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办法整理【精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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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办法 篇1:

为加强分公司车辆管理,增强驾驶人员的服务意识,节约耗费,减少和避免交通安全事故,保证行车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公司所有车辆由综合部统一调度管理,用车部门需提前一天填报派车单(基站抢修优先),由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用车,无派车单驾驶员可不出车。如有特殊情况,经综合部请示领导同意后可先行出车,并于次日上班时补齐手续。

二、驾驶员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有事必须向综合部负责人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准假。平时要随时做好出车准备,做到随叫随到。

三、驾驶员必须对自己所驾驶的'车辆做到“三勤”,即勤检查、勤保养、勤维修,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并保持车辆的清洁卫生,应随时加注汽油、机油、水,经常检查车辆易松动部件,保持车况良好,发现情况及时处理。

四、驾驶员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交通管理条例”,不得违章驾驶,否则造成后果自负。

五、车辆必须定点入库停放,不得擅自用车或违规用车,违者处100元/次罚款。若因此发生交通事故,一切经济和刑事责任均由驾驶员自负。

六、驾驶员未经领导同意不得私自互相换车,更不允许将车交给其他人驾驶。一经发现,处100元/次罚款,情节严重者按市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七、夜间、假日、周末原则上不安排出车,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示经理同意、经综合部核实后方可出车,并于上班时补齐出车手续。

八、车辆维修必须在公司规定维修点进行维修,不得私自联系维修地点。维修前,必须先报经综合部主管同意后方可维修,由综合主管作好维修记录,每月向经理汇报一次。任何部门或个人严禁借修车搞不正之风,一经举报查实,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九、驾驶员必须服从综合部的安排与调度,派车后要立即出车,不得无故拒绝出车。无故不出车者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十、《派车单》作为员工费用报销的依据之一,由综合部主管与员工报销的费用对照审核后,财务方可报销。

车辆管理办法 篇2:

为加强车辆管理,保障正常公务用车,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管理

1、本所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车辆的调度、维修、例保、年审、保险等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2、实行专人驾驶制度。驾驶员按派车记录单的行车路线和目的`地行车。未经领导批准,严禁非专职驾驶员驾驶本所车辆。

3、本所车辆不得在外过夜,车辆使用完毕,驾驶员应将车辆停放回办公楼停车场。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

4、本所车辆原则上不得外借。上级主管部门因工作需要借用车辆的,在确保本所工作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可由办公室调剂安排。其他部门或个人借用车辆的,必须经所领导同意。

5、实行专人保养制度。驾驶员平时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向办公室负责人汇报,不得带病出车。

6、车辆加油实行刷卡制度,驾驶员在中石化各加油站刷卡加油。

二、车辆调度

1、本所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调度用车。办公室应认真履行职责,从严把关,确保工作用车,杜绝不合理用车。

2、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制度。用车须填写用车记录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3、为方便管理、合理调度,各科室需使用车辆的应提前半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依据轻重缓急予以安排。

4、对近似方向、时间的派车要求尽量合用,减少派车次数和成本。

三、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确保安全。驾驶员被曝光或违章被处理,后果自行承担。

2、驾驶员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单位各项制度,服从办公室调度,不得擅自出车。无出车任务时应在办公室或车内待命,不得随意离岗。

3、驾驶员作为车辆保养责任人,平时应对车辆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尤其要做好季节转换期的车辆保养工作。

4、车辆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汇报。车辆维修、设备更换和增添须由所领导批准。驾驶员不得自行作出决定。

5、驾驶员发现油料不足时,要及时加油,以免影响正常用车。驾驶员必须按规定加油,在非指定地点加油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车辆管理办法 篇3:

为加强单位车辆的管理,本着“方便管理、节约开支、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制定下列制度。

、车辆管理

1、车辆有关证照和有关手续,由办公室人员妥善保管。

2、车辆严格实行下班入库制。下班后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因事不能停入指定车位的车辆应存放在相应有关规定的停放处。如:出差在外的车辆,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并锁好方向盘和门窗,搞好安全防范。严禁车辆在洗车处及私人住宅区过夜,否则产生不良后果由驾驶员负责。

3、车辆实行专车专人驾驶,严禁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单位车辆练习驾车;不准跑私车。外单位向我单位借车的,须经领导批准;

4、车辆进行加油需经财务人员负责登记,领导签字;每月驾驶员需准确上报车辆的耗油和公里数情况,财务人员进行审核公布。

5、特殊情况用车必须经领导同意方可出车。

二、车辆调度和使用

1、车辆调度实行先领导后一般,先急后缓,先远后近,先乡镇后城市,先会议后出差,先保证工作后私人用车的原则。

2、办公用车实行派车制度。由用车人向领导提出申请,由领导统一进行安排、调度。领导外出时,由办公室负责人安排调度。车辆调度按照工作的'轻重缓急及领导优先的原则,统筹安排,未经领导批准,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司机必须经领导通知方可出车,并按派车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出车,不得擅自改变。

3 .用车均实行出车登记制,由驾驶员登记,注明出车途径地、目的地、出车时间等,并请用车人签字确认。月底由驾驶员本人汇总填写当月出车报表,作为核销油料等费用的依据。

4 .设立车辆调派运行公示栏,公布每日车辆运行安排情况,接受监督。

5、办公室各工作人员如需用车的,须至少提前一日向领导提出申请,报经领导同意后,由领导负责安排。①本单位工作人员及直系亲属婚丧嫁娶。②遇天灾人祸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的。车辆的过桥过路费由用车人承担。

6、车辆出车返回后,驾驶员均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以便于车辆调度。未经派车,擅自出车者,按私自用车论处。

7、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都要自觉按制度办事,尊重驾驶员的劳动。用车人员和驾驶员要主动配合,搞好工作衔接。

三、车辆驾驶与行车安全(驾驶人员岗位要求)

1.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随时待命,听从本单位统一安排。按时出车,按时收车。

2、驾驶员未出车时,应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在办公室待命,不得随意串岗、外出。

3、为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必须认真钻研业务,定期参加交警队组织安排的安全学习和检查,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警指挥,严禁酒后开车,不准超速行驶。

4、驾驶员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使车辆始终保持最佳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原则上安排下午下班前一小时内洗车,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洗车,以免影响正常用车。

5 .公车执行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因违章造成事故应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除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驾驶者承担其余费用,并作出书面检查;负次要责任或一定责10%任的,除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驾驶者承担其余费用的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0除保险赔付外的一切费用由驾驶者承担。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五、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122(1 19(、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交警)、消120(防)、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120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四、车辆维护与修理

1、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发现问题,反应敏捷,处理及时。

2 .办公室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按时组织进行年度审验,及时办理保险等有关手续,定期进行保养检查、油料使用情况检查,控制支出,节约开支。

3 . o车辆需维修时,驾驶员事先应征得车管人员和领导同意,然后到定点厂家维修,并随时将维修费用票据带回,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批手续。

3、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厂家修车,其费用不得报销。

4、司机应建立车辆维修保养台账,按里程或时间及时提出保养和修理建议。

五、相关费用报销

1 .车辆的保险费、养路费、油费、路桥费、泊车费及凡因公使用的费用,统一由财务人员审核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保险费、养路费每年报销一次,路桥费、泊车费、洗车费由驾驶员每月汇总报销一次,由财务人员根据出车记录复核,经领导签字验核方可报销。

2 .车辆维修费用报销需附维修申请单和维修收费清单,经领导审核批准后报销。

3 .驾驶员如有违反交通规章(如闯红灯,违章停车等),造成罚款的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由违规驾驶员个人承担责任,并准时交纳罚款。

六、本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车辆管理办法 篇4:

(20xx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根据20xx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xx年2月14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GB/T 35658);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 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落实维护经费,向地方人民政府争取纳入年度预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中的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数据。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第三章 车辆监控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二条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第二十八条 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提供持续、可靠的技术服务,保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提供监控服务的系统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肃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道路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或者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的,还应当提供视频资料。

第三十三条 鼓励各地利用卫星定位装置,对营运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进行统计分析,开展安全行车驾驶员竞赛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20xx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车辆管理办法 篇5: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部客、货车辆及驾车人员。

一、车辆管理

车辆是公司办公、生产的重要交通工具,正确、合理、安全的使用车辆,对顺利完成各项工作,延长使用寿命,减少事故发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车辆的相关资料、登记证书、保险档案等由公司统一管理。车辆所属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车辆证件的审验,如:行车证、营运证、备案卡等不得拖期或超期。

2、车辆的维护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驾车人员应提前申请或提出计划,200元以上的填写《维修、购置计划》申请单,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共同组织实施维修、购买。维修本着节约开支,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原则进行,特殊情况除外。

3、车辆油料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由车辆所属单位每季度对车辆的车公里耗油情况进行考核掌握并建立记录,次年元月底前将上年的单车里程、耗油情况进行统计公布。

4、严格车辆的保险管理,为减少车辆事故风险,使用车辆必须进行投保。在用车辆不得拖保,保险到期,供应运输公司负责办理续保手续,用车单位要积极配合,否则造成损失自负。

5、车辆日常维修记录由车辆驾车、保管人员填写,车辆所属单位留存车辆维修明细、购置零配件记录并建立车辆维修技术档案。

6、道路危险品运输车辆,一切安全防护设施必须齐全有效,运输途中严禁超速行驶,装载危险品的车辆不得在人员密集地点停放。

二、驾车人员的管理

1、公司驾车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确保安全行车。

2、驾车人员应爱护车辆,注意车辆的维护、保养,使车辆处于完好状态,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3、提高服务意识,保持车辆整洁卫生,树立企业形象。严禁酒后驾车、超速驾驶,车辆行驶中不准拨打手机,收看信息。

4、驾车人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有效。

5、车辆停放一定要选择安全地点,严禁在不准停放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放,以防发生意外。

6、厂内限速每小时10公里,车辆进入厂区严禁超速行驶,载货车辆不得进入办公楼广场。

三、处罚规定

1、车辆罚款原则一律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经公司总经理签字处理。凡违反本车辆管理办法的,处以20-50元的罚款。

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保险公司理赔以外的部分,分别由责任人按比例承担。200元以下由个人全部承担;800元以下分别按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分别赔偿经济损失额的60%、50%、40%、30%;1500元以下,分别赔偿经济损失额的50%、40%、30%、20%;造成经济损失1500元以上的,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比例执行,肇事罚款一律自负。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一律由责任人自理。

(1)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事故者;

(2)无证驾驶车辆或将车辆交给其他人员驾驶造成事故者;

(3)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造成事故者;

(4)未经批准私自动用车辆造成事故者。

4、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住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车辆管理办法 篇6:

一.总则

为了加强公司各种机动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经费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共用车。公司总经理等高级职员专用车辆(自驾)不适用或参考本办法。

二.车辆的使用范围

(一).使用范围。

公司员工在本地或短途外出开会、联系业务、联差迎送;

接送公司宾客和来公司办事人员;

离退休中高层人员健康用车或员工因私用车;

定期开车;

其他紧急和特殊用车。

(二).车辆使用程序

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制度。用车须填写用车记录单,经部门经理、分管副总或行政部长批准后,由派车调度统一安排方可使用。

驾驶员按派车记录上报批准的行车路线和目的地行车。

用车毕,加强员填写用车实际情况记录。

在影响公务情况下,酌情满足员工因私用车要求,但因私且车应严格审批。

对近似方向、时间的派车要求尽量合用,减少派车次数和成本。

三.车辆管理

公司所有车辆均由公司行政部统一管理。

公司所有车辆均建立车辆档案,须填写车辆登记表。驾驶员如实填写用车里程和耗油量,经行政和财务部门联审后方可报销。

公司所有车辆实行专人保养责任制。驾驶员发现无力排除之故障,应及时报告其主管,不得带病出车。

公司车辆既有按部门使用,又由公司行政部门统一计划使用时,各部门和驾驶员应顾全大局,愉快听从指挥、调度。

公司实行用车收费制度。各部门用车按月进行内部财务核算,列入部门成本效益考核范围;因私用车的.费用则在其工资中列支扣除。

公司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在认呆地点,一般不允许在外过夜。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被盗、损坏,驾驶员和行政部领导共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如公司实行班车接送制度,因临时性工长久性改变行车时间、路线、均应由当事人事先报告行政部门,行政部门通告驾驶员和全体乘车人员。

四.驾驶员管理

驾驶员遵守公司之驾驶员岗位职责。

除公司允许的特殊员工以外,禁止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公司车辆。

发生交能事故,驾驶员乘车人员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及进向交警、主管和公司有关领导报告,做好善后工作。

交通事故、违章责任在我方之罚款和修理费用,原则上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如遇特殊情况,经各级领导特批,可报销费用的----%。

驾驶员行车补助费按派车记录单之时程和工作时间计算。

车辆管理办法 篇7:

为加强和规范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本部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公务车辆资源,保障行车安全,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集团公司为保障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等配置、使用的机动车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下属子公司公务车辆按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由各子公司另行制定。

第三条

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司本部的公务车辆管理,是公务车辆调度、管理的实施部门。

二、车辆使用范围和审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由集团公司办公室统筹安排车辆并做好车辆使用情况登记:

(一)集团公司员工在市内办理公务原则上不安排车辆接送,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审批,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二)集团公司各部(室)员工在南宁市外出差,员工原则上乘坐火车或班车出差,特殊情况(根据出差地的实际情况)需派车,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可派车。

(三)集团公司员工在南宁市外出差,因急需赶时间参加重要会议或活动等特殊情况可以安排车辆到南宁机场、火车站及车站

接送。

(四)集团公司公务接待,可以安排车辆接送。

第五条

集团公司各部(室)到市内、外的公务用车,应先到集团办公室办理用车审批手续,由集团公司办公室凭集团分管领导批办意见统筹安排车辆(审批表格详见附件一)。没有办理用车审批手续的,不予安排车辆。各部(室)不能直接调用公务车辆。

第六条

集团公司各部(室)到市内、外的公务用车,应按照节约有效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3人以上(含3人)需使用公务车辆,办理用车审批手续后由办公室派车,3人以下需使用公务车辆原则上不予派车,特殊情况经领导同意并办理用车审批手续后可由办公室派车。

第七条

集团公司办公室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的规定,不得公车私用,更不允许将公车视为个人的专用车辆。

第八条

除有紧急公务或公务接待任务,而集团公司公务车辆无法满足需要时,可临时借用下级单位车辆外,各部(室)及个人不得以其它任何理由占用下级单位车辆。

第九条

集团公司因会议和集体活动需要,在现有公务车辆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社会租赁等方式解决。

第十条

加强对公务车辆的调度和使用管理,做到科学管理、合理调度,同一公务活动,能用一辆车的,原则上不派两辆车。要指定专人负责车辆保管和维护,确保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除出差在外未能及时返回的车辆外,按照有关规定,公务车辆集中停放在办公大楼停车场。

三、车辆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车辆使用、车辆维修、保险及年检等数据档案,以便对公务车辆进行日常的动态管理,杜绝使用证照不齐全的车辆。在使用车辆过程中,要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行驶、酒后开车。注意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身和车辆安全。

第十二条

公务车辆使用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要注意保护现场并及时向集团公司办公室汇报,由集团公司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按照保险条例向保险公司报案。

四、车辆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按规定对车辆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及时更换机油及有关易损部件。分管车辆的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应对分管车辆进行安全日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使车辆随时保持良好状态,确保行驶安全,杜绝带病车辆上路行驶。由于驾驶员人为责任,维护保养不当造成车辆部件损坏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驾驶员的管理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管理,每年经过内部评标在南宁市内择优选择一家车辆修理厂,作为定点维修厂,负责集团公司车辆维修。每年由集团公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考核评定,主要考核修理资质、质量、价格、修理时间、服务态度等,对于考核评定不合格的定点维修厂终止与其合作关系。

五、车辆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为了保障公务用车安全,可为车辆酌情购买一部分商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车船税、过路过桥费,按时为车辆进行年检。

第十六条

公务车辆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各种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在年度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并列入司务公开范围。

六、车辆用油管理

第十七条

驾驶员负责车辆的加油,不得因车辆缺油而影响公务用车。

第十八条

在南宁市内加油实行定点管理,由集团公司办公室在广西区内选择一家信誉度高,便捷的汽油销售管理公司作为定点加油点,按车辆数量购买油卡,每月由集团公司办公室按财务预算额度对加油卡进行充值,原则上只能用油卡加油,不得用现金支付油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现金支付的,需注明原因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报账。

第十九条

在南宁市外出差沿途加油,应到正规的加油站加油,加油发票的信息必须与出差的日期、途径地或目的地相吻合。禁止虚报油耗发票,如违反,将根据金额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车辆配置、更新、报废

第二十条

公务车辆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进行配置,配备使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二十一条

公务车辆使用年限超过8年已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部门的.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可以申请更换。虽然使用年限超过8年但仍能正常使用的,经交通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车辆,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严格审查在用车辆是否属于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车辆、检验是否属于已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发现有此类情况的车辆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杜绝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公务车辆的报废严格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xx〕1202号)的规定执行。公务车辆的出售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八、交通违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违章罚款及处分由驾驶员或车辆使用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

私自将公务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因私使用车辆,造成责任事故,违规人员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二十五条

公务车辆不按规定停放造成车辆损坏或被盗,视情节及损失,使用者要赔偿并按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九、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要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思想觉悟,端正服务态度,谦虚谨慎,遵守劳动纪律,热爱本职工作。集团公司办公室应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管理,定期组织学习,严格管理,并注意关心和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要认真保管好车辆的所有证件、车钥匙、随车工具、备用轮胎、千斤顶、灭火器、备用备件等。同时必须爱护和保养车辆,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随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在上班时间内不出车时,应在各自岗位待命,做到随叫随到,及时出车,文明驾驶,服务周到,不得借故拖延。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不得私自开车外出,不得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否则,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第三十条

驾驶员应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行驶、酒后开车。注意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身和车辆安全。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要遵纪守法,严守国家秘密。不打听、不传播领导之间或领导和客人之间的谈话内容,不得泄漏国家和集团公司秘密。

十、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公务用车审批表

申请部室:

申请人:

申请时间:

用车人数及时间

用车理由及

日程安排

部(室)领导意见

办公室意见

集团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调度的车辆(车牌号码)

驾驶员

驾驶员电话

出车时间

驾驶员签字

实际用车时间及途经地、目的地

交车时间

驾驶员签字

车辆管理办法 篇8:

1、凡发现对外来车辆未登记发卡和未收取车辆临时停泊费或车辆过夜费及未按照小区车辆常年停靠和月停靠收费的,私自允许停放的现象将进行罚款或开除处理。以上情况中有临停车辆(含过夜车辆)未按照临停收费标准收费私自放行或少手及多收的第一次按照收费数额的50倍进行罚款。第二次直接开除。

2、凡对小区搬家车辆和业主携带贵重(电视机、台式电脑等)物品外出时,未出示《业主物品搬迁放行通知单》私自放行的情况,根据搬迁的.物品价格等值对门岗当值班人员进行罚款。

3、对小区业主车辆或外来车辆不收取停车费,或收缴费用未上缴或私自同意业主或外来车辆在小区停放收受业主好处的情况,将根据车辆停车费数额进行处罚或开除。

4、对长期办理年卡和三个月月卡停放的车主缴费时不得有物业公司员工收受现金代为缴费(除临时停放车辆由门岗收费外),发现一次将进行处罚。

5、如发现小区有外来车辆在小区内阻塞交通或占用他人车位,影响业主车辆和小区交通主干道,停放绿化带,查阅门岗记录大门岗未能报出车辆信息也并未对外来车辆登记进入小区的时间者根据事态将对大门岗值班当事人进行罚款。

6、小区各个大门门口两侧(5米)严禁停放车辆,以免影响小区业主车辆的进出视线,并造成交通事故,如有大门两侧停放车辆将对值班门岗人员进行处罚。

7、对临停车辆收费必须给车主发车辆停泊票,严禁对临时停放车辆收卡、收费不给发票。严禁不发卡或不登记进行收费,违者将进行罚款或开除。

车辆管理办法 篇9:

为保障小区秩序井然、生活安宁、环境的整洁,减少院内路面及设施的损坏,根据20xx年7月底物业公司的车辆进出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望全体业主与所有住户共同遵守。

一、本小区院内为地面无车小区(除别墅每户可进入两辆外)。业主车辆及来访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院内地面停车。如有接送病人或携带过重物品等特殊情况确需进入小区的车辆,须在门岗处如实登记楼号、房号、车牌号、联系电话、进入事由、进入时间、停留时间。门岗须当场核实联系电话。驾驶人需经保安同意后方可进入,停车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二、装修送货车辆在门岗如实登记,门卫须当场核实联系电话,缴纳停车费,驾车人需经保安同意后方可进入。货物卸下后即刻驶离,停车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三、搬家车辆进入小区,须由业主提前到物业客服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持物业公司开具的《物品出入证》方可出入小区。

四、本小区为住宅区,原则上公司货车不得进入小区。如因特殊情况要求驶入,须提前通知物业公司,吨以上的客、货车以及装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车辆禁止进入。

五、进入小区的机动车须低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不得鸣笛,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及设施,不得妨碍小区住户的正{小区临时停车管理规定}常活动,服从物业人员对车辆停放的管理。进入车辆在小区内造成人员伤害或车辆、路面等公共设施损坏的,须由车主负责赔偿。

六、车辆出门时须将《物品出入证》交回门卫。由门卫检查停留时间,符合本规定后方可驶离。

七、车辆出门时,须经门卫检查。门卫有权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并记入违规车辆名单,半年内不得进入本小区。

八、对超过规定时间不驶离本小区的'车辆,物业人员有权采取锁车等管理措施,并记入违规车辆名单,半年内不得进入本小区。对经劝阻不服从管理者,将按市交通管理有关规定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车主承担。

九、电动车、摩托车进入小区,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并将车辆自觉停放到物业公司规定的停车处,严禁乱停乱放,物业管理人员有权对乱停乱放的车辆移至停车处。

十、为不影响小区住户的正常休息和生活,中午12:00---14:00、晚上21:00---05:00,在此时间内禁止大型车辆及送货车辆进入小区。

车辆管理办法 篇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车辆运行管理,提高司机驾驶操作技能和车辆利用率,保证车辆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车辆是煤矿辅助运输的专用车辆,使用特种车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特种车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驾驶员一般规定

第三条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国家安全监察部门签发的厂机司机特种操作证、公司安监局签发的入井安全许可证,持证上岗。

第四条驾驶员必须熟悉所驾车辆的.结构、性能,掌握其操作要领,并能排除一般故障。

第五条驾驶员应爱护车辆设施,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工具附件无损坏、丢失。

第六条驾驶员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带烟火入井、严禁私自将车辆交无证人员驾驶。

第七条在井下作业时,驾驶员必须随车携带便携式瓦检仪。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八条行车前应按规定全面检查车辆完好情况,确保安全运行。

第九条特种车辆井下行驶最高速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直行巷道空载最高速度20km/h;重载最高速度15km/h;

2、巷道交叉口、转弯处、下坡时、会车时、行车区域内视线不清时,应鸣笛,减速慢行。

3、进入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鸣笛、减速行驶,车速不超过5km/h。

4、牵引故障车辆时,主要运输巷道速度不超过10km/h,转弯、下坡时不超过5km/h。

第十条同向行驶车辆安全运行间距不得低于50米,相向行驶时应提前向对面车辆发出信号,其它车辆应主动让道。

第十一条车辆作业区域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做到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

第十二条司机应熟悉巷道情况,车辆运行和作业时,严禁损坏井下管线、设备、设施。

第十三条根据搬运设备的情况选择车型,车辆不得超载运行;增速必须先由低到高,不得高档起步;减速必须先制动减速再减档,不得直接减档;下坡严禁空挡滑行。

第十四条牵引车辆时必须有三人同时进行,两人操作,一人监护指挥。

第十五条车辆载运大型设备行走时,必须明确跟车人员的乘坐位置。

第十六条车辆在运输设备时,必须按规定选择合格捆绑用具,捆绑完成并确认无误后方可运行。

第四章行车线路规定

第十七条车辆运行线路,巷道及硐室高度按照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通道支护矿务工程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期间,车辆运行线路上的风门,必须设专人看管。

第十九条运行线路上方的管线及吊挂皮带距底板净高度不得低于,大采高路线不得低于;巷道悬挂电缆高度距底板不得低于米;水管与电缆悬挂在巷道一侧。

第二十条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期间,运行线路巷道内水泵及其它矿用设施应设置在安全硐室或联巷内,并有明显的反光标志。

第二十一条在运行线路上,每隔3000m至少设置一处加水点。

第二十二条在为矿井生产服务时,运行线路底板淤泥积水深度不得超过200mm。

第二十三条在冬季综采设备安装回撤期间,矿井应在地面或井下提供足够的车辆存放点,保证车辆的冬季安全运行。

第二十四条在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期间,在运行线路上不得进行其它作业。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五条车辆运行出现下列情况,根据情节给予责任人100~500元处罚。

(1)车辆带病运行、灯光不全、指示仪表不正确投入运行的;

(2)保护装置失灵,或故意甩保护的;

(3)车辆运行中违章操作,撞坏设备、电缆、水管、风门等其它设施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车辆运行时只能乘坐跟车人员1人,否则罚驾驶员200元,罚违乘人员每人200元。

第二十七条跟车人员没有履行职责,未按规定位置乘坐,罚跟车人员200元,罚驾驶员200元;跟车人员在车辆上睡觉按“三违”处理。

第二十八条驾驶员没有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根据情节罚100~200元。

第二十九对强行拦挡、爬乘车人员按“三违”处理。

第三十条保护装置失灵,或故意甩保护造成车辆损坏,罚款500-1000。

第三十一条对于行车巷道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在验收中提出问题逾期不整改的,根据情节罚责任单位1000~10000元。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神东煤炭集团所属各单位。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神东煤炭集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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