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方案准则【参考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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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第一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方案的编制、审核、调整和实施,实现审计目标,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方案,是指审计机关为了能够顺利完成审计任务,达到预期审计目的,在实施审计前对审计工作所作的计划和安排。

第三条、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前,应当制定审计方案。

第四条、审计方案包括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工作方案是审计机关为了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对部门、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等审计项目实施审计而制定的总体工作计划。

审计实施方案是审计组为了完成审计项目任务,从发送审计通知书到处理审计报告全部过程的工作安排。当一个审计项目涉及单位多,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量大时,审计组为了完成审计实施方案所规定的审计目标,可以对不同的审计事项制定若干具体实施步骤和方法。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安排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对审计的组织方式、分工、协作、汇总、处理等事项作出规定,提出要求。

第六条、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工作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对象;

(四)审计内容与重点;

(五)审计组织与分工;

(六)工作要求。

第七条、审计工作方案由负责审计项目组织工作的审计机关编制,并下达到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审计机关执行。

第八条、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的目标;

(四)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五)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

(六)预定的审计工作起讫日期;

(七)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八)编制的日期;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编制,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第十条、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下列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一)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

(二)职责范围或者业务经营范围;

(三)银行帐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纸质和电子会计资料;

(四)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

(六)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七)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的文件;

(八)与审计工作有关的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

(九)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十一条、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审计组对曾经审计过的单位,应当注意查阅了解过去审计的情况,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运用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如果由于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其他原因,认为需要对审计工作方案进行调整的,需报经原制定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分析和评价,进一步确定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必要时可以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审计实施方案中有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内容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七条、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向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说明调整理由,提出调整建议,一般事项报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重要事项报经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审计组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按照前条规定办理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批手续的,可以口头请示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者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同意后,调整并实施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工作方案归入制定机关的文书档案,将审计实施方案及其编制、调整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归入审计档案。

第二十条、审计方案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应当作为检查、考核审计质量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2月11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方案编制准则》(审法发〔〕338号)同时废止。

章 附则【第二篇】

第一百九十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开展下列工作,不适用本准则的规定:

(一)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案件;

(二)与有关部门共同办理检查事项;

(三)接受交办或者接受委托办理不属于法定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

第一百九十八条 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遵循本准则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百条 本准则自1月1日起施行。附件所列的审计署以前发布的审计准则和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三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提高内部审计

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在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及其从事的全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般准则

第四条、一般准则是指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及其职权、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和职业的要求。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应考虑组织性质、规模、内部治理结构以及相关法令的规定,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其内部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组织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专门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这种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其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人际交往的基本技能,能以恰当的方式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三章、作业准则

第十一条、作业准则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审计计划、审计准备和审计实施阶段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考虑组织的风险及管理的需要,制定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并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单位的情况,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程序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积极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计划确定的。目标和范围。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将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及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章、报告准则

第十九条、报告准则是内部审计人员反映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以及内部审计负责人批准和报送审计报告时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且富有建设性。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结论和建议,并可以包括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审计结论和建议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报告应声明系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办理,若有未遵循该准则的情形,审计报告应对其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内部审计报告的审核制度。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审查审计证据是否充分、相关、可靠,审计报告表述是否清晰,审计结论是否合理,审计建议是否可行。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内部审计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应向被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相对保证。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进行后续审计,以确保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结论和建议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内部管理准则

第二十七条、内部管理准则是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利用审计资源,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实现审计工作目标的规范。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编制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结合本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手册,以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并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建立内部激励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保持与国家审计机关的联系,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应保持与民间审计组织的协调,并评价其工作效率。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负责解释,审计署颁布。

第三十三条、本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师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必须做到正直、独立、客观和勤勉。

第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必须保持廉洁,不能收受任何有损自己职业判断的有价值的物品。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只能开展那些在其专业胜任能力范围之内预期能合理完成的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诚实地为组织服务,不做任何有违忠诚性原则的事情。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循保密性原则,慎重地使用他们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有意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本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真实地披露他们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努力提高创新素质和创新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四篇】

第1号:内部审计报告及其传递

第2号: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第3号:内部审计证据

第4号:后续审计报告

第5号:内部审计计划

第6号:内部审计通知书

第7号: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第8号:对舞弊的预防、检查和报告

第9号:报告内部控制

第10号: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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