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具体实施方案范例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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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第一篇】

新一轮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和主战场

我对新一轮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的理解是:以财税始,以国企终,核心在财税、金融和国企三大改革,其他改革为配套。为什么?我们搞了30多年的市场经济,还有谁不完全按市场规则做事?主要是两大主体,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这两大主体与房地产一起作为旧增长模式的核心,因为预算硬约束拒绝出清,已经沦为三大资金黑洞,成为拉高无风险利率的推手,成为阻碍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障碍。如果能够通过财税改革硬化透明地方预算,能够通过国企改革使国企更加市场化,那么,中国经济将基本实现市场起决定作用。如果能够通过金融改革实现金融结构与新经济结构相匹配,则中国经济的活力将充分释放、竞相迸发,中国经济转型成功将是大概率事件。

与20世纪90年代不同,本轮改革的主战场是财税领域。财税改革将有效中断无效融资需求,并大幅降低无风险利率。20世纪90年代,资源配置的国企与民企之比为7:3,国企遍布各行各业,窒息了市场的活力,因此,时任总理朱基把国企改革作为上一轮改革的主战场。现在市场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资源配置的国企与民企之比基本为3:7,国企大多集中于资源、重化工业和房地产业领域,属于转型对象,而拥有未来的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消费等领域大多是民企。而且,需要承认的一点是,即使国企,这些年经过市场化,治理效率已经明显改善。需要注意的是,对国企改革而言,不能为改革而改革,要承认行业属性。以石油行业为例,可能具有天然垄断属性,如果改成像钢铁行业一样,行业集中度大幅下降,国际市场议价能力较弱,则是倒退。未来国企改革的重点是把老三项改革推进,把竞争性领域和环节放开,大力放活服务业、金融业、物流业等,如果上述改革能够做成,国企改革基本可以收官。

目前看,在诸多改革中,财税改革是想得最明白、推进最迅速的改革之一。标志性进展如下:

2014年8月31日新《预算法》四审过后,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虽然这次《预算法》修订案将举债权限放到省一级,向前“走半步”,没有一步到位放到市县级。但历史地看,作为经济母法、经济宪法的《预算法》过会本身就是重大进步,具有里程碑意义。

2014年10月2日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进一步对举债主体、举债权限、举债方式、存量债务处理、风险防范处置等做了明确规定,有利于中断无效融资需求、消除隐性担保、降低无风险利率、推动股债双牛。

深改组五次会议明确了改革重点

如果对照中央深改组第1-5次会议,可以发现改革已经逐渐完成了从总体顶层设计到具体改革方案讨论再到时间表路线图制定的逐步深入细化,未来将加快推进落实:

深改组第1次会议(1月22日)重在建立改革推进机制。审议通过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工作规则》、《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专项小组工作规则》、《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成立6个专项小组)、《中央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分工方案》。

深改组第2次会议(2月28日)重在讨论经济、生态、文化和司法改革方案。审议通过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关于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重大改革的汇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

深改组第3次会议(6月6日)重在讨论财税和户籍改革方案。审议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深改组第4次会议(8月18日)审议通过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年)》。对未来7年的改革实施工作作出整体安排,突出了每项改革举措的改革路径、成果形式、时间进度。

深改组第5次会议(9月29日)审议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建议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批实施。

四中全会聚焦依法治国、司法独立和纪检双重领导,在中国迈向现代国家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不久前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主要议题是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四中全会聚焦依法治国、司法独立和纪检双重领导,旨在构建现代国家的制度基础。

1.司法独立。2014年6月,主持召开中央深改小组第3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和《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

司法改革的方向是,推进司法独立和体系垂直化。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防止各级政府对司法独立的过度干预,保证司法公正。

对于上海等地的司法改革试点,方向是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这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试点工作要在中央层面顶层设计和政策指导下进行,改革具体步骤和工作措施,鼓励试点地方积极探索、总结经验。中央有关部门要支持司法体制改革,帮助地方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难题,确保改革部署落到实处。试点地方的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司法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细化试点实施方案,及时启动,按照可复制、可推广的要求,推动制度创新。

2.纪检双重领导。强化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3.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在深改组第四次会议上强调,要处理好改革与相关法律立改废的关系。

预计未来一系列法律法规将陆续出台,依法推进实施:《预算法》(预计2015年修订)、《消费税法》(预计下半年公布明年实施)、《环境税法》(预计下半年公布明年实施)、《资源税法》、《房产税法》(预计2017年前后实施)、《不动产登记条例》(将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出实施细则)等。

4.阶段性总结反腐,进入制度反腐“新常态”。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及随后召开的中纪委十八届四中全会回顾总结并高度肯定了过去一年的反腐廉政工作。预计在接下来的一年,对腐败将继续保持高压姿态,反腐进入“新常态”,将把精力主要放到制度调整与方式创新上,强化对纪委的双重领导以及中央和省的两级巡视工作,抓好纪检系统的“垂直”改革。

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第二篇】

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深入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激发体制机制活力,创新监督执纪方式,强化法规制度保障,不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党员干部在福州市闽清县反腐倡廉警示教育中心接受警示教育

深化“三转”,激发体制机制活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幕,也对全面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作出总体部署。全会明确提出: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

落实中央部署,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随之成立。2014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对改革作出明确安排。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党章规定和中央要求,不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全面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聚焦中心任务,回归监督执纪问责的主业。

中央纪委调整内设机构,在行政编制、领导职数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增设纪检监察室,新设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执纪监督部门数量和人力进一步加强。省级纪委也相应完成内设机构和人员调整,并从90%的议事协调机构中退了出来,把更多力量投入到党风廉政建设“主战场”。

――抓住“两个责任”,形成党委纪委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首次明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将对全面从严治党的领导体制和责任主体的认识上升到了新高度。

――落实“两个为主”,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为纪检监察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

2013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万人;2014年,立案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万人;2015年,立案33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万人;2016年,立案万件,处分万人。

5年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结案数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数等,均呈现大幅增长态势。

立足全面,创新监督执纪方式

7月20日,中央纪委通报2017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情况。通报显示,2017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万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万人次,占%;第二种形态占33%;第三种形态占%;第四种形态占%。

按照“四种形态”的分类对纪律审查情况进行通报,这是2017年以来的新做法。把纪律挺在前面,探索实践“四种形态”,是各级纪委创新监督执纪方式的重要体现。

党的十八大以来,立足于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纪检监察机关不断推动党内监督方式方法的改革创新。

推进派驻监督制度改革,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

2014年12月,中央制定出台《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为实现派驻监督全覆盖确定了时间表和路线图。2015年1月,中央纪委在中办、中组部、等中央和家机关首次设立7家派驻机构。同年11月,中办印发方案,明确中央纪委设置47家派驻纪检组,实现对139家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的派驻机构全覆盖。在47家派驻机构中,27家为综合派驻。综合派驻“吃一家的饭,管几家的事”,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

派驻监督的“探头”作用充分彰显。实现全面派驻后的2016年,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共谈话函询2600件次,立案780件,给予纪律处分730人,分别增长134%、38%、56%。

将巡视监督作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赋予巡视制度新的活力。

从探索巡视工作“三个不固定”,到常规巡视的同时又着手开展专项巡视,到开展巡视“回头看”和试点开展“机动式”巡视,再到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视……中央巡视工作不断在改革创新中向纵深发展,新思路、新打法层出不穷,定位越来越明确,站位越来越高。

以中央巡视带动省级巡视、中央和国家机关巡视和市县巡察工作。

巡视监督的“利剑”作用愈显锋芒。中央纪委立案审查的中管干部案件中,超过60%的问题线索来自于巡视。根据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各地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厅局级干部1225人,县处级干部8684人。

着眼长远,强化法规制度保障

7月14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正式。这是2015年8月修订的巡视工作条例之后再次修订。条例修订吸收巡视工作最新实践、理论和制度创新成果,为推动巡视工作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指引和保障。 2017年3月9日,厦门

市思明区委巡察组工作人员在一

处被巡察单位查阅相关财务资料

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

将改革的成果通过党内法规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通过法规制度的保障推动改革不断前进,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重要特征。

5年来,纪律检查领域的党内法规制度密集制定或修订出台,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不断推动管党治党迈向标本兼治。

明确监督执纪的“尺子”。2016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六大纪律,画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为监督执纪工作提供明确遵循。

打造问责的“板子”。2016年7月,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印发,实现了党内问责的制度化、程序化。

构建起系统完备、职责清晰的党内监督体系。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及相应监督制度进行清晰界定。

用制度回应“谁来监督纪委”之问。2017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首次对纪委监督执纪工作的全流程、各环节进行明确规定。

实践不断发展,认识不断深化,改革不断深入。

2016年11月,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拉开帷幕。改革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行政监察覆盖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律与法律衔接不畅等问题,将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O察全覆盖。

目前,北京、山西、浙江3个试点省市改革取得实质进展,国家监察法草案也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

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第三篇】

关键词:党的建设纪检工作体制改革措施;

中图分类号:D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1-00-02

2014年6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切实推动各级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中心任务,监督执纪问责,更好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确保纪检体制改革“不跑题、不走调、不变样”。2015年1月13日,在十八届中纪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要求之一,就是要“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加强制度创新,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党委和纪委的监督,推动纪委双重领导体制落到实处”。中纪第五次全会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巩固深化“三转”成果,进一步解决组织、形式转变后思想认识的深化和工作的到位问题,重点研究探索县及县以下纪检机构职能定位、工作方式和作风转变问题。为此,纪检工作将通过“三转”回归到“主业”的新常态。在回归“主业”新常态过程中,中央纪委、省市级纪委、区县级纪委已经走在前面,正在发挥示范作用。区县级机关部门如何构建纪检工作的新常态,笔者试作如下浅谈,抛砖引玉,学习共勉。

一、回归“主业”工作要专

目前,区县级机关部门的纪检工作除了大系统外,普遍存在不专的情况,没有专门机构、没有专门人员、不能履行专门的职责,“主业”不主,甚至于“辅业”成为“主业”,主次不分或者主次颠倒。为此,在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中,区县级机关部门的纪检工作要回归“主业”,可以实行“三专”:

(一)设立专门组织机构。在职人员10人以下的部门,可以将纪检组长办公室加挂“纪检工作办公室”的牌子;在职人员10人以上的部门,设立专门的纪检工作办公室。

(二)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在职人员10人以下的部门,由纪检组长兼任纪检工作人员,不另外配备纪检工作专职人员;在职人员10―20人的部门,可以配备1名专职纪检工作人员;在职人员20人以上的部门,可以配备2名专职纪检工作人员;大系统部门,可以适当增加专职纪检工作人员配备的人数。所有专职纪检工作人员的职数编制,在本单位内部解决。

(三)履行纪检专项工作职责。机关部门的纪委书记或者纪检组长专职领导纪检工作,不分管其他任何工作;专职纪检工作人员在纪委书记或者纪检组长的领导开展纪检工作,不履行其他工作职责。

二、回归“主业”“高压”并“带电”

按照“三转”的要求,纪检工作的“主业”除了做好监督、执纪、问责三项基本工作,同时还有廉政教育。从廉政理论和反腐实践看,都要求区级部门的纪检工作必须回归“主业”,履行主责,不仅是保持从严的“高压”态势,而且要“带电”,党纪国法的底线不能踩踏,红线不容触及,一旦触及,必须立即反应,依法依纪处置。只有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查处问题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横下一条心纠正“四风”,强化执纪监督,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把反腐利剑举起来,把顶风违纪搞“四风”列为纪律审查的重点,形成强大震慑,才能常抓抓出习惯、抓出长效,在坚持中见常态,向制度建设要长效。

纪检工作“带电”的高压,必然是毫无例外的全覆盖。在对象上,既适用于纪检工作的对象,也适用于纪检工作者自身;在层级上,既涉及领导干部,也涉及一般公职人员;在时间上,既涉及工作时间,也涉及生活时间;在空间上,既涉及工作场合,也涉及社会公共场合。

三、回归“主业”自身要硬

重庆的俗话说,打铁要靠铮墩硬。中央也反复强调,打铁要靠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中纪委全委会提出,要落实监督责任,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坚决克服不想监督、不敢监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对尸位素餐、碌碌无为的干部,该撤换的撤换、该调整的调整。对不敢抓、不敢管,监督责任缺位的坚决问责。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的作用,完善自我监督机制,健全内控措施,严肃查处跑风漏气、以案谋私行为,坚决防止“灯下黑”。

纪检工作回归“主业”,其中必然要求机关纪检部门和纪检工作者自身要硬,主要体现在:

(一)思想素质要过硬。对从事纪检工作的领导与工作人员具有特殊要求,他们不仅要认识到纪检工作的重要性,而且要转化为自身的内在认同与价值追求;否则,他们过不了自己的思想关,内心存在矛盾冲突,就容易成长为“内鬼”:一方面执纪执法,另一方面又在违纪犯法,乃至于犯罪。

(二)业务能力要过硬。尽管党的法规体系相当浩繁、国家法律法规也相当浩繁,从事纪检工作的领导与工作人员必须要懂业务,成为本部门、本行业纪检、法律法规方面的行家里手,从而依纪、依法履职。

(三)执纪执法要过硬。从事纪检工作的领导与工作人员必须信守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坚持党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刚正不阿,能够正确处理好权利关、名利关、亲情关,既对得起组织也对得起同志。四是纪检工作体制机制要过硬。纪检工作的相关制度、规定、实施细则、操作流程、工作台帐、处置方式、文件格式、档案归类等规范、统一,按照“规定动作”行事。

四、回归“主业”环境要优

纪检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其他方面的改革协调推进。就区县级机关部门建立纪检工作的新常态而言,工作环境必须进行新转变,优化政治生态环境。

(一)认真贯彻落实纪委负责监督责任的同时,党委或者党组必须肩负起主体责任,种好“责任田”。党委(党组)要成为权责对应、名实相符的责任主体,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分内之事、应尽之责,进一步健全制度、细化责任、以上率下。党委或者党组书记要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全责、首责、总责,党委或者党组班子成员扛起“一岗双责”。

(二)区县纪委强化对区县级机关部门纪检工作的领导,推动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改革“落地”,更好的支持、指导、监督区县级机关部门纪检工作聚焦“主业”、履行职责。

(三)深化区县机构改革,包括党组织在内,推行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实行“清单管理、责任追究”,为纪检工作聚焦“主业”、执纪问责创设条件。

(四)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在抓好本部门廉政教育的同时,在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党外人士培训中,把党风廉政教育、党员党性剖析、党外人士廉政剖析作为必修内容,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并长期坚持不走过场,筑牢思想上拒腐防变的堤坝,让廉洁勤政光荣、贪腐偷懒可耻入心入脑,逐步熏陶成为好理念、好行为、好习惯。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NJI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N/OL].新华社,2014-10-2819:02

[2]王岐山。坚持党的领导依规管党治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根本保证[N/OL].人民网-人民日报,2014-11-0304:02

[3]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N/OL].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2014-09-0111:03

[4]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深化改革巩固成果积极拓展不断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N/OL].新华每日电讯,2015-01-14

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第四篇】

2014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制定了深化纪检体制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标志着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进入到实质性阶段。中央纪委认为改革的现实背景是反腐败机构职能分散、形不成合力,有些案件难以坚决查办,腐败案件频发却责任追究不够。

深入分析当前反腐败形势不难发现,反腐败体制机制存在的弊端已经成为阻碍纪检监察机构履行职能的重要因素。

为什么反腐败人员投入很高但是成效却并不理想?这与我国处于腐败多发易发的发展阶段有很大关系,但还有一个重要因素是纪检监察机构的组织效率不高。以在办案方面的人员投入比例来说,香港和新加坡都超过70%,而我国大陆以往只有10%左右。

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是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在通过机构调整提高履职效率方面发挥了很好的指引作用。中央纪委在内设机构、行政编制、领导职数总量不变情况下,增设4个纪检监察室,组建组织部、宣传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监督执纪力量大为增强。2014年,全国31个省(区、市)纪委内设机构调整方案均获中央纪委批复,据统计,省级纪检监察机关改革后,纪检监察室多数为7个至8个,有些省级纪检监察机关一线执纪监督人员比例达到60%以上。不仅如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还着力清理参与议事协调机构,根据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披露的数据,省区市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清理前共参与4619个议事协调机构,平均每个纪委参与144个;清理后,省级纪委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减至460个,平均14个,精简比例达90%以上。

在已有的纪检监察机构改革中,中央纪委发挥了以上率下的作用。然而,当改革进入更加深入的阶段,如何推动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协同改革就成为一个突出问题,特别是基层纪检监察机构如何将改革方案具体化,这是更加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多次强调,改革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一定要唯实,不能做表面文章。然而,一些改革举措在基层纪检监察机构中确实遇到了困境,派驻制度、巡视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很难在基层纪检监察工作中迅速推行。以上率下的改革模式往往具有战略视角,但是也存在上行下效、不相适应的局限。为此,我们建议在纪检监察机构改革中,尝试转变思路,以县级为突破口推动纪检监察机构的深化改革。 县级可以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改革的突破口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经验是采取 “特区”模式 “摸着石头过河”。在纪检监察机构改革中,我们是否可以采取类似模式,以县级作为重要的突破口,自下而上地进行探索?

近年来,各地纪检监察机关的改革创新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思路。例如,浙江省桐乡市、江苏省南通市、深圳市宝安区、四川省南溪县、河南省三门峡市等都在改革县级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派驻、分片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很好的创新,这为我们探索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提供了重要基础。

为了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基层纪检监察机构改革的现实情况,我们对近年来各地136个改革案例进行了深入研究。这些案例涉及20个省和自治区,其中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改革占到%,并且数量逐渐递增,这充分反映了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改革创新的日趋活跃。从这些改革案例起始年来看,2003年-2007年的案例占%,2008年-2011年的案例占%,2012年的占%,可以看出,2008年以来,地方纪检监察机构改革进入活跃期。

这些改革呈现出一些共同特征,即县级纪检监察机构通过改革,独立性有所增强、惩治职能更加突出。然而,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难题和困境,虽然职能聚类的改革方式对于纪检监察机关聚焦核心职能具有积极效果,进一步明确教育、预防、监督、惩治的工作分工,提高了纪检监察机关科学分工机制,但是职能科室之间的协调性仍然不足。在片区化管理改革中,尽管新成立的纪工委监察分局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显著增强,办案力量更加集中,但是也仍然存在“同体因近而难监督,异体因远而监督难”的困境。我们认为产生这个结果的主要原因是县级纪检监察机构没有从战略层面来考虑和设计改革后各部门的职能分工,没有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纪检监察机构职能进行准确定位。

从国外县级行政区划的反腐败机构设置情况看,美国、英国和韩国都实行了在不同行政区划层级采取不同反腐败机构设置的模式,甚至有的国家在县级层面并没有设立专门的反腐败机构。与这些国家相比,中国采取的是一种由上至下基本相同的反腐败机构设置模式,并且在县乡级投入了大量的人员。据统计,目前我国县乡级纪检监察干部有24万余人,占全国纪检监察干部的67%。此外,国外的地方反腐败机构具有较高的独立性,通常不对地方政府负责,实行完全的垂直管理。

通过对国内外情况的分析,我们认为当前县级纪检监察机构的改革案例可以被视为是更大范围内改革的探索和试验,而国外反腐败机构的设置模式也能够为我们提供重要启示。因此,我们建议可以将县级作为纪检监察机构改革的重要突破口,这具有充分的灵活性和可控的低风险性。我们可以通过不断地总结经验以及深入的理论研究,为纪检监察机构的未来改革提供参考。 纪检监察机构改革的思路设计

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纪检监察机构可以采取不同的设置模式。

不同层级的纪检监察机构应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部门,没有必要做到从中央层面到县级层面采取完全相同的设置模式,应当有所侧重、突出重点。在县级层面,不同类型的纪检监察机构是指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乡镇街道纪委监察室。不是所有的部门都要承担从教育、监督,到惩治、预防等各方面的职责,没有必要贪大求全,部门设置“上下一般粗”,而可以采取差异化职能设置的方式,以某一项或几项职能为重点。

更加强调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的统筹兼顾和协调发展。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以来,纪检监察机关便承担起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核心任务。从实际工作来看,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也不仅限于反腐败,还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行政效能监察等多方面职能。然而,在现实工作中我们往往对行政监察投入力量不足。为此,我们建议在对纪检监察机关职能科室进行改革中,要更加强调纪检和监察两项主要职能的统筹兼顾,实现协调发展。

预防职能主要由中央和省级派驻机构承担,地方不安排专门机构。

预防主要是指通过建立健全制度减少腐败机会,这是一项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工作,县级层面预防腐败工作很难取得实质成效。因此,我们建议预防职能主要由中央和省级派驻机构承担,地方不设立专门机构。提出这样的设想是因为中国的预防腐败工作应该通过分行业,而不是分地域来开展。举例来说,北京市腐败易发多发的领域和环节一定也是广东、甘肃或其他地方腐败易发多发的领域和环节。如果广东或某个地方在某个领域和环节实现了对腐败的有效预防,很容易推广到其他地方。

改革不能以增加干部职数和人员编制为目标。

职能科室可以按照“模块化管理”原则进行改革。

根据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战略和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所处的层级,为了更好地明确核心职能,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我们建议县级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科室围绕行政监察、案件查办、教育预防、机关事务管理四个方面进行职能模块化改革。在改革中应当充分发挥集聚优势,按照不同部门、不同职能、不同分工、协调配合的原则有效开展工作。

整合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探索片区化管理模式。

纪检监察机构设置没有必要延伸到每一个部门和组织。从国际经验看,反腐败机构设置的延伸度与腐败治理成效也并不存在明显的正相关。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县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存在诸多困境,很多派驻人员的编制和待遇仍然归属于驻在部门,工作成效很差。为此,我们建议可以撤销县级层面的派驻机构,探索片区化派驻管理模式,这有利于集中人员力量和提高工作成效。

明确乡镇街道纪委监察室的主要职能是教育和监督。

乡镇街道纪委监察室是直接面向基层农村的一线纪检监察队伍,然而在具体工作中确实还存在着诸多问题,监督、惩治和教育的成效都不是很理想,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这些问题都是乡镇纪委监察室成为“软肋”的重要原因。乡镇街道纪委监察室是否有必要承担与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完全相同的职能?现实情况是有一些职能落实在乡镇街道纪委监察室层面便会成为空谈。为此,我们建议乡镇街道纪委监察室作为最基层的纪检监察组织主要承担教育和监督职能,而不再需要承担案件查办等其他职能。

适度推进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反腐败部门的整合。

在我国的反腐败机构设置中,除了纪检监察机构外,与之相关的还有检察院反贪部门、审计部门等机构。未来改革中是否有必要对这些部门进行整合,实现纪检、监察、审计和检察一体化的反腐败机构设置模式?实际上,一体化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合力,而影响这种设置模式的关键问题在于一定要实现职能的真正有机整合,而不仅是形式上的。从长远发展和现实情况来看,可以在县级层面探索纪检、审计、检察的逐步整合。

强化中央和省级层面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部门的作用。

随着党和政府对反腐倡廉建设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纪检监察机构作为与此相关的主要执纪执法部门,其影响力和权力得到了不断扩大。因此,在开展反腐败工作的同时,我们也要警惕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极少数工作人员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开展腐败活动,这样的情况会对纪检监察机构的威信产生严重的打击。尽管目前中央纪委和全国31个省(区、市)纪委全部设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但是还需要不断加强这个内部专门监督机构的作用,从而有效提高纪检监察机关队伍的纯洁性,这也是一个系统自身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县级作为中国纪检监察机构改革的突破口,实际上是对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路径的一个重新思考。中国在诱致性制度变迁方式中,地方党委、政府改革逐渐从被动式改革向触发式改革转变,县级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多种方式的涌现就充分反映了基层纪检监察机构改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种具有“试验”特征的改革竞争方式,为全国性改革积累了丰富经验,可以成为全面改革的突破口,这也为政治体制改革探索了一条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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