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工作总结范文大全(汇总4篇)
【导读预览】此篇优秀范文“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工作总结范文大全(汇总4篇)”由阿拉题库网友为您整理分享,以供您参考学习之用,希望此篇资料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支持吧!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第一篇】
为确保旅客运输安全、有序、高效运行,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根据《^v^突发事件应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交通运输实际情况,特制定《靖州县交通运输局20xx年春运工作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成立靖州县交通运输局20xx年春运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春运期间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组织指挥与协调工作,确保疏运分流旅客工作安全、及时、顺利完成。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局安全股,由肖帆兼任办公室主任。值班电话:xx。
1、立即报告。汽车客运站立即向运管所报告,运管所向局春运办报告,局春运办向市春运办报告。
2、开通广播。汽车客运站开通广播,讲明旅客滞留原因和调配运力情况,稳定旅客情绪,并引导无票旅客改乘其它交通工具。给需要退票的旅客及时办理退票手续。
3、疏运旅客。运管所负责调配客运车辆疏运旅客。运管所、运输企业增派人员维护客运秩序。
4、维护秩序。现有管理力量难以维持汽车客运秩序时,立即向县政府春运办申请增派公安、武警人员维护客运站秩序。
(二)汽车客运站出现突发事时,应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发现可疑爆炸物品,现场执勤人员(包括驻站办、运输企业、客运站等管理人员)要迅速疏散群众,控制现场,及时向局春运办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移交^v^门处理。
2、发生爆炸事件时,现场执勤人员要迅速组织旅客隐蔽和实施抢救,维持现场秩序。同时,立即向局春运办和有关部门报告。
3、发生恐怖袭击事件时,汽车客运站、客运车辆、旅客等受到恐怖袭击威胁时,现场执勤人员要迅速疏散旅客远离袭击目标,维护现场秩序,及时向春运办和有关部门报告,运管部门、运输企业等迅速调派力量前往现场,协助公安等部门实施救护。
4、汽车客运站、客运车辆发生火灾事故时,现场执勤人员要迅速疏散旅客、维持秩序,抢救伤员和财产,并立即向春运办报告,运管、企业要增派力量,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维持现场及周边的交通秩序。
5、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同时向^v^门和局春运办报告,并就近当地及时隔离,运管部门、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一旦发现来自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要立即暂扣,并请卫生防疫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水上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时,所有人、经营人及时向海事部门报告,海事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救助,同时向局春运办和上级海事部门报告,局春运办向市春运办报告,同时组织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人员,由海事部门统一指挥和调度。
(四)遭遇冰雪等自然灾害而致使公路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要及时修复,同时报告局春运办。公路部门难以及时修复时,局春运办立即向市春运办报告,同时组织局各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抢修。如有必要报告市春运办,请求部队支援。
局春运办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指挥、协调工作。各单位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并按各自职能制定本单位的春运应急预案。
(一)局春运办
1、负责春运《应急预案》的启动、指挥、协调。
2、督促、检查各单位执行《应急预案》的工作情况。
(二)道路运输管理所
1、严格管理汽车客运站,维护道路客运秩序。
2、及时掌握各汽车客运站动态,并及时向局春运办报告。
3、负责安排应急客运车辆。在实施《应急预案》的情况下,要及时调配客运车辆,疏运汽车客运站滞留旅客。
(三)客运办
负责全县范围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恶劣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公共交通运输运力协调和保障,确保全县公共交通的畅通。
(四)公路管理局
1、准备好麻袋、砂砾、防滑剂、润雪剂、工业盐等防滑物质,同时,保持采购抢修物资渠道的畅通,做到抢修物资补给及时。
2、及时维修铲土车等各类重型机械,保持公路抢修设备的良好状况。
3、在接到实施应急预案的指令时,要及时派遣公路抢修人员到达指定点,实施公路抢修,确保道路交通畅通。
(五)海事部门
1、准备好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工具。
2、及时维修水上交通应急船舶,保持应急船舶的良好状况。
3、造册登记全县水上客货船舶经营户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备突发事件时,就近征用。
4、在接到实施应急预案的指令时要及时派遣海事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水上救援。
(六)局属其它各单位
在接到实施应急预案的指令时,要及时派遣人员迅速到达指定区域。
(一)通信保障
各单位建立应急机构成员名册及通信联系方式,并设立值班电话。
(二)装备保障
各单位配备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要明确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指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队伍保障
各单位建立应急处置队伍,规定召集、出动程序,并明确增援组织与保障预案,确保救援抢险快速反应和持续保障能力。
以上各项保障措施报局春运办备案。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第二篇】
一、以创建文明窗口为目标,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的决议》是全党全国人民跨世纪精神文明的行动纲领。根据《决定》,国家_制定了道路旅客运输三优、三化规范,省交通厅出台了树立精神文明先进典型的实施方案,并从xx年以来,按照打照最能反映行业文化程度的精品,培育最能折射文明形象的亮点,选树最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先进典型的指导思想,以管理严、服务优、素质高、环境美、效益好为主要内容,以省内领先、国内一流为定位标准,开展文明示范窗口的创建活动。这一重大的举措,在xx客运总站引起强烈反响。
总站党支部认为,在搞好物质文明的同时,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是执政党的宗旨和性质所决定的。在新的历史时期基层党组织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相互促进,缺一不可。正是基于这种认识,站支部一班人带领全站干部职工团结奋进,努力工作,严格按照省厅文明窗口的标准和要求,做了许多艰苦细致的工作。在创建活动中,积极行动,统一安排,总体规划,真抓实干,制定制度,为争创省级文明单位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使全站上下形成了人人讲文明、个个为争创活动作贡献的良好氛围。 领导班子是领导双文明建设的核心力量,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领导的核心作用,是大力发展客运事业,坚持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保证。
二、以优质服务为核心,提高服务质量,打造行业新风。 客运决站围绕形象在乘客心目中确立,职能在为民服务中转变,效率在解决具体问题中体现,成果在优化发展环境中检验的工作方针,努力实现追求最规范的管理、最优质的服务、最优美的环境、最良好的公共关系的最高奋斗目标,通过精湛的业务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的管理制度、高度的负责精神,良好的窗口形象为乘客和客户提供最便捷、高效的服务。 为了进一步确立以民为本的工作理念,让xx客运总站成为旅客之家,总站大力提倡人文关怀和人性化服务,结合行业特点,推出了开通热线电话,24小时提供咨询服务:设立便民箱,提供送开水服务:设置候车专席,为老、弱、病残、孕等乘客提供特别服务;规范车辆座位号码,使乘客对号入座;设立意见箱(簿)、监督本和监督电话,随时接受社会监督;增加电话预约订票业务;为司机提供方便快餐等便民、利民服务措施。在提高服务效率方面,公开承诺:高峰时旅客购票排队时间不超过10分钟,购一张票限在30秒以内。 同时,为改进工作作风,把服务质量搞上去,狠抓制度建设。先后建立了学习培训计划,新增了35项管理制度,完善了44个岗位职责,规范了11类岗位工作程序,制定了客运人员服务工作标准以及考核奖励办法。以学习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以规章制度约束个人行为,以程序制度理顺业务关系,以自律制度促进清政廉洁。 服务是真诚,温暖万颗心。这不是挂在嘴上的口头禅,而是实实在在地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上。去年8月初正值酷热时节,一位从北京乘车进站的青年孕妇脸色苍白,痛苦的神情,引起了接站服务员的注意。马上呼叫120急救车,亲自护送到医院救治,幸好抢救及时,安然无恙。随后,打电话通知她在xx 的丈夫,感动的全家人不知说什么才好。还有一位年过半百的老人要到xx看望儿子,因耳聋未乘上早上的班车,值班站长耐心的安慰他不要着急,帮他买吃了中午饭,下午送他上车启了程。老人望着摇摇手,表示敬意。 文明服务蔚然成风,好人好事层出不穷。从去年10月至今年10月一年中,车站站务人员共拾到旅客丢失的现金1万多元,存折2个、1147元,大额银行卡4张,价值约万元的各种行李物品20余件,全部归还到失主手中。先后收到感谢信2封,锦旗3面。
工作总结1本学期,我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结合本班学生的实际情况,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使教学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未能更好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完成教学任务。
为顺应社会老龄化发展趋势需要,更好地为辖区老年人办好事、办实事,xx年社区在渭阳西路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积极探索,大胆尝试,整合辖区单位资源,成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各类服务项目。
工作总结范文光阴似箭,时间如梭。转眼间上班已经一年多了,回首过去的一年,内心不禁万千。在各位领导的帮助带领下,以及和同事的共同奋斗,和经过了自己的积极努力,我顺利地做好自己的工作,这也算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考验和磨砺。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第三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监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弹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好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的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汽车客运站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实行“一岗双责”制,既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吝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各岗位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
“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五不出站”是指: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发生安全事故和险情时,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对有关部门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应当严格落实。
第三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组织落实汽车客运站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相关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级以下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当适应工作需要。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对各岗位工作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活动予以规范。
第十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对所属工作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20 小时以上培训。
第十七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汽车客运站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制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定期公告考核和奖惩情况。
第十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台账和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应当不低于上年度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总额的 % ,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支出,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等。
安全生产经费年度结余可以转入下年度使用,当年安全生产经费不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一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推行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二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为客运驾驶员和乘务员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临时休息场所。
第二十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并确保齐全有效。
第二十四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自然灾害、客运量突增、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制定危险品检查工作程序,规范危险品查堵工作;
(三)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一级汽车客运站应当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二级以下汽车客运站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安装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提高危险品查堵效率和质量。
(二)设置专门的检查场地,配备汽车安全检验台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三)严格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对符合要求的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当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加盖汽车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印章,并经签字后出具“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
“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 小时内有效。汽车客运站调度部门在调度客车发班时,应当对其“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效后才准予报班。
第二十七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出站检查制度,对出站客车和驾驶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不符合条件的客车和驾驶员出站运营。
对出站客车主要检查“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 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和实载旅客人数等;对驾驶员主要检查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件等。
经出站检查符合要求的客车和驾驶员,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人员应当在“出站登记表”上进行记录,并经受检客车驾驶员签字确认。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规则
第二十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客运站内部监督机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控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运营,向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报告安全隐患,提出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
汽车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应当积极采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的预防措施和改进建议,并及时组织人员予以落实和整改。
第二十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重点检查所属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报告,对安全生产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和处理,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对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作用。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对接到的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车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道路运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围绕严把经营单位市场准入条件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标准关,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关,搞好道路运输经营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实行企业责任主体、政府监管主体的管理体制,建立职责明确、制度完善、考核严谨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协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内的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并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六条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未履行安全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应按照道路运输安全的“四项机制”要求,认真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的承包、日报、督察、奖惩。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监管人员。并配备专用电话、传真机、计算机、照相、摄相器材、交通工具等必要的办公设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一)监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二)贯彻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四)组织道路运输安全检查,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五)查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查处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定期组织安全监督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并做好整改督促;
(五)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情况,并提出相应措施;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十二)做好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十三)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理论研究和先进安全管理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企业党、政、工和各部门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为: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的有效实施;
(十)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
(十一)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剖析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
(十二)准确、及时地填报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和资料。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安排专项的安全经费,用于安全检查、安全宣传教育、人员培训、事故预防、隐患整改、以及配备安全工作装备等开支,做到专款专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专项安全经费可从征收的运输规费中按一定比例列支。
第三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例会制度、安全活动制度、行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车辆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行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行车安全管理目标岗位责任制度、车辆安检制度、场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考核评比制度、奖惩制度等。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应当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将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到相关从业人员和单车。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含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建立的安全例会制度,应包括开展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安全警示教育,总结安全经验,布置安全措施等内容。客运每周一次,货运每月不得少于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和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及时召开。安全例会应实行签到制度并留存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完善车辆技术档案,加强车辆技术管理。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必须达到营运技术要求,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维护、检测和等级评定。足额投保车辆险、承运人责任险等保险,化解行车事故风险。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完善安全行车档案。包括车辆行车档案、驾驶员档案、行车事故档案等。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一人一档,记录其安全运行和遵章守纪情况;行车事故一事一档,记录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及事故处理等。
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编制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内容应包括: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应急处置原则;组织机构和职责;预防与预警;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处置措施;应急车辆、资金装备和物资保障等内容。
事故应急预案应针对各类运输、经营特点分别制定,并做好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一条从事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严格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和类、项别运输。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遵章守纪,服从管理。
第二十三条客运站经营者要认真落实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规定,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制度,即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货运站进出车辆不得违规超载、超限。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经营单位、运输工具、从业人员应严格审批和审核。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标准的,不得审批和核准。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要求,严格从业资格证的考试、发证。督促培训机构严格按照部颁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组织培训。
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定期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重点经营单位、重点线路、重点运输、重点时段实行重点监管。
安全检查应制定检查方案,实行登记制度,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方式、检查项目、检查部位、检查数量、隐患情况及整改要求等。
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应书面责令限期整改,并做好督察。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或注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安全工作的考核。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至少每年组织考核一次,县(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至少每半年组织考核一次。考核的结果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信誉评定、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值班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投诉举报,应及时受理、严肃查处,并反馈查处结果。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时,可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章事故的报告与处理
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对于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行车事故、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车事故、造成重大污染和危害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事故单位要在接报2小时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事故快报》表式上报辖区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管部门。自事故发生之曰起7日内,因事故造成的死伤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对道路运输行业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行车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事故单位应按月汇总后,于每月6目前将上月统计情况,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的式样报辖区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事故台帐、档案等基础工作。
(二)对行业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行车事故,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事故快报》的式样逐级报至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造成的死伤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三)对行业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行车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按月汇总后,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统计情况,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的式样报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
省辖市及扩权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辖区内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写出分析报告,于次月15日前上报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事故快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我省车辆在省内异地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行车事故、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车事故、造成重大污染和危害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作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给予帮助、配合。
第三十五条对辖区内道路运输经营单位或道路运输车辆发生的导致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行车事故、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车事故、造成重大污染和危害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救援、原因调查、责任追究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在收到事故调查组的正式调查结论后10日内向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事故经过;救援情况;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性质;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第三十六条事故调查期间,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事故单位的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制定落实不放过。
第六章责任追究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三)违反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
(一)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七)二级以上客运站未实行封闭式管理的。
第四十条对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安全事故、或一次死亡3人以上但影响较为严重的安全事故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撤销事故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从业人员,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
第四十一条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谎报、瞒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其它违法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个体运输业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第四篇】
二、__年春运工作的经验和特点
(一)春运工作的特点。今年春运工作有以下几个新特点:一是客流高峰提前。国家关于不得拖欠民工工资的政策实施以来,各地及时支付了民工工资,民工提前回乡形成的民工流与学生放假后形成的学生流交织,加之春运期间各种运输都实行了运价上浮政策,也促使旅客提前出行,带来了客流高峰提前。春运开始后,客流未出现“井喷式”增长,缓解了春运期间运输紧张的压力。二是安装gps管理监控系统的车辆增多,驾驶员超速、超载、超时等疲劳驾驶大幅度减少。据统计,各企业安装gps车辆334台,监控平台20个,使驾驶员超时疲劳驾驶现象得到根本控制,“三超”现象比平时大大减少。三是规范了客运站(点)秩序,站外揽客和非法经营的现象大幅度减少。各级监管部门加大了市场监管力度,有效地维护了运输秩序,各类运输违规行为比例明显下降,保证了春运运输市场秩序。
(一)个别单位对春运预测准备不够充分,工作欠主动性。个别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驾驶员教育培训、车辆例检例查、超长线路车辆管理等制度有失控漏管的现象。
(二)县、乡(镇)道路违章超载、人货混装现象较为突出,特别是边远山区路面监控不力,摩托车、农用车载客、超载现象比较严重。
(三)个别地方签单放行和签单发航制度落实不到位。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针对存在问题,一分为二,认真总结和梳理,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努力开创安全工作新局面。
下一篇:物业员工转正申请书最新4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