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楷模强师德心得体会范文 行政具体行为典型案例大全5篇

网友 分享 时间:

【导读预览】此篇优秀范文“学楷模强师德心得体会范文 行政具体行为典型案例大全5篇”由阿拉题库网友为您整理分享,以供您参考学习之用,希望此篇资料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支持吧!

学楷模强师德心得体会篇1

案例:据报载,某市近年来在吸引投资方面费力不小,优化投资环境是该市吸引投资的重要准备工作之一。但是,旧书报亭破破烂烂,非常影响市容。于是该市决定将书报亭折旧换新。市政府专门成立了“某市报刊零售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整顿小组决定拍卖新书报亭的经营权,并在制定拍卖政策时采取了优惠措施对于没能获得书报亭经营权的原经营者,“整顿小组”定下来的补偿标准是每户1000元。

1:该案中“整顿小组”是否有权收回和拍卖书报亭的经营权,为什么?

2: 书报亭的收回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1答:该“整顿小组”属于市人民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接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书报亭经营权的行政许可工作。《行政许可法》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组织应当是行政机关,而“整顿小组”仅是临时性机构,不是行政机关,无权接受委托。因此“整顿小组”无权实施行政许可,当然也无权收回和拍卖书报亭。

2答:不合法。该市在作出收回书报亭决定时,涉及原书报亭经营者的切身利益。许多原书报亭经营者以此为生,失去书报亭经营权,等于失去了生活来源,连基本的生活也没有保障,因此书报亭经营权对原经营者而言属于重大利益。

《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该市人民政府应当首先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该市就应当举行听证并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是否收回书报亭经营权的决定。

某省甲、乙、丙三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华夏律师事务所”,于是向该省司法厅提出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资金证明、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合伙协议。但被告知根据该省地方政府规章相关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且需要填写省司法厅专门设计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刚好乙为法学博士,于是三人交了50元工本费后领取了专用申请书,带回补正。

次日,三人带了补正后的材料前来申请,工作人员a受理了申请,并出具了法律规定的书面凭证。后司法厅指派工作人员b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但其碍于与甲三人是好朋友,隐瞒了真实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并颁发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1个月后,资金证明被司法厅发现系伪造,遂撤销了“新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此间,甲乙丙三人已付办公场所租金2万元,装修费3万元。

(1)不合法。《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条件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2)合法,但不能收取50元工本费。司法厅为统一和便于管理,应当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案例中申请人提供伪造的资金证明,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应当撤销且不予赔偿。

市城管局 执法大队依据下列决定作出的处罚是否合法?

某市(县级市)领导深感本市市民素质太低,遂在市长办公会上作出决定:自行车应当一律靠右行驶,转弯时须下车,并规定凡违背此规定者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没收自行车或者三天以下“强制学习”(在规定的地点强制劳动,并学习该规定)。

罚款也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设定。县级市的人民政府通过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处罚的做法是越权行为。

案例1.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

某市人民政府计划对本市各个农贸市场环境卫生进行整顿,决定先由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组织制订一份关于整顿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的规范性文件。政策研究室经对各方面进行调查,征求有关工商、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意见后,最后起草的文件经政策研究室主任的批准,以本研究室的名义向全市进行公布,并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贯彻落实。

学楷模强师德心得体会篇2

行政法案例(2013年)

[答案与分析]该通告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 1.该市政府办公室只是其所在市政府的内部机构或办事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能针对外部相对人实施行政行为。因此,以自己的名义发布的要求全市各行各业各单位和全体市民遵守执行通告的行为是主体不合法的行政行为。

2、该通告行为是针对外部相对人的,并为其设定了义务,其合法主体应当是该市人民政府。当然,市政府可委托其办公室实施该行为,但该市政府办公室在实施该行为时应以市政府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该市政府办公室的通告行为,即使有市政府的委托,因未以市政府的名义进行,也是不合法的。作为内部机构的市政府办公室,如果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但在这里没有这种授权。因此,从这一角度看,市政府办公室的通告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小结]行政机构是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是为行政机关行使行xxx服务的,不能以自的名义独立对外行使行xxx。但是行政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成为行政主体。

案例2. 行政处罚应依法定程序进行。

[案情]郭甲是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309国道某交通检查站时,执勤人员宋丙(身着交通警察制服,佩带执勤袖章)向郭甲走过来,递给了郭甲一张处罚决定书,说:“交20块钱再走。”郭甲接过处罚决定书, 见上面印的全部内容是:根据有关规定,罚款20元。决定书印着某省某市交通大队的印章。郭甲对宋丙说:“为什么要罚我?”宋丙说:“你超载。郭甲辩称: ”我只拉半车煤,怎么就超载?“宋丙不耐烦地说:”让你交你就交,罗嗦什么。“郭甲说:”不说清楚,我就不交。“这时,宋丙又递过一张处罚决定书,并说:”就你这态度,再罚20块。“郭甲怕争辩下去,又要罚款,只好交了40块钱离去,宋丙未出具收据。

[问题]。本案中的行政处罚行为哪些地方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答案与分析]本案中交通检查站执勤人员宋丙对司机郭甲所实施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罚款决定没有事实根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的,违法行为的构成又以存在违法事实为条件。因此,作出行政处罚,必须首先查明当事人是否有违法事实。《行政处罚法》第30条明确规定,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宋丙对郭甲所实施的罚款行为,没有对事实进行查实,是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处罚。

2、未向当事人郭甲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直接给予处罚。《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所事有的权利。本案中宋丙未对郭甲说明任何事项,就直接交付了罚款决定书。 3.不听取郭甲的陈述和申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条和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本案中宋丙不仅不听取郭甲的申辩,反而因郭甲的申辩对其加罚20元。

4、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34条第2款对当场处罚的处罚如书应载明的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当场处 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 章。本案是适用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进行的罚款,其处罚决定书只有罚款数额和行政机关印章两项,其他事项没有载明;决定书中”根据有关规定“字样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处罚依据 应明确具体,写明根据哪部法律、法规的哪一条款。

5、实施处罚没有告知当事人复议与诉讼的权和对行政处罚不服,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或 者起诉。在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起诉的权利,以及申请复议或者提 起诉讼的期限。《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载明有服行政处罚决定,申 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载明此项内容,宋丙 也未口头告知郭甲。

6、当场收缴罚款未向当事人郭甲出具收据。《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 执法人员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 据;不出具财政部门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本案中宋丙收缴了郭甲 当场缴纳的40元罚款后,未向郭甲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本案66户农民是否有权对乡政府弃粮种花的‚倡议‛行为提起诉讼,首要的关键是政府的‚倡议‛行为属于‚行政指导‛,还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8号)第1条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所谓行政指导,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事务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运用非强制性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指导行政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指导的最大特征是:它是一种规劝性、引导性行为,不具有强制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把它表述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这一表述,只是表明:行政指导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而不意味着:行政指导有两类,一类是不具有强制力的,另一类是具有强制力的。如果某种‚行政指导‛具有‚强制力‛,那只能说:这是一种名为‚行政指导‛,实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一般通过‚建议‛、‚倡议‛、‚指导‛等形式表达出来,但最重要的是看它的实质内容。如果实质内容上该行为具有强制力,那不管其冠之什么名称,都按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行政指导认定。

中国〃长沙人乳宴案

2003年1月,长沙某餐馆利用6位哺乳期妇女的人乳,开发出60多个人乳菜品。这一行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其中争论的焦点 在于此举是否合法。

该餐馆在推出”人乳宴“之前,曾向当地卫生监督所打过申请报告,区级卫生监督所认为很难把握,于是建议其上报省卫生监督所。湖南省卫生监督所认为,对”人乳宴“目前国家有关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未作任何规定,只能责成当地卫生监督所先调查,拿出处理意见。 事实上,在此之前,xxx卫生法制与监督司2000年5月19日曾签发‚关于人体母乳不能作为商品经营的批复‛,其内容是‚上海市卫生局:你局《关于人体母乳能否视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人体母乳不是一般的食品资源,不能作为商品进行生产经营‛。因为该文件当时只是针对上海市卫生局有关人乳食品管理请示作出的批复,所以该批复此前只下发到了上海市卫生局。

长沙”人乳宴“推出前,并无就此举是否合法请示xxx有关部门,当地卫生监督部门一直以为目前国家有关法规对”人乳宴xxx未作任何规定。但xxx有关负责人指出,该批复虽然不具有法规、规章级的法律效力,但是是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案例:比例原则

汇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行政处罚案

哈尔滨市规划局为汇丰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其将临长江大街的2层楼房翻建为4层楼房。其后,汇丰公司又申请增建4层,但末获批准。1年后汇丰公司建成8层楼房一栋。规划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汇丰公司超出批准范围属违法建设;大厦所在长江大街是历史名街,沿街建设要‚从整体环境出发,使新旧建筑互相 协调,保证完美的风貌‛,而该大厦5一8层遮挡了长江大街的典型景观天主堂尖顶,严重影响长江大街景观。

限汇丰公司60日内拆除大厦5一8层。汇丰公司请求规划局减少拆除面积,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法院经现场勘察确认:凤凰大厦5一8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天主堂尖顶。

法院认为,大厦5一8层是违法建设,规划局有权责令汇丰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但应将拆除部分限于大厦5一8 层遮挡天主堂尖顶部分,其要求拆除5一8层整 体明显超出遮挡范围,额外增加了原告的损失,处罚决定显失公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法院判决将处罚决定变更为:拆除大厦5一8层一小部分,对违法建设其余部分罚款若干。

案例1:孙志刚案件

学楷模强师德心得体会篇3

摘 要:考核方式改革已经成为中国高等教育学科专业建设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它不仅是科学合理地检验专业教学运行成果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全面审视学科专业建设水平的考量标准。行政管理专业特色显著,围绕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进行考核方式系统化改革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对于进一步完善与整合教学资源进而优化专业知识技能的学习与训练流程,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行政管理;考核方式;考试改革;专业建设

考试方式是影响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是体现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及其价值导向的基本工具。本文以行政管理专业为例,在总结多年教学研究与课堂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整体系统的维度就其考核方式改革问题进行全面审思,以求对行政管理专业建设发展有所促进。

一、行政管理专业定位

中国恢复行政管理专业建设已有30年的发展历程,对其特色的理解与定位也形成了相应的思路。行政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主要强调两个基础理论和一个专业技能的整体结合,即在培养要求上突出人才培养方向的政治价值与公共文化导向基础上的管理理论知识素质,以及“逻辑思维能力、领导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沟通交流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作为具体操作工具的“社会调查分析、现代信息技术、管理操作技术”等实践方法。由于行政管理主要对应政府组织管理、非政府公共组织管理以及私人组织中的一般性事务管理等实践领域,因此,管理理论知识与管理技能有机复合基础上的管理实践能力训练就成为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旨向,这也是管理学大师德鲁克所谓“管理是一种实践,其本质不在于‘知’而在于‘行’;其验证不在于逻辑而在于成果;其唯一权威就是成就”[1]的基本意涵。

人才培养注重实践技能的导向对专业课程结构、教学过程安排以及教学方法运用等提出了要求,即行政管理专业设置与建设必须符合管理实践对适用型人才类型的标准,以有效理解与解决管理实践问题为核心内容。因此,在专业课程体系设计上,既要充分合理地选定行政管理专业基本理论基础和专业核心知识的课程,又要明确反映专业实践要求的技能性课程的系统训练。就行政管理专业而言,其政治学、法学等理论基础需要明确人才培养的公共精神导向,政治责任、公共服务对象决定其公共文化价值选择的优先性;其管理学、经济学等理论基础需要明确解决实际问题的技术能力导向,决策、咨询、计划、协调、沟通、控制等活动离不开调查方法、数据统计以及关于人财物时间等的量化分析,就需要在科学方法上进行全方位运用。因此,行政管理专业既不是单一的管理类学科专业——以科学技术方法创新应用为主线,也不是传统的哲学社会科学类学科专业——以研究问题的基本理论形态创新见长,而是多学科有机结合的、兼容理论知识与实际技能的新兴学科,它要求将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有机整合起来,强调“专业基本知识的完整性”、“秉持服务于实践能力培养的宗旨”、“侧重于思维方法、学习方法和解决实际问题方法的训练”以及“体现综合性与典型性相结合的旨趣”[2]。

二、行政管理专业课程考核方式的运用

面对行政管理专业的独特性,怎样使其课程考核方式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就成为一个值得深究的问题。从多年专业教学与研究实践看,应该说传统的课堂讲授与考核方法仍然是主导形式,课程考核方式的调整或变革主要还是补充性的或辅的。在教学实践中,这些方法主要涉及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或多轮次考核与一次性考核之间的整合关系,同样还涉及考核主体之间的角色地位问题。一般而言,课堂讨论、辩论、情景模拟、案例分析、答问以及口试、笔试、论文等形式被安排到教学实践过程中,成为课程考核的主要类型。

1. 讨论与辩论

讨论与辩论都是围绕明确主题的集中教学方式,采取相应的衡量标准并赋予一定的分值比例,它们也会成为课程学习效果考核的常规方式。讨论是对知识和问题的一般性分析与研究,往往涉及问题的基本定义和基本方面;辩论则是针对性的分析与研究,是对理论知识或实际问题存在的不同立场、观点、办法等之间的竞争性研讨,往往涉及问题的立论依据、实际影响等较为尖锐的方面。作为教学方式,它们是激发学习热情、寻觅学习灵感、活跃学习氛围和突破学习智障的有效途径;作为考核方式,它们可以量度学习者的逻辑思维能力、阅读理解能力、灵活应变能力以及形成意义能力等。

2. 案例与情景

案例与情景并非是截然分开的两种教学及其考核方式,情景模拟经常成为案例分析方法的组成部分而得到广泛运用。作为课堂教学方式,案例分析是对实践中发生的或正在发生的“事实”进行符合教学目标要求的分解与评析,从中推演专业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运用过程,可以具体表现为多种方式,其中情景再现的模拟试验最具表演力,它可以引发生动而翔实的剧场效应。作为课程考核方式,案例分析与情景模拟可以带动学习者训练自主学习意识、团队合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知识创新运用能力等。

3. 提问与应答

提问与答问是传统的课堂启发式教学的主要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只要人类知识传承的历史过程没有质的技术性飞跃,问答模式将永远担当着知识学习的基础范本。理由很简单,人类知识是累积过程,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简单到复杂、从单一到多样等,都需要学习者在不断疑问并解答疑问的进程中完成知识积淀。问答主要考核学习者基础知识娴熟程度、深度理解力以及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等。

4. 作业与论文

作业与论文同样可以视为既是教学方式也是考核方式。从教学方式来说,教会学习者将观察、习得和思考的现象表述为人们通常可以接受的文本形式是知识累积的基本过程,这是知识通过内化转而外化的方式,如此,才能保证学习者获得知识的确定性程度。就考核方式而言,通过对基本知识的作业解读和专门问题的深度阐释而形成自我表述的逻辑结构体系,可以全面考量学习者的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形成定义能力等,进而促使学习者具备独立思考和反思既定理论知识的基础条件,保证知识创新在能力提升过程中反映学习主体自觉意识的积累性递进。

5. 口试与笔试

口试和笔试作为专门化的课程教学考核方式也是一个需要经常化训练的过程。一般而言,口试增加了现场表达的直观性、机动性和即时性,面对面的视觉空间徒增紧张感和无形压力,对于学习者综合能力考评效果显著;笔试的特点在于其考核内容的综合性与复杂性,不同题型反映的知识能力要求可以较为全面地考量学习者的整体状况,因此,笔试也就成为高校教学最常用的考试方式。无论是口试或是笔试都涉及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的题型结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问题,这也是两种考试方式能否达到预期效果的关节点。

6. 操作与实务

如果说上述所有考核方式都还是以针对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的理性层面来甄别学习者的差别或层次水平,而实际操作和参与具体的管理事务活动则主要以检测理论知识与技能的运用表现为宗旨。因此,操作与实务主要以社会调查、专业实习或各类专题性实践活动的表现状态为考核内容,以完成实际的岗位管理工作、专题调研任务或一般性专业实习任务的完成情况为考评依据(量与质的指标)。这项考核的难点在于:工作岗位(包括专业实习岗位)与专业知识技能要求的匹配程度问题难以完全保证,如此,在考核指标选定、考核流程设计以及考核主体与考核结论的权重上就需要进行精细化设计。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考核方式是在多年以来行政管理专业课程教学和实践教学中被不同程度选用的,一些考核方式如笔试、作业、论文、问答等被较为普遍地运用,案例、口试、辩论等在部分课程中运用,而近些年随着专业实践的全面展开,行政管理实务考核逐渐成为规定性的考评形式。问题是,从专业人才培养的整体设计看,需要解决各类型课程如何选取合适的考核方式问题,即在定义课程性质并确保课程学习目标的基础上如何更加合理地选择考核方式才是“有效的”,这就需要从行政管理专业建设的整体特征进行考核方式的系统化改革与创新。

三、行政管理专业考核方式系统化改革设计

首先,按照建构主义学习观的理解,确立高等教育教学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需要在课程考核方式上强调学习者自主学习和自觉参与考核过程的基础地位。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是强调在整个教学实践中应该始终贯彻自主学习的主体性理念,即训练学习者“学会学习”的意识和能力,在问答、讨论、辩论、案例模拟以及实务操作等考核形式中,有意识地强化学习者自我评价的机会,使个体评价、团队评价与教师评价、社会评价的复式结构成为考核教学效果的常规方式。

其次,合理甄别行政管理专业课程体系的结构化特征,形成依课程性质、知识特点和教学目的相结合的规范化考试方式格局。从测量与鉴评的可行性维度看,相对确定的标准均可以测评出被考核对象的基本序列,问题就在于标准选择的科学合理程度。赫伯特·西蒙在论证管理决策理论时指出,由于“个人的种种决策是在‘给定条件’的环境中发生的”,“单一个体的行为不可能达到任何理性的高度”,因此,“管理人”的决策过程总是依据“有限理性”模型而“追求满意,也就是寻找一种令人满意或‘足够好即可’的行动方案”[3]。如果我们认定“满意原则”是我们选择条件或标准实际能够达到的目标,对行政管理专业考核方式的“满意”就必须建立在对环境条件的合理设定上,即依据课程性质、理论知识特征确定教学目的,并以此选择教学效果评定的“满意”方法。这样,除了共同课外,专业基础课程如政治学原理、社会学原理、法学概论、管理学原理等主要以课堂教学为主,考核方式应该以课堂教学中平时的问答、讨论和阶段性的辩论、作业与期末考试(闭卷或开卷笔试)为具体形式;专业课程如行政管理学、行政组织学、行政领导学、公共人力资源管理、行政法学等需要融入更多的案例分析或情景模拟方法,专题论文也将成为阶段性考核或总结性考核的常用形式;而知识拓展和技能训练的专业选修课程则重点考察知识与技能运用的娴熟程度,其考核方式应以操作和实务导向为主,社会评价将成为衡量学习效果的重要参考指标。

再次,科学设计与安排行政管理专业基本知识结构体系,选择适当情境保持考核方式难度选择的递进流程。基础部分是行政管理专业涉及的基本知识来源,因其公共责任与基本技能的综合要求,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哲学以及法学等成为主要支撑,考试方式应以基本知识体系掌握得熟练程度为主,宜采取问答、作业测验、开/闭卷笔试形式。核心部分作为行政管理专业知识体系的主体内容,上承基础知识下延拓展知识,以行政学、组织学、领导学、人力资源、政策学、财政学、行政法学等课程为典型,以谙熟行政管理专业本质精神为导向,宜适当增加问题讨论、专题辩论、案例分析、调研报告或专项论文等考核方式。拓展部分则是行政管理专业知识与技能的深度与广度延伸体系,或者以专门知识深化为目的(如前沿问题、原著导读、城市管理、机关管理等),或者以专项技能训练为标的(如公文写作、公务员培训、社会研究方法、统计分析、专业外语等),比较适宜以综合性与专门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且应以学习主体的广泛参与为基本模式,如强化团队自评、团队间互评、个体学习者互评以及师生综评等,学术论文、专题调研报告、实务操作等是较理想的考核形式。

最后,坚持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构建制度化考核与动态化考核并行互融的有效运行机制。如前所述,高等学校专业课程教学考核的具体形式是多样化的,关键问题在于针对不同课程选择何种方式才是有效的。从教学实践经验看,这一难点就是稳定与创新的关系,表现为考核方式选择的制度化规范与动态化灵活之间的有效整合机制问题。行政管理专业考核方式的系统化改革同样需要在深入研究和检验课程结构关系基础上确证稳定的规范安排,即对于基本知识的考量必须有稳定、规范甚至制度化的考核形式,如笔试、口试、作业、论文等基本环节和基本权重的设定;多样化考核方式的结构关系设计需要以全面质量观与不刻意增加考试负担相结合为依据;考试内容需要充分论证知识结构的逻辑体系,以便确定课程考核的具体标准。另一方面,稳定的考核方式不可能总是有效的,它实际上针对的是基本知识的考量,而所有的专业知识都是不断丰富发展的,因此,行政管理专业考核方式也必然是一种动态化的演进过程。考核方式的动态化灵活性主要通过创新组合模式来完成,即选择新型的考核形式和重组原有的考核体系,前者是探索性的,如实务操作中的一些灵活考核方式的选用或者案例分析中的各类情景设置等;后者是对常用考核形式的重新配置以便保证考核的全面性与缜密性,如日常考核的问答、作业与阶段考核的测验等构成平时成绩,再与期末考试成绩结合形成综合成绩。应该说,从考核的具体形式看,知识考核与技能考核都是教学目的的实现过程,就需要在教学目的的合理性和确定性上首先定义并进行操作性分解,这样才能保证考核标准的一致性,进而来衡量教学效果的有效程度。

参考文献:

学楷模强师德心得体会篇4

摘要: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对于专业人才培养和满足社会发展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国内高校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活动在实施细节上还普遍存在一些不足。借鉴国内先进教育经验和有益实践探索,通过创新实践教学形式,完善实施细节,将有利于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效果的改善。

关键词:行政管理;实践教学;教学形式

当前加强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既是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也是我国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转向大众化教育的必然。实践教学对于提高行政管理专业教学效果,增强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创新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具有重要作用。本文结合国外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的成功经验,针对我国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谈谈对于改善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的一些思考。

一、改善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必要性

行政管理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在公共管理教学较为发达的美国大学通常都十分重视行政管理专业的案例教学、实地考察和技能培养等实践教学。我国当前大学教育已由精英教育转向大众教育,大学生已成人才市场上的普通求职者,高校培养人才的标准应反映实际社会需求。当前社会更需要具有创新精神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应用性复合型人才,行政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必须由传统的学术型向应用型转变,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国内高校对于加强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已形成普遍共识,实践教学形式主要以案例分析、专题讨论为主的课堂教学方式和以毕业实习、毕业论文为主的实践教学方式。但在实际的教学工作中存在一些明显不足:实践教学形式单一,不能与理论教学有机结合;某些实践教学内容更新不足,使实践教学达不到预期效果;实践教学标准制订不合适,不符合人才培养需要;实践教学安排不合理,不符合学生意愿等。

二、改善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的思考

1.加强行政管理实践教学形式创新。当前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应增加大一、大二学生的参观调研活动,让学生尽早获得对行政管理的感性认识;通过挖掘校内行政资源,使学生在校内行政机关锻炼,亲身体验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流程,掌握行政管理工作基本职业技能。同时积极支持学生的校内实践活动,通过开设行政管理论坛,邀请国外知名专家学者讲座开拓学生视野,支持学生策划、组织、参加校内外一系列文体活动和创办学生社团和报刊,提高学生的沟通协调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教师应带动和指导学生积极参加全国“挑战杯”竞赛、大学生校级科研课题以及教研项目,为学生培养创新性思维提供机会。同国外大学建立交换培养机制,以及与跨国公司达成实习或赴海外研习的合作。学校还可以尝试三学期制,使学生能够充分利用暑期增加社会实践能力,但关于如何利用好小学期的问题,还有待探讨,防止流于形式。通过创新实践教学形式,使学生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增长见识和锻炼才干。当前国内一些行政管理专业知名院校如北京大学、中山大学在此方面都做了有益尝试并取得良好效果。

3.加强行政管理专业案例教学及案例库建设。案例分析既是教学平台,也是分析工具,对于理解和掌握公共管理理论知识、培养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思维与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案例教学在我国起步较晚,当前还处在探索和发展阶段,需要进一步加强。当前适应我国国情的行政管理案例还比较缺乏,案例教学的方法和手段还需改进,熟练运用案例教学的教师也比较稀缺,案例库建设也非常不足,资源共享程度也较低。当前行政管理教学案例库建设和更新严重滞后,国内高校普遍使用国外案例,无法适应国情,行政管理专业要加大案例库建设力度,便于教师在实践教学中随时选用。

4.规范毕业论文写作标准。当前高校行政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通常要求在8000字左右,论文格式也日益冗杂,有向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标准趋同的势头,这样的要求虽然更能体现学术规范和追求,但往往却是“揠苗助长”、“本末倒置”。目前高校许多学生在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写作目的不明确、选题材料准备不足,正文撰写时间仓促,并限于知识积累丰度和深度不足,根本不具备撰写这样高标准学术论文的能力和条件,只能为了凑够论文字数而进行大量文字堆砌,乃至抄袭,或过于注重论文格式的规范化,而忽视毕业论文的自身写作质量。这样不仅不利于学生创新能力和学术能力的培养,反而有强化浮夸空洞文风和形式主义之嫌。多数学生在未来工作岗位上一般不需要撰写如此高标准的学术论文,只需要具备在一般学术期刊上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的论文写作能力即可。故行政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应考虑要求在3000字左右,能够符合一般学术期刊格式和标准即可。同时毕业论文也可以考虑采用调研报告、典型案例分析等形式,从而更有针对性地培养学生调查研究和分析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5.注意实践教学安排与学生意愿相结合。实践教学安排只有符合学生意愿,才能提高学生参加的兴趣,故在实践教学安排中应充分考虑学生的诉求和兴趣。如当前多数高校行政管理专业毕业实习安排在大四第一学期,但这样容易同学生该学期找工作、考公务员和考研究生相冲突。毕业实习时间可以开始于大三暑假,结束于大四第一学期前10周内,这样既可以避免冲突,又使学生在毕业实习后有个“查漏补缺”和反思、定位的机会。在为学生分配实习单位时,应尽可能满足学生合理的分配要求,采取“集中为主,分散为辅”的原则,有些学生愿意自己选择实习单位作为未来就业跳板也可以考虑予以满足,但都要有专职实习指导教师跟进。当然对于某些学生希望利用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写作时间去打工挣钱,认为去实习单位就是打杂,充当廉价劳动力,还要受实习单位约束,不如在学校自习或娱乐等不恰当想法应及时予以教育。通过将毕业实习安排与学生志趣紧密结合,使学生能够安心投入到毕业实习当中去,达到实践教学的预期目的。

学生只有更多地接触社会,具有更多的实践机会和实习机会,做到能写、会讲、能做,具有吃苦耐劳、乐于奉献精神,提高了综合素质与社会适应能力,才能符合当前社会需求。就人才培养而言,行政管理专业学生应成为具备扎实理论知识、实践操作能力和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性复合型人才。因此,实践教学在行政管理教学中的地位将越来越重要,改善实践教学中的不足,推动实践教学进一步发展,还需要我们更多的投入与努力。

参考文献:

学楷模强师德心得体会篇5

学院 人文学院

中国农业大学(烟台)教务处制

2013 年 7月

案例描述

笔者7月14日晚翻阅微博时得知自2006年以来备受人们关注的“唐慧案”---上诉永州市劳教委二审将于7月15日上午九点开庭审理,想必每一个对这件案件多少有些了解的人都会怀着无比好奇的心情和湖南省最高人民法院将作出惩恶扬善公平宣判的期待。15号中午,宣判已出:唐慧“胜诉”,获赔元人民币,同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唐慧被劳教”始于7年前轰动一时的“湖南永州幼女乐乐(化名)被逼卖淫案”。2006年10月,乐乐被秦星、陈刚等人诱骗,强奸并卖入色情场所,此后被逼卖淫100多次,2012年6月,在历经两次发回重审,前后4次判决后, 乐乐母亲唐慧终于等来终审判决:色情场所老板秦星、周军辉两被告被判死刑, 4人被判无期徒刑,另有1人获刑15年。唐慧认为当初包庇秦星等被告人的涉案民警仍逍遥法外,于是不断上访,要求惩处她所指称的包庇被告人的执法人员。然而2012年8月1日,唐慧却突然被永州市公安局以其在上访过程中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为由,处以劳教一年半。

案例现象中反映出的问题描述

该案件带给我们感性意义上的直观感受便是法律的惩恶扬善公平公正原则被严重亵渎,暂且不去论本次二审的结果之是否够公平、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所秉承的正义性,单就唐慧提出二审上诉的动机和源头---永州市劳教委以不成立证据和缘由判处唐慧接受劳教一年半这一现象,便可觉得有失公正、其合法性仿佛全然得不到踪迹。

那么我提出的问题便是,劳教制度在当代已越来越成为行xxx扩大化、集中化、随意化的反映;结论便是,改革劳教制度势在必行。

案例中所蕴含的学术性问题和相关行政法学知识

接下来笔者便从案例所反映现象背后的内涵和法理知识来探索行政法意义上劳教制度的详细内容和劳教制度之所以为舆论所诟病的深层原因。(注:观点来源于笔者的个人看法并结合课程中的理论观点,参考了文献张兴华《法治视角下的现代劳动教养制度》以及文献《改革劳动教养如箭在弦》佚名)

(一) 劳教制度其存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处罚

而行政处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那么这一行为便涉及到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和范畴。具体到唐慧案件中来,行政主体即是永州市劳教所和永州市公安局,行政相对人即是唐慧本人。

展开分析之前我们有必要弄清楚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劳动教养的实施之条件和范围。所谓行政处罚,是指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劳动教养作为行政处罚中“人身罚”中的一种,有其实施条件和范围。劳动教养的适用法律有《xxx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xxx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劳动教养一般是由劳动教养机关实施并针对以下行为(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xxx分子、xxx反社会主义分子;(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3)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但凡稍微懂法的人一看便知,唐慧的任何行为均未满足上述六项基本条框的任何一个方面;相反,唐慧的行为是为了行使其合法权益,而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非但未按照其合法程序给予唐慧应当所取得帮助,却反其道而行之:对唐慧下达了实施劳动教养的处理决定。可以说这次处罚是完全没有任何根据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劳教所的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明显是不适当的。劳教机关或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甚至处罚之前应当清晰劳动教养的性质,劳动教养的根本目的是为教育改正违法未犯罪人员的行为的,而非为处罚而处罚。劳动教养虽然是有法律根据的行政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的行政案件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这一点却相当困难,很多情况下行政主体都会歪曲或改变行为的方向。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贸然做出决定,而且这种决定在多数情况下在相对人的后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往往会被驳回、这一现象本身就说明了行政主体不是在实施一种有法可依的执法行为,而是在将行xxx给予扩大化。扩大行xxx必然带来行政主体和普通公众利益的对立,权力和地方资本的结合便会发生效力----直接效果表现为对公众利益的剥夺和地位的压制。唐慧案件就是对这一解释的最有力再现。

(二) 多数情况下劳教制度违反《立法法》而成为打击报复的工具

笔者关注于建嵘实名认证新浪微博很久,于建嵘曾公开发布了许多劳教警察的来信:称其所在的劳教所称其所在的劳教所曾因年龄大身体不适合拒收一名多次上访者,地方政府为了不让他再上访,通过各种渠道施压迫,使我们接收。对多次非正常上访行为人,除予以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符合劳教条件的,将予以劳教,许多地方都有类似的规定和要求。“非法上访,一次拘留,两次劳教,,三次判刑”。劳动教养是为劳动的方式达到教育改正的目的而非为了处罚而劳教,有的地方政府部门甚至给出了4年甚至更多的拘役年份处罚,这显然比对应的刑事处罚还要严重。所以此举往往会在无形之中违反《立法法》的精神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意志。《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立法法》也规定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劳教所之所以会针对唐慧下达一年6个月的劳动教养处罚,笔者推测多数是因为唐慧在逐次上诉案件中看穿了权力关系的腐败而提出了有关威胁其利益的上诉请求,权力关系人在此情况下运用劳动教养的方式实施打击报复。

(三) 程序不公开成为拉动教养的致命死结

39 626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