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救助申请书范例【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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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救助申请书【第一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救助,是各级政府对在生活中遇到突发性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一次性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应急救助要坚持属地管理、适度救助、公平公正和以自救、互助为主,政府一次性救助为辅的原则。政府救助的重点是发生突发性困难后,靠自身力量和互助互济仍不能在短期内恢复和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居民。
第四条在各级政府领导下,民政部门负责应急救助的审批与管理,并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应急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应急救助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
第五条凡户籍在我市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城乡居民家庭,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应急救助:
(一)在享受了最低生活保障、重大疾病救助、就学援助、住房救助、采暖费减免、农村灾民救济等项社会救助政策后,家庭又遇突发性灾害损失或其他特殊困难危及基本生活的;
(二)虽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但家庭遇有突发性灾害损失或存在其他特殊生活困难,造成生活一时难以维计,使实际生活水平降至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
(三)在特定时期,由政府指定对某些特殊困难群体给予应急救助的。
第六条为了体现应急救助的合理公正,使有限的救助资金发挥出最大效能,对虽遭遇突发性灾害损失或其他特殊困难,但自身有能力维持基本生活的,原则上不能享受政府的应急救助。
第七条应急救助的款物数额要根据居民遭受突发性灾害影响基本生活的程度,实事求是地加以确定,原则上要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适应。城乡生活困难居民享受应急救助后,其实际生活水平不应高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八条应急救助要针对居民家庭的实际需求,采取以现金为主、款物结合的方式实施。一般情况下,对同一家庭实施应急救助的时间间隔,须在3个月以上。
第九条城乡生活困难居民申请应急救助的,以家庭为单位向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于某种原因造成人户分离,在暂住地居住1年以下的,携暂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暂住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在暂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户籍证明,向暂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接到应急救助申请后,应委托申请者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听取申请者的陈述后,核实其家庭生活状况,组织群众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予以张榜公布。3日内无异议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评议结果进行初审核实,符合应急救助条件的填写《*市城乡生活困难居民应急救助申请审批表》并签署意见,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不符合应急救助条件的,以适当的方式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一般情况下,应急救助管理审批部门,应在申请者递交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应急救助实行一次性申请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申请者在申请应急救助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籍证明;
(三)各种社会救助政策兑现情况;
(四)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五)根据申请理由提供相关的证明;
(六)上次享受应急救助的情况(时间、款物数量)。
第十二条应急救助款物的发放工作由县(市)、区民政局组织实施,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办发放。应急救助的款物要在批准后的3日内予以兑现,并责成申请者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进行张榜公布。
第十三条应急救助所需资金采取以吸收社会捐赠款物为主,各级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额资金为辅的方式筹集,建立应急救助基金,市财政每年从市本级福利公益金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对困难地区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将应急救助资金列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各级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向上级民政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决算报告。
应急救助基金筹集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级财政、民政部门依据本地实际共同制定。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定期开展应急救助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对在应急救助的申请审批、管理与实施过程中违规违纪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临时救助金申请书【第二篇】
临时救助金申请书
本人(户主),家有
人,居住在。
现家庭生活困难向当地政府申请临时救助金。有关家庭情况如下:
一、家庭成员情况:(姓名、称谓、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健康状况、户籍地址等)
二、家庭收入情况(工作类别、性质及月收入)
三、家庭住房情况(面积、结构、性质、他处住房)
四、家庭贵重物品(品种、来源及时间。包括汽车、存款、证券等)
五、家庭困难情况(造成原因、现状等)
本人声明:上述情况真实、可靠。本人及家庭成员愿意受权街道(镇)及社居(村)委到公安(车管)、住房(公积金)、税务、工商、社保、银行(证券)及所在单位调查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
申请人:
可编辑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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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辑范文
申请救助申请书【第三篇】
1、缺乏统一完整的立法规定。《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而《办法》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均仅限于民事、行政诉讼,而不包括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国家赔偿诉讼,没有制定统一的司法救助法,难以全面对司法救助制度进行规范和设计。
2、司法救助范围过于狭窄,而且存在随意扩大和缩小的倾向。《规定》及《办法》采取列举式规定,很难穷尽,而且审判实践中,经常存在两种倾向:一是司法救助范围被扩大;二是司法救助范围被缩小。
3、司法救助的内容规定不具体。首先,申请减免交诉讼费用是否包括证人、鉴定人、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生活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没有规定;其次,再审案件、支付令案件、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可否申请司法救助无规定;再次,救助内容只有缓、减、免诉讼费用,没有规定其他救助内容,明显过于单一。
4、司法救助条件规定不科学。《规定》第二条以“经济确有困难”、《办法》第四十四条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作为救助条件,但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而“经济确有困难”在实务中很难界定和把握,没有具体标准可比对,导致司法救助随意性较大。
5、司法救助主体规定不明确。营利性法人和外国国民是否属司法救助主体规定不明确。
6、司法救助实施程序缺乏可操作性。《规定》及《办法》对实施司法救助的程序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审批程序不透明,不利于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
为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对我国司法救助制度内涵与体系进行重构:
1、重新界定概念及确立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为了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得以真正实现,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对部分经济困难、诉前、诉中、诉后陷入困难或者需要法律帮助以及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的经济救助和法律帮助。这个定义和原来的定义相比在救助阶段、救助对象、救助方式、救助内容上都进行了扩容,它将更好地满足人民对司法的需要,保障公民诉讼权利的充分及时行使。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重构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合法权益及时救济原则;二是弱势群体优先救助原则;三是经济困难先决原则;四是公开、公正原则。
2、扩大适用范围和主体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要求司法救助制度必须具有普适性和平等性,即司法救助范围应涵盖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诉讼及司法ADR;不仅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还包括再审程序、督促程序和执行程序;享有司法救助权利主体应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包括福利性单位,也包括营利性法人,既包括原告、上诉人、申请人、再审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也包括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被执行人,不仅适用于中国公民或组织,而且还根据国际条约适用于其他国家的国民。
3、扩大适用条件及救助内容
司法救助适用条件为:(1)有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有胜诉可能;(2)有证据证明经济确有困难且年收入或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金;(3)符合司法救助主体和适用范围;(4)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司法救助内容主要应包括:(1)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缓交期限为立案阶段,适用情形为《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仅适用于原告、上诉人、申请人、再审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减交、免交为立案后至宣判阶段,减交比例为总额30%,减免交在作出判决时一并决定,并均在法律文书上载明。减交适用情形为《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免交适用情形为《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但只适用于自然人;(2)民事、行政诉讼、刑事自诉、刑附民诉讼、国家赔偿诉讼而有胜诉可能时指定人,适用于当事人文盲而又无人的情形;(3)刑事诉讼中指定辩护人,适用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刑事案件;(4)设立法律咨询机构,为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相关诉讼信息;(5)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金制度。(6)建立执行救助金制度。
4、完善启动、审批程序
(1)由当事人申请启动。在立案审查阶段、审理阶段或执行阶段,由当事人依照不同的救助内容书面提出申请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主要是由县级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优抚对象和收入的证明等),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如决定救助,对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上诉或申请时提出,由负责立案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报庭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在决定立案之日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并在宣判之日补交;对当事人请求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对于申请刑事救助金和执行救助金的,由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提出意见,经庭(局)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对其他救助内容的,则由审判人员或合议庭审查决定即可。法院经审查决定予以司法救助的,应当制作《司法救助决定书》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没有获得救助的,应告知其不能救助的原因及理由,并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权利。(2)由法院依职权启动。适用这种启动方式的案件应当限制在现代型诉讼,即围绕着离散性利益、扩散性利益、集团性利益引发的纷争。如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消费者权益受损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产品责任纠纷等案件。建议立法规定法院对此类案件除诉讼费用救助外的其他救助内容,可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5、增设撤销、复议程序
如果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有不当企图或行为时,经对方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发现,应当作出撤销司法救助的决定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对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书面决定后三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上级法院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三日内予以复议并书面答复。
社会救助申请书【第四篇】
XXXX人民政府民政办:
申请人:XXX,X,汉族,现年XX岁,家庭其他成员X人。家住XXXXXXXXX。
本人因患有乳腺肿瘤,先后各在XXXX立医院、XX等多家医院进行检查治疗,最终确诊为乳腺恶性肿瘤。
近一年的诊断治疗费用以及亲属为服侍病人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共用去十二万多元;目前还面临着后期的化疗治疗以及更加昂贵的医药费用。在医院大部分的治疗费用都是从亲戚和朋友中借款筹备治疗的。
因本人家庭还有两个年幼的孩子,大的不到四岁,小的才10个月;家中父母年纪已大,丈夫还要照顾我以及孩子,经济收入无其他来源,家庭非常困难,现本人已经欠下了重重债务。因无法承担这样的大病医疗费用不得不向医院申请出院回家进行保守治疗。因此,本人特向XXXX人民政府民政办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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