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申请书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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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申请书1

[关键词]房屋 面积 变更测量 职业风险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5-0104-01

引言

房屋是人们生活、生产的必要场所。房产测量是指运用测绘技术和手段来采集和表述房屋有关信息的活动。随着房产交易的日益活跃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房产的权属变更和现状变更十分频繁。为了保持房产测绘成果资料的现势性和经过初始登记后建立的房产档案的真实性,要及时更新房产测绘资料,为房产的转移和变更登记提供可靠的图件和面积等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随着房地产商品化的发展,涉及房产交易、抵押、融资、司法等各个方面,所以房屋现状变更测量工作十分重要,它不单纯是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变更,而是涉及拆迁、改建、扩建、房屋结构、层数和附属建筑物的变更。

一、变更测量产生的原因

变更测量一般是一栋建筑在完成第一次房屋建筑面积审核之后,因房屋的改建、扩建、公共面积的重新划分、建筑物内部空间的变化,一户或多户专有面积的权属界线改变和建筑物的相关属性的更改再次进行建筑面积测算。

二、变更测量的类型

变更测量按范围分有整栋变更、局部变更、单户变更;变更测量按时序分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取得初始登记批复、取得初始登记批复但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后四个阶段。变更测量还包括司法查封、房产交易、抵押、融资、行政限制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至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涉及建筑物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从以上论述中可以看出,房屋变更测量与其他形式测量比较有许多限制条件,这些限制条件的存在,就是产生房产变更测量职业风险的根源,为规避职业风险,应根据不同的变更测量种类提出必要的防范措施。

三、房屋现状变更测量分类

房屋现状变更测量分为两大类:新建房屋变更测量和已办理产权登记房屋变更测量。

四、房屋现状变更测量操作

为规避房产现状变更测量职业风险,针对不同的变更测量应由申请单位提交相应管理部门审批文件,作为变更测量的依据。

1.新建房屋已完成销售面积预测审核,但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单位向房产测绘部门申请变更测量,提交设计单位变更后并经原建筑施工图审查机构再次审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图或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通知书及规划附图(建筑规模和用途变更)及其他必要文件。

2.新建房屋已完成销售面积预测审核,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申请单位应先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部门申请,持审批部门意见书、设计单位变更后并经原建筑施工图审查机构再次审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图或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通知书及规划附图(建筑规模和用途变更)、法规、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要件。

3.新建房屋已竣工,并办理了初始登记,但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单位应先向初始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持初始登记管理部门意见书向房产测绘部门申请变更测量,提供设计单位变更后并经原建筑施工图审查机构再次审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图或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通知书及规划附图(建筑规模和用途变更的)及其他必要文件。

4.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房屋的变更测量按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向房产测绘部门申请变更测量:

住宅变更测量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及核档单;发放房屋所有权证部门出具的变更意见书;房屋权属分割协议或方案;

非住宅变更测量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及核档单;发放房屋所有权证部门出具的变更意见书;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后的建筑施工图纸;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质量鉴定报告(建筑结构发生改变的);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综合楼);房屋权属分割协议或方案(涉及公共面积分割等特殊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涉及建筑物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有业主委员会提供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书。

五、结束语

房产现状变更测量工作情况复杂,关系到产权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在房产测绘和产权登记一体化的房产管理单位,职业风险现已显现,变更测量尤为突出,规避房产测绘的职业风险应引起足够重视。

参考文献

[1]GBT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

[2]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上面的4篇测绘资质申请书是由山草香精心整理的测绘资质申请范文范本,感谢您的阅读与参考。

测绘资质申请书2

房地产测绘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应根据不同类型做好收集整理工作。

1.纸质档案的收集整理

(1)收集整理原则

按照测绘档案形成的特点和规律,保持测绘档案各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使测绘档案能反映历史活动的真实面貌,便于保管和利用。

(2)收集整理内容

根据房产测绘、地籍测绘、工程测量等测绘类型的不同,单独收集整理,形成资料卷。

①测绘项目委托材料,如申请书、测绘合同等材料。

②测绘任务书、技术设计书或房产面积测算项目策划书等技术文件。

③测绘过程中使用的仪器设备检定证明材料。

④测绘过程中产生的原始数据和记录资料及相关说明。

⑤委托单位及第三方提供的与测绘有关的基础资料。

⑥测绘成果、成图资料。

⑦测绘技术总结。

⑧测绘成果检查报告、质量验收报告等资料。

⑨收费凭证。

⑩其他有必要保存的资料。

房产测绘项目中,申请单位提供的作为测绘要件的施工图纸与资料卷一并归档保存。

(3)整理归档要求

①归档的测绘成果及相关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项目名称及其他必要的名称必须确切、统一,标识清楚、齐全。

②归档的施工图纸,图幅规格应符合标准;计算资料应页码齐全;建档目录应字迹工整、格式一致。

③测绘成果移交后应立即归档,对于完成周期长或分批次完成的测绘项目,可将测绘成果按完成的先后顺序分阶段归档。

④立卷归档过程中,应对资料卷中保存的全部资料编制页码并建立归档文件目录,新归档的图纸卷也需编制页码。

⑤测绘成果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一般一式一份,比较重要和利用频繁的成果资料可以复制,适当增加归档份数。

⑥对已出具的测绘成果进行修改的,修改后的测绘成果及其他有必要保存的资料(如修改说明、外业记录等)应在原资料卷之后添加,合并保存。

2.电子档案的收集整理

(1)电子版测绘档案保存内容

商品房类房产测绘项目保存内容包括:房产测量师软件生成的以楼号命名的所有文件、SHP数据文件、“分层分户图”文件、“转件数据”文件以及其他有必要保存的资料。

非商品房类房产测绘项目保存内容包括:非商品房登记测量报告书文件、分丘图文件、外业数据解算文件、SHP数据文件以及其他有必要保存的资料。

土地测绘项目保存内容包括:土地测绘成果报告书文件、成果图文件、SHP数据文件、现场采集数据及软件处理的过程数据、图形编绘时采用的原始数据、第三方提供的测绘资料以及其他有必要保存的资料。

其他类型的测绘项目,根据测绘类型的相关要求进行保存。

(2)电子版测绘档案归档要求

①必须与纸质档案同步立卷保存。电子版测绘档案应按照测绘类别和行政区域存放于“成果资料服务器”中。

②必须与纸质档案进行一致性审查。上传电子版测绘档案至服务器之前,应对其与纸质档案的一致性进行审查。

③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修改。上传至服务器的电子版档案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对于需要续档的项目,只允许在原电子版档案的基础上附加新的电子版档案并作出明确标识。

④必须定期进行数据备份。档案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定期对保存的电子档案进行备份,以确保测绘档案安全。

3.测绘档案整理归档流程

(1)档案移交

接收测绘成果及相关资料时,要认真查看各项测绘要件和建筑施工图纸是否齐全,确认无误后签字接收。同时将电子档案按照测绘类型和行政区域存放至服务器。

(2)整理列目

按照规定对纸质测绘档案进行排列、编号、整理、装订,形成资料卷。对随附图纸按顺序编号保存。

(3)建立检索数据库

按照系统要求将测绘项目的编号字段等录入系统,便于检索和调阅。

(4)档案进库

纸质测绘档案归档立卷后,将整个项目的各卷按照一定顺序归入库房。

二、加强测绘档案保密管理

1.档案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法》、《档案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测绘法》对测绘资料(包括纸质和电子介质)进行整理、保存、利用和销毁。

2.档案管理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或泄露所管理的测绘资料的任何内容。

3.严禁非人员管理、查阅或调阅测绘档案。

4.利用测绘档案必须严格执行《保密法》、《测绘法》相关制度,妥善保管所借档案和有关资料,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测绘数据信息。

5.利用后归还的测绘档案资料,应立即放入保密柜内保存,防止丢失和泄密。

6.销毁测绘档案或资料时必须到指定部门监销。

7.存储测绘档案和资料的计算机必须与非计算机及其网络实行物理隔离。

三、严格房地产测绘档案鉴定与销毁

1.测绘档案鉴定原则

认真贯彻“审查从细,留存从宽”原则,按照测绘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既考虑历史发展的需要,又服务于现实工作需要,严格掌握,慎重从事。

2.测绘档案保存期限

凡具有重要凭证作用和长久需要查考、利用的测绘档案应永久保存。

房产、土地等类别的测绘档案,一般的资料卷在相当长时期内(15-50年)具有查考、利用、凭证作用,应长期保存。

房产测绘档案的图纸卷短期内(15年以内)具有查考、利用、凭证作用,一般在房屋登记测量完成满15年后销毁。

3.测绘档案鉴定方法

采取直接鉴定法,以案卷为单位,根据文件内容逐卷、逐件、逐页地进行审查鉴定。

4.测绘档案的销毁

(1)测绘档案销毁准备

对经鉴定后确已失去保存价值需要销毁的测绘档案(包括房产测绘项目的图纸卷),应登记造册,编制销毁清册,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查、单位领导批准后,再行销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测绘档案被销毁之前,可对其实施信息化处理,保存其电子版档案,以备查考。

(2)测绘档案销毁方法

待销毁的测绘档案与销毁清册登记内容核对无误后,到指定地点销毁或用碎纸机自行粉碎,销毁工作应由两人以上(含两人)监督核销,监销人在销毁清册审批表上签字。

(3)测绘档案鉴定销毁总结

鉴定销毁工作结束后,应出具鉴定销毁总结报告,将鉴定销毁工作中的机构、参加人员、鉴定销毁测绘档案的内容、数量、密级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如实记载,以备查考。

四、认真做好房地产测绘档案服务利用

1.测绘档案利用的原则

对公原则,只对单位,不对个人;保密原则,严格执行《保密法》和《测绘法》有关规定;有限服务原则,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提供有限服务。

2.测绘档案的服务利用范围

根据测绘项目申请单位申请,可提供测绘成果成图资料复制件,申请测绘时提供的施工图纸等要件资料复制件。

根据业务需要,可向司法机关、国土房管系统内部相关部门提供已归档测绘档案成果成图复制件。禁止直接打印测绘成果电子档案后对外提供。

3.测绘档案的服务利用程序

(1)单位申请

测绘项目单位要求提供测绘成果成图复制件的,应出具书面申请。司法机关需出具司法协执通知。

(2)领导批准

档案管理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测绘资质申请书3

在城市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中,有一些房屋因为历史原因而遗留诸多问题,这些各种各样的问题给房屋登记工作带来不利和瓶颈,严重影响房屋登记的顺利进行,特别是给房屋所有人带来烦心与苦恼。

如何解决好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是房屋登记机构必须完成的任务。在实际工作中把握“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维护所有人权益、依法办事”的工作要求就能够妥善解决房屋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一、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形成

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是怎样产生的,也可以说,哪些房屋登记问题可以视为历史遗留问题。

(一)历史遗留问题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

7.其他必要材料。”

对于过去已经建成的房屋至今还没有办理房屋登记,有些房屋已经建成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的刚性要件条件,不能完全逐项满足要求,自然就产生了房屋登记出现问题,由于是历史的原因就形成了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二)分析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要按时段划分

第一阶段,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建国前)。

第二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国后)。

建国后也分不同时期:

1949年--1955年,为公有制和私有制时期;

1956年--1965年,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时期;

1966年--1978年,为房地产登记停滞时期;

1978年至今,为依法、依归,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时期。

由于各阶段和各个时期对房屋登记的政策、法律、法规都不相同,因此自然形成的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也不相同。这些遗留的问题带有鲜明的历史特征和时期特点,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就更需要遵循“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维护产权人利益、依法办事”的工作要求,对不同时期的历史遗留问题用不同的办法妥善解决。

二、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妥善处理

(一)建国前建成的房屋从1978年开始房屋登记按当时的政策和法规基本办法处理。

(二)建国后,从1949年--1978年之间建成的房屋,同样按照1978年以后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对房屋权属无争议的,按照房屋权属申请人出具《具结保证书》进行房屋登记。

(三)从1978年至今的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1.房屋所有权登记中相关证件资料不齐全的处理

(2)缺少房屋已竣工证明,也就是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申请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报请有关部门备案。

(3)缺少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4)缺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对于第三和第四种情况,要根据实际存留和可以查询到的相关资料具体分析。具有当时政府计划主管部门下发立项的房屋建设投资计划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也可以查找政府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以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相关批复批件,就可以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为房屋所有权人办理房屋登记。(以上办法适用房屋类型包括商品房、换建房屋、自建房屋、合资企业房屋、非经营房屋等)。

2.对房屋开发企业更名、注销、吊销情况的处理

房屋开发企业因转制更名、企业更名或因经营不利、经营违法及不明原因等情况查找不到,但遗留的房屋没有办理房屋登记,给这些房屋登记的实施工作遇到了很多麻烦,特别是购房人不能正常办理房屋登记、拿不到《房屋所有权证》非常苦恼,有时不同程度上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和负面影响。

存在这样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商品房还是一小区,一般都是购房人进户入住多年,整栋楼或多栋楼房屋都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一般都是经过多方查找相关资料,确实证件不齐全,仅能查找到房屋在建设中取得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有的还有用地手续、规划手续等。有些更名的开发企业还要提供相关证件和提供转制或变更名称说明,对吊销或注销的开发企业要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注销或吊销的相关证明;对下落不明、查找不到的开发企业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明确书面意见或者当时的拆迁安置协议书,同时提供社区办事处出具长期居住证明及民政部出具的新编制门牌证等,经协调各相关部门联合会审,确定不存在房屋权属纠纷,房屋登记机构要为购房人或回迁户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对有些商品房无法换取税务部门出具的正式发票,可由税务部门认证后启动司法程序,由房屋购买人申请法院判定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有效及商品房的购买手续合法。同样可以为购房人办理房屋登记。

妥善处理好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要在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维护所有人权益、依法办事的同时,政府相关各部门应加强组织协调,通力合作、联合会审、联合办公、密切配合,给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便利、简化、高效、合法的有力支持,这样不但使房屋产权人满意也促进了社会稳定和谐,大量减少投诉和次数,政府相关部门也能赢得社会的尊重和群众的信任。因此妥善处理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是房屋登记工作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需要充分重视。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登记办法

2.鞍山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测绘资质申请书4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积极履行政府职责,引导村镇合理规划、规范建设和有效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持以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财产权为出发点,积极探索构建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处置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县的农房登记制度,促进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由资产转变为资本,缓解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困难,开创我县农村改革和发展新局面。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机构

(二)成立乡镇农房确权登记发证机构

对,抽调上述乡(镇)原房管所工作人员会同县房管局派遣的技术工作人员开展农房登记发证工作,对原没有设立房管所的乡(镇),由县房管局委派专人负责农房登记发证工作。

(三)明确部门职责

1、县房管部门:负责印制相关登记发证的材料和表格,按规定审核登记申请材料,组织对申请登记的房屋进行测绘,核发集体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2、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拟定农房登记过程中土地证明认定的具体意见,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证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证明,协调处理登记过程中涉及到的土地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配合开展农房登记发证工作。

3、县建设部门:负责提供乡镇的规划成果,拟定农房登记过程中规划证明认定的具体意见,核发或补发规划许可证书,审核或核发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协调处理登记过程中遇到规划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配合开展农房登记发证工作。

4、县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农房登记工作经费。

5、县公安部门:负责编制提供集体土地上房屋公安编号、户籍等情况,处理登记工作中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6、县物价部门:负责核定农房登记中相关收费标准,监督、规范登记收费。

7、县农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办理农房抵押贷款手续,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困难。

8、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与村委会、居委会及农村居民的协调,参与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的宣传摸底、组织发动及负责房屋登记纸质档案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房登记发证工作。

三、登记范围、登记申请人、登记程序

(一)登记范围界定

1、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

2、依法利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

(二)登记申请人界定

1、申请登记房屋为村民住房的,申请人应为房屋所在地(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建造(继承)的所有人;

2、申请登记房屋为依法利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申请人一般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该乡(镇)的农业人员。

(三)登记程序

1、申请。由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2、受理。由房屋登记机构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对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屋登记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

3、审核。由房屋登记机构对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审核;房屋登记机构审核时进行实地查看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为确保登记无误,审核一般包括初审、复审和审批。

4、公告。对符合初始登记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组织测绘人员对申请房屋进行测绘,并将申请登记事项在登记房屋上张贴公示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应拍照并予以存档。

5、登记。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缮制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应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6、发证。房屋登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后,向申请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7、归档。房屋登记机构将已发证的房屋登记资料进行整理成电子档案保管后,及时将纸质档案移交县房产管理局妥善管理。

四、申请农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

农房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用地证明;(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5)房屋测绘报告;(6)房屋质量证明;(7)其他必要材料。

五、开展方式

1、加强舆论宣传。通过电视、报刊、张贴公告和发放农房知识问答等多种宣传方式,向农村村民广泛宣传农房登记政策法规、办理程序。让农民充分了解、真正理解政策,提高农民自愿办证积极性,使农民得到真正实惠。

2、搞好调查摸底。农房登记工作覆盖面广、政策性强,与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充分了解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调查摸底,深入研究和开展农房登记发证工作。

3、实行分片管理。根据我县各乡镇的实际情况在集中力量搞好试点巴山镇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先行在孙坊、白路、河上、三山、马鞍、白陂6个乡镇开展,进一步巩固试点乡镇取得的经验,再根据其他乡镇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片派驻人员对农房进行登记,由专人负责,集中发证。

4、加强部门配合。农房发证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要求房管、国土、建设规划、财政、公安、物价等职能部门,认真配合,各乡镇政府及各村级组织要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六、时间节点安排

从2011年7月开始,力争用两月时间完成崇仁县巴山镇辖区内试点村委会农房登记发证工作,共用一年半时间全面完成我县农房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建立我县农房登记制度。

第一阶段:2011年7月—12月底,基本完成巴山镇的农房登记发证工作,力争2012年1月铺开我县先行6乡镇农房登记发证工作。

第二阶段:2012年1月—2012年4月底,对先行6个乡镇分片进行登记发证工作,在发证过程中明确目标任务和时间进度,做好进一步全面铺开我县农房登记发证的准备工作。

第三阶段:2012年5月—2012年8月底,在认真总结试点乡镇和先行乡镇农房发证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面铺开我县其他的8个乡镇现有农房登记发证工作。并积极稳妥地探索构建农房产权处置机制,初步建立农房由资产向资本转化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四阶段:2012年底,基本建立符合我县的农房登记制度,同时把新增农房登记发证纳入正常发证轨道。

七、经费保障

1、农房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到村民的切身利益,且点多面广,根据工作需要,给予解决办公设备、电脑、运用软件、打印复印资料数码相机及交通工具等。

2、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收取农房登记工本费、测绘费等费用,用于弥补工作经费和人员开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专项经费解决。

八、农房发证过程中的具体收费标准等相关事项的认定

(一)县城规划区内农房登记发证按崇办发[2010]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整治“两违”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执行。

(二)凡违法占用耕地,不予办理登记。

(三)按住宅建设面积控制标准和批准面积登记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在进行房屋登记时,应当区分合法建设和超面积建设的房屋面积,原则上应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应以《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时间,区分认定不同时期农民住宅建房合法手续依据和建设面积控制标准。对超面积建设的,在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上分别注明批准建设面积和超建面积。

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含公路沿线、旅游景点及交通比较便利的地方)农房登记发证超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0元进行处罚;“自然村”范围内农房登记发证超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5元进行处罚。

(四)农房登记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

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五)农房原则上按一户一宅登记发证

达到自然分户条件,经户籍管理部门批准的新分户,可申请办理村民住房初始登记。将宅基地及住房非法转让给他人的,不予办理登记。

(六)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登记的,应当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制定式样、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规则、具有防伪技术的房屋权属证书。不得非法印制、仿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

(七)规范农房登记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和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问题》规定,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农民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住房登记费每宗80元,非住宅每户550元。房屋测量费标准住宅为: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含公路沿线、旅游景点及交通比较便利的地方)农户登记发证测绘费为元/平方米;“自然村”范围内农房登记发证测费为1元/平方米;商业楼用房元/平方米,多功能综合楼用房元/平方米。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农房登记收费类型及标准,杜绝搭车收费,增加农民负担。

九、工作原则

1、坚持自愿申请和依法登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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