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解读、辅导报告、心得体会、经验信息、传达贯彻学习讲话、测试题、应知应会等21篇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旨在规范公职行为,加强廉政建设,提升政务透明度,维护社会公信力,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以下是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解读、辅导报告、心得体会、经验信息、传达贯彻学习讲话、测试题、应知应会等”相关范文,供您参考!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材料汇编
目录
一、解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六大焦点透析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解析六个问题读懂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提升政务处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二、辅导报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专题辅导报告三、心得体会构筑起惩戒和保护公职人员的严密法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管也是爱把握政务处分法特点推进全面从严治吏公职人员要当好尊法守法"先行者"公职人员应如何看待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范行为秉公用权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健好身"四、经验信息扎实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持续深入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奏响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三部曲"五、传达贯彻学习讲话传达贯彻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讲话摘编1传达贯彻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讲话摘编2传达贯彻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讲话摘编3六、测试题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测试题七、应知应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应知应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六大焦点透析
网络
解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政务处分法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
焦点一:政务处分解决"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问题
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20xx年3月施行的监察法首次提出政务处分概念。
政务处分法明确: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政务处分解决了以往对一些公职人员的行为"政纪不适用,
党纪管不了"的现象。政务处分法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了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焦点二:政务处分对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政务处分法明确: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依据监察法的规定,公职人员的范围包括: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政务处分适用范围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意味着除了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外,对比如法官、检察官、国企管理人员、村干部、公办的教科文卫体单位的管理人员等都可适用。
焦点三: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诬告陷害等都会被政务处分
为体现政务处分事由法定的原则,政务处分法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违法情形中,概括出适用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
政务处分法中所列出的违法行为,既包括贪污贿赂、收送礼品礼金、滥用职权等较为常见的一些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也对一些应该予以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比如,"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等行为,都被纳入政务处分情形,并规定了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这些问题,在近年来管党治党、从严治党的过程中具有典型性,将其纳入政务处分范围,体现了纪法贯通,有利于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
焦点四:设立6种政务处分明确从重、从轻或减轻、免予处分等规则
根据监察法确立的政务处分种类,政务处分法规定了6种政务处分和政务处分期间。
这6种政务处分分别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同时规定,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在此基础上,政务处分法还进一步明确了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明确了"从重给予政务处分""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的各种情形。
其中规定,"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应从重给予政务处分;"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给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焦点五: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适用政务处分法
政务处分法规定: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同时规定: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作出处分。
在明确这两类主体的基础上,政务处分法突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理念,对两类主体应发挥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作出规定。
对任免机关、单位,政务处分法规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
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对监察机关,政务处分法规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同时规定: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焦点六:规范处分程序保障公职人员合法权益为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政务处分法专设一章,对政务处分的程序进行明确。
其中,政务处分法对调查取证、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如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等。
同时,政务处分法还设置了"复审、复核"专章,明确"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同时规定"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此外,政务处分法还明确了对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公职人员的救济途径,规定: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保护公职人员合法权益,一方面体现出对人权的尊重,一方面也体现出对法律公正性、权威性的维护,确保政务处分权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解析
网络
解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共计7章68条。解读一:政务处分解决"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问题
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20xx年3月施行的监察法首次提出政务处分概念。
政务处分法明确: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政务处分解决了以往对一些公职人员的行为"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现象。政务处分法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了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解读二:政务处分对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政务处分法明确: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依据监察法的规定,公职人员的范围包括: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政务处分适用范围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意味着除了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外,对比如法官、检察官、国企管理人员、村干部、公办的教科文卫体单位的管理人员等都可适用。
解读三: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诬告陷害等都会被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法中所列出的违法行为,既包括贪污贿赂、收送礼品礼金、滥用职权等较为常见的一些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也对一些应该予以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比如,"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等行为,都被纳入政务处分情形,并规定了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这些问题,在近年来管党治党、从严治党的过程中具有典型性,将其纳入政务处分范围,体现了纪法贯通,有利于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
解读四:设立6种政务处分,明确从重、从轻或减轻、免予处分等规则根据监察法确立的政务处分种类,政务处分法规定了6种政务处分和政务处分期间。
(一)警告,处分期间:六个月;
(二)记过,处分期间: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处分期间:十八个月;
(四)降级,处分期间:二十四个月;(五)撤职,处分期间:二十四个月;
(六)开除。
解读五: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适用政务处分法
政务处分法规定: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同时规定: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作出处分。
在明确这两类主体的基础上,政务处分法突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理念,对两类主体应发挥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作出规定。
对任免机关、单位,政务处分法规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
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对监察机关,政务处分法规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同时规定: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解读六:规范处分程序保障公职人员合法权益
为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政务处分法专设一章,对政务处分的程序进行明确。
其中,政务处分法对调查取证、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如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等。
同时,政务处分法还设置了"复审、复核"专章,明确"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同时规定"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此外,政务处分法还明确了对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公职人员的救济途径,规定: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六个问题读懂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网络
解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政务处分法》适用于哪些人群?聚焦哪些内容?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为您解答。
一、为什么要制定《政务处分法》?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前,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缺乏统一规定,制约了处分工作的规范开展。
《政务处分法》参照现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以及党纪的有关规定,总结实际经验,对政务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应当给予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以及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救济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政务处分制度,为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这部法律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实现党纪与法律的衔接,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对于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治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务处分法》适用于哪些人群?
《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
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其中,《政务处分法》明确: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即: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政务处分适用范围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意味着除了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外,对比如法官、检察官、国企管理人员、村干部、公办的教科文卫体单位的管理人员等都可适用。三、政务处分与处分是什么关系?
政务处分和处分制度有分有合,并行不悖。
所谓"合",一是在适用范围上,实现公职人员全覆盖。政务处分和处分覆盖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类人员。二是违法情形上实现统一。任免机关、单位可以适用《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作出处分决定。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新的规定的,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适用。三是种类和适用规则上实现统一。
所谓"分",一是指名称上,监察机关作出的惩戒称为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惩戒称为处分。二是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但是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四、哪些违法行为将受到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法》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违法情形中,概括出适用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既包括贪污贿赂、收送礼品礼金、滥用职权等较为常见的一些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也对一些应该予以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其中,"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等行为,都被纳入政务处分情形,并规定了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种类较多,危害程度各不相同。《政务处分法》分类规定了各种违法行为,注重突出实践中典型多发的违法类型,并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幅度,确保政务处分工作依法规范开展,避免处分依据不统一、处分
决定畸轻畸重的问题。
五、政务处分分为哪些种类?
(一)警告,处分期间:六个月;
(二)记过,处分期间: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处分期间:十八个月;
(四)降级,处分期间:二十四个月;
(五)撤职,处分期间:二十四个月;
(六)开除。
在此基础上,《政务处分法》还进一步明确了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明确了"从重给予政务处分""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的各种情形。
其中,"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应从重给予政务处分;"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给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在"从重给予政务处分"和"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的相关规定,既体现党纪处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又衔接党规国法中对从重从轻减轻情节的规定,更加精准地体现宽严相济。
六、《政务处分法》如何保障公职人员权利?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保证行政权、监察权、
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政务处分法》将"规范政务处分"作为重要立法目的,在促进政务处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权利保障方面具有体现--
《政务处分法》第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
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条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此外,《政务处分法》专章规定了政务处分程序,强调严禁非法收集证据,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必须依法告知被调查人,保障其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等权利,确保案件公正调查处理,政务处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专章细化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的内容,畅通被处分人救济渠道。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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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规范监察机关政务处分活动、完善国家监察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是继监察法之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
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专门部署,明确提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深入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强化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具体实践。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必须紧紧抓住坚持党的领导这个"纲"。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公职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为此,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一章中,首先规定,"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从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这些规定,将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具体化、
制度化、法律化,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使自觉坚持和切实维护党的领导成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为有效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最大制度优势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必须进一步做实监督全覆盖、增强监督有效性。此前,在党纪处分覆盖全体党员的同时,"处分"却未能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法定的监察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消除对公权力行使的监督空白和盲区,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从第十九条到第二十三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落实监察全覆盖要求,分别规定了对监察法明确的6类监察对象的处分适用情况。以第二十二条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的规定为例,通过明确监察机关政务处分权限,填补了此前对非党员村委会组成人员"微腐败"行为无法给予处分的空白。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涉及各级各类监督主体、监督制度。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进一步明确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的基础上,将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统一起来,改变了处分标准不统一的局面,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监督效能,促进广大公职人员依法履职。
以处分种类为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明确了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这4类处分;公务员法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此6类处分作出具体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第七条中,将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明确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在统一处分种类的同时,也明确了处分期间。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
律。通过立法健全完善政务处分制度,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有关负责人表示。
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推动抓早抓小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要通过对全体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保证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通过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保证国家机器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被纳入国家监察范围,党和国家监督工作逐步延伸到每个领域、每个角落。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通过与党纪的衔接,发挥协调效应,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关于违反纪律情形的具体规定,根据公职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吸收和完善,形成与党纪处分相贯通的政务处分制度。纲举目张的同时,通过对处分情形、处分后果等作出明确规定,为公职人员开列"负面清单",在纪法贯通中体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比如,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对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处分规定,第三十五条对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处分规定,第三十八条对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处分规定,第三十九条对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处分规定,等等,都传递出加强日常监督,推动抓早抓小的明确信号。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党和人民事业的大敌。公职人员政
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将作风问题纳入违法情形,将党规党纪中对党员的要求转化为对公职人员的法律约束。
党的十八大以来,一些落马党员干部篡改、伪造人事档案
问题并不鲜见。"五假干部"卢恩光,年龄、学历、入党材料、工作经历、家庭情况等全面造假,长期欺瞒组织。第二十九条将档案造假纳入政务处分情形,体现了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注重突出近年来管党治党、从严治党实践中典型多发的违法类型,将其纳入政务处分范围,体现了纪法贯通,有利于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
强化对公权力监督制约的同时,也贯穿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第四条明确规定,政务处分"坚持惩戒与教育结合,宽严相济"原则。第十一条"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和第十三条"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的相关规定,衔接党纪国法相关规定,更加精准地体现宽严相济。第十四条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这就给了上述犯罪公职人员改过自新机会,体现了教育挽救、治病救人的精神。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有职务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
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对情节轻微的可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从而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促进广大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坚持"三不"一体理念,深化标本兼治
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出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持续深化标本兼治,使广大公职人员因敬畏而"不敢",因制度而"不能",因觉悟而"不想"。
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的惩戒。通览该法,一条"严"的主线贯穿其中--顺应监察全覆盖要求,既规定了适用于所有公职人员的共同规则,又针对不同类型的公职人员分别规定了处分后果,力求真正发挥政务处分的惩戒作用。
比如,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将党纪中对应的违纪行为转化为职务违法行为。政务处分法施行后,公职人员出现上述问题,不仅违规违纪,还属违法行为,在被党纪追究的同时还要受到法律惩戒。
还比如,该法将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第四十条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纳入违法情形,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全面强化对公职人员的严要求。
该法根据国家监察的性质和特点,结合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有关规定,对政务处分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构筑监督公权力的制度笼子,以制度约束实现"不能"。
第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从而将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和任免机关、单位的主体责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推动两个责任贯通联动、相互促进,形成严格有效的监督体系。
实施政务处分,目的是惩戒极少数,教育大多数。该法在
总则部分开宗明义,明确立法是为了"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并且在第三条要求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第十二条规定,"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强调对违法公职人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使其主动认识错误、改进提高。这也充分说明,政务处分归根结底是为了督促公职人员提高思想觉悟、涵养廉洁文化,做到因觉悟而"不想"。
不敢、不能、不想是一个有机整体。在该法施行过程中,
要把握好不敢、不能、不想的整体性以及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坚持一体推进的理念、思路和方法,增强标本兼治效果。
提升政务处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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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监察法关于政务处分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对政务处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推进了政务处分规范化法治化。
统一处分标准,规范开展政务处分工作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监督的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紧紧围绕规范约束公权力,对各类公职人员科学、统一地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并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幅度。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总则部分的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并确认"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法律的形式将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和任免机关、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规定下来,有利于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明晰各自职能定位,强化责任担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提高管理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有关负责人表示。
此前,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缺乏统一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统一了处分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政务处分种类、处分期间以及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为监察机关精准规范开展政务处分提供了法律依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此前相关法律法规确立的处分种类
进行整合完善,统一设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政务处分,明确了政务处分期间。同时,顺应监察全覆盖对政务处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第九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适用于所有公职人员的共同规则,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七条则针对不同类型的公职人员分别规定了处分后果。
"对于所有的公职人员,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共同违法责任承担、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从重情节、违法所得追缴、政务处分自动解除等方面,作了统一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严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介绍,与此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公职人员,根据其身份、职业等特点,在处分后果上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以保证政务处分的有效性。
在适用对象的类型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九条到第二十二条对公务员以及参公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国企管理人员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对象的处分后果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力求真正发挥政务处分的惩戒作用。
考虑到未担任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
务的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存在无职可撤、无级可降的情况,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这一条作为兜底条款,确保了对所有违法公职人员的处分无死角。
党的十八大以来,不少辞职或退休的原公职人员被查处,敲响了执法无禁区的警钟。对此,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退休后,以及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并依法对其进行相应处理,从而向全体公职人员释放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强烈信号。
衔接党纪国法,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
着眼于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坚持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既是自始至终贯穿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制定过程的工作原则和思路,又是这部法律本身的一个重要特点。
该法在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关于违反纪律情形的具体规定,根据公职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吸收和完善,形成与党纪处分相贯通的政务处分制度。
该法第四条确定了政务处分的一系列原则,包括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这些内容都和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需要坚持的原则具有内在一致性。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一要求也贯穿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法条当中。比如,该法的第十一条,就列出了"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等七种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的情形。
不仅处分原则,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上,也具有一致性。具体来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与政治纪律相关,第二十九条到第三十二条涉及组织纪律,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与廉洁纪律有关,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内容包含群众纪律,而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则分别与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有关。这些规定,明确了应当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同时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
比如,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纵容、
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这一规定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的内容相对应。这就实现了党纪与法律的有机衔接,有利于发挥纪律和法律的协同作用。
政务处分制度的法法衔接,体现在违法情形、程序和申诉等方面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
该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予以从警告直至开除处分。这与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不得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相衔接。
再如,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本法规定给予政务处分。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后,司法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政务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内容还是适用上,
均与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保持协调一致,这正是法律体系内在协调一致的体现,有利于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既体现纪严于法的要求,又突出政务处分的特点,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确保政务处分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规范政务处分权行使,依法保护公职人员合法权利提出明确要求。
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避免了对同一违法行为的重复评价,符合一事不二罚的法治精神。
政务处分直接涉及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级别、薪酬待遇等重要事项,对公职人员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政务处分权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条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
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明确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防止因滥用处分干扰公职人员正常履职的行为。
一方面,通过严格的程序约束政务处分实施主体,保证处分调查事实的清楚、准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章规范了政务处分的程序,对处分主体的立案、调查、处分、宣布等程序作了具体规定。该法第四十二条明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分享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解读、辅导报告、心得体会、经验信息、传达贯彻学习讲话、测试题、应知应会等21篇”,防止公职人员正当利益受到侵害。为了维护政务处分的公正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参与公职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另一方面,通过赋予被处分人陈述、申辩等充分的程序权利,保障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监察机关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
为了充分保障被处分人员的合法权利,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法第五章用专章规定复审、复核。其中,第五十六条明确提出,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三条还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公职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此外,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检举事项、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等11种情形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理。这些规定有助于推动监察机关加强自身监督管理,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实施政务处分,提高规范化、法治化、专业化水平。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专题辅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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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报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处分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在监察法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务处分概念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健全完善政务处分制度,是强化对公职人员监督的需要,也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
代化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
一、出台处分法的重大意义
处分法是规范政务处分的重要法律,是建国以来对公职人员处分最详细的规定,其中所包含的信息较多。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
(一)强化对公职人员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
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公职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制定政务处分法,有利于强化对公职人员的全面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在监察法提出政务处分概念之前,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惩戒称为"处分",其依据是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党纪处分覆盖全体党员的同时,"处分"却未能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惩戒的对象上还留有空白地带。比如,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非党员村委会组成人员,由于其既不是党员,也不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其"微腐败"等违法行为无法给予处分,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二)规范政务处分活动,提高监察工作法治水平
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是不断总结实践经验、解决具体问题,
精准立法的结果。监察法对政务处分制度作了原则规定,没有对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以及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监察法施行后,为解决工作急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作为实施政务处分的过渡性规范,为起草政务处分法探索经验。应运而生的政务处分法,一个突出特点是着眼于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整合完善与党纪处分相对应的政务处分制度。比如,在明确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各自职责的同时,统一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和适用规则,保证处分适用上的统一规范。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薄弱、处分程序不规范、处分决定畸轻畸重、对国有企业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公职人员处分缺乏法律依据等,是监督惩戒中的突出问题。对此,政务处分法坚持问题导向,在将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中的处分依据统一起来的同时,结合现有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处分制度等,充实完善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处分幅度、适用规则和程序,补齐制度短板。以细化违法情形为例,草案二审稿第三章已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作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应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草案三审稿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增加"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的规定,并将"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纳入处分情形。这些已成为法律条文的新增规定,体现出鲜明的问题意识和问题导向。注重纪法协同、法法衔接是此次立法的又一亮点。政务处分法在处分情形、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后果上与公务员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协调衔接,保证法律之间的和谐统一。同时,注重与党纪的衔接,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政务处分对公职人员有重要影响,关系公职人员切身利益,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应该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制定政务处分法,明确实施政务处分的主体,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处分事由、权限和程序,被处分人员维护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等,有利于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提高监察工作的法治水平。(三)完善监察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专门部署,明确提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政务处分法是首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也是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完善监察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从立法目的看,制定政务处分法是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强化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消除死角和盲区,确保权力规范运行。这是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背景下取得的最新制度成果,是完善监察制度的成功实践,是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的重要一环。从立法内容看,通过与党纪的衔接,发挥协调效应,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关于违反纪律情形的具体规定,根据公职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吸收和完善,形成与党纪处分相贯通的政务处分制度。对处分情形、处分后果等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开列"负面清单",在纪法贯通中体现严管厚爱,有利于提升监督效果,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从立法过程看,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严格依法启动立法工作程序,经过广泛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最终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这一过程,正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生动实
践。
二、关于处分法的十大问题解析
(一)法律地位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其地位仅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在今后的政务处分决定中,除了引用《监察法》,还应同时引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二)与其他法规的关系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并未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是否失效,但由于该二者系国务院法规和部门规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位阶都要比他们高,内容有冲突和不一致的肯定都要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为准。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任免机关、单位给公职人员处分的,除了实体部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外,程序部分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这意味着,任免机关、单位处分公职人员,在程序适用方面还可以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并未全部失效。(三)"政务处分"与"处分"
大家都知道,"政纪处分"用语不再使用。但任免机关、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给予的处分,此前有叫作"行政处分",认为"政务处分"单指监察机关给予的处分,需要作一个区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描述监察机关作出的系"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系"处分"。作这个区分主要考虑到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和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在程序和救济制度上还存在区别,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适用的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程序。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适用《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程序。
(四)公职人员和监察对象范围是否等同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职人员,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而《监察法》第十五条是规定监察对象的范围,由此按照一般理解公职人员的范围和监察对象的范围是相同的。但《监察法》第十五条,对监察对象的概括用了"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这会让人认为公职人员的范围要小于监察对象。笔者认为,公职人员范围应该等同于监察对象。《监察法》第十五条表述的监察对象为"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是因为第(六)种监察对象用了兜底的形式即"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实际意思就是"其他公职人员",而该第十五条首部总括部分"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这里的"有关人员"实际上也是特地的强调表示一种兜底,其含义是"能列举的典型公职人员"和"一时很难列举的其他有关公职人员"。另外,《监察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光这一条中"公职人员"的含义就包括了所有监察对象,所以《监察法》第十五条中的"公职人员"含义也必须是所有监察对象,否则《监察法》本身内部条文就前后矛盾了。只有这样理解,《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公职人员等同于监察对象就和《监察法》表述不矛盾了。事实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范对象就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且也根据公职人员的不同编制属性,在政务处分中做了区分,除了公务员、事业人员、国企人员外,对其他公职人员创设了警告、记过、记大过的三种处分,这就能完美的对接《监察法》,对所有履行公职监察对象作出政务处分。
(五)处分种类的变化
统一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对于公务员、事业人员、国企人员,可以作出上述六种处分。其他公职人员,可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另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处分种类"降低岗位等级",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没有了。那么事业编制原处分种类"降低岗位等级"今后应对应何种处分?此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开除处分前面一档是"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事业参公人员用的是"撤职",普通事业编制人员用的是"降低岗位等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再无"降低岗位等级"这一处分种类。那么对于事业编制以往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档次的,如今对应处分种类中的哪一种呢?是"降级"还是"撤职"?注意,"降低岗位等级"和"降级"并不匹配,"降级"降的是同一个职务内的级别工资。比如同是一级主任科员,一级主任科员里又有好几级,具体是二十一级至十五级,降级就是保持一级主任科员不变,降里面的小级别,比如从十五级降到十六级,对被处分人的影响并不是很大。而"撤职"处分,包含了撤实职和撤虚职,同时还要降里面的小级。担任行政实职的,先把实职撤掉,比如目前对应的是一级主任科员(十八级),给予撤职处分的,至少降为二级主任科员(同时按规定降小级),甚至还可以断崖式下降到科员级。可见,"撤职"处分对被处分人的影响非常大,因此"撤职"处分也被称为"重处分"。而原来事业编制的"降低岗位等级",也是类似于"撤职"处分的效果,所以,事业编制原处分种类"降低岗位等级"今后应对应的是"撤职"处分,而非"降级"处分。同时,事业人员的处分种类比原来要多,从警告到开除的六种都可以适用。
(六)免予政务处分与不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细化了《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关于调查终结后处置的情况,也是参照吸收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其他纪法规定,增加了作出免予处分和不予处分决定的规定。免予处分是指违法情节轻微,本来要处分的,考虑到有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节,可以免予处分。不予处分是指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政务处分,或者因为法定的事由无法做出政务处分,用不予处分。此前,经过立案调查,终结后,认为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的,可以不再移送审理,由调查部门直接作出做出第一种形态处理,比如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四条明确了调查终结后的四种处置方式,对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应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这就意味着,经过立案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如果要作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等第一种形态处理的,必须作出免于、不予政务处分决定,也就意味着要移送内部审理部门审理。在免予政务处分决定书、不予政务处分决定书中同时明确需要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等处理。当然,未经过立案的,在立案之前的问题线索处置过程中直接以第一种形态处置的,则不需要作出免于、不予政务处分决定。政务处分的这个程序变化,跟党纪案件一致,可查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七)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单位是否有权直接作出所有处分种类的处分
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六种处分种类,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是否有权直接作出?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十四条的规定,要按照政务处分决定权限,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此前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也规定,监察机关应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作出决定。既然上述规定均未授权监察机关可以直接依据《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直接作出政务处分,那么就得找有没有相关特别的限制性规定。《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59号)规定:"县级以下机关给予公务员开除处分,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党委或者政府批准"。既然有这样特别的规定,那么仍然应该遵守,由于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委并不隶属于政府,而监委和纪委合署办公,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县级监委开除公务员的,仍应提请同级党委进行批准。同样,县级以下任免机关、单位对公务员开除处分的,应报县级党委或者政府批准。以上程序只限公务员,对非公务员的开除,没有此限制规定。县级监委或县级以下任免机关、单位可以直接作出开除处分。
(八)对受到刑事追究、行政处罚的人政务处分的程序
对此类人员的处分程序,此前《监察法》中未明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中过渡性的明确了一下,大体上参照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明确了这一程序,设计上确实参照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公职人员,给予党纪和政务处分的,可以不用再履行立案程序,由相关的监督检查室依据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提出意见,直接移送内部审理。但实践中,对检察机关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是否和生效刑事判决一样的程序,存在一些争议。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也是属于司法机关生效的决定,从这一点上和刑事判决一样。但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前提规定是"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根据此前官方的一些解释和答疑,"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并不是指侦查的启动,而是最终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显然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是免于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跟判刑的生效判决是不同的。因此,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还是需要由相关的监督
检查室按规定履行立案程序,经核实后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九)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到期后也自动解除
此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并未规定任免机关、
单位作出的处分是否可以自动解除问题。《公务员法》作了处分期满自动解除的规定。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这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任免机关、单位适用该法的第二章和第三章,而第二章中的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就明确了,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因此,以后所有公职人员,不管是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还是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期满均自动解除。
(十)关于兜底违法行为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从二十八条至四十条,类似于党纪"六大纪律"板块均未出现兜底规定,而在最后第四十一条作了兜底性规定"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此处应该注意的是,"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必须是有明确依据违反什么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违反了《检察官法》《法官法》《公务员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等,才能适用该兜底条款。
三、深入学习贯彻处分法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改变了处分标准不统一的局面,有利于提升政务处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处分法将法定的监察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一)领导干部要带头学
领导干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处分法作为重要内容,要带头维护处分法权威,带头学习,先学一步,学深一层,第一时间钻研弄懂,做学法懂法用法的表率。在学习中要突出重点、把握要义,认真领会、深刻理解处分法的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和监察原则,增强贯彻落实处分法的自觉性、坚定性。
(二)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入学
作为一线执纪干部,要原原本本、逐章逐条、逐字逐句学,
要结合政务处分法解读和说明性文章带着问题学,深入领会重大意义,准确把握精神实质,熟练掌握法律内容。要准确把握政务处分法对违纪范畴的界定、对违纪行为的定性和量纪标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三)全体公职人员要主动学
要坚持面向公职人员与面向社会公民普法并重,进一步凝聚全社会共识。所有公职人员通过学习,要深刻理解相关条文的内涵精髓,强化法治意识,始终严格按照纪律和法律规定作决策、办事情,坚决做到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县上下要认真宣传好、实施好处分法,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在学思践悟中增强使命感,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不负重托、不辱使命,真正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构筑起惩戒和保护公职人员的严密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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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是继监察法之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政务处分法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通过认真学习政务处分法,总的感觉
有以下三个特点:政务处分的适用更加精准
惩戒、预防职务违法,贵在精准。政务处分法不仅将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公职人员处分情形进行了有机统一,解决了以往对一些公职人员的行为"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现象,同时在精准度上下足了功夫。政务处分法将近年来全面从严治党发现的新问题纳入其中,对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公职人员,分别规定了处分后果,让处分更加精准、更有针对性,有利于督促广大公职人员摒弃侥幸心理,坚持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
政务处分的主体更加明确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强化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不仅仅是各级监察机关的职责,也是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的职责。政务处分法明确规定,"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这就在明确监察机关监督职责的基础上,更加明确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的主体责任,更有利于强化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更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有利于发挥出法律的威慑力,推动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
政务处分的程序更加规范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就决定了法律不仅要有实体正义,也要有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保障公职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政务处分法立足对人权的尊重,坚决维护法律公正性、权威性,专设一章对政务处分的程序进行明确,明确了调查处理的程序要求,明确了复审、复核的途径和期限等条款,同时也对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作出了处理要求,明确了对错误没收、追缴的财物要依法予以返还、赔偿,这既以"违法必究"体现了法律的权威,也以保障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温度。政务处分法不仅是一种惩戒,也是一种保护。从更加精准的政务处分情形、更加明确的政务处分主体、更加规范的政务处分程序中,都能感受到惩戒和保护的双层含义。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一名党员干部,必须深入学习政务处分法,加大宣传解读、认真履职尽责,督促广大公职人员坚持道德操守,自觉遵规守法,保护公职人员在本职岗位上行稳致远,使之当好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值得人民群众信任的好干部。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管也是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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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按照党委有关安排,近日对这部法律进行了认真学习,感觉这部法律的出台完善了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对更好地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具有重要的推动
作用。
落实"处分"全覆盖,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
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公职人员处分法解决了"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问题。在此之前,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依据是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党纪处分覆盖全体党员的同时,"处分"却未能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惩戒的对象上还留有空白地带。如对于存在违法行为中既不是党员,也不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微腐败"等违法行为无法给予处分,难以形成有效震慑。制定政务处分法,有利于强化对公职人员的全面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
规范"处分"法治化,提高了监察工作水平
政务处分法坚持问题导向,在将不同法律法规中的处分依据统一起来的同时,结合现有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处分制度等,充实完善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处分幅度、适用规则和程序,补齐了制度短板。既保证法律之间的和谐统一,又注重与党纪的衔接,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更好的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提高监察工作的法治水平。
完善"处分"制度,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专门部署,明确提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在这给背景下出台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生动实践,是完善监察制度的成功实践,是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的重要一环,是提升监督效果,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重大决策。
总而言之,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必须深入学习政务处分法,深刻理解法律对公职人员的严管与厚爱,唯有如此才能使法律得到更好的实施。
把握政务处分法特点推进全面从严治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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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政务处分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为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贯彻施行中必须把握政务处分法的特点,推进全面从严治吏向纵深发展。
处分标准统一性
政务处分法出台前,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
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缺乏统一规定,制约了处分工作的规范开展。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改变了处分标准不统一的局面,有利于提升政务处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适用范围全面性
依据监察法的规定,公职人员的范围包括: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政务处分适用范围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意味着除了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外,对比如法官、检察官、国企管理人员、村干部、公办的教科文卫体单位的管理人员等都可适用。政务处分解决了以往对一些公职人员的行为"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现象。政务处分法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了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纪律法律贯通性
政务处分法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违法情形中,概括出适用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比如,"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等行为,都被纳入政务处分情形,并规定了其适用的政务处分。这些问题,在近年来管党治党、从严治党的过程中具有典型性,将其纳入政务处分范围,体现了纪法贯通,有利于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
监督执法常态性制定政务处分法,进一步明确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强化日常监督,对有职务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对情节轻微的,可以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从而改变了过去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促进广大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
权益保护有效性
政务处分法对规范政务处分权行使,依法保护公职人员合
法权利提出明确要求。政务处分法明确了政务处分的基本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政务处分法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的惩戒,是监察法规定的一项新制度,关系公职人员切身利益。一方面体现出对人权的尊重,一方面也体现出对法律公正性、权威性的维护,确保政务处分权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公职人员要当好尊法守法"先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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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矩不正,不可为方;规不正,不可为圆。"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政务处分法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监管,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筑牢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己不正,焉能正人。"公职人员作为国家法律的直接实施者、执行者,要当好尊法守法"先行者",筑牢防线、守住底线、不越红线,用实际行动涵养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常打思想"免疫针",严守法律法规之戒不动摇
人有所畏,业有所成。没有敬畏,权力就不受约束,就会
变得肆无忌惮、为所欲为,导致出现滥权、专权、弄权等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地方查处了一批违法违纪领导干部,原因虽然多,但对法纪缺乏敬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政务处分法突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理念,对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两类主体应发挥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遵纪守法是公职人员从政的底线和红线,也是安身立命的最基本要求、最基本职责和最基本素养。在当今社会错综复杂形势下,公职人员面对纷繁世事,面对手中权力,面对党纪国法,要保持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谨慎,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不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以被查处的身边案、新发案、典型案为"活教材",深化拓展"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德、以案说责"警示教育,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使法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坚持做到不越界、不越轨。
筑牢制度"防火墙",夯实秉公用权之基不懈怠
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政府是执法主体,对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老百姓深恶痛绝,必须下大气力解决。
"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公职人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不仅影响着党委、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更影响着法治的威望与尊严。政务处分法的制定实现了处分法律制度的高度"整合",做到了全覆盖、全方位,构筑起了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公职人员必须坚持依法行使权力,带头遵守制度规定,既要严格执行"法无授权不可为",又要严格落实"法定职责必须为",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内容行使职权,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事事对照初心和使命称一称、值不值,事事对照党纪国法量一量、行不行,规规矩矩办好每件事,赢得
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
念好监督"紧箍咒",保持清正廉洁之本不偏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公职人员大多掌握一定权力,而权力一旦脱离监督,往往会违纪违法,乃至犯罪。全面的监督,对公职人员既是一种威慑,也是一种无时不在的警醒。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把党和国家监督协调起来,把现有的各种监督机制协调起来。监督的"扫帚"不到,灰尘不会自己跑掉。政务处分法明确,适用范围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意味着除了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外,法官、检察官、国企管理人员、村干部、公办的教科文卫体单位的管理人员等都将纳入监督视野,这不仅是"监督面"的扩展,还从根本上促进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完整的治理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构建全覆盖、无缝隙、全流程的监督体系,健全各项约束制度,织密全面监督之网,经常照一照缺点和不足,管住钱、管住事、管住人、管住权,严厉惩治违法违纪行为,厚植"不想腐"的制度土壤,推进全社会风气持续向好、政治生态不断优化,激发各部门、各行业干事创业活力,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广大公职人员要带头弘扬法治精神、树牢法治观念、提高法治思维,自觉接受法律约束,维护好人民美好生活,共建社会主义法治中国。
公职人员应如何看待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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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0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家主席以主席令予以公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共计7章68条,覆盖面广、内容完整深入,职责明确、意义重大。对于广大公职人员来说,应立即抓紧学习,提高认识,进一步规范言行,切实用好公权,为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群众作出应有的贡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并非束缚干事创业手脚的枷锁,而是畅通担当实干渠道的指示牌
有的公职人员会理所当然地认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就是为了管住公职人员手脚,给他们上一道枷锁,真正管控起来。显然,这是一种带有偏见的想法,这项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引导公职人员更好的行使公权、服务人民、造福社会,对应的政务处分警示公职人员要依法行政,正确对待手中的公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了应受政务处分的各种违法行为,划清了界限、讲明了底线。公职人员只要足够重视并认真全面地学习,就可以避免踩到政务处分"深坑",尤其对于敢于担当实干的公职人员来说,更容易找到用劲方向,干事创业也更能放开手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并非只言处分的冰冷法规,而是保护公职人员的鲜明界限
法律永远站在公平正义的一方,任何一部旨在惩罚违法违规人员的法律,关键点不是相关措施有多么严厉,多么令人生畏,更多体现在警示人们不要越界,阻止犯错的人越陷越深,切实减少对社会的危害。公职人员对照政务处分法,可以有效避免主观犯错,好比行军打仗,已经清楚知道哪里埋了地雷的情况下,既能保证安全行军,也能推动高效作战。可以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为所有公职人员拉起了一道保护界限,界限以内主动作为,担当实干;界限以外悬崖勒马,回头是岸。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公职人员既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执行推动者,也是被执行对象,思想上要有深刻认识,深入了解立法的初衷和目的,牢牢把握权为民所用的根本原则,以实际行动落实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规范行为秉公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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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近日,通过学习,我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内容有了深入的了解,对我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如何规范自身的
行为,如何行使公权力有了更深的认识。
一要树立责任意识
每一位国家公职人员,都肩负着国家的重托,我们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保持一种积极进取、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对工作不推诿,知难而进,变压力为动力,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做到尽职履责,勇于担当。审计要敢于揭
示问题,敢于动真碰硬,敢于讲真话、报实情,强化追责问责。
二要强化纪律意识
要增强组织观念、纪律观念,在工作中,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各项决策上来。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在安排部署工作、实施重大审计项目、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自觉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
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三要增强廉政意识审计人员在监督别人的同时更要约束自己,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规定,树立文明审计理念,切实把各项纪律要求转化为自己的基本遵循和自觉行动。要坚守思想防线,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既要依法审计、严格监督,又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自戴"紧箍咒",自设"高压线",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在任何时候、任何环境,都践行审计职业道德操守,做一个思想坚定、道德高尚、作风正派、工
作扎实、纪律严明的审计人员。
四要加强学习意识
审计范围广,对于审计人员的知识性、专业性和综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对审计职能转变的新形势,审计人员必须保持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勇于接受挑战,不断进行知识更新,掌握审计发展的动态,努力提高自己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执行能力。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完善知识结构,掌握现代化审计手段,踏踏实实地向书本学习,认认真真地向实践学习,做到干一行爱一行。
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健好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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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健身我们要明确健身部位,健身多久有效果,怎么健身比较合理等问题,而公职人员处分法对公职人员依据哪些行为确定处分等级、影响期多久、事件调查定性程序和原则等做了详细规定,也是为建设公道正派的公职人员队伍保驾护航。
"练哪里",明确政务处分对象和行为
健身,我们要先考虑清楚,这次健身是要练哪个部位。而公职人员处分法也需要明确政务处分对象和处分行为,如公职人员包括公务人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6类人员;政务处分有6种,其中可以从轻或减轻给予政务处分的有7种情形,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的有7种情形等。处分对象和处分行为就是政务处分法的基础和根本,正是因为明确了"力的作用点",才能将作用力变得更有效。
"练多久",明确政务处分时间和目的
健身,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是要练成什么样,要练多久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而政务处分法也是一样,政务处分目的并不是要单纯处分,而是以惩戒的方式进行教育。处分以违法违规严重程度确定影响期就是以严重性和危害性来进行不同程度的教化,如警告处分6个月、记过处分12个月等。以目标为导向,以处分行为和处分时间为主要手段,保障对公职人员进行更积
极、更有效的教化。
"怎么练",严格政务处分程序和要求
健身,我们要了解清楚健身方法,如何合理健身才能达到良好的健身效果。而政务处分法中也明晰了政务处分原则和程序,并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确了工作纪律和要求。如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中讨论决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等11类行为。严格处分程序,并细化处分流程才能让违法违规行为"无缝可钻",强调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纪律要求才能让执法公平公正,从而切实做到真管、真查、真处分,建设出作风优良、敢当硬仗、能打胜仗的公职人员队伍。
落其实者思其树,饮其流者怀其源。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一方面是为了加强公职人员管理,进行定期"敲打"和肃清"毒瘤",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公职人员合法权益。就如健身的过程是痛苦和劳累的,但是目的是为了身体变得更健康,身形变得更优美。
扎实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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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信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为了切实学通弄懂《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我镇多措并举,创新
形式,扎实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一是全面部署动员学
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颁布后,党委3次召开党委专题会议,2次召开镇村干部大会,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学习贯彻工作进行专题安排部署,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的学习督导组,组建宣讲团,制定了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具体实施意见,动员全镇干部深学笃学。
二是领导带头深入学
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充分利用党委中心组学习会等平台,多渠道、全方位带头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为了检验学习成果,组织科级领导轮流在干部会宣讲《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目前,领导班子成员共撰写心得体会文章9篇,撰写学习笔记30000余字、学习讲稿9份。
三是深入研讨交流学组织机关干部召开座谈会开展学习交流活动,相互启发,扩大学习成果。在召开座谈会之前,组织全镇干部就《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进行专项考试。通过考试,大家查漏补缺,学习更有方向、更有目标。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座谈会上,大家就《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条款释义进行充分研讨,突出重点,消除疑点,凝聚共识,达到预期效果。
四是广泛宣传引导学
购买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单行本80余份,制作了宣传标语4条和绘制大型宣传版面2副,建立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微信学习交流群,多渠道、全方位的学习宣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让其入眼入耳、入脑入心。
持续深入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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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信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自通过以来,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迅速行动,通过集中组织授课学、及时督促全面学、运用网络研讨学、结合实际干中学等形式,持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集中组织授课学
结合纪检组党小组学习,以"微课堂"形式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七章六十八条进行学习,通过学原文、回顾《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起草过程、重点条款解读等方式,加深纪检监察干部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掌握和理解,自觉做到先学
一步、深学一层。
及时督促全面学
督促9家综合监督单位结合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廉政教育,充分利用学习强国等平台加强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学习教育,不断增强公职人员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意识。
运用网络研讨学
通过微信、向各综合监督单位推送权威部门编制的《政务处分法》宣传资料,采取图文并茂、权威解读的方式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进行解读,让条文内容变得通俗易懂。同时借助纪检组工作群交流学习心得、探讨问题困惑、发表学习感言,
确保学懂弄通。
结合实际干中学。
把深入学习贯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与开展全员纪检监察
业务培训结合起来学。干中学、学中干,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确保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能够入心入脑,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固化于制、实化于行。
奏响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三部曲"
网络
经验信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七章六十八条、六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六种情形、政务处分期间分五种情况、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五类事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自通过以来,县纪检监察干部迅速在委机关微信群、群里开展了研学大讨论,掀起了学习大热潮。县纪委监委后期还将通过组织宣讲课堂学、多方式宣传学、结合实际干中学等形式奏响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三部曲",持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组织宣讲课堂学
以每周工作例会及周四夜学为契机,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七章六十八条条例进行分期学习。在课堂中让纪检干部以学习原文、回顾《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诞生"历程、记录要点内容等方式开展学习,加深纪检监察干部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条文的掌握和理解,自觉做到先学一步、深学一层。
多方式宣传学
充分运用委机关微信群、群、纪委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优势,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进行宣传,采取图文并茂的方式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进行解读,让条例内容变得通俗易懂,让党员干部通过网络、手机等媒体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进行学习,并借助微信群交流学习心得、探讨问题困惑、发表学习感言,确保学懂弄通。
结合实际干中学
让全县纪检监察干部把深入学习贯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与本次全省纪检监察系统视频培训结合起来学,在干中学、学中干,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确保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能够入心入脑,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固化于制、实化于行。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讲话摘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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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摘编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实现了党纪和法律的衔接,能够更好地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对于推进政务处分规范化、法治化,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治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是学习宣传、认真领会
及时传达到全局干部职工,列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党员学习计划,认真学习其相关内容,充分认清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的意义,掌握实质和要求,依法规范自己的言行,始终做
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公职人员。
二是严格对照、不碰红线
学懂弄懂政务处分法,尤其是涉及公职人员的内容,自觉对标对表,养成法治思维,做到知行合一;以通报的反面典型案例为戒,深刻反思,从中汲取教训,常修为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常戒非分之想。
三是规范程序、问责追究加强对政务处分法等法律的学习,熟练掌握处置流程和程序,克服执法、监督、处置不规范,坚决杜绝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或徇私枉法现象,树立局机关良好形象。
四是教育监督、严管真爱
加强对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纪律规矩意识,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敢于较真碰硬,注重日常监督,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良风气和现象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为全局干部职工干事创业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讲话摘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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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摘编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也是继监察法之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要在学深悟透上下功夫,把学习宣传贯彻公职人员
政务处分法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要认真学习领会
通过理论学习中心组、支部主题党日、钉钉"云课堂"、室务会、专题辅导讲座、业务知识测试等多种方式深研细悟,深刻领会新精神新要求,做到全员学、深入学、研究学、交流学。
二要强化宣传教育
在县纪检监察网站开设学习专栏,及时转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原文、政务处分法解读、学习心得体会等内容,引导全县党员干部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三要全面贯彻落实既要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又要善于做到"三个区分开来",依法加强对全县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四要严格依法执行
熟练掌握、规范运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注重纪法衔接、
法法贯通,做到纪法双施双守,不断提高党纪政务处分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推进全县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讲话摘编3
网络
讲话摘编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也是继监察法之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一个突出特点是着眼于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整合完善与党纪处分相对应的政务处分制度,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把学习贯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通过逐字逐句研读、专家授课解读等多种形式,切实准确掌握好监察这把"戒尺";要结合实践,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应用、细细体会,做到学以致用,充分发挥法律的有效震慑作用;要规范政务处分运用,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施行为契机,不断提高执纪执法履职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切实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测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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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题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一部分单选题
1.()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A.纪律检查机关
B.监察机关
C.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
D.公职人员所在党组织答案:C
2.政务处分的种类共分为()种。
答案:C
3.记过政务处分的期间为()个月。
答案:C
4.降级、撤职政务处分的期间为()个月。
答案:C
5.政务处分期自()起计算。
A.政务处分决定作出之日
B.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
C.政务处分决定公布之日
D.政务处分决定公示之日答案:B
6.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A.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
B.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
C.直接责任人员
D.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答案:D
7.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政务处分。
A.减轻
B.免予
C.不予
D.减轻、免予或者不予答案:D
8.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的公职人员,
应予以开除。
A.半年 B.一年半 C.三 D.二年答案:C
9.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确定政务处分。
A.一并 B.分别 C.加重 D.从重答案:B
10.公职人员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答案:D
11.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
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A.降级、撤职
B.记大过、降级、撤职
C.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D.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答案:C
12.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
A.记大过 B.降级 C.撤职 D.开除答案:C
13.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A.政务处分决定作出之日
B.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
C.政务处分决定公布之日
D.政务处分决定公示之日答案:B
14.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
();情节严重的,予以()。
A.记过或者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
B.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
C.记过或者记大过;开除
D.降级或者撤职;开除答案:B
15.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情节严重的,予以()。
A.记过或者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
B.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
C.记过或者记大过;开除
D.降级或者撤职;开除
答案:A
16.以下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开除的是()。
A.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B.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
C.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D.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答案:A
17.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情节严重,应予以()。
A.记大过 B.降级 C.撤职 D.开除答案:D
18.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手续;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A.一个月三个月
B.一个月六个月
C.三个月六个月
D.三个月十个月答案:B
19.调查终结后,被调查人涉嫌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监察机关应依法移送()处理。
A.任免机关
B.主管机关
C.公安机关
D.检察机关答案:B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自20xx年()起施行。
月20日
月30日
月1日
月20日
答案:C
第二部分多选题
1.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A.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B.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C.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D.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E.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F.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答案:ABCDE
2.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
A.职务B.职级C.衔级D.职称E.级别F.岗位和职员等级
答案:ABCE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
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降级 E.撤职 F.
开除
答案:ABC
4.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
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降级 E.撤职 F.
开除
答案:ABC
5.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严重的,予以()或者()。
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降级 E.撤职 F.
开除
答案:DE
6.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予以();情节严重的,予以()。
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降级 E.撤职 F.
开除
答案:EF
7.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A.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B.被处分人的履职情况
C.违法事实和证据
D.政务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E.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申请复审、复核的途径和期限
F.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答案:ACDEF
8.监察机关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的,应当先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降级 E.撤职 F.
开除
答案:EF
9.下列()情形,复审、复核机关应当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予以变更。
A.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B.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C.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的
D.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E.政务处分不当的
F.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答案:ACE
10.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A.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的
B.收受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的财物以及其他利益的
C.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
D.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E.违反回避等程序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F.包庇被调查人的答案:ABDE第三部分判断题
1.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答案:错
解析: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警告政务处分的期间为十二个月。
答案:错解析:警告政务处分的期间为六个月。
3.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答案:对
4.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答案:对
5.公职人员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答案:错解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6.公职人员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答案:对
7.公职人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予以开除。
答案:错
解析:公职人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8.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开除。
答案:错
解析: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9.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
答案:对
10.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答案:对
11.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
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答案:错
解析: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12.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答案:对
13.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答案:对
14.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答案:错解析:予以开除。
15.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答案:错
解析: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16.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答案:错
解析: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17.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答案:对
18.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分享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解读、辅导报告、心得体会、经验信息、传达贯彻学习讲话、测试题、应知应会等21篇”,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答案:对
20.监察机关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政务处分的,应当先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答案:错
解析:予以撤职、开除的。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应知应会
网络
应知应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1.公职人员包括哪些?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2.实施政务处分与处分的主体是什么机关?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3.政务处分应当坚持什么?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4.政务处分的种类包括哪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政务处分的期间有几种?
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6.政务处分在什么时间开始生效?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7.政务处分期在什么时间开始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8.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应该怎么处理?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9.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的有几种情形?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调查,
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10.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的有几种情形?
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阻
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包庇同案人员的;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11.予以开除的有几种情形?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
宣告缓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12.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怎么确定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13.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什么处分?
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14.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给予什么处分?
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15.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给予什么处
分?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16.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什么处分?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17.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给予什么处分?
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18.贪污贿赂的给予什么处分?
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19.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给予什么处分?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20.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给予什么处分?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21.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给予什么处分?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22.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给予什么处分。
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23.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给予什么处分?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24.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
恶势力活动的给予什么处分?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予以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25.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给予什么处分?
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26.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什么处分?
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27.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什么处分?
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28.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什么处分?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29.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应当由几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30.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几种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确有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政
务处分决定权限,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作出政务处分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被调查人涉嫌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31.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什么事项?
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违法事实和证据;政务处分的种类和依据;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申请复审、复核的途径和期限;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32.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送达至哪些机关?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33.参与公职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在在什么情形下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
34.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程序是?
监察机关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监察机关对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章程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监察机关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报。
35.公职人员申请复审的对象是?
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36.什么情形,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37.什么情形,复审、复核机关应当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予以变更?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的;政务处分不当的。
38.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什么情形,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39.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什么情形,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的;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检举事项、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的;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收受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的财物以及其他利益的;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违反回避等程序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依法受理和处理公职人员复审、复核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40.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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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达贯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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