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汇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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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篇】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公司企业法人组织和行为,保护投资人、企业和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组织章程。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条 本企业由 (集体企业:“全体职工”,国有企业:“国家”,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人”)投资设立。
第三条 本企业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有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企业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本企业以企业所有的财产(国有企业:“国家授予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本企业名称: ;
第五条 本企业住所: ;
本企业经营场所: ;
第三章 经济性质
第六条 本企业经济性质为 。
第七条 本企业享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财产权,企业收益、企业资产增值、企业处置归(集体企业“全体职工”,国有企业“国家”,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人”)。
第四章 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
第八条 本企业注册资金 万元。
第九条 本企业注册资金来源:(集体企业“集体职工集资投入”或“主管单位投入”或集体企业积累形成”,国有企业“国家授权 代表国家投入或主管单位投入,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由投资人投入”),其中:投入货币资金 万元,投入非货币资金——(如,房屋) 万元。
第十条 本企业注册资金投资方式: 投入货币 万元,投入非货币资金—— 万元; 投入货币 万元,投入非货币资金—— 万元; 投入货币 万元,投入非货币资金—— 万元;﹍﹍。
第五章 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企业经营范围: (注:根据企业实际经营填写)
第十二条 本企业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本企业经营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许可经营项目,报经有关行政机关许可后经营。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第十三条 本企业设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由拥有本企业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本企业职工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本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为(集体企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国有企业“主管单位”, 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人会议”)。
第十四条 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 ;
(二) ;
(三) ;
第十四条 本企业主管单位(或者投资人会议)职权是:
(国有企业或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制定此条,集体企业根据实际决定是否制定此条。)
(一) ;
(二) ;
(三) ;
第十五条 本企业设经理(厂长或者主任)办公会议,经理(厂长或者主任)办公会由经理(厂长或者主任)、副经理(副厂长或者副主任)、经理(厂长或者主任)助理等人员组成。经理办公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 ;
(二) ;
(三) ;
第十六条 本企业设经理(厂长或者主任)一名,副经理(副厂长或者副主任) 名。经理(厂长或者主任)、副经理(副厂长或者副主任)由(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者罢免”,国有企业“主管单位任免(聘任或解聘)”,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人决定任免(聘任或解聘)”。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
第十七条 本企业设经理(厂长或主任)一人,副经理(副厂长或副主任) 人。经理(厂长或主任)为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厂长或主任)根据本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副经理(副厂长或副主任)由经理(厂长或主任)提名,由(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国有企业“主管单位”,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人决定”任免(聘任或解聘)”)。特殊情况经本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副经理(副厂长或副主任)可以被确定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本企业实行经理(厂长或主任)负责制,经理(厂长或主任)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本企业经理(厂长或主任)依法行使下列职权:(注:以下条款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一)依照法律和政策,根据本章程规定,决定或报批本企业各项计划;
(二)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决策和生产指挥权;
(三)决定本企业行政机构设置;
(四)提请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主管单位”,或“投资人会议”任免(聘任或解聘)副经理(副厂长或副主任)级高管人员;
(五)任免(聘任或解聘)本企业中层管理人员;
(六)制定工资调整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项议案;
(七)奖惩职工及企业管理人员;
(八)其他:
第八章 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第二十条 本企业财务管理执行《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企业依法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税后利润 %作为发展基金; %作为职工福利基金; %作为职工奖励基金。
第九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企业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制定确定相应的劳动用工制度。
本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无故企业不得随意解聘或辞退职工,职工也不得随意辞职或离职。
(注:以下条款根据企业实际制定)
下列情形企业解聘或辞退职工:
1、 ;
2、 ;
3、 ;
下列情形职工可以辞职或离职:
1、 ;
2、 ;
3、 ;
企业解聘或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辞职或离职,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告知职工或者企业,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否则,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企业实行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根据国家规定、企业效益和社会消费程度确定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职工工资实行月工资与绩效相结合的形式。
第二十四条 本企业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建立劳动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制度,企业和职工依法缴纳保险费用。职工应当承担的保险费用由企业在职工工资中扣缴。
第十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当本章程出现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符,或者不适应本企业发展需要时,可以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由本企业经理(厂长或主任)会议提出,经经理(厂长或主任)签字,企业盖章,报企业(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国有企业“主管单位”,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人会议”)批准、(签字)盖章。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企业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情形,本企业终止经营。本企业终止由(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国有企业:“主管单位”,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人”)依法组成企业清算组织。企业清算组织制定清算方案,负责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清算结束,本企业剩余资产归(集体企业:“全体职工”,国有企业:“主管单位”,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人”),本企业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本企业依法破产。
第二十八条 本企业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织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国有企业:“主管单位”,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人会议”)批准、(签字)盖章后生效,本章程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本企业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主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或
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第二篇】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是什么呢?大家知道要如何写呢?下面来看看!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公司为自然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保证在中国境内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再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焦作市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焦作市 。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范围内,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得批准前不得经营。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期限
第五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期限如下: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缴付期限 万元 人民币 % 年 月 日
第六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监事的报告;
(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6)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7)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的决议;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5)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 向股东提出提案;
(5)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股东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第三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发行人,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方式设立)。
公司注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注册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利,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______为宗旨。
第六条 公司以______为企业精神,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努力为社会经济发展争做贡献。
第七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现行股份按照投资主体分国家持股、法人持股、社会公众持股,均为普通股股份。
第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条 公司股份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公司股本总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股,发起人共认购______股,占股本总数的___%。
公司股权结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增加资本。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_______________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发行新股。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呈报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下列情况下,经股东大会通过并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购回其发行在外的部分股份:_______________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股东转让上市流通部分的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尚未上市流通的部分股份可以协议转让,证券交易所依据公司董事会的意见,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按其持有股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代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_______________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合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
(五)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_______________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依其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公司股东不得退股。
第五章 股东大会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特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股票和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_______________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平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委托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______人(5人至19人之间),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第三十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居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第七、第十一项必须2/3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谨慎、认真、勤勉地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
第七章 经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四十条 公司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
第八章 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成员中,1/3的监事(即1人)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由职工选举产生;2/3的监事即2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监事出席股东大会,列席董事全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井报告工作。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监事会召开会议需在7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监事长,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由2/3以上(含2/3)监事表决同意。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第四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_______________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3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四十九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要在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按下列顺序分配:_______________
(一)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
(二)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全(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四)经股东大会决议按比例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支付股利。
第五十一条 股利分配采用派发现金和派送新股两种形式。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票发行价格超过票面住所得的溢价收入列入资本公积金。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五十四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五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七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五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_______________
(一)营业期限届满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需要解散;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五十九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15日内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条 清算组应当白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有关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六十一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六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_______________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六十四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财务账簿,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前述文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六条 请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咸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六十七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章程。
第六十八条 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提出章程修改草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第六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条 董事会可依靠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的细则。公司细则不得与公司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制定。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有限公司章程【第四篇】
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须知
一、为方便投资人,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除外)章程参考格式。股东可以参照章程参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记载本须知第二条所列事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四、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五、此公司章程参考格式切记不可照搬照抄,应根据《公司法》及公司实际情况做相应的修改。如:
1、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只有一名股东,则章程中就不应出现“股东会”字样。
2、若公司不设董事会或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或一、二名监事,则章程中就不应出现“董事会、董事长、监事会”等字样。
3、若公司注册资本为一次性缴付,则章程中就不应出现分期缴付的情况。
4、章程中标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的事项,应做出相应的规定。
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格式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样本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一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注: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个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或者有未尽事宜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八条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比例出资方式
100%
出资时间:股东出资于年月日前一次性足额缴付。
(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由一名股东组成,股东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签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委派、聘任产生或由股东直接担任。执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公司也可以设董事会,若设
董事会,则该章程应作相应修改)
第十一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决定;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和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或聘任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也可设监事会,若设监事会则该章程应作相应修改)第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年,由股东委派、聘任产生或由股东直接担任,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第十七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由股东作出决定,投资或者担保的具体数额规定为:万元。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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