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方案【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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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方案范文【第一篇】

P键词:林业;国有林场;改革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08-0219-01

保护森林和生态是建设生态文明的根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森林与生态保护制度是首要任务。国有林场是我国生态修复和建设的重要力量,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为保护国家生态安全、提升人民生态福祉、促进绿色发展、应对气候变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长期以来,国有林场功能定位不清、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支持政策不健全,林场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为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国有林场改革势在必行。现结合我区实际,谈一谈如何做好我区国有林场改革工作。

1 我区国有林场的基本情况

昌邑区辖区内现有2个国有林场,全部为企业性质林场。国有林场共有职工115人,其中,在职职工79人(在岗职工40人,待岗职工39人),退休职工36人。我区国有林场经营总面积78180亩,其中林业用地77130亩,有林地面积73605亩,森林总蓄积量万立方米。林地面积按起源划分,天然林48240亩,人工林25365亩;按功能划分,生态公益林57450亩(其中天然林35085亩),全部为部级公益林;商品林16155亩,(其中天然林13155亩)。

2 改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生态导向、保护优先。以维护和提高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行最严格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确保森林资源不破坏、国有资产不流失,为坚守生态红线发挥骨干作用。

――改善民生、保持稳定。坚持民生为重,保持职工现有岗位状态基本稳定,确保职工收入不减少、生活有保障,切实维护好职工切身利益和林场稳定。

――因地制宜、因场施策。以“因养林而养人”为方向,根据各国有林场经营规模、经济收入和职工队伍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类型改革模式,不强求一律,不搞一刀切,充分发挥国有林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国有林场发展活力。

3 改革达到的总体目标

到2020年,区内国有林场实现:

(1)全区国有林场森林面积增加万亩以上,森林蓄积量增加万立方米以上,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显著提升。

(2)国有林场职工全员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富余人员基本安置,职工生产生活条件有所改善。

(3)国有林场布局科学合理,政策保障不断健全。基本形成功能定位明确、层级清晰有序、人员精简高效、森林管护购买服务、资源监管分级实施的林场管理新体制。

4 改革的主要任务

明确功能定位

(1)确定公益类别。新设立昌邑区国有林总场,为公益I类事业单位,即将原来的2个林场整合为1个林场。

(3)确定岗位职责。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和季节性工作重点科学设置岗位。昌邑区国有林总场26个事业编制中,共设置管理岗位5个,占20%;专业技术岗位11个,占40%;森林管护等林业技能岗位9个,占35%;工勤技能岗位1个,占5%。

加强森林资源管理

(1)调整完善森林资源档案。对整合后的国有林场进行资源数据收集和整理,调整资源档案数据库,规范和安全管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档案。

(2)明晰森林资源产权责任。认真做好国有林总场森林资源权属认定工作,及时排查化解国有林场各类矛盾纠纷,实现国有森林管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

(3)严格林地用途管制。严格执行我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保持国有林场林地范围和用途长期稳定,严禁林地转为非林地。

(4)科学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全面落实好国家天然林保护政策,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有序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整体方案【第二篇】

一、基本情况

镇东接镇,南靠镇,西连镇,北临乡,最高海拔2324米,最低海拔700米,国土面积平方公里,全镇11个村(社区)、75个自然村、185个组。农业户数6994户,农业总人口28485人。有耕地面积20685亩,其中水田5970亩,旱地14715亩。林地总面积112032亩,占国土面积的%。按权属分:国有林面积6471亩,集体林面积105561亩。按林地现状分:有林地65356亩,疏林地3121亩,灌木林19004亩,未成林地22675亩,无林地1876亩。退耕地亩。

全镇共确权面积万亩、14790宗,占集体林总面积的99%,面积确权率99%,共涉及9个村,174个村民小组,5445户。实际确权面积中:公益林亩,占集体林面积的27%,商品林亩,占集体林面积的73%。实际确权面积中:自留山亩;均山到户亩;均股到户亩;均利到户亩;仍由集体统一管理亩。实际确权面积中均山到户亩;均山到户率82%。发放林权证5891本5445户。

二、主要做法

我镇林改工作主要特点是:围绕一个中心:即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当做林业工作的中心来抓;贯穿二条主线:即林改工作进度服从质量,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改变三大难:即造林难、护林难、防火难;做到四个到位:一是组织领导到位,二是资金支持到位,三是督查指导到位,四是服务管理到位;狠抓五个早:即早宣传、早动员、早部署、早行动、早落实。

(一)强化责任,组织领导到位。7月,镇深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正式启动,根据大关县委、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镇党委成立了由书记任组长,镇长、副书记、副镇长任副组长,党政办、派出所、财政、林业、民政、扶贫、农技、水管、国土、综治、统计、信用社等负责人和各村总支书记任成员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设立了林改办,组建了业务技术组、纠纷调处组、综合文秘组、后勤保障组、档案管理组、监督督察组等六个具体业务工作组,抽调了23名业务技术骨干负责具体工作。领导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强势推进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各村也相继成立了由村总支书记任组长,村委会主任、副支书、副主任任副组长,村两委委员、村民小组长为成员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本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各村民小组也推选了3—5名有威望、群众信服,公道正派的党员、人大代表、群众组成林改实施小组,负责配合驻村林改工作组实施该组的林改工作。

(二)宣传发动,培训引导到位。林改工作启动以来,全镇上下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广播、电视、书写宣传标语、发放致林农公开信、出黑板报、办林改宣传专栏等形式,切实把改革的目的、意义、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到村、到组、到每一个农户,做到了家喻户晓。通过舆论先行,深入广泛的宣传,林改政策深入人心,林农参与林改革、支持林改的积极性高涨,为顺利推进林改工作奠定了基础。为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更加规范,政策理解执行到位,保障群众的切身利益,镇村两级利用各种会议、专题培训加强对林改工作队员的业务知识、政策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林改工作队员的业务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水平,确保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群众利益不受损害。全镇共发放林改宣传资料6994册、书写林改宣传标语96条、编辑简报板报46期,召开各类会议420场次,专题培训2场次,237人次。

(三)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到位。镇、村、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是林改工作的核心内容,是此次林改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制定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必须摸清林业“三定”时期山林权属的基本情况和乡村集体林场、自留山、责任山面积和四至界线。为此,镇村干部职工爬山涉水,日晒雨淋,深入田间地块,积极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同时,大量查阅相关历史档案资料,认真分析山情、林情、社情,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充分尊重民意,研究政策,用好政策,切实开展方案制定工作。方案草拟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遵照法定程序,坚持两个2/3,即必须有2/3的农户参加,必须有到会2/3的村民讨论通过后,才按照方案组织实施,确保改革方案的合法性,保障群众利益。全镇共制定了乡级实施方案1个、村级实施方案9个、村民小组实施方案174个。

(四)依法依规,纠纷调处到位。主体改革期间,各类林权林界纠纷相继涌现出来,镇、村、组始终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依法依规、协商解决”的原则和“三个不出”的要求,以理服人,以情动人,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一是采取“查、访、看、比、议”的方法进行调处,避免主观武断、行政手段的方式解决林权林界纠纷和争议;二是采取“从小到大、从易到难”的顺序,确保林改工作的顺利推进;三是法规与情感并举。对借纠纷滋事的个别村民,认真向其宣讲有关林改的政策法规,施以法律的威慑力,对一时想不通而钻牛角尖的群众,耐心讲解调解的理由和依据,做到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四是层层负责,集中力量攻难点。对比较复杂的纠纷,采取“四定”的办法,即定领导、定人员、定时间、定调处方案,积极稳妥,依法依规进行调处。五是强化纠纷调处档案的创建与收集,做到全方位、全过程反映纠纷调处的情况。大量历史遗留下来的林权纠纷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维护了社会和谐和稳定。全镇共排查林权林界纠纷14起,调结14起,调处率100%。排查林权林界争议262起,化解262起,化解率100%。

(五)严肃纪律,技术规范到位。镇党委、政府始终坚持发给群众一本保障利益的放心证,一本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证,严格遵照法定程序,认真把握好林改工作的每一个环节,确保我镇林改工作的质量。一是镇驻村工作组必须按时按质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和责任落实到人。同时,对全体林改工作队员实行问责制,明确奖惩。二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做到勘测定界精准、信息填写准确、确保“人、地、证”相符、“图、表、册”一致、勘测质量实行终生负责制。三是外业勘测时,必须组织林权当事人、相邻接界人对每一宗地进行实地勘界确权。四是强调均山到户,无论是自留山、责任山,还是统管山,都不能误导林农联户确权,搞联户发证。确实需要的,全体村民讨论决定。五是加强技术研究,做好传统技术与现代软件技术的有机结合。通过对集体山林产权的全面明晰,实现“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

(六)加强管理,后勤保障到位。为确保按时按质地完成全镇深化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工作任务,镇党委、政府适时调整工作思路,在用人机制、激励机制等管理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创新。一是实行“行政与技术双项责任承包”。把行政工作和技术工作分别量化,责任落实到村、到组、到人,分类建立奖惩激励机制。行政人员以完成前期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纠纷调处等的工作量兑现差旅补助;技术员以完成的宗地数量、面积和质量兑现差旅补助。这样,有效地调动了林改工作队员的积极性,提高了工作效率,保证了工作质量。在后勤保障方面,镇、村在财力相当紧张的情况下,始终注重相关行政资源的调动与整合,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确保林改工作的顺利推进。目前,全镇累计投入林改资金19万元。今后还将继续加大投入,确保整改工作和配套改革的顺利完成。

(七)确保质量,档案管理到位。自林改启动以来,我镇把建立高标准的林改档案作为重点,贯穿林改工作的全过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林改的档案建立工作。在林改工作的建档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五个统一”,即统一组织培训、统一规范报表、统一整理档案、统一档案盒柜、统一档案标准,做到“四个到位”,即领导认识到位、政策把关到位、措施落实到位、督查指导到位,确保档案质量。全镇林改档案按照文书类、林权类、纠纷调处类、电子声像类分别收集整理汇总,装订成卷。档案盒、卷宗分类、件号等按档案局的统一标准填制。档案实行专柜、专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借阅等制度。全镇共建立档案369盒6967件。其中:文书类13盒1176件;林权类355盒5777件;纠纷类1盒14件;电子声像类1盒4件。

(八)吃透政策,深化改革到位。充分认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我镇各级干部职工在吃透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基础上,准确掌握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主要内容和程序步骤,全面掌握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法规,成为林改工作的“明白人”,发挥林改工作的宣传者、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的重要作用,真正做到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标准和要求,全面提高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法律知识水平,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落实到千家万户,做到“应改尽改”,确保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彻底到位,不留尾巴。

三、取得的成效

通过一年多的艰辛努力,我镇顺利地完成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激发了林农的积极性。通过林改把所有集体林地林木产权明晰到户,激发了林农“护林、爱林、造林”的积极性,营造了林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管好自己的山、守好自家的林、种好自己的树”已成为广大林农的自觉行动。

(二)锻炼了一批干部队伍。主体改革期间,广大干部职工、林业技术员和基层的同志,不怕苦、不怕累,克服家庭和生活的重重困难,一心一意谋林改,专心致志搞林改,增长了才干,密切的党群、干群关系,锻炼的一批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三)提升了林业的管理水平。林改期间统一使用地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与传统的识图,绘图技术有机结合起来。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完善了林地承包合同、村规民约,有效地提升了林业的管理水平。

(四)促进了林区的和谐。林改把历史遗留下来的各种纠纷妥善处理,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有效地促进了林区和谐。

(五)促进了林业产业的发展。以来,全镇共发展核桃3000亩,竹子800亩。

(六)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林权信息档案。主体改革期间产生的一系列的痕迹资料,档案材料,均按各级的有关要求进行了建档,为今后的林业发展和数字化林业建设奠定了基础。

5月,我镇深化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工作顺利通过县级验收。6月,又通过了市级抽验,得到各级各部门的充分肯定。

四、存在的困难

虽然我们在前期的林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得到了各级各部门的肯,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差距,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

(一)林改工作经费紧张。我镇财政十分困难,林地破碎、类型复杂,林改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前所未有。林改启动以来,尽管我们想尽千方百计、多方筹集林改经费,但与林改工作的实际需求相比,资金缺口较大。加之整改完善工作还将持续,配套改革即将启动,林改经费尤显紧张。

(二)林业产业发展滞后。林改后,林农发展林业产业积极性很高,但林业产业发展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目前,我镇林业“大资源,小产业”的状况还未发生根本性转变,加工企业少,规模小,初级、低档产品多,精深加工产品少,劳动生产率和设备现代化程度比较低。核桃、竹子等产业基地建设规模小、质量不高,管理粗放,资源培育投入严重不足。森林生态旅游还形不成气候,缺乏活力。

(三)配套改革任重而道远。完成主体改革只是万里长征迈出第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的担子不会减轻,各项艰巨的工作任务还在等着我们。要把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到底,还需要我们不断努力、不断奋斗。经营主体的处置权还未真正落实,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还不规范,公益林补偿制度还未建立,农民林业合作组织还有待研究和发展。

五、下步工作打算

(一)掀起林业产业建设高潮。抓住国家天保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等林业生态工程政策扶持的机遇,按照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要求,结合我镇培育壮大优势农业产业。突出核桃、竹子两个重点,做好核桃产业、竹产业、森林生态旅游业的发展规划。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做好黄连河的森林生态旅游开发和培植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大力发展林产业。

(二)稳步推进配套改革。按照市县的统一部署,全面完成配套改革各项工作任务。建立起长期稳定的林业家庭承包经营体制,规范股份合作,规范林地使用费收取与使用,完善林业保护体系,规范林业专业协会的组建与运作,完善生态林保护管理机制,探索林木采伐管理新模式,拓展林业要素市场交易平台,进一步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健全科技服务体系。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整体方案【第三篇】

国有企业作为中国特色的组织形态,由于员工身份的特殊性,使其具有相对独立的特点,因此,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需要因地制宜的采取相应的方法手段。国有企业的用工分配制度改革,不仅是调动企业员工积极性、加快建设高素质经营队伍的重要手段,而且是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更是激发企业生机与活力的必然途径。作为国家垄断的烟草行业,多年来一直存在着人员激励相对较弱、用人较死、分配平均主义等问题。如何在兼顾公平和效率,保持企业稳定发展的前提下,有效推进用工分配制度改革,是企业决策者面对的一个难题。洛阳卷烟厂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标准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要求,以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为指导,进行了改革探索实践。

一、顺应形势,推进发展,明确用工分配制度改革方向

用工分配制度改革是企业发展的内在需求,是推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理顺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关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构建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和人员动态管理机制,2007年,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烟草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分类管理、科学设岗、明确职责、严格考核、落实报酬”的总体要求,就行业用工分配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革目标和主要内容制定了具体的指导意见和系统规划。 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要求要坚持“积极、稳妥、扎实、有效”的原则,加强领导,搞好宣传,做好方案,认真实施,确保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取得成功。洛阳卷烟厂根据国家局和公司关于用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在广泛调研、充分酝酿基础上,明确改革方向,积极推进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

二、深入学习,充分调研,科学制定用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企业领导班子对此工作始终高度重视,积极组织,认真学习现代企业管理的相关要求,深入学习行业和企业有关文件精神,深刻理解并认真实践“早改早主动、早改早发展、早改早受益”的精神内涵,增强员工改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具体工作开展过程中,本着“多沟通、多汇报、多协调”的原则,主动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沟通汇报工作,坚持做到责任分工到位,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用工分配制度改革推行前期,企业领导班子多次召开用工分配制度改革专题会议,统一思想,分析问题,明确任务,研究对策,确保各个阶段的改革工作保质如期完成。为让职工充分认识到改革的意义,积极动用各种宣传手段,将用工分配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及时宣传到每个职工。编印了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宣传材料,对用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要点、原则、步骤、关键环节等知识进行逐级培训,使大家认识到改革既不是涨工资也不是要某些人下岗,而是理顺企业用工分配机制,建立以业绩和能力为导向的用工分配制度,激发企业活力,促进企业发展。在岗位考核、方案设计、双选竞岗、工资套改等关键环节的实施过程中,召开专门会议,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提出要求,通过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保障改革顺利推进。总体坚持密切联系群众,收集职工各种意见建议,科学严密制定用工改革分配方案,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三、公正透明,科学规范,稳步推进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实践

一是明确改革指导原则。在科学制定用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的基础上,企业决策层提出以现代企业管理的责、权、利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以六个明确为工作准则的整体工作思路:即确保各岗位在整个企业组织架构中的位置明确、职责明确、权力明确、任职要求明确、考核内容明确、奖惩办法明确。在推进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中,重点把握了岗位设置、细化方案设计、岗位评价、中层竞聘、岗位考核、双选竞岗、落聘人员安置、工资套改等七个环节,且每个环节都及时公开方案,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自始至终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增加改革的透明度,使整个改革始终在阳光下操作,得到了广大员工的拥护和支持。

二是科学制定组织架构。用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础是组织结构的变革,在进行组织设计时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兼顾公平和效率的问题。为了高效地实现组织的整体目标,组织设计应该能够保证纵横两个方向上指令和信息贯通,通过纵向的沟通和控制来保证效率,通过横向的沟通和协作来保证公平。针对“定岗、定编、定责”工作, 配合咨询公司全面开展“三定”工作,理顺工作流程,力争做到职能不交叉,工作无盲区,力争达到精简、高效、规范的目的。

三是严密制定分项实施方案。在整个用工分配制度改革期间,洛阳厂制定了严密紧凑的工作计划,遵循严、细、实、快的原则,分层递进,分阶段落实,根据现代企业管理标准和行业发展指导思想,结合企业实际,多方征求意见,制定完成了《厂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厂绩效考评实施方案》、《车间绩效工资二次分配考评办法》 、《厂员工岗位考评实施方案》、《厂员工竞聘上岗实施方案》、《厂工资套改实施细则》、《厂员工待岗管理办法》、《厂员工内部退养管理办法》等基础方案,并经洛阳厂一届五次职工暨会员代表大会一致表决通过。这些改革配套制度的出台,为洛阳厂搭建了用工分配制度改革的框架,初步建立了一整套科学的考核薪酬体系。

四是严格过程实施监控。《韩非子》主张:“言赏则不与,言罚则不行,赏罚不信,故士民不死”。绩效考评和奖惩制度的落实是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的根本保障。洛阳卷烟厂努力通过科学、规范的考评制度,践行“言赏则与,言罚则行,赏罚有信”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通过改革使员工考核和奖惩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快速开展绩效考评和岗位考评,为员工设计了更加客观量化的全方位考核内容,不同类型的岗位制定有不同的考核内容和指标。考核结果按照岗位分类和层级设置进行分类排序,并按照强制比例分布进行结果应用。

五是突出抓好改革重点。中层管理者是企业发展的中坚力量,企业经营方针、发展战略、各种政策都要由他们具体执行,如何有效发挥中层管理者的作用,提高中层人员的执行能力,已经成为关系到改革成败的关键。为切实发挥中层人员的重要职能,在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积极有效地德、能培养的同时,研究出台了《洛阳卷烟厂关键岗位人才储备培养制度》等多项制度,对中层干部调整后的空缺干部岗位进行公开竞聘,通过笔试、测评、面试、考察、公示等几个环节,加强了对他们的监督和考核,实施了中层管理人员储备制度和落后淘汰制度两项动态管理体制。

六是做好改革稳定保障。改革必须在稳定的前提下推进。企业改革进入具体操作阶段后,进行综合考试和民主测评,对全厂中层以下员工进行了综合考评,对总成绩排名后3位的一般管理人员从管理岗位上退出。按照《洛阳厂员工竞聘上岗实施方案》依次组织开展了一般管理类、业务类及生产操作类岗位人员的选聘工作,通过公开竞聘,管理人员落聘后分别安排到服务类岗位。同时按照稳定为主、区别对待、合理安置的原则,对服务类岗位和落聘人员进行了稳妥安置,使他们愉快地配合、支持了改革工作。

四、联系实际,系统规划,不断优化用工分配改革体制机制

“欲上民,必以言下之;欲先民,必以身后之。是以圣人处上而民不重,处前而民不害。是以天下乐推而不厌”(《老子》)。洛阳烟厂的决策者在用工分配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不但对企业的整体进行宏观把握,而且把变革的目光也投向了自身。”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在改革的过程中律己垂范并对各项工作进行优化。2009年以来,洛阳厂继续积极稳妥深化改革工作,不断创新,确保管理水平和工作业绩的新提升。从企业实际出发,又修订出台了一系列制度。积极探索了新的考核办法,不断完善激励机制。

一是强化领导班子作风。围绕领导班子作风建设,出台了《领导班子成员业绩考核办法》,成立了领导业绩考核小组,对领导班子的目标任务完成率、工作职责履行率、领导能力、企业发展贡献率、一岗双责示范率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直接与月度绩效工资挂钩。每周将考核情况在班子例会上通报,并定期在厂内予以公布,使领导班子成员也感受到前所未有的压力。至此企业管理做到了人人有考核指标,真正实现了“按贡献定薪酬”。这一办法的实施,有效地促进了企业考核制度的落实,领导的以身作则,使得职工能够正确地对待业绩考核,更加愉快地接受考核结果,切实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是完善员工评价机制。在严格执行领导班子业绩管理的基础上,出台了《“3J”量化考核法》,即《员工业绩档案考核办法》,对各层次人员根据不同的考核内容建立业绩档案,实行动态考核、量化记录。全员业绩档案化管理和月度绩效考核相辅相成,并有所区别。月度绩效考核是对员工当月工作完成质量的考核,而业绩档案管理主要从四个方面对员工进行考核,对工作持续做优者进行业绩档案加分;对厂临时性、突发性工作做优者实施业绩档案加分;对职责不清而主动工作者实施加分;对在管理创新方面有突出业绩者实施加分。同时对工作出现失误及工作效率持续低下及工作推诿扯皮等情况进行业绩档案扣分。此项措施大大提高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员工树立了更高的工作标准,工作态度和执行力得到有效提升,营造了共同创业的良好氛围。

三是深入实施企业人才工程建设。将“213”人才储备库中七个模块的人员分类划分出来,利用各种资源,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方式,进行有针对性的培养,积极实施后备干部职业生涯设计,不断提升储备库员工的领导能力、执行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并对人才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年末对其业绩进行综合考评,考核测评不过关的员工退出储备库,表现优秀的员工及时进行补充,使企业优秀人才始终具备机会,始终保持人才储备库的活力,逐步实现各个关键岗位人员的梯队化、专业化,一个“招之即来、来之能用”人才储备机制正在形成,充分激发出企业内部发展潜能。

四是科学设计员工职业发展通道。研究出台了《员工自学成才激励办法》,把员工学历教育、专业技术职务考评、技能等级鉴定等纳入其中,从制度上鼓励员工岗位成才。针对专业技术岗位,出台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打通了专业技术人员的晋升通道。针对生产操作类岗位,出台了《车间部分岗位操作证认证实施方案》,通过培训学习、笔试、实操考试,每名员工都有机会掌握车间一项或多项关键技术岗位的技能,实现了员工一人多证、一专多能。为企业培养大批复合型人才,进一步做好了关键技术岗位的人才储备。

五是改进中层干部考核办法。在中层干部考评工作中,洛阳厂总结以往经验,运用民主测评、绩效考核、业绩档案和同类部门评比“四把标尺”较客观公正地完成了中层干部考评,取得了满意的效果。在实际应用中,既充分尊重民主测评,又不过分依赖测评,使敢于管理、善于管理的中层能够得到全面、客观的评价;加大月度绩效考核得分权重,把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干部考评的主要尺度;首次将中层管理人员日常业绩档案得分纳入考评,充分体现对平时有突出表现及工作持续做优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部门职能不同,将全体中层分为综合管理、生产技术、生产车间、洛烟服务中心和中层非领导职务五个序列进行同类评比,确保考评结果更加科学合理、公平公正,不断优化了企业中层骨干力量。

五、总结思考,深入探索,不断巩固用工分配制度改革成果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整体方案【第四篇】

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主要误区

在新中国成立近半个多世纪后的今天,国家法治已经上升为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而且政治、经济与文化等各方面的迅速发展也积极推动了国家法制建设继而为司法改革的顺利启动准备了条件。随着党的十四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目标以来,从法学理论界到司法实务界,从中央到地方,全国各地都掀起了依法治国的建设高潮,同时也启动了司法改革理论探讨与实践探索。学术界系统疏理了西方法治的发展源流、国家法治的特征与内涵,中国法治建设主要内容及阶段步骤等问题。但如何将成熟的法治经验与中国具体实际情况相结合,既要参考借鉴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又要顾及我国特定历史阶段的具体国情,从而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受地理阻隔及多种因素影响,东西方制度文化的交流对话一直存在诸多障碍,改革开放扩大了对外交流但受语言文字所限,我国理论界翻译介绍了大量英美法国家的法典及著述,当然通过英语也转译编著了一些大陆法国家的法学著作,但学术界明显倾向于赞同借鉴英美法国家法律制度的改革思路。同样,部分刑事诉讼法学者对英美法国家刑事诉讼领域若干制度安排与程序设置趋之若鹜,过度强调了引进英美法国家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必要性而对大陆法国家职权式诉讼制度研究重视不够。继而认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与大陆法国家的职权式诉讼十分近似,提出必须借鉴英美法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来全面改造我国刑事司法的具体设想。实际上,客观理性认识世界各国法治发展主流趋势,正确处理本土与域外的关系,确保移植后的法律制度在本土生根和成活才是司法改革必须优先考虑的重要问题。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具体实践“穿新鞋、走老路”现象证明此次修改并没有完全取得成功。实践证明,“只有内生于本国深厚土壤的司法改革,才能体现时展的要求,才能真正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我们必须立足国情条件,探索符合本国司法国情条件的司法发展道路。”[1]在探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及刑事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应当摒弃那种不顾现实国情的过分理想化的改革思路,一味强调某些法治国家的做法好就主张全面照搬而不考虑该制度需要相应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环境条件,不考虑制度的本土适应性而片面奉行拿来主义,从而导致改革后的制度运行不畅甚至阻塞现象出现。

与片面钟情于英美法制度的极端论调相比较,另一种更为极端的观点不仅在刑事诉讼法学界,而且在其他社会科学领域持续发酵和广泛蔓延,那就是认为中国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文化传统,制度文明远远超过世界任何国家,没有必要向其他地域文明学习而只需要总结历史经验就足以解决当今中国面临的各种问题。特别是随着中国经济改革取得巨大成功带来的整体国力提升而产生的盲目自大情绪正在逐渐扩展,有关“中国模式与中国道路”的争执正在影响甚至冲淡早先确定的法治理想,国家法治的具体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衰减态势。有人曾断言,世界不存在普遍的法律模式,中国法治必须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来。[2](P55)其中预设的理论推断便是西方法治经验对于中国指导十分有限,制度设计需要根据中国情况结合自身历史加以总结和创新。应当明确的是,制度创新固然需要从本国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更需要吸收和借鉴。唯有如此,制度创新与文化进步才有可能。英国哲学家罗素曾指出,“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过去已被多次证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里程碑。希腊学习埃及,罗马借鉴希腊,阿拉伯参照罗马帝国,中世纪欧洲又模仿阿拉伯,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则仿效拜占庭帝国。”[3](P271)那种认为西方法治经验不具有普遍意义的论断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不符合现实情况,因为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已经或者正在朝着民主法治方向建构本国的社会制度体系。上述思维投射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中,便是过分强调中国本土经验的合理性而否认改革的必要性。诸如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大优越性,检察监督具有完全正当性,刑事司法权力配置与制度安排有充分的宪法依据而不需要体制改革,只需要进行具体工作机制的改革完善等等。目前,随着司法大众化命题被热烈研讨并付诸具体实践,产生了一股否定“司法职业化与精英化道路”的改革思潮。而司法的职业化过程早已被西方法治国家证明是必须坚持的法治化根本立场和基本路径。当然司法本身不可能远离民众,应当坚持二者的协调统一,反对人为割裂。刑事诉讼法学实证研究正全面取代价值研究与比较研究而成为主流研究范式,但其过分注重本土经验的思维方式与理论学说反映出研究领域中存在相当程度的关门主义情绪。

与理论研究中存在的两种极端倾向不同,司法实务部门不太关注学界中的理论争执。在党和国家还没有就司法改革进行总体布置和统筹安排的情况下,司法专门机关已经如火如荼在各自辖区展开了大规模的刑事司法改革探索行动。有的地区和部门比较注重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改革具体目标,如有效打击犯罪以维护治安问题、具体办案工作机制问题以及刑事司法如何尊重民意、关注民生、反映民情等问题;有的地区和部门则紧跟刑事诉讼法学前沿研究步伐,急切尝试引进陪审团、沉默权、辩诉交易、先例判决等英美法国家刑事司法的具体程序制度而不考虑可能产生超越国家宪法和现行法律规定的违法后果。各个地区的司法改革与各个部门的司法改革甚至同一部门上下级之间的司法改革在目的、内容、阶段与具体步骤等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使得司法改革呈现出眼花缭乱的景象。有学者批评指出,我国司法改革的透明度不高,国民的参与主体性严重缺失,与人民当家做主的要求相差甚远。[4]我们认为,国家司法改革本身是一项制度建设系统工程,不仅需要理论论证,更需要对司法改革的目的、内容、阶段、实施步骤及相关配套措施做出全面系统的谋划和科学理性的设计。前述那些各行其是与遍地开花式的司法改革实践完全依靠摸索,不仅具有浓重的感性色彩与探索尝试性质,而且其做法往往前后矛盾、上下抵触甚至左右冲突。[5]这种改革本身是对国家法治建设的恣意破坏,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与司法公信力,将会带来普遍的司法信任危机。刑事司法改革理应经过严密而充分的理论论证,并将改革举措作用于具体实践,然后再对实践经验进行系统总结并上升为制度规则,最后回到实践中加以验证和正式实施的过程。自行其是与遍地开花式的刑事司法改革,其结果只能使改革裹足不前与徘徊反复。既不可能促进改革取得成功,甚至可能使国家司法制度陷入十分混乱的格局。#p#分页标题#e#

我国刑事司法改革误区反映出的认识论与方法论谬误

深刻反思上述改革不良倾向,不难发现其中存在诸多认识论和方法论谬误,这些谬误如果不及时检讨就会对刑事司法改革进程带来严重危害,研究这些错误并适时加以校正是保证刑事司法改革顺利进行的基本前提。因为任何改革实践既不能离开基本理论的科学指导,更不能违背认识论和方法论原则。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与方法论作为指导人们实践的理论体系与科学方法是展开司法改革实践探索的关键钥匙,刑事司法改革同样需要切实遵循。只有掌握司法制度理论的普遍规律与基本的方法论工具并确立科学的世界观和理性的价值观,才能展开切实有效的刑事司法改革路径探索。具体来说,刑事司法改革中存在的认识谬误主要有以下表现:

全面引入对抗式诉讼制度与过分强调程序优先是刑事法治一蹴而就速成论的典型表现,其错误在于对法治产生发展的复杂性作了简约的历史解读,低估了通过法治模式治理社会需要的各种条件,尤其是忽略了英美法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独特背景。众所周知,现代法治文明发源于古老的希腊罗马时代而成熟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之后,而且经过了漫长的历史演进才发展到今天的成熟形态。早在希腊城邦时代人们就已经形成了崇尚正义与法律的文化传统,罗马更是将形成于希腊时代的法治思想发展到简单商品经济时代极致。中世纪时代神灵崇拜取代了法治信仰,但是神学家对神法、自然法与人为法的注释和阐发使得神学思想成为了孕育近代法治思想的母体,神权与王权的竞争和较量最终成就了法律至上的思想传统。经过罗马法注释运动、宗教改革运动、启蒙运动和文艺复兴,加之地理大发现与工业革命,最终推动了影响世界的资产阶级革命总爆发。经过几百年新旧制度的猛烈冲撞与反复竞争,资本主义政治法律制度最终趋于稳定,现代法治思想文化也逐渐成形。西方文明之所以发展为高度发达的法治文明形态,与其开放的地理环境、发达的商品经济形态、松散的政治体制与多元思想文化激烈碰撞交锋密切相关。古老中国处于极其特殊的内陆地区,封闭的地理环境、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较为发达的水利和农耕技术孕育出了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与十分浓厚的宗法思想文化,二者结合使得其文明形态自成一体。在缺乏与异质文明交流碰撞的背景下独自形成了超稳定的专制集权体制,也最终成就了经久不衰的人治传统。中国近现代百年法治追求及政治法律制度变革与社会转型的艰难历程证明在短时间内建成法治国家简直就是不切实际的幻想,唯有坚持渐进而持续的制度改革与文化更新方可成就共和国的法治大业。但是,理想主义者们却一直做着一蹴而就速成论的美梦。具体到刑事司法改革进程中,一味强调制度全面引进甚至原样照搬,缺乏对西方法治尤其是英美法制度发展的历史考察,缺少对本土制度现状的深入分析与制度引进的可行性论证,加之观念培育与配套制度建设还未跟上改革的步伐,刑事司法改革就可能遭遇重重困难甚至可能半途而废。

刑事司法过分强调“中国特色”和突显“中国模式”的做法是刑事法治形而上学机械论的典型表现,其错误就在于将中国法治建设的过渡性或应急性举措视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涵,坚持把诸多权宜性制度安排看做是永远不变的真理加以固守,在社会整体转型背景下,刑事司法领域所累积下来的问题越加复杂化与严峻化。例如马锡五审判方式在现代司法场景中得以高调复出,审判委员会定案模式没有得到根本扭转,法院行政化与法官等级化趋势未能得到有效遏制,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着力区域未能匡正,现行权力约束机制对于比较强势的公安机关来说无以奏效,刑事审判受到地方党政干预及媒体影响越加严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主体地位与程序权利呈恶化态势,刑事诉讼中的法官、检察官及警察相互关系与法治国家成相反设置,称为流水作业式的诉讼结构。[8](P231)这些问题显示出刑事程序浓郁的中国特色。当然,对于刑事诉讼制度现状和未来发展的认识与当前人们对于中国经济政治社会总体认识和判断直接相关。当今中国无论在经济总量,还是整体国力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在欢欣鼓舞于取得辉煌成就的时候人们容易失去理性。如今,大国崛起与中华复兴的声音不绝于耳。需要指出的是,国家强盛与民族复兴都是现代化建设阶段性目标而非终极目的,人民生活的富足安康才是所有社会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公民的幸福指数才是恒量制度先进的真正标志。众所周知,中国经历过异常久远的封建时期,在漫长的封建专制制度下,只有少数统治者过着骄奢淫逸与腐化堕落的生活,绝大多数被压迫人民却被封建专制压制得喘不过气来。即使在汉唐盛世,古老帝国的专制色彩依然没有丝毫减弱,对人民的残暴统治与重重压迫也没有丝毫放松。作为一个封建专制传统特别深厚,等级观念、宗法意识根深蒂固的国家,近代中国刑事诉讼生态依然呈现出高度纠问化、等级秩序化特征。尽管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旧的制度体系被废除,旧的思想观念被改造,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奉行法治路线的当代中国政府极大推进了刑事诉讼现代化发展进程。但现行刑事诉讼运行机制仍然存在着结构失衡、权力恣意、权利救济渠道不畅以及一定程度的刑事司法政治化现象。[9](P149)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国传统宗法伦理文化的强势影响与传统政治权术化思想遗留。在今天人们欢呼雀跃于中国崛起的同时,研究者专注实证以说明刑事司法本土制度安排具有现实合理性,进而认为可以开拓出不同于法治国家的独特发展道路。这是一叶障目机械论思维的典型表现。这些论者只看到中国经济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只看到国民生产总值的大幅度增长,却对经济建设的严重不平衡与环境的持续恶化视而不见;对我国长时段封建专制体制施加于法律制度上的巨大影响以及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性与紧迫性缺乏认识,对我国现阶段国家法治发展程度与法治国家存在的巨大差距缺乏认识;对刑事司法的普遍性规律与我国刑事司法的特殊性与权宜性制度安排缺乏理性对待与辩证分析。如果任由这些形而上学思维发展蔓延,那么,尊重历史和现实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就可能被遮蔽。

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理论是行动的指南,没有科学的理论,就没有真正的实践;而实践又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检验理论是否科学可靠的试金石。因此,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与协调统一。刑事司法改革本身是针对刑事司法制度运行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而展开的改革探索,推进改革首先必须明确刑事司法中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系统分析之后才能确定相应的改革目标和任务;而刑事司法改革目标又必须运用刑事诉讼法学与司法制度的一般理论对特定制度进行全面考察和实证分析之后才能确定。故而,刑事司法改革不能离开诉讼法学与司法制度理论的一般指导而直接通过实践验证实践,继而指导实践的盲目而感性的做法。此方面存在两个主要问题:理论上,有人总认为诉讼法学与司法制度一般理论属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形态,社会主义法治应当与其划清界限;实践中,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在达成改革普遍共识的基础上整体推进的,而是由中央高层做出指示,由主要司法部门主导并着力实施的。理论界参与十分有限,而社会其他部门乃至普通公民大都置身事外。目前,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主持推行的刑事司法改革举措大多局限于工作机制层面,自然使得改革有些不着边际甚至隔靴搔痒。有学者批评指出,目前的改革还限于法院、检察院自身的研讨,属内部协调性的改革,没有超脱自我治病的逻辑。[10]实际上,刑事司法改革的根本点不在于对制度规则本身进行技术修正而在于对不合理的刑事司法权力配置进行重新调整。刑事司法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组成部分对于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具有强大的维护功能,但也具有天生的侵犯性与攻击性,其扩张与滥用只能在触及其边界的地方才可能休止。由刑事司法权力主体自己提出改革主张,规范甚至削弱自己权力的幼稚做法在实践中被证明是行不通的。①权力主体自己改革自己的模式在理论上不能成立,在实践中具有极大误导性而且危害巨大。在国家宏观层面没有对刑事司法改革确定总体目标与具体实施步骤的情况下由各个司法机关自己进行,通过局部试点而展开的做法容易陷入严重的功利化误区,可能将刑事司法改革带入歧途。有学者就指出,如果我们不站在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高度来看待司法改革,不对司法改革进行全面规划、整体推进,注意协调方方面面的关系,仅在司法的范围内来进行司法改革,肯定会走进死胡同。[11]#p#分页标题#e#

刑事司法改革需要进行工作机制调整,但最根本的是体制改革。包括刑事司 法在内的司法改革本身与国家政治体制密切相关,涉及政治民主化运作与国家权力调整配置等高风险性作业,进行审慎思考与全局考量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需的。但关键的问题在于:进行多年的刑事司法改革在刑事司法体制方面没有大的进展,体制改革难度大并不等于可以无限期搁置改革进程。有学者指出,司法改革进行到现在,似乎存在着对学者所关注的司法改革主题即司法体制改革问题的消减。[13](P47)司法体制改革长期搁置与无限期拖延,国家权力不合理配置所产生的严重负面效应就会逐渐显现,权力滥用与权力腐败就会越来越严重,就会逐渐腐蚀党和国家的健康机体。近年来刑事司法领域中出现的冤假错案,如佘祥林案件、赵作海案件、聂树斌案件反映出刑事司法权力对于公民权益可能带来损害的危险程度与各地职务犯罪及黑社会组织犯罪等案件反映出司法腐败触目惊心的严重性与复杂性已经对刑事司法公正乃至社会公正带来了严重冲击,甚至可能动摇国家法治的根基。这些现象尽管与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存在的利益调整与制度缺失息息相关,但最重要的问题在于国家权力配置不合理与监督制约机制缺失所致。听取民意,关注和改善民生尽管重要,但遏制腐败却是紧要工作。而遏制腐败不仅仅在于对官员进行良心的说教与信仰的塑造而更在于从制度上防止权力滥用。刑事司法作为国家权力运作的核心枢纽事关每个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保障,社会良好秩序的切实维护与国家权力规范行使,必须不失时机进行大刀阔斧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从而为其他领域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支撑。制度改革尽管需要全社会成员的献计献策,各个执法部门的身体力行,更需要领导者与决策者的高瞻远瞩与临机决断,因为政治家与最高决策者更具得天独厚的条件、优势和能力,而且他们还担负着国家安危与民众幸福的神圣使命与无比巨大的历史责任,只有他们的有所作为才可能真正推进国家制度的持续完善与社会文明的快速进步。如果让社会制度自生自发地缓慢演进或者消极无为地一味等待一切条件和时机完全成熟之后再来改革,恐怕历史永远不会给我们机会。纵观人类社会制度发展历程,那些雄才大略的政治家与领导者开拓性的创举使得国家制度发展取得突破性的标志成就,从而推动社会迅速发展进步的先例举不胜举。中国包括刑事司法在内的司法改革要想取得突破性的进展最根本的环节在于国家最高决策者能够以无畏的勇气与超人的智慧全面开启关系到中国能否发展为强大的现代法治国家的刑事司法体制改革之门。

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价值匡正

纵观整个人类社会发展历史进程,平衡与协调的价值观与方法论一直伴随着人类文明的持续进步而逐步深化,直到生态科学与系统科学的诞生,最终形成完整的生态系统活态共生、动态衡生、网络整生的生态平衡思想、理论和方法。这是人类社会最伟大的成就之一。从古代中国提出的中庸思想到现代社会的和谐理论;从古代西方的均衡政治到当代的民主无不渗透着丰富而深邃的平衡协调价值观和方法论的思想浸润,可以说平衡协调的理论思维是贯通古今,汇聚中外的哲学智慧。对于平衡理论的深度挖掘并结合现代系统科学与生态科学的最新成就加以全面阐释,再将其作为世界观、价值观和方法论工具以指导中国刑事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既不能一蹴而就,也不能画地为牢,既不能全面照搬,更不能消极无为。而应当坚持普遍经验与本国国情的有机结合,坚持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通过从上而下和逐步推进的方式渐次展开。亦即,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应当坚持本土与域外制度的兼容与平衡,从而匡正其价值取向。

其一,刑事司法制度作为解决严重争端的法律机制构成整个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部分,必然与整个社会结构及其制度产生密切的交互作用并使得刑事司法系统与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互动整合与有机协调的状态。刑事司法改革研究需要揭示蕴含于制度系统内部的生态平衡规律性,并用于指导我国刑事诉讼系统要素、环境及其作用方式的具体改造,促使系统生成并保持生态平衡特性。具体来说,刑事司法作为法律制度系统领域的重要子系统必然受制于特定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伦理道德体系、文化传统与社会结构等系统环境的深刻制约。当然,特定的刑事司法系统同时也作用于其外部环境,使得系统与环境产生互动整合,最终促使其共同演化更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生成及运行构成了中国社会结构和制度整体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中国社会全面转型与整体变迁的宏观背景下,刑事司法制度应当主动调整其系统要素及要素作用方式从而生成合理结构。并与外部环境相适应,促成刑事司法系统与外部环境保持稳定而协调的生态平衡。为此,刑事司法改革必须与社会整体环境变化联系起来加以考察分析,制定出符合时代要求的,并与中国社会整体环境相适应的改革具体举措。既不能对西方法治国家的制度直接原样照搬,也不应采取简单片面的孤立主义与关门主义行动,就事论事地为技术性的刑事司法规则谁是谁非而争执不休。故而,一蹴而就的速成论、一叶障目的机械论、实践万能的试点论等改革思想与行动都是极其错误的,必须深刻反思与着力校正。

其二,刑事司法改革不仅需要考虑本国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特征及其变化趋势,还必须关注世界各国刑事司法制度特征及其变化趋势。当然,还必须关注世界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的总体特征及其变化趋势。世界范围内的刑事司法现代化改革与生态化发展进程赋予了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诸多重大启示。[14]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快速发展,民主政治全球化浪潮正深刻地影响着各个国家的政治运作,全球范围内的文化趋同与多元化发展特别是以平等正义为核心的道德原则,以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为核心的价值观体系在世界范围内广泛扩展,促进了人权保护价值标准的趋同化与人权保护机制的一体化发展,从而直接影响并全面指导着涉及公民人权保护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与刑事诉讼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执行改革开放路线使得中国融入国际社会的深度和广度都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势必要求中国法律制度与世界各国法律制度进行广泛而深入的相互交流并取得更多共识,同时也给中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带来了巨大的动力和压力。如何在发扬优秀传统文化的同时,借鉴其他优秀文明成果以促进文化的自我更新在当前的国际背景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本身就体现着文明的和谐共存、协调发展与携手共进。有学者为此指出,国际规则本土化应当为当代中国法制变革的范式选择。[15](P445)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作为解决严重争端的程序法律制度体系更多体现为普遍的共识与公认的规则,民族性或地区性的差异应当逐渐减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践行与实施实际已经体现了程序正义理念的普遍意义与对最低限度道德尺度的切实坚守。对此,我们应当牢记中央提出的加强顶层制度设计的战略方针,善于从大处与高处着眼,审慎分析与牢牢抓住当今世界制度文化发展的时代脉搏,准确把握刑事司法制度变革的契机与节奏,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刑事司法改革实施方略,努力推进国家刑事程序法治建设进程。自生自发的无为论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错误思想观念,必须予以彻底肃清。#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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