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申请书【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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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申请书【第一篇】
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人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XX;家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刘家镇三合村七组,联系电话XXXX。
本人于XXX年X月X日16:30左右,在XX工作过程中,本人XXXX(受伤经过)。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第一时间将本人送进XX康复医院急诊入院治疗,经医院初步诊断结果为:左足重物砸伤术后第4、5趾不全离断,第3趾甲粗隆骨折,第五跖骨头骨折。现已出院,正在进行恢复锻炼。
现本人需要办理工伤保险赔付等相关事宜,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望办理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鉴定申请书【第二篇】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刘飞,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电话:13513878146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周口仙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申请事项:
申请依法撤销周口仙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周仙源司鉴所[20xx]临鉴字第117号伤残鉴定意见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张在20xx年1月31日发生车祸,原告受伤。后起诉到鹿邑县人民法院,原告张提供了由周口仙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和出的张三级伤残。引用的'依据是(第4、3、1a第4、3、1g)标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超出了鉴定权限,精神缺损等被申请无权鉴定。
且伤者张铁山在事故前就患有严重的多种疾病:
1、混合性痴呆;
2、多发性脑梗塞;
3、脑动脉硬化;
4、左侧大脑中动脉远端动脉瘤;
5、高血压3级极危;
6、糖尿病;
7、脑萎缩。
这些都和此次事故无关联性,而被申请人不尊重客观事实,作出错误的鉴定结论。
同时,在诉讼程序中我们要求重新鉴定及因果关系比例(即外伤参与度)鉴定,而张铁山及有关人员不配合,无奈,申请人特向贵局申请撤销鉴定结论。
此致
鹿邑县司法局
申请人:鹿邑县环境保护局
代理人:刘飞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
二0一四年四月三日
鉴定申请书【第三篇】
申请人:xxx,男,汉族,现年55岁,住鄢陵县柏梁镇滕岗村4组。
申请人:xxx,女,汉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同上,系xxx妻子
请求事项:
1、请求对申请人住房损失进行鉴定。
2、请求对申请人房屋损失原因进行鉴定。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xxx、xxx诉梁凤枝等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诉至鄢陵县人民法院,贵院已经立案。本案的被告梁凤枝等的行为已经对申请人家庭住房造成损坏,现已不能入住正常生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对自家房屋做损失鉴定及损失原因鉴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第四篇】
申请人:某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号楼XX单元XX室,电话:86763XXX
委托代理人:XXX
被申请人:X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号楼XX单元XX室,电话:1366195XXXX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精神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实体审理以及被申请人对其代理律师的授权是否有效,故依法向贵院提出司法精神病鉴定申请,以便查清相关事实,请予批准。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第五篇】
申请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被害人XXX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被害人XXX的死亡与XXXX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便认定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应当承担的罪责。
申请理由:本人根据犯罪嫌疑人某某的'请求,认为本案需要对XXX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理由如下:
被害人XXX被致伤后,即被汉台区看守所干警送往XXXX医院治疗,但XXXX医院将被害人XXX误诊为“肝破裂,包膜下出血,肝脏挫裂伤”,在治疗过程中,XXXX医院外一科大夫先切开被害人的腹部,但发现被害人的肝脏完好无损,嗣后,XXXX医院外一科大夫又将被害人转往外三科,交由外三科大夫作胸部手术,因延误时间过长,造成被害人死亡。
20xx年六月二十九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XXX、XXX,汉中市公安局法医XXX,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法医张正明对被害人XXX的尸体作出了《尸体检验报告》,该报告载明:“……经治医院未及时明确诊断,对XXX的治疗时机存在延误”。
20xx年八月,XXXX医院与被害人XXX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XXXX医院一次性赔付给被害人XXX亲属人民币八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本律师认为:
1、如果被害人XXX的死亡是XXXX医院误诊误治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那么犯罪嫌疑人某某就不能承担《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2、如果被害人XXX的死亡是XXXX医院误诊误治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那么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三条(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某某也不应当承担《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重伤害的刑事责任。
3、司法鉴定还能解决如下问题:被害人XXX在送往XXXX医院前是重伤、轻伤还是轻微伤,因为本案存在这样的一个问题,被害人XXX被致伤的伤情是“左肺动脉下支破裂”,《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三条规定: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而“左肺动脉下支破裂”不属重伤范畴,但属不属轻伤还是轻微伤,有待于进行司法鉴定,如果鉴定是轻伤,那么对犯罪嫌疑人某某应当在三年以下处刑;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则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某某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律师恳请贵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被害人XXX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被害人XXX的死亡与XXXX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某某应当承担的罪责。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