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市仲裁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
在全市仲裁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
各位领导、同事们,大家好!很高兴也很荣幸能够有这次和大家交流的机会,下面结合我这些年来从事仲裁工作的实践,谈谈我对仲裁的认识和担任仲裁员的个人体会。仲裁是当事人解决争议的一种合同安排,是公认的化解经贸投资争议的有效方式,在推动营商环境建设中起着独特作用。作为一种完善的、符合国际惯例和要求的纠纷解决方式,发展到今天,已成为处理商事争议的主要方式,具有程序简便、保护商誉、一裁终局、公正权威、效力法定、成本低廉、国际通行的优势和特点,已被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所认同和接受,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目前我国已设立了270多家仲裁机构,202X年受理仲裁案件共计400711件,案件标的总额达7187亿元。从仲裁法实施的1995年算起,我国仲裁机构的受案量已连续26年保持增长,年均增长率超30%。2013年首次突破“十万”件大关,而从“十万”件到“二十万”件大关,仅仅用了3年的时间,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已然驶入了快车道。被日照仲裁委聘为仲裁员,我深感荣幸,更是倍感责任重大。担任仲裁员,通过仲裁这平台给予了我将理论和实务结合在一起的契机,我也十分珍惜仲裁员的荣誉、热爱这项工作。
一、珍惜仲裁员荣誉,热心仲裁。曾任英国仲裁协会主席的哈特威尔说过:“在国际商事领域中,没有什么荣誉会高于你被专业同事们或商业伙伴们选作仲裁员,去处理他们之间的争议,作出他们无法作出的决定”。仲裁员,必定是在法律专业或其他专业领域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人,可以说都是得到仲裁委员会认可的专业人士。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单中选择某个仲裁员,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其为仲裁员、首席仲裁员,这首先是对仲裁员的信赖,此种信赖既包括专业知识方面,也包括人品、职业道德方面,在可信赖的基础上作为仲裁庭的一员,解决当事人具体案件的争议。仲裁工作会让人全面衡量,公正、客观地把握案情,分析证据,居中裁判,解决纠纷。对公平正义的求索之心是仲裁员的初心和使命,只要能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帮助当事人有效地化解纠纷,努力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很有成就感的事情。对我来说,作为一名仲裁员,这本身就是一个荣誉,仲裁员应具有职业荣誉感;被选定或指定为具体案件的仲裁员,去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更应珍惜仲裁员的荣誉。一旦有了荣誉感,作为仲裁员就会不计较报酬高低勤勉尽职,认真做好仲裁工作。
二、做好角色转换,居中仲裁。作为一名兼职仲裁员,不仅要从学理的角度分析案件,更要从实务出发,做好角色转换,摆正自己的位置,才能不偏不倚地理论联系实际居中仲裁。如果纯粹从学理视野审视所承办的仲裁案件,不能考虑案件实际存在情况,裁决结果必然会存有这样那样的不妥,甚至会由此而损害仲裁委的声誉和形象。这就要求兼职仲裁员,每当接手一个仲裁案件,必须尽快完成“角色”的转换,使自己完全“变成”仲裁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依法公正、客观主持庭审活动,全面客观地考察和分析案件,最后做出正确的裁决。
三、时刻廉洁自律,公正仲裁。仲裁员办理案件,法律是严禁与当事人接触的,这体现了仲裁的保密性与公正性。作为仲裁员,不管案件处于什么阶段,都不应当和任何一方当事人单独接触,更不允许向当事人透露案情和想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总是千方百计地通过与承办人接触向其施加影响,打探案情,甚至向承办人员请客送礼以达成胜诉的目的。作为兼职仲裁员,在这个问题上如果立场不坚定,轻则不能正确地处理案件,重则给仲裁委抹黑,甚至引起对方的当事人的误会而留下不应有的口实,使自己陷入非常不利的地位。我认为,既然以仲裁员的身份承办案件,就要切实以仲裁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遵守行业规范和办案纪律,尽力避免与当事人单独接触,更不要以任何形式向他们透露案情和合议庭的意见,以树立仲裁员公正无私、刚正不阿的良好形象,维护仲裁委的声誉和威望。四、讲究说理方法,亲和仲裁。仲裁是体现当事人选择的合意性,由此也决定仲裁委员会必须有一定的亲和力。我的理解是,亲和力必须贯彻落实到每位仲裁员办理每个仲裁案件的实际工作中。这就要求仲裁员,尤其是首席仲裁员在组织庭审、进行调解及作出裁决文书时,要讲究说理的方法,体现仲裁的亲和力,依法依理服人。仲裁庭的庭审活动有别于法院的审判活动,审判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体现在庭审活动的威严上,而仲裁是民间性的居中裁决,必须体现其亲和力。在仲裁庭的庭审活动中,仲裁员必须把握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技巧,在当事人均有律师代理人到庭时,询问及释明可以法言法语,但如当事人没有律师参加,则以当事人能够听懂和理解为主要目的,以通俗语言解释复杂的法律关系与法律问题,不一定要法言法语。尤其是在调解时,往往当事人会到场表达其意愿,法言法语会让当事人感到与仲裁员有一定的隔阂。当事人听得懂并能够理解,对仲裁员就多少有亲切感,仲裁员的说理才会有好的效果,亲和力也就自然体现。这样,当事人往往会口服心服,愿意和谐解决纠纷,增加了调解的成功率。但是,仲裁员如果作出裁决文书,则必须运用法言法语进行说理,力求在法律上、学理上准确地表述,以详细回应当事人提出的每一个问题,才能做到言之成理。这从小的方面讲,是经得起考验及法院监督审查的需要,从大的方面讲,是实现仲裁正义的必然要求。以上是我担任仲裁员的粗浅心得与体会,我愿与仲裁同行一道共同探讨,在仲裁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日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工作与事业发展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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