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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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审计制度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公司法》、《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的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依法对全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事业部、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任务、范围与依据
第四条 审计工作的任务是:
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企业的`正确执行,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 年度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 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 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的经济效益审计(年度审计每年进行一次,半年进行监督检查;
(四) 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中层干部(正职)或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五)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审查;
(六) 与对境内外经济组织进行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长短期投资、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性进行审查;
(七) 检查国家财经法规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 对公司直属具有财务、金融、经济活动的职能部门进行年度预算指标或承包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以审计结果为最终考核依据);
(九) 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十) 对国家税款的缴纳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税收政策掌握和执行的完整性进行审计;
(十一) 对企业财务风险预警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十二) 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依据:
(一)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 公司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
(三) 公司经营方计、计划、目标。
(四) 经营责任单位的经营责任制度、责任状及合同。
(五) 总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管理措施。
第七条 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 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二) 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
(三)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月度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四) 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关文件资料;
(五) 参加有关会议;
(六) 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七)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十)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十一) 对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年度经济效益承包指标提出鉴证,承包状按审计结果兑现。
(十二) 参与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八条 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领导临时决定的突击性审计任务除外)。
第九条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工作。
第十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审计机构应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七天内
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分管领导应当及时处理,在领导未做出处理意见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的审计决定。
第四章 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种类
(一) 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二) 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财经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三) 专项审计。包括:
1、 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 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 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 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第五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独立审计机构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在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至少是会计师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内审人员在企业内部的技术职务资格的确认和公开聘任,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实行内审回避制度。凡有内审人员直接参与被按时计单位实际经济活动的,必须回避对该单位所进行的内审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特邀内审员制度,特邀内审员用于临时补充内部审计力量不足,协助解决内审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特邀内审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在审计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在内审人员不足时,由财务总监提出建议,报经总裁同意,董事长批准方可聘请特邀内审员。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建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部审计人员负责。
第十九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总裁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执行。如借阅审计档案,应经有关领批准。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后即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规范化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室、境内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条 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若干人,设审计部主任 1 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后董事长任免,审计部主任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一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公司内部审计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专项审计包括基建、技改预决算审计、科研项目审计、离任审计等。
第二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
通过内部审计,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以达到查错防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公司运作行为的目的。
第三条 审计部的主要工作范围为
1、对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3、对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4、对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并签署意见。
5、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7、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8、了解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公司进行的审计。
9、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条 审计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一次综合审计,平时进行不定期审计。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力
第一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2、审核会计报表、帐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4、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5、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6、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1、根据董事会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2、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3、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4、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5、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
6、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7、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诉,董事长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审计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长或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8、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
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 5年,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5 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审计部主任应在每年年度董事会召开前编制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述职报告。
第六章 奖 惩
第一条 审计部对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二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册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3
第一章 总则
办公场所是员工从事经营管理的劳动场所,公司努力创造一个安全、舒适、健康的办公环境,员工应自觉维护良好的办公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员工行为规范
1、员工着装要求得体、大方、整洁。
a)女员工上班时光不可着浓妆,勿佩戴过多饰品;领口过低,裙、裤过短的服装禁止穿着。
b)男员工上班时光不得着背心、短裤、拖鞋。
2、员工举止要求文雅、礼貌、精神。
a)上班时光坚持良好的精神状态,精力充沛,乐观进取。
b)对待上司要尊重,对待同事要礼貌,对待客户要热情,处理工作坚持头脑清醒冷静,提倡微笑待人,微笑服务。
c)坚持良好坐姿、行姿,切勿高声呼叫他人。
d)出入会议室或上司办公室,主动敲门示意;出入房间随手关门。
3、员工言谈要求亲切、诚恳、谦虚。
a)与他人交谈,要专心致志,面带微笑,言语平和,语意明确。
b)严禁说脏话、忌语,使用礼貌用语。
c)同事之间沟通问题时,应本着“换位思考、解决问题”的原则,语言应礼貌,平和。
d)见到领导时应主动打招呼,向上级汇报工作时应简明扼要、实事求是。
第三章 员工日常工作行为规范
1、办公大厅、各独立办公室上班时光应坚持安静,禁止高声喧哗、嬉戏打闹。
2、禁止在上班时光玩游戏、进行与工作无关的网络聊天、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和视频、下载电影游戏及做与工作无关之事。
3、公司的电脑、传真机、复印机原则上不能用于私人用途,若有特殊原因,须事先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4、员工产生打印或传真后的稿件,应立即拿走,禁止堆放在传真机或复印机上。
5、严禁在上班时光内使用公司电话播打私人电话;上班时光如需接听或拨打私人手机,应做到言简意赅、长话短说,不允许长时光接听或拨打私人电话。
6、工作时光内禁止在办公区域内食用有气味的食品及零食。
7、工作中未经他人许可,不得擅自翻阅他人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
8、办公桌上应素雅、整齐、清洁,各类文件存放应注意保密,不得随意摆放;资料堆砌高度须低于办公桌隔板立面高度。
9、办公座椅不能随意摆放,离座后要将座椅推进办公桌下头。
10、未经人力资源部同意,禁止私自调换工作位置或挪动办公设备。
11、工作时光对待领导、同事、来访者等应热情、有礼貌。坚持良好的工作情绪,禁止将私人情绪带入工作当中。
12、工作中同事之间应本着以公司利益为重,团结合作、快捷高效为原则,应及时解决可能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第四章 办公室安全卫生管理规范
(一)卫生管理
办公室是大家日常工作的劳动场所,卫生情景能直接影响到个人的工作情绪,为使大家能够拥有一个舒畅、完美的`办公心境,营造洁净、宜人的办公环境,制定本制度。
1、公共卫生
已由公司请专人打扫,每位员工应自觉维护干净、整洁的办公环境。具体维护措施如下:
公用设备:打印机、饮水机等公用设备附近不得存放个人物品,打印废纸需码整齐后放在打印机旁。
会议室:使用过后需将桌面整理干净,杂志水杯各自归位,并将椅子推进会议桌下头,坚持横面平行。
休息区:沙发、茶几使用过后主动整理干净,不允许存放杂志和报纸等。
卫生间:坚持地面干净无水渍,便池、洗手池使用过后冲洗干净。
地面:坚持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等。
2、员工个人卫生
员工个人工位卫生由个人负责整理干净,须做到:
办公电脑:要定期清理,需做到表面干净、无污渍灰尘。
资料:摆放整齐,堆砌高度须低于办公桌隔板立面高度。
桌面:坚持干净、整洁、无污渍灰尘,不得在桌面上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3、软环境
吸烟:公共、办公区域内严禁吸烟,需要吸烟的人可去楼道或者不影响他人工作的地方。
食品:禁止在办公区域内食用有气味的食品及零食。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4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 规要求,维护包括中小投资者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 价活动。 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法规,维 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独立核算或虽不独立核算但有经营目标、负经 济责任等实施经营行为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一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在审计委 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审计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制度第三条所 述之公司或部门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为专职人员,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 任免。公司应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 的关系等情况。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 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 告等; (三) 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计划的具体内容包括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以及审计部认为应当进 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 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常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程序是 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 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 建议。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存货管 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 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和实际情况, 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 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审 计人员因被审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正确判断时, 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被审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 判断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审查: (一)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三)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四)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对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的审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 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公司的有关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 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 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第二十条 对重要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的审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 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对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 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 对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 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 明确;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 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 在公司上市后,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按以下要求进行 审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 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 关注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 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 在公司上市后,对业绩快报按以下要求进行审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五) 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六)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七) 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八)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九)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五条 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审查: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 关注以下内容: (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和报告制度; (二)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和保密责任; (四)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 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应根据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审计计 划经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确定审计对象和成立审计组 审计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 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参加审计人员。
第二十八条 发出审计通知书 在项目审计开始前三天,由审计部将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 求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 某些特殊事项审计,经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不发出审计通知书,直接到现场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 实施现场审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 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认真编 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
第三十条 编制并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组在现场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 编制审计报告。同时提交审计委员会和被审计单位。 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 见和建议等。
第三十一条 报告审查 审计委员会收到审计报告后,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对报告内容提出的问 题所涉及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责任人,可要求其列席会议,参加讨论并作出解释。 审计委员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审计决定,交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审计决定复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十天内向审计委 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并写明要求复审的具体理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收到申请后十 日内作出决定。若同意复审,由审计部成立复审小组,人员安排不得与原审计小 组完全相同,在三十日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 作出审计结论。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审计档案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同时,审计部 应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 因实施内部审计产生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 间均不得少于 10 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 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 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 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但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 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 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 对于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 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都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具体按公司《员工手册》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阻扰、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审计人 员的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必要 的处分,具体按公司《员工手册》执行。
第四十条 审计人员泄露机密,用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报复 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大小,给予必要的帮助批评或处分,具 体按公司《员工手册》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xxx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二月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xx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察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审计署《内部审计准则》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监察是依法对全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控制风险,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为目的。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部室、子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自觉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组织机构职责
第四条公司设监察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监察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监察审计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监察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公司各内部机构部门、子公司应当积极主动配合监察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监察审计的工作。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范围及权限
第六条内部监察审计的范围:
监察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董事会的部署,组织安排监督审计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工程管理、工作作风建设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审计,具体内容如下:
(一)财务监督: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公司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二)工程项目监督:对公司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变更、中间计量支付、验收、结算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参与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的有关会议,参与工程变更、工程验收现场查看,对工程款中间计量支付是否与完成工程量、合同支付方式相符进行核实签字。
(三)合同审核:由法律专业技术人员对公司合同初稿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要求,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的法律审核把关,并签署意见。
(四)资产经营监督:对公司承包租赁合同、租金收取、国有资产使用、投资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参加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投资方案执行情况审计监督。
(五)对子公司的重大议事规则及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大宗物品采购、财务、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审计;人事任免,工资、奖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六)配合综合办对公司员工工作作风进行监督考核。配合综合办对各部室、子公司工作进度进行监督考核。
(七)对公司大宗物品采购进行监督审核。
(八)专项监督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九)董事会、董事长交办的其他监督审核事宜。
第七条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公司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经营方计、计划、目标。
第八条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召开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审核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检查公司资金和资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
(三)内部审计人员发现公司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存在缺陷,应向公司领导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四)向董事长会反映其他相关情况。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九条根据集团公司具体情况,拟定内部审计项目计划,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部室、子公司(领导临时决定的突击性审计任务除外)。每季度至少对各部室、子公司进行监察审计一次,不定期对各部室、子公司进行专项监察审计。根据监察审计情况出具监察审计报告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七天内向董事长汇报。
第五章审计人员及管理
第十一条内部监察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监察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公司建立特邀内审员制度,特邀内审员用于临时补充内部审计力量不足,协助解决内审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公司在内审人员不足时,由内部审计负责人提出建议,报经董事长同意批准,方可聘请特邀内审员。
第六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建全监察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监察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部监察审计人员负责。
第十四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监察审计通知书和监察审计方案;
(二)监察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监察审计记录、监察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董事长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监察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执行。如借阅审计档案,应经有关领批准。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年,永久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长期。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应用解释权归属于审计部。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起生效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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