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优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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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篇】
关键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0.前言
安全管理工作,在建筑行业上是一项重点工作,安全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名誉和该单位管理工作的素质。企业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从完善安全管理工作做起,将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到施工现场。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安全防护设施质量标准和垂直运输设备检测制度的执行;强化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作业,确保安全生产的可控能控在控。
1.健全组织机构,明确目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以公司总经理为首的自上而下的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成立由专职管理人员组成的安全生产监察部。
根据全面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以公司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至上到下各岗位职责明确,分解落实。并结合我公司生产特点,制定出年度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明确我公司一年来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公司经理对下属各部门负责人以及项目经理至上而下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做到责任层层落实到人,使每位员工明确自己的责任,增强安全工作的紧迫感,使全公司形成人人关心安全、处处注意安全,共同保证安全的良好局面。
2.修订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根据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日益规范标准化,结合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标准要求,对原有的一些不符合现在管理模式的规章制度进一步进行完善,推动公司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提高,使企业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能更严格的按照制度执行,用制度来约束企业的安全工作,用标准来规范企业的作业行为。
(1)修订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编制安全管理流程图。
(2)补充修订安全操作规程;(现场临时用电申报制度)。
(3)修订现场安全奖惩实施细则和项目部安全考核办法。
(4)制定项目施工安全作业指导书。
3.分析危险源、预先控制安全风险
根据建筑行业在施工中易发生事故的重大危险源:基坑土方坍塌事故、高空坠落、物体打击事故、施工用电触电事故、脚手架倒塌事故、机械设备伤害事故、火灾事故等,有针对性的制定出相应预控防范措施,下发给各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力度,要求项目部在开工前按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出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提供安全文明施工策划方案,逐级上报,严格审核后方可动工;严格执行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安全措施的审批制度和检测制度的执行,在施工过程中认真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使施工人员明白工作的危险点和注意事项,做到预先控制减少安全风险。
4.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企业要认真组织每年的春季、秋季季节性安全大检查活动、安全生产月活动和各种反违章活动,诸如现场安全评比和观摩活动,制作安全文明流动红旗,对文明施工安全工作做的好的项目提出表扬和奖励,同时对较差的项目部提出批评,并做到每周一讲评,通过这些活动促进企业员工安全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充分利用开展大型安全生产活动和各种检查活动推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使公司在社会上和本系统内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5.加大安全监察力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企业安监部门要坚持深入施工现场,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察力度和指导工作,要求项目部对所提出的事故隐患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反馈公司,形成监察到位、改进到位的闭环管理机制。
要大力开展反习惯性违章活动,加大对现场违章行为的惩治力度,对施工现场使用劣质安全网、安全帽的现象采取强制性手段,企业要统一定购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网、安全帽。对违章行为坚持用“三铁”(铁的制度、铁的面孔、铁的处理)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不徇私情,使各施工现场违章作业现象得到进一步遏制。
6.加强施工现场文明建设进一步推行标准化管理
企业要推行标准化管理办法,加大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投入,强化施工现场文明建设,树立安全文明施工的标杆工程,对施工现场的围挡及现场施工责任区的管理、封闭施工管理、施工场地管理、物资和材料定置管理、机械设备管理、消防管理、临时用电管理、安全防护设施管理、脚手架管理、安全标志管理、生活区管理等十多项内容加强管理,做到“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现场布置条理化、机料摆放定置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协调和谐化”,施工有序,环境整洁,安全文明施工水平得到提升。
7.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素质
企业要加强对公司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施工技能教育工作,有针对性地对员工进行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施工技能培训,经常性计划性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安规考试和安全知识测试,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班,这样才能够使员工的安全生产技能和素质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8.坚持安全例会制度
坚持周例会,月例会等,主题是贯彻落实法规、条例、学习安全规程、事故通报等;并规定项目部坚持每周一次安全学习活动,做好学习记录,强调施工班组班前会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提示,使每一个作业人员清楚知道在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增强员工对危险点的分析判断能力和防范能力。
9.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进行相应演练
应急预案是各类突发事故的应急基础,通过编制应急预案,可以对那些事先无法预料到的突发事故起到基本的应急指导作用,成为开展应急救援的“底线”,在此基础上,可以针对特定事故类别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并有针对性的制定应急预案、进行专项应急预案准备和演练,做到施工现场如发生突发事故,能够按预先制定的处理方案及时应对,做到防患于未然。
加强消防管理的监督,落实消防措施,加强现场施工人员的消防知识培训,控制重要生产区域不经批准不得进行动火作业,施工现场均能够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对施工现场木制作区域和易燃品仓库严格按照消防管理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范文【第二篇】
我们召开警示会,主要目的就是督促*略阳铧厂沟金矿认真地总结近年来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汲取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惨痛教训,做好今后的工作。同时我们也邀请了部分中、省属企业的负责同志来参加今天的会议,目的就是通过这次会议起到警示作用,督促大家真正树立安全第一的方针,这是会议的一个主要目的。
近年来西安市每季度召开非煤矿山事故警示会,邀请各县区政府及企业的负责同志参加,效果比较好。我们召开这个警示会,就是要求大家通过铧厂沟金矿的事故真正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这是一个方面的目的。第二个方面,就是研究和分析一季度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工作措施和要求,做好今后的工作。非煤矿山已成为我省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一个重点行业,是一个重大杀手。我省每年的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3500多人,第一杀手是交通事故,包括公路交通事故和铁路交通事故,去年死亡近3000人;第二个就是煤矿,煤矿去年死亡150人;第三个就是非煤矿山,去年死亡110人。非煤矿山已经成为我省的一个事故多发的生产领域。去年我省非煤矿山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有6起,全国排第二位,云南省10起,排第一位;去年我省非煤矿山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死亡36人,云南省死亡33人,位居全国第一位。严峻的形势要求我们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方面必须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严厉的工作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国家在煤矿行业采取了很多严厉的措施,如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煤矿实施关闭,目前非煤矿山还没有采取类似的严厉措施,我们就是要研究哪些措施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中更有效,更有利。所以这次会议第二个目的就是研究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研究符合实际的工作措施,确保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顺利实现。今年我们安全监管工作的目标就是:一要完成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给我省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二是要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减少其他事故;三是要杜绝尾矿库溃坝事故,坚决杜绝尾矿库带病运行。下面我讲几个方面的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一季度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今年一季度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共发生死亡事故10起,死亡12人。同比事故起数减少7起,下降41%;死亡人数减少10人,下降45%。一季度实际死亡人数没有突破下达的季均控制考核指标。
西安、铜川、咸阳、安康、延安、榆林及杨凌示范区没有发生死亡事故。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市事故起数上升,死亡人数下降;渭南市、商洛市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有所下降。
汉中市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呈上升趋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已经给汉中市政府发了督办函,要求汉中市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做好以后的工作。
从一季度的情况看,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均有所下降,而且幅度比较大,超过了40%,这也是与大家的工作分不开的。从整体上讲,我们的安全监管工作有控制考核指标,但是对每一个具体的企业来讲,我们要求的控制考核指标是零。就全省来说,我们不能要求某个行业是零伤亡,但是就某一个具体企业来说,我们是要求企业必须以零伤亡为目标进行控制,目前在安全生产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相当一部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从实际情况来看,部分企业对安全生产认识不到位,忽视安全管理和制度建设,对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包括法律法规不重视,不能够理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把很多的安全措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上、会议上。我们的非煤矿山行业有大量的农民工,对农民工的培训从中央到地方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恰恰是人数最多、安全意识最薄弱的环节培训不到位,很多的农民工没有进行培训,有些甚至是到企业的当天就下井,没有任何的安全生产常识,很多的事故都是因为农民工没有安全生产常识、违章作业导致的。铧厂沟金矿的这几起事故都是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施工队雇用的就是农民工,他们没有安全常识、没有操作技能,不知道自我保护。企业对施工队管理不到位,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忽视安全。一些企业宁愿花钱买棺材,也不愿进行安全设施的投入。略阳铧厂沟金矿是一个中央企业,始建于**年,**年元月开始投产,其间经生产调整,20*年10月重新投产。由于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一贯缺乏安全投入,安全欠账严重,导致生产安全事故连续不断。大家都知道,在20*年底,国家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就高危行业的安全费用提取问题作出规定,安全费用的提取是税前提取,如果企业以前说安全投入不足是没有资金,现在国家已经有了明确规定,要求企业税前提取安全费用,但是仍有些企业还是不提取、不投入。所以今年我们的安全检查,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对企业提取安全费用的检查,逐步解决企业安全费用不足的问题。从20*年9月至今铧厂沟金矿共发生死亡事故8起,死亡10人。其中20*年发生4起,死亡5人;20*年发生3起,死亡3人;今年4月13日又发生1起,死亡2人。值得注意的是,今年的这起事故是由于井下缺氧窒息造成死亡的。从国家到省上明确要求企业对地下矿井通风系统要强制推行机械通风,省安全监管局制定下发了通风系统专项整治方案,提出了明确的措施,要求坚决杜绝中毒窒息死亡事故。但4月13日铧厂沟金矿矿工从1160水平沿斜井到1120中段抽水捡矿时,又因矿井通风不到位导致缺氧窒息,造成1人当场死亡、2人重伤,其中1人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这起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经查,该企业使用的4个施工队伍都不具备相应资质,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铧厂沟金矿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实说明该企业领导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员工的生命安全,安全措施没有落到实处,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的漏洞。刚才铧厂沟金矿的领导做了发言,但是我认为,略阳铧厂沟金矿的领导要对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再反思,在刚才的发言中我也发现,他们对企业的责任、领导的责任避而不谈。同时这个企业在不到两年的时间连续发生8起生产安全事故死亡10人,仍能继续开工生产,也说明我们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失之以宽、失之以松、执法不严的情况依然存在。国务院刚刚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调查处理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所以对这个企业,一是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严格按照国家矿山安全规程进行认真整改,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是企业复产必须经过省安全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同时请汉中市安全监管局监督企业落实整改措施,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事故调查报告请汉中市安全监管局报省安全监管局同意后再作批复。
(二)安全生产条件得不到有效保障。从近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企业来看,基本上都是聘用外包工队进行采掘作业,企业以包代管,工队只顾赚钱,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安全设施不健全,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高发。一季度10起事故中,有8起发生在私营经济成分的有限公司和私营企业,占事故总量的80%。事故类型中冒顶片帮事故5起,占到了事故总量的50%。私营经济成分的有限公司和私营企业事故高发暴露了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管理上的不足;冒顶片帮事故高发充分暴露了企业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无保障,安全管理薄弱。安全生产条件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原因之一,还有企业与施工队伍之间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甚至不落实,企业以包代管、逃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现象比较严重。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整个生产工区内存在十几个施工队伍,管理又不到位,难免不发生一些事故。
(三)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不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出台了很多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政策措施和具体要求,但在实际的贯彻落实过程中却出现的种种阻力。我们从前几年开始要求安监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提高服务水平,对企业热情服务,但部分同志对这项要求理解很片面,认为热情服务就可以忽视依法监管。我们讲服务和监管,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不能因为服务而执法不严、失之以宽,服务和监管是相辅相成的,既要热情服务,耐心地向企业讲解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同时也要严格执法,绝对不能允许存在事故隐患的企业继续进行生产。可有些地方却为了局部利益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省安全监管局确定的工作要求和措施,符合自身利益的才做,否则就推诿扯皮、敷衍了事,导致一些非常重要的工作进展缓慢或者没有进展,无法按期完成任务。请监管一处和各矿山企业对近年来的政策措施进行认真研究,确保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而不仅仅是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上、会议上。
(四)部分地区安全状况仍不稳定。从全省一季度安全生产情况来看,总体形势比较稳定,事故起数下降19%,死亡人数减少26%。非煤矿山的情况刚才也作了通报,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下降都超过了40%,总体情况是比较好的。但是汉中市一季度的事故数量和死亡人数较去年同期却有所上升。我们在工作中强制推行地下矿井机械通风系统,目的就是要遏制中毒窒息事故再次发生,杜绝这方面的人员伤亡,但截至目前,汉中市已发生2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4人死亡,说明工作还存在着差距,希望汉中市能够认清当前的严峻形势,排查事故隐患,落实工作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遏制事故高发势头。
针对以上存在的四方面问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查找原因,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二、振奋精神,鼓足干劲,扎扎实实做好今年后三个季度的工作
(一)坚决完成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目标。非煤矿山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直接监管的行业,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其控制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直接关系到安全监管工作的全局。特别是今年国家要召开党的十七大,我省也将召开第十一次党代会,安全生产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显得尤为重要。为此,今年年初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李毅中局长专程来陕,与省委、省政府就安全生产工作交换意见。因此,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深刻认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做好监管工作的紧迫性,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层层抓各级责任制的落实,确保控制考核指标完成。省安全监管局也将加强考核力度,将非煤矿山年度控制考核指标按季度分析通报,年底进行考核评比。对完成指标的市局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市局给予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取消安全监管系统评优资格,并向当地市委、市政府通报有关情况。对企业今年我们也将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优秀的企业负责人、主管负责人给予表彰;对发生较大以上死亡事故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以此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大力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所以各个企业,特别是法定代表人一定要明确自己的安全生产主体地位,不要妄想出了事故就将责任推给主管负责人或一线职工。省安全监管局今天召开事故警示会,请了非煤矿山重点市局和部分中、省属企业的负责同志来共同分析事故原因,但是铧厂沟金矿的负责人却不到会,两个人的生命换不来企业的深刻反省。在这起事故调查完成后,我们要提出处理意见,一定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只有落实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才有可能落实其他人员的责任,如果法定代表人没有安全意识,不认为自己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那么这个责任就落不实。所以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董事长或总经理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人的生命。一个人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他的整个家庭也就毁灭了,这不是用经济补偿就能够弥补的。所以一定要从“科学发展必须坚持安全发展”的高度认识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能认为只有生产一线的员工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落实各级主管人员的主体责任,真正把管理者摆在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地位来认识。因此督促企业各级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也是安全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监督企业法定代表人真正承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求其切实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抓好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安全投入、人员培训、各种安全费用的足额提取、风险抵押金缴纳等安全措施落实到位。除此之外企业还要主动接受各级政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对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进行汇报,把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置于政府有效监管之中。通过企业的自觉行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有效监管,真正把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三)不断加大事故预防工作力度。“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总体方针,这是我国安全生产长期工作经验的总结,可以说是用鲜血和生命的教训换来的。特别是对高危行业来说,事故预防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着非比寻常的意义和至关重要的作用,有些人总是认为事故发生很突然,防不胜防,我们应该纠正这种认识。大多数的事故都是违规生产违章操作造成的,而违规、违章是管理的缺位,管理到位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去年在一些重点行业有一些事故,就是因为安检人员的高度责任心而避免的。如西汉高速公路一个隧道施工时,一个掌子面有40多名施工人员,就是由于安检员的认真负责,及时发现了冒顶的事故征兆,迅速撤离了现场作业人员,避免了一个半小时后因整个隧道塌方而造成40多人伤亡的特大事故。事故事先一般都会出现征兆,只要我们认真、只要我们负责、只要我们细心,这些征兆是可以被发现并帮助我们预防事故的。安全生产的管理不能在发生事故后才去找原因、追究责任,才去要求采取预防措施,核心是在事故之前采取有效的事故预防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对矿山企业来讲,原先并不重视井下通风,大量的企业都是依靠自然通风解决通风问题,而煤矿却有专门的通风管理办法,煤炭行业学校也有专门的专业讲授煤矿通风,但目前为止非煤矿山的通风却仍然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因此我们今年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推行机械通风,特别是在井工开采的地下矿山企业全面强制推行。第二就是加强对有提升设备的矿山企业安全监管。这几年我省虽然没有发生提升系统的生产安全事故,但是在对提升设备的监管方面,我们确实是一个空白和漏洞,我们担心在提升系统方面发生事故,所以希望企业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要高度重视提升系统的安全。第三个就是机械系统,第四个就是动力系统……,要一个系统一个系统有重点地进行排查,真正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这也是对企业负责、对工人负责。企业讲成本控制,事故预防也是最为有效的成本控制手段之一。没有事情的时候,预防花小钱,企业斤斤计较认为没有必要,可一旦出现事故企业就要停产,期间根本没有产出,还要进行赔付,并且造成很不好的社会影响,这是用经济账无法计算的。所以希望企业能够象我刚才讲的那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专款专用,把这部分资金用到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配置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上来。
(四)依法从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家和到省委、省政府做出的一系列重要部署上来,找准工作着力点,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从严开展各项安全监管工作。当前我国经济进入了高速发展期,主要是体现在矿山开采企业上,一是煤业化工,一是有色金属,一是投资集团,这些企业都与矿山开采息息相关,经济的高速发展也带来了生产安全事故的高发期,在这个阶段我们的安全监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要求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同时,也一定要落实各级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主体责任,企业是责任主体,政府是监管主体,两个主体责任都必须落实,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具体地讲,就是要做到“三个到位”:一是思想认识要到位。安全监管部门对工作要做到敢抓敢管,严抓严管,会抓会管。安全工作有时和一些地市的工作目标有冲突,这时候安全监管部门一定要坚持安全第一,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才能进行生产,对问题企业,事故隐患不消除坚决不能复产,这是国家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意义;二是履行职责要到位。凡是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已经明确的监管职责,都要不打折扣的认真加以履行,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把各项管理职责落到实处;三是监管工作要到位。要通过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立良好的监管工作秩序,使安全监管的各项工作措施能够真正落实到位。我省非煤矿山小矿多、基础差、底子薄,加之一些地方有经济利益的牵扯,安全监管工作难度较大。但是作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监管部门,我们更要清醒地看到生产安全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严重损失,看清我们所肩负的责任和使命。大家一定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对自己政治生命认真负责的态度,认真检查监管工作中的疏漏和不足。同时在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要邀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检查,为企业查找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不足,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好。
市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三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防止食用农产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是指种植、养殖而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初级加工的,可供人类食用的产品,包括蔬菜、瓜果、牛奶、畜禽及其产品和水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监管,是指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管理原则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应当以推进农业标准化为导向,通过改善生产基地环境,加强技术指导,强化农用生产资料使用管理,在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全过程推行安全卫生质量监督。
食用农产品的经营,应当以市场为引导,建立市场约束和行业自律机制,重点监控加工流通环节,完善各类市场内部安全卫生质量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有关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意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部门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对违法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
**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与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相关的政策,确定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领域和事项,协调有关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的执法工作,处理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的其他重大事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建设,种子种畜、种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的监督,先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商业流通领域的行业管理,家畜产品屠宰加工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水产品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并协同有关部门进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组织实施,地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加工和流通领域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状况的指导和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进出口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相关部门职责
本市规划、土地、财政、交通、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八条部门执法的协调和联合
市农委、市商委、市质量技监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农林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各司其职,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执法的协调和沟通,并在重点领域组织联合执法。
第九条管理体系的建立
本市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标准体系,实施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制定和实施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地方标准;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技术推广体系,为生产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体系,完善政府对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监督检测,扶持建立从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生产经营重要环节设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点;建立安全卫生优质食用农产品认可体系,推介安全卫生优质的食用农产品;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体系,为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条行业协会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政府部门进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
鼓励和支持相关的行业协会制定并推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技术方面的指导和服务,敦促会员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中介服务机构
政府鼓励并扶持设立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为食用农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提供管理咨询、技术服务、产品检测和标准化指导等各类服务。
第三章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安全监管
第十二条生产基地的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土地利用规划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特点,制定符合安全卫生质量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规划,并在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
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生产基地的建设
市农委、市商委、市环保局、市农林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畜禽饲养场、贮存场所、屠宰场、水产养殖水域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第十四条生产基地、场所的环境保护
禁止向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和其他生产场所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倾倒、填埋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的要求
在蔬菜、瓜果的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合理使用肥料、农药。鼓励科学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地膜等生产技术。
在畜禽、牛奶、水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合理使用有关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第十六条生产基地安全卫生质量跟踪制度
本市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跟踪制度。
生产基地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质量记录规程,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以及防疫、检疫等情况,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非生产基地应当参照生产基地的管理方式,记录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资料的使用情况。
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跟踪制度的实施方案,由市农委、市商委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并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生产基地安全卫生质量合格检验证明制度
本市建立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合格检验制度。
生产基地应当对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实行安全卫生质量检验,并提品合格证明。经初级加工、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产品包装物上标注其产品的加工单位和原生产基地。
第十八条生产者安全卫生质量承诺制度
本市实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者安全卫生质量承诺制度。
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应当就其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状况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经营者作出承诺;其他生产者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应当就其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状况向经营者作出承诺。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安全卫生质量承诺制度,由市农委、市商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优质农产品认可制度
本市实行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优质产品认可制度。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按照有关规定,在向授权的认可机构申请安全卫生优质产品认可并通过核准后,可以在食用农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安全卫生优质的标志。
第二十条畜禽疫病的预防和检疫
本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畜禽实行计划免疫,对严重危害人体和养殖业生产的畜禽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饲养和流通环节的畜禽及其产品的疫病监测。
本市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畜禽产品还应当同时加盖或者加封验讫标志。
第二十一条生产环节的无害化处理
畜禽饲养场、屠宰场、养殖场发现经检疫不合格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染疫的畜禽及其产品,染疫畜禽的排泄物,应当主动送交指定的化制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其他生产场所发现有前款情形的,生产者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送交指定的化制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生产活动中禁止的情形
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孔雀石绿等禁止使用的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三使用假、劣兽药、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兽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食用农产品经营的安全监管
第二十三条批发市场的规划控制和设立条件
设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符合发展规划和设立条件。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规划和设立条件,由市商委会同市农委、市工商局和市卫生局等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有关政府部门在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发展规划和设立条件时,应当征询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批发市场的设立
各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按照国家企业设立的法律规定和批发市场的设立条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批发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批发市场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告知承诺制度
本市实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告知与承诺制度。
卫生、畜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开办者告知其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规定、行为规则和其他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就其经营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向卫生、畜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承诺,保证达到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的要求,并就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行先行赔偿。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告知与承诺制度实施方案,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卫生、畜牧和商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市场开办者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度
本市实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度。
各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开办者对进入本市场的经营者的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负有管理的责任,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立安全卫生质量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流通档案;
三开展食用农产品检验,按规定索取产品及原料检验合格证明;
四组织有关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各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开办者可以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安全卫生质量协议方式,明确安全卫生质量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经营活动场内公示制度
本市实行食用农产品经营活动场内公示制度。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设立。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场内具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经销者在公示牌上进行公示,并对市场经营管理中应当注意的事项进行必要的提示。
第二十八条优质食用农产品的推介制度
本市实行优质食用农产品推介制度。
鼓励行业协会向社会推荐优质的食用农产品,并推行优质优价。
鼓励行业协会引导超市、连锁商业企业等优先选择优质食用农产品。
第二十九条市场检测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监督检测机构,为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活动提供专业检测数据。
本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大型食品加工企业应当配置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并建立相应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本市其他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可以自行进行产品检测,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安全卫生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
市场检测发现不合格农产品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开办者、经销者、超市配送中心、食品加工企业或者其他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止其出售和转移,并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家畜屠宰场的设置管理
设置家畜屠宰场,应当按照确定的定点规划,并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大中型家畜屠宰场还应当通过有关专业质量体系认证。
本市家畜屠宰场的定点规划由市商委会同市农委、市环保局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商委组织实施。
本市定点屠宰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家畜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
第三十一条家畜产品的批发交易管理
除超市连锁配送等直销挂钩的情形外,本市家畜产品批发交易应当在符合条件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中进行。
家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交易前,批发市场的开办者应当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允许家畜产品进场交易。
家畜产品零售经销者应当从依法设立的批发市场包括定点屠宰场购入家畜产品。
第三十二条进入本市畜禽及其产品的监督
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随车携带产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并在指定的市境道口运入,接受防疫监督。
本市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进入本市的畜禽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经营环节的无害化处理
对经营过程中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环节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的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针对食用农产品市场中安全卫生质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通过各种渠道予以公布,提示消费者采取相应的识别措施。
第三十五条禁止销售的情形
禁止销售施用过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蔬菜、瓜果产品,含有"瘦肉精"等有害成分的畜禽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其他食用农产品。
第三十六条单位集团采购
本市饭店、宾馆、医院、学校、机关和其他企事业等集体用餐单位应当优先从信誉好、无安全质量不良记录的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采购食用农产品,优先采购经推介的优质食用农产品。
举办重大公共活动、重要会议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具体承办单位应当将食用农产品送交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安全监管的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向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和其他生产场所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倾倒、填埋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按照《**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或者由农业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畜禽、牛奶、水产品生产过程中,未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合理使用有关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等有害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或者使用假、劣兽药,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兽药的,由兽药饲料监督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根据情节,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基地在生产活动中未建立、未按照规定建立质量记录规程或者假造质量记录规程,致使无法追溯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资料的使用情况的,由农药肥料或者兽药饲料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初级加工、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未在产品包装物上标注其产品的加工单位和原生产基地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规定,未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理。
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使用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食用农产品经营的安全监管规定的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配置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并建立相应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对市场检测发现不合格农产品的,未制止其出售和转移,或者未及时报告工商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的,由工商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家畜屠宰场,达不到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有关专业技术规范的,由市商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中进行家畜产品批发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批发市场开办者未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即允许进场交易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家畜产品零售经销者未在批发市场购入家畜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指定的市境道口运入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运输活动中的承运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施用过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蔬菜、瓜果产品,含有"瘦肉精"等有害成分的禽畜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第四篇】
一、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是在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下制定的,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企业和员工的财产不受损害,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够正常运行。各个相关管理部门和企业都要结合本地区和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将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具体化,制定操作性强、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努力打造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通过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管人、管事,从而有效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
二、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意义
(一)促进安全工作制度化
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安全生产,安全是企业生产及经营活动的核心内容。很多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企业的领导不重视,整个企业没有一套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导致组织整体自上而下处于漠视状态,使本应避免或较好处理的生产事故没能得到最优化解决。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可以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制度化、规范化,从而不断地加强企业的生产与调控能力,进而促进生产安全化模式不断得到提升。
(二)有效消除事故隐患
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一个企业的长远发展,更关乎局部社会的稳定,因为一旦发生了安全事故,无论是员工、企业和社会都会受到重大影响。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既能够有效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又能够有效消除企业的事故隐患,促进企业的稳步和谐发展。
(三)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企业生产效益的提高离不开科学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它能够促进企业不断进行技术革新,投入更多的资金到安全生产管理上去。建立完善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通过科技手段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从而达到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目的。
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当前影响安全生产的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较好的解决,一些不利因素依然存在,如果企业稍不注意或可发生重大事故,因此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很严峻。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的重视,企业也应当加大力度,狠抓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则更应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从思想上加以关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二)企业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为了更好地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政府安全监管相关部门都应当对安全生产负责。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人是该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其所管辖的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法人则要履行好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个员工、每个岗位、每个环节。
(三)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强化措施保证,无论是政府监管部门还是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都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生产领域、交通、防火等区域的安全工作进行重点治理。为了进一步强化纪律保证,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即可启动应急预案,要严格地追究有关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对安全生产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严格查处。
四、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促进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具体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于一些需要机械操作的企业,还应当制定详细的机械设备操作流程。例如,安全生产管理是建筑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的重点,但是目前建筑工程现场安全管理的现状不容乐观。相关调查研究数据表明,在临时用电方面、定期检查工程机械方面、消防设施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不十分完善,很多地方仍然存在安全隐患。因此企业可以落实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管理原则,层层落实责任,真正地实施谁主管谁负责。
(二)及时修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革新发展,会出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生产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也应当不断与时俱进,这样才能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因此,要根据企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及时修改和完善,使之具有实效性和可行性。否则,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没有执行力,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也不能有序开展,产品质量也会大打折扣。
(三)将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常抓不懈
为了确保企业生产安全工作的有序开展,各个企业都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但仍然会有安全事故发生,原因就是没有很好地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缺乏贯彻的执行力,使完善的制度本身被迫沦为“一纸空谈”。因此必须严格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特别是各级企业管理者要以身作则,将相关规章制度常抓不懈,对造成生产不安全的事件进行刨根问底式调查,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奖罚分明,只有这样才能在直供之间形成一种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建立严格的生产例会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
企业的生产例会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是一个企业日常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部分,作为企业的领导必须要定期参加。领导带班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对生产任务起到监督检查的作用。领导带班一方面可以对当天的生产情况有充分的了解,一旦发生异常情况或生产事故,领导可以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并及时进行处理。另一方面,领导与员工一同工作,可以起到很好的模范带头作用,有利于与员工交流感情。此外,还要定期召开生产例会对全天的工作进行总结,及时找出生产上存在的问题,对违章操作或不听从指挥的员工进行批评,必要的时候可以根据奖罚制度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罚,同时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现象进行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有效防范措施。
(五)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安全生产
要想保证企业各方面工作能够有序开展,就必须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生产,有计划、有安排地对设备进行检修,自上而下形成生产安全凝聚力,紧抓组织安全管理,实现全程化监督监管。同时,还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人应具有高效的信息分析和处理能力,要制定紧急事故预案,这样一旦发生了安全事故也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在企业内部形成联动效应,有条不紊、高效率地解决问题。
五、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地提高,各行各业也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但与此同时人类的健康问题、安全问题、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特别是安全问题,它已经成为制约国内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本文分析了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完善和执行对于一个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提出了建立科学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有效措施,希望能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有力借鉴。
作者:王吉昌 单位 :长庆油田分公司燕鸽湖物业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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