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个人学习心得体会(优推4篇)
民法典的学习使人深刻认识到法律在保护个人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性,增强了对法治精神的理解和尊重,如何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的民法典个人学习心得体会相关内容,供您学习参考!
民法典个人学习心得体会 篇1
合同效力问题,从来都是合同签订 履行以及在争议处理中的核心关注点和出发点。[民法典]颁布后,有 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从逻辑结构 表述内容方面都发生了适度增减 汲取等调整和变化。本文尝试通过梳理[民法典]有 关合同效力的规定,浅谈[民法典]的 学习感受。
一 [民法典]中合同效力的结构调整
[民法典]颁布前,有 关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主要体此刻[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民法总则]没有针对合同效力问题作出规定,但针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做出了 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包括合同行为,因此[民法总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也是对合同效力的原则性规定。除了 [民法总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一些单行法律也有 在其各自的法律体系下对合同效力有所规定。但总的来说,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相对分散,逻辑结构不 够密切,产生的弊端是难以在头脑中形成对合同效力规定的整体感和严密感。
而[民法典]对于合同效力规定在结构和逻辑上进行了 整合,使其更为严谨。[民法典]第三编第三章“合同的效力”通过七个条文,分别对生效时间 需批准合同无权代理 越权订立 超越经营范围 免责条款 争议解决条款等进行了 一般性规定。并通过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 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用[民法总则]中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对合同效力做了 结构上的补充,合同效力更易全面把握。
二 [民法典]中的效力边界
效力问题是合同要害,而法定无效情形是效力问题的边界。把握了 法定无效的清晰边界就能更好的理解合同有效的自由之域。下文从两个角度梳理和讨论合同法定无效情形在民法典中的新变化。
首先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原有 五种法定合同无效情形出发,看其内容在[民法典]中具体变化。
(1)[民法典]取消了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伤害国家利益以及伤害社会公共利益”当然无效的规定。
针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民法典]中有 其他相关规定分别体现,如第一百三十二条中概括规定为“民事主体不 得滥用民事权利伤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以及第五百三十四条“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借由合同编第五百零八条指向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编第六章中的相关规定),使得合同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对合同效力的判断和影响变得更加重要,体现了对于社会公共法益保护的核心。
[民法典]没有 对公序良俗做出定义,也没有做列举式的说明。但值得注重的是,在人民法院20__年11月8日公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就是[九民纪要]第30条中规定:“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 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这条规定体现出人民法院认为金融安全 市场秩序 国家宏观政策等属于公序良俗范围。如此看,假如合同内容违反有 关金融安全市场秩序 国家宏观政策等规定,即使所违反的规定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也存在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认定该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风险。
(2)[民法典]保留了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恶意串通,伤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实质内容,调整表述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伤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民法典]取消了 [合同法]五十二条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下合同无效的规定,而将整合了该条实质内容的[民法总则]中关于通谋虚伪的规定体此刻[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即“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也就是先对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进行伪装识别,再确认隐藏行为的效力。
(4)[民法典]保留了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在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延续了[民法总则]中的相关表述。
再来看[民法典]对法定无效情形的直接规定和明确表述的变化。
[民法典]以第三编第三章合同效力专章规定了七个条文,但仅在该章第五百零六条将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及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这两种情形的免责条款直接规定为无效。另通过第五百零八条指引到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章节,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谋虚伪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反公序良俗 恶意串通伤害他人的情形直接规定为无效。
除此之外,因考虑到合同效力的复杂性,对于合同效力未被直接规定为无效的其他情形,则放到[民法典]总则中有 关合同可撤销 效力待定 部分性效力排除担保从属性效力判断等相关条款中,或分散在典型合同等其他章节中另行规定,形成了 对合同效力灵便处理的缓冲地带,体现了 使合同尽可能有 效的立法目的。
三 学习感受
从[民法典]有 关合同效力规定的行文结构 逻辑调整 内容增减 条文表述等细节之处,笔者感受到了 相比原有法律对合同无效情形更为宽泛的规定,[民法典]集中和充分地体现了 激励交易 保护合同有效的立法宗旨。[民法典]对合同法定无效情形的规定让我们感受到它向我们清晰传达的合同效力边界的拓宽。
对于我们法律人,法条的细节当然重要,但法律的深意更待持续探究。[民法典]是通过已经写进条文的内容,向我们传达和揭示它没法写进条文的现实复杂性,向我们努力呈此刻激励交易基础上效力问题的复杂性,提醒法律人不能掉以轻心,需在法律规定与现实生活 交易效率与合同正义中探求各方真意寻求动态平衡。[民法典]可作为法律人执业道路的指南针,在未来面对特定情境的具体法律行为时,都能以客观立场,对合同效力问题综合分析和审慎判断。
假如用一句话概括对[民法典]有 关合同效力规定变化的感受,那就是“边界拓宽,而自由之地更加复杂。”
民法典个人学习心得体会 篇2
20__年度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此,我们迈入民法典时代。新编纂的民法典包括总则编 物权编合同编 人格权编 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七编。民法典是对过去民事单行法以及司法解释的传承继受和创新发展,一些与时俱进的新理念也体此刻民法典中。民法典的变化还体此刻,基于立法严谨性的技术要求,对过去民事单行法和司法解释中表述不够清晰或者不 够准确的规定进行了 非实质性修正;基于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实质性修改。非实质性修正主要包括概念使用与语言表述的改变,部分法律条文中个别词语的改变,句子前后标点符号的改变等。作为我们法律人,不但要关注民法典中的实质性修改,还要关注非实质性修正。下面就民法典中的部分非实质性修正谈几点 学习心得:
民法典对过去民事单行法和司法解释部分法律条文中的“要求”一词修改为“请求”。立法机关之所以把“要求”一词修改为“请求”一词,这说明“要求”和“请求”二词的含义肯定不一样,二者有 细微的差别。“要求”是指提出具体愿望或条件,期望得到满足或实现。而“请求”是指提出要求,期望得到满足。“请求”含有处于被动地位的意思,期望别人能按自己的意思办。而“要求”是自己处于主动地位,带有 命令似的口吻。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除了通过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用“请求”一词外,立法机关用的都是“要求”一词。看来,在立法者眼里,家事是可以天经地义的“要求”。除了家事外,要么“要求”,要么“请求”。不 过有 意思的是在民法典继承编中,“请求”一词只呈现了 一次,“要求”一词一次也没有 呈现。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个别语句的表述进行了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只是表达了当事人有 请求的权利,至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支持还是不 支持当事人的请求这层意思并没有表达出来。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中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表达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支持也可以不支持这层意思来。这前后的变化体现了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表述的更清晰。
以上摘出的只是民法典非实质性修正中的一小部分,个人的理解可能有 不 到位的地方。民法典的学习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先理解吃透民法典后再运用到实务中去,在实务中成熟运用民法典也需要一个过程。
民法典个人学习心得体会 篇3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将于20__年1月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全面提升了 国家管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呼应了我国国情的现实需要,通过具体规范,实现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的现代化。[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 制 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 生产经营 个人信息保护 私有 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有 尊严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 人格尊严 人身自由 生命权身体权 健康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隐私权 婚姻自由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
正所谓“民之所安,法之所系”。[民法典]是保护人民的法典,它关系着每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它是生活的百科全书。她很温柔,守护陪伴着每位公民的生老病死;她很霸道,出台之后,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将不 再保留。它充分体现了 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因为它完全来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实践。无论是生活中遇到的高空抛物房屋价值想“提前变现”,还是在消费中遇到的“套路贷” “校园贷” “高利贷”;无论是在出行中遇到的霸座 老人倒在地上不 敢扶,还是游走在网络中的Q币网络游戏装备等等,民法典都给出了 解答,丰富地展示了 与人民生活相关的点点滴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部自新中国成立70周年以来首部以“典”命名的法律,不仅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也将为国家管理体系现代化提供给制度保障,发挥基础性作用。
时过境迁,生活变化反映社会发展,生活进步得益于科技发展,[民法典]为中国创新创新保障开路。[民法典]也是市场经济基本法,伴随着民法典的不断完善,“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中国制度优越性不 断显现,“中国名片”在世界范围的影响力越来越强,中国车 中国桥 中国路等中国奇迹,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国式的发展。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人民用勤劳和汗水创新了 “中国力量” “中国精神” “中国效率”,一跃而上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成果来之不 易,其中和谐安定科学规范 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是要害,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 断完善的体现,为中国创新创新提供了 不 断成长壮大的优渥环境。民法典的出台,彰显了“中国之治”的力量,记录着中国法治的改革历程,是中国人民一生守护的人民情怀。
民法典个人学习心得体会 篇4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的“民法典时代”最终到来了。这是中国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目的在于全方位 多角度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民法典]颁布以后,我院以多种形式组织大家开展 学习,并要求中层以上的干部在“微课堂”上主讲其中一部分。我认为,学好[民法典],要做到知行合一,边学习边实践,在实践中加强 学习 深化学习。
一 加强 学习,深刻领会[民法典]的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求是]杂志上发表重要文章[充分熟悉颁布事实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已经充分阐释了[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我们要深刻领会颁布施行[民法典]的意义,才干更好地指导工作开展。
二 加强 学习,深刻领会[民法典]的法律意义
作为一个司法工作者,特殊是民商事法官,[民法典]的理解 运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关系到公平争议的实现,因此,在[民法典]正式施行以前,一定要认真 学习,学明白[民法典]的体系法条内容,以便更好地运用到司法工作中。
三 在实践中 学习,不 断提升自身法律素养
法律的理解和运用需要在实践中不 断的升华,作为法官,通过司法实践,发明问题,修正问题,更好更快地实现公平正义,以法治的阳光公平逐步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认同 信服 尊崇与敬畏,从而推动法治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