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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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资产管理办法1

为规范我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平、公开、公正,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合法竞争的原则。交易全过程实行视频、音频监控。

第二条 资产交易标的物需经民主议事决策和立项登记程序后方能进行交易。对受理进入村(居)资产交易站进行交易的项目信息,应当按规定在中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平台、镇级政务信息网、村(组)公开栏等进行信息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条 竞投人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其他竞投人参与正当竞投,参与竞投的报名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取消其竞投资格。若为竞得人(受让人),则撤销其竞得人(受让人)资格,并没收其竞投保证金。

第四条 竞投人可以向镇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或该农村集体组织咨询标的物的基本情况,查阅和索取与竞投有关的资料。一经办理手续参与竞投交易,即视为竞投人已完全了解

有关竞投交易的全部内容,认可竞投交易标的物现状,并愿承担参加竞投交易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第五条 竞投前,竞投人须按交易规定缴纳竞投保证金,其支付竞投保证金的户名要与竞投人名称相符,否则,可不允许其参与竞投。

第六条 竞投人凭一张“竞投保证金”缴款回单,允许不多于三人同时进场参加竞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竞投会现场。

第七条 竞投人参与竞投交易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为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人居民身份证原件;若为个体营业者的,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若为自然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

第八条 竞投人如委托代理人竞投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如为自然人委托的,提供经签字、加盖个人印章或按手印的复印件)。代理人在代理授权内实施竞投行为。授权委托书中的代理权限应当注明代为竞投报价、签订合同协议等具体授权事项,因代理人实施一切竞投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全部后果及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第九条 如果因故必须变更竞投交易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村(居)资产交易站应提前通知竞投人,竞投人应予以认可及配合,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十条 竞投报价采用书面报价或口头报价方式。

第十一条 村(居)资产交易站应在交易日组织交易。只有1家参与竞投的,该资产项目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有2家或2家以上参与竞投的.,应当采取竞投方式交易,以价高者得成交。最高报价相同的,由原承租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若价格与条件相同的,一般以抽签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但交易公告或交易文件对竞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交易公告或交易文件的规定执行。无人参与竞投的,另行组织交易。

第十二条 村(居)资产交易站根据资产权属邀请该农村集体组织相关代表、监督委员会成员到交易现场作见证,确保竞投交易过程依法合规进行。

第十三条 在竞投过程中,集体资产交易(出让、出租、发包)方的代表、见证代表和竞投人等要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关闭或调至静音,不得发生喧哗、吵闹等影响竞投现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竞投成功后,交易双方应当在村(居)资产交易站现场签订《成交确认表》,并在竞投结果公示期届满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村(居)资产交易站现场签订合同。若资产交易竞得人未按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若交易成功,村(居)资产交易站应当在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平台、镇政务信息网等信息平台将交易结果公示,该农村集体组织同时要在本村(组)公开栏上

公示,接受村民监督;若交易不成功,应重新组织交易。

第十五条 竞投人在参与竞投交易前要充分认知竞投交易标的物全部情况,若因竞投交易成功而引起纠纷和损失,村(居)资产交易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本交易规则最终解释权归镇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

集体资产管理办法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农村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券等其他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园地、荒地、荒沟、水面、绿化地等自然资源。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有依法保护、经营、管理集体“三资”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镇经管站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做到有人员、有场所、有设备、有制度、有经费、有平台;

(三)组织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登记、评估、界定等工作,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四)接受有关业务部门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方面的业务指导;

(五)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农村集体“三资”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镇财政、审计、民政、国土、林业、教育、科技、文体、卫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在保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监督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度。

依托镇经管站建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的委托代理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登记、评估、界定等工作,根据政府安排积极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三)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使用、经营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按照程序和协议,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会计核算、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资源管理、财务公开等服务;

(五)指导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记账报账,健全账簿设置,规范财务凭证,严格财务流程,搞好收支核算;

(六)组织搞好农村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

第七条代理服务中心配备审计员、出纳员和按照每10个村配备一名记账员的标准配备记账员;审计员、出纳员、记账员应明确岗位职责,相互配合、各司其职。

村级设报账员(村会计),负责凭证的收集、整理、传递、报账记账、财务公开等事项。

第八条代理服务中心分村设账、分村核算。

第九条镇人民政府保证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民主自愿和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监督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基础上,与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签订委托协议,将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与财务账目委托乡镇代理服务中心管理。

第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执行本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制度;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与代理服务中心签订代理服务协议,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搞好财务预决算和各项收入、支出的核算,及时向委托代理中心报账记账;

(四)定期公开集体“三资”使用、经营状况,随时公开集体“三资”重大事项;

(五)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情况;

(六)建立村集体资产资源及合同管理台账,及时向代理服务中心报送集体“三资”变动的各类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

(七)听取村民对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三资”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八)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备用金制度。代理服务中心根据各村人口多少及收支规模,核定备用金数额。原则上20xx人以下的村每月不超过20xx元,20xx人以上的村每月不超过5000元。备用金用完后,可以提前报账或报销。

第十三条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代理服务中心应按村设立明细账户,分村独立核算。

第十四条收入管理制度。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发包、租赁、投资、处置等取得的收入,上级转移支付以及补助资金,征地补偿费,社会捐赠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金等各项收入,都要纳入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严禁公款私存、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白条抵库。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收入实现后5个工作日内交代理服务中心代管。

第十五条开支审批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应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和审批权限。

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在原始凭证上签章,交负责人审批签字,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加盖专用章后,由代理服务中心按规定程序入账。

手续不全的.,不得入账。原始凭证要素不全、不规范的不批;没有证明人、经办人的不批。

第十六条管理费用控制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办公用品,须取得正式票据并附详细清单。

取消村组招待费。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确需招待的,须经乡镇领导批准就餐,应列出就餐人员姓名、职务、所在单位、事项,不得安排烟酒。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因公出差,本乡镇范围内无出差补助。市内参加培训、会议、办理公务等尽量当天返回,每人每天生活补助费50元,交通费、住宿费依据发票据实报销;召集单位安排食宿、支付交通费的,村里不得报销任何费用;市外出差,按照菏区财字〔20xx〕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票据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外部单位或个人、内部成员之间的往来结算事项,统一按规定使用省农业厅监制的“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票据”。

第十八条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债权债务的管理,定期清理核实债权债务,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不得举债用于非生产性支出,因发展集体经济需要,确需举债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按“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对擅自举债或擅自确定借款利率的,由责任人负责全额清偿。

第十九条档案管理制度。应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代理服务中心保管的各村会计档案三年后交各村管理,由各村继续保存至规定的会计资料保管年限。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资产清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第二十一条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必要时对资产进行评估;方案经村民代表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招投标;招标结束后签订正式合同,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五章资源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资源登记簿制度。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园地、荒地、荒沟、水面、绿化地等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的名称、类别、位置、面积等。

第二十三条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承包、租赁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第六章监督机制

第二十四条民主理财制度。民主理财小组应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民主监督,保证村民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五条财务公开制度。财务计划、各项收支、各项资产资源以及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内容应全面公开;土地征用补偿费、各项补贴资金等应逐项逐笔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扶贫救济、农业小型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拨付到村使用的财政资金应全程公开。

第二十六条审计制度。坚持账前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财务收支审计和专项审计相结合,依据《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对农村集体“三资”实施审计。

审计工作应审计前有方案、有通知,审计中有记录,审计后有报告、有结论、有处理意见,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对审计出来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镇经管站、财政所、民政办、审计所等部门要切实抓好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对检查情况及问题及时通报,督促做好整改。

第二十八条镇党委、政府,每年通过党员、群众评议,征求包村干部和村民理财小组意见及专项核查等形式,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评价,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依法罢免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和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

(三)违反规定处置农村集体“三资”,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五)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

(六)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三资”。

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村“两委”班子成员受到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处理的,镇党委政府将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工资。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集体资产管理办法3

为了加强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村(社区)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街道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集体资产的管理部门及职责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是村(社区)级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对集体资产的管理负总责。负责资产处置、重大重要经营活动等事项的决策,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从事资产的出售、租赁、转让、维护,收取集体资产收益,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街道资产管理办公室与财政所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经营、监督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作出的各项决策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审计。

二、村(社区)集体资产的范围

(一)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等资源;

(二)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积累资金、有价证券和债权;

(三)村(社区)集体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房屋建筑物、土地等;

(四)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出租、出借的土地使用权等;

(五)村(社区)机关自用的房屋、设备设施以及街道和上级政府投入在村(社区)单位的资产;

(六)村(社区)投资兴办的企业的资产、组级资产以及其收益所形成的新增资产;

(七)依法属于村(社区)级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三、集体资产的规范

(一)开展资产清查。街道资产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村(社区)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确保账实相符,对有账无物和有物无账的资产要逐项查明原因,填列《资产清查表》,经确认后,报街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搞好产权登记。每季末将产权登记情况与会计账目进行核对,做到账证相符。如发现有瞒报、漏报、错报、不报,造成资产流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三)建立资产台账。对村(社区)级集体资产按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货币资产分别登记入册,设立房屋、土地存量台账、出租资产台账、收益台账,登记入册,每季末将台账与会计账目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四)实行合同管理。规范和完善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手续,资产的出租、出借和各种形式的处置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合同文本,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明确涉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对原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要按程序回头看,对到期合同根据情况进行续签或解除,所有合同必须报街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完善日常管理。定期对集体资产进行检查和维护,对经营性资产进行跟踪监督,保证资产的完整性和使用性。承租方因生产发展等因素需要改造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街道资产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能实施,杜绝承租方未经同意违章乱搭乱建或擅自转租他人的行为发生。

四、经营性资产的租赁

(一)资产的租赁程序:村(社区)集体资产的租赁,承租方提出书面申请,村(社区)班子集体进行准租调研,拟定租赁价格并出具体出租方案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并报街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办理与承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

(二)租金的结算标准:应根据租赁资产的价值,结合租赁资产的区域条件,按市场价合理确定租赁价格。部分有条件的租赁资产可以在确定租金标准后,实行公开招租,或者实行竞标拍租。上述年租金不包括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等各种税费。租金的结算标准今后应根据市场行情并结合实际逐年进行调整。

(三)租赁合同的清理:对目前已经确立租赁关系的承租方,年租金明显低于市场标准的,由村(社区)组织相关部门按规定重新调整确定年租金。鉴于各承租方的租赁合同在时间、内容、结算方式上的不同,为了便于操作,对于未到期的租赁合同,要及时进行清理,并在满一个租赁年度后及时进行调整,使用统一提供的合同文本,期限一般为1年。街道财政所要定期监督村(社区)租金收益的收缴率。

(四)租金的收取办法:承租方必须先交租金后使用,租金按年度或者约定时间收取。对以前年度欠缴租金的承租方要进行逐一排查,分析原因,落实还款,跟踪管理;对逾期未缴纳租金的承租方,要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对多次催缴无效的承租方,要采取法律等有效途径解决。

五、集体资产的处置

集体资产的处置是指集体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集体资产的转让、出售、置换、报废以及因机构撤销、合并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的转移等。

(一)资产的处置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凡是村(社区)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必须经村(社区)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报请街道审批后,委托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采取公开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涉及价值须报上级审定的,须报区管工委审批,报区财政部门备案,严格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未经批准的不予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产权交易工作进行全程督查。

(二)资产的处置程序:由村(社区)向街道提出申请,街道资产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及上报有权部门审批,经批准后进行集体资产处置工作,并开展相应的财务处理。

凡是在城市建设拆迁过程中处理的集体资产,必须报街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各村(社区)必须严格按照资产处置原则、程序办理,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六、集体资产的收益管理

对集体资产实行单独建账核算,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账务处理,集体资产登记台账须向街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集体资产收益金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村(社区)利用差额补助等形式变相坐收坐支集体资产收益金。各村(社区)应按照本意见精神,规范集体资产收益金管理。街道将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一旦发现有不按本意见精神进行整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集体资产的管理监督

加强对村(社区)级集体资产管理监督力度,研究实行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监控,并接受社会监督。

各村(社区)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分别制定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已制定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的,如与本意见相冲突,需尽快修改完善。要将制定的集体资产管理办法上报街道

财政所备案。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违反本意见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资产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改变集体资产所有权的;

2、不按照规定进行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的;

3、低价处理集体资产的;

4、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集体资产的。

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意见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管理办法所阐明工作要求和管理规范,由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执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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