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机关车辆管理办法细则 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管理办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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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车辆管理办法细则 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管理办法篇1

1、四大班子领导工作用车,油料供应及维修保养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机关车辆管理办法。

2、领导工作用车,每车每月供油350升,超耗不补,节约用油可顺延使用并由所在单位视情况给予奖励。

3、司机的管理由四大办公室分别负责。

4、设立司机安全奖,对全年行车无事故的司机由四办予以奖励,管理制度《机关车辆管理办法》。

5、对各种事故和违章违纪的处理办法:

(1)因出车事故,责任完全在对方者,按有关部门意见处理;双方互有责任者,除按有关部门处理意见执行外,扣除司机安全奖,并视责任大小承担相应比例的经济损失。

(2)出车途中出现机械性故障,如果司机负有检查不当之责任,视具体情况处理。

(3)因出私车出事故者,一律由本人负责;重大责任事故,除负责全部经济损失外,5000元以下者,须在车队公开检讨,停车检查;损失额在5000—xx0元者,视其情况给予纪律处分;2万元以上者,限期调离。

(4)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或酒后开车出现事故,参照出私车条文严肃处理。

(5)不按规定停放车辆,车辆发生碰撞、丢失等,后果自负。

6、两辆大轿车的管理使用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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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车辆管理办法细则 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管理办法篇2

机关车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车辆管理,规范用车行为,提高工作效率,节省经费开支,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管理与调配

1、政府公务车辆(京pvv710、蒙dc9099)要确保党政主要领导用车,由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调配,费用由财政所核销。

2、财政所车辆(蒙dd3986)要保证政府中心工作应急用车,由常务领导和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调配,费用由财政所核销。

3、各站、办、所、室(计生办、动防所、林站、司法所)配置的车辆由政府统一管理,费用由各站室在财政零户中列支。重点工作和特殊任务用车由常务领导与分管领导协商后统一调度;日常工作用车由分管领导负责管理使用,各站所负责人是车辆管理的具体责任人。

4、机关车辆必须确定有驾驶资格的干部负责驾驶,非指定人员驾车出现事故,一切责任和后果由驾车人及站所负责人自负。机关统一调度车辆时,临时确定人员负责驾驶。

5、车辆外出到镇境外联系工作,需经分管领导同意,由常务领导签批派车单。车辆外出到县外办事,须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否则出现事故,相关责任和后果由驾车人及站所负责人自负。

6、机关所有车辆不得擅自外借,特殊情况车辆外借须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擅自外借车辆,发现一次罚司机或责任人200元,出现事故责任自负。

7、非公务事项,驾驶员不得出车。如遇特殊情况需经党政主要领导批准,私自出车或公车私用的发现一次罚司机或责任人200元,出现事故责任自负。

8、工作期间如无外出任务,车辆必须停放在镇政府院内指定车位,驾驶员要随时待命,不能擅离岗位。下班后及节假日期间,所有车辆应停放在镇政府院内指定车位或指定专人管理;如需要外出,经分管领导审批,并在政府办公室备案。

二、车辆使用与用油

1、下乡或外出用车必须确定有驾驶资格的人员负责驾驶,并填写随车《行车记录》,详细写明出车地点、事由、人员、行车里程等情况,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用车,特殊情况用车前未能请示的,事后及时履行审核手续。

2、行车前驾驶员必须检查车辆安全状况,要自觉遵守有关交通管理法规,严禁超载、超速和酒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否则出现事故,一切责任和后果由责任人自负。

3、坚决杜绝无证驾驶,如果发现无证驾驶的,每发现一次对驾驶人员和用车人各罚款300元。

4、严禁公务车辆用于学习、实习驾驶技术,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5、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无论驾驶人员是否负有责任,都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以便进行协调处理。因工作用车出现交通事故,驾驶员无责任的,由政府或相应站办所室承担;驾驶员有责任的,根据事故发生情况,除保险公司负责的费用外,由驾驶员和政府(或相应站办所室)按比例承担。因个人用车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除保险公司责任之外的经济费用,全部由用车人承担,政府不负任何责任。

6、由财政所核销费用的车辆加油由财政所统一办理加油卡,发票一次性开具,不允许驾驶员以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加油单据。特殊情况需驾驶员现金加油时,经请示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

7、各站办所室车辆加油由各站所负责人管理,分管领导按实际行车里程(审核随车《行车记录》)和车辆油耗把关审核,燃油费经镇长审批后在本站口零户列支。每季度财政所负责将每辆车用油情况进行汇总,每辆车耗油量与行驶里程数要相吻合,否则超支的燃油费不予报销。

8、各站办所室车辆需要跑通勤的,由站所负责人提出申请,确定专人驾驶和乘坐人员,经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上下班跑通勤。

9、遇有紧急任务、中心工作等特殊情况调用机关干部职工个人车辆从事公务活动的,经党政主要领导批准,给予一定的燃油补助。

三、车辆保养与维修

1、车辆的日常保养和一般性维护,由驾驶员自行完成。车辆必须经常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无特殊情况,可随时出车。

2、车辆维修、保养实行定点制度。车辆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报告。车辆如需进厂维修,由驾驶员或站所负责人填写车辆报修单,列明修理项目,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并在财政所备案后,方可到指定场所维修养护。车辆保养需到4s店的,须财政所派人与司机一同前去办理。车辆维修期间,驾驶员应随车监督修理厂家在指定的维修范围内进行维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维修或任意增加修理项目,确需增加修理项目的要及时请示,否则发生的费用由经办人自负。

3、驾驶员要熟悉车辆状况,掌握使用保养知识。如因使用不当、养护(维修)不及时等人为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坏,所有维修费用由驾驶员或车辆管理责任人承担。

4、财政所要建立健全车辆管理档案,对车辆行驶里程、用油情况、维修费用、配件更换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存档。

5、车辆要及时进行年检及参加保险,不按时进行年检和参加保险发生交通事故的,由站所负责人或责任人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6、各站办所室车辆内外装具和装饰用品的添置与更换,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购买,费用由各部门自行负责,否则不予报销。

机关车辆管理办法细则 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管理办法篇3

昌都地区审计局车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的使用管理,搞好服务工作,逐步实现车辆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审计实际,制定本局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 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派。并实行每周轮流值班制度。

第二条 派车本着急事优先的原则。首先保证领导办公和业务用车;到机场的派车,由分管领导和办公室掌握;本局干部职工及家属因病等特殊情况需用车的,由个人提出,办公室安排。

第三条 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和规章,严禁酒后开车、违章驾驶,不得将车辆转借他人,做到安全行驶。自觉服从安排、听从指挥,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技能,爱护车辆,搞好日常保养,保持车辆干净整洁,树立对外良好形象。

第四条 驾驶员没有出车任务时,驾驶员应遵守机关工作制度,遵守正常上下班制度和参加机关学习及有关会议,并协助办理机关的一些日常事务,有事离开单位,应与办公室说明或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条

油料发放标准及结算办法。每周值班车辆核报油料50公升;机场核报80公升;长途用车按道路起止里程28公升/百公里核报,途中临时用车的应从严控制,由随车领导签署报销意见。油料结算采取每周结算制度,愈期后果自负。

第六条

车辆维修。实行不定点修理,应选择价格合理,质量高,技术好的厂家。驾驶员应事先请示,做好费用预算报办公室及分管领导,由办公室与驾驶员共同做好具体事项的落实;并坚持候车监修制度,特别对车辆隐蔽部位维修,驾驶员必须监修。修复后由驾驶员检查试车,在修理单上核对所修项目、费用并签字。修理费用2000元以下由分管局长批准,2000--3000元由主管局长批准,3000元以上由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出差在外的修车由随车领导批准,并签署意见履行报销手续。

第七条

养路费、运管费及年审等手续由驾驶员本人按照要求及时办理,并凭票据报销费用。

第八条

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未发生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的,由单位发给安全奖;发生交通事故除扣发全年安全奖、奖和取消当年先进评选资格外,凭据监理部门的裁决书,并按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理:

(一)属私自开车外出、酒后开车、擅自将所驾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丢失的,由驾驶员承担其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驾驶岗位待岗。

(二)发生事故并造成经济损失负全部责任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10%,负主要责任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5%。

(三)驾驶员因违反交通法规被执法部门处罚的各种罚款,一律由驾驶员自己承担;

机关车辆管理办法细则 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管理办法篇4

机关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车辆管理,规范用车制度,保障工作需要,消除事故隐患,保证车辆行驶安全,提高办事效率,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使用原则

第三条机关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由综合科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配出车。

第四条公务用车结束后,机关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安全停放。因私自不按要求停车造成的车辆损坏、遗失均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中心领导因工作需要驾驶公车,严格按照区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实施,未取得区委组织部同意驾驶公车的领导,严禁驾驶公车。未经分管机关事务的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公务车辆另作私用。

第三章运行费用及报帐原则

第六条所有车辆的路桥、保险、及强制保险、养路费、车船使用税等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关费用由计划财务科审核,用公务卡统一结算。

第七条非公务用车产生的加油票据和过路过桥费一律不得报销。

第八条车辆需要修理时,填写报修单,报请综合科或分管机关事务的领导同意后,进行专业维护,维修后在一周内及时填写报销单。严禁驾驶员自行在外修理,违者不予报销。妥善保管原配备的随车工具,如果被盗或者丢失,照价赔偿。出差在外地维修车辆,须电话报请综合—— 1

科或分管机关事务的领导同意,回单位后及时补填报销单,否则不予报销。

第九条公务车辆用油,由计划财务科统一购买加油卡,并建好车、卡相符油料消耗台帐。

第十条机关车辆费用实行及时核销原则,过路、过桥、停车费,原则上一个月内报销。

第四章行车要求

第十一条机关所有车辆实行专人专车管理,由指定专职驾驶员负责驾驶,驾驶员不得私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非本车驾驶员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论公事或私事,均由出借该车的专职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保持车辆安全、清洁。要做好出车前和停车后的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不带障行车,不开带病车;在行车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规,确保安全行驶,随时保持车内外卫生整洁。

第十三条因公出车发生事故,由交警部门划分责任,由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扣发当年行车安全奖。车辆因公使用期间,若出现被盗丢失,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其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驾驶员在出车过程中,违反《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受到交警部门处罚的,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被交警部门处暂扣一个月以上机动车驾驶证的,对临聘驾驶员无条件予以辞退。

第五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五条驾驶员的工资及其它补贴待遇按既定合同和约定执行。第十六条驾驶员服从车辆调度,上班时间做到随叫随到,准时出

车。不出车时,积极参与机关组织的学习和集体活动。有事外出需事前请假,不得私自外出。不得擅自将公务车作其它私用,一经发现视情节解除合约处理。

第十七第驾驶员不听从安排,耽误公事,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及辞退处理。

第十八条驾驶员的日常表现及服务态度将纳入中心考核机制,严格考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心机关所有车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机关车辆管理办法细则 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管理办法篇5

2、领导工作用车,每车每月供油350升,超耗不补,节约用油可顺延使用并由所在单位视情况给予奖励。

3、司机的管理由四大办公室分别负责。

4、设立司机安全奖,对全年行车无事故的司机由四办予以奖励。

5、对各种事故和违章违纪的处理办法:

(1)因出车事故,责任完全在对方者,按有关部门意见处理;双方互有责任者,除按有关部门处理意见执行外,扣除司机安全奖,并视责任大小承担相应比例的经济损失。

(2)出车途中出现机械性故障,如果司机负有检查不当之责任,视具体情况处理。

(3)因出私车出事故者,一律由本人负责;重大责任事故,除负责全部经济损失外,5000元以下者,须在车队公开检讨,停车检查;损失额在5000—20000元者,视其情况给予纪律处分;2万元以上者,限期调离。

(4)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或酒后开车出现事故,参照出私车条文严肃处理。

(5)不按规定停放车辆,车辆发生碰撞、丢失等,后果自负。

6、两辆大轿车的管理使用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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