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奖励报告【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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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报告【第一篇】

xx人民政府: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强有力的推动下,经过多方大力推进和努力,我县江苏大屯铝业的重熔铝锭、徐州金虹钢铁集团的热轧带肋钢筋、圆钢等5个产品获得江苏省名牌产品称号,徐州福润食品有限公司的白条鸭、江苏春光粮食有限公司的大米等16个产品获得徐州名牌产品。沛公家、汉戌堂、农望达等5个商标获得江苏省著名商标,大风、沛龙等7个商标获得市知名商标。使我县的名牌品牌获得进一步发展壮大,名牌战略取得了显著成绩,推动了我县品牌经济的建设向纵深发展,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必须的贡献。

为表彰先进,鼓励名牌品牌创立工作,促进名牌战略的进一步实施,根据徐州市名推委《关于对我市2007年新增名牌品牌兑现奖励的通知》(徐名推委发[2008]5号)和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沛县推进品牌创立工作意见的通知》(沛政办发[200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财政实际,特申请获省名牌产品每家企业奖励1万元,获市名牌产品企业每家奖励万元,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参加单位奖励2万元,省级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奖励1万元,徐州市知名商标奖励万元。(对获得多项奖励的单位,奖金执行单项最高标准)。此次奖励企业共25家,单位4家,合计奖励金额19万元。

当否,请批示。

xx市xx质量技术监督局

20xx年五月十八日

奖励申请报告范文【第二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以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为目的,坚持以人本,精心组织实施,为全面建设和谐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自身实际,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发放对象

此次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发放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2001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休时的手续办理单位为市属国有企业,该企业因破产或改制现已不存在的,或者原工作单位为市属国有企业,因该企业破产或改制导致无工作单位,在市劳动中心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2)终身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并在独生子女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或终身无子女的人员;(3)尚未兑现一次性补助的人员,或兑现一次性补助低于1000元的人员。

四、发放标准和资金来源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上述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的标准为1500元;终身无子女或者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的,一次性补助的标准为2000元。曾经发放过一次性补助,但发放金额不足1000元,补发至1500元,终身无子女或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不再抱养的补发至2000元。

落实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五、工作程序

(二)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向现居住地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落实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附后),并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社区、街(乡)审核。社区居委会对提交相关证件材料的申请人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名单在社区张榜公示不少于7天。对申请人有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进行5人以上的背靠背调查取证,核实情况。对申请人无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名、加盖公章,将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退休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建立符合条件奖励职工个人档案,并在三日内将《申请审批表》连同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一并报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审核。

(四)原企业主管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其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原企业主管部门重点审核申请人员的企业性质、归属、是否已破产或改制,原企业是否发放过一次性补助等,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5天;如无异议,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登记造册,以备核查。随后,由企业主管部门将《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交所在区人口计生部门进行核实,重点核查申请人员有无子女、以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进行资格确认。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区计生部门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确认。对经区人口计生部门确认资格的对象,由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奖励对象的档案资料进行复核,并通过政府网站、《皖西日报》及电视等媒体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对发放对象和发放的金额进行确认。

(六)资金发放。市财政部门依据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对象和金额,拨付资金到专户。市社保经办机构通过职工个人养老金账户将一次性补助资金打卡发放到人。

六、有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强化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裕安区要按照“单位尽责,政府支持”的原则抓好企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职工一次性补助政策的落实工作。已摸底确认的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职工一次性补助要在2010年底前发放到位。对正在改制或拟改制的企业,应将本企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已退休和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的一次性补助经费纳入企业改制成本,一并清算解决。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未改制的企业,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职工一次性补助经费由企业负责落实。从2010年开始,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经审核批准,到龄退休时其一次性补助随退休金一并发放。2001年以来破产、改制的市属集体企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补助的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奖励申请报告范文【第三篇】

为了切实发挥特色产业专项资金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区生物制品特色产品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产业导向与政策聚焦,鼓励区县培育和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市计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支持区县开展特色产品试点工作的通知》(计产[]84号)中市、区(县)两级政府对特色产品的扶持政策,特制定本管理使用办法。

二、资金支持对象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本区,并从事生物制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及区域内从事与生物制品业相关的企业;以及在本区域内经营的生物制品类市属企业(集团)。

三、资金的来源

资金的来源包括三个部分:

1、市级财力返还。

2、市财政无息贷款。

3、区财政1:1的配套资金。

四、资金的主要用途

1、资助与奖励

1-1.为在我区发展的生物制品企业的新产品开发(获部级或市级新产品奖、新药生产许可证等)、新技术应用、技术改造、项目引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以及为生物制品类企业服务的公共技术平台等提供引导性资金支持。

1-2.对企业在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包括:GLP、GCP、GMP、GAP、GSP、GUP)、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达标(ISO)、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工作给予贴费支持。

1-3.为企业发展生物制品相关项目银行贷款提供部分或全部贴息。

1-4.生物制品类企业的人才引进及培养方面所需费用的补助。

1-5.对新办企业当年内购买或租用区内办公用房、营业用房或厂房用于扩大生产和经营的费用酌情给予适当补贴。

1-6.对先进企业及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2、贷款

为生物制品企业及园区建设提供无息贷款。

3、担保

对有融资担保需求的生物制品企业,市、区财政将通过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分公司,运用财政出资设立的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资金,按企业总资产情况,提供1:1以内的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以提高企业向银行贷款的融资能力。

4、资本金注入与风险投资

4-1.以国有资本参股的形式为生物制品园区建设提供资本金的配套。

4-2.以国有资本参股或风险投资的形式为企业自身扩大规模、上市、重组等提供资本金或多元投资结构的配套。

5、招商引资、公共服务

对生物制品特色产业的招商和服务活动提供保证。

五、资金的申请、审批和使用办法

1、企业向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上述资金用途相符合的有关材料、证书等,经主管部门初审,并签注意见后报区经济委员会。无主管部门企业可直接向区经济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企业的工商、税务登记证副本。

1-1.引导性资金(本办法第四条第1-1点):企业需提交申请报告,有主管部门的企业需有主管部门签注的意见,提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建议书),报区经委,由特色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特产办)进行审核,必要时由区经委聘请专家进行评审,形成书面意见报分管区长批准后划拨。

1-2.贴费(本办法第四条第1-2点):企业需提供有关证书、费用发票复印件,报区经委审核。对于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贴费最高为5万元;对于企业质量管理体系(ISO)认证贴费最高为1万元。

1-3.贴息(本办法第四条第1-3点):企业需提交申请报告,有主管部门的企业需有主管部门签注意见,提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建议书)和银行贷款凭证,报经委审批。贷款额度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实行全贴息,超额部分实行贴息50%,实施贴息的最高贷款额度可达1000万元。贴息期限最高为2年。

1-4.补助和补贴(本办法第四条第1-4、1-5点):企业需提交申请报告和相关费用的发生凭证、发票复印件,报区经委由特产办审批。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其他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或补贴。

1-5.担保(本办法第四条第3款):申请担保的具体手续、要求,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府办发[1997]45号)参照办理。担保金额最高为500万元。

1-6.贷款(本办法第四条第2款):原则上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对于生物制品企业及园区基本建设中暂时缺乏建设资金或生产经营过程中暂时缺乏流动资金的,企业需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的材料、证明、担保承诺等,按程序报送审核。

1-7.资本金注入与风险投资(本办法第四条第4款):报特产办,通过国有投资公司操作,按项目的稳定性、持续性及效益性的原则,经专家可行性论证后报分管区长批准,予以投资参股。对具有较高市场潜力、投资数额较大、存有较大风险的项目,经可行性论证后报分管区长批准,将以股东的身份或其他形式参与部分的风险投资。

1-8.奖励(本办法第四条第1-6点):由区经委制定奖励办法,每年安排20万元左右资金对先进企业、有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进行奖励。

1-9.招商引资及公共服务(本办法第四条第5款):通过特产办统一安排。

2、区财政局依据完备的批准文件、相关材料并经审定后办理担保等相关事宜。

六、资金的监控和管理

1、资金专款专用,特色产业领导小组、区财政局和区经委有权监督责任单位和受款企业的使用情况。如发现资金用途与原申报不符,有权收回资金,并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2、特色产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经委。

3、委托区审计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

七、资金使用情况的考核与验收

1、提供资金使用情况小结。

2、填写考核验收表。

3、区经委组织有关部门考核验收。

奖励申请报告范文【第四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打造“质量新城、品牌**”,表彰奖励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质量管理模式,提高我区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区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以及《**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区实际,决定设立“**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为规范政府质量奖的推荐评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质量奖是**区政府设立的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在**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或先进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建立以推广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为基础,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定为科学决策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的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不收费、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

第五条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三年。原则上每届获得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不超过10家。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为确保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区“质量兴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承担评定政府质量奖工作,办公室设在质监**分局。

第七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组建独立的评审组,负责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

(三)组织编制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政府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社会责任等;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七)向区政府报告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评荐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八条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应充分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区有关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评审员。协助调查核实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获奖资格。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企业或组织申报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服务)三年以上,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对有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或体系认证、产品注册等要求的产品或体系已获得许可、认证或注册。

(四)提供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合格。

(五)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七)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安全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用户投诉,无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不良记录。

(八)获得区政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市、区行业协会之一推荐。

第四章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一条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和科学性,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相关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是政府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依据。

第十二条政府质量奖评定的标准为《**区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细则》。评定标准包括领导战略、人员管理和开发、资源、过程管理、服务质量及成效、顾客满意程度及社会满意程度六部分内容,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三条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750分(含750分),按获奖数额,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获奖企业或组织。

第十四条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每届政府质量奖评定前,由办公室在**区政府和质监**分局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次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办公室受理。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七条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办公室可从获得评审资格的评审员当中挑选若干成员,组建评审组,并指定组长,评审组必须有3名以上(含3名)的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员应经过办公室组织的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办公室根据评审组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

第二十一条办公室将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区政府区长办公会审议。经审议批准后的名单通过**区政府和质监**分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结束后,由区人民政府发文表彰,颁发证书。

第六章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区政府向获得区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奖励人民币2万元。对获得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参照《**区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品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发[20**]27号)文件中获得名牌产品奖励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奖励经费和政府质量奖组织、管理、评定、培训、监督等专项工作经费由区财政统一安排。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撤销其“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五条承担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标准进行评审。

办公室会同区监察局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指导、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员,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奖励申请报告【第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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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从而发现员工积极优秀的一面,逐渐转变员工的整体心态和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从而达到人尽其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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