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高校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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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学与注册
1、入学
新生凭学校录取通知书,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录取学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因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注册
(1)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取消学籍,情节严重者,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2)新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3)每学期开学,学生按时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分学费(含再修学分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及时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转专业
1、原则
(1)校区间不转专业。教学资源许可情况下,尽量满足校区内转专业需求。
(2)体育类、艺术类学生只能在同类专业中互转。职教师资类学生只能在本类相同科类专业中互转。
(3)各接收专业的年级在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00人。当申请转入专业的学生人数超过教学资源容量时,由转入学院组织考核,择优确定转入学生。
(4)已休学或保留学籍者,不得转专业。
2、程序
(1)学生只在第3学期申请转专业。
(2)每年10月下旬开展转专业申请及审批工作。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提交转专业申请,经转出、转入学院同意,学校审批后公示结果。
(3)春季开学后,学生到转入学院报到注册。
3、其他
转专业学生原则上应完成原专业已选课程的学习,毕业和授位资格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审核。
(三)转学
1、申请条件
学生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转入学校认可医院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
(7)跨学科门类。
(8)应予退学者。
(9)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2、办理程序
申请转学学生应先按要求准备齐全转学材料,经由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后,由学校报送省教育厅备案并公示,经省教育厅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还须在双方学校同意后,先报送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再报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须转户口者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四)升级
第4学期末,课程初修成绩合格且成绩专业排名(按所有课程加权平均成绩计算)前20%、已取得人才培养方案必修课学分的85%、修完前6学期所有实践教学学分(除毕业论文(设计)环节外)、普通本科学生外语等级考试达到六级、艺体和职教类学生外语等级考试达到四级、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Ⅰ级(工科类专业通过Ⅱ级)的学生,可于第5学期开学2周内向学院提交升级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同意后编入上一年级。
(五)学分预警
每学年秋季学期对学生必修学分情况进行清理: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学分者,学院书面通知学生本人;累计~学分者,学院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累计~学分者,提出警示,随原班试读;无故累计~学分者,可编入下一年级或休学;无故累计30学分及以上者,应劝其退学或休学。
(六)休学与复学
1、休学
(1)条件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经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时间超过6周者;
每学期病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1/3者;休学创业者;无故累计不合格课程学分~学分及以上者;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2)程序学生应填写休学申请表,报学校审批后方可休学,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3)年限休学期限原则上为1年。确有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参军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2、复学
休学期满,学生应于开学第1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申请复学,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2)因其他原因休学申请复学,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报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
(七)退学
1、条件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学校研究决定予以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学分要求或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2)休学期满,开学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3)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4)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5)无故累计不合格课程学分30学分及以上者。
(6)开学2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7)本人申请退学。
2、程序
(1)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公示后,寄送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2)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退学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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