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心得体会【精彩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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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强调规范管理与提升效率,促进了各项工作的有序推进,增强了团队协作与责任意识。下面是阿拉网友整理编辑的《暂行办法》心得体会相关范文,供大家学习参考,喜欢就分享给朋友吧!

《暂行办法》心得体会

《暂行办法》心得体会 篇1

容错纠错机制解除了广大想干事干部的后顾之忧,让他们能够放开手脚大干一场。只要是愿意为群众办事,能够为群众办好事的干部,因客观条件导致改革创新失败的,可以免予追责。必须肯定,容错纠错机制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也有人担心,这一机制在执行中是否会出现错误的标准因人而异?是否会成为某些人逃避责任的“保护伞”?这是需要我们深思的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要真正发挥好容错纠错机制的作用,重点应该做到三点。

第一,容错纠错机制的内容要明。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首先要明晰内容。一是明确“错误”内容。要明确规定可以免予追责的错误是哪些,把因独断专行、违背程序和规律、违背科学而作出的决策排除在免责范围之外。“错误”内容要细化,可操作。二是明确“错误”界限。要明确“错误”级别,不能把重大错误、政治错误等也包容进去。三是明确容错对象,避免一些干部钻制度的漏洞。

第二,容错纠错机制的执行要严。容错纠错机制是为了给勇于改革创新的干部提供保障,不能沦为部分党员干部犯了错误就躲进去的“保护伞”。在执行容错纠错机制时,应该先由干部个人申请,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出具调查报告,进行认定,并向上级部门报告,同级部门备案。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时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查清错误原因、不良影响,只有查明行为确属可免予追责的范畴才下定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时不能卖人情、讲关系,要以公平的心态来调查处理。

第三,容错纠错机制要敢于公开。政府举措要敢于公开,努力打造“阳光政务”。一是公开制定。容错纠错机制虽然是针对干部的,但是在制定具体细则和操作准则时,要邀请专家和群众参与,听听他们的心声,看看在他们心中哪些错误可以被包容,提高机制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二是公开内容。容错纠错机制的细则出台后,要及时在政府公众信息网、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公开,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知情。三是公开运用。当启动了容错纠错机制后,政府要公开容错纠错对象、事件、原因等,给干部和群众一个交代,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暂行办法》心得体会 篇2

在两会上强调,要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既“容”又“纠”,内含辩证,需要正确认识。

“容错”是对探索失误的“兜底”。三十多年来的发展表明,面对各种复杂局面,只有拥有敢于探索的胆识,才可能激活发展的“一池春水”。当前,改革进入深水区,留下的都是些难啃的“硬骨头”,更需要鼓励那些敢行敢试敢为人先的干部,“杀出一条血路”。改革就会有风险,创新就有可能失败。“容错”机制,无疑是给他们吃了一颗“定心丸”,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干事创业的热情。

容错是为了更好的少犯错误,而不是让有些不怀好意的人用来为自己谋取私利的挡箭牌。在鼓励先行先试,大胆探索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有规不依、明知故犯、中饱私囊的现象。若让这些“李鬼”借“容错”之名蒙混过关,势必会侵蚀群众利益,危害党的事业。因此,要正确区分探索失误与故意犯错,建立常态化的研判纠错机制,对拿“容错机制”当挡箭牌,打自己的“小算盘”、谋自己的“小利益”,该追责的要追责。

一条腿只能原地站立,两条腿才能大步向前。“容错”和“纠错”要科学合理,两者不可偏废。无法度、无底线的“容错”,只会污染改革风气;“吹毛求疵”、“求全责备”,也只能徒增压力,于事业无益。如何发挥好纠容错机制,为改革者撑腰,给不为者警醒,给投机者惩戒,还需地方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细则。

《暂行办法》心得体会 篇3

养老并轨又有新动作!据报道,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终于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将从7月1日起正式施行,意味着横亘在这两种养老体系中的制度高墙终被打破,任由2亿多农民工自由穿梭。

“接续”之所以如此重要,盖因“流动”是这样迫切。在一个人口大挪移的流动时代,多少农民工在城市和乡村之间摇摆不定:今年在大城市挥汗如雨,明年则打算回到农村创业,后年又可能重返城市,这是流动时代的“新常态”。然而,人在城乡穿行,养老保险是否也能游刃有余?很多农民工不愿意交养老保险,正是因为这个顾忌。

身体可以漂泊不定,但是关爱不应流离失所,对流动大军的关爱,不能被城乡二元所割裂,更不能被制度壁垒所阻断。制定《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就是在回应农民工兄弟的利益诉求,在回答困扰社会流动的深层问题。无论在城乡之间摆动多少次,只要到60岁就能办理接续,那么农民工对养老保险还能有何顾虑?因为带不回农村所以不上保险,再也不是农民工内心的痛。

细审之后就会发现,制度创新不仅体现在城乡接续的物理变化,更体现在民生增量的化学反应。如果参保者到达退休年龄时,累加起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时间超过15年,就有可能在职工养老保险里面领取待遇,把新农保里的权益累加到职工养老保险里面。换句话说,当一个人参加过多种养老保险制度时,尽可能将其引导到能够领取到较高待遇的制度。

城市和乡村,上有青冥之长天,下有渌水之波澜,“接续”需要穿过多少山山水水,跨越多少障碍藩篱,惟其艰难,才更显勇毅,这正是改革勇气的生动呈现。新一轮改革大潮已经起势,人们期盼更多改革能像养老体系接续一样,从老百姓最期盼的领域改起,从制约经济社会发展最突出的问题改起,从社会各界能够达成共识的环节改起,让人民群众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

千百年来,安土重迁、民德归厚一直是中国人的传统。当乡土中国进入流动时代,人口迁徙已经是不可阻挡的趋势,但是人们的内心仍然渴望安宁与稳定。希望更多政策像《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那样,给“流动时代”稳稳的关怀。

《暂行办法》心得体会 篇4

读了《党员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我不禁为容错机制的出台叫好,它为改革创新者吃了定心丸,为实干型干部撑腰壮了胆。但是,容错并非一味纵容,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要分析原因。一种因素是被动出错,如在执行上级的指示和要求时理解不当而出错,对这样的错误当然可以宽容。另一种因素是能力原因,因经验不足而出现了失误和错误,对这样的同志可以容忍,也可调离现在的岗位,让其进一步锻炼成长。还有一种因素是主观上故意犯错,如为躲避责任而出错,对这种不敢担当的行为就要追责。

二要宽容有度。容错机制对于提振干部的精气神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容错并非纵容,要把握一个度,这个度就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同时,要配套建立纠错机制,允许同志犯错误,也要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纠错机制,这样才是真正意义上地保护干部。

我以为,容错机制的建立,有利广大干部放下因错得咎的心理负担,特别是为作风正派、不断进取的人解除了后顾之忧。但要想取得持久成效,还得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落实好。容错机制不是死的条款,而是结合当地重点、难点工作的动态描述。建立建全容错机制就得契合本地实际,确实分清干部的“为与不为”的界限,防止主观臆断,尤其是伤人的误判。

二是不可偏废。针对容错机制建立后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加以修正,消除各种“乱作为”的弊端,打掉逃脱责任的“保护伞”。干部工作中出现问题,该承担的责任还得承担,正常的问责机制也要纳入其中。

三是要透明。容错机制推行的全过程要公开,即360度无死角地接受群众的监督。相关实施细则,要广泛听取大家的意见;对差错干部适用容错机制的处理,也需要公开解释与及时通报。保证决策尽可能做到科学、周全与合理,为善于创新的干部创造撸起袖子加油干的良好氛围与空间。

《暂行办法》心得体会 篇5

“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十三五”规划战役部署,四川省委关于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都要靠基层干部去贯彻落实。如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最后五年倒计时,各项改革事业进入攻坚期,任务重、难度大,风险也随之加大。

于此背景下,基层干部要干事就免不了出错。更何况,一些探索的对错,要由实践、时间去检验。不允许犯错,或一有小错,就被揪住不放,那么只会阻止探索创新。建立容错机制,就是要给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以“试错权”,旗帜鲜明地鼓励和保护改革创新的干部,使他们成为勇于拼搏的实干者。

容许犯错一直在说,为何仍有极少数基层干部怕干事、怕出事?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容错一直停留在口头上,没有形成有效的保障机制。哪些错容许,容许到什么程度,上下都不明确;一些错以前容许,后来又不容许了;甲地容许,乙地又不容许……难免让人无所适从。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只有将容错形成机制,明确容许的界限、尺度、标准,以及一系列申报、受理、核实、审定、报备等程序,才能在新常态下,为基层干部敢想敢干进行制度性兜底,使其勇于上阵、大胆开拓、少些顾虑。

《暂行办法》心得体会 篇6

有了容错机制,还要建立纠错机制。及时纠错,最大程度减少损失,这既是对社会各方包括利益受损方及舆论的交代,也能避免错上加错,从而为后来者提供镜鉴。

为敢想的人开绿灯,为敢干的人兜住底日前,山东济南出台的《关于支持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在改革创新、推动发展中出现的工作失误或无意过失,给予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其中对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不影响其提拔任用。

改革攻坚期,啃难啃的硬骨头,正需要官员愿干事、肯干事、敢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但是,确有一些官员为官不为,不为不是没能力,而是瞻前顾后,害怕干得多出错多。求稳怕乱虽是人之常情,但为官者若个个怕担风险、怕担责任、怕得罪人,推进改革岂不成了空话?

济南等地试水干事创业容错机制,减少官员的后顾之忧,有积极的指向意义。一方面抽掉了一些官员不作为的借口,切断了他们怕困难不为、怕犯错不为的退路,再想混日子、做样子,撂挑子,就说不过去了。另一方面也让真正想干事的官员能闯能试,不担心出错。

当然,干部干部,干字当头,但这种干又不是蛮干、瞎干、乱干。所谓的容错机制,不等于放任官员乱来,不是说无法无天也要容忍,劳民伤财也要宽容。按照中央规定,容错机制中有三个区分: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有了这三个区分,官员在改革创新中便有了规矩可依。那些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便没有了空间。

不难想象,容错机制会得到很多官员的欢迎。需要注意的是,当下民众权利意识不断迸发,不是所有人都能理解容错机制,有些人习惯于拿着放大镜和显微镜盯住官员,这当然是公民的权利,这就需要向民众解释清楚容错机制,让公众了解,请公众监督。同时,还要建立纠错机制。出错不可怕,怕的是不纠错。及时纠错,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并总结经验和教训,认真梳理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并加以弥补,这既是对社会各方包括利益受损方及舆论的交代,也能避免错上加错,从而为后来者提供镜鉴。

容错机制正在多地试水,效果如何,有待检验。要支持和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他们更好带领群众干事创业。容错机制本身也需要不断试错完善,既为官员做事解除后顾之忧,又不为官员乱做事留后门。

《暂行办法》心得体会 篇7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在实际工作中改革创新的干部由于思路开拓,敢为人先,难免会遭人非议,甚至会遭人诽谤;往往会触动一些人的既得利益,难免会得罪人、在提拔任用的时候票数不高,受到排挤;更重要的是,改革毕竟是摸着石头过河,先行一步,出错的可能性比按部就班大得多。因此,很多干部在推进改革时就难免缩手缩脚、犹豫观望,不是这些干部没有改革的办法和措施,而是思想上存在这样那样的顾虑和担心。

现在,中央政府要“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无疑是保护和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给力和鼓励干部大胆改革创新。长期以来,虽然我们提倡创新,尊重干事创业者,但陈旧的考核机制,总体上不利于发挥人的创造性。一个改革者,一个创新者,很可能一次“大胆吃螃蟹”,因为无先例可循,无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而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或给工作造成一定的损失,结果受到苛责,甚至被打入冷宫。有了这种教训,一些干部便不再追求创新,转而向平庸靠拢,但有了“容错纠错机制”,那些敢于改革创新者的后顾之忧会被解除,干事创业的氛围会很快形成。

当然,“容错纠错机制”绝不是不是纵容干部“乱作为”,也不等于对干部无限度宽容,各地各部门在深入推进改革创新的过程中要从实际出发,加强民主集中,不允许出现不经调研的“拍脑袋决策”和不经集体讨论的“任性拍板”。各级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更要及时监督,是否违反法律法规?重大决策是否按议事程序民主决定?干部有无权力寻租?我们要将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打着改革创新旗号,大修大建捞政绩、以权谋私搞贪腐等行为严格区分开来,防止“浑水摸鱼”,破坏改革。

“惟其艰难,方显勇毅;惟其笃行,才弥足珍贵。”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意义重大,会坚定广大领导干部改革创新的决心,增加他们推进改革创新的底气。我们要通过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让广大干部感受到“依靠”,释放出更多的工作活力和激情。

《暂行办法》心得体会 篇8

通过出台容错纠错实施办法,为担当者担当,让干部卸下思想包袱,勇谋善为。但“容错”不是“纵错”,不等于豁免一切责任,更不是党员干部逃避追责处罚的借口和避风港,为担当者担当也绝不是草率担当、盲目担当,纪律和规矩仍是不可逾越的底线。

贯彻落实容错纠错实施办法,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时刻拧紧纪律规矩这根弦。要正确把握好“宽”“严”的关系,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方面要客观看待和正确处理干部在干事创业中出现的问题,为干事创业者担当,决不能让干事者受委屈、背包袱。

另一方面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把挺纪在前体现在日常监督管理之中,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使纪律和规矩成为党员干部的内在信念、行为自觉。坚决不让容错成为“不作为、不担当”干部的“护官符”,不给违法乱纪者可乘之机,切实防止变容错为纵容、变减责免责为庇护。

对于广大党员干部来说,一定要客观理性看待容错机制,牢固树立底线意识。既要看到其中的“绿灯”,也要看到其中的“红灯”,时刻牢记越过底线的严重后果!

《暂行办法》心得体会 篇9

“客观看待和正确处理干部在干事创业中出现的问题,为敢想的人‘开绿灯’,为敢干的人‘兜住底’”,本月初,济南市委审议通过的《关于支持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提出了上述“兜底”构想。(来源于《新京报》)

《办法》提出的“兜底”构想的确刷新了公众的认知,在全面从严管党治吏的高压态势之下,“容错机制”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容错机制”具有不可忽视的正面激励作用。在动辄得咎的高压态势之下,风气日益严肃的情况下,一些党员干部也变得瞻前顾后、畏首畏尾,为了不犯错,为了免受追责问责,变得明哲保身,过于保守,失去了干事创业的勇气和改革进取的锐气,在经济社会处于全面深刻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这将极大的阻碍党和国家的事业进步和各项改革举措的有效推进。而《意见》从制度上为敢想者、敢为者打开一扇窗,看见不曾想、不敢想的诸多可能,最大化的激发了干部在干事创业和改革的推进中的思维和观念创新潜能。

“容错机制”有“底线”,确保“容错”不“纵容”。一些干部担心即使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抓实每一项工作,也可能因为“摸着石头过河”或客观上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出现施政或决策上的失误,进而导致触及各种群体利益的恶果,届时所引发的反应恐怕不只是上级机关和领导的问责、点名批评、处分、政治前途被划上大大的问号,还可能面临公众的口诛笔伐和道德审判。敢想、敢为的确可能开创出1篇新局面,但也不可避免的面临着极大的风险,一但出现失误,这个责任谁能承受?是否被现实所容许?事实上,这也要辩证的看。哪些能“容”?哪些错不可“容”?《意见》已经明确的给出了答案:容错免责要在一定的范围内,不能违反政策规定,并列出了可以免责的具体情况和条件。为“容错机制”明确了边界、标准、范围和最终裁定、认定的权威机构,即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严格依照规定调查、认定、解释。

“容错机制”不是“纵容错误”。实干才能兴邦,敢拼才能赢得事业上的巨大成就,身处全面深刻转型期的大时代,正需敢干的勇气和敢拼的锐气,需要各级干部摈弃思想和行动上的束缚,拿出共产党人创业创新的豪情,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道路上披荆斩棘,不畏困境,不惧失败。但“容错”不是“纵容”,容许不是放纵,《意见》已经明确的指出的哪些错能“容”,哪些错不能“容”,“错”须在一定范围,且不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的,可以免责或减责。但如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等具有“一票否决”性则排除在外。这确保了“容错”不“纵容”,让“容错”起到最大的正面引导和激励作用,最大程度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暂行办法》心得体会 篇10

最近学习了《中国煤炭地质总局职工违规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面对对象为全体职工,从“处分的.分类和运用规则”和“违规违纪行为分则”两大方面系统全面规定了处分的分类及流程和那些属于违规违纪行为,特别违规违纪行为全面系统的从各细节做了详细的规定:合同管理、物资设备采购、废旧物资设备处置、经营招投标、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引进及改造、各类报表数据统计,投资、财务、资产管理,组织、人事及监督管理,外事、信访、保密管理,廉洁从业管理规定等方面规定了哪些属于违规违纪行为,并逐条违规违纪行为做了详实的处理规定。

该暂行办法要求广大干部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人事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廉洁从业管理等各工作环节要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做到合规管理。做到合规管理宏观意义上讲就是:加强合规管理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培育世界一流企业的客观要求。加强合规管理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打造“法治国企”的必然要求。加强合规管理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廉洁从业的有效手段。加强合规管理是践行“一带一路”倡议,开展国际化经营的必然选择。做到合规管理从企业管理意义上讲就是:广大干部职工在工作生活中做到严守劳动纪律,严守政治纪律,时刻做到自警、自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做到执行纪律、执行相关管理规则制度无条件服从,坚决不触碰纪律红线,不触碰法律红线,远离廉洁从业管理规定的“底线”,广大干部职工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助推转型升级。

做为有优秀历史传统的江苏煤炭地质勘探二队,广大干部职工,应充分面对二队当前存在的实际问题,更得从八个意识即“改革意识、转型意识、忧患意识、机遇意识、创新意识、担当意识、风险意识、团队意识”为抓手,着力解决当前的职工的思想认识问题、工作思路问题、开拓创新问题、工作作风问题,树立主人翁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在二队“转型升级”的过程中严守廉洁从业的“底线”,在生产经营、人事管理、后勤服务、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做到合规管理;项目管理上,在项目施工前做好技术分析、成本预算、人员管理全面分析,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做好技术交底及变更、做好成本控制、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根据合同条款做好签证等工作,在项目结束做好项目决算、资金回笼、项目成本分析等工作;为江苏二队的转型升级、长久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暂行办法》心得体会 篇11

《党员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对违反党的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或虽未违反党的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但客观上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不予容错。

职权与职责相统一,是建设现代责任政府的基本要求。掌握一定职权的政府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夙夜在公,主动作为、善谋勇为,不允许占着位子不干事。这就需要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为勇于改革创新的干部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干成事。

明确问责标准。我国现行法律中的行政问责,主要是指领导成员或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管理或监督不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和实施违法行政行为,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用人失察或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等行为,承担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的法律后果。相关行政责任包含两类:一类是内容较为明确、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类是内容概括不明确、通常由部门或地区行政长官承担的领导责任。实践中,行政问责主要以后者为主,问责机制也主要以政治责任的形式启动。在以往的相关规定中,对这一责任的追究,要求责任人主观上有过错。如20xx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有“决策严重失误”“因工作失职”等表述。但实际上,因主观过错标准不明,基本实行无过错的严格责任模式。这种模式难免使干部有所顾忌、束缚手脚。为了鼓励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干成事,需要作出三个区分: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以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也就是说,应建立健全容错机制,为“试错”者留出免责空间。但“容错”并不是对乱作为的宽容,纪律和法律仍是不可逾越的底线。

设置责任清单。如何界定“工作失职”,是实行问责制度的难点。目前,许多地方正在推行政府责任清单制度,将其作为权力清单制度的配套制度,旨在全面梳理政府部门行使的职责,以清单方式列举并公之于众。在实践中,这一清单制度对责任主体规定比较多,在实施依据、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等方面还没有清晰的梳理。作为“一张写着政府部门责任的纸”,责任清单制度应兼具组织规范和行为规范的双重属性,完善规则内容,使其成为保证政府工作人员恪尽职守、有所作为的制度基础。对行政行为的过错标准,需要科学设置、详细规定,否则一方面会造成官员在行政决策中无从避险,另一方面会造成“严”制度“虚”落实。此外,应建立在责任事故发生之前对行政行为实行日常监督的制度,对可能造成事故的失职不当行为进行追究,让行政问责发挥风险预警作用。

坚持有错必纠。值得注意的是,过去一些地方不敢容错是因为政府自身动态纠错能力不足。实际上,敢于承认过错、敢于纠正过错,不但是责任政府理念下权责一致的必然要求,而且是对领导干部加强从政修养的要求。如果已发现决策失误,就应重新履行科学论证、征求民意等法定程序,把可能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以真诚取得人民的谅解。如果为了掩盖自己的错误,将错就错甚至搪塞推责,其危害比错误本身更严重。应对政府权力行使的程序、环节、过程、责任进行分解细化,并制定相应的行使标准、运行流程、监督制约制度。这不仅是为了使问责有法可依,更是为了及时纠正政府权力行使的随意、异化和滥用。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目的是为了提高政府法治化建设水平,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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