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大楼升降国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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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大楼升降国旗管理办法

为维护国旗尊严,增强广大机关工作人员的国家观念,规范机关大楼国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机关大楼驻楼各单位全体干部职工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二条机关大楼国旗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国旗升挂和升降任务由大楼物业具体承担。

第三条无特殊情况,每日升挂国旗;遇有恶劣天气,不升挂国旗。

第四条遇有重要活动、重大庆典、重大节日或其他特殊要求的,举行升旗仪式。升旗仪式由办公室指定三名物业人员(一名国旗手、 两名护旗手)按规定操作标准完成。

第五条遇有特殊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和上级通知,在规定时间内降半旗。

第六条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第七条每月1号更换新国旗。发现国旗出现破损、污损、褪色等情况时应立即更换,不得升挂。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和影响国旋升降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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