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作用通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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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作用【第一篇】

1.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乘车学生档案。

2.定期对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管人员开展安全教育,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督促校车驾驶员每天出车前认真检查车辆状况,严禁车辆带病上路,制止超载行为,确保行车安全。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处理校车违法行为。

4.认真排查校车安全隐患。建立校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和台账,定期与校车驾驶员一同对校车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校车随车照管人员

1.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2.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并及时报告校车管-理-员。

3.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1、认真熟悉和掌握学校各种车辆的技术状况和使用状况,严格遵守车辆管理规定,尽职尽责,尽心尽力的做好本职工作。

2、建立健全全校学生乘坐校车档案资料,包括班级、姓名、班主任、家庭联系电话、车长姓名、车长联系电话、线路和站点及学生增并线乘车资料。

3、合理安排校车线路和站点。监督全校校车运行情况,准确发布校车信息。

4、根据学生乘车情况及时调配车辆和车长,对车长进行有效培训,确保校车安全。

5、负责车长的聘任和管理,根据德、能、勤、绩对车长进行考评,根据考评成绩发放车长工资。

6、做好总务主任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一、为加强对幼儿园接送幼儿校车的管理,确保幼儿交通安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明确园长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定本责任书:

二、幼儿园都应对校车进行严格管理。

三、幼儿园自备、承租用于接送幼儿的车辆,必须是具有合格资质的客运车辆,严禁使用拼装车、报废车、货运车、大小三轮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幼儿。

四、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国家标准,必须为校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座险。在按规定进行年审外,每学期开学前应当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年检和技术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校车使用前应当上报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并备案,办理统一的校车标识、标牌,方可上路使用。未经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许可的车辆,一律不得接送幼儿。

六、校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且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近3年未发生过负有责任的`交通死亡事故;

(三)近3年无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的;

(四)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七、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校车安全检查、维护保养、驾驶员及跟车管理人员职责明确。要制定应急预案,有效处置突发事故。校车要主动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校车必须保持车辆整洁,车窗不得用金属材料固定封闭。

九、校车接送幼儿,必须有固定的行车路线和站点,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备案。不得随意更改行车路线,不得随意停靠,不得到有危险的地方行驶。

十、校车接送幼儿,除驾驶员外,必须有专人跟车管理学生。要严格按照车辆核定载客人数乘载幼儿,严禁超载。严禁校车驾驶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驾驶。

十一、幼儿园组织师生外出参加集体活动必须报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租车必须到有资质的客运单位租用安全合格车辆,并对整个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管,确保安全。

十二、校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应当主动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幼儿园须及时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抄送的驾驶人违法情况对驾驶员进行惩处。

十三、幼儿园要开设交通安全教育课,经常对幼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明确乘坐校车的纪律;主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邀请交-警进校园宣传交通安全知识,进行警示教育;组织学生开展交通安全知识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要教育幼儿并告知家长,不得乘坐货运车、农用车、大小三轮车等非客运车辆上学、放学。

十四、幼儿园应当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校园周边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整治,并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幼儿园路段设置交通标志。

十五、幼儿园要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与校车驾驶员和校车跟车管理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租用车辆的,须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逐车逐人明确安全责任。

十六、幼儿园园长是校车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驾驶员和跟车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幼儿园要强化安全意识,确保校车接送幼儿的安全。校车发生安全事故,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烟阁乡综治责任人(签章)()幼儿园园长(签章)

烟阁派出所(签章)

年月日

校园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作用【第二篇】

3、协调安排候选人面试,并做好后续面试情况跟踪反馈事宜;。

4、候选人薪酬谈判,offer发放以及入职前后的沟通安排;。

5、统计分析招聘数据,基于数据分析诊断招聘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提升招聘效率;。

6、协助招聘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把控和优化招聘流程;。

7、参与人力资源项目性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8、熟练使用办公软件。

校园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作用【第三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人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对其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拥有10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按照每2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

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在道路客运行业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掌握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和法规,经相关部门统一培训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八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且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例会,分析安全形势,安排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全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特别是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后,应及时召开安全分析通报会。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例会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建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3年。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或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按不低于营业收入的%的比例提取、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完善、改造、维护安全运营设施和设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培训,进行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各项工作的费用支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建立独立的台账。

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为营运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十二条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积极探索、完善安全统筹行业互助形式,提高企业抗风险的能力。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内容应当包括: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二)分管安全生产和运输经营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三)管理科室、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四)车队和车队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第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与各分支机构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

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企业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九)定期组织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十一)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第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负有下列职责:

(一)监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决策;

(六)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八)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节客运驾驶人管理

第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聘用制度。依照劳动合同法,严格客运驾驶人录用条件,统一录用程序,对客运驾驶人进行面试,审核客运驾驶人安全行车经历和从业资格条件,积极实施驾驶适宜性检测,明确新录用客运驾驶人的试用期。客运驾驶人的录用应当经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审核,并录入企业动态监控平台(或监控端)。

对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

第二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岗前培训制度。

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安全告知知识、应急处置知识、企业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规定等。客运驾驶人岗前理论培训不少于12学时,实际驾驶操作不少于30学时,并要提前熟悉和了解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

第二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定期对客运驾驶人开展法律法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技能训练、应急处置等教育培训。客运驾驶人应当每月接受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的教育培训。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组织和督促本企业的客运驾驶人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客运驾驶人参加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在客运驾驶人接受教育与培训后,对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的效果进行考核。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考核的有关资料应纳入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档案。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档案的内容应包括:教育或培训的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授课人、参加培训人员的签名、考核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签名、培训考试情况等。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每月查询一次客运驾驶人的违法和事故信息,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制度。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客运驾驶人违法驾驶情况、交通事故情况、服务质量、安全运营情况、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参加教育与培训情况以及客运驾驶人心理和生理健康状况等。考核的周期不大于3个月。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的结果应与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挂钩。

第二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包括客运驾驶人基本信息、客运驾驶人体检表、安全驾驶信息、诚信考核信息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调离和辞退制度。对交通违法记满分、诚信考核不合格以及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客运驾驶人要及时调离或辞退。

第二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安全告诫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对客运驾驶人出车前进行问询、告知,督促客运驾驶人做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防止客运驾驶人酒后、带病或者带不良情绪上岗。

第二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制度。关心客运驾驶人的身心健康,定期组织客运驾驶人进行体检,为客运驾驶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合理安排运输任务,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

第二节车辆管理

第二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确保营运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二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使用已达到报废标准、检测不合格、非法拼(改)装等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第二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立负责车辆技术管理的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

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拥有10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实现车辆从购置到退出市场的全过程管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逐步建立车辆技术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

第三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机构应制定车辆维护计划,保证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以及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护。

车辆的日常维护由客运驾驶人或专门人员在每日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执行。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应由具备资质条件的车辆维修企业执行。

第三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检查车内安全带、安全锤、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的配备是否齐全有效,确保安全出口通道畅通,应急门、应急顶窗开启装置有效,开启顺畅,并在车内明显位置标示客运车辆行驶区间和线路、经批准的停靠站点。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在车厢内前部、中部、后部明显位置标示客运车辆车牌号码、核定载客人数和投诉举报座机、手机电话,方便旅客监督举报。

第三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和年度审验、检验制度,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逾期未年审、年检或年审、年检不合格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第三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改型与报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条件要求。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的客运车辆,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在车辆报废期满前,将车辆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并及时办理车辆注销登记。车辆报废相关材料应至少保存2年。

第三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客运车辆牌证统一管理,建立派车单制度。车辆发班前,企业应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合格后,企业签发派车单,由客运驾驶人领取派车单和车辆运营牌证。在营运中,客运驾驶人应如实填写派车单相关内容,营运客车完成运输任务后,企业及时收回派车单和运营单证。

派车单的主要内容包括:由企业填写的车辆、客运驾驶人、线路基本信息,始发点(站),中途停靠点(站),终点(站),批准签发人。由客运驾驶人填写的旅客人数,运行距离和时间,途中休息时间,天气和道路状况,以及行车中发生的车辆故障、事故等。派车单应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

第三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自备或租用停车场所,对停放的.营运车辆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节动态监控

第三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相关规定,为其营运客车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安装符合标准且具有视频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并有效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第三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管理、使用工作,履行监控主体责任。

第三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或聘请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其中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1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四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设置的道路通行最高车速限值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相应路段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对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并事后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故意遮挡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驾驶人员,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给予处罚,严重的应调离相应岗位,直至辞退。

第四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运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营运车辆的组织调度,并及时发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安全提示、预警信息。

第四十三条鼓励有条件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积极通过科技手段,加强动态监控工作。

第四节运输组织

第四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申请线路经营时应当进行实际线路考察,按照许可的要求投放营运车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每一条客运线路的交通状况、限速情况、气候条件、沿线安全隐患路段情况等信息台账,并提供给客运驾驶人。

第四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安排运输任务时应当严格要求客运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对于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的客运车辆,企业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客运驾驶人。对于超长线路运行的客运车辆,企业要积极探索接驳运输的方式,创造条件,保证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对于长途卧铺客车,企业要合理安排班次,尽量减少夜间运行时间。

第四十六条对于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应在夜间(晚22时至早6时)安排营运客车在该路段运行。

第四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规范运输经营行为。

班线客车要严格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停靠站点上下旅客,不得随意站外上客或揽客,不得超员运输。驾乘人员要对途中上车的旅客进行危险品检查,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要隔离,不得在行李堆放区内载客。

客运包车要凭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持包车票或包车合同运行,不得承运包车合同约定之外的旅客。驾乘人员要对旅客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挂靠经营,不得违法转租、转让客运车辆和线路牌。

第四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途经高速公路的营运客车乘客座椅安装符合标准的安全带。驾乘人员负责做好宣传工作,发车前、行驶中要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

第四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与汽车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严格遵守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五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关键岗位的特点,分类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监督员工严格执行,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

第五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客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客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开车前向旅客的安全告知、高速公路及特殊路段行车注意事项、恶劣天气下的行车注意事项、夜间行车注意事项、应急驾驶操作程序、进出客运站注意事项等。

第五十二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轮胎、制动、转向、灯光等安全部件检查要求和检查程序,安检不合格车辆返修及复检程序等。

第五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监控平台设备的检修和维护要求,监控信息采集、分析、处理规范和流程、违章信息统计、报送及处理要求及程序,监控信息保存要求和程序等。

第五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乘务员安全服务操作规程,乘务员安全服务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乘务员值乘工作规范,值乘途中安全检查要求,车辆行驶中相关信息报送等。

第五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安全运营实际需求,制定其他相关安全运营操作规程。

第六节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基础档案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归档、查阅。

第五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安全运营的全过程考核,定期通报奖惩情况,根据考核结果做出奖惩处理。

第五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对于在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行车安全事故,客运驾驶人应及时向事发地的公安部门以及所属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报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间、程序、内容向事故发生地和企业所属地县级以上的安监、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分析,总结事故特点和原因,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

第五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制度。健全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第六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制度。普及安全知识,强化员工安全生产操作技能,提高员工安全生产能力。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和完善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设施和设备,定期更新宣传、教育的内容。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应予以记录并建档保存,保存期限应至少为3年。

第六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机制,规范道路客运旅客安全告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完善举报制度,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企业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还应当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所需要的其他制度。

第五章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第六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身管理规定,对营运车辆、客运驾驶人、运输线路、运营过程等安全生产各要素和环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第六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和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对于能够立即整改的一般安全隐患,由运输企业立即组织整改;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运输企业应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依据方案及时进行整改;对于自身不能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运输企业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第六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隐患排查治理日期;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事故隐患治理意见;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人员及其签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第六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隐患形成的原因、特点及规律,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第六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七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的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六章目标考核

第七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目标应至少包括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财产损失、万车公里事故起数、万车公里伤亡人数等指标。

第七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与奖惩制度。针对年度目标,对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绩效考核,通报考核结果。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年终考核结果,对安全生产相关部门、岗位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奖惩。对全年无事故、无交通违法记录、无旅客投诉的文明安全驾驶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内部评价机制,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内部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管理、车辆管理、生产安全监督与检查、应急响应与救援、事故处理与统计报告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适宜性、充分性及有效性。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定期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与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果和安全生产内部评价结果及时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内容和方法,修订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持续改进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公司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副经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1、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督促制定、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责任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推广和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3、督促开展各类安全活动,指导有关部门进行宣传,拟定计划、措施、落实,牵头组织迎接上级部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职责。

4、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促各生产部门每日车辆例保修理及每月车辆安全部件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5、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6、参与重大事故现场抢救处理工作,做到指挥有方、措施得力,将事故损失控制在最低范围内。

7、发生重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责任例查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按事故性质和事故损失大小分别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经予行政处分。

二、安机科长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1、掌握全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对车辆安全部件的检查和驾驶员遵章守纪检查,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对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行使裁决权。

2、负责驾驶员的年审和安全行车知识考核,召开安全例会和负责安全活动的落实。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3、负责审核车辆事故费用,对各部门安全生产进行业务指导,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较大事故应赶赴现场参与处理,建立建全安全生产各种台帐。

4、负责全公司车辆年审工作及新车牌证的办理工作。

5、负责编制全公司车辆二维检测台帐,并督促实施。

6、负责全公司车辆的统一保险工作,并编制保险台帐,及时做好投保,续保及理赔服务等工作。

7、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8、发生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安机科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好相关工作。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对安机科长给予50-4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生产经营科长,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经营方针,认真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掌握驾驶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2、抓好行车安全和消防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车辆安全部件及场区安全生产工作,积极配合安机科处理好交通行车事故和客伤事故。

3、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生产经营科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给予生产经营科长50-4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四、公司安全员对公司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1、认真贯彻上级的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掌握驾驶人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2、负责公司生产工作中事故的处理,并将结果及时报告公司领导,积极协助公司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认真收集事故中的重要资料。

校园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作用【第四篇】

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经营管理,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确定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对公司的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2、协助第一责任人管好安全生产工作,协助组织制定公司的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并实施考核工作。

3、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岗位安全责任目标合同书,并实施监督检查。

4、制定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每天对公司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技术规定和要求的,责令相关人员及时处理。

6、组织落实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9、组织和参与本单位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承担安全事故的统计好、分析、报告工作。

10、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校园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作用【第五篇】

1、使用前进行润滑并检查电气刹车、安全装置及钢丝绳是否良好。

2、电梯不得超载使用。所载重物安放应均?,载货重心不要太偏心。

3、上下时不得乘人,电梯在上面时,任何人员不得进入底层。

4、货物装好后、应关门起动,与对方联络信号系统失灵时,不准使用电梯。

5、载货电梯应指定专人操作及管理,使用后将电源断开。

6、检修或停用时应将电梯落到底层。

7、所没避雷针和接地线要定期检验和检查。

校园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作用【第六篇】

熟悉并能正确处理各种不同的布巾。

确保正确使用设备和化学剂。

立即向洗衣房经理和主管汇报有关设备故障的'问题。

细心处理客人衣物,尽量避免损坏、缩水、丢失纽扣等。

在有要求时收集客人衣物,确保准确记录客人房号。洗衣前后检查所有项目并记录损坏、褪色等,对自己不熟悉的衣料不能擅自处理。

坚持酒店安全制度、紧急情况处理规定和程序。

坚持酒店的清洁和养护。

保持维护所在工作区域的高度整洁。

识别出客衣的种类。

能够开关湿洗机。

完成主管交给的额外任务。

校园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作用【第七篇】

1、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在公司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2、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新入厂职工的厂级安全教育;归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办好安全教育室,制定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对领导参加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3、组织制定、修订本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组织安全大检查。执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5、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技措工程的“三同时”监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安技装备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

6、会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大机组安全监督工作。负责本专业特殊工种(如:气、电焊工、起重工、电工、锅炉司炉、气瓶充装工、压力容器检验工等)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7、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8、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主管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各类报总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发生重大事故,组织到总公司汇报。

9、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定职工劳保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发放标准,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

10、负责对企业各单位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在安全生产中有贡献者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会同工会等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开展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办法。

校园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作用【第八篇】

4、熟悉安全管理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分析预警,为企业和政府管理提供信息支持。在事前和事中,通过风险排查,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和消灭风险隐患,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1、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具有中级职称和专职安全员证书优先。

2、在大型建筑企业5年以上,具有大型项目安全管理的工作经验;

4、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勤奋敬业,勇于担当,思想敏锐,顾全大局,有团队协作精神。

校园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作用【第九篇】

1、电梯驾驶人员必须操作有安全合格标志的电梯。

2、电梯行驶前应检查电梯各部件是否完好。

3、电梯在行驶中如必须离岗时或电梯停用时,应断开电源并将厅门关闭锁好。

4、作业人员应负责控制轿厢的载重量,不得超载使用电梯。

5、不允许装载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如遇特殊情况,需经电梯安全管理负责人员同意和批准并制定安全保护措施后才可装运。

6、严禁在层门开启的情况下启动。电梯的厅门、层门电气开关等安全装置不能短接,也不可用其他物件塞住。

7、当电梯运行时不得对电梯进行擦油、润滑等工作或对电梯部件进行修理。

8、行驶中,驾驶人员和随乘人员不可把手、头、脚伸出轿外,也不可在厅门外把手、头、脚伸入井道内,以防轧碰事故。

9、认真做好交班记录。

校园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作用【第十篇】

1、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 人员必须是经建设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 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司 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3、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4、参与制订项目工程的安全管理目标,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检查落实。

5、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工作,不得擅自离岗,认真巡回检查施工现场各工种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签发限时整改通知单。

6、在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要及时提醒班组做好安全交底,并实施旁站式监管。

7、负责项目工程的文明 施工管理,抓好工地、食堂、宿舍、厕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8、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9、协助项目经理 (建造师)搞好职工的安全教育 、培训 工作。做好节假日的安全教育和各工种换岗教育,并记录在案。

10、每周召开安全例会,并认真做好记录,对上级检查提出的问题负责复查。组织 班组开展安全活动 ,提供安全技术咨询。

11、监督 施工现场各种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产品的质量,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2、负责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收集、分类、归档,健全安全管理台帐。

13、专职安全员上岗期间,佩戴统一的红底黄字“专职安全监督员”袖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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