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心得体会范文精彩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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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心得体会【第一篇】

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时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列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首要原则,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和发挥党的政治保证作用的高度统一,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了基本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征程中,党是最坚强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最根本的保证,党的作用是最大的法治优势。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执政兴国,关键在党;依法治国,核心在党。充分发挥法治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是我们党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也是党在新形势下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有效途径。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策部署,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就能实现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有机统一,不断提高党依法治国的水平,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党的领导地位由宪法确立,这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党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领导核心,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政治保证。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经验充分证明,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在我国,坚持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的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一方面,要坚持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党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员干部要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对党的自身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这是执政党的自觉责任担当,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依法管党治党,离不开全体党员对党内法规制度的严格一体遵行,也需要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和解释力度,注重其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建成一套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从而确保党的肌体纯洁健康,党和国家事业充满活力。

成就伟大事业,需要党的坚强领导;实现宏伟目标,离不开党的正确指引。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紧密结合实际,切实抓紧抓好,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四中全会精神上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征程中,只要我们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就一定能完成好执政使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

依法治国心得体会【第二篇】

关键词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国

一、引言

2004年9月16日至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听取和讨论了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科学、民主、依法执政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党建设的目标。《决定》分析了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三大历史任务和存在的五大问题,总结了六大经验,科学、及时地作出了加强五大执政能力的对策。《决定》不仅对我党的执政能力从战略的高度加以规划,从理论的层面进行了系统阐述,而且从战术角度具体提出了全面推进的步骤。它对于我党把握执政规律、提高执政能力、完善执政方略、改进执政方式、巩固执政基础、完成执政使命意义深远。作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一员,笔者更加关注“依法执政”概念的提出,从某种意义上说,依法执政理念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深化,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而与“依法执政”相临近的另一个范畴——依法行政又是依法执政的最经常的体现。本文正是想通过对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关系的厘清以阐明三者的内在联系,以期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一点理论上的贡献。

二、依法执政是执政党执政的基本方式,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是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对依法治国理论的进一步深化

(一)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的涵义

所谓依法执政,按照《决定》的精神,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它主要体现在:1、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3、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种工作的开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4、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5、以保障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

所谓依法治国,或者法治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从古希腊时期就曾经为柏拉图以及亚理士多德详细阐述过,归根结底,其核心就是要确立法律的无上权威。法治与人治是一个相互对立的范畴,法治讲求用没有感情的、理性的法律来代替喜怒无常的君主以确立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法治与民主不可分割,法治是民主的外在表现形式,没有民主,所谓的法治只能流于空谈。亚理士多德认为法治实质是摆脱个人欲望,求助理智统治的社会制度,是一种最优秀的治国之道。他指出:“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他在比较研究了一百五十八种政体之后得出结论说:“最高统治权的执行者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少数人,又可以是多数人。这样,我们就可以说,这一人或少数人或多数人的统治的要旨是照顾全邦共同的利益,则由他们掌管的公务团体就是正宗的政体。反之,如果他或他们掌管的公务团体只照顾自己一人或少数人的私利,那么就必然是变态政体。”因而,他说:“应由多数人来治理国家……似乎是很正确的……。”“相对于一人之治来说,法治(TheRuleofLaw)更为可取。”“法治应当包括两重意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二)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国理念的进一步深化

比较这两个概念我们就会发现,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其核心内核是一致的。依法治国的最根本要求就是要确立法律的无上权威,就是要确立一个摆脱个人欲望,理智统治的社会制度。而依法执政则要求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使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执政党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由此可见,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认为,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只要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确确实实的实现了依法执政的既定方针,所谓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也就不难实现了。

如果说党的十五大只是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理念,那么,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执政则是对这一理念的进一步深化,是对依法治国方略核心问题的反思,它标志着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改进和创新,它必将成为社会主义中国走向文明、法治的一个里程碑。从历史的梳理来看,依法执政的提出是依法治国理念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深化。应当承认,古老、博大的中华文明不是不存在缺憾,缺少法治的人文、思想基础就是其中一个巨大的缺憾之一。尽管也存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们提出的“独任法治”的呐喊,但那也只是昙花一现,并未真正影响中国的法治进程。中国意识到并主动开始推进法治进程是在西方列强船坚炮利的威逼之下进行的,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但遗憾的是,在当时举国迷茫、兵荒马乱的情势下,中国没有能够、也不可能抓住历史的机遇实现自上而下的改革。我们党执政以后,由于政治与军事的巨大胜利使我们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忽视甚至完全抛弃了法律的作用。在1958年8月召开的协作区主任会议上,主席就曾经说过:“……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还是马青天那一套好,调查研究,就地解决问题……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么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的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百分之九十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开会有它们那一套,我们还是靠我们那一套。”刘少奇也提出:“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由于极端忽视法治,推崇人治,结果十年“”最终爆发,给中国的革命和建设事业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后来,邓小平同志在总结“”的经验教训时明确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实行人治最大的弊端,是把国家的安危、人民的幸福寄托在个人或少数人身上,决策没有基本法律依据和民主程序规则,个别人可以恣意决定国家和民族的命运。以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将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1996年初,同志就依法治国问题发表了重要讲话,全面深入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意义、内涵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进一步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随后写进了宪法。从中国法治进程的脉络,尤其是我们党执政以后的治国理念的变迁来看,我们党对依法治国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邓小平同志显然已经认识到了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但并没有正式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同志适时的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并将其载入宪法,显然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但对于在中国目前的形势下如何实现依法治国却并没有进行深入的理论考察;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依法执政理论的提出可以说正是在前三届中央领导集体取得的巨大成果的基础上,针对中国的实际情况,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核心性的决策。它实际上表明,我们党已经意识到,要实现依法治国,在现阶段,关键是依法执政,只要实现了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实现也就水到渠成了。

三、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应该说依法行政并非什么新鲜名词,其含义就是要求政府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履行自己应负的职责,合理的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就是要求行政机关自身的设立(包括职能的确定、组织设立、权力来源)、行政机关的运行(尤其是行使抽象或者具体的行政权力)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并遵守相应程序,一切行政行为都要接受法律的监督,违法行政应承担法定责任。依法行政的产生与民主法治、分权制衡不可分割,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民主法治原则在行政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依法行政作为一个原则,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由于国情的差异和对法治的理解不同,依法行政原则的表述也不尽相同,例如:英国称为依法行政,法国称为行政法治,日本称为法治行政等等,但是政府行政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在法律之下进行则是共同的。与西方建立在深厚的法治传统基础上不同,我国提出依法行政口号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从1984年彭真同志提出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依法办事,到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再到党的十五大进一步强调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直至1999年依法治国理论的提出,依法行政走过了一条不平常的道路。作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不仅是现代政府管理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更是现代政府管理模式的一场深刻革命。我们通过对依法行政原则的历史和理论考察就不难发现,依法行政原则所要求的法律至上、权利本位、社会自治、程序法治等理念正是依法治国战略在行政领域内的应有之义。

在现阶段的中国,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目前之中国,是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的中国,在中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程中,由于传统的党政不分、政府包揽一切的思维和理政模式不会在一夜之间销声匿迹,行政权的过分强大在我国仍然是不容回避的事实。据统计,在我国大约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法律和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执法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处于举足重轻的地位,可以说,没有依法行政也根本谈不上依法治国。

四、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内涵大不一样,但依法执政是

依法行政的前提,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日常体现

依法行“政”与依法执“政”,“政”字虽一,但含义相去甚远。前者的“政”准确的理解,应为政务之“政”;后者的“政”则为政权之“政”。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的主体明显不同,一个是执政党,一个是执政党执政后依法成立的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要求的是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其应付的行政职责;而依法执政则要求执政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凌驾于民意之上。依法执政的原则是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相对更加宏观;依法行政的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相对更加具体。依法执政是我党从革命党到执政党转变进程中治国理政的战略性调整;而依法行政则是从战术的角度来贯彻执政党的执政方针。

尽管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内涵大不一样,但二者之间也存在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第一,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前提,没有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也就无从谈起。首先,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历史形成的,是时代的产物,是人民的选择。我党执政以后,对是否应该依法执政以及是否应该严格贯彻依法执政的问题曾有过曲折,历史证明,没有我党的依法执政,整个社会主义事业都会陷入危机和困境。以党代政、党政不分正是“十年”时期的一大特征,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政府根本不可能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其次,人民政府是一个基本由我党员、干部组成的政府,是我党执政方针、政策和理念贯彻的主要渠道,如果没有这些党员、干部的从依法执政的战略高度来行使其职权,整个政府运作必然会陷入失范状态,依法行政只能是空中楼阁。第二,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执政在行政领域内的经常化和具体化。依法执政相对于依法行政而言,是一个上位概念,更加宏观,它必须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的具体的运作才能得以贯彻。正如我们指出的那样,现阶段的中国,尚处于一个行政权过分庞大的转轨时期,立法、行政、司法三者的关系并未能真正得以理顺,立法、司法两头过小的“纺锤型”状态还不可能在一时片刻之间得到合理的改观,因此我党的依法执政的战略方针更多的要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去落实和贯彻,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最为重要的环节,是依法执政的经常化和具体化并非言过其实。

依法治国【第三篇】

关键词:依法治国;刑法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中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中明确提出的。在《决定》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1]。

一、依法治国视角下刑法功能认知

对于刑法功能的定义,学界存在许多不同的看法和认识,也存在着一些分歧。这些分歧和看法都是站在不同的视角下来进行的,本文所述的刑法功能的概述是站在依法治国的视角下。虽然角度不一样看法也不尽相同,但是一些基本的概念和领域是不会变化的。本文基于上述背景和条件下对依法治国的条件下,刑法功能的基本认知进行概述,并提出自己一些简单的理解和看法。(一)要用辩证的眼光看待刑法。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辩证看待对刑法的认知,通过理性及实际操作性两个方面来看待刑法。理性指的就是刑法本身概念性的范畴,也代表刑法本身所具有的指向性、规定的作用;实际操作性指的是刑法在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积极的或是可能带来的积极影响的效应。为此,辩证的看待刑法要求我们不能把刑法的功能看待的过于单一,也不能把刑法本身与刑法的社会效应混为一谈;其次,要学会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刑法,不能用一成不变的眼光和方式看待刑法,要与时俱进、顺应时展潮流的理解刑法的功能;最后要以全面的眼光看待刑法,不能只关注到刑法概念的本质层面,要透过现象看本质,要深入挖掘刑法本身社会效应和积极作用,要深入理解在依法治国的视角下,刑法的建设原则和发展轨迹。(二)勿忘初心,坚持刑法功能内涵。刑法的设定到实施是健全法治国家所必须要经历的道路。刑法的主要功能可以概述为维护社会秩序、制裁及防制犯罪、保护法益及社会伦理。[2]笔者总结归纳了学界对刑法功能的一般认知为以下三点:1.保护功能。保护功能主要指对犯罪的惩罚和约束,以及对守法公民的保护。它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以及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打击和管制。但是几乎所有的法律都有保护功能,也是法律对于守法人应负的责任。2.保障功能。保障功能主要指的是对国家权利的限制,保障功能本质的约束范围就是对没有违法刑法相关法条的人,保障其正常的生活。这些人也不会受国家相关机关的制约或者是处罚。3.规范功能。规范功能指的是刑法通过对触发犯罪条件的规定和限制,明确指出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违法刑法。规范功能的另一个效应就是警示作用,警示人们遵守法律,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日常生社会生活。

二、依法治国视角下刑法功能定位

刑法的功能定位的论述应该基于刑法本身的功能基础之上。在依法治国视角下刑法功能的定位应该理解为,人们期望刑法应该发挥的功能和效应,以及发挥的程度如何,这也是对在依法治国视角下,刑法所扮演的何种角色的思考。刑法功能定位的本质是对于违法犯罪以及相关刑事责任认定和刑罚处置的法律,刑法规定的内容区别于其它法律,它对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牵扯各个法律法条的重要法律[3]。为此,在依法治国视角下,关于刑法功能的总体定位,应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一)继续坚持刑法治理社会的地位。法律的创设至今,本质就是为了巩固和维护统治者的权利和地位,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手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也会与时俱进的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变,以适应新的社会关系。在继续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善法制体系的过程中,更要继续坚持刑法在治理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发挥刑法具有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和调整手段的严厉性的特点。明确刑法中严厉性的地位,虽然其它法律的也是具有严厉性的但是刑法能够对违反其部分法条的人剥夺财产及人身自由,严重者能够剥夺生命。这种特性是其它法律所不具备的,这也是惩治罪恶、打击犯罪的利器。(二)明确刑法是其它法律规范运行的保障。明确刑法是其它法律规范的保障作用,积极推广和发展刑法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地位。社会的长治久安需要刑法的推广和实施,刑法能够代表国家强制力的最高手段。在改革开放的攻坚阶段,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坚定不移要完成的目标。刑法作为我国法律强制力的最高手段,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要合理运用刑法,约束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利益,严厉惩处社会上违法犯罪的现象。协调刑法与其它法律法规的关系,学会让步,学会用更加适合的方式来解决问题。[4]

三、依法治国视角下刑法功能调整方向

前文论述过,要用辩证的眼光看待刑法的适用和发展。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要与时俱进的调整刑法以适应社会关系,不能止步不前,要总结过去在推行过程中学习到的经验和教训,更加注重人权,加强对社会治安的保障作用。为此,在刑法功能方向的调整上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行。犯罪在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阶段都会发生的事情,统治者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生活,都会对违法犯罪之人做出应有的反应。这种惩罚犯罪的行为本质上就是对个人及国家安全稳定的维护,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个人是社会构成的人性基础,没有人的存在,国家就不能存在。为此,在治理国家方面必须要给与人足够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及保护,这种犯罪人与守法人之间权利保护的界限和权利的保障与保护的矛盾是一直存在的。在推进依法治国的道路上,权衡刑法的保障还是保护功能是不可避免的问题,也是终将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在二者发生冲突时应怎样的倾斜是今后刑法功能调整的方向。[5](二)注重刑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发展。区别于其它法律,刑法在维护社会稳定及控制和管理社会,打击违法犯罪上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但是更要明确的一点是,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而刑法只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分支,刑法在今后的功能定位以及保障、保护功能的发展上更要注重于其它法律的协调及衔接。与此同时,要重视法律法规的一体化建设,要以联动的、发展的、眼光来建设和完善刑法。要从体系性思维和要求出发,要提升刑法的效能,必须关注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在注重与其它法律法规协调的基础上,整体发展。[6]

四、结束语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国家社会主义建设路上的目标之一,为此应该为之不懈的奋斗和努力。刑法作为约束和保障社会治安稳定,维持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法律之一,更应该在实际运作上对社会产生为人们所希望的积极影响与作用。而且,要深刻认识到刑法的功能和价值,从依法治国的视角下理解刑法的功能和定位。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ht--10/30/c_127159908.htm,2014-11-2.

[2]孙万怀.刑法的功能贫困———惩治腐败的阶段性思考[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3(4):63-68.

[3]张旭.依法治国视域中的刑法功能研究[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1):32-39.

[4]杜宇.基于类型思维的刑法解释的实践功能[J].中外法学,2016,28(5):1234-1261.

[5]周明.刑法的机能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

依法治国心得体会【第四篇】

关键词 依法治国 宪法精神 理念共识

作者简介:吴爱民,中共安徽省宣城市委党校教师,研究方向:政治法律。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法律的从无到有、由少到多的问题,是要达到尽快实现有法可依的法制建设基本目标的目的。“新十六字方针”首先提出的是“科学立法”,这为社会各方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提升司法的公平公正创造了更多条件,另一方面也是要解决立法质量的好和坏、高和低的问题,这就意味着我们的立法工作依然十分重要;“严格执法”则强调的是政府在行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公正司法”是要透过司法体制改革,预防权力对司法审判的干预;“全民守法”是提出构建法治社会。其中所蕴涵的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让人民监督权力等,都体现了宪法精神。

一、依法治国的根本

其次,依法治国的根本是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四中全会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全民普法和守法即是依法治国的一项长期性工作,更是一项艰巨的基础性工作,因此如何把法治宣传教育引向深入,使全社会法治意识得到提升,全民能够遇事自觉守法、找法,依靠法律解决问题,成了当前刻不容缓的工作。因而“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坚实基础,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得以高效实施的重要前提。

全民信法、用法是现代法治社会形成的前提,随后才是逐步走向全民守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所以四中全会强调,只有靠法律来保障人民的权益,只有人民才能维护法律权威。靠法的强制力是无法维护法律权威的,它需要人们对它发自内心的尊重。全民法治观念的养成,建成完善的法律服务体系,使人民群众在利益受损害的情况下,愿意依靠法律解决问题,而不是采取其他非法律的手段,尤其是避免采取极端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再次,依法治国的根本是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另一项重大任务是“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要求党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领导,以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而坚持党的领导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必经途径。

一是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依法执政的主体是党,但是党本身也要受到党纪国法的约束,党纪党规也是依法治国的一部分,任何人不能有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的权力。

同时,党的领导要依法进行,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干部要自觉形成法治观念,牢固树立守法意识。用法治思想指导行动,要学习在先、领悟在前,先学一步,学深一筹,提升自我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不管是在工作时间内,还是工作时间外,做任何事情,都要以法律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起好带头作用。四中全会强调的是党和国家的全面管理,包括对军队的管理。也就是说党的领导要从包括党内制度建设到党对国家、对军队的管理都要遵从依法治理的原则,而非随意化、个人化。

二是依法治国要坚持党的领导,这体现在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因此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以宪法为根本。就是说党不仅要领导科学立法,而且要保证做到公正执法;在支持司法的同时,必须做守法的表率;不仅要把党的意志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的方方面面,还要不断提高党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和依法办事能力,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治理能力和领导水平。

社会主义法治只有通过党的领导来实现。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党章明确规定的;宪法也确立赋予了党的执政地位、治国理政的责任和使命。依法治国,就是要把党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国人民共同遵守的法律,转化成为国家意志,使之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

总之,党的领导,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二、依法治国的提出

1999年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意志被写入宪法,是经历了一个认识过程的,作为理念1979年被首次提出,党的十五大经过广泛征求民意正式写入党的文件,十八大作为制度保障,上升至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每一次脉动都是顺应了时展的潮流。

首先,依法治国是时展的要求。人类走向法治已成为全球化时代的一个鲜明标志。国家应该是法治国家,这是舒塔尔早在1850 年就主张了的,这不仅仅是一个口号,这是近展的实际推动力。在这个时代,世界各国的法治实践表明,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时展的潮流:一个国家的人权如果能够得到切实保障,国家权力能够得到有效的限制和监督,就说明宪法至上的精神得到了张扬,公民信仰宪法精神就被广泛认同。也可以说:政府越是依法行政,公民就会越相信宪法与法律,公民的宪法信仰就越坚定,社会就会越安宁,公民的生活就会越美好。 改革开放使中国逐步走出了封闭狭小的圈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可以说,无论是政治经济,还是教育科技,抑或是文化军事等等,都使中国融入到了世界全球化的滚滚洪流之中。为了对当今时展潮流的回应,于是中国共产党选择了依法治国的方略。从国际进程看,文明国家的崛起首先是制度成熟完备,其次是法治能力的强盛。当今世界上部分国家出现的政权更迭,局势动荡,大多与法治未立、民主先行有关,给我国治国理政以警示。

而众多国家的复兴,依靠的也是良法善治。新加坡尽管建国不足50年,之所以能够一跃成为世界公认的法治国家,就是凭借其良好的法治和清明的政治;荷兰人口虽然不过600万,但因创设“国际法”令世界尊重。

现在我们中华民族正处在关键时期,复兴之梯、崛起之魂就是要靠培植成熟完备的制度和现代法治治理能力。中国强大不是要让人家害怕,而是要让人家尊重,所以必须有软实力,包括价值观、制度和法治。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特征,当前我国社会面临着诸多难题,如共识难聚、诚信难立、权益难维等等,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矛盾风险挑战之多,是我们党面临的前所未有的的挑战,如何突破改革进入的攻坚期和深水区,唯有依法治国。因而在党和国家的工作全局中,依法治国的作用和地位就显的尤为突出、更加重大。实现和完成我国和平发展时期的战略目标: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就必须更好的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其次,依法治国是我们党的现实需求。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我们在管理思维和方式上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从实践来看,处理问题通常还不是非常有效的四种方法:行政手段表现为命令,法律手段是依法作出决定,经济手段主要是补偿,强制手段是关押。

近年来党的形象和权威受损,党员干部作风败坏和政治腐败现象普遍化,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方式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干群矛盾和冲突存在扩大化风险,都使党和政府的形象、权威和公信力严重下挫。另一方面党长期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受到破坏,社会贫富、两极分化、阶层固化,党内拉帮结派、形成特殊利益集团,各方面改革备受牵制畏缩不前,经济增长、社会公平、可持续发展都受到严重影响。再次党全面控制能力削弱,政令不出中南海、各行其是、各取所需,全世界范围内兴起民主化浪潮、国内互联网上在历史认识、个人自由、民主政治等诸多领域产生多元化吁求,都对党的领导体制及其稳定性,形成了冲击。

今天的中国社会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公权力滥用,主要表现在贪污受贿、以权谋私;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大肆举办劳民伤财的活动。二是核心价值观缺失。三是公平理念没有充分实现。很多领域存在不公平制度,缺乏上升通道和机会公平,“拼爹”“拼关系”现象严重存在。四是社会诚信体系缺乏。官员本该是社会诚信的表率,但很多官员台上一套台下一套,带头破坏社会诚信。五是贫富差距。城乡之间,城市不同阶层、不同行业之间,东西部之间,贫富差距非常大。六是个人权利没有充分保障,尤其是对私有财产没有安全感,人心容易处于不安全状态。解决以上各种社会问题,要求我们党必须依据宪法精神的逻辑思考,依法治国理政。

三、依法治国的导向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是依法治国,为什么要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这次全会的主题?这是这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关注点:问题导向。事实上当下的社会现实告诉我们,已经到了不得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地步,存在那么多问题,我们必须要用法治来解决。

我们还有各种各样的权利,如受教育权、就业权、隐私不被侵犯的权利,等等。为了保证、保护公民的权利,这都需要靠法治,因为靠别的都是有偶然性的,各国的理念都是这样。法治建立起来了,法治真的成为被实施的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的机制,你就可以预测,这是我买的房子,这是我的私人财产,这是我的受教育权,实际上是保障了权利,这样宪法精神就得到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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