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精神心得体会文章整理38篇
民法典体现了公平正义,强调个人权利与社会责任的平衡,推动法治进程,增强法治意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以下是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学习民法典精神心得体会文章整理”相关范文,供您参考!
目录
1.工人日报评论员林琳:
民法典:每一条款背后都是大写的"人"字------5-
2.王彦:
守护人民的一生民法典照亮人心照耀法治进程------8-
3.樊虹壹:
民法典为人民幸福护航------11-
4.顾一琼:
民法典:彰显人民至上映射奋进时代------13-
5.何金燕:
民法典为人民而书写------15-
6.证券时报评论员:
以良法促善治民法典将成制度"新坐标"------17-
7.舒圣祥:
民法典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里程碑------20-
8.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谢鸿飞:
民法典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助推器------23-
9.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
民法典开启权利保护新时代------26-
10.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
集中体现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一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典------28-
11.深圳特区报评论员庄媛:
以人民的名义,开启民法典时代------33-
12陈光:
《民法典》:蕴新时代精神,护佑公民私权------35-
13.曹显钰:
实施民法典念好"三字经"------40-
1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王轶:
民法典:回应"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44-
15.刘锐:
充分认识实施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49-
16.吕忠梅:
以绿色民法典回应环境民生关切------54-
17.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张顺昌:
民法典开启社会治理法治化新时代------59-
18.中国纪检监察报:
纪检监察干部要学好用好民法典------64-
19.王利明王轶冯小光:
民法典的诞生与时代发展------67-
20.人民法院报评论员:
掀起学习贯彻民法典高潮------80-
21.厦门理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阮辉玲:
走入"民法典时代"------83-
22.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
民法典时代行政法的发展与完善------87-
23.许庆光:
让民法典走进群众心里------91-
24.德州市委党校刘恒:
民法典彰显新时代法治精神------93-
25.吴丹盈:
民法典,开启法治时代新篇章------96-
26.阿斯力格:
以民法典实施提升"中国之治"------98-
27.柴振国王晶:
民法典:新时代的人民法典------101-
28.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黑龙江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震:
以人民为中心的新时代民法典------107-
29.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雷秋玉:
民法典彰显中国特色与时代精神------111-
30.石时态:
认真贯彻实施民法典奋力践行法院新担当------114-
3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曹明哲:
民法典物权编亮点解析物尽其用民尽其力------116-
32.高继明:
准确把握民法典的制度价值更加突出检察权的人民属性------127-
33.扬州市司法局局长苏满满:
以实施民法典为契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129-
3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施小雪:
民法典实施对法治公安建设至关重要------132-
35.马旭红:
民法典:一部人本的法典------136-
36.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
民法典:绿色理念护航生态文明建设------139-
37.光明日报评论员:
民法典是治国安邦的基础性法治工程------145-
38.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程凤义:
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是人民法院的时代使命------147-
民法典:每一条款背后都是大写的"人"字
工人日报评论员林琳
20xx年5月25日
"民事权利保护即将进入法典时代""民法典'磨法师',六十六年'磨一法'""民法典来到身边,这些干货你get到了吗?"近日媒体上关于民法典的报道不少。民法典之于百姓权利、社会治理、国家法律体系的地位和意义,以及国家立法机关、几代民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为此付出的努力,越来越清晰地展现在公众面前。
作为今年全国两会的"重头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已经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部"人民权利的法律宝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呼之欲出。
民法典的编纂是将既有的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民事法律和制度进行系统整理、统合,同时结合中国改革开放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立新的制度。民法典草案审议通过施行后,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及民法总则都将同时废止。
就好比商家整理货架--将销量好的、受欢迎的留下,将过时的甚至过期的下架,而新鲜出炉的、人们急需的则要进货、上架。并且,这些商品不再是分散各处的,而是集中统一到一个货架上。如此焕新之后的货架无疑更清晰明了、更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和期待。当然,编纂法典的过程要比整理货架复杂、艰难得多,尤其是民法典要调整的是千头万绪的社会生活和千差万别的平等主体。
综观民法典草案的1260个条款,每一个条款背后都是大写的"人"字。有的是明确人的权利、回应人的诉求。比如,民法典草案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明确界定何为隐私,明确禁止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明确要求基因编辑等新技术不得违背伦理道德,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等;比如,在物权编新增居住权,明确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比如,明确胎儿也有继承权;比如,针对疫情防控,民法典草案明确保护特殊情况下无人照料的"被监护人",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特殊情况下开展应急处置的责任,并明确业主的配合义务等。
有的是解决人的痛点。比如,针对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事件,民法典草案不仅规定了高空抛物者的侵权责任,还规定了物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担负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有关机关的调查职责;针对套路贷、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等;针对此前引发诸多纠纷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等等。
有的是尊重人的意愿。比如,草案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增加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让遗嘱尽可能体现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达。
归根结底,民法典草案的字里行间,有的是对社会现实的回应,有的是对弱势群体的关照,有的是对价值观的引领,规范着社会行为的方方面面,关系着工作生活的时时刻刻,呵护着人民权利的点点滴滴。
随着权利保护范围的扩大、力度的加强,随着权利边界、行为规则、侵权责任的明晰明确,人们维权的成本将更低廉,司法机关处理相关纠纷、案件的依据将更清楚,定纷止争的效率也将进一步提高。这也意味着,我们的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都将迈上新的台阶。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民法典草案的编纂过程是对上述理念的践行。期待代表委员充分讨论,建言献策,继续擦亮民法典草案的"人"字光芒,共同见证这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国家治理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典的面世。
守护人民的一生民法典照亮人心照耀法治进程
王彦
20xx年5月25日
昨天,全国两会进入第四天,有一项重要议程备受关注,就是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这意味着,经过全国人大代表的审议,新中国首部民法典将在跑完最后一程立法程序后正式问世,从此守护人民的一生。
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现在,一部具有中国特色、彰显时代精神、凝聚改革开放实践经验、更承载着14亿中国人民期许的民法典,正向我们走来。
守护人民,民法典筑起的是一张全时段保护网。
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一个人,从呱呱坠地开始,就天然地与社会发生关联。民法典草案,不仅将个人生老病死涉及的方方面面纳入法律范畴,还在总则编"自然人"章节中加入新规,把一个人受保护的起始点前移到了胎儿时期,是真真正正适用"一生一世"的法典。
守护人民,民法典织就的是一张为了增进人民福祉、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保护网。民法典草案7编加上附则,84章、1260条,总字数逾10万从衣食住行到生产生活,无论合同、物权抑或人格、隐私,都与每个人休戚相关。我们每个人、几乎所有民事活动,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也由此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事权利宣言书"。
民法典之所以能照拂到人民生活的各个层面,因为其立法过程,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生动实践。
民法典编纂工作自20xx年启动以来,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具体部署,立法工作机构认真开展研究,广泛深入调研,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意见建议,不断对草案进行完善。
民法典之所以能照拂到人民生活的各个层面,更因为其编纂进程,本身是中国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直面人民关切、反映人民利益诉求、捍卫人民权利、让人民更有法治尊严的过程。
相关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立法工作机构均通过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开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数据统计显示,自20xx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7次公布各分编及民法典草案,累计收到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建议。仅(20xx年12月28日)至(20xx年1月26日)民法典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中国人大网就收到13718位网民提出的114574条意见。可见民法典立法的参与之广。
当立法机关努力倾听人民心声、积极回应社会热点、满足新时代人民法治需求,立法的每一个环节便凝聚了社会生活规则的最大共识,也成为新时代风貌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底色彰显。
比如,对个人权利尊重和保护是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的价值归属,这次民法典草案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彰显了21世纪信息社会背景下人格权保护的特殊价值。比如,民法典草案明确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让近几年频发的"扶不扶""救不救"不再困扰公众,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有助于鼓励更多平民英雄的涌现。比如,民法典草案明确对高空抛物伤人的的侵权责任规定,为受害人提供了"兜底"保障,体现了社会治理的原则,是将人的价值和尊严置于法律保护的至高地位;而民法典草案对孩子给游戏大额充值、App过度处理个人信息等问题的补白,则直面了数字化时代个人权利面临的现实挑战。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座大厦之重要柱石,民法典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根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而秉持坚定的人民立场、深厚的人民情怀,渐行渐近的民法典时代,也终将照亮人心、照耀法治进程。
民法典为人民幸福护航
樊虹壹
20xx年5月26日
"充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民法典成为新时代保护各族人民民事权利的好法典",5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疆代表团审议民法典草案时,我区全国人大代表们如是说。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承载了人民群众对于民事权利获得更充分保障的渴求,回应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可以说是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彰显以人为本的理念。民法典草案的突出特征是以人为本,将人的价值和尊严置于法律保护的至高地位。比如,民法典草案将一个人受保护的起始点前移到了胎儿时期,完善了遗产继承、亡者的名誉保护等法律问题,对于保护个人隐私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让人的一生都有"尊严"。
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恪守法律秩序和公序良俗,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原则和底线。当前,一些治理难题困扰着我们,比如,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等,这些都能在民法典草案中找到解决问题的良方。还有,民法典草案回应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更好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定和回应体现了社会治理的原则。相信民法典的实施,将会塑造出社会文化的新特征、标注出社会文明的新高度。
"人民导向"提高立法质量。民法典是与广大人民群众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之一,要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必须充分倾听来自人民群众的声音。据统计,民法典编纂工作启动以来,仅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到的意见建议数量就达到破纪录的102万多条。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充分考量和吸纳民意,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体现了"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
民法典令人期待,它必将逐步提升公民的法治素养,提升国家的法治水平,为人民群众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保驾护航。
民法典:彰显人民至上映射奋进时代
顾一琼
20xx年5月26日
民法,是社会生活的记载与表达,而民法典更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真实写照,更是一个民族思想意识、精神文化的集中体现,彰显了人民至上,映射了奋进时代。
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标志着中国对于个人权利保障体系的新发展,也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进步。
7编加附则、84章、1260个条文,民法典编纂过程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热点诉求,满足新时代人民法治需求,全方位保护人民民事权利,"要让立法的每一个环节都凝聚着社会生活规则的最大共识,也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法治建设而更加深入人心"。
顺应时代发展,紧扣民生关切,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也充分体现了为民的立法初心,彰显了依法治国的进程。
"民法典将这样影响你的生活",从婚姻关系、财产继承,到隐私权、人格权民法典草案以一个个具体而微的视角和关切,出现在神州大地、亿万百姓的眼里、嘴边--这,恰恰是一部法律被需要、被期待、被给予厚望的最好佐证。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为顺应时代、回应关切,民法典立法过程的科学性、完善性、系统性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民法典编纂过程,先后10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和建议。
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覆盖到了人们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每一编都与时俱进,闪耀着时代中的亮色。
编纂一部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其顺应了时代要求和人民意愿,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体现了国家治理的内在要求,贯穿了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彰显了文化自信的深厚底蕴,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对于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具有深远意义。
赋予权利,规制责任,民法典赋予了社会细胞在法律框架下健康、蓬勃发展的能力,也必然会使得整个社会肌体富有活力、充满张力、饱含魅力。
以"人"为基础,以"民"为中心,以"私权"为支柱的民法典,将构成现代社会治理和法治文明的基本面,更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为人民而书写
何金燕
20xx年5月26日
法律,国之重器;法典,则是重中之重。"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民法是社会生活领域最重要、最基础的法律,关乎百姓日常生活,关乎国家经济制度,关乎社会方方面面。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民法典(草案)》正式提交审议。连日来,这部涵盖了生老病死、婚丧嫁娶、衣食住行等方方面面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成为代表委员们讨论的焦点,也成为社会各方瞩目的话题。
《民法典(草案)》的编纂,之所以受到这般高度关注,是因为里面的每一个字,都为人民而书写。例如,草案中备受关注的婚姻家庭编,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有利于尽可能挽救当事人的婚姻,避免当事人因为一时冲动而草率离婚,并强化当事人的家庭责任感,着眼于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观念。不论男女老幼,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权利保护等,都可以从中找到法律依据。
《民法典(草案)》的编纂,体现了与时俱进、问题导向的立法回应。近年来,互联网信息技术对隐私权保护带来巨大挑战,生物基因技术滥用对伦理道德造成冲击,人格权编将"隐私"定义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扩大了隐私权保护范围;将同样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功能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范围,使个人信息保护更加全面、严谨、细微。
民法典的实施将是我国法治建设领域中的一件大事。此次编纂,全面、清晰、有效地划定权力边界,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呈现于理明晰、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良法境界,符合我国国情和广大人民群众所思所盼。
"徒法不足以自行"。宣传普及,是让法典走入千家万户的重要环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应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法宣效果,推进法典精神、法治理念、法律规定落地生根;与此同时,及时出台配套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加强对法典的学习与阐释、执行与监督,使之更好地规范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彰显增进民生福祉、护航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善治的综合效应,让法典确立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和发展胜势。
以良法促善治民法典将成制度"新坐标"
证券时报评论员
20xx年5月27日
从衣食住行到生老病死,从婚姻家庭到物权债权,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呼之欲出。十多部民事单行法"聚沙成塔",66年民事法律创立和修订的"接力赛",几代中国人"厚积薄发",终于创设出这一部科学性、系统性的制度成果。
以良法促善治,这部兼具中国特色、时代特征,反映人民意志的良法,将在中国制度文明史上树立"新坐标"。
良法当反映人民意愿,维护法律秩序,引领良好风俗。
作为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人格权在民法典草案独立成编,开创了世界民法典之先河。我国民法典一改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思想,在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中突出人身关系,将人格权与物权、合同、婚姻家庭、侵权责任编等并列,更为强调对自然人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保护,彰显了民法典"以人为中心"的人文主义思想。
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民法典草案通过规定赡养权、抚养权、扶养权等,落实公序良俗和家庭道德规范,让自然人外延到家庭、婚姻关系中,同样得到权利的保障。
不限于"从摇篮到坟墓",民法典草案对人身权利的保护,还从自然人扩展到胎儿和遗体。民法典创设的"胎儿利益保护"、"被侵权人死亡"后的侵权保护条款,彰显了新时代对人格权保护的充分重视,也体现了对人的成长和发展的终极关怀。
良法当把脉时代需求,体现时代特征,引领历史潮流。
民法典草案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基本原则;顺应信息时代潮流,保护网络时代隐私权,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完善电子合同规则,细化网络侵权责任;回应新时期人民关切,通过规范胎儿权利、高空抛物、居住权制度等,让各类处于模糊地带的权、利、责有所依归,人们的社会生活得以"定分止争"。
民法典草案回应现代科技发展,站在时代潮流之巅,将成为兼具前瞻性、引领性、开放性、包容性的二十一世纪民法典的代表。
良法还当兼具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传承中华文化的"精气神"。
民法典草案强调诚信建设、传统道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了中国特色法律制度。"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提出"离婚冷静期"等,突出了维护家庭和睦的传统价值取向;强调对未成年人保护,保障老年人权利,规范婚姻财产关系等,不少规范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为世界民事立法和进步提供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
作为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民法中蕴含的权利意识、契约意识、平等意识、责任意识等,终将以良法促善治,为我国建设法治国家,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奠定坚实的制度根基。
从世界现存第一部完备的成文法典《汉谟拉比法典》到英国的《大宪章》,从《拿破仑法典》到《德国民法典》,人类历史的发展,世界大国文明进步的每一个重要时刻,都会留下具有标志性的制度成果。而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征,反映14亿人民共同意志的中国民法典,也将成为中国制度文明史上的"新坐标"。
民法典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里程碑
舒圣祥
20xx年5月27日
审议民法典草案,无疑是今年全国两会的重头戏。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典化法律即将诞生。经过一代代民法学者接力奔跑,我们终将告别"散装"民法时代,迎来崭新的民法典时代。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市民法,是权利法,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就是要将这个"总和"尽可能囊括到一部法典之中。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一生各阶段的权利,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所有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遵循。
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最基本的职能是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与刑法不同,民法典充分尊重意思自治的原则,主要通过任意性规范而不是强行性规范来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典是民事生活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它贴近每个人的现实生活,直接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慈母般地注视着每一个人,保护着我们的诸项民事权利。
虽然是新法,但民法典并非凭空出现,而是对现有民事法律的梳理、整合、完善,使之更加体系化,更具系统性。我们已经有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还有20xx年通过的民法总则以及仍在继续适用的民法通则。单行法律数量很多,内容庞杂,体系化不强,因为立法时间先后不一,很多还存在抵牾之处。
如今,这些法律的主要内容以及司法实践中形成的相关司法解释,共同汇聚成了这部共1260条、10万余字的民法典。原本"散装"的民法各单行法律,将整体搬入民法典这个雄伟的"大厦"。经过整理、编订之后,在划定好的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等7个"楼层"里,各归其位,秩序井然。
在民法典新增内容里,用益物权中增加的居住权,可能将是影响最大的。老人把房子过户给子女或者"以房养老"卖给他人,夫妻离婚一方没有产权又无房居住等,都可以要求设立居住权。合同编中,基于此次疫情增加了国家订
货合同制度,还增加了4种典型合同。此前并没有单行法律作为基础的人格权,更是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了,具有鲜明的时代性。
民法典变化之处也很多:代位继承中,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以后也可代位继承;遗嘱部分,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更尊重遗嘱人的意思自治;收养不再要求收养者无子女,被收养人不再限于不满14周岁;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是禁止结婚的情形,代之以隐瞒重大疾病可以撤销婚姻。
民法典是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是各类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遵循,是公民权利与市场经济的一本通。作为新中国首部带"典"字的法律,民法典时代的到来,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里程碑,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标杆。
民法典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助推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谢鸿飞
20xx年5月27日
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带"典"字的法律,民法典的编纂和颁行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入新阶段,必将对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产生深远而积极的影响。它的践行,将有力提升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民法典有助于将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作为确认和保障民事权利的重要法律,民法典第一条即开宗明义,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同时,作为权利法,它赋予民事主体丰富多元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类型,并在其受到侵害时给予充分救济。可以说,民法典大幅提升了我国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水平,进一步将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范围拓展到所有的财产权,包括股权、知识产权等。这是我国法律史上第一次将私人财产权和国家享有的财产权相提并论,并赋予两者平等的法律地位。民法典对民事权利强有力的保障,必然要求公权力机关充分尊重民事权利;任何对民事权利的干预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经过合法程序,否则将构成违法。公权力对民事权利的尊重可以有效限制权力滥用,使依法行政落到实处。
民法典有助于司法公正的更好实现。民法典的编纂并非平地起高楼,而是以《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收养法》和《继承法》等九部民事单行法为基础,同时整合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领域的司法解释,最终整合为七编1260条的有机体系。它消除了各民事单行法之间以及它们和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并在总结司法实践的经验、借鉴各国共同规则的基础上,新增不少条文,以回应我国经济、社会、生态等领域的迫切法律需求。法院在适用民法典裁判时,将依据统一的裁判规范,民事纠纷"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将实质性减少,从而将民事领域内的司法公正提升到一个新高度。
民法典清晰厘定了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它为市场经济提供了三方面法律资源:一是规定了市场主体资格,赋予自然人选择以公司、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方式从事市场交易的权利;二是赋予市场中的各种交易要素以民事权益,并保障其合法流通;三是通过《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为市场经济提供了细致而微的裁判规则。这些规则可以有效区分公权力的运行领域和民事权利的存在空间,进而区分政府和市场的各自边界。
民法典能够有效激发创新创造的活力。"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不仅为民事主体提供社会交往的重要规则,而且也为其实现人生理想提供了制度资源。民法典中的非营利法人制度不仅可以促进国家和社会通力合作,纾解国家提供公共资源的压力,而且可以激发民事主体的公共精神,成就其经济利益以外的高远追求。此外,民法典承认民事习惯可以在特定情形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意味着它承认社会可以创新交易模式规则,能够更好释放社会活力,鼓励创新创造。
编纂民法典,本身就是国家法治水平达到一定高度的产物。饱含着14亿中国人民意愿、承载着五千年中华文明精粹、凝聚着改革开放实践经验的民法典,必将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强大制度保障,成为新时代中国制度文明的重要基石。
民法典开启权利保护新时代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
20xx年5月27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审议,民法典编纂进入最后冲刺阶段。可以说,民法典是私权保障的宣言书,其颁布标志着一个权利保护的崭新时代的到来。
民法典对民事权益的保护适应了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彰显了时代精神,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性。
为适应互联网、高科技发展的需要,民法典人格权编在我国立法上第一次引入了私生活安宁这一权利,并通过反面列举的方式,对侵害私生活安宁的各种典型方式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禁止行为人实施发送垃圾短信、垃圾邮件等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禁止非法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禁止非法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等,有利于保障社会生活的安定有序。
为适应大数据发展的需要,民法典承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声音利益的保护日益重要,民法典承认了声音作为一种新型的人格利益,以适应未来人格利益发展的需要。
为适应信息社会的发展需要,民法典不仅详细列举了个人信息的种类,也扩张了个人信息的内涵,并确立了一系列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则。可见,民法典不仅保护各项民事权利,而且也将各种新型的合法利益纳入保护范围,保持了权益保护范围的开放性。
民法典提供了完整、多样、便捷的权利保护方式。权利的救济应当先于权利,民法典为多样的民事权利提供了多样的保护手段。从为恢复权利人对其权益圆满支配状态的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到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继续履行请求权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从针对人格权侵害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到适用广泛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从补偿性的损害赔偿,到特殊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民法典为所有民事权利的保护提供了足够的"武器"。鉴于在现代社会,互联网对损害后果具有一种无限放大效应,相关的侵权信息一旦在网上发布,即可在瞬间实现全球范围内传播,损害将覆水难收,受害人的权利很难恢复原状,因而,在保护权利、救济受害人的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更正权、删除权以及禁令等制度,强化了损害预防的功能,这有利于及时制止、停止侵权信息的传播,防止损害后果的蔓延。民法典在保护民事权利的同时,也有效协调了民事权利与其他利益之间的冲突。例如,有效协调财产权的行使与公共利益、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妥当处理人格权保护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关系,以及名誉权保护与鼓励创作自由的关系等。民法典确认了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等法律原则,对民事权利的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从而妥当平衡权利的冲突,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民法典通过保障民权,旨在实现人民的福祉,保障人民的美好幸福生活,这也为全面依法治国宏伟蓝图的实现奠定了坚实基础。
集中体现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一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典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
20xx年5月28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法学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没有离开意识形态指导、纯粹为编纂民法典而编纂的民法典。我国的民法典具有社会主义本质属性,它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编纂的,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服务人民、保护人民的理念贯穿始终,彰显出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
中国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充分回应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引领二十一世纪潮流的民法典,不仅在我国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而且将在世界民法典的立法史和人类法治文明史上写下浓重一笔。
一、增进人民福祉,是中国民法典立法宗旨所在
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此次编纂的民法典,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编纂民法典少不了学习借鉴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国家有益的立法经验,但我们不是盲信盲从,也不做西方法典的搬运工,而是立足中国实际、直面中国问题,在批判借鉴外国法学理论、制度、概念的基础上,形成了一部真正"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典。最大化地谋求人民的利益,全面保障人民的权利,是中国民法典的立法宗旨和特色所在,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以资产阶级私有制为基础。西方历史上,虽然很多民法典的起草倡言实行主权在民,但由于私有制的存在,实际上难以真正实现。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才使得主权在民得以真正实现。
从内容看,民法典草案共七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每一编、每一条的背后都包含着我们党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不变初心。比如,草案创造性地将关于人格权的规定独立成编,突破了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体系的安排,这也是我国民法典草案最大的亮点之一。工业时代以前的民法典,注重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更多强调物的归属、利用和保护,我国民法典适应当代人格权的发展趋势,创设人格权编,通过正面列举的方式,对各种人格权益予以确认,从而实现对人格权益的积极保护,体现了鲜明的人民性。
从编纂过程看,草案最大范围凝聚了共识、取得了"最大公约数"。立法机关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广泛听取和尊重各方面的意见,广大专家学者、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建言献策。可见,在我国,立法权属于人民,不是资本的力量在起作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一条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得到了充分彰显。
二、回应时代之问,引领信息文明时代的民法发展
时代孕育法典。世界各个国家的民法典无不打上了时代的印记。当前,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孕育兴起,特别是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制造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等广泛渗透到几乎所有领域,带动了以绿色、智能、泛在为特征的群体性重大技术变革,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全球治理等方面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我国的民法典只有回应时代之问,才能真正称得上二十一世纪的民法典。
比如,为回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的挑战,民法典草案总则编明确肯定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客体地位和财产属性。数据是信息的表现形式和载体,被誉为信息文明时代的能源,足可比肩,甚至远远超越工业文明阶段的煤炭和石油。但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背景下的财产不同,数据这类新兴财产,一方面财产的总量不断增加,而且没有上限,易复制,可共享;另一方面在平台经济背景下,数据价值的创造是各方共同参与、持续互动与合作的产物。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xx年4月9日)发布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研究根据数据性质完善产权性质",民法典草案总则编的规定为推动未来在数据领域形成更多、更高程度的法律共识提供了依据。
再比如,就信息文明时代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民法典草案总则编强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在合同编,对当事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合同以及合同履行设置专门的法律规则,明确认可在当事人未作特别约定的情形,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在侵权责任编,对网络侵权作出了更为周全的规定,强调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三、彰显民族精神,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民法典是民族精神的立法表达,包含着一个民族的精神密码,凝结着对社会价值共识的确认和道德风尚的指引。世界各国民法典编纂史表明,一个国家民法典只有根植本土、兼收并蓄,才能更具生命力。
1814年,德国法学家萨维尼与另一位学者蒂堡发生过一场激辩,争论的焦点是德国有无能力编纂民法典的问题。尽管当时德国已经形成了民法学体系,民法学大家也不断涌现,但萨维尼还是认为,德国民法学并未深入研究德国的"民族精神",即民族的实践理性、观念世界和生活方式,尚无法为民法典提供坚实的智力支持。这场辩论的历史启示是,民法典的编纂必须要解决民族性问题。
中华文明悠悠五千年,是世界诸多文明中唯一没有中断过的文明。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民法典的编纂承担着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中,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的重要使命。民法典草案的一个鲜明特色,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比如,分设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将"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写入草案,等等。这些规定的背后正是中国深厚的家文化。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民法典草案的这些规定凸显了维护家庭和睦的基本社会理念和价值取向,将更有利于构建和睦、健康、亲情的家庭生活秩序,塑造夫妻有爱、父慈子孝、亲属有情的家庭关系,进而对整个民族和国家起到指导和教育的作用。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编纂一部增进人民福祉、回应时代之问、彰显民族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典,必将为广大人民群众过上更好生活提供一个有力的法律支撑,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
以人民的名义,开启民法典时代
深圳特区报评论员庄媛
20xx年5月29日
中国民法典诞生!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下午3时举行闭幕会,表决各项决议草案、法律草案和决定草案。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7编加附则、1260个条文、沉甸甸十余万字,民法典凝聚了几代人的心血,承载着国人的期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座重要里程碑。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民法典姓"民",彰显以人民为中心。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既是民法典的出发点,也是民法典的落脚点。大到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保护,小到高空抛物、高利贷、霸座、手机APP收集信息、小区电梯广告等问题,民法典处处聚焦百姓关切,破解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回应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先后10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和建议。广集民声、汇集民智,"开门立法"的群众路线也充分体现了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法治理念。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鲜明的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在民法典的字里行间中充分彰显。当前,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孕育兴起,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全球治理等方面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带来了新的法律课题。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有效应对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对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保护带来的威胁;为适应新发展理念的要求,总则编确定了绿色原则,强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要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完善电子合同订立、履行规则,细化网络侵权责任民法典有力回应时代之问,直面现实挑战,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立法态度。
民法典不仅是法律条文的编纂,更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精神的立法表达。"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民法典总则编第一条开宗明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中国建设。民法典透露出中国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文化底蕴,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规范,向世界法治文明的进步贡献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民事立法方案和经验。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民法典应解决时代"痛点"而生,乘美好生活浪潮前进,必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坚强法治保障,为人民幸福保驾护航。
《民法典》:蕴新时代精神,护佑公民私权
陈光
20xx年6月1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我国乃至世界立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事件,也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一项标志性成就。民法典的编纂贯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民事法律制度体系化的需求。民法典作为人民权利的宣言书与保障书,又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中的法律规定涉及每一个社会主体,将对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产生深刻影响。
一、民法典蕴含了新时代的精神理念,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新时代发展定位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新中国成立尤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懈奋斗,成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摆在战略突出位置,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的合同、物权、侵权和婚姻家庭等民事法律制度,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推进而不断发展完善。民法典在总结现行民事法律制度及其实践经验基础上,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基于对美好生活追求而产生的法律新需要。例如,针对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事件,民法典不仅规定了高空抛物者的侵权责任,还规定了物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担负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公安机关等的调查职责;针对夫妻双方的债务认定问题,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从而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针对套路贷、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民法典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并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等。
民法典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既继承发扬了优秀传统文化,又借鉴发展了人类法律文明成果,将对我国文化传承和社会进步产生积极推动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讲话中指出,中华民族有着深厚文化传统,形成了富有特色的思想体系。要推动中华文明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激活其生命力,让中华文明同各国人民创造的多彩文明一道,为人类提供正确精神指引。在人类法律文明史上,罗马法以民法见长,是全人类的法律文化遗产。在近现代各国民法典中,影响最大的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这两部法典不仅吸收了罗马法的精神实质,也承袭并发展了罗马民法的体例。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立与发展的过程,也是对古今各国尤其是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国家民事法律制度借鉴吸收的过程。民法典的编纂是一项中华文明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的活动,充分体现了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同人类法律文明成果之间的共生互融、交相辉映。例如,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其立法宗旨之一,在总则编中确立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绿色原则,以及在婚姻家庭编中规定离婚冷静期所反映的对家庭和谐稳定伦理的维护等,这些都可以视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人类法律文明成果在民法层面的具体转化和表达。相信随着民法典颁布实施,其所蕴含的契约精神、诚信观念和公平原则等私法理念,将更好地融于人们的日常思维与交往行为之中,推进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与发展。
二、民法典有助于更好地实现以良法促善治,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多方面的显著优势,其中之一便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在避免原来诸民事单行法协调不足等弊端同时,还建立健全了一系列新型民事权利或制度,大大提升了民法自身的内在品质。例如,现实中因救人成被告的事件多次发生,"扶不扶""救不救"问题一度困扰了许多人。民法典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有助于避免所谓的"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的出现。作为民事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民法典将原来的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民事法律制度进行系统整理与统合,同国家其他领域的法律法规一起,共同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从而为推进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更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民法典坚持以民事权利的保护为立法本位,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尊重和保护公民私权的坚定立场,为各类民事主体有效行使权利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政治权利、民事权利和社会权利等具体类型。以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为基本构成的民事权利,既是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内容之一,也是公民行使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等权利的基础。民法典在规定传统的物权、合同与侵权等民事法律制度外,专设人格权编,系统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人格权利,这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的自由与尊严。例如,互联网数字化时代,面对电信诈骗、人肉搜索、垃圾短信等侵扰,个人隐私和信息该如何保护,成为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民法典对此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利用的基本原则,要求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收集和处理,并要符合相应的条件。此外,民法典新增居住权,明确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明确规定基因编辑等新技术不得违背伦理道德;明确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等。概言之,民法典为人们权利行使与保护提供了依据和指南,字里行间承载着对"大写的人"的尊重与保护。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包含两层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人们普遍的遵从,而人们所遵从的法律又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治应是良法之治。显然,民法典已经具备了良法的品质,所需的是社会中每位公民或每个民事主体的切实遵守和有效实施。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认真学习民法典,正确适用民法典,使民法典所蕴含的时代精神和私权保护理念真正落在实处,使你我都能够在这个伟大的时代实现自己的梦想!
实施民法典念好"三字经"
曹显钰
20xx年6月2日
盛世立法,典范天下。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通过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由此迈入"民法典时代"。
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在法律体系中,如果说宪法是天空中高扬的旗帜,那么民法就是大地上坚实的脚步。"立法5年磨一剑,民法典开启中国民事法律新时代;司法踏上新起点,民法典开启执法新征程。从民法到民法典,一"典"之加,映照立法水平质的提高,呼唤执法水平同步提升。实施民法典,要念好"三字经",把这份关乎14亿人民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的"权利宣言",切实落实成维护14亿人民奋斗发展、幸福生活的"护航保障"。
念好"民"字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民为邦本,法系根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体现党的理想信念、性质宗旨、初心使命。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根本目的就是让人民过上好日子。1950年4月,新中国通过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也是新中国第一部民事法律。刚刚通过的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第一部直接以"民"命名的法典。以"法典"命名,表明凡是纳入民法典的规则,都是基础性、典范性的;以"民"命名,标明民法典紧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民立法、依靠人民,民之所呼、法有所应。民法典编纂过程中,10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建议。今年两会期间,根据代表委员等各方意见,民法典草案又作了100余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40余处,凝聚人民共识的"最大公约数"。民法典完整画卷上,始终贯穿着"人民至上"理念。由此推之,一切法规从制定、修改到落实,都应念好"民"字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维护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
念好"法"字经,坚定学法普法守法。法律是治国重器,良法是善治前提。我国自古以来就有成文法传统,新中国成立以来,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先后4次启动制定民法典,因立法条件尚不具备被搁置,但民事法律立法的脚步从未停歇。改革开放以来,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单行法律相继出台,民事法律规范体系逐渐完备,几十年来制定民法典的愿望一直在立法工作者和法学家心中占据着"C位"。20xx年第五次启动立法、刚刚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兼具基础性与典范性、历史性与时代性,既确认个人享有各项具体民事权利及边界、又保护个人正常行使和主张权利,既全面确认各类主体财产权满足物质生活需要、又广泛确认人格权满足精神生活追求,涉及社会经济生活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覆盖全民不分男女长幼"从胎儿到坟墓"的生命全周期。法者,天下之准绳也。念好"法"字经,落实民法典,必须坚定普法、学法、守法,既做遵行法律的自尊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当遵行法律的尊人者、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全国普法,把民法典普及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重点来抓,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走进中小学课堂、普及到乡村社区,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全民学法,人人自觉学习民法典,知权利、晓义务,知戒律、维权益。全民守法,遵守民法规则、守护法律尊严、守望和谐发展。
念好"执"字经,坚决维护法律生命力。"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人民守法、社会有序,个体违法、损人害己,执法公正、法自生威,执法不公、法威受损。古往今来史实表明,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来自公正执法。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公、违法不究,再好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的"纸老虎"。民法典是新中国条文最多的一部法律,贯穿每位公民的一生,涉及生产生活的所有领域。新时代,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对民事权利保障提出更高要求。比如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规定一系列保护制度,是与时俱进的立法创新;比如回应疫情防控新问题针对监护人制度、征收征用制度的修改,是新矛盾倒逼的立法完善,等等,如何确保有力有效执行?"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念好"执"字经,既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司法公信力,又要创新执法方式、改进执法方法,保障公平、维护正义,促进人民尊崇法律、信仰法律,提高法律执行力,增强法律生命力,提升社会治理力。
全面依法治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构成完整"链条",一个也不能"掉链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各级党政机关要带头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加强检查与监督,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让民法典内容与精神内化于心、外践于行,融入日常生活,成为行为规范,促进社会文明、和谐、稳定。
民法典:回应"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王轶
20xx年6月2日
我们编纂民法典就是要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就是要解决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问题。就此而言,民法典一定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民法典的立法目标,民法典全方位、多角度回应了民生的关键问题。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所回应"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一定都"不离日用常行内",一定都事关人们的衣食住行用。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民法典就是要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就是要解决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问题。就此而言,民法典一定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民法典的立法目标,民法典全方位、多角度回应了民生的关键问题。
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持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这就要求必须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因应这一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条的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修改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将"受法律保护"调整为"受法律平等保护",增加的"平等"二字,掷地有声,意义深远!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一段时期以来,城镇商品房小区内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矛盾逐年增多,不易化解,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首先是要发挥自治基础作用,基层群众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为探索创新基层群众自治实现途径,搭建便捷议事平台,做到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民法典物权编不但继续规定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还新增条款,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同时明确商品房小区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管理人等,都要由业主共同决定。其次是要发挥法治保障作用,法治是社会治理的最优模式,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要善于用法治思维推进社会治理、用法治方式破解社会治理难题,引导社会成员养成在法治轨道上主张权利、解决纷争的习惯,努力使循法而行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民法典物权编强化了保障、推动业主自治的法律规则,增加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适当降低了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因此必须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民法典物权编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同时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抵押权"一章关于耕地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
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推动"住有所居"取得新进展,民法典物权编在用益物权部分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居住权,明确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居住权以无偿设立为原则,但允许当事人例外约定有偿设立。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物权编确认居住权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幸福生活的期待。《老子》曾言:"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住有所居一直是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基于中国的国情和社会现状,实现住有所居并不意味着人人都拥有住房所有权,而是能有房屋用于居住并且能长期稳定利用,居住权制度有助于实现这一目的。此外增设居住权制度还能够推动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可以提升房屋的利用效率,以贯彻物尽其用的立法宗旨;有助于应对老龄化的挑战,并有效保障拆迁安置住户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家庭成员的居住权益。
针对此前法律实践中一度出现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乱象丛生、弊端明显,损害法律权威,危及婚姻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状况,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足生活实际、照顾民众习惯、兼顾各方利益,分层次、分类型确立了多元化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确立了稳妥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首先,夫妻双方以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方式作出共同意思表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承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承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再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承担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现代社会,城市人口日趋密集,住宅向高层化发展,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高空抛物行为,不仅会造成受害人人身及财产的严重损害,而且危害到了公共安全,成为人们"头顶上安全"的重大威胁,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经确立法定补偿义务制度的良好基础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则,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一旦发生,要求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以查清责任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属于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确立的前述规则,尚须注意两点:首先,需要给予受害人补偿的建筑物使用人,应当是"可能加害",但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这就意味着,只有当存在着虽不够充分,但有一定程度证明力的证据指向特定的建筑物使用人时,该建筑物使用人才需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如果没有任何有证明力的证据指向特定的建筑物使用人,该建筑物使用人就不需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更不需要给予受害人补偿。其次,给予补偿,不是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是负担法定补偿义务。因此,给予补偿的数额就不应适用有关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规定,而是应当由裁判者综合考量建筑物使用人加害的可能性程度、经济状况以及受害人的受损情况、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
充分认识实施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刘锐
20xx年6月3日
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学习宣传民法典、推动民法典落实提出明确要求。实施好民法典,需要充分认识民法典在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等方面的重大意义。
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必然要求。
以人民为中心,就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权利。民法是权利法,是由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社员权等构筑起来的权利大厦。人民的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主要体现在形形色色、内容各异的权利当中,人民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维护和发展,其根本利益也就得到了保障。民法典不仅吸收了既有民事法律中的民事权利,而且根据时代发展增加了隐私权、居住权、土地经营权等权利,进一步丰富了民事权利种类。实施好民法典,需要认真对待权利,尤其要呵护好"新生"权利,创造、完善权利实现的条件,营造良好环境。
以人民为中心,还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已被民法典纳入保护范围的利益。我们常说的保护民事权益,既指保护民事权利,也包括对民事利益的保护。民事权利在民法典中有确切的名称,如生命权、名誉权、隐私权、所有权、著作权、股权等,而民事利益是指被纳入民法保护范围,但尚未成长为权利的重要利益。例如,在民法典正式接受隐私权为独立权利之前,隐私利益已经得到了保护。民法典并未确定个人信息权,但却用10个条文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这说明个人信息已经被纳入民法保护的重大利益范围。
相对于早已成熟、定型的民事权利,对"新生"权利和利益的保护要困难得多,毕竟对这些权利和利益的全面认识、普遍认同还需要时间,准确把握保护的界限还需要实践探索,有些甚至还需要进一步完备相应条件。
实施好民法典,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的颁布,为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民法"一词源自古罗马法,罗马法的核心是民法,立基于比较发达的商品关系之上。恩格斯指出,"罗马法包含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律关系",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民法表达的是商品生产与交换的一般条件,包括社会分工与所有权、身份平等、契约自由。所有权是全部财产制度的基础,是身份平等和意思自治的舞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理解"法律的精神就是所有权"这句名言。从罗马法以来民法的演变及发展来看,民法的发达程度与市场经济的繁荣程度呈正相关。民法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为基本原则,奉行主体平等、机会平等、权利平等、意思自治、契约自由、诚实守信和权利保障,通过构建主体制度、权利制度、行为制度和责任制度为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提供基本遵循。民法典进一步优化了民事主体分类、丰富了民事权利种类、完善了民事合同规则、平衡了民事责任和行为自由,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提供了制度支撑。
民法典以法典的形式肯定、固化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新表述。民法典吸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将《物权法》"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修改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删除了时间限定,丰富了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从而有利于固根本、稳预期和利长远,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实施好民法典,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的基本要义是规范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民法典开出了需要保障的"权利清单"和"利益清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这些权利和利益,是对党和政府提出的实实在在的要求。
实施好民法典,需要把握好市场和政府作用的边界。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首先要相信市场主体的理性、相信市场的力量,并认真对待市场主体的权利,避免行政垄断、行业保护、地区封锁等乱作为。我们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就要对政府发挥作用的领域有清醒的认识,从而更加自觉地在该作为的领域大胆、负责的作为,避免不作为、慢作为。比如,市场交换的前提是产权明晰,而不动产确权登记的职责在于政府,如果确权登记不到位、不准确,不仅影响市场交换的活跃度,而且越是交换频繁,可能造成的矛盾纠纷越多。这也就是近年来中央下大力气推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原因所在。民法典删除现行法律关于不同动产担保由不同机构登记的规定,意在统一动产担保登记机构,提高登记效率和公信力。此外,民法典在不少地方明确规定了政府的责任。如针对业主大会成立难问题,第277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针对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认定难问题,第1254条明确规定:"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总的来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资源配置、微观市场活动则应遵循民法确定的基本市场规则。
实施好民法典,需要在立法、决策、执法及司法中妥当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民法典对权利的规定,不仅是在为人与人之间划清行为自由的界限,也是为公权力的行使者指示行权履责的边界。认真对待权利,不仅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对依法立法、依法决策和依法办案的要求。当然,尊重老百姓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权利不可限制,为了公共利益,政府不仅可以征收征用私人财产、限制公民自由,还可以征收税款,因此,真正的问题不是权利能不能限制,而是对私权利的限制本身限度何在。这里的限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目的的正当性--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公权力限制私权利的正当理由,也是唯一理由。二是形式的正当性--法定性。对生命、人身自由等的限制只能通过法律为之,对财产的征收征用一般也应通过法律规定,规定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基本权利。三是程序的正当性--纠纷的可诉性。权利人对权利的限制不服的,应当允许其通过诉讼等途径得到救济。四是征收征用情形补偿的正当性--公正补偿。征收征用是对个别人财产权的限制,即使出于公共利益,也不能让少数人牺牲过多。
民法典将于(20xx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未来的半年时间里,与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任务不轻,民法典的宣传普及以及可能出现的新问题的研究任务也不轻,只有充分认识实施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才能更好推动民法典实施。
以绿色民法典回应环境民生关切
吕忠梅
20xx年6月3日
民法典第9条确立了"绿色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将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的民法典。它意味着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增加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限制性义务,宣示了民法对绿色发展理念的贯彻。"绿色发展"作为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的重要体现,如何处理好现代社会生活中个人民事权利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是民法典贯彻"以人民为中心""人民至上"理念,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一、确立和贯彻"绿色原则",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负责
人类进入21世纪,环境保护成为今天的民法典必须作出回应的问题。从世界范围看,工业革命以后,人类对环境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污染和破坏,欧洲各国民法典因没有考虑资源配置可能付出的环境代价,所确立的意思自治、所有权绝对、过失责任等成为导致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日益严重的法律原因之一,进入20世纪50年代后,这些国家相继对民法典进行修改,增加了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内容。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也同样面临着环境问题,"未富环境先污、未强资源先枯"的情况亟待解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以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责任,真正下决心把环境污染治理好、把生态环境建设好,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民法典作为"社会经济生活百科全书",有效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法治工具,回应生态环境问题对经济社会生活带来的巨大挑战,满足人民群众对更加美好的生态环境的向往,是时代所需、人民所盼。
民法典遵循"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理念,把"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确立为从事民事活动所须遵循的"绿色原则",对传统民法秉持以个人利益中心的价值观进行了适度矫正。"绿色原则"通过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活动的总括性规定的地位和功能,以限制民事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方式调整人与自然关系,从根本上解决个人经济利益与生态公共利益的矛盾与冲突。
以"绿色原则"为依据,民法典在物权编、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中都直接规定了相应的绿色义务和法律后果。物权编第286条、290条、294条、326条、346条对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相邻关系都明确了绿色义务,为财产利用活动的绿色变革提供了直接依据;在合同编第509条、558条、619条、625条、942条规定了合同履行绿色要求实质上是明确了债权形式的绿色义务,为财产交易活动的绿色变革提供了依据;侵权责任编第七章专门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对环境侵权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全面规定为绿色权利救济提供了保障,可以遏制生产等行为朝不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这些规定有助于纠正环境保护义务仅是公法义务的片面认识,实现法律制度整体的绿色化转向,为直接从源头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民法依据。
二、建立"绿色条款"体系,确保民生福祉得以实现
我国当今所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既源于绿色发展的理念贯彻得还不够全面,使生态环境问题成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也源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制度不尽完善,使国家提供生态环境公共产品的能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还存在"短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发展经济是为了民生,保护生态环境同样也是为了民生。""绿水青山不仅是金山银山,也是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保障。"
这些论述极大深化了传统民生理念、拓展了民生内涵、丰富了民生层次,在生态文明新时代彰显与赋予了民生的物质利益基础上的环境利益。
首先是为满足人民对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而进行优质生态产品的充分供给和公平分配。民法典第242条、246条、247条、248条、250条、251条确认并扩展了宪法有关国有资源的范围,把重要环境要素纳入国有资源范畴,并重申"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为从全民利益、公众需要角度分配、管理和保护这些重要资源奠定权属根基。
其次是承认和尊重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民法典第325条对自然资源应"有偿使用"的原则性要求,完善了公共自然资源的配置方式,有利于避免公共自然资源无序开发利用导致的"公地悲剧",维护自然资源的公共价值。第326条明确用益物权人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义务,增设对物权使用施加环境保护的限制,克服了传统自然资源物权制度设计"物尽其用"的单一经济价值考量。第346条明确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绿色原则即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彰显了土地等自然资源在满足特定主体经济利益诉求的同时,更需要服务于公众环境利益的环境民生需求。由此,自然资源不再仅仅是个人的"财产",也是承载了"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生态环境。
再次是加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违法成本,以更严格的制度保障环境民生。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用七个条文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相比于原《侵权责任法》,在责任理念、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责任程度等方面均有"升级"。第1229条将环境侵权责任原因行为确定为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扩大了环境侵权责任的规制类型与范围。第1232条增设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定,第1235条对构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人费用承担的规定,在民事责任以损害填补为指归的范围内极大加重了恶意违法者所实际承担的责任,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环境侵权的违法成本。第1234条和第1235条增设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与赔偿范围等规定,为民法典与环境保护法有关公益诉讼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奠定了立法基础。
民法典通过助推实现公权与私权的良性互动的方式,积极回应环境民生关切,为满足人民对美好环境的需要提供了良好的民法基础。准确把握民法典"绿色原则""绿色制度"的法律内涵,是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环境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前提。
民法典开启社会治理法治化新时代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张顺昌
20xx年6月3日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典则是重中之重。民法典作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是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的基本依据,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法律制度依托。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仅标志着我国依法保护民事权利进入了全新的"民法典时代",而且也意味着开启了社会治理法治化新时代。
民法典是一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社会生活主要表现为个体、家庭及其他社会群体在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消费性活动,包括吃、穿、住、用、行、文娱、体育、社交、学习、购物、恋爱、婚姻、养老、托幼、家政、教育培训等广泛领域,这些消费性活动,我们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法律的依据和保障。由此可见,民法典就是一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每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游购娱乐都离不开民法,甚至在人出生之前、进入坟墓之后都与民法有着难以割舍的关系。如民法典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这就是公民个人进入摇篮之前的权益规定;关于对逝者的人格权益的确认和保障,这就是公民个人进入坟墓后的权益规定。关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关于企业的设立、终止、生产经营等等,也都离不开民法典。可以说,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领域最重要、最基础的法律,关乎人民生活生产、国家经济制度、社会方方面面,几乎无所不包,没有民法典,我们无法建立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也就不可能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实现社会治理的法治化。
民法典是一部"民事权利宝典"。民法典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它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确认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格权,通过对人格权的保护而对主体人格予以充分的尊重,赋予了主体广泛的财产权,如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并为这些权利提供了充分保护。民法典在内容上不仅对民事主体的权利要实行平等的保护,而且还通过对民事权利的保障来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价值以及生活的安定,进一步扩大到对宪法及其他法律所确认的公民享有的各种经济文化权利(如劳动权、自由权、环境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的保障,当公民的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均可借助侵权行为获得救济。为适应新时代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权利需求,民法典各分编在民事权利制度上有诸多创新发展:如物权编,进一步完善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增加规定居住权,完善了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增加规定土地经营权。合同编,强化了对债权实现的保护力度,为保护承租人权益,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人格权编,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了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规定了对人格利益的保护,明确规定了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进一步强化了对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家庭婚姻编,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可以说,民法典健全和充实了民事权利的种类,形成了更加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进一步完善了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形成了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民事权利宝典"。
民法典是一部"社会治理的基本法律制度"。"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建立健全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以良法保障善治,不仅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环节,而且也是确保实现社会治理于法有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提和基础。民法典通过确立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民事总则制度,确立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民事分则制度,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民事主体行为,调整民事关系,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如总则编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针对社会治理领域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法典在现行民事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在社会治理领域作出了诸多创新:在总则编,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体现了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鲜明中国特色;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
物权编,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合同编,增加规定完善合同履行制度,落实绿色原则,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针对旅客霸座,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现象,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人格权编,为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明确从事此类活动应遵守的规则。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婚姻家庭编,增加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侵权责任编,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完善了网络侵权责任制度。增加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制度,完善了高空抛物治理规则。由此我们不难得出,民法典作为一部"社会治理的基本法律规范",它与国家其他领域法律规范一起,支撑着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不仅是保证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行的基础性法律规范,而且也是促进社会有序发展,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基本法律制度。
伴随着我国进入"民法典时代",社会治理领域将迎来广泛而深刻的变革。这对保护人民权益,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纪检监察干部要学好用好民法典
中国纪检监察报
20xx年6月4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将其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学习实施民法典是纪检监察系统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抓好落实,切实提高运用民法典做好工作、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能力水平。
深刻认识我国民法典是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成功典范,坚持的是以人民为中心,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有本质不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本质上是以资本为前提,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我国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纪检监察干部要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民法典调整规范的是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涵盖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不仅与我们每个人的生产生活密不可分,而且与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工作息息相关。无论从我们个人生活角度,还是从更好履职尽责角度,都要学好民法典、用好民法典。纪检监察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带动全系统都学起来、用起来。要把民法典纳入干部培训重要内容,灵活运用传统手段和信息化手段加强培训工作。坚持以集体学习带动个人自学,既集中发力又长期坚持,紧密联系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和高质量发展要求,认真学习、熟悉法条,深入思考、领会精髓。
熟知掌握、精准运用民法典,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纪检监察机关学习民法典,一个重要的着力点、切入点,就是要思考民法典和纪检监察工作有着怎样的联系,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什么新的要求,执纪执法工作中应该注意什么、加强什么、改进什么、防范什么。比如,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时,基本都涉及民事法律问题,要善于把监察法、刑法、民法典等贯通起来执行,既有力惩治腐败犯罪,又保障合法民事权利。比如,执纪执法过程中,大量涉及民事权利,都要用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比如,制定出台纪检监察法律法规,要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做好对接,等等。这些都体现了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内在要求、迫切要求,一定要从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学好用好民法典的重要性。
学法用法,关键是树立法治意识法治思维。纪检监察干部要把学习运用民法典同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贯通起来,立足职责定位、结合本职工作精准运用。要牢固树立依规依纪依法的理念,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抓手着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本领,谋划工作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运用法治方式,无论是强化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处置,还是巡视巡察、问责追责,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要合规合纪合法,不断提高治理腐败效能,持续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民法典的诞生与时代发展
王利明王轶冯小光
20xx年6月4日
5月28日15时,是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神圣时刻,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将于(20xx年1月1日)施行。新中国法制史上首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正式诞生,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它的通过也为包括民事检察在内的四大检察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
5月29日上午,检察日报社邀请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王轶,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做客检察日报"三人谈",围绕"民法典的诞生与时代发展"主题,对民法典进行宣讲和解读,敬请关注。
"三人谈"研讨嘉宾: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冯小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
一、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出台了,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将因这部法典的诞生而被深刻改变。这是几代民事法律人夙愿成真、内心激荡的一刻。在庞大的法律体系中,为何民法典会被视为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总规矩",它的出台具有什么意义,中国民法制度将开启一个怎样的新时代?
王利明:的确,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有人说,一个人一辈子可能不太会跟刑法打交道,但是经常要和民法打交道。比如,在疫情期间,我们居家点外卖,看手机App,这些活动就是在订合同,订合同就是和民法打交道。民法典是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保障。进入新时代以后,人民的物质生活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人民群众的精神需求进一步提升,对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等的需求更加强烈,需要维护人格尊严,不仅要吃得饱,穿得暖,还要活得有尊严、有体面,对财产安全、人身安全保护的需求也更加强烈。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民法典的出台,全面强化了对人民群众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的保护,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所以,民法典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在今天这个时候颁布民法典,非常必要,也非常及时。
王轶:我1996年到人大法学院跟王利明老师攻读博士学位后,王老师曾告诉我:只有了解清楚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才能知道民法典为什么重要、民法为什么重要。那时王老师受佟柔先生的嘱托,一直都在着力于推动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我也形成了这样的观念,特别留心民法和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民法典总则编第二条在表达民法调整对象的时候,用的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20xx年9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召开的民法总则室内稿专家研讨会的时候,就"平等主体的"5个字争议特别大,有的专家反对写上这5个字,说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之后才会平等,平等应该是民法的价值取向,怎么能把它当做民法调整的前提呢?王老师当时在会上说的一段话,给我留下了特别深的印象,他说:"如果'平等主体的'这个限定语不要的话,今天我们就不用坐在这儿讨论编纂民法典了。"是这样的,如果社会生活中间没有一个广泛存在的社会交往领域,是在交往能力大致相当的主体之间来展开的话,民法典这个工具箱中间的工具就一点用都没有了,这是民法典得以存在的基础和前提。而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发挥作用最终目的是什么?是让人民过上所追求的美好生活,是能够让这样一个民法所调整的社会交往领域存在。当年受教于王老师的这些话,可能正好能够回应这个问题。
冯小光:15年前,我找王利明老师就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征求意见的时候,王老师曾送我一本书--《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自己一直在想,什么时候民法典出台能够梦想成真,还是只是法律实务界或者法学家的一种理想和信念。昨天,梦想成真了,这是一件非常高兴的事情。我1986年本科毕业后就在最高人民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实务工作,最近由民事审判转行做民事检察工作,都是民事司法实务部门。实务部门的同志与理论界的专家学者一样,对民法典的期盼都怀着非常热切的心情,这部民法典确实是几代人的梦想。从企业、个人来讲,民法典也是安身立命的一部基础性法律,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来讲,是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典。比如,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来看,数量最多的是民间借贷;从民事检察的角度来讲,民间借贷案件占整个民事检察受案数量的30%。就民间借贷而言,大部分确属正常的资金融通行为,但是,也存在藏污纳垢的问题,比如层层嵌套式的体外循环,这种违规行为也多表现为民间借贷,实际上有高利转贷的意思。其他的还有校园贷、高利贷等,所以说经济生活总比法律要复杂,很多案件本身就是民事、行政或者刑事关系伴生的。这次在民法典中专门规定了禁止高利放贷,我觉得,它写在总则里不仅是一个条文,更是一个导向,追求的是一个秩序,是一种法律精神。民法典里面这样的内容很多,必将为引导经济社会秩序、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起到良好的作用。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民法典历史上曾几度启动编纂,又因时机不成熟而一度搁浅。请问过往的民事立法、司法活动为当下出台的民法典奠定了哪些法律和实践基础?
王利明:"编纂民法典"这5个字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之后,民法典编纂进入快车道。从十八届四中全会算起,民法典是5年磨一剑,但如果从1954年第一次编纂民法典算起,可以说是66年磨一剑。
为什么从1954年到1986年民法通则制定前,数次编纂民法典都最终中断了?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经济条件不成熟。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市场经济的土壤上才能产生,那时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客观上民法基本的规则难以产生,即使写出来也难以发挥作用。正是因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才为民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但是,前4次编纂民法典对今天民法典编纂是有价值的,很多条款都吸纳进了1986年民法通则,而民法通则又为今天的民法典编纂奠定了良好基础。比如,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一章中专门规定了人身权,用多个条款来规定人格权保护,为今天人格权独立成编奠定了坚实基础,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一脉相承的,最初的立法根据就是来自于民法通则。
所以,民法典编纂虽然从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加快了推进速度,但是新中国整个民法典的制定历程还是应该从1954年算起,应该说是66年磨一剑,到今天方成正果。
王轶:的确,这次民法典的编纂和民法通则、此前的民事单行法律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民法典编撰过程关于立法技术的若干重大争议,大多可以追溯到民法通则。比如,民法典到底需不需要一个独立的人格权编?我认为,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本身是个立法技术问题,不是哪个对哪个错的问题,而是哪种方案更能够实现立法者预设的立法目标,更吻合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既有的法律传统。如果不是在民法通则第5章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中,把人身权与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并身而立,人格权独立成编的争议也不会这样激烈。恰恰是民法通则这样的安排,塑造了中国在立法技术上的法律传统,对人身权作出了跟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具有世界影响力的民法典不一样的编排体例安排。
再如,围绕着违约行为形态体系的争议--"到底履行不能是不是违约行为形态的一种"。我在备考博士时对于王老师的1篇文章"论履行不能"中,履行不能不是违约行为形态的一种的观点非常不理解。后来终于读懂了,是因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违约行为的形态体系,从一开始就跟德国民法、日本民法是不一样的,我们的履行迟延和他们的履行迟延完全是两个语境下的词语。这次进行民法典编纂,违约行为形态体系的设计同样会受到民法通则所确立的违约行为形态体系的影响。还有,关于侵权法从债法中独立出来以及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重要的理论基础,也来自于我们的民法通则。
所以,民法典不是5年磨一剑,而是66年磨一剑。追溯过往,不由要感佩新中国的第一代民法学家,他们是真正有风骨的人。当年起草民法通则的时候,面对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这样的皇皇巨著,他们没有去照抄照搬,竟然自己去进行规则的设计,竟然有这么多跟别人不一样的地方!今天,我们的民法典已经高票审议通过了,我仍然能够在朋友圈看到这样的言论:怎么我们的民法典跟德国民法典不一样,跟法国民法典不一样?想想新中国的第一代民法学家,我觉得我们应该反思这样的言论,中国人就不能有点骨气,就不能有点自己的探索和独立的思考吗?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民法通则和其他单行民事法律,给民法典编撰奠定好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冯小光:此时此刻、此情此景,民法典颁布了,正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提醒我们,走得再远,也不能忘记来时的路,这时最应纪念曾经作出奉献的人们。
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1988年颁布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1999年颁布合同法,从1986年到1999年这13年的时间,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是民商事案件主要的实体法裁判依据,起到的作用不可估量。民法典颁布后,我看到很多似曾相识的条款,是经由司法解释修订后上升为法律。比如,挂靠运营的机动车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而且这个事故是该机动车的单方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是挂靠和被挂靠单位两方分别承担责任,是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补充责任,还是两方承担连带责任?对这个问题,近30年来观点始终不一样。2003年颁布了一个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成员所造成的侵权由单位承担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的侵权由雇主承担责任。对于这个司法解释规定,大家认识不一致。在早期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里,针对私营企业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戴红帽"的情况,规定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审理,而必要的共同诉讼往往承担连带责任,这就初步显示了连带责任的痕迹。20xx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里,明确了这种情况承担连带责任,这次又上升到民法典规定。所以,这么多年来司法实践、司法案件、民事检察人和民事法官所做的一些努力,在这次民法典颁布实施中都有所体现。
三、中国民法典共7编加附则,总计1260条,为何说是一部真正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法典。与世界其他优秀的民法典相比较,它具有哪些创新与特色?
王轶:从民法典编撰工作启动的第一天开始,党中央就要求,这部民法典必须是一个回应"中国之问"的民法典,必须是给中国人量身定做的一部民法典。我们这部民法典不是拿来跟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一比高下的,我们主要是解决中国人自己关心的问题,把中国人自己关心的问题解决好了,就是一部优秀的、我们中国的民法典。自始至终在民法典编撰的过程中,都非常好地秉持了这一立法准则。
有一句话说得非常好,"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国民法典在起草的时候,法国正处在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转换的阶段。18世纪60年代在英伦三岛首先兴起的第一次工业革命开始越过英吉利海峡,到了欧洲大陆首先就影响到了法国,当时法国正处在从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转换的阶段,所以法国民法典中我们可以看到水磨风车,可以看到风箱,这不就是一幅田园风景画?法国民法典回应了法国人在这种经济基础社会背景下所关心的问题,它就成为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典,这印证了"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德国民法典起草的时候,背景跟法国又不一样。当时的英国在欧洲大陆奉行均衡政策,法国是它百年的仇敌,所以英国不遗余力地支持当时还是200多个小邦国的德国成为一个统一的德意志民族国家,德国迅速成长为欧洲大陆最发达的工业国家。德国民法典制定在工业文明相对走向成熟的阶段,它回答了工业文明走向相对成熟阶段的德国人所面对的问题,也成为了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典。
我们今天进行的这部民法典的编纂,正处在工业文明向信息文明转换的阶段。经过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之后,每个人都有这样的感触,足不出户,什么都可以买到,通过什么完成的?信息文明!这是法国人起草法国民法典和德国人起草民法典时,想都不会想象到的生活场景。而我们遇到了,我们就要作出回答!为什么我们的民法典一定会具有世界性的意义?因为我们是第一部制定于人类从工业文明向信息文明转换阶段的民法典,我们回答了此前的民法典从来都没遇到也不用去回答的问题,想不典范,都不可能。
王利明:我们的民法典从制定开始,就确定了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实际问题这样的立法指导思想。我们的民法典不仅体现了中国特色,也彰显了时代性,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
第一,回应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幸福生活的需要。为了回应美好幸福生活的需求,需要强化对财产对人身的保护,我们的很多规则,比如把物业服务合同单独作为一种典型合同规定在合同编;物权编中,将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单独规定,这在很多国家民法典里也是见不到的。这么规定,就是要强化对业主权利的保护,强化对于老百姓的最重要的财产权的保护,"民法典姓民",这是我们的中国特色。
第二,民法典回应了21世纪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时代的要求。法国民法典反映农业社会的要求,德国民法典反映工业社会的要求,今天中国民法典则主要反映21世纪高科技、大数据时代的要求,在很多方面都体现了中国特色和创新,比如规定网络虚拟财产,把数据作为财产加以保护,这是前所未有的。当今社会诸多高科技的发明,卫星透视、无人机等,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福祉,但副作用是对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威胁。21世纪最严峻的法律挑战,就是如何强化对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保护。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大量规定也都体现了民法典的重要创新,如第一次明确隐私的概念,严格禁止偷录、偷拍、偷窥等行为,明确规定了我们享有私生活安宁的权利,禁止电话骚扰、垃圾短信等,就是对于人民群众最关切的利益的保护。
第三,回应了我国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建设中所提出的新问题。比如,适应三权分置的需要,专门规定土地经营权等,都是中国特色的规则。
第四,回应了强化环境资源保护的现实需要。良好的生态环境,就是最普惠的人民的福祉,"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民法典专门增加生态环境保护的侵权责任,专门增加对生态破坏的修复责任。特别是对恶意损害环境生态的,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个规则是很罕见的。
第五,适应风险社会的需要,强化对受害人的救济。风险社会,法律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的课题是要如何对不幸的受害人提供救济。民法典专门完善了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就是要强化对高空抛物受害人的全面保护和救济,充分彰显了民法典的人文关怀精神。
从上述五个方面来讲,民法典确实是一部全面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民事权利的法典。冯小光:一部法典是先进的还是落后的,是好的还是不好的,没有硬性的标准,主要看这部法典是不是符合本国的实际,是不是真正实现了本土化,是不是简单实用、具有生命力。20多年前,我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过这样一个课题,关于诉讼调解制度,其中包括延安时期的调解原则和方法。有国外研究者认为,延安时期的法律制度是现代法治第一次在中国实现了本土化,应该给予最高的评价。
这次民法典的颁布,走群众路线,接地气,很多条文是司法解释或者是经由长期的司法实践上升为法律条文的,跟中国现实是匹配的,在实施过程中必然具有强大生命力。比方说居住权的设定,在房子作为一个稀缺产品的大背景下是非常必要的,符合中国人的伦理道德,也保护了产权人和其他子女的权益。又如农村集体所有权三权分置的改革,对于盘活集体所有制财产、加大土地的供应,稳控房价都有积极的作用。这些制度对现实生活和经济生活都将发挥巨大指引作用,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四、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也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重要实体法律依据。民法典的出台将会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怎样的影响,民事检察面临怎样的机遇与挑战?
冯小光: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较大,民事检察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与任务:
第一,民法典各编形成了完整的体系。例如,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在民法典总则编中规定了原则,在人格权编中作为人格利益,在侵权责任编中则规定了网络用户被侵权时的救济保护,在合同编也可作为合同约定内容加以保护,在继承时可作为数据或者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检察主要是片段式监督,以事后监督为主。民事检察监督之所以是短板,跟民事检察体系本身缺乏相互勾连、相互借力、相互补漏的机制有关系。民事检察要借鉴民法典的体系化的制度安排,使得监督更有力。
第二,民法典颁布以后的溢出效应,必然对行政机关、司法权产生影响。首先,民事审判和民事检察适用的最核心实体法律是民法典。此前适用的单行法律和庞大的司法解释规定之间必然存在着不协调、不统一的地方,民法典的体系性、协调性为民事实务提供了统一的适用依据。其次,民法典能够对民事检察官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很好的规制。长期以来,如何规制民事法官和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一个司法改革的课题,民法典在这方面填补了很多空白。
最高检党组对民事检察提出要精准监督。要以点带面实行精准监督,就要全面理解法律的内涵和要义。深入学习民法典,有利于实现精准监督,促进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王利明:民法典是基本的民事法律规范,是基本的裁判依据,将来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对话、讨论的平台就是民法典,而不是各说各话。如果实际办案中一审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审用合同法,不在一个平台上,就难以评价对错。民法典颁布之后,就应当从民法典中寻找法律依据,能够为找法提供极大便利,这是其一。其二,民法典规定非常清晰,所有的规则都在这里面了,而且已经消除了不一致、不统一的现象,就要在这里找统一的裁判依据、裁判尺度。其三,要有体系思维。民法典就是体系化的产物,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提供了体系化的思考方式。比如说,夫妻一方出卖共有房屋,不是简单的合同问题,还涉及夫妻共有财产问题,还可能涉及物权中的善意取得问题,以及婚姻法上共有财产的认定问题,等等。在民法典颁布之后,就可以从整个民法典的规则来考量这样一个简单的案例。而不像在单行法时代,可能只涉及合同问题,不再考虑物权问题,不再考虑婚姻法问题。只有通过体系化的思考,才能解决好一个案件。我想特别强调,在民法典中,大概有49个条款属于引致条款,就是说引致条款一定要和相关条款结合起来适用,才有助于正确处理好案件。在体系化的前提下,法典就是要求应该援引多个条款,这是我们在适用民法典时必须要注意的新现象。这是体系化给我们带来的好处,也是体系化要求我们必须要这么思考,也必须这么做。
王轶:在这个问题上,我只有一个建议,就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应该是实力相当的,监督才能够有效地进行。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相对其他检察业务来说,是后起之秀,无论从队伍、规模,还是经验等各方面来讲,都还处在一个逐步积累的过程,全面铺开可能力有所不及,应该重点突破。然而,要在哪些方面实现重点突破,需要深入思考。疫情期间,我写了篇文章,主要讨论行政
许可的民法意义,着重从民法的角度分析,行政许可应该做什么样的类型区分,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对合同行为的效力判断究竟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我发现,相关司法解释中,较为集中的问题是没有处理好行政法与民法的交叉问题,这可以成为未来工作的着力点。如果我们能够重点突破,充分树立监督自信,慢慢地,会与被监督者之间形成一种良好、互动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掀起学习贯彻民法典高潮
人民法院报评论员
20xx年6月5日
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典。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中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在学习贯彻民法典的过程中应当走在前,学好学深学透,为明年准确、依法适用民法典做好准备。
在全国法院迅速掀起学习贯彻民法典的高潮,是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民事案件数量在所有案件类型中占比最高,民法典规定的各项民事权利与义务纷繁多样,与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息息相关。这就要求全国法院须及时组织开展对全体干警的学习培训工作,使广大干警准确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立法精神、条文含义、最新内容,确保民法典正确有效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为此,人民法院也要积极作为,通过两微一端、普法活动进社区等方式加大对民法典的普及和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这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汲取中华民族优秀法律文化内涵、与时俱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的亮点。人格权独立成编、设置离婚冷静期、见义勇为免责、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等内容无一不体现上述特点。对此,在学习贯彻民法典实施工作的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要把依法加强权利保护、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学习贯彻工作的重点,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加强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落实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和消费者的特殊权益保护规定,及时充分救济受侵害的民事权益,有力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权益;要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裁判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依法妥善审理涉及社会公德和行为规范的案件,坚持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
民法典,又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1260个条文涵盖了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参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巨大影响还体现在对其他民事单行法的吸收合并上。刚刚审议通过的民法典将于(20xx年1月1日)起生效,届时,我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多个法律将同时废止。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法院学习贯彻20xx年全国两会精神视频会议上指出,要全面清理相关司法解释,抓紧起草民法典与相关法律新旧衔接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确保民法典施行前后的裁判尺度统一。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系统梳理相关规范性文件,确保与民法典规定保持一致;对于实施中出现的法律适用争议问题,要认真调研汇总,努力做好民法典实施前后的准备和衔接工作,避免出现法律适用混乱,提升民事司法能力和水平,妥善化解矛盾。
为确保民法典的有效实施、维护民法典权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要加强民事司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迅速掀起学习贯彻民法典的高潮,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到民法典学习贯彻工作全过程,依法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通过更多务实有效的学用实践,把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的民法典落到审判履职中,助力法治中国建设再上新台阶。
走入"民法典时代"
厦门理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阮辉玲
20xx年6月5日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典,这是新中国立法史上一件里程碑式的大事,标志着我国正式走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是民事生活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编纂民法典标志着一个国家的民事法律体系的成熟与完善,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一、编纂民法典的意义
编纂民法典并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要用科学的、合理的、富有逻辑性和内在一致性的体系来整合现有民事单行法的全部内容,使中国民法领域的法律渊源体系实现新的整合和合理化。
一部完备的民法典,为法官提供了具体、明确的裁判依据,也使得普通民众在更容易了解法律规范的前提下,能够预期自己行为在法律上的后果。一部科学的、体系化的民法典,为民事领域的立法、司法和法学研究提供有效的交流平台,构成法律人共同体的基础。民法典将成为形成法律共识的平台,引导中国的法律人参与世界法治文明的交流和对话,提供中国法治智慧,做出我们的贡献。
二、私权保障的宣言书
我国民法典通过确立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民事总则制度,确立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民事分则制度,一方面,为人们确立财产权的稳定预期提供了根本保障,另一方面,强化了对个人生命、身体、健康、隐私、肖像等各项人格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新增居住权制度,旨在解决弱势群体"住有所居"的问题,主要是为了解决特定的家庭成员和家庭服务人员的居住困难问题。民法典重构了农村土地权利体系,体现了"三权分置"改革的基本精神,回应了新一轮土地制度的改革成果。针对屡次发生的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新增"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规定,细化各方责任,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针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带来的个人信息侵权困扰,确立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首次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
民法典保障私权,即民事主体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行为自理、责任自负等权益。根据民法的逻辑,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最佳方式是不干涉其意思自由,因为只有民事主体自己才最可能知道究竟何种结果最契合自身利益需要,他们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例如关于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规定,关于所有权处分的规定,关于合同自由的规定,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民法典都从行为的角度给予充分的指引、规范和保障。民法典对民事权利强有力的保障,必然要求公权力机关充分尊重民事权利,任何对民事权利的干预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经过合法程序,否则将构成违法。
三、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民族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的诸多内容,例如"禁止霸座""树立优良家风""敬老爱幼",体现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传统美德的印记。民法典将见义勇为的行为通过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国家规定,鼓励人们投资实体经济。民法典针对消费者屡遇"霸王条款"的情况,规定了电、水、气、热力供应人以及公共承运人对社会公众的强制缔约义务。
民法典亦是时代精神的生动体现。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最重要的创新之一,也是我国民法典对世界民事立法做出的重要贡献。当代社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高科技的迅速发展导致各种人格权益受到的侵害激增,人格权的法律规范重要性凸显。而世界各国民法典并没有独立成编的人格权制度的立法经验,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弥补了传统上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
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成功也带来民法典的完善和创新。例如在监护制度的规定中,增加规定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时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的职责;在征用、国家订货合同制度的相关条文中,增加疫情防控作为紧急需要的情况等等,构建了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
四、为人类法治文明贡献中国智慧
古今中外的民法典大多诞生于民族复兴、社会转型、国家崛起的关键时期。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曾四次启动民法典编纂,可以说,一部民法典承载着几代人的夙愿。如今,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伟大实践,为民法典的成功编纂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有利时机,我们终于走入"民法典时代"。
在成文法的法律传统之下,民法典呈现一个国家和民族对社会生活的基本问题和重大问题的看法。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法律文明传统,通过这部世界上最新的民法典,我们回应了新时代提出的新问题,为世界提供了中国方案。这一部立足中国实际、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必将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供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也为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进步贡献中国智慧。
民法典时代行政法的发展与完善
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
20xx年6月5日
民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说,民法与国家其他领域法律规范一起,支撑着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保证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行的基础性法律规范。公私法律规范共同支撑国家和社会治理,是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题中之义,也是民法典的突出特色。
第一,如何认识民法典中的行政法规范。进入民法典时代,如何认识民法典中的行政法规范是摆在行政法研究者面前的首要问题。通览民法典,我们会发现,其中有相当多内容涉及行政法规范。可以预料到,这种公私法规范交织将是今后各个部门法的新常态。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公私法规范共同治理的意义愈来愈凸显。民法典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意义脉络中,加强了对民事权利和民事活动体系的规定,确立了其与行政法的协同关系。所以,合理区分哪些事项属民法,哪些属行政法是理解民法典中行政法规范的第一步。民法典中,政府有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比如政府承担防止性骚扰义务、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等;但有些情况下,民法典规定了政府的行政法义务,比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民政部门要为居民提供必要生活照料措施、物权登记过程中政府履行的登记职责、政府实施征收征用措施、行政机关对高空抛物的调查职责等。这类行政法规范出现在民法典中,都说明了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离不开公权力的介入。一方面,行政法规范是民法典的重要法源,行政法规范的出现,在客观上充实了民法典的内容,扩大了民法典对相关行政性事项进行调整的范围,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公共秩序。另一方面,行政法是规范公权力的法律部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主要靠行政法规范。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各级行政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无论是民事法律规范还是行政法律规范,最终的落脚点还是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和利益。如果没有这类行政法规范的保障,那么民法典是不完整的,法典的有效实施也无法得到保证。
第二,行政法如何回应民法典的要求。实施好民法典,需要进一步完善民法典涉及的行政法律制度,实现民法典和行政法的有效衔接,做到法法衔接。民法典虽然规定了部分行政法规范,但不是完整系统的制度规定,只能说是留下了一个立法接口。行政法要回应好民法典的要求,一方面,立法机关必须及时作出回应,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进一步细化,改革和完善相关制度,以便更好地实施民法典。比如,民法典规定,对高空抛物行为公安机关负责调查。这实际上是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法职责,需要行政法律法规对此作出相应规定。再如,动产抵押、婚姻登记、建筑物住宅的续期、政府协助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委员会、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行政机关承担了大量行政职责和义务,需要制定或者修改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予以回应。如果民法典为行政立法留下空间,但行政法没有及时跟进,民法典的实施就会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即使民法典只保留相关原则规定,没有明确的行政法制度安排,行政法也可以主动调整,以便更好地实施民法典。比如,民法典强调保护产权、优化营商环境,但没有更为具体细致的规定,到底如何操作实现就需要通过行政法来具化安排。为此,应当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国家有关规定,要抓紧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
民法典与行政法应当相互配合,协同发力,保障个人权利实现。公民个人权利的实现,必须依靠包括民法、行政法等在内的公法与私法交融的综合性法律,而非仅仅依靠单一的私法或者公法规范。以个人信息保护为例,这部分内容属于民法范畴,当个人信息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法院起诉,以制止侵权行为或者获得赔偿。但是对个人信息权利侵犯严重到一定程度时,就构成了对公共秩序的违反,需要行政权力介入并加以防范。这种情况下就要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的执法或司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可以看到,在保障个人权利实现、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中,需要行政法主动适应、对接民法典,让两者相互衔接,而非各行其道。
第三,以实施民法典为契机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实施好民法典是全社会的事情,党政机关同样有义务遵守执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要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事实上,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具有两种角色。一是要作为民法典规范的义务主体,自觉遵守、严格执行法律规范,履行好法律规定的政府行政职责和行政职权;二是作为国家行政管理主体,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认识和尊重民事主体的各项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民法典体现了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理念。各级行政机关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让民法典走进群众心里
许庆光
20xx年6月7日
3D动画片《当哪吒遇上民法典》"脑洞大开"地将哪吒与民法典结合在一起,在具体生活情形中引出民法典规定;H5小游戏《民法典:人生大冲关》,在轻松的游戏场景中帮助人们认识民法典将如何影响生活;《漫点普法:关于民法典,少侠你需要知道这些!》用漫画形式,介绍民法从清朝末年到今天的发展历史连日来,不少媒体聚焦民法典,通过多种媒体手段助力民法典"飞入寻常百姓家"。
7编加附则、84章、1260款条文、超10万字内容,从中国土壤中生长出来的民法典,被喻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人民的权利大厦",与每个个体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紧密相连,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写下生动的法治注脚。"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现在的关键是把民法典解读好、宣传好、实施好,使其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为群众美好生活保驾护航。
民法典囊括万象、体大思精,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民法典何以为'典'""为什么要设置离婚冷静期""高空抛物的责任如何厘定"需要向群众解疑释惑,只有精准把握群众的关注点,把理念与案例、内容和形式结合起来,把一个个问号拉直,才会让民法典从白纸黑字变成群众心中的法治共识、法治信仰;才会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素质和能力。
严格执法司法是对立法成果的最大尊重,也是最有效的普法方式。只有把民法典作为政府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只有让群众在每个民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有形成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完整实践链条,民法典关于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才会立体化、具象化,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才会在群众内心深处扎下根来。
风成于上,俗化于下。让民法典真正走进群众心里,领导干部的示范引领至关重要。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作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自觉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带动全社会形成自觉学习使用民法典的新风尚,不断提升法治中国建设的水位。
民法典彰显新时代法治精神
德州市委党校刘恒
20xx年6月9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将其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学好用好民法典是一项重要任务,要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抓好落实,切实提高运用民法典做好工作、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能力水平。
民法典共7编加附则、84章、1260款条文、超10万字,被喻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人民的权利大厦",与每个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密切联系,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法治依据和基础。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当前,关键要把民法典解读好、宣传好、实施好,使其走进群众心里,为群众美好生活保驾护航。
民法典最大的特点就是体现了"人民性",充分彰显了人民至上的理念。内容涵盖了公民从生老病死到衣食住行、从婚姻家庭到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追求的是"以人为本"的价值认同,条款都凸显了对人民美好生活的最大化保障。因而,让群众了解弄通用好就成了关键。因此,我们需要向群众解疑释惑,只有精准把握群众的关注点,把理念与案例、内容和形式结合起来,把群众最关注的、有疑问的法律问题解答清楚,才会让民法典从白纸黑字变成群众心中的法治共识、法治信仰。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再完善的法律文本,如果不能有效地实施,也会有损法律的权威,还会阻碍法治的实现。只有把民法典作为政府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只有让群众在每个民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有形成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完整实践链条,民法典关于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才会立体化、具象化,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才会在群众内心深处扎下根来。同时,民法典要通过法律解释和审判实践,不断完善自身的体系,维护法律的尊严。对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国家有关规定,要抓紧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要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保持民法典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统一。
民法典的权威,不仅需要被信仰,还需要被敬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维护民法典权威的有效手段。风成于上,俗化于下。各级各部门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干部要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要坚持问题导向,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发展,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作用。
民法典,开启法治时代新篇章
吴丹盈
20xx年6月9日
凝结了一代代法律人上下求索的智慧与心血的民法典,开启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基本囊括了公民权利的从始到终,见证书写着社会生活的过去与未来,一以贯之地发挥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作用,坚定捍卫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将有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回应时代发展需求,丰富公民权利。传统的公民权利已经无法容纳数字化、网络化带来的新兴权利,急需立法层面的确立、规范与保护。民法典作为公民权利的宣言书,为民事主体筑起法治长城,指引公民正确行使权利,确保社会生活整体良性循环。民法典积极顺应时代发展需求,坚持人民至上的中心思想,首度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无疑是一大亮点。民法典拓宽隐私权的外延,将"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范畴,明确禁止以骚扰电话、短信、传单、强制弹窗广告等方式骚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彰显对个体尊严的重视。适应大数据时代发展的进程,新增加"个人信息保护",将"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纳入个人信息,使个人信息的内容更为具体、全面,并进一步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原则和信息控制者的特定义务,有效应对新科技对个人信息的挑战。此外,数据遗产、数据确权、虚拟财产也都在民法典中得到规定。
彰显中华传统美德,焕发中国智慧光芒。时代的车轮飞奔的速度越快,越需要传统美德的价值支持。民法典将传统中华美德注入法律条文,诠释中华民族的"家"文化。在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基本原则,增加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等原则性规定。增设30天的"离婚冷静期",善意提示夫妻双方更为冷静、理性地处理婚姻关系,完善离婚制度。体现"老吾老"的精神,修改完善继承制度,尊重遗嘱自由,根据现实情况修改遗嘱效力条款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将代位继承人扩展至侄、甥等,鼓励弘扬孝老爱亲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重视"幼吾幼",增加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的规定,以更好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父母离婚对抚养问题协商不成的,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紧随社会前进步伐,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从社会热点到民生关注重点,民法典均予以积极回应。强调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通过明确居住权制度,为人口老龄化破题,为老年人提供以房养老的可能性。守护头顶上的安全,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高空抛物坠物",明确侵权责任相关追求的有关规定,对确定侵权人、合理分配责任均提供了详细的规范。关注业主与物业的矛盾点,增加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此外,民法典还对医疗责任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细致规范,完善电子合同,明确禁止高利贷和霸王条款,规定禁止性骚扰,对基因编辑、人体胚胎等关乎技术与伦理的前沿性问题均作出规定,必将为人民法官进行司法裁判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助推社会治理现代体系的建设。
以民法典实施提升"中国之治"
阿斯力格
20xx年6月10日
善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善以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才能让老百姓更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近日,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全党要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这一要求深刻表明,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治国理政成效的重要方面。
管子曰:"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从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问世,到代表中国古代历史上最高立法水平的《唐律疏议》出台,历史表明,法之盛衰关乎政之治乱,良法向来是治国之重器、善治之前提。今天,汲取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系统整合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诞生,宣告中国迈入"民法典时代"。可以说,编纂法典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强盛的象征和标志,是中国法律传统和法治信仰的生动写照,映射出中华民族在法治道路上的不懈奋进。
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才能更好推动民法典实施。从实践看,中国经济发展行稳致远,社会生活风清气正,都离不开民法制度夯实基础、与时俱进。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充分把握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才能推动"中国之治"进入更高境界。
实施民法典,是一项系统工程、长期工程,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常抓不懈。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不仅要考虑民法典规定,还要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与此同时,维护好民法典权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题中应有之义。善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善以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才能让老百姓更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欲茂其枝,必深其根。10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万人提出的102万条建议,民法典诞生就是充分尊重民意的过程。遵循同样的逻辑,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不管是遇上高空坠物,还是碰到遗产纠纷,抑或遭遇隐私泄露,只有全体社会成员以民法典为遵循,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才能让民法典真正成为老百姓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从这个意义上讲,把讲清楚阐释好民法典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方能保证全社会缘法而行,实现法盛人和。
大国治理,机杼万端,法治始终是令人瞩目的关键词。让民法典的规章与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融入日常生活,神州大地必将绘就全面依法治国的崭新画卷。
民法典:新时代的人民法典
柴振国王晶
20xx年6月10日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的编纂和颁布,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
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回应了人民的法治需求,更好满足了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
我们要切实将民法典实施好,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充分发挥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基本功能,让民法典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成为人民幸福安康的重要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的编纂和颁布,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民法典是新时代的人民法典,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一、民法典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
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保证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行的基础性法律规范。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系统规制了民事法律主体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的行为准则,保障了契约自由、促进了公平竞争、维护了市场秩序,确立了完备的市场交易规则。民法典扩充了法人的种类,将非法人组织规定为一种民事主体,完善了民事主体制度,全面确认了市场主体的法律资格。强化了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性,保障了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必将激发市场经济活力。合同编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不断健全的合同制度充分调动了民事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营造更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多法治力量。
二、民法典彰显了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
民法典坚持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它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汇编,也是中华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反映出一个民族对生存发展民生关键问题的基本立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集中体现,民法典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绿色等基本原则,体现了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鲜明特色,实现了中国传统优秀法律文化和现代民事法律规范的融合,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注入强大的道德力量。当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民法典顺应时代要求,更好地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民法典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是对我国社会现实需求进行的积极法律回应和法律安排。
三、民法典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权益。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回应了人民的法治需求,更好满足了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民法典作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是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的基本依据。民法典健全了人从生前到身后、从财产到人身、从物质到精神的民事权利保护体系,全面加强了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保护,形成更加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充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独立成编的人格权编体现了国家立法对人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强化了我国法律对人格尊严的维护,有助于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四、民法典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保障
民法典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法律制度支撑,开启了社会治理法治化新征程,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民法典的核心价值在于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民法典为各级政府依法行使公权力设定了新边界,提出了新要求,激励政府依法行政、推动政府治理能力提升。民法典完善了产权保护制度,明确了住宅建设用地适用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完善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要求,增加了土地经营权的规定;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明确了"居住权"。民法典通过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制度、居住权制度、婚姻家庭制度、遗产分配制度,全方位守护人民群众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种权益,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五、实施好民法典,促进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民法典的实施是我国法治建设领域中的一件大事,这不仅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等环节和程序中,也需要每一位公民、每一个民事法律主体参与其中,尊重法律、敬畏规则。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要意义,更好推动民法典实施。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我们要切实将具有"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实施好,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充分发挥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基本功能,让民法典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成为人民幸福安康的重要保障。
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的重要性,增强贯彻实施的自觉性主动性。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利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地方立法机关要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深入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对照民法典要求修改完善地方性法规,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保护公民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好民法典权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将其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遵法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让民法典真正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
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就我省而言,各级各部门要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学习民法典,广泛宣传民法典,深入贯彻民法典,全面提升法治河北建设水平。要以民法典颁布实施为契机,研究解决事关河北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法治保障问题,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比如,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北京冬奥会筹办营造更加完善的法治环境,确保重大国家战略和国家大事落地见效;建立健全扶贫防贫法治体系、污染防治法治体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法治体系,确保打赢三大攻坚战;解决落实新发展理念的法治保障问题,以法治手段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破解经济发展难题,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河北高质量发展。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带头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努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以人民为中心的新时代民法典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黑龙江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震
20xx年6月10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5月29日,在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民法典是民事法律规范系统化、体系化的完美形态,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大法。编纂民法典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它的颁布实施将开启民事权利保护法治化新时代。
任何国家的民事立法都是特定时代的产物,都带有特定时代的印记。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风车水磨时代的民法典代表,1900年《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工业化民法典的代表。与传统民法典相比,21世纪现代民法典必须充分反映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有所创新、有所发展,真正体现民法典与时俱进的品格。我国民法典正是在继承民法传统的基础上,顺应时代、立足国情,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
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重要思想之一。21世纪已进入了以人为本的时代,尊重人、爱护人、关注人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主旋律和时代特征。民法的终极价值是对人的关爱,最高目标是服务于人的尊严和人的发展。我国民法典积极回应了21世纪的时代需求,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思想贯穿始终,是一部人民的民法典,在立法思想、结构安排、制度设计等三个方面全面践行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在立法思想上,突出"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价值理念,实现了对传统民法典的重大突破。与《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传统民法典相比,传统民法典以"财产权"为中心,特点是"重物轻人",是建立在"以物为本"的价值理念上,而我国民法典是建立在"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上,其特点是"重人轻物",是以人为中心的民法典。从立法发展规律来看,民法典不可能永远停留在以"财产权"为中心的传统民法典阶段。民法典从传统到现代的发展,就是一个以"财产权"为中心向以"人格权"为中心的转变,实质上是从"以物为本"到"以人为本"立法价值理念的根本变迁。
在结构安排上,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的最大创新。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核心权利,是实现财产权的前提,必须放在民法典突出位置上,予以重点保护。我国民法典设专门一编即第四编人格权,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以及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人格利益。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以人为本"价值理念在立法上的表达。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的重大创新、重大突破,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典的人民性,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法典优越于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的显著特征。它向世人宣示:在当今的社会主义中国,人的生命、健康、尊严比财产更为重要!
在制度设计上,充分满足人生存发展的全方位权利需求。民法是一部权利法,民法典第3条把"权利保护原则"作为首要原则,这充分表明在当今的中国,民事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民法典第2条关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一次在民事立法上把人身关系列在财产关系之前。在第1篇第五章民事权利的制度设计上,把人身权利列在财产权利之前,这些变化表明:21世纪的民法典,人身关系优先于财产关系,人身权优先于财产权;民法典第113条首次在立法上使用"平等"保护民事主体财产权利的表述,实现了对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私有财产无差别保护;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如民法典第111条、第1034条至1039条等七条规定,基本健全了个人信息民事保护机制;加强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规定了胎儿利益保护规则,完善了监护制度、收养制度、抚养制度,规定了居住权制度、"必留份"制度等都体现了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民法典第117条、第243条的规定,充分保护被征收、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187条确定"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即如果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充分体现了"规范公权力、保护私权利"的现代法治核心理念;民法典第185条对英烈人格利益的保护,第184条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第16条、第1155条对胎儿利益的保护,第1141条对"双缺乏"继承人利益的保护等等,充分体现了对特别主体的特殊保护,实现了人从"摇篮到坟墓"各个阶段的保护,每个人都将在民法典慈母般的爱抚的目光下走完自己人生旅途。
世界民事立法史表明,民法典是法治发展的里程碑。法国、德国等具有世界影响的民法典,都是在民族复兴、社会转型、国家崛起的关键时期制定出来的。当下的中国,正处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民法典的出台恰逢其时,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注入了强大动力,必将开启我国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的新时代!
民法典彰显中国特色与时代精神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雷秋玉
20xx年6月11日
民法典是中国"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也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将为百姓权利提供全方位、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它是一部立足于中国传统、富有中国特色的法典,也是一部具有时代性的法典。
就像法国民法典体现着法兰西风情、德国民法典立足于日尔曼法传统一样,中国民法典彰显着中国特色。它尊重我国民法既有的立法传统,兼收成熟于中国国情的规范制度,也从解决中国问题的司法经验中充分汲取养分。
民法典没有采用德国民法典式的五编制,也未采用法国民法典式的法学阶梯制,而是继受了我国既有民事法律制度框架,设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编以及附则。除人格权编外的其他几编都以现有民事单行法体系为基础,人格权编也可以从《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中找到其雏形。合同编与侵权责任编更具中国特色:设合同编而不设债权编乃是因为中国无债权编的立法传统,不设债权编同时也将侵权责任编释放出来独立成编。
民法典的不少制度都具有立足中国国情的特点,例如,总则编中法人制度中的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的规则。根据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第二款,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根据民法典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这样的法人制度体系可以解决具有中国制度文化色彩的诸多单位、机构的法人地位问题。除此之外,还有不少其它制度具有立足中国国情的特点,例如物权制度中的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的三分法,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等等。
这次民法典的编纂,还有一个很大的特色,就是充分吸收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的成熟规范,将之上升为国家立法,这样的例子俯拾皆是。以合同编中的租赁合同规定为例,其第七百一十九条的"次承租人的代位清偿",第七百二十七条"拍卖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第七百二十八条"侵害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责任"等等,均是直接采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体现了对既有司法实践经验的重视和尊重。
时代在发展,新的民生问题、市场经济发展的新需求、人格权保护与环境生态保护等课题,进入了民法典的视野,民法典为它们设置了新的规范,回应了这些新课题,体现了其融入新时代的开放进取精神。
在民生方面,曾经争议了很久的居住权得以入典(物权编第三分编第十四章)。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新形势,民法典新增了不少规范,个别条款融入了社会保障因素,例如,回应网络时代财产权新发展,设置了对于网络虚拟财产较为宽松的保护规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适应"三权分置"的需要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第三百四十条、第三百四十一条)、适应交易安全的需要增加了"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结合新冠疫情的防控完善了国家强制订货合同制度(第四百九十四条),为润滑市场交易增加了保证合同(合同编第二分编第十三章)、保理合同(合同编第二分编第十五章)、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编第二分编第二十四章)等新的有名合同类型。
在人格权保护方面,首先表现在将人格权的相关规则独立成编,设置了人格权编。其次表现为应对个人信息保护和科技发展出现的新问题:第四编第六章在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为下一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空间;人格权编新增了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的规定(第一千零七条)、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不违悖伦理与公共利益的规定(第一千零九条)等新规则。
为强化环境生态资源保护,除第九条明确规定绿色原则外,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将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修改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新增条文较多。新增条文中,以污染环境、侵害生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生态环境修复规则(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和公益请求权规则(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较为突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承载着亿万人民的期许,正在向我们走来。
认真贯彻实施民法典奋力践行法院新担当
石时态
20xx年6月11日
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是我国法治建设史上一座熠熠生辉的里程碑。民法典的颁布,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了更加全面、更加明晰、更加具体的裁判依据和准绳,也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创造了条件,有利于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满意度,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学习贯彻好、精准适用好、宣传普及好民法典,人民法院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全省各级法院一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依靠省委坚强领导,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到民法典学习贯彻工作全过程,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扎实做好民法典贯彻实施各项工作。
一要在抓好学习培训工作上下功夫。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把握《民法典》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要在全省法院迅速掀起学习民法典热潮,分级分期分批开展全员培训,让干警准确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立法精神、条文含义、最新内容,为正确有效实施民法典奠定坚实基础。
二要在精准对接中心工作上下功夫。把贯彻实施民法典与常态化疫情防控、优化营商环境、打赢三大攻坚战、建设"六个强省"等重点工作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司法促发展、稳预期、保民生的作用,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涉企执行、合同违约、破产清算等案件,保障国家惠企政策有效落实,精准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
三要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上下功夫。要把依法加强权利保护、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贯彻民法典的重点,深入践行"打官司不求人"承诺,大力推进"两个一站式"建设,加强涉及财产权、人格权、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工作,有力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权益,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
四要在准确适用法律确保公正司法上下功夫。要对全省法院内部施行的审判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清理,确保与民法典规定保持一致。强化民法典的深度研究,做好新旧法的衔接适用,严格公正司法,坚决防止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
五要在加强民法典普法宣传上下功夫。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采取线上线下多种渠道,进行广泛社会宣传。要借助民法典宣传学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力争把每一起典型案件都办成生动的"法治公开课",讲好法治故事,讲好司法规则,促进民法典不断深入人心,为民法典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民法典物权编亮点解析物尽其用民尽其力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曹明哲
20xx年6月12日
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了各类财产关系的物权制度,在民法典各分编中排在第一编,重要性可见一斑。民法典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物权制度。
一、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助力建设美好家园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城乡社区处于国家治理体系的最基层,犹如神经末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离不开城乡社区治理的现代化。因此,民法典物权编格外注重保障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实现,以激发社区自治的活力。
(一)打破维修资金"沉睡"状态,维修资金惠及业主
公共维修资金启动难、使用难、监督难一直是困扰业主的老大难问题,影响着业主权利的行使。民法典以维护业主权益为遵循,打出"组合拳",直面并解决现实问题。首先,针对维修资金的启用,在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上,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将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拆分为两项,将筹集和使用分离,并降低了使用维修资金的决议门槛,打破了维修资金的"沉睡"状态。其次,第二百八十一条在物权法第七十九条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也能够利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以示维修资金可用之处的广泛性。再者,第二百八十一条明确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较物权法增加了"定期"二字,对物业服务企业等主体施加明确的义务,防止维修资金的滥用,保障业主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二)优化业主团体表决规则,鼓励业主参与自治
业主团体开会难、表决难等问题严重制约着社区自治的开展。其中一个原因是,在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规则上,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对于业主决议的通过条件过于严苛,要求业主人数与专有部分面积的"双三分之二"。虽然物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兼顾保护普通业主(人数多数)和大业主(面积多数)的利益,但由此也导致团体决议通过的门槛过高,实践中业主团体的决议难以满足双三分之二的条件,产生了如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更限制了业主的社区自治。
因此,民法典降低了决议通过的门槛,对表决规则作出了两个重要修改。首先,根据共同决定事项对业主的利害关系与重要程度,将决议区分为特别决议与普通决议,并灵活设置不同的表决规则,特别决议需"双四分之三",普通决议仅需"双过半";其次,计算表决比例时将参与表决的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作为计算基数,而不再以全体业主人数和全部专有面积作为计算基准。如此一来,业主团体开会难、议事难、表决难的问题将得以有效解决。
正是基于民事主体的平等性,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才真正具有了权利的固有属性,构建现代意义民法典也才具备条件。每个人平等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自愿通过合同、继承等法律行为处分权利,并因此自主地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推动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内在因素。民法典就是以此为基础构建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它宣示着每个人的权利,也约束着每个人的行为。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制定民法典理所当然。早在公元六世纪,古罗马帝国的法学总论、学说汇纂已经初步形成了民法的体系,后又诞生了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两部伟大的民法典。新中国前四次民法典起草工作,终未能颁行法典。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发展,从"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到"两步走",再到民法典正式颁布,已历经近40年。
如此孜孜以求,并非执意选择法典化而舍弃单行立法模式,民法典规范多数已在《合同法》《物权法》等单行法律中确立,实则民法规范本就是一个完整体系,从权利主体到权利变动,到权利保护等等,浑然一体,不能割裂。在这个意义上,民法典颁行与其说是民法典时代到来,不如说是对单行立法模式的正源。也只有法典化,才能更好地实现民法典的功能,因而也才能更好地达成其人本价值。
民法典的人本价值,不仅体现在原则层面,更体现在每一个法条当中。民法典开宗明义地强调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这些原则贯穿始终,甚或在缺乏具体规范情形中,发挥着价值衡量和规范补充的功能。民法典关于具体规范的技术构建,堪称精湛,犹如天平之两端,于细微处求得平衡,从而精致地分配权利义务,人本理念彰显无疑。当置身于民法典时,您便能切身感受到民法"慈母般"的眼神和关怀。
当然,任何一部法律的编纂、颁行,都不能脱离其所处的时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典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之于商业银行,有两层意义:一是商业银行作为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亦不能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客户的权益。例如民法典对格式条款作出特别规制,目的就是在承认格式条款在商业中合理存在意义的同时,防范具有优势地位的一方通过格式条款侵犯对方正当权益。二是商业银行基于行业属性而与某些规范关系更加密切,例如作为担保密集行业,民法典关于担保的规范对商业银行影响明显,需更加关注。然则,商业银行不仅要从具体规范利弊角度去看待民法典,更要从原则、理念、人本价值等角度将其内化。惟此,才能得其要义,汲其精髓,从而成为一个真正融合人本文化和商业目标的"法人"。
民法典:绿色理念护航生态文明建设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
20xx年6月15日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高屋建瓴,内涵丰富,体现了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核心的科学自然观、绿色发展观、基本民生观、整体系统观、严密法治观、全球共赢观。在编撰、颁布实施民法典这样的重大立法活动中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于制定真正具有民族特色、时代风范并能够引领21世纪世界民法新潮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进而推进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现实价值。
一、以民法典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正当性
传统的民法,以鼓励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经济交易的快速运行为宗旨,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可以理解的。但在当下自然资源缺乏、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破坏加深的世界大环境下,传统的民法手段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必须提高环境自觉,采用新手段、新技术、新制度,实现自然资源的高效和合理利用,争取生态环境的无污染和少污染,完善生物多样性和栖息地的有效保护。社会的发展,对民法的发展完善提出了全新的要求,绿色民法典的理念和实践就成为历史的必然。民法典引入了生态保护的原则,致力于将民法典的规定绿色化和生态化,鼓励和推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以指导和规范经济和社会生活向着有利于生态文明的方向发展。在当代编纂绿色的民法典,是加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迫切需要,是实现人类的环境自觉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现实需求,更为重要的,是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时代所求。
二、在民法典的制度设计中满足生态文明保障需求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在具体制度设计和条文安排上为保障生态文明设作出了重大努力。
1、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生态保护原则
民法典的总则,是整个法典的总纲,对民法典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规范价值。因此,如何在民法典总则中直接规定生态文明的保障制度,具有特殊的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告诫我们:"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人必须"要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为了体现这个指导思想,民法典第9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条规定就是著名的生态保护原则,也称"绿色原则"。将生态保护原则写入民法典,并将其作为一条重要的民法原则,确立为各类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义务,这个转变,体现了生态有价、损害担责的现代环境价值观,对于生态文明的理念在法律上的站位和落实,具有重大意义。
2、在物权篇提出生态保护要求
所谓物权,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民法典中设立物权篇,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但是,如果不对不动产权利人的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就可能对生态保护产生不利后果。从实践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主要产生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要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就必须对不动产权利人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生态保护的有力约束。
民法典在物权编中体现了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生态保护的要求:
一是物权编确认并扩展宪法有关国有自然资源的范围,把重要环境要素纳入国有自然资源范畴,为从公共利益需要分配、管理和保护这些重要的自然资源奠定权属根基。
二是为体现自然资源价值、保证利用效率、实现惠益共享,物权编还规定了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这对防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浪费,有力提高破坏环境行为的成本提供了法律制度基础。
三是物权编把遵守生态保护要求和自然资源用途管制作为合法行使用益物权的边界范围和前提条件,反映了对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环境保护限制的要求,确立了土地利用中的生态保护导向。比如民法典第294条对不动产权利人弃置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等不得违反环境保护的规定,进一步将生态环保约束扩展到生活层面。
以上规定,为人们生产和消费行为的绿色转向、建设生态文明提供了法律制度支撑,为民事活动提供内在的约束、为从源头上避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供了明确的民法依据。
3、在合同篇要求合同订立履行都应承担生态保护义务
在传统民法中,"契约自由"是基本原则。在这个原则下,签订什么样的合同、如何履行合同,都是当事人之间的自由,他人不得干涉。但是从生态文明的要求看,这种过度的自由有可能会带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不良后果。
民法典合同编第509条第3款把"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作为当事人合同订立和履行所需承担的基本义务,抓住合同订立和履行这个交易活动关键环节,要求所有合同订立和履行都必须承担生态保护原则,不仅体现了对经济交易活动的环境保护导向,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出了强制性要求。第293条明确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通风、采光和日照",对房地产开发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提出明确要求。这些规定对于把自然人、法人的经济和社会行为限制在生态环境能够承受的限度内,对于形成有利于生态文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给自然生态留下休养生息的时间和空间,十分重要。
4、全面建立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制度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对比20xx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对违反生态保护的侵权行为,在法律责任的设置上作出了突破性的新规定。
一是弥补了《侵权责任法》只规定"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没有规定生态破坏的侵权责任的缺陷,明确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专门规定了适合生态保护的特殊的担责方式,即生态修复责任。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三是有效衔接了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解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无法律依据的问题。这也是我国法律首次对生态环境诉讼进行的明确规定,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建立和落实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是侵权责任编设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规定恶意进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违法者,都要承担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民法典明确规定此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人应当承担多项费用,明显加重了恶意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对于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老大难问题,提供了具有威慑力的法律工具,为我国生态环境诉讼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实践,提供了便利的法律条件。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民法典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各项有利于生态保护的制度措施很好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对美丽环境的需要和生活美好的向往,这是一部无愧于光辉的新时代、无愧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伟大的民法典,对引领世界先进法律文化也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民法典是治国安邦的基础性法治工程
光明日报评论员
20xx年6月16日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6月16日出版的第12期《求是》杂志发表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文章《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为我们准确理解民法典作出了重要指导。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明年1月1日起,这部法律将正式施行。
刚刚通过的民法典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它系统地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和借鉴了中外优秀法治文明建设的有益成果。这部民法典不仅是民商法领域的基本法,也是其他全部民事活动的基本法,其效力领域并不限于民事司法和一般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对大多数行政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也有重要的规范和引导效用,覆盖了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问题,从立法角度完善了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制度基础。因此,实施好民法典不只具有法律意义,也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民法典与普通人的生产生活以及社会活动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的发展息息相关。因此,向全社会宣示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工作。要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法律工作者提出了更高要求,一些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的法律规则,还需要不断配套、补充、细化,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还需要加强。不仅如此,民法典的效用还在于实施。而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
作为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成果的民法典,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规范,它必将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
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是人民法院的时代使命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程凤义
20xx年6月16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当前,伴随着这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的编纂完成与正式颁布,我们已然全面进入民法典时代。然而,法律要激活其生命、发挥其效能、树立其权威,必须付诸实施,即从文本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从抽象的法律条文落实为人们的具体行动。在这个过程中,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专门审判机关,负有重要且不可替代的时代使命。
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且条文、字数最多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民法典是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里程碑。民法典编纂是对几十年来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系统梳理与融合升级。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历史时期,为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环节提供了根本遵循,标志着全面依法治国开启了新篇章、迈出了新步伐、攀上了新高峰。民法典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为市场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提供了完备、精确的法律规则,赋予市场主体丰富的财产权利并予以充分保障,确立了完备的市场交易规则,并且通过整套交易规则为市场主体提供了稳定的行为预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根基所在。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的宣言书。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本次民法典编纂予以承认和保护的重点,无疑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从胎儿权利保护,高空抛坠物责任划分到住宅70年后自动续期,离婚冷静期,再到设立居住权,完善监护制度,特别是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切实改变了以往"重物轻人"现象,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以人为本的根本宗旨。民法典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助推器。毋庸置疑,民法典的实施必将有助于将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有助于实现更高水平的司法公正;有助于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有助于有效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特别是首次将"绿色原则"作为民事基本原则写入法典,充分体现了时代要求、反映了人民呼声,必将有力提升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党要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可以说,民法典的实施水平和效果,将成为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充分认清自身在推进民法典实施上肩负的特殊时代使命,立足本职、担当尽责,坚持从学习领会、依法实施、宣传解读和调查研究四个维度入手,确保民法典这部民事权利的宣言书、保障书和人民"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执行。
深入学习领会是实施民法典的首要前提。人民法院作为贯彻实施民法典的重要部门,应当首先把学习民法典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提升公正司法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在民法典正式施行前,对全体民事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进行系统、全员培训,切实通过深入学习、细致比较,精准把握立法宗旨,深刻理解条文要义,高度关注民法典的内在逻辑体系、原有条规的细微变化和新增设权利、内容的制度内涵,真正做到融会贯通、知行合一、学以致用。严格依法适用是实施民法典的根本保证。公正高效文明司法,是维护民法典权威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的联系最直接最密切。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人民法院要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全面提升理解和适用民法典的能力,严格依法实施民法典,不断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持续提升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要加强对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和监督指导工作。同时,加强诉调对接,积极引导人民调解组织、行业协会等基层组织务实解决民事纠纷,多方面推进民法典实施。
强化宣传解读是实施民法典的有效手段。民法典事关千家万户和各行各业,与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人民法院要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充分借助编纂和颁布民法典这一难得契机,一方面,充分利用人民法院融媒体宣传矩阵,针对民法典开展全方位解读,引导公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社会生活的总规矩"。另一方面,注重结合个案审判,以案释法,阐释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根本要求及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切实把案件审判转化为生动的"法治公开课",努力让全社会每一个人走近民法典、了解民法典、运用民法典。
积极调查研究是实施民法典的现实要求。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生活中各种利益关系、矛盾不断调整变化,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人民法院要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加强调查研究,努力提高司法调研工作的能力水平,认真收集、汇总审判实践中的"第一手资料",认真总结审判经验,搜集整理重点案件,适时发布典型案例,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进一步促进民法典的统一适用,努力提高人民法院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三)细化"住改商"规则,还业主生活安宁
生活在同一小区的业主,其相互之间形成紧密的共同体关系,共同体关系的舒适、安宁、便捷等决定着每个业主的生活质量。在实践中常出现部分业主将其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即"住改商",影响了相关业主的生活安宁。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曾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当经由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但是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究竟是全部同意还是多数同意,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有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进行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曾对此进行明确。民法典将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律化,明确指出,"住改商"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在化解司法实践相关争议的同时,也保障了业主的生活安宁。当然,由于改变住宅为经营性用房的用途不同,影响的范围和程度不同,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并不能一概而论,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四)规制共有部分利用,维护业主的共同权益
在审判实践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往往是围绕共有部分展开的,业主共有权时常受到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可以要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民法典对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有益吸收并完善,在第二百八十二条中明确指出,"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符合业主共有权的本质,维护了业主的共同利益。
二、充实用益物权体系,助力增进民生福祉
(一)落实承包地"三权分置",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三农问题关系国计民生。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20xx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在法律层面上确定农村土地承包地"三权分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农户才能取得和保有,是实现承包农户不因流转而失去保障的基本政策目标的工具;而土地经营权是市场化的财产权,其权利主体没有身份限制,是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保障经营主体的稳定经营预期的法权载体。
民法典在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贯彻了近年来"三权分置"的改革成果。第三百三十九条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方式,这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在继续保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使土地经营权进入市场。第三百四十条明确,土地经营权人可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为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供制度保障。第三百四十一条明确,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以登记保障土地经营权以及基于土地经营权而生的交易安全。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还就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作出了规定,极大地释放了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潜力,解决了农民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因此相应的,民法典物权编担保物权分编删除了关于耕地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
民法典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法权配置上的变化也会对司法实践产生较大的影响。例如,目前在民事案由中,并没有与土地经营权相匹配的案由,因此修订民事案由规定时应增加土地经营权纠纷,但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存在债权说与物权说两种观点,这影响到土地经营权纠纷究竟是物权纠纷还是债权纠纷的定位,并直接影响着法律适用;此外,就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没有表明土地经营权的担保究竟是抵押还是质押。上述问题或需后续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二)新增居住权,实现"居者有其屋"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因此,民法典在用益物权中新增居住权,规定居住权可以依照合同、遗嘱设立;以无偿为原则;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原则上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等。这些规定体现了居住权的人身性和保障性,立足于满足"居者有其屋""住有所居"的朴素追求。居住权的增加也贯彻了物尽其用的立法宗旨--让有限的资源最大程度地发挥其效用。
居住权这一新增的用益物权将会带来各方面的变化。例如,在涉及房屋交易中,居住权将成为交易当事人间需予以重点关注的对象,房屋之上存在的居住权将对当事人间的交易目的、交易过程以及权利义务产生重要影响;在产业发展上,居住权或带动以房养老模式的发展,为其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居住权的灵活性也能为廉租房、公租房等既有住房模式提供法治支持。
对于居住权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依照物权的基本法理,居住权人一般应享有基于房屋而享有的专有权与共有权;就居住权存续期间房屋的修缮费用负担问题,比较法上往往区分"正常修缮"和"特殊修缮",前者一般由居住权人负担,后者由房屋所有权人负担;理论上,居住权的效力除及于居住权人之外,还应当可以扩展至居住权人的家庭成员、由其雇佣的保姆、护理人员等共同居住者等。裁判实践中就居住权人的权利义务,可依照当事人间合同约定、合同解释规则、继承编与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则确定,司法解释亦可作出更为细化的规定。
三、革新担保物权理念,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担保物权的规则尤其是动产担保规则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中的重要指标,也尤其体现民法典"民商合一"的特色。在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目标之下,民法典着重完善了担保交易的相关规则,并注入了新的担保观念。
(一)非典型担保有法可依,促进金融担保创新
在担保法和物权法中,意定的物权担保方式只有抵押与质押,但一直以来实践中不乏"非典型担保"的广泛应用,如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保理、以物抵债、让与担保、回购等等。司法裁判中就其效力存在不少争议,也导致金融担保创新"畏手畏脚"。近年来,就非典型担保的合同效力,司法裁判逐渐形成共识,即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非典型担保合同有效。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亦属于担保合同,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畴,担保合同不再仅限于抵质押合同,从而为非典型担保合同"正名",为金融担保创新增加"供给",也为非典型担保的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据。
如果说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是在形式上将非典型担保纳入担保体系,那么第四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则在实质上对非典型担保进行了定性。第四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抵押权竞存的优先顺位规则中明确,"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前款规定"。结合民法典合同编中,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均采登记对抗主义,这就意味着所有权保留中出卖人所有权、融资租赁出租人所有权等可以登记,并具有担保功能的权利,也可以适用担保物权的优先顺位规则。这无疑是在担保观念上的重要突破与进步。由此,无论是在债权效力还是物权效力方面,非典型担保均有法可依,必将极大地促进金融担保创新、繁荣金融市场。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能够登记或者可以公示的非典型担保的裁判,裁判者也不能仅仅依据合同编的规则,还需适用担保物权编的规则。
(二)缓和流(押)质条款无效规则,平衡各方权益
物权法明确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质押亦同理。此即流(押)质条款的禁止。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弱势的债务人,防止债权人在债务人急迫窘况的境地中利用流(押)质条款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是,无论是在以物抵债、回购条款还是让与担保中,流(押)质条款都普遍存在;而且作为担保物权实行方法的约定,流(押)质条款本属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法律不应过多干涉。而囿于物权法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对其效力亦有所争议。
此次民法典也在流(押)质条款上更新了担保理念,于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此规定改变了物权法对流(押)质条款的绝对禁止,明确了流(押)质条款存在时当事人间对抵押财产的清算义务,既保障了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又保护了弱势债权人的利益,更彰显了意思自治。
(三)明确担保物权优先顺位规则,保障交易安全
担保物权顺位问题是担保物权体系中的核心问题。实践中,担保物上往往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担保物权,以便物尽其用。但同时也引发在执行、破产程序中各担保物权人之间关于优先顺位的争议。民法典完善了担保物权竞存规则,于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了抵押权人间的竞存顺位规则;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了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存规则;第四百一十六条引入了"价金担保权",(purchasemoneysecurityinterests,简称PMSI)这一超级优先权。上述优先顺位规则的明确,在维护先顺位担保权人利益的同时,也保障后顺位担保权人的交易安全。
其中,对金融实践与司法裁判影响最大的,当属第四百一十六条价金担保权,其针对的是交易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借款人借款购买货物,同时将该货物抵押给贷款人作为价款担保的情形。赋予贷款人价金担保权,可以保护贷款人的权利,促进融资。因此,价金担保权的正当理由在于打破了在先担保物权人尤其是浮动抵押权人对于担保财产的"垄断地位",拓宽了债务人的再融资渠道,均有益于各方当事人。
价金担保权也是民法典的全新制度,就其实践应用与司法裁判,还存在不少解释的空间。例如,尽管价金担保权规定于抵押权章,但是其不应仅仅适用于抵押权,所有权保留交易、融资租赁交易应一体适用。此外,参照国际上相关示范法的经验,价金担保权在标的上区分存货与非存货,二者在通知义务等构成要件上存在不同;鉴于消费者交易的频繁,价金担保权在消费者交易中豁免登记。
(四)抵押物转让规则回归理性,提升交易效率
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规定了动产担保中的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即"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在物权法中原本只适用于动产担保中的浮动抵押。但是,此范围显然过窄,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应为动产担保的一般规则,不限于浮动抵押。否则,如果买受人在每次进行动产交易之前都查看是否存在登记,将承担过大的交易成本和负担。因此,民法典此一改变实乃进步。
在审判实践中,主要问题是如何认定"正常经营活动",若不能妥当认定,则将危及抵押权人的正当权利。参酌比较法经验,所谓的正产经营活动是指出售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且此"出售人"须是"从事那一种物品销售的出售人"。
而就不动产抵押物转让中转让合同的效力以及相关的法律后果,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中产生了极大的分歧。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明确了抵押财产可自由转让,并且抵押权不受影响,贯彻了意思自治原则以及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该条同时明确,当事人间另有约定除外。就此另有约定的后果,可依照"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一般法理处理。
(五)删除分散的登记机构规定,为统一动产担保公示留下空间
公示制度是担保物权的基础制度之一,公示制度的完善能够为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实现"保驾护航"。但我国目前的动产担保公示制度存在"九龙治水"的局面,系以标的物行政归口管理为特征的多元化动产担保登记体系,缺少一个统一的动产融资担保公示制度,不利于交易的便捷与效率。目前的多元化动产担保登记体系更是影响了我国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中"获得信贷"指标的得分。因此,建立统一的动产融资公示制度势在必行。民法典删除了有关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中各种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已经为建立统一的动产融资担保公示制度留下了制度空间。可以预见,动产担保交易将借助统一的公示制度蓬勃发展。
除了上述制度之外,民法典物权编在诸多方面的修改也均体现了物尽其用、注重产权保护的宗旨。如第二百一十九条明确,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以保护不动产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百六十四条增加了"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员权;第二百二十六条、二百二十七条将物权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中的"依法占有"中的"依法"删除,使得简易交付与指示交付实现交易便捷性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在实践中得以更多地运用;第三百二十二条新增了因添附产生的物的归属规则,有利于鼓励发挥主观能动性而创造经济价值。总之,民法典物权编对物尽其用原则的贯彻以及产权保护的加强必将"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准确把握民法典的制度价值更加突出检察权的
人民属性
高继明
20xx年6月12日
制定颁布民法典,是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又一次解决了一个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又一次办成了一件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展示了我国的制度特色和制度优势,是中国经验、中国模式、中国道路在法治建设领域的又一次集中体现。
民法典关乎国家治理和发展,必将对全国人民、国家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和福祉产生深远影响,其重要意义和价值在于:
第一,民法典是一部权利法。民法典规定了每个人工作、行为、生活、财产、家庭、置业、交往等方方面面的民事权利,规定了如何享受民事权利,有利于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新时代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有利于更好地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培养新时代公民的新形象新风尚。
第二,民法典是一部治国理政法。民法典规范了国家活动、社会活动、经济活动、市场主体活动等各类活动的边界、标准、尺度、程序,必将为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人民幸福、社会安宁、国家统一"的国家治理目标,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第三,民法典是一部完善法治体系的基本法。民法典将既往的法律吸收总结,又不断拓展内容、体系、结构,以法典形式颁布,是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益完善和发展创新,有利于更好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利于培养公民、法人的法治意识,有利于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规范人们的言行。
第四,民法典是一部规范市场经济的主要法律。民法典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各类市场主体的类型、设立、权利义务、交易规则等作了明确规定,有助于构建公开透明、产权明晰、权责明确、平等竞争的市场体系,有助于营造法治化、规范化的营商环境,有助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依法监督民事诉讼活动,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早在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就赋予检察机关监督民事审判案件保护民事权利的监督权。20xx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最高检工作报告的决议,以法律形式明确检察机关构建包括民事检察在内的"四大检察"和民事监督业务在内的"十大业务",均广泛涉及对民事权益的保护。全省检察机关在贯彻民法典中要努力做到坚持以民为本、以民为上的民法要义,强化民生检察,进一步践行好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融合履职,进一步贯彻好民法典精髓要义;强化问题导向,进一步营造好法治化营商环境;强化培训教育,进一步建设好过硬的检察队伍。
以实施民法典为契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扬州市司法局局长苏满满
20xx年6月12日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保障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作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确立了人们参与社会生活、经济活动时的基本行为规则,体现了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的平等保护,是公民私权保护的基本依据,也将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与法治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基础。在5月29日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的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要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鲜明态度,为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在民法典中政府既以民事主体出现,履行相应的民事法律义务;又以行政管理主体出现,承担行政法义务。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民政部门要为居民提供必要生活照料措施,物权登记过程中政府履行登记职责,政府实施征收征用措施,行政机关对高空抛物的调查责任等。因此,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政府机关具有民法典规范的义务主体和国家行政管理主体的双重角色。法治之治是规则之治。政府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严格遵循民法典的规定,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坚决杜绝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一方面,作为民法典规范的义务主体,政府应树立诚信守约履约的理念,自觉遵守、严格执行法律规范,严格兑现向人民群众作出的政策承诺,服从市场交易规则,切实履行与社会主体订立的合同,以政务诚信带动社会诚信。
另一方面,作为国家行政管理主体,行政机关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最大限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贯穿于行政管理全过程,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各类民事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要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制度建设,抓紧修改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规定,对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制度规定要及时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确保民法典的有效正确实施。要以民法典颁布实施为重大契机,进一步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持续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立法是法治的前提,善治是法治的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要深入开展民法典的普及宣传工作,引导全体社会成员自觉遵守民法典,正确运用民法典,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夯实法治政府建设的群众基础。广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要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模范,不断提高法治思维和法治水平,从根本上处理好公法与私法、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民法典在保障私权与规范公权方面的功能。
民法典实施对法治公安建设至关重要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施小雪
20xx年6月14日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构,是民法典的重要执行者,必须深刻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不断加强法治公安建设,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让民法典的规则和理念在实施中内化于心、外践于行。
一、必须全面掌握公安机关在民法典实施中的职责范围,规范执法行为
民法典用1260个法律条文构建起了全面的民事权利保护体系,体现出了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的平等保护,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法治保障。
公安工作与民法典实施息息相关。无论是刑侦、治安、网安、户政、交通、出入境管理,还是基层纠纷调解等工作,都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的保护问题,会在不同程度上涉及民法典的适用。例如,在民法典中,涉及高空抛物、拾得遗失物、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等法律条款,规定了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责,明确了公安机关的工作内容;人格权编中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部分规定,也与公安工作有着直接或间接相关性。这对公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全面掌握自身在民法典实施中的职责范围,积极提高履职保障能力,有效回应现实需求。
公安工作千头万绪,涉及到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如何在具体的执法工作中遵循民法典的各项规定,是推动民法典实施的重要课题。公安机关要准确界定民刑案件办理边界,规范执法工作、完善调解工作、推进服务工作,严肃处理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人权,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理念。公安工作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公安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公安机关要深入理解民法典法律条款的基本内容,并将其作为公安工作的基本行为遵循,同时清楚执法界限。在公安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中,都要充分体现和遵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执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执法为民、便民、利民,在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的过程中,持续提高法治公安建设水平。
二、必须深入理解民法典的精神内涵,不断提高公安法制工作水平
民法典以平等保障民事权利为基本出发点,体现了平等、自由、公平、诚信、尊重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法律精神。这些法律精神是社会的基本法治理念,是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不变衡量标准。
公安法制工作是公安执法工作的制度保障,也是公安机关应对社会发展变化的制度支持。公安工作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公安法制工作的各个方面都应当遵循民法典的精神内涵,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使民法典的精神内涵真正落到实处。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深入理解民法典的精神内涵,将基本价值理念贯穿到公安法制工作的方方面面。
其一,要以民法典的精神内涵为指引,在法律条款检查、工作考核和评议等相关工作中,推动正确适用民法典,切实发挥出公安法制工作监督、指导、规范公安工作的积极作用,通过深入贯彻民法典的精神内涵,塑造公安执法理念、端正公安执法态度、规范公安执法行为、实现公安执法公正,不断提高公安执法公信力。
其二,在推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公安法制部门要及时清理、修改、废止公安工作中原有的与民法典精神内涵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并及时修订与民法典实施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加强同民法典相关的公安制度建设,保障民法典实施的有效推进。
其三,面对经济、社会、国际环境等不断发展变化,面对社会发展和公安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公安法制部门要在准确理解民法典精神内涵的基础上,及时明确民法典相关条款的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以动态发展的眼光,与时俱进地对民法典相关法律条款进行理解与适用,用以指导公安工作实践,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
三、必须深入做好民法典的普法宣传,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公安机关要推动广泛开展民法典的普法工作,只有让人民群众认识并理解民法典,才能逐渐在社会生活中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形成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良好氛围。
公安机关要将民法典普法宣传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以立法目的为出发点,聚焦问题,阐释立法精神和法律条款,明确民法典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为规则和责任规则,并阐述好民法典中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通过拓宽渠道等方式深入落实民法典的普法宣传工作。
公安机关应深入基层社区,送法上门、服务群众,建立起辖区派出所与社区居委会、群众自治组织等联动工作机制,通过警民联合的方式,共同推进民法典的普法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谐警民关系建设;要充分运用互联网平台、移动终端等各类媒介,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将民法典普法宣传工作渗透到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让群众能够高效、及时、便捷地获知普法内容,提高民法典普法宣传工作的质效;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普法宣传教育,通过普法宣传进校园等活动,指导青少年认识民法典、理解民法典,培养青少年自觉维护民法典、遵守民法典的法治意识,树立坚定的法治信仰。
民法典:一部人本的法典
马旭红
20xx年6月15日
一百多年前,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就曾说过:"所有的法律都是为道德的、内在于每个人的自由而存在,每个人,并且只有每个人才具有权利能力。"民法规范以作为权利主体的人为线索展开,民法典首先明确人作为权利主体的内涵和外延--所有的人,自生至死,都被赋予了抽象的、平等的权利能力;所有具体的个人在主体性方面,都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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