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范文(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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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第一篇】

法律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做出了规定。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在学习了《新义务教育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移植的过程,应当是学习主体(学生)和教育主体(教师,包括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

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教师,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新义务教育法》的学习让我深深感受到:一、德育是我们工作的首位。身为教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因为当你走进学校大门时,你的一切就已经不属于你自己了,而是属于孩子们。喜欢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即师魂。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教师只应在乎学生是否学会做人,是否学会求知,在教学中应本着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这样一个原则来教书育人,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已经成为学校教师势在必行的工作。打破传统教育模式,让学生在更为广阔、宽松的学习和生活空间里,接受全面的培养,获得真正的全面发展才是一切为了学生。

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第二篇】

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理念贯穿在整部教育法之中,明确不准把学校分成重点校非重点校,不准办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这对目前人为拉大学校差距的做法是一个非常有力的法律约束,体现了教育的公平。义务教育是惠普性教育,每个适龄儿童、少年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解决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问题,新义务教育法还详细的规定了有效的措施。这是新的《义务教育法》体现出来的一大亮点,它反映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阶段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二、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第三篇】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相比,在立法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实施目标和重点以及实施主体等方面都有了根本性的转变,政府有能力、也有义务承担起更多的义务教育责任。本文就这三方面做进一步的阐述。

一、社会政治经济背景的转变

1986年到2006年,二十年间中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的生活逐步富裕,对义务教育的需求也发生了变化;同时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使得教育供给能力也相应提高。因此,可以说,《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是当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变革的产物。

首先,国家政治体制改革。20世纪90年代的政治体制改革使得我国的管理体制重新收归中央,特别是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改革将财权上收,中央财政收入从原来的11%上升到现在60%左右。在这种条件下,仍然按照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地方负责制”就会加重地方负担,从而造成义务教育经费短缺以及不同地区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的现象。

其次,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的迅速发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之日,是我国实施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初期,国家财政比较短缺。在“穷国办大教育”的国情之下,通过立法,规定以“征收教育费附加”和集资捐资办学的方式来解决举办义务教育国家财政不足的矛盾,也是当时不得以的选择。应该说20年来,“人民办教育”的模式确实取得了重大的成就,我国公民平均受教育年限已由1985年以前的4.3年增至2001年的8.1年。但是,这一举世瞩目的成就是以加重企业和农民负担为代价的。在国家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减轻企业和农村的负担刻不容缓,因此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实施了国有企业改革,很多企业甩掉了“办社会”特别是“办中小学”的包袱;同时,国家把视角放在了“三农问题”上面,通过农村税费改革停止教育集资和征收教育费附加,这是切实减轻农村负担的有效措施。这些政策有效激发了企业和农民的积极性,但却让义务教育面临更大的危机:没有了经济来源,县级财政无法支付如此高的教育经费。

最后,学历社会的初现。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倚重教育以获得自身的发展,教育成为社会流动最主要的途径,受教育程度在一定程度上能代表人的社会地位。因此,义务教育不再仅仅看成是家长和学生的义务,而更多地被看成是自己的权利。为了争夺更多的优质教育资源,“以钱择校”、“以权择校”等现象频频上演。人们不仅希望有学可上,而且希望有好学可上。政府是否能够满足人们的教育需求,以及如何体现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和公共性,成为修订义务教育法无法回避的问题。

二、义务教育实施目标和重点的转变

20年来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力的增强,使我国基本实现了1986年(《义务教育法》关于普及率的目标。当前《义务教育法》实施重点的转变,主要是表现在两个层面上:首先在宏观层面上,义务教育的目标和重点由重视普及率转变成重视整个国家教育的均衡发展,在微观层面上,由注重受教育者知识的增长转变成注重他们的全面发展。

提高入学率、增加受教育年限,是1986年《义务教育法》实施的主要目标和重点,因此采取集资办学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学校数量不足和教育经费短缺的问题。随着国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改善,义务教育的实施目标和重点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继续普及义务教育,仍然是《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的目标,但是实施重点更多地转移到解决义务教育的不均衡发展问题,主要表现为农村地区和城市地区,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普通学校和重点学校之间的差异,以及解决家庭贫困学生、打工子弟的受教育问题。如何合理、公平的配置教育资源,使得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为立法的重点问题。《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通过政策的倾斜,通过公立学校师资的合理流动、中央的财政补贴和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预算倾斜等方式,达到教育经费和师资的平衡,从而取得不同地区、学校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在义务教育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国家只能通过“示范校”的方式,集中精力办好一部分学校以带动其他学校,这也是我国举办“重点校”、“重点班”的初衷。在这种情况下,设立严格的考试选拔制度成为必然。只有通过选拔考试的人才能够获得更好的学习机会,因此学校、家长和社会对智育格外偏爱,学生只要学习好便一好百好,知识掌握程度和增长成为考察学生的唯一手段。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教育资源进一步丰富,为全民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打下了基础,同时人们对义务教育也有了更全面地认识,从只关注学生知识增长转变成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这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更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废除重点校,实行就近入学,保障学校之间、学生之间的公平竞争,保证学生健康全面发展,成为(《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的主要目标。

三、义务教育实施主体的转变

为了保证义务教育的质量,维护教育公平,促进其均衡发展,政府应当积极作为,应当承担起一定的责任。义务教育的实施主体发生了变化:由人民办教育转变成政府办教育;由县级政府为主转变成中央和省级政府为主。

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第四篇】

通过学习新的《义务教育法》,可以看出呈现七大亮点

第一、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第二、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这个保障机制首先体现在义务教育的投入上。过去一说政府投入,就往往容易理解为由县级政府来负责,实际情况是,县级政府没有足够的能力予以承担。而新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新法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第三、新法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新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四、为了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新法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比如说,“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入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新法进一步推动实施素质教育,明确了义务教育的质量要求。第五章专门对教育教学作出规定,要求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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