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热选【热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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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合同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变更,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和透明度,维护公平竞争和合法权益,促进政府采购的高效与廉洁。以下是阿拉网友为您整理的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热选【热选10篇】优秀范例,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帮助。

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第一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劳动合同签订、 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 和减少劳动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及北京市劳动法规, 结合公司规章制度和公司发展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 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制是公司与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 上,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以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的用工制度。

第三条 劳动合同管理是公司对劳动合同进行的审查、监督和管 理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 以及劳动合同信息的录入、管理维护工作和劳动合同纠纷处理等。

本制度中的“外派”是指公司总部员工被派驻各分公司及其他 分支机构(含驻外办事处、筹备办等)以及子公司、参控股公司等单 位工作,但劳动合同、薪酬、社会保险等事项均由公司总部管理的方 式。

本制度中的“调动”是指员工在公司总部、各分公司及其他分支 机构(含驻外办事处、筹备办等)以及子公司、参控股公司等单位之 间变动工作,但劳动合同、薪酬、社会保险等事项均由调入单位管理 的方式。 1 第四条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采取“分级授权、独立签订、统一规 划、协调管理”的管理模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各部门、分公司 及其他分支机构(含驻外办事处、筹备办、驻外营业部等)等单位负 责人代表公司与所属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北京联程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各部 门、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含驻外办事处、筹备办等)等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职责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职责。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公司的劳动合同实行规范化管理,修订完善各 项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负责检查各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 解除、终止情况,及时协调处理劳动合同争议;对与劳动合同相关的 重大问题,依法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拟定、审核并规范与劳动关系 相关的各类合同、协议文本;完成公司总部特殊工时申报、劳动合同 用工备案工作,并指导各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含驻外办事处、筹 备办等)等单位完成各自的相关申报工作;负责各部门、分公司及其 他分支机构(含驻外办事处、筹备办等)劳动合同签署委托授权工作。

直接负责以下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等 劳动合同管理事务:

(二)公司外派至各子公司和参控股公司担任副总经理级(含) 以上职务人员; 直接负责公司各部门、驻外办事处、筹备办“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管理事务;直接负责保管公司各部门、驻外办事处、筹备办员工劳动 2 合同文本。

第七条 公司法律事务室职责。

负责各部门劳动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事务,同时负责协助、 指导各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含驻外办事处、筹备办等)等单位处 理劳动合同纠纷、仲裁和诉讼事务。

第八条 部门、驻外办事处职责。

公司各部门、驻外办事处等单位负责人依照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 的授权委托书,代表公司负责本单位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 更、终止及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工作。

第九条 分公司职责。

各分公司负责人依照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代表公 司负责独立完成本单位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 工作;负责独立完成本单位特殊工时申报、劳动合同用工备案工作; 负责协调处理本单位劳动合同争议,妥善保管各类协议、劳动合同文 本及相关证据材料;负责修订完善本单位各项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及与 劳动关系相关的各类合同、协议文本。

第十条 外派机构及人员劳动合同管理。

公司外派人员劳动合同由外派人员所属部门管理,无所属部门的 由人力资源部管理。公司派驻各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含驻外办事 处、筹备办等)以及子公司、参控股公司等单位工作的员工与公司总 部建立劳动关系,由所属各部门负责其劳动合同管理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 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 (含驻外办事处、 筹备办等)等单位负责人为所属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 承担管理领导责任; 同时各部门、 单位指定的 “劳动关系管-理-员” , 作为第二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单位劳动合同的具体管理工作,具体 职责如下:

(二)负责审核、发放劳动合同并做好签收备案工作;

(三)负责录入、维护本部门、单位劳动合同管理、统计的相关 信息;

(五)对所掌握的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涉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七)协助公司法律事务室、人力资源部参加劳动仲裁和诉讼案 件,及时准确提供所需证据材料。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 公司与员工在平等、 自愿、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 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凡公司各部门、 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 (含驻外办事 处、筹备办等)等单位使用公司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

各分公司、驻外办事处等单位需使用当地劳动部门要求的劳动合 同范本的,需报送人力资源部备案,按照公司统一要求附加相关条款 后使用。

第十四条 凡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各部门、 单位应当按 《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以及公司相关规定,确保在其入职后一个 月内,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人与其签订劳动 合同。因出现时间贻误等工作失误导致法律后果的,追究相关负责人 责任。

第十五条 凡公司有偿接收、 与公司签订引进协议的员工, 双方 4 订立劳动合同时需执行已签署的协议中的相关规定。

公司为员工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和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 当按照公司培训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与该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和违约责任。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公司各部门、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 议,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保障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 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劳动合同的期限分别为:

有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 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具体规定如下: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以下人员:

1. 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3.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分为一年期、三年期,适用以 下人员:

2. 除以上所述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一年期劳动合同的 人员之外,公司其他人员一律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

(三)特殊情况由员工与公司协商一致后,确立劳动合同期限, 或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期限确立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为 一年期的,试用期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期及首期签订无固定 期限的劳动合同的, 试用期三个月, 特殊岗位需要约定更长试用期的, 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5 公司与员工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协商约定试用期。公司与同一员 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员工在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及其他分支 机构(含驻外办事处、筹备办等)等同一法人主体内的各单位之间调 动时,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 各部门、 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 (含 驻外办事处、筹备办等)等单位要求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 三十日通知员工,经双方协商一致,办理有关劳动合同续订手续。并 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前七日内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

(四)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变更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按照公司统一工作安排, 在公司总部所在地、各分支机构或派驻机构所在地之间,合理调整员 工的具体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 可对劳动合同中约定 的工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条款进行调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变 更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部外派员工至各分公司、子公司等单位工作, 6 应当履行相应的外派审批和劳动合同变更手续,维持原劳动合同管理 隶属关系不变。

第二十四条 员工在公司总部各部门、 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等同 一法人主体内各单位之间调动的,需履行相应的内部调动审批和劳动 合同变更手续,自到调入单位报到三日内,由调入部门负责完成劳动 合同变更并进行管理。

如当地劳动部门要求改签当地劳动合同范本的,应当按要求改 签,合同起始日期从报到之日开始。

第二十五条 员工在公司总部(含各部门、分公司、驻外办事处及 其他分支机构) 、子公司等不同法人主体之间调动的,应当先由员工 本人提出申请,协商解除、终止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与新的 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员工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须提前三天以书面 方式通知公司。员工试用期满后(即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截止日期 之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胜任工作的;

第三十条 试用期内, 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确保在 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截止日期之前完成,书面通知员工本人签 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照本制度第二 十九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 劳动能力的;

(三)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 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本制度第三十一 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 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公司或员工提出不再续签的, 双 方均应提前七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办理有关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到期后, 凡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 条件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拒绝签订的,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终 止。

第三十六条 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 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规定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第三十八条 员工违反国家法规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 或者违反劳 动合同及培训、保密、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限、保密、竞业 限制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及相关法规追究 其违约责任,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或经济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 用:

(一)公司招取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

(四)国家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协议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十九条 员工单方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的, 需承担以下违约责 任:

(一)公司关键员工依照专项辞职管理办法确立违约责任和办理 相关手续,关键员工包括:

1. 副经理(含)以上管理人员(不含公司总裁、常务副总) 、 高级专员;

(四)公司有偿接收、与公司签订引进协议的,需承担协议中约 定的违约责任;

(五)特殊情况由公司与员工约定或另行规定。 第六章 考核制度 第四十条 公司将对各部门、 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 (含驻外办 事处、筹备办等)等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列入考核范围,并作为 部门、单位负责人考核和劳动关系管-理-员考核内容,具体见相应考核 细则。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劳动关系管-理-员由所属部门指定任命, 应于任命或变更之日及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各部门、单位担任劳动关系管-理-员的员工应当了解国家劳动法规 和公司相关规章,熟悉员工劳动合同管理的流程及要求。

(二)未及时、准确的完成与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 终止手续的;

(三)延误提供各项工作报表或所提交报表数据有误的;

(四)未及时维护人力资源管理电子系统中本部门、单位劳动合 同管理相关信息的;

(六)泄漏劳动合同涉及的公司薪酬等秘密信息的;

(七)不按规定管理劳动合同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劳动合同遗失损 毁的;

(八)管理不善,丢失授权委托书及劳动合同文本的;

(十)其他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失及 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七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 当事人 可以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申 请仲裁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第四十五条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11 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 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 (含驻外办事处、 筹备办等)等单位在遵守本条例前提下,可结合当地劳动法规及工作 实际需要制订相应的管理细则,并报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 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条 如遇国家劳动法规调整,以新颁布的国家法规为准, 本制度将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有权经过合法程序对此制度内容进行修订和更 新。修订、更新的条款同样作为此制度的必要构成部分,自公布之日 起生效施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及后续修订、 更新条款自公司内公布或员工签 收后即视为在法律上公示、告知、送达员工。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本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四条 劳动合同管理主管部门及职责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1、拟订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书》标准文本;

2、制订与劳动合同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制度——专门规范劳动合同的制度,称为劳动合同制度。

第一条    总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各层级在职、新入职的员工,包括作业、工勤人员。

第三条    职责划分

1.公司人力资源中心

2.各事业部、子公司人力资源部

1.新入职员工劳动合同签订

2.在职员工劳动合同续签

3.合同签订相关事宜 合同签订期限 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期限均为三年。

试用期规定

类别

其中:试用期工资为正式工资的80%,转正后,20%部分的工资不予补发。

保险福利待遇规定

合同附件

公司各项相关制度文件

竞业限制协议 对所有高层管-理-员工、掌握公司机密信息的员工均需签定《竞业协议书》(见附件七),其签订时间与劳动合同的签订同时进行。

第六条    劳动合同终止

3.员工如违反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企业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不承担法律责任。

5.所有劳动合同终止,须由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开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八),一式两份,签订后,人力资源部需存档。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调用

各部门及员工个人需要调用或查询劳动合同时,应向所属人资部门填报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本办法的解释权由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

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第二篇】

为使酒店的采购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合理控制成本,加强内部工作协调和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采购管理制度:。

一、采购管理部门。

酒店设立专职采购部,隶属酒店财务部管理,接受财务总监、成本控制、集团稽查部及其它部门的监督,全面负责酒店的采购工作.

二、采购部工作基本要求。

1.所有采购项目均需董事会签批授权及酒店财务部批准同意。

3.所有采购物品的品质须保持一惯稳定。

4.采购部工作人员须对自己采购物品的价格和品质负责。

6.所有供应商名片、报价单、合同等资料及样品采购部须登记归档并妥善保管,有人员变动时须全部列入移交.上述资料及采购人员自购物品价格信息采购部每天须录入至采购部价格信息库.

8.采购部禁止采购任何未下申购单的物品,否则财务部将不予以报销。

9.禁止使用部门自行采购物品或私自与供应商洽谈采购事宜。

10.采购部负责跟进各协作厂商的货款及时签批支付事宜.对到期的应付帐款,酒店应及时支付,以建立酒店良好形象,维护酒店财务信誉,同时也为日后的采购工作提供便利.

三、采购审批程序。

1.申购单审批程序:

使用部门经理(仓库主管)资产会计复查董事同意采购部询价财务总监稽查部行政办。

董事会申购单返回采购部。

2.单位价值1000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元以下的由采购部现金自购的物品,采购部须事先货比三家,并在申购单上注明询价结果和选定的供应商,经董事会最后批准后方可采购.酒店财务部和集团稽查部将对价格及品质进行不定期抽查.

2.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物品采购审批程序:。

财务审批行政办审批董事会审批盖章或签字。

执行合同或协议。

评定小组由采购部、使用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集团稽查组成。

3.赊购(月结)物品采购审批程序。

蔬菜、肉类、冻品、三鸟、海鲜,水果由各厨主厨直接下单至采购部叫货.其它物品按上述第1、2、3款程序执行.

各月结供应商选定办法:采购部每月每类物品均应邀请至少三家供应商报价,采。

购部、使用部门、主管副总、财务部和集团稽查部组成供货商评定小组,通力合作,进行价格及质量的比较和讨论,选定供应商。采购部及上述相关部门可分头或联合组织市场调查,根椐市场调查的价格,与供应商确定固定的一个月的供应价,在此确认期间内,供应商将按此固定价格提供酒店所需的物料.

四、采购监督。

采购成本的控制由财务部、采购部、使用部门及集团稽查部共同完成,平时各部门应及时到市场上了解价格行情,以促进酒店采购成本的控制与监督.

五、供应商管理。

1.财务部应定期(每月或每季度)牵头,组织财务部、采购部、使用部门及集团稽查部对供应商进行评估(酒店每类物品须有至少三家供货商),淘汰部分不合格供货商.

2.选用供应商角度采用1+2+n原则,所谓1+2+n是指一类商品一个主供应商、2个辅助供应商、n个考察供应商。这类商品只有一个主要供应商,大约70%的物资从他手中购买。2个辅助供应商提供大约20%的物资,一旦主供应商出现问题能有其他供应商立即顶替。数量不限的考察供应商既是辅助供应商的后备力量,也使酒店在采购极其特殊物资时无购买死角。

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第三篇】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互联网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规范互联网站登载新闻的业务,维护互联网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

本规定所称登载新闻,是指通过互联网发布和新闻。

第三条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国家保护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互联网站(以下简称新闻网站),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其他新闻单位不单独建立新闻网站,经批准可以在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建立的新闻网站建立新闻网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

第六条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

(一)中央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新闻单位在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的新闻网站建立新闻网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并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以下简称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具备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条件的,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但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其他互联网站,不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

第八条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依照本规定第七条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经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第九条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宗旨及规章制度;。

(二)有必要的新闻编辑机构、资金、设备及场所;。

(四)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新闻信息来源。

第十条互联网站申请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填写并提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统一制发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

第十一条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应当同上述有关新闻单位签订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应当注明新闻来源和日期。

第十三条互联网站登载的新闻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互联网站链接境外新闻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必须另行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已取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资格:

(一)未取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擅自登载新闻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链接境外新闻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的。

第十六条互联网站登载的新闻含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内容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互联网站登载新闻含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内容之一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责令关闭网站,并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第四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xx市政府采购中心的招标结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货物:____________________。

货物名称、规格及数量详见“供货一览表”。

第二条合同总价款??

本合同项下货物总价款为________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分项价款在“投标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

本合同总价款是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

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

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款不变。

第三条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

下列关于xx市政府采购_________号的招投标文件或与本次采购活动方式相适应的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表;

(2)供货一览表;

(3)交货地点一览表;

(4)技术规格响应表;

(5)投标承诺;

(6)服务承诺;

(7)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8)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权利保证。

乙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质量保证。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2.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货物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包装要求。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凭证。

第七条交货和验收。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或招投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交付货物,交货地点由甲方指定。

如招标文件对交货时间未明确规定,则乙方应当在____________(期间)前将货物交付甲方。

2.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或者招投标文件所规定的货物、数量和规格要求。乙方不得少交或多交货物。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货物的到货验收包括: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及货物包装是否完好。

4.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乙方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5.甲方应当在到货后的_______个工作日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需要乙方对货物或系统进行安装调试的,甲方应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的___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甲方签署验收单并加盖单位公章。招标文件对检验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货物和系统调试验收的标准:按行业通行标准、厂方出厂标准和乙方投标文件的承诺(详见合同附件载明的标准,并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伴随服务/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2.除前款规定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或启动监督;

(2)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及维护等对甲方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3.若招标文件中不包含有关伴随服务或售后服务的承诺,双方作如下约定:

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如甲方未使用过同类型货物,乙方还需就货物的功能对甲方人员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培训地点主要在货物安装现场或由甲方安排。

3.2所购货物若为电脑则由乙方提供至少3年的整机保修和系统维护;若为其他货物则按生产厂家的标准执行,但不得少于1年(请分别列出:______);保修期自甲方在货物质量验收单上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费用计入总价。

3.3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货物整机进行维修和系统维护,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但不可抗力(如火灾、雷击等)造成的故障除外。

3.5若货物故障在检修8工作小时后仍无法排除,乙方应在48小时内免费提供不低于故障货物规格型号档次的备用货物供甲方使用,直至故障货物修复。

3.6所有货物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保修,即由乙方派员到货物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7保修期后的货物维护由双方协商再定。

第九条履约保证金。

1.卖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机构提交履约保证金_________元。

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验收单后的_____天。

3.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4.履约保证金扣除甲方应得的补偿后的余额在有效期满后______天内退还乙方。

第十条货款支付。

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

2.如本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系甲方自行支付,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在签署验收单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付款。

(1)经甲方盖章确认的发票复印件;

(2)经甲方签署的验收单。

(3)合同副本。

4.以上2、3款款项的支付进度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如招标文件未作特别规定,则付款进度应符合如下约定: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物款的,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5‰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

3.如乙方不能交付货物,甲方有权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4.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5‰的滞纳金。如乙方逾期交货达_______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

5.乙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甲方拒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

6.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乙方两次维修或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退回全部货款,并按第3款处理,同时,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7.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向甲方交付履约保证金的,应按应交付履约保证金的_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8.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9.乙方在承担上述4-7款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除《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的转让。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____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3.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合。

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____份交政府采购中心存档,________份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市政府采购中心为甲方的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甲方的授权代其采购确定乙方为中标单位,但不承担本合同规定的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甲方(采购人):(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供应商):(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xx市财政局监制。

一、《xx市政府采购合同》是xx市财政局、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共同监制的合同示范文本。凡在本市范围内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通过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推荐使用本合同。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及补充协议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第五篇】

第三十七条市政府授权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区(县)政府签订的行政机关合同,按照本规定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本级或者下属单位的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以市属国有公司(企业)、融资平台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标的额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政府性债务合同,应当报市法制部门审查,审查程序和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市政府行政决策中涉及的行政机关合同依照行政决策法律审查的程序执行,同时其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第六篇】

一、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包括北欧投资银行和北欧发展基金贷款以及由财政部认可的国外优惠贷款)项目。

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除贷款国另有规定外,由中国进出口银行等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承办。其他金融机构受委托需办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业务,由金融机构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将根据项目的具体条件个案审批。

从事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的银行及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或转贷银行。

三、按照不同的还款责任,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第一类项目,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经审查评估同意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

(二)第二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省级财政部门经审查评估同意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

(三)第三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转贷银行作为对外最终还款人的项目。对此类项目,省级财政部门既不作为借款人也不提供还款保证。

贷款项目的类型由省级财政部门在向财政部申报项目时予以明确。

上述分类方法适用于本规定执行之日后的转贷项目。本规定执行之日前的转贷项目继续按转贷银行与项目单位签定的转贷协议办理。

四、第一类项目的转贷,由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推荐代理银行。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推荐,审核后委托代理银行办理财务代理业务。代理银行不对项目进行评估。在贷款国政府批准项目后,由财政部与代理银行签署财务代理委托协议,代理银行代表财政部与有关省级财政部门签定项目的转贷协议,并报财政部备案。

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与项目单位或省级以下财政部门的转贷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如需改变转贷条件,应事先报财政部批准。

代理银行一律不得擅自改变此类项目的转贷条件。

五、第二类项目的转贷,由项目单位选择转贷银行,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对其确认同意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委托转贷银行办理转贷业务。省级财政部门应向转贷银行提供还款保证(还款保证书格式另发),并报财政部备案。转贷银行原则上不对项目进行评估。贷款国政府批准项目后,转贷银行与项目单位签署转贷协议,并报送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转贷银行在事先征得省级财政部门的同意后,可根据贷款项目的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以及项目的投资回收期适当缩短贷款的偿还期限。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缩短后的偿还期限出具还款保证。在偿还期限内,项目单位负责向转贷银行偿还贷款,省级财政部门履行担保责任,直至偿清全部贷款。在项目单位和担保人完全履行转贷协议项下的贷款本息后,如贷款国政府无特殊要求,转贷银行可自行安排提前收回的贷款并对外承担还款责任。

六、对于第一、二类项目,如项目单位和省级财政部门未能有效履行还款和担保责任而导致不能按期对外还款时,转贷银行必须予以对外垫付。转贷银行应将对外垫付的本息、罚息及按国家规定可收取的有关费用的明细清单在对外垫款后及时上报财政部,并抄报有关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审核无误后,将采取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部门扣款等措施,并按实际发生额与加收罚息之和以相同币种或按拨付日银行外汇卖出价折算成的人民币拨付转贷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垫付的处理办法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七、第三类项目的转贷,由项目单位推荐转贷银行,经省级财政部门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通知转贷银行办理转贷业务。转贷银行接到通知后,对项目进行独立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转贷。转贷银行对确定转贷的项目承担最终对外还款责任。贷款国政府批准项目后,转贷银行与项目单位签定转贷协议,并报财政部备案。

如贷款国政府无特殊要求,转贷银行可以采取脱钩转贷的方式进行转贷。转贷银行根据项目自身的生命周期和实际投资回收期重新确定转贷条件。重新确定的转贷条件中,政府软贷款部分贷款期限不得少于建设期结束后的5年,贷款利率和费用不得超过原贷款利率及费用2个百分点。如贷款国政府无特殊要求,转贷银行可自行安排提前收回的贷款并对外承担还款责任。

八、转贷银行接到财政部的财务代理或转贷委托的通知后,对第一、二类项目应在1个月内将承接财务代理或转贷业务的意见函告财政部,对第三类项目应在两个月内将承接转贷业务的意见函告财政部。

九、经商财政部同意后,转贷银行可根据不同贷款项目的分类和银行内部的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外国政府贷款代理或转贷业务的具体办理程序。

十、转贷银行办理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的有关费用及财务核算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十一、省级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和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各方签订的转贷协议。借款人应提前做好贷款还本付息付费的准备工作,保证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担保人应切实履行担保责任。各转贷银行应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工作的管理,认真做好金融服务,保证按期对外还款。

十二、转贷银行应在每季度终了15日内按财政部的有关要求编制统计表上报财政部。

十三、对违反本通知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财政部将采取通报批评、暂停对外提出有关地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及暂停转贷银行从事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等处罚措施:

(二)为获得转贷业务,转贷银行利用非正当手段从事竞争的;。

(三)省级财政部门和转贷银行擅自改变转贷条件和贷款用途的;。

十四、国务院有关部门及计划单列集团所属单位或企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转贷管理,参照本通知办理。其中办理第一、二类项目的财务代理或转贷时,财务代理委托协议或转贷协议中应明确还款责任,并严格按有关协议执行。

十五、现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六、本规定自1月1日起执行。

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第七篇】

经过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同意签订以下合同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履行合同。

一,产品清单及付款方式。

1.产品清单及价格(此表须与招标文件一致,可附后)。

设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设备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计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标总价格(大写)。

2.付款方式。

全部设备验收合格后的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即元人民币整。若延期付款,甲方每天应向乙方缴纳延期额的千分之一作为罚金。

合同总金额%的余款即元人民币作为质保金,若设备运行正常,质保金在验收完成一年后的七日内一次性无息给付。

二,交货时间及地点。

1.交货时间:(投标文件承诺时间)。若延期交货。乙方每天应向甲方缴纳延期额的千分之一作为罚金。

因不可抗拒力所导致的交货,服务及付款延迟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文处理。

2.交货地点:送货上门,安装调试。

三,保修条款。

乙方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保修措施祥述(投标文件承诺内容)。

下例情况不属保修范围:

1.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害;。

2.用户电力系统故障(如接地不良,电压超过规定范围等)引起的损坏;。

3.用户私自维修引起的损坏;。

4.用户自行造成的机械损坏(用户正常使用除外);。

5.其它不属于供应商负担的保修事宜。

四,相关权利及义务。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所交付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并督导完成;。

4.甲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责任;。

6.甲方对乙方的技术及商业机密予以保密;。

7.乙方有权按照合同,要求甲方支付相应款项;。

8.乙方有权在实施安装调试时,提出合乎情理的协助要求;。

9.双方指定联系人,所有保修过程均应由双方经手人签字纪录。

五,争议。

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约行为进行及时的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六,其它。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一份,政府采购中心一份;。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4.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见证方:____________________政府采购中心。

见证方代表(签字):

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第八篇】

第一条:当班保安人员对所有进出车辆详细登记进出时间,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内容:车辆是否有损坏,是否有备用胎,倒车镜,车门是否锁好等。

第二条:当班保安人员对进出车辆实行发牌制度,既:每进一辆需停放的车辆发一张“酒店停车卡”,车主来取车时必须持卡取车并把卡交还保安人员,此卡如有丢失,须到保安部办理手续,方可取车。

第三条:车场收费保安人员应指挥好车辆停放,在检查好收费时,应在发票上注明日期、时间及收费人姓名,并通知车主带好行车证、驾驶证。

第四条:车辆在离开车场时,当班保安人员须做到对票、对证、对车、取卡。(对票:检验收费人所开发票;对证、对车:检验行车证与驾驶证是否与人、车相符合;取卡:看开车人是否持有本酒店停车卡,并给予收回)。检查相符后方可放行。

第五条:停车场为一切进入酒店消费、办事的客人提供车位。

第六条:外来车辆在酒店停车,收费参照物价局的收费标准给予收费。

第七条:公司及酒店的车辆,酒店负责提供免费车位,并负责保管及安全。

第八条:地面停车场由酒店保安部负责维护管理,并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九条:车辆进入停车场应领取停车出入卡,出场时交回出入卡。保安员对进出停车场的车牌号码、进出时间,所发出入卡号等进行登记。认真执行规定,对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条:车主的停车出入卡请随身携带,认真保管,作为出场凭证,若有遗失,要立即向保安部申明补办,并赔偿相关手续费用。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停放在停车场的所有车辆,车主必须锁好车门、车窗,贵重物品请勿留在车里。

第十二条:车辆在停车场若有交通违章,保安部将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若车主在停车场停车与保安人员发生纠纷,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第十四条:出租车接送客人不得进入本地下停车场。

第十五条:停车后驾驶者必须关好车门窗,调好防盗系统到警备状态。停车卡等有效证件及车内贵重物品必须随身携带,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六条:不得在停车场试刹车,练习驾车,大型修车,有滴漏机油等车辆必须清洗干净。

第十七条:进入酒店车场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第十八条: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否则,照价赔偿。

第十九条:严禁运载剧毒、易燃易爆物品、枪支火药等不安全物资的车辆进场。

第二十条:按时缴费,不得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保安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一条:停车收费,统一由酒店制作“一卡通”到地下层停车场门前出入口的计费系统刷卡消费。

第二十二条:酒店为员工免费提供自行车、电单车、摩托车停放。第二十三条:酒店地下停车场只允许公司及酒店副总级别以上人员车辆的免费停放,部门经理级别的车辆免费停放在室外停车场,员工车辆按规定给予半价收费,均停放在室外停车场。第二十四条:承租酒店商铺人员的车辆一律按酒店规定收取停车费用,住店客人凭住宿卡免费停放。

第二十五条:因公到酒店办事人员的车辆,统一到总台登记并领取免费停车券给予停放。

第二十六条:政府职能部门人员因公到酒店办事,免费提供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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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第九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招标中心名称)关于_________项目的招标结果和招标文件(招标编号:_________)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详细价格、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货物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所有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投标文件、会议纪要、协议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一、合同货物

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即rmb_________。该合同总价是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

三、质量

1.乙方须提供全新的、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规范、环保要求的货物,其质量、规格及技术特征符合合同附件的要求。

2.每台货物上均应钉有铭牌(内容包括:制造商、货物名称、型号规格、出厂日期等)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志。

3.货物制造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负责。

4.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理,但费用由甲方负担。

四、交货及验收

在合同签订后20天内,乙方免费送货至甲方地点:_________,由甲方与乙方一起进行到货验收及由乙方免费完成货物和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

甲方:

乙方:

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第十篇】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调动合同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合同制人员主要指从社会上招聘的,具有一定知识和技能,在我校从事日常教学管理、实践教学与管理或其他相关工勤岗位工作的,直接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或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大中专毕业生或其他社会人员。

二、合同制岗位由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合同制人员的招录与聘用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量才适用、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合同制人员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是: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身心健康,并具有履行所聘岗位职责的资格和能力:

1.从事实验、实习(训)指导工作的实践教学与管理人员,应具有国家颁发的实验/工程技术系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与受聘岗位相一致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从事教学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档案(图书)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和实验设备管理人员等,应具有国家颁发的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图书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能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

3.在党政部门从事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应具有良好的管理能力与协调能力,并能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

4.其他工勤人员,应具有与受聘工种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能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

四、合同制人员的聘用

1.需要聘用合同制人员的单位或部门,先将需要设置的合同制岗位职数、上岗条件、岗位职责、聘用形式(直接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或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等事项向分管校领导汇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将用工申请与规范的岗位说明书报人事处。

2.人事处及时汇总各单位、各部门的用工信息,统一报院长办公会研究。

5.人事处协助用人单位或部门为受人员办理入职相关手续。

五、合同制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一)合同制人员的管理

1.合同制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学校或学校委托劳务派遣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的处理及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2.合同制人员设试用期三个月,见习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及时终止合同。

3.合同制人员的工作安排、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

(二)合同制人员的考核

每年年底,学校对合同制人员按照其岗位归属、工作性质与特点进行分类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考核要求参照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优秀(a)、合格(b)、基本合格(c)与不合格(d)四级,其中,优秀(a)指标为15%。考核结果与岗位业绩津贴挂钩,考核不合格(d)人员,学校不再续聘。

六、合同制人员待遇

1.薪资待遇。合同制人员的薪资待遇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工资标准根据合同制人员的资历、技能、岗位、工作业绩等因素,参照淮安市劳动力市场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合同制人员的薪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学历工资、岗位业绩津贴、特殊岗位津贴、交通补贴、伙食补贴及其他。

(1)基本工资。按淮安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工龄工资。根据目前现状,合同制人员来我校工作超过2年的,起始工龄工资定为100元,超过4年的,起始工龄工资定为200元。从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凡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级的,次年起每满一年加一次工龄工资,标准为30元/月。

(3)学历工资。标准为:中专100元、大专200元、非全日制本科300,全日制本科400元、研究生600元。

(4)岗位业绩津贴。根据聘任岗位及相应的技术职务或技能等级,结合年度考核情况,按以下标准执行(年初按b档执行,年末根据年度考核统一核算):

(5)特殊岗位津贴。对特殊岗位或作出特别贡献的合同制人员,学校另发放特殊岗位津贴。发放对象及额度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确定。

(6)交通补贴。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7)伙食补贴。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与在编人员相同。

(8)其他。各用工单位或部门,根据受聘人员工作业绩与自身经费使用情况,对合同制人员进行其他奖励。

2.学校为合同制人员支付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的单位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由合同制人员自行承担。

3.合同制人员按学校竞聘管理岗位的要求,可以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管理岗位竞聘。聘用后从受聘的下个月起调整相关待遇。

4.合同制人员可以申请继续教育与培训,学历学位进修的费用自理,学校派出的业务进修费用由学校负责解决。

5.合同制人员来校工作10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技能等级,业务精湛,表现特别突出的,经个人申请,部门推荐,学校研究,可转为人事代理。具体办法另文。

七、其他事项

1.合同制人员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有事及时履行请假手续。请事假期间,未提供劳动服务,不支付工资;请病假超过6天的,从第6日起停发全额工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相关法律法规改发病假工资。如果病假工资低于当年淮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当年淮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标准执行。

2.合同制人员休产假,应于产后一个月内将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女方的《身份证》复印件、《计划生育证》、《出院诊断书》交人事处或劳务派遣单位,以便协助及时申领生育保险。

3.合同制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时,用工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就近抢救,将伤员送至工伤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并在8小时内向人事处或劳务派遣机构报告;人事处及时申请工伤鉴定(学校直接支付工资的单位合同制人员),报相关机构申领工伤保险。

4.校内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或部门,合同制人员的工资待遇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案,报院行政批准后施行,但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年淮安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八、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文件相背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编外用工分类

在我院工作的所有事业编制以外的在职人员属于编外用工范畴,共有五类:

第一类:研究生,普通高等院校一本、二本毕业生。

第三条  编外用工原则

1、科学设置岗位。依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配备各级各类人员。

第二章  招聘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招聘基本条件

2、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和治安、刑事处罚。

4、持有合法有效证件(身份证等)。 第五条  招聘程序

2

(二)填写《区卫生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聘计划审批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体检。根据招聘名额按总成绩高低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不合格依次递补。

第三章   工资待遇与福利

第六条  工资待遇

1、医院实行月工资制。

3、工资调整方法:

1)基本工资按附表一按期于每年一月份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调整。

第七条  请(休)假

3

1、 请(休)假手续参照编制职工规定执行。

第八条  福利待遇

其他编外人员待遇:

2、按政策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假,假期内享受基本工资,其他待遇与编制内人员相同。

7、月奖金:办理招聘手续后,按附件二《区人民医院招聘人员月奖金标准表》享受。

8、季度奖、年终奖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行政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管理部门职责

1、人事科负责所有招聘人员的招录、政审、合同签订、辞退,及相关劳资、人事工作;

第十条  编外人员日常管理

4

第十一条  考核

第五章  合同的签定与解除

第十二条  合同签定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与辞退

(2)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二次考试仍未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者。

(3)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结业考试两次不合格者或年内三基考试有三次不合格者。

(4)有较严重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7)工作能力较差或健康状况不良,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院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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