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4)触犯法律、法规的,交由上级部门和公安机关处理。

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第二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应急救援行动,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控制、减轻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通知》、《湖南省应急救援实施办法》、《郴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依托公安消防、武警、解放军、预备役部队等力量组成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利用各种力量组成,负责处置本地区、本单位突发事件的各类专职或兼职应急队伍。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处置为主的应急救援体制,应急救援队伍执行应急救援任务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使用、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经费渠道。

第六条应急救援队伍的日常管理,由组建应急救援队伍的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具体负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应急救援队伍和组织体系建设

第七条成立市应急指挥中心,由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任指挥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人、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和市公安局、市安监局、郴州军分区司令部、武警郴州市支队、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承担应急救援职责的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办主任兼任。

主要职责:

(一)健全应急救援指挥组织机构,完善组织体系;

(二)建立健全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信息发布等应急救援工作运行机制;

(三)根据灾情需要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力量进行应急救援与处置;

(四)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机制,建立市内跨区域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

(五)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宣传和培训等应急救援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

(六)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及主管部门(单位)、专家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条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市公安消防支队成立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人任第一政委,市公安消防支队军政主官分别担任队长、政委。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加强队伍建设,做好应急救援保障工作;

(二)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联合训练、演练;

(三)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四)调度、指导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和训练工作;

(五)承担市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按照突发事件类别,依托系统和行业的应急救援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组建部门负责管理。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及队伍基本情况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查。

市本级重点抓好以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一)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气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农机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郴州军分区司令部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市水文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供水供电、园林绿化等单位协助,组建一支不少于200人的郴州市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由市水利局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任队长,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分管领导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负责防汛抗旱救援设备的维护保养,开展队员防汛抗旱救援培训和演练工作,负责做好汛期险情处置,做到有旱抗旱,有汛防汛;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作用,合理储备防汛抗旱物资,建立高效便捷的物资、装备调用机制。

(二)森林消防应急救援队。由郴州军分区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牵头负责,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协助,整合现有的市民兵森林防火应急营,组建一支不少于100人的郴州市民兵森林消防应急救援队。由郴州军分区司令部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任队长,市林业局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任教导员,市公安消防支队和市气象局分管领导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负责森林灭火装备维护保养;开展防火灭火技能培训和实践演练;建立与公安消防、当地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森林消防力量的联动机制,满足防火扑火工作需要;参与全市重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气象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市气象局、市地震局、湘南地勘院、408队、省有色一总队、302队协助,组建一支不少于50人的郴州市气象和地质灾害救援队。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任队长,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的分管领导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指导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遇险人员转移,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气象部门负责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指导气象灾害防治工作,开展气象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做好突发性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警预报,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时与有关部门衔接沟通;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调度专业技术人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灾害预警监测,及时与气象、国土资源部门街接沟通,依照《郴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做好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郴州分局、市煤炭局、市国资委、市公安局矿管支队、资兴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沙坪铅锌矿、柿竹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整合现有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和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业技术人才,组建一支不少于100人的郴州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由市安监局局长任队长,市安监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郴州分局、市煤炭局分管领导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负责矿山事故抢险救援和矿山事故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五)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协助,组建一支不少于50人的郴州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由市安监局分管领导任队长,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分管领导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等事故的`处置工作和生产、贮运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六)公共卫生应急救援队。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整合现有的医疗卫生资源,依托现有的医疗卫生机构,组建一支不少于60人的郴州市公共卫生应急救援队,由市卫生局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任队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市公共卫生紧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人,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市卫生监督所所长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负责传染病、食物中毒和急性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突发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及卫生学处理,做好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和应对工作,以及相应的培训、应急演练等工作。

(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救援队。由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牵头负责,卫生、公安、工商、财政、林业等部门协助,组建一支不少于15人的郴州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救援队。由市畜牧水产局局长任队长,市卫生局分管领导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负责牲畜家禽疫情的监测、控制和扑灭任务。

(八)通信保障应急救援队。由市经信委牵头负责,组织省无委郴州管理处、市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企业和单位抢修力量,组建一支不少于100人的郴州市通信保障应急救援队,由市经信委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任队长,中国电信郴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郴州分公司、中国联通郴州分公司负责人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承担市内大面积通信中断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重点区域(场所)的通讯保障工作。

(九)电力保障应急救援队。由市经信委牵头负责,郴州电业局、郴电国际共同参与,整合全市电力抢修力量,组建一支不少于100人的郴州市电力保障应急救援队,由市经信委主任任队长,郴州电业局局长、郴电国际董事长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承担全市大面积停电、电力设施严重损坏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重点区域(场所)的供电保障工作。对水灾、火灾等灾害救援现场及时停、供电。

(十)供水保障应急救援队。由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组织市内供水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组建一支不少于50人的郴州市中心城区供水保障应急救援队,由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局长任队长,市内各供水企业负责人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承担全市大面积停水、供水设施严重损坏及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供水;充分发挥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人员在应急抢修中的作用,配备应急抢修的必要工具和设备,确保迅速处置重大停水事故。

(十一)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负责,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参与,组建一支不少于20人的郴州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由市交警支队主要负责人任队长,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分管领导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负责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加强与医疗卫生单位的协作,确保交通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抢救伤者;维护交通事故道路交通秩序。

(十二)环境污染与核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市卫生局协助,组建一支不少于20人的环境污染与核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由市环保局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任队长,市卫生局分管领导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负责环境监测、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和环境污染与核辐射事故的处置救援工作。

(十三)恐怖事件处置应急救援队。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政府反恐怖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参与,组建郴州市恐怖事件处置应急救援队,规模由市政府反恐怖领导协调小组确定。由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任队长,市政府反恐怖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突发恐怖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日常监控,掌握境内外黑恶势力和恐怖组织的基本信息,做到事前有准备,事中处置及时妥当,事后无消极社会影响。

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第三篇】

20××年,我市应急管理工作在上级部门指导帮助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密围绕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和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目标开展工作,通过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修编各类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应急突发事件等工作措施,使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得到了稳步进展。

一、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1、建立健全应急组织机构

我市应急管理工作职能在年9月份以前隶属市人防办,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精神,20××年9月,市政府正式将应急管理工作职能调整到市政府办公室并在政府办领导下开展工作。目前,我市应急办已正式成立,按照市编委的批复,应急办定格为副科级建制,行政编制4人,设主任x人,下设应急管理科,具体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报送以及在市政府领导之下开展应急综合协调等有关工作;应急值守由市政府市长公开电话办理科负责,安排政府办全体工作人员编班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并负责收集和上报相关信息。

2、全面实施各类预案修编工作

为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减少突发事件给各级组织及个人带来的损失,我市从“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不留死角”的角度出发,实施全市各类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目前《xx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已以文件形式出台实施。同时根据该总体预案制定专项预案20项,部门预案14项,保障计划20项。组建20个专项应急指挥部,17个救援专业队伍,16个专家小组,实施16个项目的应急演练并制作涵盖16个方面内容的《应急自救知识手册》。市公安局、计卫局、煤炭局、粮食局等单位已经编制了本系统相应的专项预案或部门预案。

3、及时处理全市应急突发事件,充分发挥应急管理职能

我市在处理社会突发公共事件中,在快速反应的基础上,坚持将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第一宗旨年夕阳红煤矿发生井下火灾事故后,我市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和保障计划,成立了现场救援指挥部,迅速调集救援队伍和抢险设备开展救援工作;同时第一时间将信息报送至辽阳市政府,并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始终坚持将最新的救援及事故信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上级部门报送,通过这次救援,我市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充分发挥了职能作用。

二、年工作安排

20××年,我市以深入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为契机,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好辽阳市部署的工作任务,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好工作:

一是继续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和体制建设,形成灵敏快速的反应机制。通过成立各级应急机构和组建各类指挥部、救援队及专家队伍,全面建设覆盖全市的市、镇、村三级应急组织网络,同时在组建应急网络的基础上建立安全隐患举报机制,充分发挥群众和信息员力量,继续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畅通公共突发事件的信息渠道。建立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的相关责任制度。建立健全“一网四库”,即应急工作联络网、预案法规数据库、物资储备动态数据库、应急专家数据库和抢险救灾队伍数据库。

二是深入贯彻市政府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各单位编制好各类应急预案和相关保障计划,加强应急演练工作,编制《应急自救知识普及手册》。做好全市公共安全隐患普查工作,做到摸清底数,定出整改方案,进一步降低各类突发事件的危险系数。

三是组织好应急专业队伍的行业指导及培训工作,通过敦促各单位与上级部门的业务衔接,使应急综合管理机构在工作中细致有序,各类救援队伍和专家队伍业务娴熟,为更好的处理我市突发公共事件起到保障作用。

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第四篇】

为了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实战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人员职责包括: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听从命令,服从指挥,尽心尽力,密切配合;

3、树立高度的工作责任感;

4、自觉参加教育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5、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物资的维护、保养,保证性能良好;

6、完成各项应急救援任务。

7、协助矿山救护队完成重特大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条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矿应急救援队伍是推进应急队伍建设的第一文库网责任主体,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因地制宜,合理规划。

第三条

加大投入,建立应急队伍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应急队伍经费保障力度,要加强应急队伍装备建设,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体系。

第四条

加强协同配合,完善应急队伍运行管理机制。

第五条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每年都要制定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计划,通过邀请相关专家、实践经验丰富的一线应急人员,进行集中讲授和现场培训,开展相关应急管理知识、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素质。采用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积极开展多种应急队伍参加、多部门协同配合的综合性应急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第六条

执行落实相关政策,积极支持应急队伍建设与发展。通过学习、各类演习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第五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应急救援队伍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管理,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全省各级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建立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干民兵应急队伍,乡镇、街道、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建立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等。

第三条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

第四条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具备承担救援任务所需的处置能力和专业技能,按照训练有素、装备精良、作风顽强、专业高效的标准,加强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和实操演练,做好救援物资的配置储备和日常养护工作,确保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第五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作为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参与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队伍建设

第六条省、市、县级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共建共用、区位互补、行动快速、救援高效”的原则,建立完善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协同、军队应急救援力量为突击,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加强应急救援重点工程规划建设,解决队伍、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河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粮食和物资储备、人防、林业、气象、地震、煤矿安全监察、城市管理、通信管理、测绘地理信息、电力、供水等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部署和主管行业(领域)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牵头组织建设行业(领域)专业救援队伍。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按照“任务牵引、联建共用、各有侧重、功能互补”的原则,建立健全军地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推进基干民兵应急队伍与应急部门专业救援力量一体建设,实现军地应急救援力量共享。

第九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辖区内各类应急资源依法组建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各基层组织和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职工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进行先期处置。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当指定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第十条各级应急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技术人才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选调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成立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分析研判,协助制定应急救援方案,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由社会组织或者志愿者群体自行建设,自愿或者根据政府、部门的调度指令参与应急救援任务。民政部门依法对符合条件的社会救援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应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救援力量的工作指导和支持保障。

第三章队伍管理

第十二条省、市、县级政府及其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队伍实行统一指导协调,主要任务是:

(一)整体谋划。普查掌握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现状,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基础信息数据库,优化应急救援力量规划布局,全面协调推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二)突出重点。考察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好、素质高、经验多、专业强的重点应急救援队伍情况,按照少而精的原则打造尖刀和拳头力量,强化救援队伍一专多能、多灾种救援能力。

(三)强化协同。建立完善沟通协调、协同联动等制度机制,积极开展联防联训、协同演练、比武竞赛、业务交流等活动,不断增强应急救援队伍协同作战能力。

第十三条应急救援队伍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或者建立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和指导,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变更、合并、撤销等情况向本级应急部门报备,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二)加强预案管理。指导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实战技能和专业水平。

(三)提供有力支持。明确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主体,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给予工作指导和必要保障。

(四)强化协调配合。发生突发事件时,协助本级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指挥调度、联系协调所属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四条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加强自身管理,主要任务是:

(一)主动沟通对接。加强与政府、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建立单位的沟通联系,主动报告和对接有关工作,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积极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二)加强值班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带班领导、值班员、执勤队员在岗在位。在国家重大活动、法定节假日等关键时段,加强值班值守和预置备勤力量。主动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

(三)强化实训演练。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训练计划,加强技能和体能训练,强化实战训练,制定有针对性、实效性、操作性的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开展2次应急演练。

(四)加强装备管理。做好救援装备和物资的配备储备工作,强化救援装备特别是特种装备的操作训练,注重装备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五)完善工作制度。加强队伍的思想理论学习、战斗精神培育、作风纪律教育,制定完善培训、休假、奖励、慰问等制度,增强凝聚力,提高战斗力。

第十五条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加强日常自主管理。相关部门通过资金支持、业务培训、联合演练、物资捐赠等方式,帮助扶持社会救援力量提高救援技能。

第十六条为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指导,便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调度,省、市、县级政府或者其设立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重点应急救援队伍可分别认定为省级、市级、县级重点应急救援队伍,实行分级指导服务、分级优先调度。应急救援队伍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建立单位的管理职责、调度权限保持不变。省、市、县级可认定同一支应急救援队伍。

省级重点应急救援队伍认定标准为:依法登记或注册的单位或者组织,在较大以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任务中表现突出,具有5年以上抢险救援工作经验,人员规模30人以上、平均年龄45岁以下,配备重特大灾害事故抢险救援所需的物资装备,训练、执勤、生活等基础设施完备,内部管理制度完善,遵纪守法,纪律严明,形象良好。对工作热情高、参与应急救援任务积极且表现突出的队伍,可适当放宽标准。

省级重点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自愿申报、考察评估、正式命名的方式认定,由省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总体不超过50支队伍,命名有效期为3年。应急救援队伍发生不服从指挥调度、重大工作失误、重大违法违纪等情况,或者有效期满经审核不符合省级标准的,取消省级命名。

市、县级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市级、县级重点应急救援队伍认定标准。

第四章指挥调度

第十七条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快速响应机制,接到救援命令或者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紧急集结动员,快速赶赴救援现场或者指定地点。

第十八条发生突发事件,事发地市、县级政府或者其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本级政府及部门(单位)管理的应急救援队伍。发生重大以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由省政府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

应急救援队伍调度方式为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或者建立单位牵头协调联系,应急指挥机构统一下达书面指令(样式见附件1);灾情险情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指挥调度,事后补办书面材料。需要上级政府、驻军单位或者其他地方应急救援队伍增援的,由负责统一指挥的应急指挥机构向上级政府、驻军单位或者救援队伍所在地政府发出书面增援请求(样式见附件2)。

第十九条应急救援队伍执行跨省救援任务时,应当服从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调度指令,或者省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并将出动的救援人员、装备、路线、交通工具、后勤保障等情况及时向省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条应急救援队伍到达救援现场后,应当向统一指挥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到,按照既定的现场救援方案和任务分工开展工作,一切行动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参加抢险救援的队伍实行指挥员负责制,指挥员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自身安全前提下开展工作,不得违规擅自发布信息,不得盲目冒险作业。

第二十一条现场应急救援任务完成,应急指挥机构下达救援结束和撤离指令,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指令收整队伍、清点装备并撤离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及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救援补偿

第二十二条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指令或者请求参加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的,所耗费用按照规定获得补偿,包括人工劳务费、食宿费、装备材料费、交通补助、通信补助、保险费等。

补偿费用由灾害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或者无明确责任单位的,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省级启动应急响应的重大以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补偿费用由省级与相关地方共同协调解决。

第二十三条补偿费用核算应当遵循合理合法、实事求是、协商一致的原则。核算标准按照现行财政支付相关规定标准执行;无现行支付标准的,由费用支付方与应急救援队伍协商确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向费用支付方如实提供应急救援力量调度指令等书面材料和真实合法的费用票据清单。

第二十四条应急救援任务完成后,有关责任单位或者政府协调的支付单位应当主动与应急救援队伍协商核算补偿费用,制作《应急救援费用审核表》(见附件3)。核算的补偿费用经应急救援队伍调遣部门审核后方可作为补偿依据。

第六章队伍保障

第二十五条救援勤务保障。在应急救援过程中,事发地政府应当紧急调拨预备经费、调运应急物资,协调公安、卫生健康、通信管理、电力等部门(单位)派遣保障力量,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抢险救援和后勤服务保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六条队伍经费保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或者建立单位予以经费保障;基干民兵的建设和经费保障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参与应急救援所需应急装备可以纳入地方应急管理保障体系;社会救援力量以自筹、社会捐助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筹集经费。

省、市、县级政府可以统筹应急类专项资金,用于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展,在建设应急救援工程项目、强化训练演练、配置更新装备、激励慰问队伍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第二十七条道路通行保障。应急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健全抢险救灾免费快速通行协同保障机制,依法落实应急救援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通行政策,做好相关车辆通行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八条保险制度保障。省、市、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为其他救援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级政府和保险行业监管部门应当支持保险企业研发推广灾害事故风险相关保险产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

第二十九条优待抚恤保障。建立完善救援队伍优待保障政策,提升职业荣誉感和吸引力,增强救援队伍战斗力、凝聚力。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工伤、抚恤、特殊津贴等待遇。省、市、县级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牺牲的、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人员,依法评定为烈士。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市、县级政府可结合本办法制定本地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应急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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