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数电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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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数电发票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电子发票的使用、管理与审核流程,提高财务透明度,确保合规性与安全性,促进数字化转型。以下是网友为大家整理分享的国有企业数电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范例,供您参考!


国有企业发票管理办法

(含数电发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企业经济活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数电发票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包括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第二章 发票开具

第四条发票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收入时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销售发票使用应按照不同经济业务及其经济对象确定适用范围。一般情况下,公司主要使用以下两类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并能够提供完整税务资料的企业单位;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够提供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消费行为。

第五条发票开具应按购货方税务登记信息准确开具,对新增客户,必须取得对方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开票信息表,以减少错票的开具。

第六条开具发票不得变更购买方名称、货物品名、数量、金额等项目。

第七条 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第八条严格按照各类发票适用范围开具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第九条发票开具必须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十条数电发票开票流程

1.登录电子税务局:使用企业身份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

2.选择办税服务:在“我要办税”栏目下,找到并点击“开票业务”.

3.开具蓝字发票:在“开票业务"中,选择“蓝字发票开具”,进入后,会显示当前可用的发票额度和发票数量,点击“立即开票”,选择发票类型(如普票或专票);

4.填写销售方和购买方信息:填写销售方的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填写购买方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开具普通发票的,仅名称为必填项;

5.添加商品信息:在项目信息维护中录入商品编码,在商品信息维护中录入具体的商品名称、税收分类编码等信息;

6.填写开票信息:项目名称金额(含税)税率/征收率税额四项为必填项;

填写特定信息:有5项特定业务,其相应的“备注信息”为必填项(不填开不了票),包括:建筑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旅客运输服务。如货物运输服务的特定信息,需要填报运输工具种类)运输工具牌号起运地到达地运输货物名称。选择特定业务的,才需要填报特定信息,该部分特定信息相当于目前部分纸质版发票必须填写的备注栏内容。

7.预览和开具发票:填写完毕后,点击“预览"检查发票信息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点击“开具发票”,发票将自动生成;

8.交付发票:发票开具成功后,可以选择自动交付或手动交付,手动交付可以通过邮件、二维码、pdf等方式进行。纳税人当地电子税务局未更新,继续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纳税人使用当地“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入“税务数字账户模块”,通过筛选,可以查询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第十一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第十三条 建立客户领取发票登记制度,将审核无误的发票在登记簿上登记,客户签字领取。

第十四条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开具红字发票的:

1.开票方开具数电发票后,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2.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受票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经对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才可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第十五条 数电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蓝字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或者因销货方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无论当月或者跨月均需按规定开县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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