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汇总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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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全文【第一篇】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基金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协商不一致的,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 自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结题报告;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档案。依托单位审核结题报告,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查结题报告。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摘要予以公布,并收集公众评论意见。
第二十八条 发表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抽查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公布,公众可以查阅。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的信誉档案。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对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专家,不再聘请。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布本年度基金资助的项目、基金资助经费的拨付情况以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情况等。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资助工作进行评估,公布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作为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评审专家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后,申请人可以就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在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进行评估时应当参考申请人的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检举或者控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不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六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至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一)不履行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评审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不公正评审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吞、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二)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伪造、变造印章的;
(四)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财物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因前款规定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四十条 违反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决定资助的研究项目,按照作出决定时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资助工作中,涉及项目组织实施费和与基础研究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基础研究环境建设活动的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4月1日起施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几点思考【第二篇】
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几点思考
1认识与回顾 对客观世界运动规律的。探索和认识是全人类的共同目标,是多种文化不断交流融合和长期积累的过程。当今基础研究在科学前沿全方位拓展以及在纵向的学科分化与深入的同时,客观上需要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思维方式在研究资源、研究手段上进行多渠道、多形式的合作交流。
作 者:邹立尧 张琳 韩建国 Zou Liyao Zhang Lin Han Jianguo 作者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合作局,北京,100085 刊 名:中国科学基金 ISTIC PKU英文刊名:BULLETIN OF NATION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年,卷(期): 19(3) 分类号:N11 关键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数学天元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三篇】
各依托单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数学天元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业经7月3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9月1日起施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年8月2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数学天元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12年7月3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数学天元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天元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数学天元基金是为凝聚数学家集体智慧,探索符合数学特点和发展规律的资助方式,推动建设数学强国而设立的专项基金。天元基金项目支持科学技术人员结合数学学科特点和需求,开展科学研究,培育青年人才,促进学术交流,优化研究环境,传播数学文化,提升中国数学创新能力。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天元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数学天元基金学术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术领导小组);
(二)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三)受理项目申请;
(四)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五)批准资助项目;
(六)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天元基金项目包括研究项目和科技活动项目。
第五条天元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学术领导小组
第六条学术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开展战略研究,筹划数学发展;
(二)拟订年度项目指南;
(三)负责天元基金项目申请的会议评审;
(四)检查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
(五)承担自然科学基金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学术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术造诣深、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的15至21名数学家及相关专家担任。
学术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
第八条学术领导小组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对学术领导小组拟订的年度项目指南广泛听取意见,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年度项目指南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开发布。
第十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天元基金项目: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三)符合年度项目指南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天元基金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年度项目指南的要求。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天元基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参与者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得超过2个。
天元基金项目执行期限根据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申请人可以同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天元基金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四)申请人、参与者在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处罚期内的;
(五)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十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程序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对于科技活动项目,可以只进行会议评审。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考虑数学领域发展的总体布局和特殊需求。
第十七条对于需要通讯评审的项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对内容相近的项目申请应当选择同一组专家评审。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3份。
第十八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学术领导小组对项目申请进行会议评审。必要时可以特邀其他专家参加会议评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向会议评审专家提供年度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和通讯评审意见等评审材料。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充分考虑通讯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结合学科布局和数学发展需要形成会议评审意见,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会议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二十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天元基金项目评审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对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额度等制作资助通知书。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告予以资助项目的名称以及依托单位名称,公告期为5日。公告期满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书之日起30日内审核项目计划书,并在核准后将其中1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第二十四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学术领导小组对天元基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天元基金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第二十六条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参与者不得变更、增加或者退出。
第二十七条天元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内容或者项目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八条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九条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填写结题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结题报告之日起90日内审查结题报告,对符合结题要求的,准予结题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对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的,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第四篇】
尊敬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评审专家:
我是XXX大学的XXX教授,现就我团队的研究项目向贵基金申请资助。本项目的研究方向是XXX,旨在探索XXX领域的关键问题,推动该领域的科学发展和技术创新。
项目背景和意义 XXX领域是当前科技发展的前沿领域,对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解决重大挑战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目前该领域仍存在许多未解决的科学问题和技术难题,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本项目旨在解决XXX领域中的关键问题,填补国内相关研究的空白,提升我国在该领域的科研水平和技术竞争力。通过该项目的开展,我们将能够揭示XXX的基本原理和机制,为相关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提供理论指导和方法支持。
研究内容和目标 本项目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XXX、XXX和XXX等方面的研究。我们将通过XXX方法和技术,对XXX进行深入的实验和理论研究,以揭示其内在的规律和机制。同时,我们还将开展XXX的设计和优化,探索新的材料和方法,以提高XXX的性能和效率。
本项目的研究目标主要包括:
(1)深入理解XXX的基本原理和机制;
(2)开发新的XXX技术和方法;
(3)优化XXX的性能和效率;
(4)推动XXX在相关领域的应用和推广。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本项目将采用综合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包括理论分析、数值模拟、实验验证等多种手段。我们将结合实验数据和理论模型,对XXX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以获得准确的结果和结论。
具体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如下:
(1)收集相关文献,了解国内外研究的最新进展;
(2)建立适用的理论模型,对XXX进行定量描述和分析;
(3)开展实验验证,获取相关数据和样本;
(4)通过数值模拟和数据分析,对实验结果进行解释和验证;
(5)优化设计和改进方法,提高XXX的性能和效率。
预期成果和影响 通过本项目的开展,我们预计可以取得以下成果:
(1)对XXX的基本原理和机制有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2)开发出新的XXX技术和方法,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
(3)优化XXX的性能和效率,提高其在相关领域的应用效果;
(4)培养一批具有高水平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的研究人才。
这些成果将对我国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产生积极的影响和推动作用,有助于提升我国在该领域的学术地位和技术竞争力。
预期经费和使用计划 本项目预计需要XXX万元的经费支持,用于实验设备的购置、人员的培训和科研经费等方面。我们将按照合理的使用计划和经费管理制度,确保经费的有效利用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团队实力和研究条件 我团队由XXX教授领衔,成员包括博士生、硕士生和本科生等。团队成员在XXX领域具有丰富的研究经验和科研能力,已经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了多篇高水平的论文。
我团队拥有先进的实验设备和研究条件,能够满足本项目的研究需求。同时,我们还与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机构和企业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能够获取到先进的技术和资源支持。
结束语 本项目的开展将有助于推动XXX领域的科学发展和技术创新,提高我国在该领域的学术地位和技术竞争力。我们诚挚地希望能够获得贵基金的资助和支持,共同推动我国科技事业的发展。
谢谢您对本项目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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