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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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日常管理,充分发
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是指由国家和村集体投资兴建,供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村级组织日常办公、党员或群众集中活动的场所,包括主体建筑、附属设施、场坪及办公设施等。
第二章产权确认
第三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以所在乡镇政府名义办理产权登记,使用权属所在地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
第四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产权按投资渠道分属
国家和集体所有,其中国家财政投资兴建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属国有资产,其他投资兴建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属集体资产。
第五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经有关部门选址同意后,由乡镇政府以项目村名义申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办理标注国有资产份额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证。县发改、财政、农业、审计、建设、国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及时进行项目审计和资产认定。
第三章日常使用
第六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按照实际、实用、
实效的原则,科学安排村“两委”办公室、党员活动室(党员电教室)、计生服务室、综治工作室、便民服务室、文体活动及室外阵地,统一制作门牌。要本着简洁、实用和美观的原则,搞好各项规章制度和版面的布置。
第七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党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和宣传栏要定期更新,确保公开及时、内容真实、宣传有力。
第八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不断拓展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服务功能,提高综合服务水平,努力把活动场所建成党员活动中心、村民议事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教育培训中心和文化娱乐中心,切实做到便民、利民、为民。
第九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依托将要建立的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站点建设党员活动(党员电教)中心,经常组织党员干部开展远程学习、网上培训和信息交流等活动,充分发挥远程教育站点传达政策、传递信息、传授技术、传播文明的功能,真正支持农村、服务农业、培育农民。
第十条村级组织要将活动场所的教育培训、文化娱乐等设施定期向党员和群众免费开放,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为依托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体育活动,不断丰富群众的业余生活,倡导健康向上的文明乡风。
第十一条村级组织要定期在村级活动场所开展民主协商、民主听证、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活动,扩大党员和群众对村级事务的有序参与,健全民主自治机制,加快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
第十二条村级组织要安排干部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轮流值班,接待党员和群众,积极推行便民服务制,协助涉农部门搞好信息咨询、证照代办、物流中转等惠民服务。
第十三条禁止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内开展党纪、法规禁止的一切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村级组织要建立健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和使用情况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开展各类活动的情况。年终,对文件、各种记录等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以备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查验。
第四章管理维护
第十五条乡镇党委、政府是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主管单位,全面负责辖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管理工作。
县委组织部、乡镇党委应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管理使用作为年度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评比和表彰。
第十六条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分别负责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监管工作,定期检查村级组织落实活动场所管理责任的情况。乡镇、村应建立健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财产登记制度,填写《财产登记表》,做到及时更新、帐目清楚、表物相符。对村级活动场所的财产,乡镇每年要全面核实一次,防止集体财产流失。
第十七条县委组织部负责牵头指导和协调全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管理使用和规范化建设工作,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引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联合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
第十八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村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按乡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做好管理维护工作。
第十九条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是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管理使用、维护维修和安全防范工作负全责。
第二十条村级班子换届、管理人员调整时,原管理负责人要及时向新调整的负责人办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交接手续。交接工作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村级组织要采取指派专人管护、委托经营业主等办法,做好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供电、供水、防火、防盗和卫生保洁工作,确保活动场所设施完整、功能完好。
第二十二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需要维修、改建、扩建,或因故需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及其资产进行处置,须经村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查,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等部门批准。需要迁址重建的,应符合村庄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度控制建设规模,充分利用闲置资产。
第二十三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因维护、改建、扩建或迁址重建发生的费用,按照“乡村自筹为主、财政配套一点、项目整合一点、部门帮扶一点”的原则筹集,不得形成新的村级债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村民集资或摊派资金,加重农民负担。
第五章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乡镇政府按照县财政局、县农业局要求管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国有和集体资产,指定乡镇财政所、农经站分别保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房屋产权证
和土地使用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抵押和处置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资产。
第二十五条在不影响村级组织正常办公及党员和群众活动的前提下,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并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查批准后,可依托活动场所兴建村卫生室、幼儿园、商业网点等有偿服务设施。
第二十六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健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经营创收和运行支出台帐,按村帐乡管要求报送活动场所收支帐目,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确保实现收支平衡和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审计局等职能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紧密配合,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资产监管和收入管理,防止资产流失、资金挪用。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对擅自改变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地址、房屋结构、使用功能和资产属性,私自买卖、租赁、抵押、挪用、侵占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故意损坏和破坏活动场所用品和设施,或利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从事党纪法规禁止的活动的,由乡镇党委、政府责令纠正或提请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拒不办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交接手续,或对履行监管职责不力,导致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资产流失、被盗、资金被挪用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