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25篇】
再审申请书旨在请求对已判决案件进行复审,以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确保公正合理的法律结果,是否能得到重视?以下是阿拉网友分享的“再审申请书”,供您学习参考,喜欢就分享给大家吧!
再审申请书 篇1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男,汉族,1974年10月30日生,现住__县_镇_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__县____公司 住所地:__县_镇
法定代表人:___,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认为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年10月21日作出的(___)_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等事由,特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
二、判令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
三、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第二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__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她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被申请人公司属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两审法院也都已查明__是被申请人公司的员工(原告即便不是被申请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但在被申请人处定期领取报酬,与被告形成人身隶属关系,也当然构成事实劳动关系。),__无疑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此,__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公司不能适用该条一款的规定行使追偿权。
因此,二审法院仅仅以被申请人与__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办理工伤保险为由,就否认__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进而支持被申请人单位行使追偿权是错误的,是对法律规定的断章取义和错误解读。
二、二审法院支持被申请人的追偿权,剥夺申请人作为最终责任承担者的质证权和辩论权。
在__诉被申请人单位人事损害赔偿纠纷(该案判决书确定的案由)案中,因__没有将申请人作为被告一同起诉,__县法院也没有追加申请人一同参加诉讼,该案定案的主要证据如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等,都没有经过申请人质证,__受伤与申请人行为的因果关系也没有经申请人参与辩论,现在要求申请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事实上,剥夺申请人的质证权和辩论权。
此外,二审判决以__县法院作出的“雇主”承担责任的(___)镶民初字第6号判决书为依据,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元直接转嫁到申请人身上,是极其错误的。我们知道工伤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是不问劳动者过错的;而一般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是按过错划分责任的。申请人即便对__承担责任,也是承担一般侵权责任,是根据自身过错大小承担的。__受伤,自身是有相当过错的,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况且,当时申请人夫妻也受伤,双方在新宝拉格镇派出所民警主持下签调解协议,双方决定各自看病,互不追究。二审法院却将用人单位应担的责任,直接转嫁于申请人身上,显然是不公平的。
三、申请人并没有打__,原判决认定的该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__县__镇派出所民警形成的笔录材料显示,申请人并没有打__,__的伤情并非申请人行为导致,要求申请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
综上,原二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剥夺申请人的辩论权利,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故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
此致
__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
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审申请书 篇2
再审申请人: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民族 , 职业 , 工作单位 , 住所 , 联系方式 。
再审被申请人: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民族 , 职业 , 工作单位 , 住所 , 联系方式 。
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不服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___)____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__项、第__项规定的 、及 等“应当再审”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一、撤销____人民法院(___)____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十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应当再审。
____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超出了上诉请求事项。
二、《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应当再审。
鉴定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未经质证,不应采纳。
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应当再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
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____中院的二审判决。
五、《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
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____中院在审理该案时有以下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
综上所述,请贵院站在“司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公正立场上,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审申请书 篇3
申请人:____,男,汉族,____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住址:重庆市____市__路__号,联系电话____
被申请人:____,__,汉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住址:重庆市____市__路__号,联系电话____
____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____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永民初字第____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永民执第____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____)永民执第____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____年,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申请人财产及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____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作出(____)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从____年12月9日(原告称申请人借款时间)至____年10月19日(原告发催款通知书时间),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多年来一直在____市__路____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诉讼期间亦没有离开过。原告、法院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法院只凭借原告询问笔录中申请人下落不明一句话,就依此判决,有违法律的严谨、权威,明显轻率和不负责任。
三、申请人从没有向原告借款,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他人代理申请人向原告有借贷的行为。
申请人从法院复印了相关资料后,经过仔细辨认,申请人没有在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上签字,这些文书上的签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签署的,同时,申请人也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请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还款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作出申请人还款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上述证据中本人签名系他人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借款时间是____年12月9日至____年12月7日,那么,申请人应当在____年12月7日前向申请人(即使不是申请人借款)进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原告直到____年10月19日向申请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在____年6月8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讼早过时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请人没有接到通知的情况下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是错误的。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____市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____
____年__月__日
再审申请书 篇4
再审申请人:姓名____,性别____,出生____年____月____日,汉族,职业____,住址____,电话____。
被申请人:姓名____,性别____,出生____年____月____日,汉族,职业____,住址____,电话____。
因____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不服____中级人民法院____年____月____日下达的(____)大民一终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申请再审的`请求
1、撤销____民事判决书,驳回再审被申请人___的全部诉讼请求。
2、再审申请人的上诉及申诉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与理由
1、首先,____
2、其次,____
3、再次,二审判决程序违法,没有通知对本案负有主要赔偿责任的主体到庭,违反民事诉讼法程序规定。
综上,再审申请人特提起申请,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立案再审,并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审申请书 篇5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__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区__镇__公路_号_区_号。
法定代表人:__,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__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___区__市_路_号。
法定代表人:__,公司董事长。
再审请求:
一、裁定撤销___区高级人民法院于___年3月23日作出的(___)新审一民再终字第__号民事判决书;
二、裁定对该案进行提审。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诉讼过程梗概
1.一审:
___年7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申请人向其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经过审理,_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__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 二审:
___年3月,被申请人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经过审理,___区高级人民法院于___年9月作出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同时终审判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110万元。
3. 再审:
___年1月,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___年11月29日作出裁定,指令___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经过再审,___区高级人民法院于___年3月23日作出再审终审判决书,维持其二审判决。
现申请人对该再审终审判决书不服,特再次提起再审申请。故,此系申请人第二次申请再审。
二、涉及争议的事实概况及焦点
1.双方确认的相关事实概况:
本案系家具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系销售方,被申请人系购买方。双方于___年上班前先后签订两批家具的购销合同及协议,前一批货物价款200万元,后一批货款价款253630元;提货方式均为被申请人自行提货,费用自理;前一批货物约定交付时间为当年5月5日前,后一批货物约定交付时间为当年6月10日前,交付地点为申请人上海仓库,被申请人赴申请人仓库验收货物视为货物交付,但申请人应当提前7日书面通知被申请人验货和提货。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组织生产,被申请人于当年5月28日赴申请人仓库验货,随后于7月份分批次提取全部货物。
2.双方存有争议的事实焦点: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延期交货,构成违约,遂提起违约之诉,引发办案。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及时备足货源,按约履行了通知义务,不构成延期交货,而是被申请人因自身原因延期提货。
3.法院审理观点:
经过审理,一审认为,被申请人没有证明其在约定交货期内前往提货而未果的证据,故其主张申请人逾期交货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认为,被申请人前往验货要以申请人提前通知为前提,在申请人没有通知的情况下,应将被申请人自行前往验货的日期视为交付日,故申请人逾期交货成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后认为,二审判决存在《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的依法应当再审的情形,即认为,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认为,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及理由均不能成立,二审判决应当维持。
三、原再审判决存在应当再审的情形
申请人认为,原再审终审判决应当再审的情形如下:
1. 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系关于申请人是否构成违约这一节事实。
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作为销售方,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被申请人交付货物,被申请人作为购买方,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及时验收并提取货物和支付货款。
被申请人作为主张申请人违约,逾期交付货物。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被申请人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由于被申请人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所以一审认定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逾期交货的事实不能成立,并据此判决被申请人败诉。
二审和再审却完全背离了这种审判思路,认为,在申请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按照约定向被申请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且被申请人在约定交货期届满后自行验货的情况下,应当直接视作申请人逾期交货。
由此可见,认定申请人构成逾期交货应当以什么证据来证明,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对此,申请人认为,所谓逾期交货,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购销双方约定的交货期届满后,销售方没有准备好货源,客观上不能交货;或者,销售方虽准备了货源但怠于交货或拒绝购方提货。这也是可以证明销售方逾期交货的必要证据。故此,一审判决未认定申请人逾期交货是正确的、公正的。
而本案再审却认为,作为销售方的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按照约定通知作为购买方的被申请人验、提货,也没有证据证明在约定的交货时间内将货物妥当存放等待被申请人验、提货,这就构成了申请人逾期交货的充分证据(第11页)。如此认定申请人构成逾期交货这一基本事实,显然缺乏证据证明,必然是错误的。
2.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是购销合同当事人义务的确定方面。
如前所述,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作为销售方,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被申请人交付货物,被申请人作为购买方,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及时验收并提取货物和支付货款。
而再审中,却将通知对方前来验货视作销售方的主要义务,并将销售方没有履行这一通知义务视作其构成为违约的依据。
对此,申请人认为,第一,本案中,尽管双方的确约定申请人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前来验货,但该项义务是作为销售方的申请人的附随义务而不是主要义务;第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付货物的最后期限,而交付货物是购销双方合作才能完成的行为,没有接收货物的行为便不能发生交付货物的行为,况且约定申请人自提自运,即便申请人没有通知被申请人,也根本不影响被申请人在事先确定的期间内前来验货、提货的义务的履行,故双方约定的最后交货期限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第三,本案中根据双方约定,验收货物当日并不要求被申请人提取货物,故认为被申请人验收货物应当以申请人提前通知为前提以使被申请人有必要的备车等准备时间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所以,本案再审中将没有履行通知对方验货的附随义务视为申请人违约,“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二是关于申请人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这一节事实方面。
上述已经充分表明,即便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按照约定履行了通知义务,本案中也没有足以认定申请人逾期交货的必要证据,同时,通知对方验货是销售方的附随义务而不是主要义务,不是判断销售方是否违约的`依据。
而本案中需要进一步认定的事实是:申请人究竟有没有履行了及时通知被申请人验货的义务?如果是,则可直接证明申请人没有逾期交货,申请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至今为止所有的诉讼活动中,申请人始终坚持自己按照约定通知被申请人前来验收货物。申请人为此的举证材料一是被申请人的业务发展总经理刘云的名片,上面记载的传真号码是____;二是申请人落款日期为___年4月27日,通知被申请人货物已生产完毕请其前来验货的《提验货联络函》,三是申请人依法向中国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调取的电信费账单,上面明确记录了申请人于4月27日10点27分11秒开始的成功拨打____号码的通话记录。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申请人于该时间前后均拨打过这个传真电话,第二,该电话是被申请人业务发展总经理名片上载明的专门用来接收传真的电话号码,名片上同时载明的通话电话号码是另一个号码。
在上述证据材料支撑下,申请人主张已经在4月27日向被申请人发出了传真要求被申请人前来验货。
再审认为,该组证据只能证明双方之间曾于该时间通过话,但不能证明通话或传真内容,故不能认定申请人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
对此,申请人认为,诉讼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有一个合理、必要的限度的问题,只要举证一方提出的证据符合正常理性人认知水平下的合理条件,就应当认定其举证充分,进而确认其所欲证明的事项,而不应当是无限度的、不符合常理地过于苛求举证责任,不能要求举证材料达到具备一切细节、排除一切可能的状态。
所以,针对自己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的主张,申请人已经进行了如上的举证,已属充分,而绝不是作为传真接收方的被申请人没有证据支撑的一句“没有收到”就可以轻易否定的。在此基础上,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据以证明被申请人收到《提验货联络函》,实属过于苛刻和无理。因为,按照如此逻辑,只有申请人提交载有被申请人签收的《提验货联络函》,方能证明被申请人已经收到该函件,而如此要求与当代现实贸易往来中的通常交易惯例严重不符,而即便申请人提交封面上载明内容的邮政EMS快递单和“妥投”证明,也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收到了函件,因为申请人还有邮寄几张废纸给被申请人的可能。
可见,再审中,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确实存在“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明显过于苛刻地加重了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严重偏离了公正性。
四、本案不应再指令原再审法院再审
该再审终审判决书已经___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作出,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案不能再指令原再审法院再审。
综上,为维护法律的公正、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原再审终审判决,并提审本案。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再审申请书 篇6
申请再审人:
被申请人: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城县人民法院____年7月29日(____)宁民初字第02968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年12月5日(____)赤民三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规定,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请求:
1、依法撤销宁城县人民法院____年7月29日(____)宁民初字第02968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年12月5日(____)赤民三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
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再审人____年12月1日至____年7月发生的医疗费用、误工、陪护、住宿、通信、交通等费用、预计继续进行治疗可能发生的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金、残疾生活补助费共计元。
3、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一、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二审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华东政法大学日作出的华政法医[____][____]病鉴字第司法鉴定中心于____年11月30日作出的华政法医[____]病鉴字第086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以及宁城县人民法院(____)号民事判决书、司法鉴定书以及宁城县人民法院(____)宁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中级人民法院(____)赤民二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再审人的病情属医疗终结,院(____)内民申字第1381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再审人的病情“属医疗终结,无____)法继续治疗”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判决、裁定进行纠法继续治疗”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判决、正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正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一、二审法院仍以上述错误的判决裁定为本案判决的依据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此致
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审申请书 篇7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电话:______邮编: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电话:______邮编:(必须写明电话,以便法院通知对方。)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______省人民法院院于____________年__月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民一终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此处应注明原审判文书的案号。)
再审事由:
______省人民法院(____________)民一终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基本证据缺乏证据支持,且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______款之规定,请求再审。(必须列明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每几款的规定。)
再审请求:
1.撤销______省人民法法院(________)民一终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第______项;(可以要求撤销全部判决,也可要求撤销判决中的`某一项或几项。)
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即要求再审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立即支付______款______元及______款利息____________元;(必须写清再审的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许多申请人疏忽这一点。)
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
此致
___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审申请书 篇8
申请人:________市__中学,地址:________市___;
被申请人:________市___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因诉________市__区政府的行政诉讼及赔偿一案,不服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年11月24日作出的(________)贵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现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的事实,撤销________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________)港北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撤销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年11月24日作出的(________)贵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开庭审理该案。
再审理由:
申请人于________年9月28日向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是以________市港南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10月16日作出(________)贵行辖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________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管辖";________年11月4日,________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________)港北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院不予受理";________年11月9日,申请人向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11月24日作出(________)贵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本案属行政受案范围
________年12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通知》,内容是:"南环中学部份土地占用江南工业园区的用地,限3日内到港南区人民政府办理有关事宜,逾期一切后果自负";________年3月23日,被申请人没有通过任何法定程序确认,就滥用其行政职权动用警力采取强制措施,无偿征用收回申请人东面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然后转让给树泰胶合板厂建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与被申请人交涉未果;
________年3月11日,申请人向市信访办递交《关于港南区政府强行毁坏学校房地产及青苗不予赔偿》信访事项,要求被申请人参照相关征地拆迁文件的补偿标准,返还申请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征地补偿费,杜绝克扣、截留、侵占、挪用申请人的补偿费;
3月28日,市信访办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但被申请人无视这个协调会,没有派负责人参加会议,由于被申请人不履行其法定职责,不予答复,信访事项没有办理结果;7月8日,申请人向市人大申请督办《关于港南区政府强行毁坏学校房地产及青苗不予赔偿》的信访事项;
9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反映南环中学征地拆补偿问题的答复》,认为申请人东面的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是非法用地、违章建筑,没收申请人的非法所得,拒绝支付申请人征地补偿费;对于西面的另外55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其中5亩(㎡)土地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的住宅地则按没有办证的建设用地用途补偿,50亩(55-5)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按非法用地由被申请人无偿收回不予补偿,55亩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则适当补偿。
被申请认为申请人的157亩土地中,只有5亩土地是合法,其它的152亩土地是占用工业园和湴村的土地,是非法用地,无偿征用收回申请人的152亩土地不予补偿,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不服起诉到法院。
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时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不利影响形成公法上争议的,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该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受案范围,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和《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予受案范围。而今一、二审法院又拒绝受理,如何能实现和保护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原一、二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完整,草率裁定定案
该案中,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征用收回申请人的157亩房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转让给2个企业办厂,其中东面的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以占用工业园土地、非法用地、违章建筑为由,无偿征用收回转让给树泰胶合板厂;西面的55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低价征用收回转让给德兴机械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东面的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处理是:无偿收回,没收申请人的非法所得并处罚款,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西面的55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处理是:以转让的形式进行补偿5亩(㎡)土地费和55亩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无偿收回50亩(55-5)土地,因此出现________年4月8日的《转让协议》和________年5月22日的《补充协议》。本案在审理中,原一、二审法院只是审理后者这2分协议部分的次要事实,而完全忽略审理前者102亩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主要事实。理应经过庭审调查、质证查明的事实,但法官没有开庭,却按偏差的思路去审案、定案,不能客观地、全面地看待案件,不能全面衡量案情草率定案。
该案中,被申请人对其主张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该案不属法律明文禁止不予受理范围,属于法律明文规定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把本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予以受理的案件排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大门之外,错误地剥夺申请人的诉权,不符合人民法院非有法定事由不得拒绝受理案件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案件起诉法定要件中的原告资格、被告资格、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问题具有复杂性,有时很难通过对起诉状及其相关材料的审查就能够辨别清楚,没有完全搞清楚相关问题就草率地裁定不予受理,违反了人民法院裁判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行政诉讼立案工作,不得随意限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得额外增加受理条件。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行政诉讼立案监督,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不予受理的,及时予以纠正,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到处上访,激化社会矛盾",因此这两个裁定都是严重错误的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呈请审查,作出公正裁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确实施。
此致
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审申请书 篇9
申请人:___,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___县__镇__村__组。
被申请人:___,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__县__镇__街__号__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年1月11日(______)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___县人民法院(______)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____年3月11日
___向___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___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____年3月11日。”
(二)____年7月至9月
原一审中,___(___之妻)出庭证实:____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___索要借款25万元;
(三)____年9月12日
原二审中,___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___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___占50%,投资30万元?___,____年9月12日。”
(四)____年11月份
原一审中,___、___到庭证实:其同原告___于____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___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___在明知___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___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___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___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___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____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______)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__、__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____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___、___以及___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
其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审申请书 篇10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_______,男,_______岁,_______族,农民。住_______市_______镇_______村;邮寄地址_______。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_______,男,_______岁,_______族,村长;_______市_______镇_______村_______街。
第三人:_______,男,_______岁,_______族,干部,住_______镇_______村_______街。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_______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_______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_______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_______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________、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此致
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审申请书 篇11
申请人:___,男,1969年1月19日生,汉族,原___工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工。住__市__区__镇__村____号,邮编__,电话___
被申请人:____工业工程有限公司(简称__公司),注册地____区__路__弄__号_—___室,经营地____区__路__号,法定代表人__,副总经理,邮编__,单位电话__
原审法院及已生效判决书案号:一审__区人民法院(___)宝民一(民)初字第__号;二审__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___)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__号;申请裁定书__市高级人民法院(___)沪高民一(民)申字第__号。
申请再审事由:
原审(一审、二审)法院及__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申请人不服原审判决,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请求:
1、请求改判支持__要求__公司承担社保机构不予报销的医疗费元外配急用药及材料费元,高压氧舱治疗费38400元及高压氧治疗期间的护理费23400元(含二次手术后三个月)伙食补贴费10395元,交通费15968元,给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前的停工留薪期7个月的工资元,共元。
2、 改判支持__要求__公司承担工伤继续治疗费至工伤医疗终结。
3、 改判支持__因支付诉讼代理人的误工费及交通费1000元及原审二级诉讼费20元。
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故意回避重要事实,隐瞒真相,申请人有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所谓“查明事实”。
(1)、__于___年11月14日至___年3月23日期间进行高压氧舱治疗是基于手术后股骨头坏死的特殊情形所必要的治疗,有主治的市六医院医生的医嘱处方和因市六医院无此设备而指定到配合协助的医疗部门,并有收治医疗单位的证明,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的指示及单位主管看望时的同意,又是在停工留薪治疗期内。原审并未查清要点。
(2)、__主张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是指在高压氧舱康复治疗期间所产生的那部分,并不包括在双方曾经协议过的手术住院范围之内,并不重复,而是未达成协议的部分。(有可计算的住院日期及代理人___在协议书签名时特别注明上可以查证),原审故意混淆。
(3)、__在工伤手术后三年因旧伤处股骨头坏死而于___年11月19日至___年1月14日重新住院再次手术是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原审不肯查明。被申请人__公司不但不予申报__工伤复发认定手续,反而于___年12月5日(治疗住院期间)反而违约违法终止劳动关系,恶意阻止__本人申报工伤复发,中止社保(证据有第二次手术住院的市六医院、市八医院出院小结,违法退工单___年12月5日),而原审对此事关待遇责任的基本事实只字不提。
(4)、__公司于___年3月20日决定___年3月7日起第二次退工并终止劳动合同,然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是在___年9月12日付给__,且未经协商一致。原审故意隐瞒,(证据有经济补偿协议书,终止劳动合同给付一次性补助金在内的.建行存款凭条)
(5)、__至今仍在工伤医疗期间,一次性医疗补助费不是__自愿接受的,未经协商一致,未经签收,(证据有疾病证明单,未经签字的经济补偿协议书),原审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二)、原审在认定上脱离事实,颠倒是非,规避法律,混淆责任。
(1)、__主张的经社保机构核定不予社保基金报销的元医疗费及社保机构不予核定的工伤手术医疗时急用外配药材料费元和因非医保定点医疗单位发票而不予核定的高压氧舱治疗费38400元均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内,工伤医疗必须支付的费用。__公司是负有承担工伤医疗费用的责任单位,虽然在此期间,__公司已为__投保社保,但在社保可报范围之外的合理的必要的医疗费用,__公司责无旁贷。原判认为“于法无据”是不对的,那么这部分工伤医疗费用要由工伤职工__自负的法律依据何在呢?申请人认为具体发条上的不详的漏洞,并不能成为__公司推脱责任的借口。“公平”是民法的基本准则,原审恰却违背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
(2)、原审隐瞒了“协议书”上__代理人__所签“高压氧没提供”的特别注明和按实际时日可以推算得出高压氧舱治疗阶段所产生的护理费、伙食补贴费、交通费并不包括在协议范围之内的事实。原审混称“协议履行完毕”,而不支持__主张在高压氧舱治疗期间应得的护理费、伙食费和交通费,显属偏袒不公。
(3)、__主张___年3月至9月七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元是基于__公司违反《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并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规定的待遇”,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人员接受工伤治疗,原工资待遇不变”。申请人有“存款凭单”证明该补助金是在___年9月12日给付的,尽管__公司在___年3月已经宣布终止劳动关系,但在其未履行给付就业补助金的情况下,违反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程序,凭空宣布终止劳动关系起至实际给付就业补助金之前的七个月期间,工伤人员懒以维持生活的工薪待遇怎能落空。申请人认为在经济补偿未解决落空之前,劳动关系视同存在,__在未享受就业补助金前的医疗期间当然有权主张留薪工资,__公司仍应按合同补给留薪工资至实际给付就业补助金为止。原审只强调劳动关系终止而忽视就业补助金支付日期而断定“于法无据”是片面的,更何况__尚在工伤复发医疗期间,经济补偿协议也未经同意。
(4)、__主张的“劳动关系终止”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理由有六:其一,是__公司在__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发生后不予和不让申报工伤复发认定手续。其二,是在“劳动关系终止”时给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未经协商一致,未经签字,并非自愿接受。其三,工伤治疗仍在继续,一次性医疗补助费1万多元钱远不足以支付未来所需的医疗费用。其四,是在工伤病情尚未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催逼诱骗__作伤残鉴定。其五,__公司在__工伤治疗过程中退掉社保。其六,__公司与__终止的是___年12月5日重新招工所建立的劳动关系,而不是___年8月1日招工合同所建立的劳动关系,(证据见经济补偿协议中半个月的补偿金)。
(5)、本案纠纷因__公司拒付待遇而起,__因工残疾,无可亲临诉求,只能委托代理,原审即已部分支持,__因支付代理人误工费、交通费而要求__公司补偿1000元,符合过错责任原则。原审将其篡改为“__主张因诉讼发生的误工费和交通费”而又断定“于法无据”,实属篡改事实,混淆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事实不清,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不公。__申请再审纠正,支持诉请。
此致
___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__
___年___月___日
再审申请书 篇12
再审申请人涂:(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住__省__市
再审被申请人__市掇刀区人民政府(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地址:__市__区__大道__号,邮编:____。
法定代表人__,职务:区长。
请求事项:
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再审申请人不服__省高级人民法院“(____)鄂行终字第349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原终审判决”),提起再审申请,请求:
1、撤销“(____)鄂行终字第349号”行政判决;
2、指令__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申请再审的理由
基本理由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再审申请人在原一审中提出的最本质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再审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关于涂____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违法。也就是说,对该回复的'合法性审查是本案关键。
原终审判决认定:“涂____于____年1月15日向__市掇刀区人民政府申请获取‘____年9月掇刀区在团林镇樊桥水库设立法制教育学习班的依据及其工作人员职责’的政府信息,__市掇刀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口头及书面答复。其后,涂____又重复提出信息公开申请,__市掇刀区人民政府于____年3月26日作出《关于涂建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告知其已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对重复就此事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不再重复答复。该回复适用法律正确”。这一认定,存在以下系列错误。
第一,本不存在“口头答复”的事实,却认定为“进行了口头答复”。
原一审、原终审判决均无证据证明__市掇刀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再审申请人进行了口头答复。
第二,申请内容本不重复,却认定是重复。
对比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即知,____年3月30日所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与____年1月15日所提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有11点是完全不同的。
第三,法定告知义务并未履行,却认定“已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所谓的法定的告知义务,实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中的规定,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而原终审判决认定的再审被申请人已履行的所谓“法定告知义务”。我区设立法制教育学习班对涂____夫妇进行法律宣传和信访条例学习教育是为了帮助公民提高法律维权意识,现予以书面答复”。
由此可见,再审被申请人所作答复的实然状态与法律规定中应然要求相去十万八千里。
由此可见,该回复分明与法相悖,是不合法的,是应当判决撤销的,原判决却认定“该回复适用法律正确”,进而错误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维持了原一审判决。
所以,再审申请人认为,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严重侵害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再审申请,请求贵院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____
____年12月17日
再审申请书 篇13
申请再审人:
被申请人:
申请再审人____与被申请人____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____年5月25日作出的(____)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____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____)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____)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____)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____对被申请人____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__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____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____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____与被申请人____之间的债务属于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及打击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____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____与再审被申请人____之间债务存在行为。被申请人____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____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____与被申请人____之间的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审申请书 篇14
再审申请人______(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__年__月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住__省__县____________。
再审申请人______(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__年__月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户籍地______,现居住地为__县__街道办事处_____。
被申请人______(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__年__月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住___省__县____________。
申请再审事由:
再审申请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__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726民初______号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7民终______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依上述法律规定,因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现申请人将事实理由详述如下,望贵院予以充分考虑:
申请再审请求:
1、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__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726民初______号民事判决书及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7民终______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
事实经过:2007年10月13日,申请人与______(被申请人兄弟)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约定了______家中共有的亩土地租赁给申请人使用,申请人向______支付了每亩万元的租金。______向申请人保证了土地产权清晰,因为出路不清、土地权益问题干涉申请使用问题均由其负责。当时签订协议后,交付土地至今给申请人使用了12年之久,一直没有任何争议。如今在______过世之后,被申请人及家人却起诉申请人要求返还土地。
一、本案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案由错误,归纳的焦点问题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的规定。
1、一、二审均认定双方的纠纷为返还原物纠纷,然而纵观所有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根本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拥有该争议土地的所有权。
申请人认为,案件中被申请人争议的土地其来源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而来,属于集体用地性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以及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曾提出对庭审中原告提出本案案由应变更为占有物返还纠纷,但没有被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此可见,返还原物纠纷是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该物的纠纷。占有物返还纠纷是指占有物被他人非法侵占,占有人请求返还的纠纷。两者同属物权纠纷,而且往往会产生竞合的情形,但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返还原物纠纷的物指的是物质形态的物、特定物,返还应当以原物存在为前提,占有物返还纠纷所要求返还的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某些种类物如货币。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是原来的物的'所有权人,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主体是物的合法占有人,比如租赁权人、典权人等。两者都是针对物的请求权,请求方式等相同,但不同在于保护的权利主体不同。
那么,回到本案中,被申请人并非该争议土地的所有权人,其所有权应该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被申请人仅仅只是因为承包而享有 对土地有权占有,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对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只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三项权能;而相比所有权来看,还有一项重要的权能处分权,被申请人是不具有的。
既然被申请人对争议土地不具有所有权,那返还原物纠纷案由就是错误的,可偏偏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为返还原物纠纷,就是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不清,从而导致判决偏离司法为民、司法工作的轨道。
2、案件中,一、二审法院认定______只有土地亩,而判决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土地亩地无证据予以证明,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一审判决书中第4页第2自然段所述:被告______当场指出上述土地的位置、面积、来源,其中租用______的亩地与本案原告______主张的亩地在同一个位置。因为______对出租给二被告的亩土地,仅对其中与父母调换耕种的亩享有承包经营权,对其无权处分的部分,二被告不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权。故二被告侵占原告承包地亩.
纵观全部卷宗,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______出租给申请人的土地仅只有亩。从被申请人出具的《__县______________证明》只有证明______全家(包括被申请人)一共分得承包地是亩,并没有细化______多少亩,______多少亩……因此,法院以什么证据予以认定______只有亩,而不是亩地呢?如此糊涂判决,何以让申请人信服而终?
二、本案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规定。
申请人占有被申请人承包土地,是基于与______(被申请人之兄弟)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并支付了对价,完全属于物权法中规定的债权有权占有,加之其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那么申请人对于土地的占有属于合法有权占有。按理说,有权占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是没有返还请求权的,但被申请人以不知情或没有签字来否认所签订的协议为由得到了法院的认可,那么,按照一、二审法院的认定,申请人占有被申请人土地系无权占有,因为只有无权占有才能要求返还请求权。何谓无权占有?就是指无权源的占有,无本权的占有,或者说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或者原因的占有。
依法院认定事实,被申请人抗辩理由成立,申请人无权占有他承包土地,那么被申请人该请求权也已经消灭了。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本案一、二审判决书中认定事实与法律适用属于张冠李戴,不能给与申请人充足的说理,完全于申请人利益于不顾,不能彰显司法权威和公平正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故此,被申请人的诉请于法不通,于理不容,应该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判决不是因为正确而终局,而是因为终局而正确,让公平正义在每一个案件中以看的见的方式实现,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未能正确识别本案诉请的法律关系,错误的将本案法律关系定性为返还原物纠纷,结合本案已经查明案件事实及申请人的诉请本案应为占有物返还纠纷,应当按照占有物返还纠纷来确定证明对象,明确证明责任。申请人恳请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厘清案件法律关系、明确案件证明对象、确定双方证明责任的前提下,依法纠正原判错误,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公正,给申请人一个合法、合理的裁判。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审申请书 篇15
申请人:______。
被申请人:____。
申请人____因______一案,不服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行____字第____号(判决、裁定或调解),根据____的规定,现提出行政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
一、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
二、判决撤销被上诉人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判决被上诉人____。
上诉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____项。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系伪造。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4、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
5、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根据案件情况,参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具体写明不服元判决、裁定的事实及理由)。
因此,原生效裁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请求贵院依法再审。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审申请书 篇16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年10月7日出生,原告____人,住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广东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二审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总经理。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厂长。
原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_________因与____________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深圳市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日作出的(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2月8日作出的深中法民一终字第号,深圳中院)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事项如下: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事项如下:向贵院申请再审事项如下
一、请求撤销深圳中院深中法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二、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清偿债务人民币963585元;
三、请求判令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当再审。深圳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第三人___省食品公司中牟肉类联合加工厂自1995年开始向被申请人供应冻肉及副食品,至1998年双方中断贸易。1999年4月2日,第三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对账,签订了一份《对账确认书》,内容为“经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对账,被申请人欠第三人货款人民币1,424,元,另外,第三人账上反映,被申请人已付款项人民币823,100元,有待提出证据后进一步确认”。双方对账后,第三人于3月期间,派人向被申请人追索上述债务未果,之后第三人于12月25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清偿所欠货款。该案经开庭审理后,第三人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获得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准许,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9月27日制作了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裁定书。
此致
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审申请书 篇17
申请人(原审被告):_________有限公司___分公司,住所地:___市___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___,男,出生于__年__月__日,住所地:___县__村__组__号。
申请人因不服___市__区人民法院沙法民初字第3509号《民事调解书》,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现提出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请求:
1、撤销沙法民初字第3509号《民事调解书》;
2、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现有证据证明___市__区人民法院沙法民初字第3509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双方从10月28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再审。
一、原审调解在程序上没有遵循《民事诉讼法》第7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主持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与事实完全不符。
1、本申请人并未将该工程发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 申请人通过招标方式将承建的__住房项目部分劳务分包给___硕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丰公司),硕丰公司委托代理人为__。硕丰公司的所有签章也是真实的,是该单位曾经使用的公章。而硕丰公司系通过报纸公告声明原公章作废,本单位显然没有能力核实该公章真假。
2、被申请人受雇于明全,与明全一起从__、__处承揽基础孔桩水钻劳务,不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之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 代表硕丰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是__。而与明全作为乙方签订基础水钻工作分包合同的是__和__私人,并非硕丰公司,更非__。双方签订的《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约定,甲方将挖孔桩、独立桩柱基及条形基础部分的水钻劳务以包干价方式承包给乙方。被申请人与明全是表亲,受雇于明全。被申请人妻子__还代表明全领取劳务费用,在其领款时出具给__的《担保证明》的前言部分载明:"__项目5-10楼挖孔桩水钻部份承揽人明全班组的全权代表__承诺"。 显然,《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和《担保证明》充分证明被申请人与__和__等人之间系承揽关系,既非受雇于__和__,更不是__或__招用的劳动者。 因本申请人并非《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的当事人,也不知晓《担保证明》证据,故在原审中未能举示这两份证据材料,以致原审法院未查清案情。
二、原审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
2、新证据证明的事实是:被申请人仅仅是受雇于明全,与明全一起承揽了基础孔桩水钻部分工作。因此,本案不能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认定申请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三、原审调解的履行,将给本申请人造成经济利益不当受损的.后果,悖离了民事诉讼调解应当贯彻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兼顾的价值取向,也违背了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主要在于解决纠纷、恢复秩序、实现和保障社会和谐的目的。 但是申请人却根据原审调解协议在认定工伤后,以其承包的劳务费收入9000余元作为每月工资标准要求本申请人赔偿其伤残八级的工伤待遇26万余元--按正常的社平工资标准,八级工伤待遇仅有10万余元。 无论是承揽关系,还是雇用关系,被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都完全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获得相应的赔偿。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不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之基础的情况下,在原审主持下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自然悖离了民事诉讼调解应当贯彻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兼顾的价值取向。
综上,原审民事调解书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认定,导致调解协议内容意思表示不真实;在实体处理上没有遵循《合同法》第4 条、第5条之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当事人履行民事调解协议内容后显失公平,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
___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审申请书 篇18
申请人:____,男,生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个体工商户,住____区____镇____路___号
被申请人:____,__,生于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对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年6月29日作出的(____)渝二中法民终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判不当。
2、请求依法撤销(____)渝二中法民终字386号民事判决。
事实及理由
二审判决置一审所查明的事实不顾,错误认定事实。二审判决在对一审判决所查实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的基础上,在本院审理认为又作出“____按照惯例雇请驾驶员____”错误认定,该判决在随后的认为中“至于____与驾驶员____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事案不作调整”,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上前后矛盾。对此,申请人不服这一认定。因为申请人与____根本不是雇请关系,只能是“运输合同关系”。
一、二审法院在事实上认定运输合同已经终结错误,因为交付是在货主库房清点后,方才履行完毕。虽说卸货属于货主的.义务,但卸货时____的作为承运人仍然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就一审、二审已经查明认定的事实是“由于车厢板无法打开,被告____使用一木棒到车上去撬车厢板,贺永常与卢云贵等人用手将车厢板撑住,防止车厢板突然打开与车身撞击受损”这一行为,一是属于____本人应尽义务;二是为了____的财产利益。
____直接致人损害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况且原告已经将____以侵权之诉为被告起诉,二审法院在人民法院未尽释明义务,应当告知原告作出选择,在未告之原告的情况下,对侵权之诉,不予调整是错误。
综上所述,二审错误认定事实,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申请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此致
____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审申请书 篇19
再审申请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出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民族______,工作单位______,职务______,住所______,联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称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住所______,联系方式______。
再审被申请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出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民族______,工作单位______,职务______,住所______,联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称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住所______,联系方式______。
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___)民终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___项、第___项、第___项规定的、及等应当再审的事由(多项事由应逐项列明),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再审诉讼请求:
1、写明要求撤销______人民法院(______)民终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书。
2、写明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请求事项。
3、写明要求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主要根据事实、证据与法律,阐述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或不当以及判决结果明显不公的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再审申请书 篇20
申请人(一审原告 二审上诉人)李____,男,生于1975年8月10日,汉族,农民,住____。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 二审被上诉人)____,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____。
申请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对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年8月16日作出的(____)平民三终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一、二审不当。
2、请求依法撤销(____)平民三终字506号民事判决。
事实理由
一、申请人劳务增加工程量费用,一、二审法院在事实上不认定错误。
《驻马店市高新区电畅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关王庙工业园钢结构厂房在拆装过程中出现工程停工问题的处理意见》第8-9页,有证据从分证明被申请人在劳务合同外所增加的工程量。申请人提供录音记录证据中显示,申请人一再要求就增加工程量部分出个手续或出个认证单,但发包方说申请人主体不对,不给出,所以没有合同直接印证,但有处理意见和录音记录间接证据相互印证这一事实,但一、二审对这两份证据置之不理,武断的认定申请人没有补签合同或劳务增加工程量合同,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二、由于被申请人的原因或过错造成申请人窝工、停工的经济损失,不应由申请人承担 。
在施工过程中
1、因被申请人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经常停电的窝工的'人工费和生活费损失;
2、因被申请人不按期给付工人工资,导致工人停工不干人工费和生活费及申请人借钱给工人发工资的利息损失。
这部分损失证据由:
1、工人领走工资的工资表印证;
2、工人联名状佐证;
3、职工考勤表佐证;
4、施工记录佐证。
三、被申请人提供错误的施工图纸
导致申请人二次返工的人工费和生活费及材料费(有材料费证据清单),这部分损失一、二审均未认定,由申请人承担极不公平。
以上三项,共计造成申请人____万余元实际支出损失,这是有据可查的,申请人给工人支出生活费和工资37万余元,材料费____元,共计____元。与一、二审认定的36万余元,相差____元,为此特请求贵院站在“司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公正立场上,依法再审,查清事实,纠正错误,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____
____年9月8日
再审申请书 篇21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姓名:
年龄:
性别:
地址: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姓名:
年龄:
性别:
地址:
再审申请人____因诉再审被申请人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____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____号房地产权证。
3、判决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____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____位于____市____路____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____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____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____)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____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__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____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____)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
(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诉讼标的具体为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____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____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撤销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____号房地产权证。一审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审的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____的合法诉权。若不作出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分配房屋纠纷,方属于该解释第三项的适用范围。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置条件:“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本案中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对____作出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____的财产利益产生实质影响,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再者,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____所颁发的是房地产权证,依据该司法解释也应享有相应的诉权,并非全部被驳回。最后,从法的效力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从发,《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____〕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____〕54号)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不应机械适用后者,理应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
综上,本案的诉争不是表面的分房、腾房或建房纠纷,乃是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错误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正是针对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____〕8号),理应拥有起诉的权利,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颁发房地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欠缺合法性与合理性
1、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____的财产权利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已经丧失该房产的法律处分权。
该房产是____市铸锻厂分配给再审申请人的职工宿舍,自____年居住达二十多年,长期且持续、不间断地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该占有状态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审申请人与____市铸锻厂之间履行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所在单位____市铸锻厂亦已承认再审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财产权利。____市铸锻厂破产之后,其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亦能证明20多年来再审申请人对其一直拥有合法的财产权利,户口登记簿和身份证等也表明为其法定居住地。____年11月17日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该房产登记在____名下,并颁发了房地权证。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已经对____的财产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其房产权利基于该行政登记行为已经丧失,在法律上____拥有该房产的处分权。作为利益受损的行政相对人,再审申请人当然有权利对其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裁决,该行政登记有瑕疵的理应撤销。
2、 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____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笔录(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证明____已经自认____年其与留守处赵南京篡改争议房产原始登记底根。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自认(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上诉状”)在作出给____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出卖给____诉争房屋的“____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并未得到“____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的房产处分的授权,而依据____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后者享有处分权。____也自认____年3月2日“____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方授权留守处办理产权手续。而____所持有的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____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产证,留守处并未得到房产处分权人的授权。出卖人无权处分,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仍以颁证,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权并不能弥补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当时具备合法性的证据使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撤销给____所颁发的房地权证。
(三)原审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再审申请人____原系____市铸锻厂工人,____年进入该厂工作,____年该单位将位于____市燕山路109号1栋1—1—3号房屋分配给____,并于1998年6月9日向____市铸锻厂行政科交纳该房屋的过户费。25年以来再审申请人一直居住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纳房租费和水电费,再审申请人____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该房屋为居住地。____年____市铸锻厂破产注销,其后移交____市铸锻厂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信息中仍以再审申请人____为该房屋权利人(____年7月12日____于留守处查询,并由留守处出示盖章的原始登记信息),原____市铸锻厂负责单位房产管理的行政科长李振远也出具了证人证言。但____年7月15日,____市铸锻厂留守处的该房产的登记信息由再审申请人____被篡改为再审被申请人____(上述事实可查证民事庭审判的笔录,____的自认),并由____作为购房人向____市铸锻厂留守处、____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申请购买该房屋。后由____市铸锻厂留守处和____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将房屋卖给____。____年11月17日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____颁发该房产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____号”房地产权证,该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严重侵害了再审申请人____的合法财产权益。
____年3月7日____起诉再审申请人____至____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房屋腾退,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____)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号,驳回____房屋腾退的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人____于____年5月30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颁发的____房地权证蚌私字第____号房地产权证。蚌山区人民法院认定____市铸锻厂留守处和____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出售该房产没有合法依据,依据____市相关政府文件能够出售该房产的为上述二者的上一级机构“____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转让方无权处分该房屋资产情况下,为____办理过户手续并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8月23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给的____房地权证蚌私字第____号房地产权证。
再审被申请人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诉后,____年11月1日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__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裁定撤销安徽省____市蚌山区人民法院(____)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驳回起诉。虽然____与____的腾房纠纷,____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已经查清事实并作出民事判决;虽然针对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记行为,____区人民法院已经就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予以裁决。但是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__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使一切回归原点,该终局裁定产生堪忧的后果包括:对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该案件中的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司法机关无权审查与裁决,而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利益更无法得以司法救济。____持有房产证,房子却由____实际占有,单位已破产清算,二人之间的房产纠纷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为处理,法律权利与事实权利将永远分割。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审,依照事实和法律撤销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再审申请书 篇22
申请人:____,男、汉族、39岁,兰州市人、住兰州市__区__路__号__室。
委托代理人:____,男,____事务所高级律师
被申请人:兰州____银行;地址:兰州市__区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年11月20日作出(____)兰法民三终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兰州__家银行于____年12月28日下发“停职通知”,决定对被上诉人____停职查办,之后被上诉人____再未到上诉人处上班。____年2月起,上诉人兰州__银行停止发放被上诉人____的工资。被上诉人____此时应当知道其权利已被侵害,已经发生劳动争议。但被上诉人____未依法在其权利受到侵害后的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是直到____年9月4日才向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事实并非如此:____年12月兰州__银行总部办公大楼竣工、职工住宅楼竣工交付职工入住,基建工作基本结束,工作重心转入后期物业管理,申请人原来所在的基建办公室也被撤销,人员分流待岗;就在这时,申请人接到通知要求在____年12月31日前全部移交手头工作。申请人按照兰州__银行的要求办理工作移交,并且在____年12月31日当天会同兰州__银行稽核监察部、计划财务部、基建办公室三个部门七位职工共同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交接完手头工作后,申请人就在家耐心等待兰州__银行的岗位安排。此后数年来,申请人多次找单位安排工作,被申请人均称暂无岗位安排,也从未向申请人告知或送达过有关解除劳动关系的任何书面通知。直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人从《甘肃日报》上得知兰州市__银行更名为兰州__银行,申请人去单位了解是否对岗位安排__调整有影响,被申请人才告知我已与单位无任何关系。
因此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事实认定不清:
首先,申请人待岗在家,并非由于所谓“停职查办”,而是因为被申请人单位机构改革,原工作部门被撤销,人员待岗分流,申请人才按照单位要求,办理了工作交接并在家等待另行安排工作岗位。而更为重要的是,在____年6月25日之前,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口头或书面告知、送达过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任何通知,申请人对此始终并不知情,而申请人数年来未能参加工作,更是由于被申请人始终不安排工作岗位所致,并非申请人本人有意“再未到上诉人处上班”。
其次,申请人知道被申请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为____年6月25日,而非二审判决认定的____年2月,故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的时效应从____年6月25日开始起算,而非____年2月。
第三,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于____年9月4日才向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事实是申请人在____年8月25日便向仲裁委递交了申请。
综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并未超出仲裁申请时效,二审判决对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存在事实认定不清。
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而____年5月1日起生效执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申请人认为对于本案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时效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自____年____月____日从《甘肃日报》看到被申请人单位更名,去单位要求安排工作被告知无任何关系,并于当天查询自己工资账户得知权利受到侵害,申请人随即于____年8月25日向兰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并未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一年的仲裁时效。
同时,由于____年8月23、24两日为法定休息日(周六、日),时效自动顺延,所以申请人提起仲裁的时间同样也未超过60日。
因此二审法院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判决申请人劳动仲裁申请时效超过60日,属适用法律不当。
三、二审判决证据不足
首先,被申请人自____年开始单位机构改革、部门撤并、工作交接都是客观发生的事实,且手续齐全可查。而被申请人所谓“申请人旷工导致停职查办”是被申请人一面之词,并无证据支持。
其次,被申请人无证据证明自____年至____年6月25日,期间曾向申请人告知、送达过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任何通知或材料。
因此二审法院对于申请人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缺乏证据支持。
1998年4月申请人从甘肃____公司以全民职工身份调入当时的兰州____银行(后更名为兰州____银行,现更名为兰州__银行)工作。1999年6月14日,申请人经被申请单位考核取得助理会计师任职资格(上述事实见第二至第四组证据),且至今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尚在被申请人单位留存,因此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在事实和法律上,均存在确实的劳动关系。
而被申请人单位充分利用强势地位,借单位机构改革之机,撤销申请人供职的基建办公室,命令申请人移交工作待岗,长期不给安排工作岗位,进而发展到拒不承认双方劳动关系;更有甚者,被申请人单位停发申请人工资,利用银行掌控申请人工资账户的便利,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悍然冻结申请人工资,公然拖欠劳动报酬。同时因被申请人控制着申请人的档案及养老医疗手续,申请人的养老医疗没有着落,就连去当地社区申请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都因为被申请人至今不给手续而无法办理。申请人至今待岗在家,没有收入生活贫困,背上了沉重的思想包袱。
申请人认为而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恳请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撤销二审判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以维护申请人的劳动权利,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此致
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
____年5月28日
再审申请书 篇23
申诉人:________(原审被告人_______之父),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省 ______县人,系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中学教员,住_______省_____县_____乡_____村。邮政编码:___________。住宅电话:__________。
被申诉人_______对_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再审,依法改判,从轻判处原审被告人郑________的刑罚。
事实和理由:
我认为,______省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__)_____刑初字
第____号刑事判决,不管是对案件发生起因的确认还是在适用法律方面,都有错误,我们无法接受。
一、______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的起因,在于被害人郭_______不遵守交通规则所致。对这一重要问题,原判没有认定,只是说行车相遇,因双方互相躲让而没有让开,致使两车相撞,随后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事实的真相是:被害人郭________不遵守交通规则,骑自行车在道路的左边行驶,致使发生了与被告人郑_______相撞的后果。对此,郭_______不但不表歉意,还,这才引起双方的.口角和厮打。对这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被害人郭 ________应负主要责任,而原判对此却不分是非,在量刑时,对这一情节也不考虑,显然不公正。
二、案件发生后,派出所有关人员曾到我家传讯被告人郑_______,因郑______不在家,通知我们家长,待郑_______回来后,让他马上去派出所。郑_______回来后,我们把这一情况告诉他,他便去了派出所,并如实交代了罪行,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根据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以投案自首对待,而原审判决没有认定被告人郑_______有自首情节,更没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给予从轻处罚,对此,我们怎能服判? 据此,我们请求________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查清发案原因,分清是非,认定被告人郑________具有自首情节,并依法从轻处罚。
此致
_____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审申请书 篇24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__市__区__路_号__大厦
负责人:___,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___,山东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__省__市__区__路__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___,女,1968年10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__省__县__家园_号楼_单元__室。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___,女,192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__省__县__家园_号楼_单元__室。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___,男,1993年6月8日出生,住__省__县__家园_号楼_单元__室。
法定代理人:___,女,1968年10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___母亲,住__省__县__家园_号楼_单元__室。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省__县__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_____化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职务:总经理。
原审被告:_____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___,职务:总经理。
原审被告:____方政运输队
法定代表人:___,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__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支公司__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___,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___,女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教师,住__省__市__路_号楼_单元_层__号。
原审被告:__市__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______运输队
法定代表人:___,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__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___,职务:总经理。
原审被告:____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支公司
负责人:___,职务,经理。
再审申请人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___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沧民终字第____号判决,向__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沧民终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
2.依法判决驳回___等三再审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要求赔偿商业车上人员责任险、车损险的诉讼请求;
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规定,特申请再审。
三、申请理由:
(一)申请事由一: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的情形,具体理由据依据如下:
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商业车上人员责任险、机动车车损险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合同条款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以约履行,法院也应当予以尊重并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原审法院应当适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作为审理本案商业险法律关系、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但是,原审法院应当适用保险合同条款第四条的约定而未适用,系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因在投保人__省__县__运输有限公司(本案再审被申请人之一,下称__公司)在再审申请人处投保交强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营业用汽车损失险等的重型牵引半挂车鲁______/鲁C挂于___年3月22日发生的交通事故引发。通过一审、二审的庭审活动均已查明,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车驾驶人___持C1证不具备驾驶重型牵引半挂车的资质却违法驾驶依法持A2以上驾驶证方能驾驶的重型牵引半挂车。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___因违章驾驶引发本次交通事故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再审被申请人___、___、___(系事故发生时死亡的驾驶员___的亲属)等三人因赔偿问题诉诸__省__市人民法院,__省__市人民法院未认真审查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作出(___)黄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判决再审申请人在商业车上人员责任险、营业用汽车损失险范围内赔偿___等三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7 元。一审判决后,再审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样未认真审查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作出(___)沧民终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第四条的约定,本案不属于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营业用汽车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再审申请人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义务,当然对被申请人___等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根据再审申请人与投保人____运输有限公司(下称__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营业用汽车损失险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营业用汽车损失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按照本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首要前提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此处强调,被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驾驶人必须为合法驾驶人。按照通常的理解,此处不可能发生歧义。本条款的约定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强制性规定:“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___持C1证驾驶重型牵引半挂车、证驾不符的事实均无异议。___作为一名受过理论和专业技能培训、持有正规驾驶证的`驾驶人员,理应明知其所持有的C1驾驶证不能驾驶重型牵引半挂车。
___持C1驾驶证驾驶重型牵引半挂车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无证驾驶”。申请人的这一主张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答复完全相符。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___年12月5日“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中释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驾驶证,经考试合格,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罚”。根据上述规定,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应定性为无证驾驶。
因此,根据合同约定,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申请人对本次事故不承担商业险保险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车上人员责任险和营业用汽车损失险的赔偿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
(二)申请事由二:符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具体理由据依据如下:
1.原审法院适用保险合同条款作为判案的依据判决保险人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首要前提就应当是本案属于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即事故发生时的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人___属于合法的驾驶人员。但是,原审法院已经查清的事实表明事故发生时,驾驶人___系持C1驾驶证驾驶本应持A2以上驾驶证方有资格驾驶的重型牵引拖挂车,系严重的违法行为,驾驶人___不属于“合法的驾驶人员”。原审判决缺乏证据证明驾驶人___系合法驾驶人的基本事实。
2. 原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的理由为保险人未履行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根据再审申请人在一二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再审申请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了对投保人的明示告知义务,并且再审申请人的告知行为符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___年) 第十一 条的规定“保险人对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保险人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有显著标志(如字体加粗、加大或者颜色相异等),或者对全部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及说明内容单独印刷,并对此附有“投保人声明”或单独制作的“投保人声明书”,投保人已签字确认表示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已经明了的,一般应认定保险人已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但投保人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实际进行提示或明确说明的除外。”(文件附后)。再审申请人的明示告知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1)在交给投保人留存的保单正面的“明示告知”栏作出了六项明确告知,告知内容足以引起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注意。其中明示告知的第二项为“收到本保险单请即核对,保单内容如与投保事实不符,请立即通知本保险人采取批注或批单更改,其他方式的更改无效。超过48小时未通知的,视为投保人无异议”;第三项为:“请仔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凡未在附加险条款中约定(包括责任免除以其他事项),均以投保的基本险相应条款为准”。保险合同签订后,48小时之内及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均未以任何形式向上诉人提出过任何异议。
(2)再审申请人已经将保险条款交付投保人,投保人吉顺公司在收到保险条款的回执上签章的行为足以说明其已经收到了相应的保险合同条款。
(3)再审申请人在交给的投保人的保险条款文本上,对责任免除部分的字体刻意作出了加粗、加黑、加下划线的重点提示以区别于其他一般条款,该提示足以引起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注意。
(4)投保人在签署投保单时,再审申请人除已经交付给投保人保险条款文本之外又刻意在投保单上附带加上了保险条款,并且该投保单的首页即为《投保单填写须知》,须知的第一条即为:“请详细阅读《机动车保险投保提示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及我公司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在阅读条款时,请您特别注意加下划线标注部分的条款内容,此部分重点强调了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内容,有任何不明确的地方,均可以要求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解释。在您完全理解后,您需要进行签字/签章确认,以示您对保险条款内容理解,保险人告知事项的认可。”此处,上诉人刻意对“加下划线标注部分的条款内容”部分文字的字体进行了加粗、加黑,足以引起投保人的充分注意。
同时,在投保单的投保人签字/签章栏,再审申请人对投保人声明部分的字体又作了加黑、加粗的处理,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在该部分,投保人声明:“本人已收到保险条款并仔细阅读,尤其是加下划线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本投保单所填写的内容均属事实。”在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投保单》上,投保人高青吉顺运输有限公司在投保人声明栏进行了签章确认。
再审申请人在一二审过程中提供的证据保险合同保单、投保单、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条款的回执单、保险合同条款证据等充分证明再审申请人与投保人高青吉顺运输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真实自愿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再审申请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了对投保人的明示告知义务。在再审申请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再审被申请人未有任何证据提交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却片面认定再审申请人有未能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系典型的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申请人还需要特别指出,对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免责条款,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等,有学者称之为法定免责条款,是法律对保险合同当事人所直接提出的行为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法定免责条款,不仅体现保险合同缔约方的合意,实际上融入了国家意志,即违法行为不能得到保险保障。原审判决将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等免责保险条款视同于普通格式条款,显然是非常错误的。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案应当再审。本案不属于商业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且保险合同中“无证驾驶”“肇事逃逸”“酒后驾驶”等免责条款无需保险人的明确说明就能推定投保人明确知晓,从而产生法律效力;若在驾驶人证驾不符违法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仍然支持被保险人(受害人)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立法宗旨,也不利于引导驾驶者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机动车和维护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更多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更可以看出,保险的作用不仅在于弥补损失,它更从责任承担的角度引导公众真正养成安全行车的意识。保险并不能带来实际意义上的安全,交通安全依靠的还是每一位驾车者的谨慎和负责。因此无论是从个案公平还是从社会正义的角度,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公正判决,维护社会正义和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省高级人民法院
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审申请书 篇25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对__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___年6月29日作出的(___)渝二中法民终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判不当。
2、请求依法撤销(___)渝二中法民终字386号民事判决
事实及理由
二审判决置一审所查明的事实不顾,错误认定事实
二审判决在对一审判决所查实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的基础上,在本院审理认为又作出“___按照惯例雇请驾驶员陈天军”错误认定,该判决在随后的认为中“至于___与驾驶员___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事案不作调整”,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上前后矛盾。对此,申请人不服这一认定。因为申请人与___根本不是雇请关系,只能是“运输合同关系”。
一、二审法院在事实上认定运输合同已经终结错误,因为交付是在货主库房清点后,方才履行完毕。虽说卸货属于货主的.义务,但卸货时___的作为承运人仍然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就一审、二审已经查明认定的事实是“由于车厢板无法打开,被告陈天军使用一木棒到车上去撬车厢板,___与___等人用手将车厢板撑住,防止车厢板突然打开与车身撞击受损”这一行为,一是属于___本人应尽义务;二是为了___的财产利益。
___直接致人损害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况且原告已经将___以侵权之诉为被告起诉,二审法院在人民法院未尽释明义务,应当告知原告作出选择,在未告之原告的情况下,对侵权之诉,不予调整是错误。
综上所述,二审错误认定事实,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申请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此致
__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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