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范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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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第一篇】
为全面提高广大企业职工、群众的安全素质及安全管理能力,增强依法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充分认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是增强企业职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因此,要把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和紧迫的战略任务,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二、确立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培训;统一管理,部门负责;突出重点,全员培训;落实责任,依法监督的基本原则。
三、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由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部署在全厂范围内开展工作,各职能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管理知识。
四、宣传教育工作必须在每年的重大节假日,在各部门、车间、班组利用悬挂宣传横额,张贴标语,派发宣传单张等方法大张旗鼓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安全生产氛围,起到感染警示作用。
五、每年组织“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和安全讲座等活动,在职工、群众中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开展事故案例讲解,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观念和认识。
六、定期开展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培训,注册安全主任管理工作培训,企业法人代表和厂长、经理培训等,通过开展培训,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七、逐步健全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建设,规范安全管理行为。在企业内部推行定期安全知识教育工作和安全例会制度,落实管理人员和生产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即厂、车间、班组)。使企业内部时时刻刻警钟长鸣,安全意识提高。
八、事故应急救援小组对重大危险源、重点部位、易燃易爆高危场所开展消防灭火培训演练,教育企业员工懂得防火、灭火知识,熟练安全操作技能。
九、对没有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包括生产岗位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的,必须强制责成整改,落实教育工作。
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第二篇】
安全生产教育是向全体职工灌输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和安全技术知识的一项工作,监理定期的安全教育制度,使职工充分认识到安全事故的危害性,通过安全生产教育使广大职工掌握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运用科学知识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掌握预防事故的知识和技能,促进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对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施工企业应每年编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由企业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2、施工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一次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考核。
3、施工企业应定期对项目部落实安全教育计划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纳入对项目部的管理考核之中。
4、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应针对项目实际情况,统一编制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统一管理下,自主实施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5、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企业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施工企业应妥善保管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资料,保存期为3年。
7、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每年仍须参加有关培训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8、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相城人民医院二期工程苏州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少于30学时。
9、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
10、施工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呢元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0学时。
11、施工企业应对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12、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13、施工企业新进场的职工必须接受公司、项目部、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公司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项目部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班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14、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15、施工企业应监理民工学校制度,督促达到规定要求的工程项目部成立民工学校。
16、具有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建立民工业余学校总校,并在其承建的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项目的建筑工地建立分校。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制度【第三篇】
1、公司经理是企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文件,并以此为依据结合本单位特点,批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
3、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目标、规划,审签对各项目部的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及其奖惩内容的承包责任状。
4、主持召开重要的安全工作会议。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上年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本年度安全目标,在组织编制、审批、布置全面工作的同时,组织编制、审批、布置本单位的'安全工作。
5、保持安全保障体系的有效运行,加强安全检查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年富力强、懂技术、有能力的专业人员。
6、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制定改善劳动和卫生条件,减轻体力劳动,消除或减轻噪声,治理尘毒,保护环境的措施和规划,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其它安全措施经费。
7、经常对各级领导和部门领导进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安全知识、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方面教育。并通过他们对职工经常进行安全生产、遵章守纪教育。
8、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第四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烟草行业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烟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行业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员工积极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所属(含控股)的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国家局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设置安全管理专职机构,负责领导和组织全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及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设立以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决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对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意见等。
第六条各省级局(公司)、地市级局(公司)、烟叶复烤企业、烟叶产区的县级局,各省级工业公司、卷烟工厂,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下属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班组要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各级安全管理机构要配备与工作要求条件相符合的安全管理人员。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要事先听取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意见。各省级局(公司)、地市级局(公司)、烟叶复烤企业,各省级工业公司、卷烟工厂,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下属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设置安全工程师岗位并将人员聘任到位。
第八条工会组织要协助本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九条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实行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第十条安全生产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做到“五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各单位制订生产经营目标时,要有安全指标和安全保证措施,制订、实施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度。
第十一条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安全措施经费纳入生产经营年度和中长期发展计划。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要有同级安全部门参加有关会议并为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各级安全部门必须认真进行监督检查,未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的项目不得开工、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定期进行预案适宜性评审,增强各类突发事故的应对能力。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建立并有效运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企业安全文化工作,不断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及行业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场所的建筑设计、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消防和疏散通道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按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组织并定期演练,认真落实《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运〔20xx〕317号),加强火源管理,严格执行动火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认真落实《烟草系统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运〔20xx〕367号),严格管理机动车辆的使用,落实机动车辆维护、保养制度,加强驾驶人员的管理,严禁违法行驶。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气焊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必须做到作业人员持证操作,设备按时检测、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确保各类安全基础设施达标配置并有效运行。要加强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的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配置完好、灵敏可靠。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所属(或控股)多种经营单位和战略投资企业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单位要认真落实《烟草系统宾馆饭店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运〔20xx〕368号),切实加强以消防为重点的各项安全管理;严禁将烟叶熏蒸杀虫、生产经营项目、物业、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要加强对建筑施工、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监管,必须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生产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和协调。
第十九条各单位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的规定,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防护措施和应急设施。
第二十条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潜在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
第四章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必须制订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培训规定的学时和大纲要求,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和再培训,具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新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调入人员,必须进行单位、车间(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调换工种和复工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
第二十四条电焊工、电工、司炉工、电梯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同时要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复审。
第二十五条凡采用新工艺、购置新设备,必须由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制订安全操作规程,由技术负责人对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二十六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加强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
第五章安全检查、评价与整改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必须制订、实施安全生产检查、评价考核办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整改。隐患整改过程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监控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国家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各省级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安全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二十九条安全检查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落实情况:单位领导、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应安全职责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教育培训:员工“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人员技能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情况。
(三)安全管理部门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配备情况:制度建设检查记录、会议记录、基础管理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执行情况:查有关部门分工履行职责情况,设计、评价、验收报告等资料。
(五)各类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情况。
(六)生产车间、仓库、办公区、特种设备、机动车辆、配电、动力等重点区域或项目的安全管理状况。
第三十条安全检查人员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有权依法要求受检单位负责人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要完善安全检查办法,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查。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组织检查的单位(部门)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受检单位要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组织检查的单位(部门)。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要为安全管理部门配备相关的安全检查、检测仪器和必要的拍摄器材、交通通讯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做到专管专用,为开展安全检查提供工作保障。
第六章事故分类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类别: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少于30人死亡,或者50人以上少于100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少于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少于10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少于50人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少于3人死亡,或者少于10人重伤,或者少于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四条事故报告
(一)各单位要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公布事故举报联系方式。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事故的综合统计汇总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逐级上报。
(二)发生事故的单位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事故扩大或蔓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要保护事故现场。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向当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发生人员死亡、火灾或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单位,要立即报国家局。
第三十五条发生各类责任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不放过),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因工死亡、火灾或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及处理结果,要专题报国家局。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要建立事故档案,包括事故现场记录、旁证材料、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仪表记录、调查材料、会议记录、登记表及事故报告书等。负责事故处理的部门在事故处理结束后30日内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事故档案。参加事故调查的其他单位可保存与其职能相关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制件。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有关规定,追究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有关领导、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章培训效果检查【第五篇】
第十八条三级安全教育
(一)检查是否按公司规定的培训制度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
(二)检查是否有教案,考试试卷是否符合要求,考试是否合格;
(三)受培训人员是否建档。
第十九条各类人员安全教育
(一)各类人员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
(二)各类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各类人员是否建档。
第二十条特殊工种人员安全教育
(一)特殊工种人员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
(二)特殊工种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特殊工种人员是否建档。
第二十一条日常性安全教育
(一)检查是否按公司规定的培训制度进行了日常性安全教育;
(二)检查是否有教案,考试试卷是否符合要求,考试是否合格;
(三)受培训人员是否建档;
(四)检查职工对本工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熟悉程度,是否做到了“会写、会背、会用”。
(五)检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时,是否进行了新技术操作安全教育。
(六)检查变换工种的工人在调换工种时是否重新进行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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