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最新5篇】

零零七 分享 时间: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旨在确保产品安全有效,强调质量体系建立、风险管理、生产过程控制及持续改进,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下面由阿拉网友分享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范文,供您写作参考,希望您喜欢。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篇1

近期,针对气温持续上升,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容易出现违规生产的行为,为切实履行医疗器械监管职责,确保人民群众用械的安全有效,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开展高温季节对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专项检查:

一、检查范围:

辖区内所有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二、检查时间:

20xx年6月15日至9月30日

三、检查的内容及方法:

1、检查生产企业是否存在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范围生产二、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

2、检查生产企业是否存在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重点:超规格、变更材料、变更结构)生产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

3、检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相关生产实施细则及其体系要求进行生产;

4、净化车间是否符合生产条件、是否按规定正常运行;

5、对关键岗位、关键工序要进行详细检查,特别是检查制水、灭菌等重点岗位的设备和操作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6、检查生产、检验和销售记录是否真实、全面,成品检验是否严格按照药典和标准要求进行,检验设施、设备、试剂是否符合要求

四、相关要求:

1、在检查中,对每位行政相对人要做好检查记录,对有问题的.企业要及时做好详细现场笔录,做好证据的固定和提取,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查处;

2、检查前充分了解相对人的情况,进行争对性检查,提高检查质量、效率;

3、检查中及时与相关科室联系,做好信息互通、交流;

4、专项检查实施过程中,做好计划、分工,结束后做好总结,注重信息收集与发布,重大情况及时上报。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篇2

按照县食药监局、县卫计局的有关要求,为了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保障医疗安全,我院重点就全院药品、医疗器械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领导、完善制度

院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各科室主任为成员的安全管理组织,把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的管理纳入医院工作重中之重。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增强质量责任意识。

医院建立、修订、完善了药品、医疗器械购进管理制度;药品、医疗器械入库制度;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制度;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督管理制度;医疗器械储存、养护、使用、维修制度等一系列药品、医疗器械相关制度,以制度来保障医院临床工作的安全顺利开展。

二、排查情况

结合上级检查与我院自查,发现的问题有:

1、部分科室温湿度计损坏、缺失,温湿度计摆放、填写不规范。

2、药房冷藏柜显示湿度较大且未除湿;冷藏柜放有私人食品,部分存放条件20℃以下药品未存放入冷藏柜;中药房堆放西药且纸壳、杂物较多未及时清理。

3、外科、内科、中医科治疗室少数棉签、输液袋过期未及时处理;治疗室部分备用药品放置不规范,未离地离墙;急救柜封面未填写药品有效期。

4、原妇科治疗室少数药品残骸未及时清理。

5、部分药、械公司资质过期,资料不全。

针对以上问题,医院高度重视,庚即召开了全院职工大会,对以上问题进行了通报,落实了责任制,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三、整改措施

1、进一步加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落实相关制度,提高医院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责任意识。

2、增加医院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工作日常检查、监督的频次,及时排查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隐患,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服务患者。

3、为保证购进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杜绝不合格、过期药品、医疗器械使用。我院已落实专人对购进的药品医疗器械所具备的.条件以及供应商所具备的资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4、为保证入库药品、医疗器械的合法及质量,我院认真执行,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使用。

5、做好日常保管工作。为保证在库储存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我们已安排专门人员做好药品、医疗器械日常维护工作。

6、落实相关科室人员,严格检查,更换问题温湿度计,并完善、填写好记录。

四、今后工作打算

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实行“一岗双责”制,严抓狠抓各个细节。与上级部门积极配合,认真完成上级部门下发的各项任务,继续巩固医院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工作取得成果,共同营造药品、医疗器械的良好氛围,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医疗器械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过程中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结合产品特点,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四条企业应当将风险管理贯穿于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全过程,所采取的措施应当与产品存在的风险相适应。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等;

(三)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持续改进;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生产。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第八条技术、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

第十条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企业应当对其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章厂房与设施

第十二条厂房与设施应当符合生产要求,生产、行政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第十三条厂房与设施应当根据所生产产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的洁净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生产环境应当整洁、符合产品质量需要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产品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确保厂房的外部环境不能对产品质量产生影响,必要时应当进行验证。第十四条厂房应当确保生产和贮存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者间接受到影响,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控制条件。

第十五条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根据产品特性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防止昆虫或者其他动物进入。对厂房与设施的维护和维修不得影响产品质量。

第十六条生产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并与其产品生产规模、品种相适应。

第十七条仓储区应当能够满足原材料、包装材料、中间品、产品等的贮存条件和要求,

按照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者召回等情形进行分区存放,便于检查和监控。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配备与产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场所和设施。

第四章设备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配备与所生产产品和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等,并确保有效运行。

第二十条生产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维修和维护必须符合预定用途,便于操作、清洁和维护。生产设备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防止非预期使用。

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的操作记录。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配备与产品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仪器和设备,主要检验仪器和设备应当具有明确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检验仪器和设备的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校准、维护和维修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配备适当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量程和精度应当满足使用要求,标明其校准有效期,并保存相应记录。

第五章文件管理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技术文件和记录,以及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质量手册应当对质量管理体系作出规定。

程序文件应当根据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过程中需要建立的各种工作程序而制定,包含本规范所规定的各项程序。

技术文件应当包括产品技术要求及相关标准、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检验和试验操作规程、安装和服务操作规程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文件控制程序,系统地设计、制定、审核、批准和发放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至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者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等应当按照控制程序管理,并有相应的文件分发、替换或者撤销、复制和销毁记录;

(二)文件更新或者修订时,应当按规定评审和批准,能够识别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

(三)分发和使用的文件应当为适宜的文本,已撤销或者作废的文件应当进行标识,防止误用。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确定作废的技术文件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保存期限,以满足产品维修和产品质量责任追溯等需要。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记录控制程序,包括记录的标识、保管、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要求等,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记录应当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控制等活动的可追溯性;

(二)记录应当清晰、完整,易于识别和检索,防止破损和丢失;

(三)记录不得随意涂改或者销毁,更改记录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时,应当说明更改的理由;

(四)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至少相当于企业所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寿命期,但从放行产品的日期起不少于2年,或者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可追溯。

第六章设计开发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设计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和开发过程实施策划和控制。

第二十九条在进行设计和开发策划时,应当确定设计和开发的阶段及对各阶段的评审、验证、确认和设计转换等活动,应当识别和确定各个部门设计和开发的活动和接口,明

确职责和分工。

第三十条设计和开发输入应当包括预期用途规定的功能、性能和安全要求、法规要求、风险管理控制措施和其他要求。对设计和开发输入应当进行评审并得到批准,保持相关记录。第三十一条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满足输入要求,包括采购、生产和服务所需的相关信息、产品技术要求等。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得到批准,保持相关记录。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在设计和开发过程中开展设计和开发到生产的转换活动,以使设计和开发的输出在成为最终产品规范前得以验证,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适用于生产。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在设计和开发的适宜阶段安排评审,保持评审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进行验证,以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满足输入的要求,并保持验证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进行确认,以确保产品满足规定的使用要求或者预期用途的要求,并保持确认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第三十六条确认可采用临床评价或者性能评价。进行临床试验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的更改进行识别并保持记录。必要时,应当对设计和开发更改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前得到批准。

当选用的材料、零件或者产品功能的改变可能影响到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时,应当评价因改动可能带来的风险,必要时采取措施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同时应当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在包括设计和开发在内的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制定风险管理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保持相关记录。

第七章采购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采购控制程序,确保采购物品符合规定的要求,且不低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要求。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根据采购物品对产品的影响,确定对采购物品实行控制的方式和程度。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并应当对供应商进行审核评价。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审核。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

第四十三条采购时应当明确采购信息,清晰表述采购要求,包括采购物品类别、验收准则、规格型号、规程、图样等内容。应当建立采购记录,包括采购合同、原材料清单、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及验收标准等。采购记录应当满足可追溯要求。第四十四条企业应当对采购物品进行检验或者验证,确保满足生产要求。

第八章生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生产,以保证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第四十七条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对原材料、中间品等进行清洁处理的,应当明确清洁方法和要求,并对清洁效果进行验证。

第四十八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工艺特点对环境进行监测,并保存记录。

第四十九条企业应当对生产的特殊过程进行确认,并保存记录,包括确认方案、确认方法、操作人员、结果评价、再确认等内容。

生产过程中采用的计算机软件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应当进行验证或者确认。第五十条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生产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生产记录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原材料批号、生产批号或者产品编号、生产日期、数量、主要设备、工艺参数、操作人员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标识控制程序,用适宜的方法对产品进行标识,以便识别,防止混用和错用。

第五十二条企业应当在生产过程中标识产品的检验状态,防止不合格中间产品流向下道工序。

第五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的可追溯性程序,规定产品追溯范围、程度、标识和必要的记录。

第五十四条产品的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第五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防护程序,规定产品及其组成部分的防护要求,包括污染防护、静电防护、粉尘防护、腐蚀防护、运输防护等要求。防护应当包括标识、搬运、包装、贮存和保护等。

第九章质量控制

第五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控制程序,规定产品检验部门、人员、操作等要求,并规定检验仪器和设备的使用、校准等要求,以及产品放行的程序。

第五十七条检验仪器和设备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定期对检验仪器和设备进行校准或者检定,并予以标识;

(二)规定检验仪器和设备在搬运、维护、贮存期间的防护要求,防止检验结果失准;

(三)发现检验仪器和设备不符合要求时,应当对以往检验结果进行评价,并保存验证记录;

(四)对用于检验的计算机软件,应当确认。

第五十八条企业应当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者证书。

需要常规控制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委托检验。对于检验条件和设备要求较高,确需委托检验的项目,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以证明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第五十九条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检验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检验记录应当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的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或者证书等。

第六十条企业应当规定产品放行程序、条件和放行批准要求。放行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证明。

第六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制定留样管理规定,按规定进行留样,并保持留样观察记录。

第十章销售和售后服务

第六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销售记录至少包括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批号、有效期、销售日期、购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十三条直接销售自产产品或者选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发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四条企业应当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应当规定售后服务的要求并建立售后服务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第六十五条需要由企业安装的医疗器械,应当确定安装要求和安装验证的接收标准,

建立安装和验收记录。

由使用单位或者其他企业进行安装、维修的,应当提供安装要求、标准和维修零部件、资料、密码等,并进行指导。

第六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顾客反馈处理程序,对顾客反馈信息进行跟踪分析。第十一章不合格品控制

第六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规定不合格品控制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第六十八条企业应当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隔离、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不合格品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六十九条在产品销售后发现产品不合格时,企业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召回、销毁等。

第七十条不合格品可以返工的,企业应当编制返工控制文件。返工控制文件包括作业指导书、重新检验和重新验证等内容。不能返工的,应当建立相关处置制度。

第十二章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

第七十一条企业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接收、调查、评价和处理顾客投诉,并保持相关记录。

第七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并保持相关记录。

第七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数据分析程序,收集分析与产品质量、不良事件、顾客反馈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关的数据,验证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并保持相关记录。

第七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纠正措施程序,确定产生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关问题再次发生。

应当建立预防措施程序,确定潜在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发生。

第七十五条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采取召回等措施,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信息告知程序,及时将产品变动、使用等补充信息通知使用单位、相关企业或者消费者。

第七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程序,规定审核的准则、范围、频次、参加人员、方法、记录要求、纠正预防措施有效性的评定等内容,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七十八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管理评审,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和审核,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或备案人在进行产品研制时,也应当遵守本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八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针对不同类别医疗器械生产的特殊要求,制定细化的具体规定。

第八十一条企业可根据所生产医疗器械的特点,确定不适用本规范的条款,并说明不适用的合理性。

第八十二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验证: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规定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

确认: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特定的预期用途或者应用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关键工序:指对产品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工序。

特殊过程:指通过检验和试验难以准确评定其质量的过程。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篇4

一、指导思想

以全方位监督,完善日常监管机制为目标,强化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医疗器械日常监管工作,督促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和完善确保产品安全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二、检查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国家局发布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等产品相应生产实施细则。

三、检查对象及时间

(一)、自20xx年第一季度起,每季度对重点监控的医疗器械产品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证现场检查达到100%;每年对重点监控医疗器械产品经营企业现场检查一次,并填写《河南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1)。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辖区内的监督检查情况按季度进行分析汇总,填写《河南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季度)汇总表》(附表3)。于季末次月10日前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xx年度省重点监控医疗器械产品(见附件4)

(二)、非重点监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自20xx年3月起,对非重点监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场检查率应达到100%。并将现场检查记录、处理、整改情况于12月20日前一并上报省局。

四、检查内容

生产企业“证、照”是否齐全;产品检验是否规范;执行标准是否严格;生产、检验设施是否齐备;生产条件是否擅自降低标准;采购、检测、生产记录是否齐全;包装、标识是否规范;质量信息反馈记录、不良事件记录、投诉处理记录是否齐全。

五、要求

(一)各省辖市局应在2月底前制定本辖区医疗器械日常监督工作方案,并报省局备案。要明确重点监控企业,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要点,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日常监督检查记录。对普遍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应认真加以研究,有针对性的提出整改措施和解决办法。

(二)各省辖市局要结合河南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医疗器械日常监督工作。对有不良行为和违法违规的企业不仅要求限期整改,依法予以查处,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督促其规范生产,诚信经营。

(三)各省辖市局要加强对医疗器械日常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并落实日常监督责任制,本着责权一致原则,谁主管谁负责,强化监管人员责任心和事业心,保证日常监管工作到位。

省局将对各省辖市局日常监管工作和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的结果予以通报。

(四)为鼓励企业自律,实施有效监管,二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豁免检查或减少检查频次,并写明理由、作好记录,存入企业监管档案。

1、当年通过或周期复查通过yy/t0287-20xx(即iso13485-20xx)认证或质量体系考核的;

2、一年内省以上产品质量抽查连续二次合格的;

3、上年度监督检查无重大限期整改内容、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4、获得市以上食品药监部门守信企业荣誉的;

5、其它检查可以证明符合要求的。

(五)现场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采取措施制止行为继续发生,并填写《河南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现场监督检查移交单》,及时移交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篇5

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切实掌握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发展状况,积极为我区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效的帮扶,及时为区政府产业发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在本企业设立信息联络员。

(一)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确定专人担任信息联络员,并将该信息联络员相关情况报分局。为保证工作正常开展,一般情况下信息联络员要相对固定,因工作变动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时,应及时将新的信息联络员资料报分局。

(二)信息联络员负责及时收集、汇总和分析本企业发展信息,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分局报送。

(三)信息联络员参加分局组织的信息员会议,研究讨论信息工作,提高信息工作水平。

(四)分局设立统一电子交流平台,组织各企业信息联络员及时加入,共同提高信息沟通联络效率。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企业发展信息,主要包括:

(一)基本状况信息:企业发展战略及近期发展状况,重大基建项目进展情况和获得政府奖励支持等情况,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和有关数据,企业采取的先进管理创新措施等;

(二)研发情况信息:企业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取得的重大突破性技术进展情况,获取的政府政策和资金支持,科技研发转化为实际应用的情况等;

(三)生产情况信息:企业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数量,采用的先进设备和仪器的情况,采用领先同行业的质量标准的情况等;

(四)产品状况信息:企业的产品通过国内外重要认证和审计的基本情况,企业产品获得品牌和荣誉情况,企业产品被国内外重要活动、大型公司采用的情况,重点品种和重点地区的.市场监管和抽检情况;

(五)领导调研、教育培训、先进事迹等方面信息,以及对监管部门的有关意见和建议等。

第四条加强企业发展信息管理是开展对药品医疗器械企业有效帮扶的重要保证,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对信息上报工作的管理,把信息上报作为争取政府支持,展现企业实力的重要工作做实做好,确保信息报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分局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全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企业发展信息,及时将一些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要情况与信息向市局、区政府报送,并及时在分局网站发布,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知名度。

第六条报送信息需经各企业主要领导审核同意,采取书面与电子文档相结合的方式报送。

第七条企业信息联络员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对企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准确、客观的上报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机密等信息,由企业自行严格把关。

第八条对于上报信息积极、取得成效显着的企业和联络员,分局将在每年综合考评中予以表彰和鼓励。

第九条本制度由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6 3719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