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三个办法提高银行业信贷管理精细化规范化水平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三个办法” 提高银行业信贷管理精细化规范化水平
在公开征求意见一年后,事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三个办法”于近日正式发布。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以下分别简称《固贷办法》《流贷办法》《个贷办法》,并统称“三个办法”),对原有办法和指引中贷款用途、对象范围、受托支付金额、贷款期限要求等内容进行优化完善。“三个办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根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金融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等相关精神,修订形成“三个办法”,能够更好地适应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实际和发展趋势,督促商业银行进一步提高信贷管理的精细化和规范化水平,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多家银行有关负责人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发布实施“三个办法”,进一步增强了监管规范性和信贷管理的适配性、灵活性,有利于引导银行业满足信贷市场实际需求,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各家银行将及时修订完善内部相关管理制度,配套开发完善相关系统功能,推动信贷业务有序过渡、平稳运行。
六项重要修订 适应信贷业务发展趋势
工银国际首席经济学家程实告诉《金融时报》记者,此次修订及时明确和优化了监管要求,并将新的业务场景纳入监管,确保了监管与实践的同步,满足了金融监管与时俱进的需要,也有助于金融监管更加“有棱有角”,更具权威性和执行效力。
据了解,本次修订包括六项重点内容:一是合理拓宽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及贷款对象范围,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满足信贷市场实际需求。二是调整优化受托支付金额标准,适度延长受托支付时限要求,提升受托支付的灵活性。三是结合信贷办理线上需求,明确视频面谈、非现场调查等办理形式,适配新型融资场景。四是明确贷款期限要求,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五是进一步强化信贷风险管控,推动商业银行提升信贷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六是将《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作为专章纳入《固贷办法》。
“此次修订适度拓宽了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范围,合理优化了贷款办理流程,并更加注重流动资金贷款的灵活性,使银行信贷能够更加高效、更为精准地为实体经济提供切实支持。”程实评价说。
“‘三个办法’是商业银行的基本制度遵循,是各类信贷产品与服务的‘根’。”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部副总经理李红骏表示,“三个办法”能够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实际,为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提供基本遵循。商业银行可以结合本次修订增加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办理贷款,持续提升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质效。
填补制度空缺 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
修订后的“三个办法”合理拓宽了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范围,并明确了参照适用范围,着力涵盖当前市场各类合理的融资用途需求。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借款人对象范围,有助于有效满足不同类型市场主体融资需求。
在明确用途范围之外,“三个办法”还划定了行为红线。例如,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东分红,不得用于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另外,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采矿权等其他无形资产办理的贷款,可根据贷款项目的业务特征、运行模式等参照《固贷办法》执行,或适用《流贷办法》。
为填补关于贷款期限的制度空缺,并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产生的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三个办法”明确了三类贷款的期限限制。其中,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确需办理期限超过十年贷款的,应由贷款人总行负责审批,或根据实际情况审慎授权相应层级负责审批。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对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五年。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个人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十年。
招商银行副行长兼首席风险官朱江涛表示,“三个办法”进一步提升了信贷管理规范化水平,明确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个人贷款期限要求,防范贷款期限错配产生的风险,推动银行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三个办法”对贷款期限进行相对严格的限制,能够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产生的风险,也有助于减少贷款资金被套取和挪用的风险。
更注重灵活性 制定差异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方法
“考虑不同类型流动资金借款人差别较大,实际需求不尽相同,本次修订更加注重流动资金贷款的灵活性,支持商业银行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前述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说。
《流贷办法》明确,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并提供了测算方法示例供参考。贷款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针对不同类型借款人的测算方法。对于小微企业借款人,贷款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分析判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
“本次修订既遵循了原则性,又为差别化经营需求增加了一定的灵活度。”李红骏表示,“三个办法”对原有规定中存在局限性和滞后性的部分进行了更新。同时,在流动资金测算方面,进一步规范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过程的执行标准。
“三个办法”对贷款受托支付相关要求也进行了调整。上述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一是优化调整受托支付金额标准,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将固定资产贷款受托支付时限最长放宽至十日,并明确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支付时限。三是增加借款人紧急用款相关规定,提高受托支付灵活性。
此外,今后不再对受托支付走款占比进行考核。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
划定行为红线 严防贷款资金挪用行为
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是防控风险的必要手段。“三个办法”双管齐下,既加强了防控贷款资金挪用,要求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挪用贷款资金的相关责任,又健全了银行内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并深化金融科技应用,确保信贷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三个办法”要求,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形时,例如,个人经营贷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等,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贷款人应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控。
董希淼表示,为加强信贷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三个办法”强化了对贷款资金挪用行为的防控。一方面,明确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形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并可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要求贷款人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多家银行表示 将及时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三个办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在采访中,多家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及时修订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促进信贷业务有序平稳过渡。
中国工商银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主要负责人李夺表示,“三个办法”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并为商业银行设定了过渡期,兼顾了监管目的和商业银行业务实操。工商银行将按照新规要求做好部署落实,及时修订完善内部相关管理制度,配套开发完善相关系统功能,推动全行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等有序过渡和平稳运行。
李红骏表示,建设银行将按照“三个办法”规定,统筹做好相关决策部署,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有计划、按步骤推进“三个办法”落地实施,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强化信用风险管控,进一步提升建设银行信贷管理的精细化和规范化水平。
朱江涛表示,“三个办法”更贴合现阶段的信贷实际,与银行业数字化转型的适配度更高,对银行经营管理的指导更加清晰。招商银行将积极落实监管指导意见,在坚守风险合规底线的基础上,强化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践行服务实体经济的社会责任,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效率,推动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