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办法细则
由 分享
时间:
【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或避免事故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及XX省安全生产部门的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保证安全检查工作实效,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第三条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管理办法。集团所属单位是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防范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集团任何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均应向其直接管理者、专职(兼职)安全员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集团负责制定和健全集团层面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牵头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所属单位负责制定、健全和落实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集团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集团安全检查工作,督促集团本部职能部门和所属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集团纪委(纪检监察室)负责督促集团本部职能部门和所属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七条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有隐患整改的单位,至少每月要组织一次安全检查,评估隐患整改情况。设置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的,其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第八条业务活动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区域管理责任人、项目管理人和房产出租管理人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责任领域内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确保生产经营现场安全。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特殊工种、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消控室值班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建筑工程、舞美工程、机械、灯光、电气、生产线等),应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角度开展专业安全检查。
第十条人员密集场所的工作人员、物业安保人员等按作业规程开展防火巡查、设备设施点检维护等检查工作,及时发现、报告和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集团本部及所属单位,均要设置专职(兼职)安全员,不能以施工方或供应商的安全员来替代,不能以保安或第三方劳务派遣人员替代,专职(兼职)安全员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专职(兼职)安全员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管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
第十二条其他员工在作业活动中对负责领域做好安全工作自查自改和隐患报告工作。
第三章内容和要求
第十三条集团及所属单位安全检查的形式包括全面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
(一)全面检查
全面检查由集团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安全检查。全面检查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及整改为重点开展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由集团及所属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组织,针对景区、酒店(民宿)、演出场所、车间、建筑工地、街区、办公场地、仓库等区域,及电气装置、特种设备、燃气使用、消防、车辆等分别进行专项安全检查。专项检查可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检查,或聘请外部专家进行检查。
集团及所属单位主办、承办或执行的大型活动需对安保、消防、临时舞台设施、应急预案及现场落实情况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集团及所属单位在重点项目建设的关键节点要组织专项检查,保障施工安全。
(三)季节性检查
季节性检查由集团及所属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组织,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预防性检查。检查要点包括:
1.春季安全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冻为重点。
2.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暑降温、防食物中毒、防台风、防汛、防暴雨等为重点。
3.秋季检查以防火、防冻保温为重点。
4.冬季检查以防火、防盗、防爆、防冻、防滑、防中毒为重点。
(四)节假日检查
节假日检查由集团及所属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相关部门组织,针对值班值守、消防、特种设备、车辆、建筑施工、演出场所、景区、酒店(民宿)、车间、仓库、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检查。
(五)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由各单位岗位现场作业人员巡回检查,以及集团及所属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开展的安全检查。各岗位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对重点要害部位的危险点进行重点检查和巡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处置或报告有关部门解决:并做好记录。各级管理人员须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第十四条集团组织的安全检查可以采用“四不两直”(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检查方式,对所属单位各现场进行突击检查,检查时间、频次由集团安全领导小组确定。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集团开展安全检查工作,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五条集团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安全检查时,由检查人员制作《XX集团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见附件),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确认,并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集团安全领导小组办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督办管理,所属单位应当及时反馈隐患整改进展,直至隐患消除。
第四章隐患治理
第十七条隐患产生单位对于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的一般隐患,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立即排除;无法立即排除的,应当采取应急安全保障措施,并明确责任人、明确整改时限、明确整改方案,严格落实整改。
第十八条隐患产生单位对于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实施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息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二)治理的内容和任务;
(三)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四)经费、物资的来源;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六)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七)临时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集团及所属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对整改落实情况予以跟踪、验收确认,形成闭环管理。专职(兼职)安全员应定期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条集团安全领导小组办对所属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回头看”等方式,监督前期检查发现的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章监督
第二十一条集团纪检部门对所属单位隐患排查、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二条集团纪检部门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理念不牢固、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走过场、管理制度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对发现的责任落实不力、不作为、慢作为或推诿扯皮、抗拒等行为进行执纪问责。
第六章隐患举报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集团任何人员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违法行为应向集团如实举报,并提供如照片、情况描述等材料,举报电话为:XXXXXXX邮箱:XXXXXXXXX。集团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核查、协调、处理举报事项。对于实名举报,经调查属实的,且为集团尚未掌握的情形,由集团安全领导小组研究奖励方案并提请集团党委研究发放奖励。
第二十四条集团对任何举报人均予以保密。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事实,诬告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管理工作秩序。
第二十五条在年度内,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经核实后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瞒报事故隐患,或因工作不力延误消除事故隐患并导致安全事故的,对责任人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集团将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一般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由各单位追究相关部门、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