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学习心得体会范文热选【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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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学习心得体会【第一篇】
今天想讲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简单介绍财政部财会[20xx]2号文“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背景及其小企业会计制度在我国目前会计标准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第二部分简单介绍财会[20xx]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的通知》,关注新老会计制度衔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协助企业避免处理不当造成较高的转轨成本;第三部分主要选择《小企业会计制度》中部分与原行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制度中差异较大的内容在学习过程中觉得应该引起我们关注的相关问题。
首先来讲第一部分也就是小企业会计制度产生的必要性以及在我国会计标准体系中的地位。
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xx]143号)文的标准,工业小于300人或3000万销售或4000万资产,批发业100人或3000万销售,零售业100人或1000万销售的均为小企业,而或字是并列连词,换言之这之中有一个条件达到的,就是小企业了。据不完全统计,在全国工业企业法人中,按这样的中小企业标准,小企业占工业企业法人总数近95%;小企业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近50%。由此,小企业在我国市场经济中举足轻重的作用也可见一斑。而随着国退民进,经济市场化的深入,新兴行业的日新月异,小企业的数量与作用也只会与日俱增。在讲究可比性、一贯性的市场中,没有一套完整规范的企业会计制度,显然令人菲荑所思。
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相当部分小企业的会计机构不是很健全、会计人员素质相对较低,各项管理制度较不规范,有欠健全,要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难度也不言而喻的。另外小企业一般不公开向社会筹集资金,经济业务也不复杂,金融机构、财政部门等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为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本信息,所以也没有必要承担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高昂的核算成本。为此,财政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制定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对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那么《小企业会计制度》是不是就是一个过渡时期的产物呢,今后是否还要转换成《企业会计制度》?这个问题我们应该从两方面来看,首先小企业操作规范并非我国所独有,在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存在,而且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也对中小企业会计问题给予了足够的重视,目前正在致力于中小企业会计标准的制定,旨在于为世界各国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供相应指南。所以说是过渡产物恐怕是不现实的,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现实。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如果企业管理比较规范,在可预测的将来有可能转化为大中型企业,或者有向社会公众集资要求的。企业也可以根据制度规定直接选择实施《企业会计制度》,避免两次转轨所带来的不必要成本。
不过,对此我想说的是。在目前各类会计界专家学者普遍提倡有条件的企业尽可能选择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这个大背景下,我们还应有个冷静的思考与独立的分析以作出合理的判断。首先选择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还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并不是衡量或者区分企业财会核算好坏的标准,至少也不应该带有这层思想来选择实施什么样的会计制度。其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成本远高于《小企业会计制度》是个无需争议的现实,这从欧美国家企业就两种会计准则标准所发生的大大小小的争议其实也能一溃真意。而企业如果愿意采用更高的标准来管理企业,完全可以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管理会计、成本核算、理财方案、税收筹划的方方面面,做足做好自己的内部管理工作。至于能否立即达到必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强制性标准时,大家也可以看看制度标准,就中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而言,不彻底解决好股权分置的问题,要大规模发展证券市场恐也不太现实,1200点左右的市场其实堵住了我们公开发行股票的途径。至于企业债,在我国如此苛刻的入围条件下,恐怕比成为上市公司更难以实现。至于三年内不符合小企业标准,要三条标准同时达到中型企业才成,而目前大多民营企业强调专业化合作经营,管理外包的前提下,也未必定会在短时入围。
说了那么多只是想说明,我们在执行审计过程中应该向客户宣传《小企业会计制度》选择的必要性,毕竟在执行审计过程中,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审计较企业会计制度会给我们带来极大的便利,也能节省较大的审计成本。当然这也仅是个人看法,仅供大家选择参考。
如果关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大家可能知道我国目前执行的16个会计准则中最后三个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存货与中期财务报告均为20xx年颁布,于20xx年1月1日起实施,而20xx年至今没有一个新准则出台,要算有也只有在20xx年4月修订了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那为什么速度突然减慢了?这恐怕与大洋彼岸的美国于20xx年12月的安然事件虚报亿美元盈利的丑闻,20xx年6月施乐公司5年内虚报64亿美元销售收入丑闻等一系列的丑闻有关。不客气的说就是强调以规则为基础,有着洋洋五百余万字的《美国会计准则》纵容下的产物。百密终有一疏,再强尽的规则也不可能穷尽经济界的万物。而以规则为基础的《美国会计准则》则为企业人为的“交易设计”和“组织创新”提供了余地。20xx年7月30日《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出台,其实就是从某种程度上就意味着由规则为基础的《美国会计准则》向以原则为基础的《国际会计准则》靠拢。而规则与原则其实也就是我们数学中所谓的列举法与归纳法之间的差别而已,归纳自然是最好的列举,只不过要求更高的执业的判断而已。既然我国会计准则的参照物《美国会计准则》受到了质疑,当然准则出台速度就有所减缓。而从近期出台几部准则征求意见稿来看,还是比较切合我国实际情况,贴近《国际会计准则》的,这当然是可喜的表现。不过对于我们在执业过程中的要求也就更高,不仅需要会计职业判断来选择会计政策,更需要我们审计人员通过职业判断来为企业听诊把脉。
今年6-9月财政部已尺会计准则方面则有2个基本准则即会计准则与财务通则与20个具体会计准则发布了征求意见稿。而大家知道的,到目前为止的1个企业会计准则与财务通则和16个具体会计准则(其中:现金流量表、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或有事项、借款费用、租赁7项准则在全部企业执行)及财政部配套的准则指南与讲解和问题解答,最近中国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了20xx版不含问题解答的汇编本就有130余万字。这些内容的量对我们执业人员来说简直是惊人的,大家开玩笑再下去cpa的考试与目前司法考试的量也几乎相差无几了。
而自主管会计、审计官员财政部长助理由冯淑萍更换为王军后,不仅强调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更强调审计准则的接轨。目前我们知道的就有18个审计准则或实务公告即将出台,其中8个是对老准则的修订。刚在上周五中注协又颂布其中九项准则的第二次征求意见稿,11月15日之前要收回征求意见,看来正式稿非得要赶在年底之前正式稿与我们见面。
这个量并不轻松,其中个别准则已引入了风险导向审计的相关内容。
大家有兴趣可以上本所的网站看看,全文都有。
所以这部《小企业会计制度》也是对相关准则的修订,其实也是利益各方博奕的产物,客观的说执行的成本已远较《企业会计制度》低。
比如:考虑到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较难确定及计提长期资产减值过程中需要较多的职业判断等情况,小企业制度中仅要求对短期投资、存货及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不要求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考虑到小企业投资的情况较少,完全运用《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规定可能存在困难,制度中对于小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与重大影响的投资,仅要求按照简化的权益法核算。当然在简化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遗憾,下面会谈到应该引起我们重视的问题。
对于借款费用的核算,要求小企业在固定资产开始建造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所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均可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不必与资产支出数相挂钩。
对于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由于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过程中涉及的职业判断及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等困难,小企业制度中对于符合融资租赁条件的固定资产,只要求以合同或协议约定应支付的租赁款及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其他有关必要支出来确定其入账价值。(没有要求按会计准要求在原帐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的现值孰低入帐的原则,当然也就不存在两者差额“未确认融资租赁费用”一说了)。
对于《企业会计制度》中提供的一些可供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结合小企业实际,选择了其中比较符合小企业特点的方法,如要求小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长期债券投资的溢折价摊销方法应该采用直线法等等。
我们知道我国会计标准体系第一层次是《会计法》和紧随其后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这两个法规都明确规定要统一我国的会计制度。那么自《小企业会计制度》颁布后,与20xx年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20xx年开始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才真正完善了我国会计标准体系第二层次的企业会计制度体系。顺便要说一句的是这些制度其实并没有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由于这类企业在业主权益方面较为特殊,决定其既无法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又无法适用《企业会计制度》。这类企业的会计规范,目前尚处于“真空”地带。相信这种局面不会持续太久。有关部门肯定会专门针对这类企业制定相关核算办法的。
在我国会计标准体系中第三层次的则是专业会计核算办法,从20xx年《企业会计制度》出台到目前为止已出台了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等15个核算办法,那我国到底有多少行业及日益出现的新兴行业恐怕只有天知道。也因此不少会计界的理论与实务人士普遍认为这些专业核算办法的出台与返回行业会计制度差异不大。另外,在这财政部规范的三大标准体系外还有财政部会计司推出层出不穷的《关于企业会计制度与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从20xx年10月发布的第一个解答到20xx年7月的第四个解答和财会[20xx]43号文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共五个解答和财会[1998]66号文《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的通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会计制度》虽已被《企业会计制度》所取代,但该解答的部分内容至今依然有关效。这六个解答不知该算在哪个层次?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也被这些解答修订得千疮百孔,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冲突似乎也已见怪不怪。当然这只是学术的争论的自由,我们可没有什么会计操作的自由,既然顶头上司下文了,当然得实事求是的贯彻与不执不扣的执行。
那么第二部分就是想简单介绍一下20xx年10月27日出台的财会[20xx]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的通知”衔接规定的出台要比小企业会计制度晚6个月,财政部在此过程中事实上也作了广泛的调研,估计是对小企业的财务状况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所以后者其实比前者在对财会人员的账务操作方面的要求有了较大程度的降低,这在实务操作中也更具可行性。如果大家实在没有充分时间研习制度,那么熟悉衔接规定也不失为可行之策。
财会[20xx]16号文也就是衔接规定。其实是根据财政部20xx年2月颁布的财会[20xx]17号文“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及20xx年11月4日财会[20xx]31号“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两个文件的简化。
衔接规定主要分为调账原则及会计处理与账目调整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就是谈到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之初,企业在进行新老制度衔接之前,首先需要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工作的扎实与否将直接导致会计制度执行的好坏。尤其是对有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三个准备金科目的相关资产可能发生的预计损失应作出较为充分的估计,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这项工作如果企业没有在20xx年底做好的话,就需要我们在审计企业20xx年年报的时候补做。
具体核算时企业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中还要求设置“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和“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明细科目。小企业则没有设置明细核算的要求,但处理原则其实是一致的。这些调账先冲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未分配利润不足以冲减损失,还应依次冲减盈余公积。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中还可以冲资本公积科目,小企业衔接规定则没有类似规定。盈余公积不足冲减部分,只能以负数在“未分配利润”项目中反映。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要求在未分配利润项目下单列项目反映,这其实同出一理,并无较大差异可言。
总之一句话执行新制度后将要告别“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在财政部会计司对《小企业会计制度》讲解中在谈到取消“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时的理由是为了简化小企业会计核算,没有设置过渡性科目的必要,而是分别情况,直接处理。财政部一句轻描淡写的话,但其背后的份量却把广大会计审计人员压得喘不过气来。这事实上也就堵上了不良资产长年累月挂“待处理财产损益”的漏洞。即将到来的20xx年年报审计就因此大大增加了我们与被审单位的沟通难度。这也是想讨论的一个话题。这里其实又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原先已挂在待处理科目上的,即使打算默认不良资产都不可能,因为在报表上已没有该项目,有意见认为挂在其他资产上进行保留意见披露?似乎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另一种是执行新制度清产核资核出的不良资产,是默认不处理,还是转挂其他资产也值得我们探讨。
不过,对于我们审计人员而言如果能做好企业这方面的说服工作,将为我们以后审计年度的工作带来莫大的方便。如果不趁这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机会进行追溯调整的话,今后就再也没有追溯调整的可能。而随着审计要求的越来越高,会计稳健性原则使用的越来越频繁,一旦相关准备的计提不得不采用未来适用法的话,审计过程中发生的沟通成本将会变得异常的高。因为如果我们不能在新老制度转轨过程中做好三项准备的计提工作,在以后年度的期末计提准备金时,将会搞得报表很难看,因为三项准备的计提都需要扣减帐面利润,同时又无法冲减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形成亏损企业税照交的局面。
在谈到这个问题的时候,顺便要提的是20xx年8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这事实是对国税发[20xx]45号文“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进一步细化与明确。这一条其实对被审单位有着很强的说服力,企业不怕财政却怕财税是大家所公认的,所以有些会计制度与准则企业可以不听话,但对税收规章却很敏感。这个13号令其实也大大扩展了中介机构的服务范围,仔细研读对我们的收益应该不会浅。税收规定有时居然成为了能使我们说服企业调账的上方宝剑,说悲哀也好,说无奈也好,但总是一种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
衔接规定的第二部分是账目调整。在这一部分中共有23个账目调账项目,其中就有10个“也可沿用旧账”的项目,这事实上也就极大的减化了新老制度的衔接工作。调整项目没有难度,对大家而言小菜一碟。这里就不再展开。
可能是考虑到小企业执行制度中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所以于今年5月号至9月号的财政部法定刊物之一的《财务与会计》上又连续刊载了“《小企业会计制度》讲解”至今还没有刊登完。这个讲解应该说极为详尽、具体,对刚刚从业人员而言可谓一部不可多得的,实务性极强且言简意赅(gai)的好教材。但因为下面要对制度进行较详细的比较阐述会涉及相关内容,这里就不再展开。只是有几点较制度与衔接办法更为清晰的,简单提一下。
一、在谈到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范围方面的7点内容中有两点内容是新的:
1、关于外商投资小企业的适用问题,在我国加入wto以后,基于国民待遇原则,只要它们符合小企业界定条件,允许与国内小企业一样,采用《小企业会计制度》。这话听起来有些上纲上线,居然扯到国民待遇,在谈到内外企业所得税并轨问题上怎么没有顾及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不过从另一层面上到能看出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成本确实远较《企业会计制度》低。这其实与我们的观点是相符的没有条件的就不必非执行《企会》有那份功夫还不如好好练好企业的内功。
而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要参加八部委联合年检,必须编制现金流量表。这对小企业会计制度16条规定的企业对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具有选择权其实是一个否定。在今后的现代企业管理过程中,作为财务报表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现金流量表的可能还真不能轻易取舍。
2、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企业,特别是那些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业,如会计、律师、评估等中介机构,可能由于雇员人数与业务量等原因按标准可以归属于小企业,但基于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以及与公众利益的直接相关性,对这类企业中规模较大的,原则上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二、进一步明确小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仅涉及报告年度或以前年度的销售退回,对于日后期间发生的其他事项仅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三、关于会计报表附注信息的披露:
四、进一步规范了将企业会计制度中“补贴收入”科目的内容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将“应收补贴款”科目的内容并入“应收账款”科目;将“劳务成本”科目的内容并入“生产成本”科目。
由于本所没有订阅该刊物,待全部刊登完毕后,如果感兴趣可以复印给大家阅读。
第三部分想通过《小企业会计制度》与原行业会计制度有关变化及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异同,在学习过程中有关体会与大家交流一下。当然也不可避免的会谈到在实务处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税收问题及会计准则的执行问题。
货币资金项目变化不大,还是三个老科目。现金短款计入管理费用,长款计入营业外收入,虽然不符合配比性原则。但却强调了经营管理的责任,可谓是从细微末节处体现谨慎性原则。银行存款的短款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入营业外支出,主要是考虑银行损失不完全是企业责任。小企业制度没有明确,一般意见是营业外支出,但个人看法还是要视短款原因来定性。确实由于企业原因造成的短款还是应该计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在谈到短款的时候有一个问题需要明确。就是根据根据国税发[20xx]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才可以在税前扣除,这与下面谈到的资产类损失的处理是一个道理。否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而上文谈到的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对此也做了进一步明确。只是为配合20xx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税总局曾于20xx年6月30日下发了一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也就是国税发[20xx]82号文详尽的界定了以前税收规章与许可法不符之处的废止内容及修正办法。有一段时候,媒体对此进行了不恰当的宣传,误以为许多财产报损问题可由企业自行解决而无需经财税审核。而事实是只是税务机关管理方式的变更,实质性内容并无较大变化。只是更强调企业自行建账管理,税务机关加强检查而已。这里谈那么多也是认为需要与企业沟通好,多与财税咨询、沟通没有坏处,尽可能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时滞损失。
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有一个新规定就是要注意把存款存入证券公司不能想当然的记入长短期投资科目,而应在实际购买证券时再通过本科目进行结转。换句话说在还没转作投资前,该款项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还是应当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不易视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
1101号短期投资科目第3点规定的持有期间收到的股利、利息除在购入时记入应收股息科目的股息外,不确认投资收益,冲减投资成本,该项内容为原制度所没有。这完全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而来的,所以投资准则即便没有在全部企业中执行,但其相关规定还是渗透到企业会计制度之中去了。另外小企业制度只要求按短期投资的总额账面价值与市价相比,而无需再按类别或明细划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工作量。该科目在使用过程中与税收规定的差异还是不小:
1、在持有期间所获得的利息收入虽然在会计处理上冲减投资成本,但却是税法上所谓的应纳税所得额。因为我国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才能视为投资回收,冲减投资成本;一般的分配当然不可能超过也就只能进行纳税调整。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这必须引起我们足够重视。
而在持有期间所获得的股利收入,基于我国先税后分的原则,只要被投资企业与投资企业享受相同的所得税率,因为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利已纳税就不必由投资企业重复计缴。在事实上我们也务必注意:由于股利收入涉及到先税后分的问题,所以股利收入要比投资转让收入的实际税负低,这事实也是企业税收筹划的一个方面。
2、国债利息收入及财政部发行的公债利息收入在会计上确认为收益,而税法规定免征,这点企业比较熟悉。不过转让国债的处置收益还是需要并计应纳税所得额的。这一点在审计过程中时常碰到,在调账过程中还碰到不少麻烦。
1102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为原制度所没有。该科目与小企业制度另外两个存货跌价准备及坏帐准备的道理是一致的,操作上并不复杂,关键是上文提到的怎样与企业做好沟通。否则的话保留意见的内容可能会更多。另外一个需注意的问题就是三项准备与税法规定的协调问题。准备所造成的财务与税收差异顾名思议当然是时间性差异,本来是可以通过纳税影响会计法的“递延税款”科目来进行处理的,但因为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采用应付税款法,所以在实务操作过程中,要说服企业尽可能对税项调整做好备查登记。特别是企业在实际发生帐面损失时,而先前已计提相关准备金时需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纳税调减往往比较难,所以更需要有详尽的依据才能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这时的备查账簿就更不可少了。
1111号应收票据科目变化不大。只是不论《企会》还是《小企会》关于应收票据贴现的核算均明确规定:无论应收票据上的风险与报酬是否转移,均转销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但财会[20xx]3号文《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却明确规定“如果企业与银行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债权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申请人负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因风险与报酬均未转移。似同企业以应收债权质押借款,而不应冲减应收债权账面价值。应收票据的贴现按照该规定操作。这就值得我们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如果继续追溯的话这其实还涉及到财会[20xx]14号《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大家有兴趣也可以上本所网站查阅。
1121号应收股息科目也为原制度所没有,原制度将反映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科目的内容应该是顾名思议,要注意的是购入到期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应收的利息,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这很显然,因为应收股息科目是流动资产科目,而到期一次性付息的长期债券的利息显然已成为了长期资产。
1131号应收账款科目应该是大家相当熟悉的一个科目,不过由于涉及到出售债权、债务重组等旧瓶新酒的问题。关于出售应收债权的问题,小企业会计制度讲解以及[20xx]14号《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都有很具体的阐述,大家可以参看相关文件,时间关系这里不再展开。
应收账款第4点规定期末应对应收账款余额进行全面检查,合理计提坏账准备,而根据坏账准备科目的规定对于没有把握收回的应收款项,均应计提。计提的方法有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和个别认定法。这个规定曾经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过程中有过争议,就是企业是否只能挑选其中的一种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后来准则解答规定只要有合理依据可以分别对明确的坏账损失采用个别认定法,其他的应收款项可以在其他三种方法选择一种。这种解释应该是比较客观的,因为虽然企业计提准备金仍需进行纳税调整不影响国家税款的流失,企业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应该有较大的自主性,但考虑到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与一贯性保持一种最适合自身的方式而采用是必要的,如有变化必须在会计报表中附注中有详尽的披露(也即变更的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谈到应收账款自然涉及到债务重组问题。概括的说就是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债务人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这是企业会计制度体系为注重稳健性原则而舍弃配比性原则的又上经典案例。现在在理论界与实界还有一个共同的争议,就是债务人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的收益在税务上是仍需照章纳税的,那么这块税是冲减资本公积呢?还是直接通过纳税调整最后冲转净利润?也就是所谓的是权益观还是损益观?我个人认为冲减资本公积对企业更有利,不知大家以为如何?在下文谈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时还将涉及到该问题。
而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的损失则需严格按照20xx年3月1日开始执行的国税总局6号令《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不过由于该办法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办法规定的过于粗放,给企业的操作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我们同样需要仔细学习,深刻体会。该文的总体精神是: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也即按公允价值计税,再以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税前扣除的资产折旧或摊销,或结转商品销售成本。这时通过备查登记就显得尤为必要。而这一点大家可能已感觉到操作起来并不容易,企业已按会计账面价值入账,按公允价值计税容易,[如果在账面价值低于公允价值的情况下]要按其进行摊销则存在较大的税务沟通成本因为这其实就涉及到了纳税调减的问题。而其他几项债务重组的处理也基本需按此精神来操作。至于该文第九条规定关联方之间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不得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应视为捐赠(除经法院裁决同意、全体债权人同意、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如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推定为企业对股东分配。所以关联方方面的操作务必谨慎,本来想借债务重组作为税务筹划的利器,一不小心却可能伤着了自己,实际案例已经产生。这在《中国税务报》与《中国证券报》上均有。
1131号其他应收款科目没有什么变化,只是国税发〔20xx〕45号规定为配合新会计制度的执行其他应收款也可以按%计提坏账准备金。这是对以前国税发[20xx]84号文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一种突破(该规定不允许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
1201号在途物资科目即原制度备选取科目“在途材料”科目。没有什么变化。值得注意的是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金额及建设基金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产生的装卸费、保险费则不能计算扣除进项税额,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也不能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根据国税发[20xx]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xx年3月1日以后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对填写内容不全的不得予以抵扣进项税额。而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发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这些货票必须填制齐全、规范方能抵扣。货运定额发票与邮寄销售的邮寄费均不能抵扣。管道运输费用如能取得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可以抵扣。
1211号材料科目即原制度的“原材料”科目。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税函[20xx]827号《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明确了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当然这仍需将含税价换算为不含税价[该文内容从20xx年7月1日起执行]。
1243号库存商品科目应该说变化也不大。在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时,关键要注意可变现净值在不同核算对象的情况下,其概念是有差别的。这其实也涉及到存货准则的相关内容,大家应该比较熟悉不再展开对于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可变现净值根据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存货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金后的金额确定;对于需要加工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根据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确定;对属于按定单生产,则应按协议价而不是估计售价确定可变现净值,如果同类产品既有订单产品也有非订单产品,就应先计算订单产品,再将剩余产品视作普通商品考虑。
1301号科目待摊费用也无甚变化。只是最近著名税务专家庞金伟、杜旭冬撰写的专业论文援引财税字[1996]79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原文“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税法规定:不允许企业采取分次摊销的方式计算这些待摊费用的所得税”]过程中谈到税法不允许企业采取分次摊销的方式计算待摊费用的所得税,因此,如果年底还有未摊销完的余额,必须进行纳税调整,在计算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如果不扣除,下一年度不得补扣。还举了两例:1、某企业20xx年6月1日一次性购入一批维修工具15万元,企业分12个月摊销,20xx年摊销万元。进行纳税调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万元。2、某企业20xx年6月租赁设备一台2年,一次性预付租金15万元,企业20xx年共摊销万元。而进行纳税调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万元。我个人看法这类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不应当就字面而论字面。原则上小额费用一次性摊销,大额的只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摊销,没必要进行纳税调整,这不仅提高核算成本,事实上也不是很现实。仅供大家参考。
1401号科目长期股权投资与1402号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是对原制度长期投资二级科目的分解,由于投资在行业会计制度后颁布了相应的会计准则,在《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法规中屡有提及与变化,内容繁复,业已成为会计核算的一大难点。也是历年cpa考试也成为了一大重点。有兴趣也可以参看《投资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一)至(四)》。
但小企业会计制度较企业会计制度而言有了极大的简化。与原行业制度的差异也不是很大了。虽然对长期股权投资划分为成本法核算与权益法核算还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标准,即只有在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才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否则应该采用成本法核算。这里所指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定义应该是《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所言。但制度也明确了通常情况下,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而原行业制度的标准是50%。由于我们审计的企业投资往往不采用权益法核算,这样一来,我们今后审计报告而言的保留意见也可能增多。
基于成本效益原则,小企业仅需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的情况相应确认应享有的份额并增减投资收益,无需在初始投资时计算股权投资差额,对于被投资单位在未来期间除损益以外的其他因素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也不需要确认。但事实上还存在许多不是因为利润变化所引起的所者权益变化的情况比如[1、被投资单位接受资产捐赠;2、被投资单位增资扩股形成资本溢价;3、被投资单位外币资本折算差额;4、被投资单位获得专项拨款转入资本公积;5、被投资单位关联交易差价形成的资本公积。]新制度虽说是为了减化核算体系,将大量的投资核算予以删减,但有些内容在会计核算中还是必须的,进行删减就影响了制度的完整性,比方拿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而言,就是现代经济运行中所无法回避的问题,在实务操作中一旦碰到还是需要参照《企业会计制度》与《投资准则》等相关规定。但由于我们在审计过程中碰到的类似业务其实并不多,这里由于时间关系也不再展开。
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时:在追加投资时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视同权益法核算在初始投资时就一直采用。对原有投资追溯调整,计算确定“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等明细科目金额,并对追溯调整的股权投资差额在追加投资前的持有期间进行摊销(指借方差额,贷方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不存在摊销问题);然后以追加投资款和发生的相关税费,加上追溯调整后的原有投资账面价值(指“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明细科目合计数扣除减值准备的金额,不包括“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余额),作为追加投资后的初始投资成本,并计算追加投资时的股权投资差额,在此基础上确定投资企业新的投资成本。
因追溯调整而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在剩余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年限内摊销;因追加投资新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再按会计制度规定的年限摊销。即,股权投资差额应按批分别计算,分别摊销。但追加投资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金额不大,可以并入原来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按剩余年限一并摊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未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一并结转。
另外想提一句的就是国税发[20xx]118号文《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与我们处理投资问题有较大区别,刚才在谈短期投资时其实也已谈到一部分。该文件的主体精神就是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性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这与会计制度有很大的不同,也就是说被投资企业发生投资损失,投资企业按权益法核算调减利润的,在纳税时应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因此而减少的投资收益。换言之在税收上是不认可投资企业承担被投资企业的账面亏损的,只能由被投资企业自行弥补。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换言之在税收上除上述投资企业不承担被投资企业的亏损外,若发生投资损失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必须要用企业以后的投资收益来抵补。简言之在税收上不存在投资损失。记得今年初某区税务局没有很好执行该规定搞得我们在审计时很被动。
1501号固定资产科目因为没有按照《固定资产准则》进行调整,所以变化不是很大。即便是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也是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确认为入账价值。而没有按照《租赁准则》上规定的操作:[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账面原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做为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差额作为未确认的融资租赁费用]。只是《问题解答四》明确规定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变更,应作为会计估计的变更。这在今年的注册会计师教材上其实已经有所涉及。不过这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与会计差错的更正具体准则》《固定资产具体准则》、《问题解答二》、《问题解答三》及《企业会计制度衔接办法》的四项规定都是一个否定,值得我们注意。当然了,采用未来适用法比追溯调整法更简单,这次新老制度的衔接事实上也不应该涉及折旧方法的变更。另外类似固定资产之类的长期资产往往涉及到前期调整事项。一般而言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简言之,其实就是政策变更根据法律规定,无规定应追溯。估计变更只考虑将来,会计差错视重要性程度来判断追溯与否。
关于固定资产,在会计与税收方面也存在一些差异。企业的固定资产在试生产阶段会计上是作为固定资产价值一部分的,而在税法上则应确认为收入,因为这已经达到预定使用状态了。同样的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回的增值税在会计抵减固定资产原值,而在税法上则视同政策性补贴应并计所得税。此外,作为投资入帐的固定资产,会计上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格入账,而税法则必须是合理市价或评估价格确认资产价值。
1502号累计折旧科目变化不大,只是参照《固定资产准则》规定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计提折旧外,其他以前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需要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均要计提折旧。根据问题解答(一)的规定:准则规定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应计入管理费用,企业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而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由原不计提折旧改为计提折旧,此项会计政策变更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相关项目。如果此项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较小,或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不过在进行折旧政策的选择时我们必须注意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就目前阶段中存在的较大的差异。就拿上面所说的对未使用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税收政策规定除未使用,不需用的房屋与建筑物外都不得计提折旧,另外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企业因接受投资或因合并、分立改组中接受的固定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已确认实现,才能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否则只能按原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所以税收政策不允许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均需进行纳税调整。不过国税发[20xx]45号文出台后,由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就要纳税,那么税后的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当然可以计提折旧了。
1801号无形资产科目变化不大,不过有两个问题还是值得我们注意。1、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作为其实际成本。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等研发费用,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此外外购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这两项规定其本意是体现了稳健性原则,税收政策也允许,问题是如果相同的资产外购与自制则会发生很大的区别,不符合可比性的会计政策,而且就目前无形资产市场的实际情况而言,其实给大家留下了充分税收筹划的空间。关于税收筹划其实与会计政策的选择唇齿相依,只是时间有限不便展开,有机会日后再谈。无形资产与税收相关的问题包括:
1、无形资产摊销期限合同与法律均无规定受益年限的会计规定不超过十年,税法规定不短于10年。外购商誉可以入账,但不得进行摊销也需我们注意。
1901号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即为原制度递延资产的别名。唯一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稳健性原则的要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要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转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科目)。当然这也是应当纳税调整的事项之一。根据财会[20xx]43号文精神,若企业在执行新制度前还有大额未摊销的开办费也可以进行追溯调整。
另外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也是该科目的主要内容之一,根据税法规定如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经过修理后的资产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经过修理后的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用途的应该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在不短于5年摊销。这里其实就涉及到化整为零的规避税收问题。
2101号短期借款科目基本未变,只是新制度将其界定在向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其他类型的借款应该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反映。而原制度一并在短期借款科目中反映。顺便提一句,由于企业拆借款项的行为日渐增多,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后进行转贷的,期转贷收入要并计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很多企业都忽略此点,所以在企业理财过程中应该考虑需要转贷的税收成本。我们审计时也应引起足够关注。
2201号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是一个新科目,原制度没有,其实在《企业会计制度》出台时也仅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了规范而已。谈到这个科目就必然要涉及到我们前面讲解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这个科目时涉及到的国税发[20xx]4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文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不过前面提到的国税发[20xx]82号文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而在此之前内资企业接受捐赠是免税的。在45号文颁布后紧接着财政部与国税总局就以财会[20xx]29号文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的通知》对该科目的使用进行了原则性的规范:
企业应在“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在期末结转时将待转资产价值扣除应交所得税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这里其实就涉及到我们刚才谈到债务重组收益时的一种权益观,既然有资参照,当然可以利用。
收到货币资金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收到非货币资金时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如果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应按已记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或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包括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尚在税法规定允许抵扣期间内的亏损,下同)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根据国税发[20xx]82号文规定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各期计算交纳所得税时,企业应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冲转相应的“待转资产价值”。按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按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金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分年结转时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当然就可留余额了。
2301号长期借款科目,该科目的变化不是很大,不过由于吸收了《借款费用》准则的部分内容在操作过程中还是应当引起一定的注意。该科目的第三点其实就是从《借款费用准则》引入,极大的强调了会计操作的稳健性。这个刚考过cpa的同仁应该很清楚,即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三者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3111号资本公积科目比《企业会计制度》中简化许多。(一)资本溢价;(二)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三)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四)其他资本公积四个明细科目中最主要的就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相对内容多一些,不过刚才在谈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已基本讲清楚,该科目必须在处置完资产后才能相应转入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也才能转增资本,不过也许制度简化得过于利害,前面讲到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必然要涉及到股权投资准备,若记入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转增资本,这显然不妥,我们在今后的操作过程中应当引起一定的重视。
5101号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应该是大家相当熟悉的科目,不过由于引入了《收入准则》判断收入的条件与原制度规定的内容可谓大相径庭。1、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买方。2.企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后,如仍然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仍然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则此项销售不能成立,不能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大量的售后回购其实都是这样的例子。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销售商品应同时满足确认销售4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即使收到货款,也不能在会计上确认收入。销售确认的4个条件大家实在是太熟悉了,不过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内容均是就会计操作而言,而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只要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就应当确认为收入。税法不考虑收入的风险问题,因为经营风险应由企业的税后利润来补偿。税法也同样不考虑售后商品的继续管理权问题,因为这属于企业的内部管理问题。至于收入和成本的可靠计量问题,则通过国家的权力强制性估计收入和成本的金额。这其实是对收入确认的四条件另一种解读。在税收上应严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确定收入时间[(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所以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务必注意及时纳税调整,避免不必要的违规成本。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不仅体现在大量的所得税业务中,在流转税中同样不应引起我们的轻视。
主要的新型销售方式:
一、代销就是一种日常经济活动中渐近频繁的内容,它的经济业务不算复杂,但会计处理却相对繁琐,涉及到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代销商品款等诸多科目,还分收取佣金和自行定价的不同核算方式。经典例子还是cpa的会计教材或者“收入准则指南”。
二、售后回购则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虽不多见,但发展趋势则较为普遍。在通常情况下不应当确认收入。企业销售商品在附有回购协议的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的差额通过“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若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借贷方余方分别在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流动负债栏目内反映。
三、售后回租则是一种融资方式。如果是融资租赁,则售价与原账面价差额应作为“递延收益”,在租赁期间冲减折旧费。如果是经营租赁则冲减租金。
四、以旧换新销售,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必须将经济业务分成购旧货、售新货两个步骤,这是唯一种与税收规定相符的销售方式。
五、现金折扣国内统一实行总价法,也就是在作销售时不考虑折扣,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销售折让规定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这其实都是根据重要性原则,减轻会计核算的工作量。从另一方面考虑,国家当然也是为了避免流转税款的流失。
5801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该科目其实在原制度中也有,所不同的是原制度将其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新制度直接转入“利润分配”科目,不通过损益表反映[这里当然也存在不可避免的纳税调整的问题]。
5701号所得税科目的操作方法是没变,但由于《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出台,对相关所得税的处理方式日渐明晰,我们有必要进行一些罗列,希望能加深大家对相识的熟悉程度。
一、关于对外捐赠资产的纳税调整: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而按照税法规定,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这也即流转税的税基)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捐赠行为所发生的支出除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3%,可在按应按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范围内税前扣除外,其他捐赠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这个差异自然是永久性差异,当期即应全额调整。
二、关于接受捐赠资产的纳税调整因为在“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中已讲解,不再重复。
三、关于销售退回的问题一般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时间是一致的。只有在企业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四、企业提取和转回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该项内容其实已在谈三项准备时有所涉及,提议企业建立备查账簿,以便核算的准确与便捷。而小企业不需要计提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不必考虑减值准备与折旧和摊销问题,所以工作量相对要轻一些。
零零总总的讲了这许多,希望在观点上能与大家共鸣,不当之处也希望大家及时指正,那么我今天的目的也就真正达到了。
会计制度学习心得体会【第二篇】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急剧增长,人才问题日益突出。xx在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事业中来。广开进贤之路,广纳天下英才,是保证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根本之举。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加快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布局,造就规模宏大、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推动我国由人才大国迈向人才强国。加快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形成激发人才创造活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开创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生动局面。
根据国家事业发展的迫切要求,xx年国家制定了人才强国这一伟大战略,以此来保障我国由人口大国向“资源强国”转变,这样既能满足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又为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保证。
在党和国家的重视下,自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各个领域、行业的专业人才数量都有了显著提升,这表明了我国对人才资源认识的深化和发展,也有力地推动着我国对人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但是目前我们距离20xx年进入世界人才强国行列这一战略目标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那么如何缩小差距,实现我们战略强国的目标。笔者就自己的理解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认真思考:
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把人才教育放在工作的首要位置,树立敢用人、善用人和用对人的胆识和气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社会环境,更好地把各类人才凝聚到党和国家的队伍中来。
只有建立健全的人才工作体制,明确相关机构职责权限的划分,才能为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力的体制保障。在吸引和利用好人才的同时,还要从人才的实际和需求出发,建立健全的人才培养体制,使人才能够不断得到更新知识和提升能力的机会。此外,还要建立健全的人才保障和激励体制,切实为各类人才提供包括生活、学习、工作在内的保障和激励措施。
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形势,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党管人才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是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当其时的前提条件,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保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是我们党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新任务,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要求,着眼于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人才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保证。
俗语说“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学习借鉴是稳步前进的坚强后盾。首先在做好国内人才培养的同时,强调要充分开发利用好国际人才资源,加大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力度,通过引进外来人才,开展人才交流会,进一步提高我国人才质量。其次是学习他们培养和开发人才的先进方法,借鉴他们完善的政策法规和措施,进一步培养高技术人才,增强我国的人才资源。国以才立,政以才治,业以才兴。人才问题是关系着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就是为了更好地发掘人才、吸引人才、凝聚人才、激励人才,我们更应该尽其所能,保证他们“人”有所赏、“才”有所用、“劳”有所得。
会计制度学习心得体会【第三篇】
在学习中成长,在成长中实践。人生中就是这样,每一次的学习就是一次实践的机会。每一次的实践就是一次挑战,我们能害怕吗?答案是肯定的:“不能!” 不管是在什么情况下,都是不能,不会,也不可以害怕挑战。我们之所以培训,目的就是增强我们挑战的信心。我不知道别人通过培训学到了多少,感受到了多少,了解到了多少。只知道通过培训自己感悟颇深。
首先要说明的一点就是通过这次培训我学到了很多,见过的听过的,没见过的没听过的统统包含在内。
宋老师讲的创新与实践虽说我不知道内容是什么,不过通过各位干部的发言,我知道那是对我们以后产生影响的一次培训。总结会上各位干部积极发言,这说明什么?说明这一次培训是成功的。还有一点是我们需要这样的机会,这样一个提高自己,完善自己,充实自己的机会。
回想起这段时间的培训,相信大家都学到了很多,可我有一种新的感觉:“学到的越多,不知道的就越多”。为什么这样说呢?在以前的学习中自己并没有注重某一方面的学习,只是知道老师教什么,自己就学什么,从来不管对与错,也从来不管为什么,只是盲目的走路,学习。上大学以后感觉就变了很多,原因很简单:“这里的学习不再是片面的,是一种以具体事情具体分析的方式进行的。”只从这一点上说,这就要比以前的学习系统化,毕竟涉及到专业知识。在这里学习越多,感觉以前了解的东西越少,然后就会努力的或者是刻意的去找这方面的书籍,学习这方面的知识。可是越学,感觉自己知道的越少,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我们有一颗想充实自己的心,有一颗想要学习的心,同时也有一颗向前的心。这就不得不要求我们自己要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把所学的用到工作中。
其次在我们的电教理论培训中,于丹教授讲的一段话让我受益良多:“盘古在天地之间‘一日九变’,像一个新生的婴儿,每天都在微妙地变化着。这种变化最终达到了一个境界,叫做“神于天,圣于地”。这六个字其实是中国人的人格理想:既有一片理想主义的天空,可以自由翱翔,而不妥协于现实世界上很多的规则与障碍;又有脚踏实地的能力,能够在这个大地上去进行他行为的拓展。只有理想而没有土地的人,是梦想主义者不是理想主义者;只有土地而没有天空的人,是务实主义者不是现实主义者。”这句话虽然不能说完全体会但至少也回味很多次。他要求我们要干什么?脚踏实地!不管从哪一方面说,我们都要脚踏实地。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工作中,学习中积极的表现自己。也是有这样,我们才能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不足,从而积极的改正。
再次,在金正昆教授讲的礼仪中,主要是从“互动、沟通、形象”三个关键词入手,完整的讲解了我们在生活中,学习中所应该注意的事项。以及在交往过程中正确处理人际关系的原则和技巧,以生动的事例,深入浅出地介绍了接待礼仪、办公礼仪、公关礼仪的.基本行为规范。同时也说明,了解现代礼仪是我们21世纪大学生素质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然掌握的利益规范,熟悉和掌握现代礼仪文化,既是职业特殊性和工作严肃性的内在要求,也是新时期建设新型学生干部良好形象的目标要求。
随着现代信息社会飞速发展的传播,沟通技术和手段日益改变着人们传统的交往观念和交往行为。尤其是人们交往的范围已逐步从人际沟通扩展为大范围的公众沟通,从面对面的近距离沟通发展到了不见面的远程沟通,从慢节奏、低频率的沟通变为快节奏、高频率的沟通。这种现代信息社会的人际沟通的变化给人类社交礼仪的内容和方式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这种沟通的条件下,实现有礼节的交往,去实现创造“人和”的境界,这是学习礼仪的意义。也是我们当代大学生学习礼仪的重要原因。所以我们要认识到学习礼仪的重要性,从而完善自己这方面的不足。
总的来说,这次培训是一种以理论形式的全面培训,也是我们学生干部组建以来第一次综合的培训。在这次培训结束以后,我对自己的要求很简单:“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把每次的培训都能很好的吸收,是自己的能力以及学习,工作都有一次质的飞跃。”
首先,我非常感谢公司给我们全体员工的集体培训,也很荣幸参加了这次培训,这说明公司对我们员工培训的重视,反映了公司“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的战略方针;对于服务行业的我,也非常珍惜这次机会。
经过这几天的培训,完全打破了我没培训之前认为这是个很枯燥乏味的过程的那种想法,让原本对服务行业不感兴趣的我,渐渐对服务充满浓厚的兴趣,服务作为一个大众化消费群体,我个认为最主要的是,它是一个具有挑战性、完善自我的的行业,而且与生活紧密相连。
在这几天的培训中我还学到了,卖场的布局,商品的陈列,及在管理方面的根基,让我更加的了解超市是需要细心强和责任心强的员工。
如果在工作中我们失去了细心,那么在布局及陈列当中就不能很好的抓住顾客的购买欲。及顾客的购物动向,巨大磁石点也将达不到理想的效果,失去应有的价值;另外货架的陈列要求我们了解:怎样的陈列才能利用好货架的每一层,从而创造出更大的价值及效益;然而色彩的对比也能很大程度点亮顾客的眼睛,吸引并留住顾客的脚步。
公司的这一次培训,从培训的效果就可以看出公司对培训是非常着重的,老板及培训人员都做了很多准备,让我们在培训内充分感受到了公司对员工的负责的态度和良苦用心,让我们融为一体,我们在未来的工作中端正心态,更加努力!更加自信!
接下来的培训,我想会更有趣、更专业,所以我会更认真听,理论与实践更加强化我们的工作,因为我也很热爱且珍惜这份工作!
学习能让人进步,工作能让人自信,相信我们在不断地学习和工作经验当中让我们把超市变得更加美好。
工作阅历浅、认识面窄、课本上所学的理论与工作的实际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别等等各种因素给我的工作有一定的难度,但是通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基本上 都能够熟悉前台的工作,例如对于总经理以及招商部同事所需要的客户资料能够立刻打印。刚开始对于电脑上存在多份相同的文件,不知道改打印的是哪一份,手忙脚乱、工作内容没能够分主次、轻重、缓急。最后找个空闲的时间把以前所学到的文档管理课程的电子档归档方法,判断电脑中的文件是否有用、什么样的分类标准、里面的内容是关于什么方面的等等。当把那些一堆堆的文件整理成井然有序的文件夹时,就会有一种油然而生的成就感,自豪感。即使是在这段过程当中,会有文件涉及范围广,也由于是新手,心里总觉得任务多,而且是自己的时间安排不合理;常常弄得焦头烂额的。20天的工作时间,终于让自己的工作井然有序地进行。
在行政人事部部门里,由主管带领着我们开展各项的工作。刚刚开始的工作,有点囫囵吞枣,像一只无头苍蝇。工作中感到头绪乱、心态没有摆正、走马观花。所以才会造成工作上的一些小差错,这些的小差错给自己的工作上带来了很大的教训,所以只有不求甚解,才能够准确地、明确地、具体地把握好上级的指示。同时也只有主动地向上级问:“还有什么事情需要我去忙的?”“这件事情需要什么样的要求?”也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加快速地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工作的成效。
俗话说“滴水不成海,独木不成林”,所以每个项目的圆满的完成必须要有一个“人心齐,泰山移”的团队小组。在行政人事部门里,有许许多多琐碎的杂事,例如要注意到前台的饮水机旁边的卫生问题、为客户倒水、购买物品等、喂养鱼食等等。整个部门虽然只有三个人那么少,但是任务却也是繁重琐碎有时还需要很及时去处理,在主管的指示下,我们两个下属分工合作,只为了把工作做得更加全面和到位,力争到注意整个公司各个同事的需求,为各个部门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准备好经常使用到的各种店面资料、结业资料等等。这同时也挑战了我们的各种工作和为人处世的能力以及态度。为了能够使到每一次的项目、每一步的目标、每一个的计划能够圆满完成,会努力地向公司优秀的同事学习,向上级学习有关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的态度。自己也会牢牢谨记:“三人行,必有我师焉”的名言警句。同时也告诫自己一个人在公司中,不可能是孤立的个体,而是要融入到一个公司的文化当中,只有团结一致,才能更好地完成任务。
又是一年春柳绿。走过了7月,迎来了7月。总结三月,计划8月,让自己的行程都在计划当中。不断地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在不同场合扮演的角色、以及细节等等。与此同时,自己也会不断地要求自己达到更好的层次,找出工作中得不足,不满足于现状,不断完善自己,勤于和善于学习,努力提高分析和思考问题的能力,加强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工作时会更加主动付出,凡是都会出于真心,以大局为重,共事多沟通,交往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支持,时刻牢记团队的力量。
会计制度学习心得体会【第四篇】
会计制度是一个国家经济管理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决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期,我在一家知名企业担任了一段时间的会计岗位,对于会计制度有了更深切的了解和体会。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会计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它如何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为企业决策提供有效的支持。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和讨论。
第二段:会计制度规范经济行为。
会计制度作为国家经济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其首要任务是规范经济主体的账务处理,以确保企业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和可靠。在我的工作岗位上,我时刻遵守会计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程序进行账务处理和报表编制。通过这样的规范和纪律,企业的财务信息得以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这不仅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了依据,也为外部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了客观和准确的信息。
企业的决策过程离不开可靠的财务信息。会计制度的设立和实施,为企业提供了有效的决策支持。我所工作的企业经常需要根据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制定经营策略、投资计划和财务预算等。通过对财务信息的系统分析和比较,企业管理团队能够更准确地判断企业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做出明智的决策和战略安排。在这个过程中,会计制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效地支持了企业的决策过程。
第四段:会计制度提升企业透明度,维护监管秩序。
会计制度的实施不仅能够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支持,更能够提高企业的透明度,维护监管秩序。会计制度要求企业为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编制和公布财务报表,使得企业的财务信息对外公开透明。这不仅增加了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和认可,也方便了政府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和管理。在我的工作中,我深刻意识到会计制度的严格执行,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形象和诚信度,进一步树立企业的良好信誉。
第五段:结语。
通过这段时间的从业体验,我对会计制度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体会。会计制度规范了企业的经济行为,提供了可靠的财务信息,为企业决策提供了支持,增加了企业的透明度,维护了监管秩序。作为一个会计,我深感责任重大,需要严格遵守会计制度的各项规定,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同时,会计制度的完善也需要不断地与时俱进,适应新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发展。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才能更好地为企业和社会做出贡献。
会计制度学习心得体会【第五篇】
通过认真学习,查找不足,改进提高,使我在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对自己的要求和实际行动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为了认真贯彻局纪律作风教育整顿动员大会精神,更好端正工作态度,改进纪律作风,做好今后的工作,心得体会如下:
一、坚持学习,改掉陋习,不断提高。
坚持不断的学习、不断的改造、不断地创新及实践中,通过不断地总结和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才形成的。只有通过学习政治理论,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才能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只有不断地强化学习政治理论,才能在政治上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只有不断地学习法律和业务知识,才能具备严格地执法能力,具备热情为民服务的素质。要做到这些,不学习、不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是不行的。没有科学理论的武装,就不能确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也就不可能有高度自觉的政治意识,因此,我们要增强政治理论学习的自觉性和紧迫性,要抓紧的学,认真的学,系统的学,同时在学习中要有针对性,带着问题去学,学时想着问题,要理论联系实际,思考分清是非,要真正做到学习致用,使自己在思想上保持最高尚的境界,牢固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勤政为民,树立好宗旨意识和良好形象。
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们必须正确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时刻把自己放在人民公仆的位置上,要勤政为民,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要增强事业心和责任心,兢兢业业地做好本职工作,认真执行机关“八项制度”坚决杜绝那些存在对基层同志和群众“冷、横、硬、推”,甚至侵犯人民群众的利益以及“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的四难现象。要真正树立好永恒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以实际行动树立好部门的良好形象。
三、严格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
没有严明的纪律,就没有坚强的队伍,更没有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因此,我们应再次认识到当前整顿的迫切性和重要性,要迅速地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上级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首先要严明工作纪律,要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要严以律己,从我做起。其次是要严格执法办事,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再次是强化服务意识和效能意识,制定工作目标和计划,真正做到“落实”二字上,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
这次纪律作风整顿活动是自我改造、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教育活动,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是我们队伍建设的一项迫切而重要的任务,自己要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扎实整改,用饱满的热情和昂扬的斗志,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为我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出一点贡献。
一、强化工作作风,不断进取,踏实地做好每一项工作。
强化进取意识,大力发扬奋发有为的工作作风,确保真抓实干,始终保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自己饱满的工作ji情,把心思凝聚到工作事业上,把功夫下到实际工作中,迎难而上,在自己的岗位上尽职尽责,兢兢业业,踏踏实实地做好每一项工作。同时要解放思想、牢记使命,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用自己最大的努力去争取最好的工作成绩。
二、强化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
要时刻强化宗旨意识,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终生追求和义不容辞的责任,通过自己切实做好平凡岗位上的每一项工作,促进机关作风建设,实实在在地体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诚心诚意为人民服务这个宗旨,发扬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优良传统。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把基层单位、企业的满意与否作为衡量自己工作好坏的标尺。
三、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只有通过学习政治理论,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邓小平理论武装自己,才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政治上保持清醒的头脑,也只有通过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才能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自觉加强政治和业务理论理论学习,全面提高理论素养,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处理复杂、履行岗位职责的本领。在不断地学习、不断地实践的过程中,要不断地总结和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和业务水平。
四、努力树立新形象要做到平时工作、生活、学习的严格要求自己,切实把干部作风体现到日常的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时常反思和检查自己,在各项工作的落实中,要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精神状态要进一步振奋,要以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知难而进、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对待每一项工作,善于在工作中开拓创新,提出新的思路和见解。组织纪律观念要进一步强化,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发扬党员的带头作用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个人生活做到克勤克俭,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艰苦朴素,勤俭节约,遵纪守法,接受监督。总之,我要以这次学习整顿为动力,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把思想和行动进一步统一到完成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上来,坚持用学习整顿促进工作开展,以工作成效检验整顿效果,为我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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