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心得体会范文(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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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心得体会【第一篇】
这已经是第二次写模拟法庭心得体会了,回首上一次吴老师组织我们班的模拟法庭已经一年有余了,但仍历历在目。而对于这次模拟法庭我本不以为然,可是同学们的倾情演出和体现的法律素养让我刮目相看。真的感谢吴老师的指导和同学们的辛苦付出,不但没有让我倦怠,反而让我重温了第一次模拟法庭感受到的精彩和难忘,让我“温故而知新”简单复习了刑事诉讼法中法庭审判的流程,说得更冠冕堂皇一些,叫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让我们的认识得到了实质上的飞跃。且说说看我的收获吧,主要对法庭审判这个流程的掌握:
(一)开庭
当我们旁听人员在观众席上坐定下来,这时候书记员讲话了。书记员首先查明了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读了法庭规则,并请公诉人、辩护入庭,再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当审判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了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这里当我看到证人出庭了,我顿时心生感动。且想偌大的一个中国,虽然法律明文规定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可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证人被“千呼万唤”都仍不出庭作证。而这个小小的模拟法庭却让彰显了法律被付诸实践的可贵之处。
接下来,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查明了被告人的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是否曾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是否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以及收到人民检察院书副本的日期。查明被告人的情况自古以来就是审判最开始的必经程序,这也是案件事实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然后,审判长宣布了案件的来源、的案由、被告人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告知了当事人、法定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这些看似繁琐的程序却恰恰体现了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保证着诉讼的公平正义。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审判人员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当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诉讼活动。首先由公诉人宣读了书,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应该有充分证据证明,对罪名定性应该准确,而看我们同学们自己写的书,听了之后,我在心中也是暗自叫好,这三年学习法律绝不是在纸上谈兵,而是活学活用。然后是被告人陈述,再分别讯问了各个被告人,接着是控辩双方申请举证,发问、询问证人,出示物证、宣读鉴定结论或有关笔录并进行质证,再由法庭核实证据。经过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适用等问题提出观点,发表意见,进行论证和互相辩驳的活动。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言,再由被害人诉讼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最后控辩双方进行相互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控辩双方各抒己见,让案件事实在辩论过程中越发显得明朗,对如何适用法律来定性法官也是心中有素了。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评议和宣判之前,给被告人以最后陈述的权利,使其还有一次为自己充分辩解的机会。虽然被告人的陈述在这里已是强弩之末,可能已经不能扭转乾坤了,但是诉讼法应该为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提供给其一次表达心声的机会,同时还有利于教育广大群众要守法,时时刻刻牢记法律的底线。
(五)评议和宣判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后,审判长宣布休庭10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之后,复庭由审判长当庭审判。
至此,模拟法庭燃起的硝烟终于可以尘埃落定了。接受了这样一次法庭的洗礼,我更懂得要好好做人,珍惜眼前的人生,绝不能钻法律空子,以免遭到法律的制裁。总的来说,整个模拟法庭表演近乎完美,虽然有小部分瑕疵,但那只是九牛一毛,瑕不掩瑜。它不仅教给了法学院同学们关于法庭审判的专业知识,更教育了同学们珍爱生命、知法守法的人生哲理。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第二篇】
关键词:模拟法庭 法学教学 应用
所谓模拟法庭教学就是以模拟法院开庭审理的方式,通过学生亲身参与,将课堂中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的教育目的的教学模式。随着中国的法学教育由注重理论教育向注重实践教育的转变,模拟法庭教学模式作为一种实践性教学方式,被广泛应用于现代法学教学中。
一、模拟法庭教学在高校法学教学中的意义
1、通过模拟法庭的教学使学生的学习从被动接受转变为主动参与,学生成为学习的真正主体。“模拟法庭”既是“说法”,又是“演法”,既避免了教师单纯说“法”教学带来的枯燥和乏味,又满足了学生好奇心强的特点,有效地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模拟法庭教学充分调动了教师与学生两大教学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参与性,尤其是最大限度调动了学生的主体意识,通过这个互动的过程,变“要他学”为“我要学”,刺激了学生学习的兴趣,促使学生最大限度的发挥聪明才智和个性能力,使其成为学习的真正主体。
2、通过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能够让学生全面介入模拟诉讼活动,扮演各种诉讼角色,体现实际动手能力的综合“演习”。 我国传统的法律教学模式是以听教师在课堂上讲授书本知识为主,学生的学习活动很大程度上依赖检测、考试。而模拟法庭则会给学生提供一个模拟的场所,学生在模拟法庭中体验法官、检察官、律师、原告、被告等角色的活动过程。更重要的是,学生在模拟法庭中必须从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进行分析、归纳、筛选,从而形成向法庭陈述的事实,找出有关的法律要点、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辩护或意见、案件审理等全部环节。在此过程中,学生不仅能将书本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庭审中,还能够进一步加深书本知识的理解。同时,熟悉了法庭审判的程序,掌握举证、质证、辩论的技巧,动手能力大大增强。
3、通过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进一步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模拟法庭教学法将静态的、枯燥的法律条文通过动态的、形象的方式展现给学生,促使他们仔细鉴别,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并找出法律要素之间的冲突,从而启发学生的创造意识,促使他们进行创造性思考,培养学生在意志层面冲破常规思维的阻碍,顶住习惯势力的压力,坚持正确见解。
模拟法庭是在特定场所内再现真实法庭场景,并对法庭审理过程进行模拟。在教师指导下,学生通过角色分配参与模拟法庭审理,参与者将实体法知识与程序法知识运用于具体案件,经过诉讼的每一环节,解决案件审理中的具体问题,从而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处理案件的方法和技巧,锻炼他们的理论知识应用能力、创造思维能力、事实认证辨析能力、案例分析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协作应变能力、现代化办公设施操作能力、社会交际能力等。
二、当前模拟法庭教学在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作为理论和实践相联系的一种教学方式,且多采用诉讼法的知识,因而模拟法庭在诉讼法教学中已被广泛采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下列弊端:
1、没有相关的制度,缺乏对模拟法庭教学的统一安排。
模拟法庭教学被认为是诉讼法任课教师的课内任务,由教师独立组织和操作,学生只按照教师的授课要求进行实践,没有制度加以约束和保障,以至于模拟法庭的运用范围很小,运用时间很短。而没有教师的授课计划,学生很难自己组织模拟法庭,即使组织了也缺乏有力的指导,在操作中随意性较大,缺乏适当的约束。
2、教学目的单一,不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
模拟法庭教学由诉讼法专业教师自行组织,受教学目的、授课时间、人员设备等限制,教师只关注审判程序“走”得如何,诉讼理论掌握得如何,而并不注重学生如何组织,怎样适用实体法,如何全面总结,因而整个活动虽然能达到熟悉掌握诉讼程序的目的,但对学生的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思维创新能力的培养严重不足。而学生也因此孤立地看待模拟法庭教学,重程序轻实体、重专业轻素质培养的思想普遍存在。
转贴于 3、教学环节缺乏完整性,只注重庭审环节而不注重庭前准备和庭后总结环节。
教师对模拟法庭的庭前准备不加以指导或指导很少,对庭后的总结形式单一,范围狭窄,把绝大部分的注意力都放在开庭审理这一环节上。而在司法实务中,法庭审理阶段仅仅是案件审理的一个环节,大量的庭前准备工作、具体的庭审技巧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庭后的总结对于提高审判的质量也非常重要。因此,借鉴司法实际,模拟法庭教学也应注重庭前准备和庭后总结,用多种形式完成教学环节,全方位地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4、对模拟法庭进行系统研究与探讨的缺失阻碍了模拟法庭功能的发挥。
模拟法庭活动每个法学院、系都在开展了很多年,但是在实践中却缺乏对模拟法庭的认真研究与探讨,严重制约了模拟法庭功能的展现。笔者认为,目前各高校对模拟法庭的基本问题的研究与探讨存在着不足,例如:模拟法庭教学在法学教学的地位和作用;模拟法庭在课程体系中的体现与课时安排;模拟法庭开展的计划与步骤;师资队伍的培养和建立;模拟法庭实验室建设的规模与形式;模拟法庭的档案管理与利用等等。
5、教师主导地位体现不够,导致教师的指导不到位。
在模拟法庭的实际运行中,很多学校的教师主导地位体现不够,教师的指导不到位。具体表现在:一是有的教师平时工作太忙,对模拟法庭的工作完全放开不管,到开庭时匆匆去讲几句空话、套话;二是有的教师本身法律实践很少,平时上课纸上谈兵的多,指导起模拟法庭来很吃力;三是有的教师只对自己所教课程了解比较深入,综合素质不高或者对其他相关的课程则了解不多,无法适应模拟法庭综合性的特点。
三、模拟法庭教学的实践操作
作为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方式,在模拟法庭教学中要着重体现“规范化管理、全方位投入、高素质培养”的教学思想。
1、制定制度,定位人员。
为实现对模拟法庭教学的规范管理,必须制定一套较为完备的制度使模拟法庭教学更为成熟和高效,因此,要制定《模拟法庭教学实验规程》、《模拟法庭管理办法》、《模拟法庭指导要求》等制度,对模拟法庭的具体操作进行指导。
为实现实践环节为理论教学、素质培养服务的目的,在实际操作中还要实行人员定位。一是定位教师,指导教师以诉讼法学任课教师为主,为保证实体审理的准确性,在具体个案中邀请有关实体法教师参加;同时聘请所在地市的优秀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作为特聘教师,对示范庭或特色庭进行实践操作的指导。二是定位学生,模拟法庭的参加人员以正在必修诉讼法的学生为主,并尽可能让所有必修学生都参加模拟法庭,让他们边学习边操作边完善。
2、适时指导,开发潜能。
在模拟法庭教学中进行指导,往往会取得令学生茅塞顿开或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指导绝不是不分情况的灌输和包办,只有恰如其分的指导,才能既给予学生充分展示自我的空间,又实现师者解惑的职责。
第一,由学生自行选择案例,教师在选择方向上给予指导。由学生自行选择案例,容易找到学生对社会生活的“敏感点”,从而更有针对性的施教。对他们选择案例进行方向性指引,才能因势利导,寓思想教育及知识传授于模拟法庭的实践中。
第二,将模拟法庭的庭审格式选择权赋予学生,在学生钻研后给予疑难指导。除了示范庭以外,研习什么样的庭审方式,比如是选择国内庭还是国外庭,是传统庭还是改进庭,是规范庭还是创新庭均由学生自己决定。确定格式后,由小组成员自己学习法律,准备素材,分配角色,组织演练。在临近开庭时,安排答疑时间,解答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发现的疑难问题,这样更有利于对法理的领悟,特别是学生活跃的思维弥补了教师授课时间有限、知识深度不够的缺陷。
第三,把握学生模拟法庭活动进程,解决在准备过程中遇到的亟需克服的客观困难,如对难以查到相关法律资料(如外国法律条文和诉讼文书格式)、比较特殊的实验设备的配备等各方面提供尽可能的帮助。充分的物质投入、全面的法律资料准备,才能为模拟法庭的成功运作奠定基础。
最后,建立解疑信箱。囿于学生有限的理解能力、实践经验和法规储备,在模拟法庭的准备过程中遇到问题是很自然的,此时教师的解疑便非常必要和重要。应建立解疑信箱,由专人负责开启信箱,传递信息,指导老师随时答疑,帮助学生实现理解到运用的飞跃,使之顺利完成有关任务。
3、注重总结,优化理论。
富有成效的工作应有科学的总结,这样才能使实践更多地变成知识和经验。模拟法庭的总结应当分为两种形式,对于简易庭或讲解某个理论问题而组织的小庭,应采用以“学生设问、教师点评”为主的方式,这样有利于通过实践高效解决课堂疑问,且避免实践时间的过多过滥。对于正式的模拟法庭则不仅仅把总结看成是每位学生的小结加教师的“总结陈词”,更看作是一个重要的教学环节。
在实践中,将总结的形式多样化,让它成为师生沟通和进一步展示自我的机会。模拟法庭结束后,要安排三个步骤:一是由法庭所在的学习组派人讲解庭审的具体诉讼模式和法律规定、实体审理的焦点、判决理由等。二是法庭组成人员与其他旁听同学相互质询。任何旁听的同学都本着“我是模拟法庭的支持者和受益者”的原则,专心投入旁听。法庭表演的同学有权对任何旁听的同学提出与本庭有关的问题,探讨有争议的观点,被提问同学必须回答。三是教师作全面的启示性的总结。教师作为整个模拟法庭的指挥者,也作为这种教学方式的实施者,应同其他教学方式一样,肯定教学成果,解决教学疑问,启示学生更深入地研究,以优化完善理论。
参考文献
李殿英,《利用高校模拟法庭培养实用型法律人才》,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
初北平、陈奉翔,《模拟法庭教学的优势及其操作程式研究》,交通高教研究,2003(1).
许步国、王凤民,《关于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探索与研究》,绥化学院学报,2005(6).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第三篇】
关键词 模拟法庭;高职教育;实践教学;法学
中图分类号 G7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3)26-0039-04
相对于数控技术、汽车维修、计算机应用、电子电工、建筑技术等技能型专业,法律专业的技术性并不明显。随着2002年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启动,高职法学专业的学生不再具有初任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资格,这更令设置法律专业的高职院校陷入两难之地[1]。事实上对于高职法学专业来说,若能以不可替代为支点,进行教学方式的改革和突围,培养特色法律人才,这也是一个突出自己优势的契机。
模拟法庭在众多国外高校的法学教育中占据重要地位,许多高校开展校内模拟法庭教学和训练,并选拔学生参加国际性的模拟法庭竞赛,通过理论与实训结合的教学模式,培养了大批顶尖的法学精英。国内高校虽已将模拟法庭引入法学教育中,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运行机制不规范。高职法学专业致力于培养契合社会基础法律工作需要的实用型法律人才,与经过四年系统培养的法学本科学生相比,其优势应当在于毕业后能迅速地投入法律实践工作中。
一、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意义
首先,模拟法庭实践有助于培养学生案例分析能力,形成适合自己的法律分析方法,促进学生法律思维的形成。课堂中教师讲授的案例往往只涉及到简单的事实关系,而真实的案件是十分复杂的。当事人向法庭呈交的诉状中对案情的陈述非常详细,提供的证据也是五花八门。这就要求学生首先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剥离出当事人具体的事实关系和争议内容,并从自己内心形成的法律体系中找出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然后从相关法律法规中寻求法条依据,形成一套该事实关系可适用本法条的完整论证体系,最后严格依照法条规定作出裁决。这一系列步骤能提升学生的分析概括、论证和总结的能力。法律人才的培养重心不在于法条的掌握,而在于思维的转换。以法律思维作为日常法务工作的思考方式是一名法律人才的基本素养。模拟法庭的过程就是法律思维形成的过程,无需教师过多讲解,学生便可在模拟法庭训练中透彻领悟。
其次,模拟法庭能帮助学生加深角色理解,提升实用技能。法律是一门与人沟通的艺术,而高职法学专业学生的未来工作岗位又是基层法律服务,平日里多是群众纠纷的调解工作,因此更需要掌握沟通技巧。沟通的基础在于理解,唯有了解争议各方的利益诉求,才能达成平息争端的目的。模拟法庭给学生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通过法官、律师、证人、法警、犯罪嫌疑人、原被告角色的扮演,学生能够更好地掌握法庭参与者的心理过程和思想状态,也为今后从事法律辅助工作打下良好基础。同时,适应一线法律工作需要熟练掌握法律文书写作规范,文字表达清晰,语言简练。而模拟法庭训练的一部分内容即为各类型的法律文书写作,通过实训内容,可在短期内迅速实现掌握文书写作的教学目的。
二、高职法学模拟法庭课程设置模式
就目前各高校的模拟法庭课程设置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隐性课程模式、辅教学环节模式、集中实践环节模式、独立课程模式[2]。隐形课程模式是指不在教学课程中列明,由学生自发举行的不定期的实训活动[3]。该模式完全依附于学生的自主性,缺乏教师系统规范的指导和学校的支持,往往收效甚微。辅教学环节模式是将模拟法庭作为教师授课的一种辅助手段,其特点是偏重于所教授课程的训练,例如诉讼法教师组织的模拟法庭多以程序性实训为主,实体性内容极易被忽视。集中实践环节模式一般被并入专业实习阶段,由于实习内容广泛,方式多样,学生可能将大部分精力放置于各单位的实习体验中,而忽视模拟法庭的实训。独立课程模式是指将模拟法庭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设置相应的课时和学分,由具备理论和实践经验的教师担当辅导老师,在课程的推进中实现对学生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的双重提升。相较于其他模式,独立课程模式下的模拟法庭训练存在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学业成绩一向是学生关注的重点,若将模拟法庭仅作为辅助教学来设置,则不能引起学生足够的重视。将模拟法庭设置成独立课程,并以学分加以激励,才能使尽可能多的学生真正投入实训中,模拟法庭也才能发挥其最大功能。同时,模拟法庭所使用的案例均为真实案件改编,学生从零碎案件材料入手,经过分析案情、提炼要点、书写文书、参与辩论,一直到案件宣判,需要一定的时间加以准备。将之作为独立课程设置,则给予学生充分时间完善每一个过程,推敲每一处细节,这也是模拟法庭创设的意义所在。
从具体开展形式来看,采用模拟法庭教学的高校并不在少数,但很大一部分是为了向全校展示教学成果而事先反复排练,表演色彩较浓,学生的角色扮演也常常只限于身份上的模拟表演。如此模拟,不仅不能实现预期的教学目的,反而浪费了学生的宝贵时间。高职法学专业可借鉴吉林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实训形式,其形式参考的是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辩论赛,将全体学生编为各个参赛队。在一个月的先期辅导和文书准备过程后,开展为期三周的冠军争夺战,担任法官的是来自于省高院的在职法官、检察院的检察官和著名律师。相较于表演性质的模拟法庭,对抗赛形式更贴近真实庭审,学生也会由此更深切体验到法庭的真相。
三、高职法学模拟法庭教学设计
(一)先期准备工作
模拟法庭若达到养成学生正确的法律思维方式、提升学生实践水平的实际效果,必须构建一支理论素养与实践经验均达到一定水平的教师队伍。培养“双师型”教师是模拟法庭工作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学校还应当聘请真正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作为指导或评审教师,在模拟法庭实训过程中,从庭审程序设计到法律文书的撰写,甚至是庭上各角色扮演人的言行举止,都离不开指导教师的事前指导和事后纠正。
选定与教学目的相适应的案例是模拟法庭教学的重中之重。所有活动都围绕案例而开展,案例是否具有典型性,是否能引起学生学习热情影响到实训效果。具体来讲,案例应当在真实案例的基础上加以适当改编,一方面兼顾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教学内容,另一方面需要做到难易适当,同时应当与高职培养目标和学生素质相契合。例如,2012年第十届全国高校模拟法庭的竞赛题目为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认定。该案涉案被告为两人,涉案罪名认定的争议性较大,涉及的法律规范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理论范畴既包括实体法又涵盖程序法,内容覆盖知识范围较全面,且案情复杂程度适中,是一个非常好的模拟法庭案例。
高职院校法科学生在传统课堂教学中汲取的法律知识是有限的,且缺乏对其消化吸收并加以灵活运用的能力。真正成熟的模拟法庭应当遵循“教学-实践-总结”的模式,前期教学部分应当占据较大比重。因此,在模拟法庭正式开展之前,由指导教师向学生传授案例相关知识,由司法实务工作者向学生讲述正式法庭司法流程及注意事项。教学应当分为理论深入和实务研讨两部分。理论深入主要侧重于程序法内容的梳理,实务探讨应当设计为辩论技巧、文书写作、各参与人角色定位等内容。至于实训题目涉及的实体内容则需要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加以自学。
一支合理、高效的以专业教师为主管、以有参训经验学生为助理的服务团队是模拟法庭实训的有力保障[4]。这个团队负责课程设置管理、校内师资和专家的聘请、模拟法庭场地的建设和维护、实训档案管理等。主管教师的职责除了日常事务外,还包括模拟法庭教学和竞赛辅导,并可以此作为研究课题,发展成为以模拟法庭教学为研究方向的专职人员。
实训教学应当配有专门的模拟法庭教室,内置结构应与真实的法庭基本一致,国徽、审判桌椅、原被告席、旁听席、诉讼参与人标牌等都应参照正式法庭摆放,法官袍、法槌等道具也应一一具备。通过仿真的设计,营造出庄严肃穆的氛围,能够使学生真切感受到法庭的威严,进而生发出对法律的尊重和身为法律人的自豪感。
开庭审理前各方应向法庭上交词、词纲要和证据目录。其中词是文书准备的重中之重,词中应包含: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以比赛题目及其附件所提供的资料为限,运用证据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并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论证己方主张的法律根据;对他方主张的事实、证据及法律根据提出反驳意见,并提出理由和根据。提交词的同时,各队应提交一份词纲要,以方便评委了解词的基本观点。纲要内容为词的主要论点和论据,范围不得超出词内容。
(二)庭审过程细节
庭审过程包括宣读书、答辩状,举证和质证,言词辩论和总结陈词环节。辩论程序首先由原告方陈述理由,其次由被告方陈述答辩理由。法官可于双方陈述时介入提出问题。陈述阶段完成后,即进入双方答辩阶段,最后是总结陈述,此程序仍由原告方先行陈述,继之由被告方进行答辩,两方于总结陈述时,不得提出新论点,违反规定者,庭长应决定对于该部分不予采纳。
整个开庭过程中,学生应当始终保持一种真实感和使命感,以维护当事人利益和法律尊严为己任。所有参与模拟法庭的人员均应完全融入自己的角色之中,身为检察官即应严格依照法律行使国家检察权,代表国家进行公诉;身为律师则应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坚持职业操守,最大程度地为当事人争取利益;身为证人应当履行公民作证义务,在法庭上如实陈述和回答问题;身为法官即应以事实为根据审断案件,以法律为准绳,并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由于我国目前职权式诉讼模式,法官不仅是法庭的主持者,还承担了查明事实真相的职责,因而在庭审中应当始终以法官为中心,整个庭审程序均由法官掌控[5]。
(三)总结分析阶段
庭审结束后由评审教师进行总结点评。点评内容以三方面为宜:首先,考察是否遵循法定程序还原庭审的原貌、法庭操作是否规范。第二,实体法是否存在问题,即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事实认定不清、论证不够充分等缺憾。第三,考量学生临场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文书写作能力[6]。同时,教师还应对赛题进行透彻分析,包括其中涉及的基础理论、理论与案例的结合点和双方最有利的论据。总结点评阶段是模拟法庭实训的最后一个环节,只有将总结工作做好,才是完整实现了模拟法庭的全部教学内容。无论是前期准备、庭审阶段还是总结分析,都是对学生素质提升不可缺失的重要部分,应当综合把握,不可偏废。
四、高职法学模拟法庭建设的反思
当前高职院校法学教育尚存在诸多问题,应当着力推进教育创新,寻求特色化出路。教育创新应结合高职院校的特色,将市场需求同学校教育有机结合,体现高职特色的人才培育方案。同时,应当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由理论灌输型向应用技能训练型转化。另外,应当实现由学科本位向能力本位的转变,向学生教授学习方法和工作技能,使学生学会自我学习、自我塑造和自我营销[7]。
参考文献:
[1]张平德。高职法学教育办学理念初探[J].教育探索,2005(7):44-45.
[2]于晓丽,高云鹏。“模拟法庭”课程设置分析[J].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8(4):87-90.
[3]王维臣。教学与课程导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
[4]陈兵。搭建高校法学教育校内实践教学平台—以模拟法庭赛季为主体的尝试[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3(5):46-49.
[5]陈学权。模拟法庭实验课程建设基本问题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7(11):142-145.
[6]张镝。高职法律课模拟法庭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实践[J].辽宁高职学报,2009(11):41-42.
[7]刘玉理。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探讨[J].中国成人教育,2003(8):26.
Study on Moot Court Teaching of Higher Vocational Euduation
HOU Peng
(Liaoyuan Branch School of Jilin Radio and Television University, Liaoyuan Jilin 136200, China)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第四篇】
“模拟法庭”特点之一是角色扮演,通过学生在情境中扮演诉讼流程的不同角色,能够体会诉讼流程,该过程中,学生的合作必不可少。“模拟法庭”的学习是在模拟一定的情景即社会环境背景下,借助其他人的帮助即通过人际间的协作活动而实现的意义建构过程,使学生在头脑中生成事物的概念、原理以及新的想法,教师则应在活动中协调。除学生之间的合作关系外,教师与学生也存在一种合作关系,教师仅仅是知识的传递者,应该重视学生对各种现象的理解,倾听他们的看法,洞察他们这些想法的由来,以此为根据,引导学生丰富或调整自己的理解。
二、“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中的误区
1.表演误区情境模拟是“模拟法庭”一个重要特点,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教师、学生对“模拟法庭”的相关特点、知识点、现场控制,过程沟通存在问题,学生在过程中重视现场布置、服装道具以及个人发挥,导致“模拟法庭”成为少部分学生演讲、动作等技能的发挥占据主导,脱离了整个学习团队通过模拟获取诉讼流程认知的目的。法律专业开展“模拟法庭”的方式已经得到广泛认同,但实际中,许多参与的教师、学生都认为表演成为重要的特点,而不是学习的过程,因此规避“模拟法庭”陷入表演误区,需要教师与学生对案例的认真分析与沟通,对相关法律基础知识进行熟悉。2.效果评价误区在传统教学中,教学方式指向教学目的,而是否到达教学目的依赖效果的评估,考试成绩是沿用最广泛的评价手段。“模拟法庭”的形式与传统教学有重大区别,仅仅依赖考试或者教师、学生给出具体分数评价,是对“模拟法庭”效果评价的一个重大误区。学生为获得好的分数,教师为达到教学评估的良好结果,最终选择了分数、量化导向,这种效果评价方式必将导致“模拟法庭”丧失其根本的意义。3.课程设置误区“模拟法庭”课程设置一般针对高年级法律专业学生,由于高年级学生已经学习了法律基础知识、诉讼法知识,在法律知识方面形成了一定体系性的认知,开展“模拟法庭”课程,对于高年级法律专业学生是一次强化过程。对于低年级的法律专业学生,法律专业知识还未得到学习,在“模拟法庭”演练中必然缺乏专业支撑,最后“模拟法庭”不能给学生带来知识的强化效果。因此,在课程设置的过程中,应该根据学生学习阶段,而不应片面追求新的教学方式而盲目开展。
三、“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模式改革的思路
1.课程流程控制为了避免“模拟法庭”流于形式,教师应该对课程流程进行控制,流程控制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以及事后总结(1)事前控制。教师在“模拟法庭”开展之前开展对学生的沟通教学,对“模拟法庭”的形式、内容以及关键点给予说明,使得学生区分“模拟法庭”与辩论、演讲等形式的不同,同时对学生内部的角色分开严格检查,对于担任关键角色的学生进行培训,使得学生了解其角色的关键职能,避免活动进行时的角色偏离。(2)事中控制。教师在“模拟法庭”开展过程中设置中断措施,为保证“模拟法庭”的流畅性,过程教师终止次数不超过3次。终止措施是为了避免“模拟法庭”过程中,学生的角色偏离、流程偏离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纠正。(3)事后控制。“模拟法庭”在教学过程中一般采用分组模式,一个班级被分成几个小组开展多次“模拟法庭”的演练。教师应在每次“模拟法庭”结束时进行点评,避免仅仅在所有小组完成后进行总结。学生每次观摩都能获得及时的总结与经验,使教学质量得到循环改进的重要的途径。2.效果评价手段改进心理学中给出一个重要的行为原则是“锚定”原则,即人们需要对某个事件做定量估测时,会将某些特定数值作为初始值,初始值像锚一样制约着估测值。在做决策的时候,会不自觉地给予最初获得的信息过多的重视。由于学生受到传统教育方式的影响,传统教育的学习评估方式是考试,考试最后分数预期决定学生过程的努力,“模拟法庭”实践过程中,学生获取评价分数是一种固有思维方式。“模拟法庭”是一种新的教学方式,形式的不同自然会造成评价手段的不同,改变学生对“模拟法庭”结果分数化的预期,注重该方式为学生提供知识与技能提升的目的,因此“模拟法庭”的评价效果采用以学生为主体的评价,让学生评价自己通过该方式提升的感受,以此为依据进行效果评价。这种效果评价手段是一个双向的过程,基于学生的提升、感受进行不仅能给学生一个量化的指标,重要的是为教师提供教学评价的指标。教师可以根据效果评价,反思“模拟法庭”需改进的地方,真正做到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3.教师指导形式的改进由于“模拟法庭”强调以学生合作为重要手段,教师的角色为合作过程中的协调职能,因此教师指导形式与传统教学方式存在改进之处。传统教学方式,教师的角色是为课堂知识的传授和问题的解答,指导的地点一般为教室等正式的教学地点。“模拟法庭”中由于学生的分组、案例的不同、学生个性的差异使得教学过程中个性的注重要求高于传统教学方式,因此教师指导形式除一般意义的共性指导,还需要更多个性指导。教师指导形式从重视共性教育转向个性教育,正式指导为主体转为非正式指导为主体,这两大特征要求教师必须变革在传统教学方式中形成的思维。“模拟法庭”中的教师指导形式的改进不可避免,同时也需立足于现实的教学过程,避免学生感受到“不公正”待遇。
四、小结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第五篇】
关键词:模拟法庭;警察出庭作证;法律实训
一、打造体现公安院校特色模拟法庭实训项目的意义
浙江警察学院自2007年升本以来始终强调教学中心地位,刚刚经历过教育部本科合格的洗礼,我校的教学工作以及教学研究有必要进一步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以《刑事诉讼法》课程的实践教学为例,开展体现公安院校特色同时契合公安专业实际的模拟法庭是提升我校教学质量及人才培养水平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提升教师教学水平以及学生综合素质的优良平台。
1.开展体现公安院校特色的模拟法庭教学法创新了我校的法学教学模式。我国是制定法国家,法学教育自然而然继承了传统大陆法系以理论阐释为导向的程式化教学模式,模拟法庭教学采用仿真现实法庭场景和流程的方式,将学生置于最接近于现实法律实践核心场所的情境之中,在模拟法庭中融入更多体现公安院校特色的环节,能够增强我校教学的独特性,更好地实现人才培养的针对性。
2.开展体现符合公安院校特色的模拟法庭教学是公安工作的必然要求。模拟法庭教学通过提供模拟法律实践的场所和机会,为学生提供一种真实、系统和全面的法律训练,让学生亲历诉讼和审判的过程,直接面对各种法律问题,探索警察出庭作证的未来走向。2013年《刑事诉讼法》新增警察出庭作证和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定,更使得打造符合公安特色的模拟法庭实训环节成为必然需求,学生在课堂实训中的磨炼能够为走上公安队伍打下坚实基础。
3.开展体现公安院校特色的模拟法庭能够促进警校学生法律素养的全面提升。模拟法庭使学生身临其境感受公平、正义和法律权威,进一步将法的价值及对法的尊重和信仰自然地转化为心灵的认同感,帮助其塑造良好的法律人格,培养学生对法律的崇敬感和法律职业感。
二、我校目前开展的模拟法庭实训项目的现状分析
1.《刑事诉讼法》课程模拟法庭实训教学强化公安院校特色力度有限。当前我校开展模拟法庭实训项目重在全盘掌握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以及法庭审判程序,而法庭审理程序包括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以及审前程序很难在模拟法庭实训教学中得到突出和强化,这样无疑弱化了人才培养方案中与公安工作结合的要求。
2.开展体现公安工作模拟法庭实训课程缺乏专业人员指导。我校为公安院校,联系的驻校教官主要为基层有丰富实战经验的民警,由于警察出庭作证在我国属于新规定,基层民警往往也缺乏相关经验,很难在实训教学环节中做到有效指导。虽然我校法律系也与滨江区法院有合作关系,但是还停留在我校学生旁听法庭审判以及协助开展法院工作这一“单向交流”阶段。
3.开展体现公安特色的模拟法庭实训教学缺乏必要的教学管理保障。首当其冲的困境就是模拟法庭课时安排较少,2节课的课时做完案情演绎、模拟庭审及交流评论三个环节非常紧张,同时模拟法庭的高效开展涉及案例选取、庭审演绎等多个环节,需要学校保障学生有足够的课外时间。当前过多的课程选择模拟法庭作为实训项目,开展模拟法庭是否充分结合该课程学科特色,其实际教学效果有待商榷,并且过于频繁使用模拟法庭也导致本来有限的法学实训场所加速了损耗,不利于实训项目的深入推进;开展模拟法庭实训项目受到了课时量有限的制约,模拟法庭设计案件选取、剧本起草、角色安排、庭审演绎、交流点评等多个环节,需要花费大量时间,而一个学期属于模拟法庭实训项目的课时只有短短的2到3课时,需要学生花费大量的课外时间,根据我校目前学生的日常学习和生活现状,一门专业课程很难为学生保障如此充足的准备时间,同时体现公安院校特色的模拟法庭课程缺少相应的教材,也让指导教师和学生在开展模拟法庭的过程中处于“边开展、边探索”的状态。
三、打造体现公安院校特色的模拟法庭实训项目的若干举措
以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及浙江警察学院顺利通过本科教学合格评估为背景,以打造符合公安院校特色的模拟法庭实训项目为出发点,以更好实现人才培养方案以及体现学科和专业特色为契机,以更好为公安实践服务为终极目的。
1.以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为背景,结合最新法律条文强化公安院校模拟法庭实训项目的针对性。具体来说,就是要把2013《刑事诉讼法》中的警察出庭作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等内容作为公安院校模拟法庭实训课程的必备要素,在开展实训的过程中强化这两个环节和知识点的应用,体现课程教学与学院特色的契合度。因此,只有指导教师进一步提升对2013《刑事诉讼法》的理解及相应实践业务水平,才能为更好开展体现公安特色的模拟法庭打下良好基础,而参加什么性质和类型的学习和培训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把警察出庭作证环节加入模拟法庭需要安排专门的角色,同时需要做好相关模拟法庭剧本的排演,在模拟庭审结束后要安排专门的参演人员交流心得体会环节,这样更能够加强实训的效果。在强化非法证据排除法则的规定上,可以让扮演法官的学生有主动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意识,通过结合2013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体现非法证据排除法则,最后在教师的点评环节可以通过“程序性制裁理论”加深学生对非法证据排除法则的认识。
2.加强实践部门对模拟法庭实训教学的指导,进一步提升模拟法庭实训项目开展的水平。在模拟法庭实训教学开展的过程中充分依托我校“校局合作”平台,在驻校教官选派中尽量选取有出庭经验的民警来校指导,由于警察在刑事案件中出庭作证在我国公安执法实践中尚属于新问题,可以尽量选择有行政案件出庭应诉经验的民警定期与教师进行业务交流探讨,与学生做专题讲座的方式,为我校模拟法庭实训教学提供指导。同时进一步加强法律系与滨江区法院的对接,除了继续选拔学生旁听法庭及协助办案以外,还要定期安排有经验的法官为警校学生进行指导和交流,笔者认为还可通过聘请法院的专职审判人员作为兼职教官,通过信息交流、业务探讨的方式,为我校更好开展模拟法庭实训活动提供专业指导,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探讨把部分案件的审判放到我校模拟法庭实施的可行性。除了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专职人员进行指导以外,也可以邀请有丰富出庭应诉经验的律师为我校教师和学生进行专业辅导,为进一步提升模拟法庭实训项目的开展水平提供有力帮助。
3.从教学管理层面,通过多种手段保障模拟法庭实训教学环节高效开展,进一步体现公安院校特色。首先,科学合理地把模拟法庭实训项目与课程教学安排相结合,让实训项目与课程性质紧密结合。其次,笔者认为一个学期三个实训项目,6到9个实训课时可以全部用来开展模拟法庭,实训项目要达到良好的效果不在乎数量和种类的多寡,而在于实际取得的效果,因此三次实训课时如果都为模拟法庭服务可以起到很好的效果,比如,第一次实训课时是案件演绎还原,第二次课时是模拟法庭审判,第三次课时交流与点评。而且三次实训可以安排在学期结束前的三次课,通过开展一次深入的模拟法庭也是对整个学期所学知识的总结与复习;第三,在开展实践教学环节中需要经常总结和凝练,教学主管部门能够为开展模拟法庭实训项目的研究提供相应的激励机制,投入专门的人力和物力编写相关教程和论文,同时有条件的情况。可试点探索模拟法庭比赛,从而进一步提升实训项目的开展水平。
参考文献:
[1]胡正昌。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创新-以模拟法庭实践课程为视角。课程教育与研究,2013(01).
[2]欧林波。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对侦查活动的挑战与应对:以新刑诉法的实施为出发点。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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