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街道工作人员绩效管理考核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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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明确考核指标,定期评估绩效,结合群众反馈,实施奖惩机制,促进街道工作人员服务质量提升。以下是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街道工作人员绩效管理考核具体实施方案”相关范文,供您参考!


街道工作人员绩效管理考核实施方案

按照十二届区委第95次常委会《西湖区街道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励街道工作人员担当作为,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奖优罚劣"的原则,旨在激励和约束相统一,充分调动街道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自我约束力。

二、考核对象

街道在编在岗的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下派挂职干部,因工作需要调入或调离街道工作的,按照其实际在街道工作时间进行考核。

三、考核方式

本考核方案实行百分制考核,采取常态管理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包括定量指标、定性指标、作风效能等三个方面内容。其中党政主要领导的年度绩效考核基础得分取科级领导平均值(作风效能分单独计算),加分项取科级领导集体荣誉最高分加上个人荣誉加分;科级领导的年度考核基础得分取分管科室干部平均值(作风效能分单独计算),加分项取分管科室集体荣誉加分加上个人荣誉加分;街道工作人员根据年终实际考核得分计算。绩效基础得分=定量指标得分+定性指标得分+作风效能得分+加分。

四、考核机构

绩效管理考核工作在街道绩效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由街道党工委书记担任组长,主任担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党政办、党建办、纪工委、财务科的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街道党政办、党建办、纪工委、财务科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党政办,党政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五、考核内容

全面考核街道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质量和实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定量指标40分、定性指标20分、作风效能40分。

(一)定量指标(40分)

1. 日常工作(10分)

根据上级部门和对我街道的工作要求、任务和目标及街道年度中心工作,对各部门日常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对上级单位交办的工作未能按时按质要求完成的,发生1次,扣直接责任人2分、承办部门负责人1分;对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安排的工作未能按时按质完成的,发生1次,扣直接责任人1分、承办部门负责人分;对违反机关节能制度、卫生制度、日常管理制度等各项管理规定的,发现1次,扣相关责任人分。(根据上级部门通报情况及每周一工作例会完成情况据实扣分,由党政办按月统计)

2. 重点工作(10分)

对疫情防控、文明创建、党史学习教育、"转作风、优环境"等全员性重点工作,全程参与并认真履职的干部得10分,缺少1天减分(病假、产假、隔离不计算在内);因个人原因全程没有参与的不得分;因工作不力,受到通报的1次扣2分。重点工作结束后调入街道的工作人员取同级人员平均分。(由各重点工作牵头科室负责统计)

3.目标考核(20分)

在全区年终综合目标考核指标体系中,有指标分值任务的街道责任科室,总分排在全区前3位的科室干部得20分,总分排在前3名和后3名之间的科室干部得16分,总分排在倒数第1、2、3名的,根据排名科室干部得10、11、12分(如非责任部门自身工作原因造成排名靠后的,由相关科室提供说明材料,报请街道绩效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没有考核指标任务的干部,按所在科室目标考核平均分计算得分。(年终由党政办负责统计)

(二)定性指标(20分)

根据干部全年各方面表现,全面对干部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通过民主测评、领导评价进行评分。

1.民主测评(10分)。年终组织街道干部、各社区干部采取下评上、科室互评的方式,对街道干部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日常表现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其中,优秀10分、称职8分、基本称职6分、不称职3分,具体折算方法为:(优秀票数×10+称职票数×8+基本称职票数×6+不称职票数×3)÷参加测评人数=民主测评分。(由党建办负责统计)

2.领导评议(10分)。根据街道干部平时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团结协作等方面的表现,采取上评下的方式。对街道考核对象进行打分,对街道干部打分中党政主要领导各占4分,分管领导2分;对科级领导(副职)打分中,党政主要领导各占5分;党政主要领导评议分由科级领导(副职)评议分的平均分,得分计入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总成绩。(由党建办负责统计)

(三)作风效能(40分)

作风效能包括考勤制度情况、值班制度情况、会议制度情况、工作纪律情况、作风建设情况、纪律处分情况等六个方面。由党政办、纪检监察室不定期进行督查,每月党政办负责统计情况,报主要领导审定后,进行月通报并年终集中汇总评分。

1.考勤制度情况。上下班实行严格的签到打卡制度,打卡时间为:9:00-17:00,无故不打卡算缺勤,迟到或早退超过20分钟算缺勤。缺勤1次扣3分,全年累计缺勤超15天(含15天),直接考核为第三等次,迟到、早退1次扣分。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5天(含15天),扣除请假期间绩效奖。病假必需凭市级以上医院休假证明和病历记录申报,无休假证明和病历记录的按事假处理。病假期间绩效管理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在街办外办公的干部,考勤由各科室负责人统计并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送街道党政办。(由党政办、纪工委负责统计并按月公示)

2.值班制度情况。街道机关日常及节假日值班由街道党政办统一安排,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坐班,并做好值班记录、来电来访登记、应急处理和交接班等工作。值班期间出现电话无人接听、人员脱岗、无值班记录等情况,1次扣值班人员2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值班人员各3分。(由党政办、纪工委不定期进行督查统计)

3.会议制度情况。一般性会议(活动)由会议(活动)组织部门进行登记点到,登记情况报街道纪检监察室;重要会议(活动)由会议(活动)组织部门联合党政办进行登记点到,登记情况报街道纪检监察室。对未履行请假手续又缺席会议(活动)的人员扣1分。(由会议牵头部门核实后以书面形式报党政办、纪工委)

4.工作纪律情况。对在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扣责任人2分,随意串岗、玩游戏、听音乐、观看影像、网购、炒股及与做工作无关的事,扣责任人1分。(由纪工委每月进行督查统计)

5.作风建设情况。被区级及街道本级通报批评1次,属个人行为扣当事人3分、科室负责人1分,属于科室责任的,扣科室负责人2分、科室全体成员1分;被市级以上(含市级)单位及新闻媒体等单位通报批评1次,属个人行为扣当事人5分、科室负责人2分,属于科室责任的,扣科室负责人3分、科室全体成员2分。(每月由纪工委负责统计)

6.纪律处分情况。受诫勉谈话处分扣3分,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等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扣10分,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扣15分,受开除党籍处分及相应政纪处分的直接评定为不称职。(每月由纪工委负责统计)

六、加分项目

荣获表彰和荣誉的年度表彰奖项(以批准单位的文件、奖状、奖牌、证书、表彰通报为准,时效为考核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同项工作内容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不重复加分。此项加分,个人加分上限为20分。(由党政办负责统计)

1. 获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区直单位表彰和荣誉1次,属个人的个人加1分;属于科室集体的,相关科室负责人加2分,参与干部每人加1分;

2.获区委、区政府、市直单位表彰和荣誉1次,属个人的个人加2分,属于科室集体的,相关科室负责人加3分,参与干部每人加2分;

3.获市委、市政府、省直单位表彰和荣誉1次,属个人的个人加4分;属于科室集体的,相关科室负责人加6分,参与干部每人加4分;

4.获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表彰和荣誉1次,属个人的个人加6分;属于科室集体的,相关科室负责人加9分,参与干部每人加6分;

5.获中央、国务院表彰和荣誉1次,属个人的个人加8分;属于科室集体的,相关科室负责人加12分,参与干部每人加8分。

6.荣获综合性表彰和荣誉不能确定直接责任科室(责任人)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街道绩效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七、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坚持精神激励与物质奖励并举,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并按照"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多数受益、体现级差"的原则。

1.绩效奖标准:街道个人绩效奖高于区直机关同职级人员20%,且街道最高和最低之间一般不低于1万元的级差。

2.个人量化得分:根据职责权重划分四个档次,党政主要领导基础总分×系数,科级领导干部基础总分×系数,科室负责人基础总分×系数,一般干部基础总分×系数。(岗位任职以街道党工委正式发文为准)

3.考核结果等级:在科级领导干部、中层干部、一般工作人员三类中,每一类按照量化得分情况分别确实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次的考核结果,评为一级的比例不超过30%(当年受到党政纪处分、本年度在街道里工作未满6个月的除外),评为三级的比例不超过10%,年度考核总分排名末位或总分60分以下的直接评为三级。考核等次权重系数一级等次为,二级等次为、三级等次为,即个人最终绩效得分=个人量化得分×考核等次权重系数。

4.与评优挂钩: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及干部提拔重用的对象,优先从被评为一级等次人员中挑选。

5.绩效奖兑现:经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根据全体考核对象考核结果总分测算每分对应绩效奖金额,按个人绩效最后得分发放绩效奖。

八、其他说明

1.本方案中属同一项内容产生的加分或扣分,取最高分,不重复计算。

2.因工作原因,借调到上级部门锻炼学习,有上级部门借调函,并经街道党委、政府同意的干部,按照同级别人员平均分计算绩效奖。

3.本办法内容如与之前街道下发的规章制度相冲突,以本办法内容为准。

4.本办法内容与国家法规及省、市、区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规及省、市、区政策为准。

5.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由街道绩效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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