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书记在财会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会议上的讲话
强调财会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的重要性,推动两者的深度融合,提升监督效能,维护财经纪律,确保廉洁从政。以下是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纪委书记在财会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会议上的讲话”相关范文,供您参考!
纪委书记在财会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2024年全市财会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推进会,这是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它不仅是对我们过去工作的总结,更是对未来工作的规划和动员。在此,我想就如何进一步推进我市财会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的贯通协调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提高站位,充分认清财会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的必要性
(一)二者贯通协同是建立完善"大监督"格局的必然要求
加强财会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完善"大监督"格局指示的重要举措,为适应全面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也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各类监督主体和监督条线需要打破条块分割,加强沟通协作,同向和同时发力,形成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大监督"格局,增强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效果。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提出党内监督与包括财会监督在内的九类监督需要贯通融合、协同协调。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了财会监督的重要性,指出财会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对加快形成"大监督"格局进行了安排部署,强调发挥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党内监督的主导作用,要求完善党内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同的运行机制,促进各类监督高效协作,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行政单位设置纪检监察部门和财会部门,加强二者的贯通协同,是引领和推动单位内部健全完善"大监督"格局建设的有力抓手。
(二)二者贯通协同具备政治基础
二者都是党的领导下的监督。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接受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中国共产党章程》赋予其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和党组织履职尽责、正确行使权力等职责。各级监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构,《监察法》明确要求,国家监察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监督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开展工作。《意见》中旗帜鲜明地强调了财会监督工作首先要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把党的领导落实到财会监督全过程各方面,确立了党全面领导下的对财政、财务、会计活动开展全覆盖的内在统一监督模式。纪检监察监督与财会监督都要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二者在贯通协同上具备天然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二者监督的目标趋同。纪检监察监督与财会监督实现的政治目标是一致的,纪检监察监督要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其目标就是要维护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党中央的权威,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全面准确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得到高效及时落实、党中央政令得以畅通和令行禁止。《意见》要求,立足财会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针对财经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求切实加大监督力度,为确保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提供坚强保障。二者监督的重点相近。财会监督的重点内容与纪检监察监督中有关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要求相契合,《意见》强调,新时期财会监督的重点任务有聚焦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等重大部署,严肃查处财经领域违反中央宏观决策和治理调整要求、影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违纪违规行为,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强化财经纪律的刚性约束,加强对财经领域公权使用的制约和监督,聚焦党政机关过紧日子,加强基层"三保"工作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通报问责和处理处罚,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三)二者的监督方式具有互补性
财会监督的最大特点是在监督过程中会查阅、分析、整理大量记录各类经济活动事项的会计财务档案资料,纪检监察监督在监督过程中,可能会涉及监督对象的经济活动和财会活动,进而关注监督对象的财会资料和其他证据资料,因而可以借鉴财会监督的有效做法和分析利用财会监督的有效成果。抓好财会监督,可以最大程度上提高整体监督的效率,节约监督资源,减少重复监督、多头监督、错位监督和无效监督,财会监督能够及时挖出深层次、隐形变异问题,不仅是发现"四风"及腐败问题的一把"利剑",也是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的重要一环。但财会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缺乏严肃追责问责的有力手段和措施,而纪检监察机关对各类违规违纪问题的追责问责具有强大的震慑力。将二者有效融合贯通,财会监督可以为纪检监察监督查处重大要案提供更加科学可靠的依据,而纪检监察监督可以为财会监督发现问题整改、责任追究、警示教育提供强大震慑力。
(四)二者贯通协同是一体推进"三不腐"的重要抓手
从监督的职能来看,纪检监察监督的重点工作是警示教育和执纪问责,强调从思想认识的事前预防和事后惩戒震慑来惩治腐败行为,在不想腐和不敢腐上有较为有力的抓手,但是纪检监察监督对在腐败行为发生过程中如何及时予以监督纠正,则缺少恰当的切入点和有效的措施。财会监督的重点是对被监督对象所有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财政财务管理、财经纪律执行、会计信息生成及使用等进行全过程监督。财会监督一个重要优势是可以对资金流动、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如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编制预算申请预算资金、按照预算分配计划均衡执行预算、预算完成后开展绩效评价,会计负责全面、及时、准确、完整记录预算资金的收支及结转,财会监督集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于一体,监督职责全流程嵌入到了预算资金流动和使用的全过程,可以紧盯资金分配、使用等各个环节,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例如财会人员办理费用报销业务时,发现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不合规费用支出可以直接拒绝报销,并及时向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反映问题线索,由纪检监察部门提醒谈话,将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纠正,将问题隐患消灭在影响最小的阶段。因此,财会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在日常的监督工作中及时沟通协作,可以增强事中监督的力量,可以强化执行各项法规制度的刚性,织密权力安全运行的笼子,在预防腐败中真正实现抓早抓小,用提醒谈话、诫勉等轻处分,及时让法规制度的安全网带电,时刻让各级领导干部警醒,真正让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在事中监督过程中就能够实现,大大降低事后监督以及已经形成重大违纪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强化认识,准确把握建立贯通协同机制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一)财会人员的协作观念转变存在困难
单位内部财会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的重心往往是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强调服务单位中心工作,而忽视了财会监督职能的发挥。《会计法》赋予财会人员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违反财经纪律和法规的会计事项,但是在工作实际中,受到在单位内部所处的地位和履职环境影响,财会人员遇到一般性不合规的业务时,可以直接拒绝办理,遇到一些涉及领导干部的重大会计事项时,监督观念较弱的财会人员很难直接提出拒绝办理的意见,一些财会人员甚至搞变通、掩盖违纪违法行为,大部分财会人员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有违反财经纪律法规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不敢提醒,不敢纠正,更不愿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日常工作发现的问题线索。
(二)贯通协同的机制操作实施存在困难
财会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的贯通协同内容包括重大问题处理、综合执法检查、监督结果运用、监督线索移送、监督信息交流等方面,要在这些方面实现合作,需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为了实现各类监督的贯通协同,一些行政单位内部探索建立"大监督"联席会议制度,一般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有些是党委办公室牵头,组织人事、财会、内审、法律事务等部门参加,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分析研判单位内部风险状况,协调解决一些整改难题。由于联席会议制度是一种松散的协调议事机构,并且缺少责任追究制度,对成员部门没有约束力,成员部门对联席会议不重视,会议召开流于形式,只是简单交流一下监督信息,其他监督合作方面的内容一般不涉及,会议不能解决实际性问题。
(三)监督成果的共享转化利用存在困难
行政单位内部财会监督的主体一般是财会部门,由于财会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职责范围存在差异,其工作内容和关注的重点也有所不同,形成的监督成果也具有鲜明的专业特色,如单位内部承担财会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对本单位经济业务、财会行为和会计资料进行日常监督,为了保障监督的质量,监督形式上一般采取上级财会部门对下级财会部门现场监督检查的形式,检查结束后形成检查报告,报告中大多反映合规性问题,侧重反映经济业务、财会行为是否严格执行财会内控制度,以及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不相容岗位工作是否由同一人经手办理,大额采购是否执行相应的采购程序,费用支出账务核算是否及时准确等,并且报告中反映的问题一般与被检查单位反复沟通确认,一些重大的风险性问题直接被过滤,或者在报告中经过文字修饰处理后变成合规性问题,纪检监察机构即便拿到财会监督的检查报告,也很难从表面的合规性问题分析中发现背后的重大违纪违法线索。例如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专用设备,但被检查单位以本地区供应商稀缺或者与现有设备型号配套以及设备后续维护保养等借口,采取单一来源的方式实施采购,财会监督的报告仅反映被检查单位未执行公开招标采购货物的问题,但对于问题背后有没有存在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高价采购或者向特定关系人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不会深究,纪检监察监督单凭报告中的违规问题表象也不愿去挖掘案件线索。同样,财会监督转化利用纪检监督成果也存在不足,纪检监察监督对审理涉及违反财经法纪的案件形成的警示教育材料,注重从政治高度、理想信念、党章党纪党规等方面剖析根源,对党员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认识有较强的影响,但是财会监督机构和人员如何从案件背后深入分析制定、执行财会制度过程中的漏洞、如何从案件中汲取教训存在明显不足。如许多通报的案件中,领导干部涉及违反财经法规方面的职务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预算项目安排、工程承揽、资金周转等方面谋取利益,这些职务犯罪行为如何层层突破财会内控制度,为何在日常的财会监督中没有被及时发现和纠正,表明财会监督在警示教育中对这些案件暴露出的财会管理问题对照检视、举一反三、以案为鉴缺乏主动性。
(四)监督项目的人员统筹使用存在困难
目前财会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开展监督项目中统筹利用资源一般体现在人员协作和信息共享两个方面,然而这种协作往往是单方面的,纪检监察的专项监督和巡视巡察监督中,为解决在专业领域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会成立临时的项目组,组长由纪检监察部门人员担任,组员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商组织人事部门,包括从财会等业务部门借调业务骨干参加,在监督对象的选择确定上,纪检监察部门会听取财会部门意见建议,选择业务管理薄弱、问题多发的领域和单位。考虑到纪检监察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特性,在财会监督开展的监督项目中,一般不愿让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与,财会监督发现的严重性问题,通常采取退赔资金、资金原路返回、调整账务等方式进行整改,对涉及的责任人一般采取批评教育、扣罚绩效工资等方式问责,如果让纪检部门人员参与,则意味着被监督领域和被监督单位存在严重的问题,问题查实后,会对相关责任人依照党纪国法进行重处理。因此财会监督机构和人员害怕因失职失察被追责而不愿与纪检监察部门人员一起开展监督检查。同时,参加纪检监察监督项目的财会人员,因人事组织关系、工作业绩考核都受原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等影响,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往往只关注规范性问题,即便发现有重大违纪、违法风险的线索,也不愿深入追查,导致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财会领域问题质量不高。
三、聚焦重点任务,扎实推进财会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的有效途径
(一)强化财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要发挥财会监督为纪检监察监督提供基础性的支撑作用,首先需要高素质的财会人员,《意见》提出,财会人员要加强自我约束,遵守职业道德,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责权限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财会事项,有权检举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既强调了财会监督工作内嵌于日常业务工作,也突出财会人员诚实、正直的职业道德在履行财会监督职能中的重要性。因此,实现财会监督在信息共享、线索提供等方面对纪检监察监督的支撑和帮助,需要加强财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在财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中,首先要发挥财会人员中的党员引领示范作用,从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抓好财会人员党性教育,提升财会人员政治领悟力、政治判断力、政治执行力,引导财会人员以高度政治自觉履行财会监督职责,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坚持准则、敢于检举违法违纪行为。其次,既要在财会人员入职时就要引导其形成正确的价值追求和行为规范,又要加强财会人员工作期间继续教育中的持续培育,从正反两个方面引导其遵守"坚持诚信,守法奉公;坚持准则,守责敬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典型宣传和警示教育。对敢于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纪律和法规的行为,避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做出重大贡献的财会人员要树立成学习的榜样,对其表彰奖励和大力宣传报道;同时纪检监察部门与财会监督部门共同挖掘重大违法违纪典型案例,编写财会人员因不忠实履行职责、不坚持原则、同流合污而被追责问责的警示教育宣传材料,以生动鲜活的案例教育引导财会人员认真践行职业道德规范。
(二)优化完善贯通协同工作机制
优化完善以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党委巡察、组织人事、会计财务、内部审计等具有监督职能部门参与的"大监督"工作机制,加强监督与再监督的协调衔接,不断提升监督质量和效率,形成科学、系统、严格、有效的监督体系。一是提升"大监督"联席会议解决实质性问题的能力,联席会议不仅仅是学习传达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监督重要会议精神和法规制度的重要平台,更重要的是协调解决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尤其是职责交叉重叠或责任不明的问题、工作推进遇到的疑难性问题以及部门间产生的矛盾等,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和处理意见。二是落实问题线索移交工作机制,通过以案倒查追责的形式,督促包括财会部门在内的成员部门对工作中发现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转交。三是完善监督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明确成员部门共享监督信息的内容、方式、时限等要求,充分利用监督共享信息,统筹组织安排监督检查项目,避免多头监督、重复监督,提升监督效率。四是丰富工作会商形式,工作会商既可以通过会议讨论研究的形式开展,也可以以书面的形式传阅签批,会商形成的结论、共识成果,通过纪要或简报报送成员部门。
(三)提升监督成果转化利用能力
财会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会形成大量的监督成果,但是受专业能力和职责范围的限制,相互之间的转化利用率不高,因此二者在成果转化利用上都需要向前走一步,实现无缝衔接。一是财会监督人员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分析,从一些频繁发生在重要业务、关键流程环节的合规性问题,分析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向纪检监察部门提供专项监督的建议;对一些偶尔发生的性质比较敏感的问题,应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提供线索,纪检监察部门及早介入,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提醒谈话、诫勉等形态进行及时处置,避免小问题逐步演变成大错误。二是财会人员对业务监督检查中形成的报告进行深入挖掘,归纳梳理普遍性、反复发生的问题,分析揭示背后的体制性、机制性原因,借助纪检监察监督问责利器,推动问题及时、彻底整改。三是纪检监察监督在案件办理完毕或专项监督结束后,对案件或监督中涉及的财会人员失职、财会业务失范、财会监督失效问题进行梳理汇总,组织财会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开展讨论分析,查找责任划分盲区、业务流程漏洞、监督薄弱环节等方面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以案促改促治,实现查办一个案件、整治一个领域、警示一个队伍的目的,切实提升监督成果利用效率。
(四)拓展监督人员统筹使用渠道
财会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的专业性都很强,在实践中,纪检监察机构在线索核查、案件办理、专项监督等工作中,更多地需要财会专业人员和业务骨干的支持协作,在人员统筹利用中,往往以项目管理的形式开展,一个案件或一个专项监督,由牵头机构分别从不同单位和部门临时借调业务骨干,在项目完成后,回原单位或原部门工作,这种以项目管理的方式统筹使用监督人员的做法具有灵活、高效的特点,但是也存在一些弊端,这种临时性的借调工作,派出单位不一定会把最优秀的业务骨干推荐出去,被抽调的业务骨干受本位主义影响,工作能力的发挥往往有所保留。因此,统筹使用监督人员,既要发挥已有项目管理的优势,又要打通财会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机构之间专业人才正常流动的渠道,把项目合作打造成培养综合性监督人才的平台,通过开展项目合作,考察、发现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强的优秀财会监督专业人员,可以正式从财会监督机构调入纪检监察机构工作,对其进行长期培养使用,同时也为以后参与监督项目的财会人员建立了心理预期,克服本位主义,积极投入监督项目工作中。
同志们,财会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的贯通协调是一场攻坚战,也是一场持久战。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信心、勇于担当,以实际行动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全面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强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