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申请书 索赔申请书【参考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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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申请书【第一篇】

被申请人:宣威市格宜镇张冲煤矿达乐煤

地址:宣威市格宜镇龙泉村委会

法定**人:

电话:业务人员: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事实劳动关系;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140811元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合计元(拾肆万零捌佰壹拾壹元整)

具体如下:

1、住院期间生活补助:4480元(35元 2/人 80天);

2、住院期间工资:57810元(2710/30 80);

3、住院期间家人的护理费:3840元(45 80天);

4、一次性医疗补助:5420元(2710元 2月);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32520元(2710元 12月);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390元(2710元 9月);

7、鉴定费:300元;

8、第二次手续费4800元。

9、煤矿企业伤残赔偿(131号令):65040元(271元 12月 2);

事实及理由:20xx年8月15日,申请人X在煤矿井下砌碹时被矸石砸伤左脚,被送往宣威市中医院医治,经医院初步诊断为:右足背挫裂伤;

1、

2、左第五指骨开放性骨折;

3、左足背异物残留;

4、左第二趾骨撕脱性骨折。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年12月26日会议讨论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曲人工认字30440号)20xx年月第。日经曲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曲人鉴委字〔20xx〕第号)。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委**申请人的请求为谢。

此致

宣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xxx

20xx年x月

索赔申请书【第二篇】

很多人一提到理赔过程,就觉得头大。记者也遇到过像赵先生这样被理赔问题折腾得心力交瘁的读者。其实,只要了解了保险公司理赔的环节和步骤,对每步需要注意的事项做到心中有数,就会发现理赔门槛其实并没想象中那么高,理赔程序并不复杂,心里会踏实很多。

及时报案

《保险法》第22条规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出险)后,相关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应该尽快将保险事故的发生通知保险公司,称为报案,这是一项法定义务。

报案是理赔申请的第一步,报案的及时与否对保险公司来说很重要,可能会关系到能否理赔。一方面,可以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另一方面,可以及时调查发生经过、收集证据。

不同的保险产品,对报案时间的限制不同,其中以意外险、家财险、车险和重大事故对报案时间要求最严格,有些甚至限定为保险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在保险合同中,都有“保险事故通知条款”一项,一定要按照要求去做。如果保单上没有标明具体的报案时限,也最好不要超过7天。

报案可以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比如可以通过拨打保险公司服务热线(报案电话)、发送传真、委托人或直接到保险公司网点等方式报案。

有几项内容是在报案时需要说明的。

1、被保险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

2、保单的基本情况:保单号、投保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缴费情况等,其中以保单号尤为重要。

3、保险事故基本情况: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及损害现状、被保险人目前情况等。如果是财产险,还要告知相关机构的处理情况,如果是医疗保险,通知的内容还要包括就诊医院、诊断结果等。

4、报案人基本信息:姓名、证件号码、与出险人关系、联络方式等。其中联络方式非常重要,要随时保持畅通。

另外,对于存在非正常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可能性的案件,如车祸、凶杀、不明原因死亡以及保险事故造成对第三者的损害,可能会引发诉讼的案件,除了向保险公司报案外,还应该及时向公安、交警等政府执法部门报案,以便尽快侦破案件,尽快理赔。

采取电话报案的方式比较方便。很多保险公司的服务电话都是免费的,而且大部分保险公司都会对通话过程录音,并会在一定时间内留存录音;为稳妥起见,报案人还可以记下报案时间以及话务员的号码,以便需要时调取录音。

提交相关材料

《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会根据提供的证明材料来确定立案与否,因此提供索赔申请材料是最关键也是最繁琐的一步。很多理赔申请就是因为证明材料不齐全、不清晰而需要提供补充证明和资料,耽误了时间。

理赔申请的必备材料包括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保险合同正本、最近一次缴费凭证、《理赔申请书》,如果投保人不能去办理索赔,需要他人代办时,还要提交《理赔委托书》(注明授权范围)。完整无误地填写各种材料并留存《理赔申请书》的客户联,是申请人需要留意的两件事。

此外,根据情况不同,申请人还要提供其他必需的证明材料。

事故类证明 事故类证明大致包括意外事故证明、伤残证明、死亡证明、销户证明等。

医疗类证明 包括诊断证明、手术证明、门诊病历及处方、病理及血液检验报告、医疗费用收据及清单等。

受益人身份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受益人身份证明(指受益人本人持身份证即可,若委托他人带领,则需要提供当地公证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及其本人身份证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如夫妻关系、父母关系、子女关系证明)。

理赔相关证明和资料可以按照保险合同中“索赔申请”的具体要求来准备。但保险公司相关人员也表示,由于某些原因,可能实际操作中的具体要求与合同中写明的会有微小区别。出险后应详细阅读保单并在报案时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咨询,以掌握应收集的理赔材料和其有效性。有条件的,还可对咨询过程做录音。

等待审批

按照保险公司要求,申请人提供了所有证明和资料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会按照规定,对有关证据进行收集,以核实保险事故以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如果没有发现问题,理赔申请会进入审核状态。案件经办人根据相关证据认定客观事实、确定保险责任后,计算给付金额,做出理赔结论。再经签批人复核无误后结案,保单受益人便可获得赔付了。

从提交材料到结案需要一段时间,根据情况不同会有所差异。案情简单、保险金额较小、材料齐备的,理赔决定会很快作出;反之,调查过程会耗时较长,申请人等待的时间也比较久。《保险法》第24条对保险公司理赔期限的规定为“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及时”的解释为“一般为三十日,确有困难的除外”。

目前,监管机构、各保险公司都尽量在缩短保险理赔等待时间上下功夫。比如,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在2006年推出的《北京保险行业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服务规范(试行)》中就规定: “对于符合索赔条件,且申请资料齐全、不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理赔决定,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客户。对于10个工作日内尚无法确定处理结果的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应将处理进展情况通知客户。”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调查阶段,不仅需要相关部门及机关的配合,作为申请人 也要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需要给予积极配合,否则会影响理赔款的及时支付。

通知领款

保险公司作出赔付决定后,会按照申请书上的联系方式及地址联系相关受益人领取理赔款。

继承顺序

如果受益人为指定受益人,则按照合同约定,按照指定顺序领取保险金。

如果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则必须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领取,领取人领取前还要签署书面保证,保证由他通知到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

若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其监护人代为领取。

领取方式

索赔申请书3

**XX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200X年X月XX日,我公司委托贵公司将回流焊设备一台,通过公路运输至深圳,交付给收货人刘X(以下简称收货人),在深圳收货人验收时发现设备已经破损而拒绝接收。设备于200X年X月X日退回我公司,经贵公司和我公司双方查验,由于贵公司运输、装卸不当,造成设备和包装破损。

此次事件,不但使我公司设备损坏,遭受二次紧急调运设备的运费损失,而且使我公司对客户逾期交货,信誉受损并要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我公司向贵公司郑重要求立即赔偿以下设备修理费用和运输费损失:

破损部位及程度 费用(元)

上罩:两合页部分螺丝穿孔,严重掉漆

温室:合页部分及四个边角破裂

横梁:中间部分压损

电机上罩

包装箱

修理设备运输费

设备修理人工费

费用合计

以上是我公司的最低要求,请贵公司于7日内支付上述赔偿金额,或者贵公司自己将设备送去经我公司认可、有相应技术能力和修理设施、设备完善的修理厂修理,贵公司承担全部修理费用。7日后如果贵公司不支付赔偿金,又不将损坏设备送去修理、恢复设备完好,我公司将自己委托修理厂修理,并通过法律途径追偿全部损失,不再通知。

顺祝商祺!

**XXXX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X月X日

索赔申请书【第三篇】

*人寿保险公司:

我叫×××,男,身份证号码是:××××××××××××××××××系××县××镇××村五组村民,是××中学九年级学生×××(男,身份证号码是:××××××××××××××××××,××××年××月参加贵公司学生团体**保险)()的父亲,被保险人×××在×××医院被确诊患××××××病,经多方医治无效,于××××年×月××日**。

今委托被保险人×××的母亲×××,女,系××县×××镇×××村五组村民,身份证号码:××××××××××××××××××, 办理被保险人×××的。保险理赔事宜,特提出理赔申请 望予以接纳办理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困

索赔申请书【第四篇】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被申请人:*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车辆损失保险金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间接损失72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13日,申请人就公司的混凝土泵车(使用性质:其他非营业车辆)向被申请人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单和损失保险。保险单号分别为:PDZA20xxXX047245和PDAA20xx0612。承保险种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D11))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K1)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K2)、不计免赔*覆盖A/B/D11.保险期间均为20xx年X月XX日零时起至20xx年X月XX日***时止。

20xx年10月06日23时11分许,申请人的司机X驾驶的赣XXX的重型专项作业车,由XXX镇往XX村方向行驶,行驶至事发地时,撞在了道路旁边的石墩上,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XXX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申请人公司的司机X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时,申请人公司的负责人一直联系被申请人公司,但是被申请人公司一直以各种借口推脱来到事故现场,后申请人公司无奈,投诉被申请人公司员工,两个小时后,才陆续来了两个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态度相当**,即不积极理解现场情况,也不积极要求申请人公司出具相关的材料。丢下一句:你们公司的车辆属于自燃引起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的赔偿”就走了。

20xx年XX月XX日经江西XXX服务中心的故障检测分析报告,赣XXXX的混凝土泵车故障现象现象是线路短路导致驾驶室右侧烧毁严重,故障的原因分析为:因左侧中部保险杠碰撞断裂,导致上装线束拉扯断裂,引起短路燃烧。解决的方案:对烧毁线束及模块等进行更换维修,维修费用共元。 根据机动车损失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即符合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火灾、爆炸等引起的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申请人公司驾驶员XXX驾驶证准驾车型是B2,符合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

XX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协会价格表明确的表示,混凝土泵车一天营运价格是3000元。于发生事故的10月16日至今赣XXXX停用已达24天之久,故申请人公司应当承担申请人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共72000元。

被申请人公司应承担申请人支付车辆损失保险金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间接损失72000元,共计***元。

申请人: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索赔申请书【第五篇】

在传统的从属性担保中,受益人的索赔往往存在多方面的掣肘。首先,受益人必须证实基础合同的债务人在基础合同中违约(如不清偿到期债务);其次,担保人拥有多方面的抗辩权,包括先诉抗辩权(在一般担保中)、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基础合同修改以及基础合同债务人基于基础合同所拥有的各种抗辩权等。而基础合同债务人违约的证实及担保人抗辩权的行使,往往使受益人深陷耗时费力的追偿泥泞之中。为了摆脱缠绕受益人的追偿锁链的束缚,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经济自由化、全球化及经济交往电子化浪潮的推动下,以“效率优先”为运作理念、以单据化为其索赔依据的独立担保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得到了广泛的采用。这就是现代型的独立担保对传统的从属性担保最严厉的挑战和最重要的创新。

在独立担保实践的推动下,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相关的国际惯例和条约相继产生,其中最具影响力的即有1992年国际商会公布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1995年联合国主持签署的《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公约》和1998年国际商会公布的《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1}。

独立担保是指担保人应申请人(基础合同的债务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基础合同的债权人)作出的,表示在受益人向其提出索赔并提示一定的单据时,立即无条件地向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承诺。在国际担保实践中,独立担保的形式通常包括见索即付保函、备用信用证及具有类似法律效果的其他担保文书。在独立担保中,担保人承担着不可撤销、无条件的付款责任,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保函规定的单据(有时甚至只要求提示由受益人自行开立的申请人违约的证明和索赔书),担保人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即担保人是否承担付款责任,并不是基于申请人在基础合同中的实际违约,而是受益人提示了与独立保函的要求相符的单据。因此,担保人无权以调查申请人在基础合同中是否真正违约或以基于基础合同的其他理由作为抗辩而拒绝或拖延付款{2}。换言之,基础合同的效力、修改、履行情况,以及基础合同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的某些权利(如抵押权)或解除某些责任人的责任(如解除其他担保人的责任)等均不影响独立保函的效力和履行,担保人仍应依保函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而在传统的从属性担保中,基础合同无效、被修改或已履行,以及受益人放弃其对基础合同债务人的某些权利或解除其他责任人的某些责任,都将成为担保人解除担保责任的法定抗辩理由{3}。

一、独立担保的制度缺陷

从上述独立担保的运作原理可知,独立担保人依保函所应承担的付款责任是第一位的,而不是从属于基础合同债务人的。只要受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保函规定的索赔单据,担保人即应在独立保函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履行付款义务。正是独立性担保在制度构建上所体现的担保人付款责任的绝对性、无条件性和单据化特征,使其在简化了受益人索赔环节的同时,也为受益人提供了极其便利的欺诈索赔之机。

根据独立保函的绝对性和无条件性特征,担保人只能根据独立保函的条款作出是否给予付款的决定,只要受益人提示了与保函规定相符的单据,担保人的付款责任就是绝对和无条件的。担保人付款责任的这种绝对性和无条件性是指受益人在请求付款时除了提交保函所要求的单据外,不需要满足其他任何条件{4}。即在受益人提出索赔要求时,担保人既不能援引基础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作为拒绝付款或免除责任的抗辩理由,也不能援引担保委托合同(担保申请人委托担保人向受益人提供债权担保所订立的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作为同样的抗辩理由。换言之,担保人既不能以调查申请人是否在基础合同中确实违约为由,也无权以申请人违反委托合同(如未支付担保费)为由拒绝或拖延付款。因此,即使申请人并未违反基础合同或申请人的违约完全是因受益人的原因引起的,受益人也很容易通过提示内容虚假的单据满足独立保函的付款条件,实现其欺诈索赔的目的。可见,基于独立保函的绝对性和无条件性特征,独立担保人在出具保函后即随时面临着受益人欺诈索赔的风险。

根据独立保函的单据化特征,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方面,遵守的是单据的表面相符原则,即只要担保人对受益人所提示的单据进行合理谨慎的审查,认为其与保函的规定完全相符(“单证相符”),单据之间在表面上完全一致(“单单相符”),即可向受益人付款,无需对基础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进行任何调查或确认。

从独立担保制度构建的初衷看,其付款责任的绝对性和无条件性特征,使受益人得以在提交与保函规定相一致的单据后即可立即获得担保人的付款,无需等待担保人对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调查和对申请人是否确实违约进行核实;独立担保的单据化特征,则使担保人只需处理其所熟悉的单据业务,无需进行其并不熟悉的基础合同履行情况的调查和核实。但是,正是独立担保的这些特征,为受益人留下了进行欺诈索赔的制度空间。因此,各国法律,尤其是担保制度较完善的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国际惯例都在承认独立担保的绝对性和无条件性担保功能的同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将欺诈索赔作为担保人在单据表面相符的情况下拒绝付款的重要抗辩理由(欺诈例外抗辩),以阻止受益人恶意利用担保人无法根据基础合同及其履行情况行使抗辩权的制度缺陷,滥用独立保函所赋予的索赔权利,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然而,在独立担保的反欺诈实践中,受益人的欺诈究竟是仅限于受益人在独立担保合同中的欺诈,还是应包括其在基础合同中的欺诈?欺诈例外抗辩是由申请人还是由担保人提出?如何认定是否存在欺诈?等等,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争议,且迄今尚难形成定论的问题。

二、行使欺诈例外抗辩权的法律依据

如前所述,独立担保具有无条件性、绝对性等非从属性特征,即只要受益人提示了与独立保函相符的单据,担保人的付款责任就是不可推卸和绝对的。但是,独立担保人决不是自动取款机,面对受益人的欺诈索赔,独立担保人仍有一定的能动性——行使欺诈例外抗辩权,即独立担保人可根据自己的判断,认定受益人的索赔具有欺诈性,并据以拒绝付款,或根据申请人申请法院的止付令拒绝付款。

在英、荷、德、奥、法等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只要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受益人的索赔存在明显的欺诈,担保人即可行使欺诈例外抗辩权,免除承担付款责任{5}。但在认定受益人欺诈索赔时,各国的侧重点则有所不同,如英国、加拿大等国主要强调欺诈证据必须清楚、明确,并不考虑欺诈的严重性;而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则强调欺诈的主观故意和严重不公平程度等较抽象的因素{6}。

此外,联合国的《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公约》(下称《公约》)(第19条第2款)也规定,如果受益人提示的单据中有明显不真实或者伪造的单据;或索赔要求和单据所述并非独立保函所规定的付款理由;或从担保的类型和目的可断定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无任何根据,则担保人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欺诈例外抗辩权,拒绝向受益人付款。

为了进一步明确欺诈索赔的认定标准,《公约》第19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了可被认为“无任何根据”的索赔的几种情况:(1)作为出具独立保函目的的意外事件或风险毫无疑问地没有发生;(2)法院或仲裁庭已宣布保函申请人的基本义务无效,除非独立保函表明这类意外属于承保的风险范围之内;(3)独立保函所规定的基本义务已毫无疑问令受益人满意地得到了履行;(4)受益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显然妨碍了申请人基本义务的履行。据此,在受益人依保函提出索赔时,只要有明确的证据(通常由申请人提出)表明存在上述情形,担保人即可认定受益人的索赔存在欺诈,并拒绝支付担保款项。

三、受益人欺诈索赔的认定

在国际担保实践中,对于受益人的欺诈索赔,有的国家进一步将其细分为欺诈和滥用权利两种形式:欺诈主要强调的是受益人明知申请人没有违约仍向担保人提出索赔要求;滥用权利则指虽然存在申请人违约的事实,但申请人的违约完全是因为受益人的行为所引起的(如贷款人未提供贷款),受益人仍向担保人提出索赔。但更多的国家则不对其严加区分,而是强调受益人恶意行使索赔权利的事实的存在,即受益人在明知基础合同债务人(申请人)已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或因受益人表示其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因其违约行为而使申请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等情况下,仍以基础合同债务人违约或不履行合同义务为理由,提示与保函表面相符,但内容不实或伪造的单据,向独立担保人提出索赔要求,意图造成担保人或申请人的损害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虽然欺诈(或权利滥用)作为担保人承担付款责任的例外,已为许多国家法律及相关的国际条约所普遍认可。[1]但是,对于欺诈例外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强度,则在不同国家的法律、条约和惯例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一般认为,担保人援引欺诈例外免除付款责任的权利应受到严格的限制,否则独立担保正常功能的发挥必将受到严重的减损{6}。即只有当受益人提示的单据的内容存在明显的虚假,如根本不存在申请人违约的事实,或申请人的违约明显地是因受益人的行为所引起的,受益人只是滥用了形式上合法的索赔权,其索赔行为才构成欺诈或权利滥用。申请人(或担保人)才可行使欺诈例外抗辩权,以阻止受益人实现付款请求权。换言之,担保人只有以“清楚明了”和“确凿可靠”的证据证明受益人根据基础合同根本不存在向申请人主张付款的任何权利,才可认定受益人的索赔存在明显的欺诈,并可据以拒付。相反,如果受益人的欺诈或权利滥用不是显而易见的,而是存在争议的,则申请人或担保人均不得行使该抗辩权,而只能仍由担保人依独立保函给予付款,再由申请人通过法律途径向受益人行使追偿权,请求返还因受益人的欺诈或滥用权利而使自己遭受的损失(担保人依保函向受益人付款后,申请人应向担保人补偿的金额){7}。

在具体的独立担保国际实践中,独立担保人或担保申请人通常可基于以下情况认定受益人的索赔存在欺诈,并据以行使欺诈例外抗辩权。

1.特定情况下的基础合同解除或无效

如前所述,欺诈例外的抗辩应受到严格的限制,以免减损独立担保函正常功能的发挥。因此基础合同的解除或被认定为无效,并不能当然地认定受益人的索赔行为具有欺诈性。索赔欺诈性的认定应结合合同被解除或被认定为无效的原因加以综合考虑。

就合同的解除而言,如果受益人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且合同的解除并不是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的;或虽然解除合同是由申请人提出的,但该合同的解除完全是因为受益人的根本违约或受益人的其他不当行为或由于合同本身所认可的不可抗力所引起的;或合同的解除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且因合同的解除而免除了申请人的义务或双方已就解除合同的后果进行了清理,则受益人的索赔行为应可认定为具有欺诈性。

就合同无效而言,根据合同法原理,基础合同当事人可以合同的订立存在错误、欺诈或胁迫为理由,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或认定其为无效。因此,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导致该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原因在于受益人的欺诈、胁迫等行为所引起的,则可认定受益人的索赔具有欺诈性。此外,如果基础合同是一项违法交易,如走私、贩毒等,即使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及申请人违约的事实都是真实的,担保人也可根据“违法合同自始无效”原则,以基础合同违法因而无效为理由,认定受益人的索赔存在欺诈,并拒绝向受益人付款{8}。

2.基础合同已履行或未届履行期

如果基础合同债务人能够确切地证明其已完全履行了基础合同的义务,即可相应地认定受益人向担保人提出索赔的行为具有欺诈性。在此,关键在于申请人应提出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其确实履行了基础合同的义务。但是,申请人单方面的证明材料往往很难被认定为充分的证据,通常还应有来自受益 人的、表明申请人已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材料,如受益人出具的关于收到申请人还款的收据或声明,或由受益人指定的或其他独立的鉴定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才可认定受益人的索赔存在欺诈。

与基础合同履行有关的另一欺诈例外抗辩理由是基础合同未届履行期。尽管从理论上说,在独立保函生效之后,受益人即可依保函条款向担保人提出索赔要求,但如果申请人能明确地证明基础合同的履行期未到,则可认定受益人的索赔存在欺诈。但是,尽管基础合同的履行期尚未届至,如果受益人能明确地证明申请人存在预期违约(如申请人的履约能力或信用存在严重缺陷或其行为显示其将无法履行合同的重要义务),则不能认定受益人的索赔存在欺诈。

3.受益人的违约

虽然申请人在基础合同中违约,但如果申请人能明确地证明其违约事件的发生是受益人的违约行为或其他不当行为所引起的,则可认定受益人的索赔存在欺诈。

4.索赔要求与基础合同无关

独立担保合同的特点突出表现在其生效后与基础合同的相互独立性,但这只是就担保人与受益人的关系而言。若就受益人与申请人的关系而言,受益人的索赔根据仍在于申请人在基础合同关系中的违约,即受益人只能在保函所担保的基础合同范围内提出索赔要求。因此如果受益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是与担保合同所依据的基础合同完全无关的其他损失,则可认定受益人的索赔存在欺诈。

5.提示伪造或不实单据

受益人提示单据的欺诈表现在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由于独立担保人的付款根据是受益人提交了与保函表面相符的全部单据,因此,如果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显而易见是伪造的,担保人即可径直拒绝付款,或申请法院命令阻止受益人提取该款项(通常发生在担保人付款后)。即使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保函表面相符,担保人难以行使拒付抗辩权,如果申请人能够明确地证明该单据所描述或所要证明的事实根本不存在或完全虚假,也可以受益人的索赔存在欺诈为理由申请法院止付令,阻止担保人向受益人付款{9}。

四、法院止付令对反欺诈索赔的特殊有效性

从上述分析可知,欺诈索赔既表现为受益人在担保合同中的欺诈(提示了伪造的单据),也表现为受益人(基础合同的债权人)在基础合同中的欺诈 (缺乏行使索赔权的正当理由或提示内容虚假的单据),即不存在保护受益人在基础合同中的正当权益的事实根据。因此,行使欺诈例外抗辩权的当事人可以是担保人,也可以是担保申请人。

通常情况下,在单据欺诈的场合(受益人在独立保函中的欺诈,提示了伪造的单据),如果单据伪造对担保人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就担保人与申请人的委托关系而言,担保人即负有拒绝对受益人付款的义务。如果担保人违反这一义务,将丧失依担保委托合同向申请人要求偿付的权利。但根据独立担保的性质和特征,对于受益人在基础合同中的欺诈(如提示内容虚假的单据),担保人并不承担调查、核实义务,否则,必然导致独立担保失去其无条件性和绝对性的高效率债权担保功能。因此,对于受益人符合保函规定的索赔(提示了与保函相符的单据,尽管单据的内容未必真实),担保人的责任仅在于把受益人的索赔单据传递给申请人,使申请人有机会在受益人欺诈索赔时向法院申请止付令。只有在收到法院的止付令后,担保人才有义务拒绝向受益人付款。换言之,根据独立保函,担保人并不承担认定受益人是否在基础合同中欺诈的义务,也不能仅根据申请人的一面之辞而认定受益人在基础合同中欺诈,并据以拒绝向受益人付款,而应以来自法院的止付令作为其拒绝向受益人付款的唯一根据;否则,一旦错误拒付,担保人不仅应就其错误拒付给受益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其在国际金融界的声誉也将受到严重影响。

从上述分析可知,在独立担保中,除单据欺诈之外,担保人并不承担认定受益人的索赔是否存在欺诈的责任;因此,尽管各国法律和条约赋予了担保人行使欺诈例外抗辩的权利,但基于“自我保护”考虑,担保人往往并不积极行使这一抗辩权,而更愿意在收到与保函相符的单据后向受益人付款(即使受益人的索赔存在欺诈),把受益人欺诈索赔所造成的损失转嫁给申请人(根据担保委托合同或反担保函,在担保人向受益人付款后,申请人应向担保人作出补偿)。因此,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发生上述受益人欺诈索赔,而担保人又怠于行使欺诈例外抗辩权时,根据联合国《公约》第19条规定,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止付令(临时禁令),以阻止担保人向受益人付款。独立担保的国际实践也表明,申请人只有通过向法院申请止付令,才能有效阻止担保人向受益人付款或阻止受益人取得担保人支付的款项。因为担保人可以拒绝执行申请人的指示,却无法抗拒执行法院的止付令。因此,在受益人提出索赔后,担保人应承担的一项职责就是及时向申请人传递索赔书和单据,以便申请人在收到索赔单据后作出是否向法院申请止付令的决定。只要申请人有充分和明确的证据证明受益人有极大的可能在其提示的单据中存在明显的不真实或伪造,或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和单据不符合独立保函所规定的付款理由,或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没有任何根据,法院即可发出止付令,阻止担保人向受益人付款(包括命令担保人扣留保函款额,或冻结已支付给受益人的保函款项)。

在各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中,临时禁令通常发生在诉讼初期,是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为了阻止被告行使某种有争议的权利而签发的命令。临时禁令可能随着主程序的进一步深入,被告的权利得到完全的肯定或否定而被撤销或成为永久性的法院命令。在独立担保履行中,由于担保人付款义务的及时性、无条件性、绝对性和不可撤销性,法院的介入必然破坏独立担保的立即无条件付款等特征;因此,当申请人申请法院阻止担保人付款或阻止受益人获得该担保款项时,法院往往会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通常,只有在受益人的欺诈非常明显,且若不止付令,将无法阻止一项不可弥补的损失发生等紧急情况下,法院才会一项止付令。因此,在各国法院临时止付令的实践中,法院通常都会召集申请人、担保人及受益人参加庭审,核对证据,而且在作出是否发出止付令决定时,法院还会充分考量以下诸因素:是否已经发生了受益人提出索赔的事实根据(如基础合同债务人违约);受益人的索赔是否具有明显的欺诈性(由申请人提出确切的初步证据);如果法院不签发该项禁令,是否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或称胜诉利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等。经过对以上因素的谨慎权衡和判断,法院才会作出一项阻止向受益人付款或阻止受益人提取该担保款项的临时命令{10}。同时,为了避免因错误发出临时禁令而给受益人造成损失,法院在发出命令之前,可要求申请者提供适当的保证,同时向担保人和受益人送达申请书副本,使受益人有机会提出必要的申辩,以确保临时禁令的具有程序上的公正性。

小结

综上,无论是申请法院阻止担保人付款,还是申请法院阻止受益人取得该项付款(在担保人已付款的场合),申请人都必须成功地证实受益人的索赔行为存在欺诈。在独立保函的履行过程中,担保人通常并不承担对受益人的索赔是否存在欺诈作出判断并据此作出是否拒付的决定的责任,而只承担尽适当的注意将受益人的索赔单据传递给申请人的责任。至于受益人的索赔是否存在欺诈,则由申请人作出判断,并据此作出是否向法院申请止付令的决定。因此,担保人通常只根据法院的止付令而不是申请人的单方面陈述或担保人自己的判断对受益人的索赔拒付。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担保人的独立地位,既保证受益人在提示与保函一致的单据时即有权要求付款,又可防止受益人滥用担保权利,采用欺诈的手段获取不当的担保利益,而欺诈的认定又采用严格的司法程序,以免减损独立担保的无条件性、及时性和不可撤销性等独立性付款功能。因此,如果因为申请人未能在适当的时间内取得法院的止付令,因而未能及时阻止担保人付款,即使申请人事后取得该止付令或在诉讼程序中证明受益人存在欺诈,担保人也不必就其付款行为而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向申请人承担责任。申请人在此可以采取的补救手段只能是在受益人实际提取该款项之前,申请法院阻止受益人取得该款项的临时禁令。如果该禁令也未能及时阻止受益人取得担保款项,申请人则只能通过完成其对受益人的欺诈诉讼,并在取得胜诉判决后,获得相应的赔偿{11}。

虽然在受益人欺诈索赔时,通常都由申请人申请法院止付令,以阻止担保人付款。但是,如果受益人的欺诈索赔是与申请人合谋进行的,即申请人与受益人共同实施欺诈索赔行为,以骗取担保人的付款,则申请人必然不会向法院申请止付令,这时只能由担保人主动向法院申请止付令,以取得可以拒绝向受益人付款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根据。

总之,独立担保是在快节奏的现代经济交往中产生的,是顺应信息经济需要的必然产物,但由于独立担保自身存在着无法克服的制度缺陷,使欺诈索赔成了与独立担保孪生存在、挥之不去的阴影,同时,也是欺诈索赔得以存在的土壤,使独立担保在推进过程中阻力重重。因此,强化欺诈例外抗辩制度,并使其成为防止受益人欺诈索赔的利器,应是未来完善独立担保制度的首要内容。因噎废食、一味抵制独立担保的运用,只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使自己处于日益不利的地位,当属不可取的、不明智选择。

[1]国际商会的《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和《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均未对受益人的欺诈或滥用权利及担保人的抗辩权作出规定,其中,《惯例》明确规定将其留给所适用的法律解决(第105条c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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