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优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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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高分子科学学科近况介绍【第一篇】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高分子科学学科近况介绍

介绍近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化学科学部高分子科学学科的申请与资助情况、包括详细数据与总体分析、近年学科项目增长数据。从某方面补充了我国内地高分子科学在国际上影响力变化的情况,给出了高分子科学基金申请指南和申请书撰写注意事项,还概述了20学科发展战略研讨会。

作 者:董建华 DONG Jian-hua  作者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化学科学部,北京,100083 刊 名:高分子通报  ISTIC PKU英文刊名:CHINESE POLYMER BULLETIN 年,卷(期): “”(1) 分类号:O6 关键词:高分子科学   基金资助   申请指南

怎么做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申请书?【第二篇】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申请要点

一个大的变化是没有中级职称的青年科学家都可以申请国家基金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等三类项目。

1、对于面上项目和地区项目,规定如下:

(1)具有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 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 技术人员推荐。

(3)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 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 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申请。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实施有效管理。

(4)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不得申请面上项目,但在职人员 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依托单位申请。

2、对于青年基金,规定如下:

(1)具有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3)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

(4)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申请。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实施有效管理。

(5)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不得申请,但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学 位且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依托单位申请。

青年基金申请书填写方法:

1、“项目组成员”应该只列入那些“有用”的人。千万不要将没有多少学术积累的科主任或者前导师硬拉进来。项目分工尽可能明确,切不可使用“参与实验”等之类模糊的语言。特别注意,不要留下“理论指导”或者“实验指导”这类自杀性把柄。作为申请者,还需要别的人来给理论指导,这就等于告诉评委还不具备主持研究项目的能力。最后,没有人可以为一个面上项目花上12个月,那样也太不可理喻了,何以维持生计?没有别的事要做了吗? “项目的立论依据”绝非越长越好,切不可写成1篇面面俱到的综述,不会有太多的人有时间和心情来阅读那些与自己工作关系不大而又不得要领的长篇大论。

2、“参考文献”列出10条左右就足之有余,没有必要告诉别人已经阅读了浩瀚的文库。这些文献如果有一两条自己发表的文章那是最好不过的事情;但又不能太多,否则评委有可能认为除了自己,感兴趣的人不多。

3、“研究目标”和“拟解决的关键科学问题”可以各列出2~3条,不能罗列太多,更不可大段描述。

4、“研究方案”是整份申请书的灵魂部分,许多认真的评议人和评审专家就是主要依据该部分来判断一份申请书优劣的。申请者应该将技术路线和方法仔细阐述清楚,不可因为所谓的“保密”需要而有意省略一些必不可少的实验步骤。在这种情况下,评委除了认为填表不认真或者不得要领之外,恐怕不会故意另辟蹊径去相信申请人有能力。

5、“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的特色和创新之处”实际上是说明自己有能力,不能装斯文扮低调;但更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过分夸大自己的业绩通常都逃不过评委的眼睛。 “申请人简介”,有几斤几两,全都在这里摆晒出来。不少评委拿到一份申请书第一手就直接翻到这一页,看看有没有相关的研究背景。如果没有,那是很不好说话的;相反,如果有充分的资料显示有能力完成所申请的项目,其他部分受关注会减低。

6、项目组的其他成员同样重要,尤其是他们发表的论文清单。总之,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供资料显示出是一名优秀的学术带头人,目前正在领导一个奋发向上的科研团队

7、“主要研究领域”。该填写的是“领域”或者一个相对固定的“研究方向”,不少人却填写一个具体的研究项目的名称,显然不合适。

8、“摘要”只可以填写400个字。经常发现一些申请者浪费这一珍贵的空间,花掉过半甚至大半的字数来描写背景资料。切记,评委大都很忙,有时候“摘要”成为他们了解你全部亮点的主要途经,应该在这部份尽可能多地谈论自己的东西。本人通常用第一句话了简介最精要的立论依据,用最后一句话来阐述研究的学术意义,中间的大部分文字则用来介绍申请项目的核心内容,也就是最容易打动评委的那些闪亮。

[怎么做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申请书?]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注意事项【第三篇】

1、先查阅资料确定你的研究主题和内容。

2、对你确定好的研究点进行查新(也就是请有科技情报查新资格的单位帮你检索查阅你的研究点是否新颖,一般是查不到或很少查到已经有研究结果则可认为新)。

3、到国家自然基金委网站(或其它单位)下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并按照里面要求的条款和资料逐项填写好,也就是常说的填写标书。这部分的工作至关重要。

4、将写好的标书和要求的相关材料上交你项目的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在高校的话这部门通常是科研处或科研部)。

5、审核通过后,填写承诺书、签字盖章等。

6、最好将所有相关申请材料上交给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纸质版和电子版的都要。同时将电子版上传到国家自然基金委指定网站和项目申报系统。

7、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审阅和审批。

8、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公布结果。大概的申报过程就这些,全程大约7到10个月。若问细节就一言难尽了。写标书也需要技巧,如果真要申请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准备的,可在网上找一些申报技巧和标书范本来看看。最后,祝你成功!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全文【第四篇】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基础研究。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资。

中央财政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五条 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依法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规划

第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基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规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可以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为依托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的依托单位要求注册为依托单位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注册。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注册的依托单位名称。

第九条 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管理机构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有效管理。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对申请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超过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量的。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聘请评审专家的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评审专家对基金管理机构安排其评审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没有精力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基金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申请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必要性。

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通过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对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但创新性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经2名参加会议评审的评审专家署名推荐,可以进行会议评审。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除外。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

基金管理机构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第十九条 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评审专家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管理机构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填写项目计划书,报基金管理机构核准。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书,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对已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本年度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财政部门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预算拨款。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除外。

依托单位自收到基金资助经费之日起7日内,通知基金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要求使用基金资助经费,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使用基金资助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基金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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