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的区别
指导意见通常用于提供政策方向和原则性建议,而管理办法则侧重于具体操作和实施细则,两者在内容和适用范围上有何不同呢?以下是阿拉网友分享的“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的区别”,供您学习参考,喜欢就分享给大家吧!
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的区别1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8.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9.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10.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12.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结合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另行研究制定。
1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总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各级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5.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6.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7.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18.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19.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0.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1.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2.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3.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4.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5.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6.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2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以及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9.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的审核
30.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后实施。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31.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32.地(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地(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3.县(县级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县级市、区)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4.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垂直管理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报人事部备案后,由国务院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属机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六、岗位聘用
35.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6.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7.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38.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39.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40.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七、专业技术一级岗位
4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4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3)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4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按照以下基本程序确定:
(1)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
(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选进行审核后报人事部;
(3)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确定。
确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组织实施
44.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45.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46.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按照《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精神执行。
47.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的区别2
九年前被判挪用资金罪的淮北市市容环卫处工人高尚,原本因参与单位集资建房与土地开发商产生了经济纠纷,被警方抓捕,检方办案人孟宪君和检察院“一致认可”这是个民事案件,不能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为了照顾公安局的面子,检察院决定对该案“存疑不诉”。市检原本也同意区检的无罪意见,但仅仅因为传来了时任淮北分管政法的市领导的意见,“无罪也要”,区检只好“被迫”。当区法院一审判无罪后,“上级又指令要求对一审进行抗诉,孟被点名操刀撰写抗诉书,并被临时任命为市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中国的“个别领导”总是神通广大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口头指示,让下属或下属的'下属做出违反法律或不道德的事情,有时甚至明火执仗地利用“组织”的名义。“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不能不执行,但“少数服从多数”、“全党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在“个别领导”那里却永远得不到执行。下级组织和个人怎么和上级组织、“个别领导”讲法治、讲道德,或许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我们不妨从世界上找一找,有没有比较先进的办法介绍给国人。就我所知,国外有“枪口抬高一寸”的办法,就是军人受命向民众开枪时,可以根据道德良心自我解决射击不准的问题。
孟宪君在法庭上和法官一起采取了“枪口抬高一寸”的办法,比如老孟在庭审间隙大骂淮北分管政法的该市领导,“我们检察院认为无罪,你逼着我们”,法官和法警都捂着嘴笑;把公安报上来的挪用金额三百六十万降低到八十六万等。不过,法场毕竟不是战场,法庭上“枪口再高”也仍然会射中无辜,将“明显无罪”者判三缓五。如此说来,在执行“个别领导”的指示时采取“枪口抬高一寸”的办法也是行不通的。保障公民不因“个别领导”的指示而入罪,关键还是要靠法治管住“个别领导”的“非法冲动”和“非法指示”。下级组织和个人在这方面需要有更好的办法,“自杀式袭击”只能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的区别3
一、指导思想
机关作风建设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全面达小康”的总体目标,以及市、区跨江发展战略和“三大主题年”工作部署,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地为发展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认真为群众办实事,不断密切党和政府同广大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认真抓好群众评议和机关作风建设工作考核,争创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机关,促进投资环境、经营环境、发展环境的全面改善,为我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机关作风建设群众评议办法
(一)评议表
《评议表》由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填答说明。
对《评议表》表1.“总体评价表”、表2.“部门(单位)评议表”、表3.“具体意见表”的填答方法作出说明。
对评议的重点内容作出界定。主要是: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落实“三大主题年”工作部署,建设满意机关,加强科室作风建设等方面,对区级机关、部门(单位)的全局观念、办事效率、服务质量、依法行政、工作业绩、廉政建设情况等进行评议。
第二部分:表1.区级机关作风建设总体评价表。
对区级机关作风建设的总体评价和具体意见。
第三部分:表2.区级机关部门(单位)作风评议表。
将被评议部门(单位)分为三组,分别按“不了解”和“满意”、“比较满意”、“不太满意”、“不满意”进行评议(打√)。
第四部分:表3.对区级机关被评议部门(单位)具体意见表。
征求对区级机关被评议部门(单位)作风建设的具体意见(表扬、批评、建议意见)。
《评议表》采用无记名评议方式。
(二)被评议部门(单位)分组
根据工作性质、职能和隶属关系,将区级机关列入评议的81个部门(单位)分为三组。第一组:政府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事机构,政法部门。第二组:党群部门及管理机构,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第三组:双管单位及驻区单位。
第一组(42个):
区政府办(外事办)、区法制办、区政务中心、区发改局(工业指导办)、区经协办、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公安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民政局(老龄办)、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编委办)、区劳动局、区国土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物价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市容局(爱卫办、行政执法局)、区建设局、区房产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防指办)、区农林局、区乡企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局、区卫生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区人防办、**经济开发区管委办、金牛湖度假村管委办、红山工业园管委办、区广电局、区粮食局、区体育局、区档案局(地方志办)、区建工局、区供销合作总社。
第二组(21个):
区委办、区人大机关、区政协机关、区纪委机关(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文明办)、区委统战部(民宗局、侨办、台办)、区委政法委(综治办)、区委农工办(资源开发局)、区级机关工委、区委党史办、区委老干部局、区局、区委党校、团区委、区妇联、区总工会、区工商联、区科协、区文联、区残联。
第三组(18个):
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气象局、区烟草局、区邮政局、区规划局、区供电公司、区电信公司、**人行、**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农发行、区信用联社。
(三)参评人员分布
1.参加评议的总人数为1350人左右。按85%的回收率计算,实际发放《评议表》1600份左右。
2.评议人分布:
(1)A类:区级领导干部约33人。
(2)B类:市、区两级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派人士等约80人。
(3)C类:部门区管干部约200人。
(4)D类:区级机关工作人员约200人。
(5)E类:企业负责、管理人员约300人。
(6)F类:双管单位、驻区单位人员约180人。
(7)G类:专业技术人员约150人。
(8)H类:街道、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约190人。
(9)I类:基层社区、农村村民委员会人员约220人,在我区的市级机关基层评议人中选取。
(10)J类:机关作(行)风监督员约80人。
3.参评人员的选取。
除区级领导干部外,其他评议人均采用抽样办法选取。
(四)加权分值处理
按下列权重分值,对10类评议人的评分进行处理。
参评人类别权重分值(占%)
第一组被评议部门第二组被评议部门第三组被评议部门
区级领导干部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派人士等
区管干部
区级机关工作人员
区内企业负责、管理人员
双管单位、驻区单位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街道、镇工作人员
基层社区、农村村委会人员
机关作(行)风建设监督员
合计(%)100100100
(五)评议计分
被评议部门(单位)的评议得分,按10个方面评议人的得票分别计算出分项得分,各分项相加后得出初始得分,再与评议总体满意率、不满意率增减得分相加,得出被评议部门(单位)的最后得分。
分项计分公式:被评议部门(单位)在某个方面评议人的得分=[(满意票数×100+比较满意票数×80+不太满意票数×50)÷该部门(单位)的得票总数]×该方面评议人对该组被评议部门(单位)的权重系数。
按各被评议部门(单位)的有效评议票总数,与满意、比较满意、不太满意、不满意票数之比,分别计算出满意率、比较满意率、不太满意率、不满意率。
按各被评议部门(单位)当年的“满意率”与上一年“满意率”之差,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在当年评议得分中增加分(小数点后取两位数。下同),每减少一个百分点,在当年评议得分中减少分;按各被评议部门(单位)当年的“不满意率”与上一年“不满意率”之差,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在当年评议得分中减少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在当年评议得分中增加分。
(六)评议纪律
被评议部门(单位)不得向对口部门(单位)明示或暗示评议打分的“特殊”要求,对直接影响评议公平、公正的行为,一经举报查实,视情节给予扣除评议总分1-5分的处理。
(七)群众评议的操作
1.评议开始前,将被评议部门(单位)的《职能简介》,在区“党建网站”机关作风网页公布。
2.根据群众评议计分办法,编制数据处理软件。评议数据由计算机统计分析。
3.汇总评议中反映的具体意见,经梳理后,向所涉及的被评议部门(单位)直接反馈。
4.对群众评议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5.群众评议工作于12月份进行。
三、机关作风建设工作评价办法
(一)评价对象
除双管单位及驻区单位外,均参加工作评价。
(二)评价内容
1.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
2.党风廉政建设。
3.作风建设基础性工作。
(三)评价方法
实行百分制评价。工作评价满分为100分,其中: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60分,党风廉政建设30分,作风建设基础性工作10分。
(四)工作评价的具体分工
(1)对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评价,由区委办、政府办牵头,充分运用区委、区政府对区级机关履行职能、完成经济目标、党建、精神文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考核结果,会同组织部、宣传部、发改局等单位组织实施。
(2)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评价,由区纪委、监察局组织实施。
(3)对作风建设基础性工作的评价,由机关工委组织实施。
机关作风建设工作评价于12月份进行。各评价责任单位于12月31日前,将评价结果报区作风办。
四、综合评价及其成果运用
(一)综合得分和排序
1.群众评议和工作评价得分,按照7:3的比例,换算为各部门(单位)的综合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
双管单位及驻区单位的综合评价得分以群众评议得分为主要依据。
2.以综合得分为依据,按照被评议部门(单位)的三个组,由高分到低分排序。
3.区四套班子的办事机构、直接组织评议活动的部门参加评议和评价,不参加综合排序。这些部门是:区委办、人大机关、政府办、政协机关、机关工委。
(二)综合评价的运用
1.依据综合评价结果,评比表彰机关作风建设“先进单位”和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机关”。综合排序列被评议部门(单位)各组前25%的,评为当年机关作风建设“先进单位”;连续两年被评为“先进单位”的,评为机关作风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机关”,并报请区委、区政府表彰,给予适当奖励。
凡安全生产、计生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发生重大问题的、领导班子发生重大违法违纪事件的、工作作风问题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评为机关作风建设“先进单位”和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机关”。
综合得分达到“先进单位”或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机关”标准的,还需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如果在南京市区县同行业部门评比中列末位的,不得评为机关作风建设“先进单位”或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机关”。
参加评议和评价,不参加综合排序的部门(单位),其综合得分达到“先进单位”或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机关”标准的,享受相同的奖励。
2.对末位的处理。区委组织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第一、第二两个组排序列末一位的部门(单位)进行组织考核;对连续两年列第一、第二组末一位的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由组织部门进行戒勉谈话。
3.公布综合排序结果。机关作风建设综合评价情况,以区机关作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文件,向全区机关各单位通报;机关作风综合评价得分排序各组前25%的部门(单位)和三个组列末1位的部门(单位),评出的机关作风建设“先进单位”和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机关”,在全区机关作风建设大会上向社会公布。
4.综合评价结果及评议意见的反馈。所有被评议部门(单位)的具体意见,以书面方式反馈;对综合评价得分排序列末1位的部门(单位),将评议情况、评价情况、群众意见、监督员实施监督的情况等,以面对面的方式直接反馈;双管单位及驻区单位的评议成绩及评议意见,以书面方式向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反馈。
五、综合评价的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准备动员阶段
12月6日前,完成评议评价各项准备工作,并召开机关作风综合评价工作动员大会。
(二)发放和回收《评议表》阶段
12月15日前,完成市、区两级《评议表》的发放和回收工作。
(三)统计汇总阶段
12月18日-31日,完成评议得分和评议具体意见的统计汇总工作,完成工作评价考核打分及汇总工作,并汇总出综合评价结果。
(四)总结报告阶段
**年1月6日—15日,区作风办对**年区级机关作风建设综合评价工作进行总结,将综合评价工作总结、综合评价结果及排序情况分别向领导小组和区委常委会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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