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营业线施工配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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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施工配合管理,确保管内营业线各项施工配合工作的安全、有序、可控,确保供电设备运行安全,最大限度减少施工配合工作量,根据《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办[20xx]190号)、《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9号)、《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铁运[20xx]69号)和电气化区段施工等各项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辖京沪高速铁路段管内牵引供电专业与其它专业间(工务、电务)施工配合作业。

第三条各维管段应根据本办法和所属铁路局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本单位施工配合管理办法,报公司生产技术部核备后施行。

第二章各级机构职责

第一节公司

第四条公司成立施工配合领导小组,加强对施工配合的管理。

第五条公司对所属维管段施工配合进行指导、检查、协调、管理。

第二节维管段

第六条各维管段全面负责施工配合管理工作。负责施工项目方案的审查、签订施工配合协议,制定施工配合与监控方案,监督检查施工安全监控工作的执行与落实情况,具体落实施工配合工作。业务管理部门设在段安质检查科。

第七条对于工期较长、安全监控难度较大的施工,各维管段成立单项施工配合小组,专职负责该项施工配合监控的实施工作。

第三节网电工区

第八条各网电工区负责施工配合及现场安全监控的具体实施,工长是施工配合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工区(施工配合小组)职责:在段施工配合小组及安质监察科领导下,按照配合通知单的要求及时申报天窗计划,按时进行现场配合,监控施工安全质量,对于施工单位不按规程施工的及时制止,并向施工单位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见附件4)或《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见附件5),对于不服从管理的要及时上报段安质监察科。

第三章配合单位的划分及项目

第十条配合单位的划分

一、路内施工配合:工务段、电务段、工务机械段等站段。

二、工程改造配合:各专业施工单位。

三、电化改造配合:电气化专业各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施工配合的项目

配合原则:不影响牵引供电设备参数和不不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的施工尽量不配合,不用停电的项目尽量不配合(有费用时各单位自行确定)。

一、在铁路范围外(栏栅外)不影响既有牵引供电设备安全运行的施工,不签订施工配合协议,可以定期派员巡视。

二、在铁路范围内(栏栅内)的施工,可能影响既有牵引供电设备安全运行,不需要停电的,可以不签订施工配合协议,不进行配合。确有需要配合时各段自定。不需要配合的项目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1、线路捣固;

2、卸轨、换轨;

3、卸渣;

4、钢轨打磨、涂油;

5、超限运输;

6、距牵引供电带电设备2米以外的电务作业;

7、距牵引供电带电设备2米以外的机车、车辆专业的作业。

三、在铁路范围内(栏栅内)的施工,影响既有牵引供电设备,需要停电的,要签订施工配合协议,并派员进行配合。

需要配合的项目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1、大机清筛;

2、线路、道岔拨移;

3、曲线整治影响接触网参数变化:曲线外轨超高调整作业单次或累计超过±7mm,线路维修抬道、拨道作业单次或累计超过±30mm,线路大修清筛细整后轨面标高与既有轨面标高差值超过±30mm;

4、上跨电力线、桥、管施工或改造;

5、下穿桥、遂等对可能影响牵引供电设备安全运行的施工;

6、施工用大型机械距离牵引供电设备不足2米的施工;

7、距牵引供电带电设备2米以内的电务、机车、车辆专业的作业。

第四章施工配合协议的签订

第十二条施工方案审查与现场调查

1、段安质监察科在接到施工单位要求施工配合的申请后,对施工方案进行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施工设计批复文件、施工组织方案(包括施工项目名称、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施工等级(预定)、影响范围、施工方案、验收安排、应急预案及“三图一表”等)、施工相关图纸资料、施工计划等资料。

2、对施工组织方案进行预审后,由段安质监察科牵头,在施工单位配合下,有关车间及工区负责人共同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勘查,确认施工方案可行、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完备。

第十三条签订施工配合协议

1、经研究确认施工方案可行后,由段安质监察科起草施工配合协议(见附件1),配合协议须做到安全措施完备,双方责任清晰,施工配合有关费用、安全质量保证金各项条款明确。

2、段安质监察科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配合协议签订工作,建立施工配合协议管理台帐,将施工地段、施工单位施工时间、运行方式变更等主要内容记录在台帐中,配合协议应按年度进行统一编号。对设备运行方式发生改变的施工配合,协议签订后办理人须在运行方式发生变更前,拟定变更运行方式通知,经段主管领导审批后行文下发,该通知应同时抄报所属路局主管部门。

3、未审查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未经路局批准的施工、未收到财务室的《施工配合费用(安全质量保证金)收取确认单》(见附件8)的施工、未确认工区是否具备配合能力,不得签订配合协议。

4、配合协议书签订后,段安质监察科填写《营业线施工配合通知书》(见附件2),注明施工配合的具体要求,经主管副科长签字并加盖段安质监察科印章,该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备查,一份交付给施工单位,一份传相应配合车间(工区)。《营业线施工配合通知书》应与配合协议使用同一编号。

5、配合协议签订完毕,段安质监察科须及时向网电工区进行技术交底,将重点事项、安全防护措施等讲解清楚,指导工区编制监控方案。

第十四条办理完毕的各种配合协议,应将施工组织方案、施工计划、技术交底记录、配合方案等有关资料装订成册存档。

第五章施工配合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五条维管段安质监察科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方案及施工现场具体情况,制定施工配合方案,配合方案应包括施工概况、配合人员及分工、停电及封锁影响范围、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卡控重点等主要内容。配合方案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确需改变配合方案时,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十六条供电专业施工引起的接触网停电配合,一般情况下配合人员不超过5人(地线监护2人、驻站联络员1人、现场安全监控2人)。现场防护、地线接挂操作人员、其他车站勾画停电范围示意图等人员均由施工单位担当。

对于非供电专业施工引起的接触网设备停电配合,可对施工单位人员进行培训,将现场防护、地线接挂操作等作业由受过培训且合格的施工单位人员担任,从而节省配合人员。

对于供电专业和非供电专业施工配合,各单位可积极采取培训、发放安全合格证等措施,尽可能减少配合人员(如对不涉及设备质量的施工可只派一人驻站要令即可)。

第十七条每次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及时送达施工配合通知单,配合工区组织施工单位的施工负责人、现场小组负责人、驻站联络员及验电接地人员共同召开工前预想会,对本次作业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参加预想会时,工区可不配合其施工。

第十八条施工配合

1、现场配合人员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配合方案落实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控。对可能影响设备参数变化和安全运行的施工,应时刻在现场对设备进行监护,作业结束必须对设备有关参数进行测量。

2、现场配合人员要监督施工单位按方案进行施工,严禁超范围、无计划施工,发现后需立即制止,并向段安质监察科及生产调度汇报。

3、各网电工区要动态掌握施工进度及现场设备变化情况,发现有危及安全的各类施工行为时,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报告段安质监察科及生产调度。

4、天窗点内的施工,工区必须实施全过程监控;对天窗点外进行的施工,每天均要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5、段安质监察科建立施工配合与检查监控台账,将施工配合地点、施工概况、现场检查情况等内容记录在台账内。段、车间、工区各级施工配合检查及监控人员,要随身携带《营业线施工安全动态监控表》(见附件3),对施工安全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随时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

第十九条施工配合结束:

1、对可能影响设备参数变化和设备安全运行的施工,在施工单位作业结束后,现场监护人员对设备进行全面测量、检查;对于较长区段作业,可采取分段检查测量的形式。

2、施工单位负责人确认施工作业结束后,通知其驻站联络人员,由其在我方驻站联络人员的卡控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3、我方人员与施工单位完成设状态的检查、测量后共同签字确认,由现场配合负责人员通知驻站联络人员准备消除停电作业命令。

4、我方驻站联络人员接受到上述两个通知后,经配合负责人同意方可消除停电作业命令。有线路封锁时,还要按上述程序消除封锁命令。

5、消令送电后,现场配合人员应对送电后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监视,确认正常后,方可收工。

第六章施工配合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施工配合费用的收取

1、路内相关单位的配合费用按照各单位所在路局,制定的相关文件执行,并在协议中注明支付方式、时间及数额。

2、因线路施工须对供电设备进行迁改或更换时,施工单位须明确所需费用来源,若工程设计文件中有相关费用的按照设计文件收取配合费,并签署《施工配合工作量签认单》(见附件7)后,段安质监察科方可予以办理施工配合协议。

3、对各单位关于配合费用相关规定中未涉及到的项目需要配合时,按每个天窗点所用人力、机具、车辆等计算收取配合费用。

第二十一条安全质量保证金的收取及扣罚

1、在营业线施工配合中,各单位要建立施工配合安全质量保证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相关路局文件及现场实际制定。

2、对不遵守铁路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行车安全及运输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要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相关路局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可采用停止配合、责令整改、赔偿经济损失等。具体处理办法应在施工配合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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