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营销方案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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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营销方案1
用户价值独受广告主青睐
要了解中国的网络新闻就不能绕开新浪,不仅因为它在全球的排名,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大部分中国网民的新闻阅读习惯。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彭兰评价说:“新浪新闻的八字方针,似乎只是老生常谈,任何一个网站都会有类似的指导原则存在,但是,有多少网站能够在1998年的世界杯报道中就拿出24小时滚动工作流程?有多少网站在1998年克林顿绯闻案中就推出了初具规模的新闻专题?在网络新闻的竞争中,每一个小小的领先行动,都可能转化为网站的影响力。”
新浪十年来打造的强势新闻报道,对内容建设的高标准、严要求深深影响了互联网乃至整个媒体行业,而在发展过程中积累的大量高端受众,也为新浪高端品牌形象的树立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据悉,中国移动、奥迪、中国银行(,,%)等众多客户正是看准了新浪平台的用户人群,希望通过新浪这一权威的营销平台开拓自己的新蓝海市场。对此,很多已经进行网络营销的广告主纷纷表示,媒介平台的用户数量以及平台影响力成为他们选择网络营销的首要条件。
2009年,随着全球经济回暖,中国网络广告市场出现强劲增长,其精准性和互动性等特点是传统媒体所无法超越的。与此同时,随着广告主对网络广告了解的日渐成熟,如何用最少的投入换来最佳的广告效果成为每一个广告主关注的焦点。在投资愈发谨慎的形势下,广告主更加青睐于性价比、营销效果上更具优势的网络媒体。
诚然,产品目标消费群与企业所投播的媒体受众群吻合度越高,广告效果越好。广告主的投放策略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媒体的引导,只有满足聚合力、用户粘性、公信力等特征的载体才具备营销的价值,才能为广告主提供更多的媒介组合产品和更好的整合营销传播方案。
新浪IMPACT网络营销理念恰恰符合这个选择的标准,体现了整个新浪品牌的内在核心竞争力。在网络营销的具体实施中,尽管每个企业经营状况、产品特点、目标人群、营销策略等具体情况不同,但IMPACT营销理念都可以对其提供帮助,让他们找到实现最佳营销效果的途径。对企业客户来说,这无疑是吸引他们的重要砝码,不仅有效降低其在市场投入方面的费用,还会让企业的营销效果事半功倍。“我们希望IMPACT理念能够更好地指导新浪、公司和广大企业从事网络营销,帮助企业更有效提高营销效果。”新浪营销中心总经理兼华东分公司总经理葛景栋表示。
以互动营销提升品牌形象
阿基米德说,给我一个支点,我可以撬起地球。在21世纪,撬动注意力经济杠杆的支点就是基于的互动网络平台。不可否认,互联网的最大特点就是互动和分享。能给参与者带来快乐或者其他的实际利益是互动营销的核心,因为有了快乐才能让消费者参与,才能让他们主动的去传播,才能实现增强品牌粘性和消费者忠诚度的目标。如果网络营销不能体现出互动、分享的特点,无疑是对互联网优势的抹杀。因此,在选择适合的平台之外,进行品牌与用户之间的互动才能有效实现品牌信息的传播。
过去,一个品牌与消费者的互动环节集中在购买、售后、体验上,但互动营销却是围绕品牌内涵、品牌文化进行全方位渗透。作为互动营销快速、蓬勃成长的有力代表,新浪凭借其不断推陈出新的营销理念和创新方式,成为广告主品牌建设的首选平台。非常讲求网络营销效果的客户,如蒙牛、中国移动、联想等都与新浪进行了重点合作,这些客户的品牌形象在获得了快速提升的同时,更带来了目标用户群的巨量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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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营销方案2
事件营销的契机
我们先看一个事件营销的案例――纽约有位年轻商人摩斯,他在纽约市的一个热闹地区租了一家店铺,满怀希望地择了个吉日开始做起保险柜的买卖。然而开业伊始,生意惨淡。虽然每天有成千上万的人在他店前走来走去,店里形形的保险柜也排得整整齐齐,店中销售人员更是彬彬有礼、周到服务,但是却很少有人光顾。
看着店前川流不息的人群,却没有一人光顾他的店铺,他不禁心中烦恼。最后摩斯想来想去,终于想出了一个突破困境的好办法。第2天,他匆匆忙忙前往警察局借来正在被通缉的重大盗窃犯照片,并把照片放大好几倍,然后把它们贴在店铺的玻璃上,照片下面还附上文字说明。
照片贴出来以后,来来往往的行人都被照片吸引,纷纷驻足观看。人们看过逃犯的照片后,产生了一种恐惧的心理,本来不想买保险柜的人,此时也有些犹豫,前思后想还是觉得买一台踏实。因此他的生意立即有了很大的改观,原本生意冷清的店铺突然变得门庭若市。就这样不费吹灰之力,他的营业额就突飞猛进,连续上涨。保险柜在第一个月就卖出48台,第2个月又卖出72台,以后每月都卖出七八十台左右。
不仅如此,还因为他贴出了逃犯的照片,使警察顺利地缉拿到了案犯。因此,这位年轻人还荣幸地获得了警察局的表彰奖状,报纸也对此作了大量的报道。他也毫不客气地把表彰奖状连同报纸一并贴在店铺的玻璃窗上,由此锦上添花,他的生意更加红火。这个事件营销可谓成功,那么我们作为营销人,如何总结经验呢?
作为不怎么知名的小企业,做好低成本的营销传播,这是技巧问题。在营销领域中,此种点石成金的事件营销,正是万千营销人孜孜不倦梦寐以求的效果。市场产品多有依靠事件营销搏出位者,比如,杰士邦的中国首只安全套公交广告,富亚涂料经理大街上喝涂料等出位事件,通过造势渲染,都让其产品在市场上一炮走红。
事件营销在英文里叫做EventMarketing,国内有人把他直译为“事件营销”或者“活动营销”。事件营销(eventmarketing)是企业通过策划、组织和利用具有名人效应、新闻价值以及社会影响的人物或事件,引起媒体、社会团体和消费者的兴趣与关注,以求提高企业或产品的知名度、美誉度,树立良好品牌形象,并最终促成产品或服务的销售目的的手段和方式。
简单地说,事件营销就是通过把握新闻的规律,制造具有新闻价值的事件,并通过具体的操作,让这一新闻事件得以传播,从而达到广告的效果。事件营销是近年来国内外十分流行的一种公关传播与市场推广手段,集新闻效应、广告效应、公共关系、形象传播、客户关系于一体,并为新产品推介、品牌展示创造机会,建立品牌识别和品牌定位,形成一种快速提升品牌知名度与美誉度的营销手段。20世纪90年代后期,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给事件营销带来了巨大契机。通过网络,一个事件或者一个话题可以更轻松地进行传播和引起关注,成功的事件营销案例开始大量出现。
事件营销的关键步骤
新闻能否被着重处理则要取决与其价值的大小。新闻价值的大小是由构成这条新闻的客观事实适应社会的某种需要的素质所决定的。一则成功的事件营销必须包含下列4个要素之中的一个,这些要素包含的越多,事件营销成功的几率越大。新闻价值的要素同时也是事件营销成功的要素包括:重要性。指事件内容的重要程度。判断内容重要与否的标准主要看其对社会产生影响的程度。一般来说,对越多的人产生越大的影响,新闻价值越大;接近性。越是心理上、利益上和地理上与受众接近和相关的事实,新闻价值越大。心理接近包含职业、年龄、性别诸因素。一般人对自己的出生地、居住地和曾经给自己留下过美好记忆的地方总怀有一种特殊的依恋情感。所以在策划事件营销时必须关注到你的受众的接近性的特点。通常来说,事件关联的点越集中,就越能引起人们的注意;显著性。新闻中的人物、地点和事件的知名程度越是著名,新闻价值也越大。国家元首、政府要人、知名人士、历史名城、古迹胜地往往都是出新闻的地方;趣味性。大多数受众对新奇、反常、变态、有人情味的东西比较感兴趣。有人认为,人类本身就有天生的好奇心或者称之为新闻欲本能。
通过以上事件营销案例,总结了事件营销的三步走:第一步:新闻事件爆发当天,在营销活动推出时必须跟进新闻传播;第二步:在新闻刊发后,迅速在网络上发表分析文章,带动第二轮讨论;第三步:整理所有相关新闻,让更多的目标受众获悉。
受以上事件营销案例的启发,我们每一个中小企业如何策划事件营销?近几年,说起事件营销,不得不说王老吉。王老吉的事件营销从汶川地震的试水,到玉树事件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所以我们看不到官方的新闻通稿,很正规的“软文”,相反,取而代之的是:论坛的帖子、主题、讨论或者一些形式独特的新媒体。如手机媒体和手机门户网站。王老吉如此“高段位”的事件营销,并不是每一家企业都能做到的――原因如下:首先,企业肯定要有实力;其次,维持品牌形象;再次,短期很难回收效益;具体如何操作事件营销呢?谭老师总结了事件营销成功的“十二字诀”:塑造个性,把握环境,随机应变。
如何成功地策划或组织实施事件营销呢?
事件营销包括品牌正面形象推广的事件营销和危机应变的事件营销两种。前者是通过某一品牌大型推广活动强化和美化品牌形象,提高品牌的影响力;后者是通过危机应变处理,消除事件的消极影响对品牌形象的损害,并且通过系列的营销活动重塑或强化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
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事件营件,不要就事论事,我们应置身品牌全局的视野来看待问题;不要将事件营销仅看作是一次促销活动或一次危机善后工作,而应将其看做一次品牌形象重大推广活动或一次品牌形象拯救、修复和提升行为。
很难想象,一个平时不关心品牌形象、品牌策划的企业,一个不关心媒体关系、公共关系的企业,一个没有危机预警意识或机制的企业,一个组织能力、执行能力和反应能力差的企业能组织一场成功的事件营销。事件营销其实是厚积薄发,企业平时各种运营能力的积累是有效实施事件营销的有力保障。
新闻营销方案3
举例说明:
网络事件营销就是X企业为了推广自己的产品Y,为了使推广更有说服力会专门策划一条有爆点的新闻事件,有点类似于娱乐明星的炒作,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通过这种“迂回战士”拐弯抹角地推销X企业的Y产品,而不是大张旗鼓地直接去推广。
为什么现在的推广人员很重视网络事件营销?
因为成功策划出的一个网络事件营销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提升产品的知名度,通过网友的转帖、评论更能让十几亿网民第一时间分享了你的产品,相当于免费请这十几亿人为你的产品做了一次代言。所以,网络事件营销的力度是最强的网络营销手段之一,且成本低,见效快。
一、网络事件为什么要有爆点?
成功的网络营销培训事件就像一个随时会爆炸的炸弹,因为有了爆点,所以才会触动网民的心。
凡是有新闻价值的事例都可以称作是爆点。
什么更能夺人眼球?什么事更能为大家所津津乐道?什么东西更能让网名去分享传播?这些就是你要寻找的爆点。
常见的最具备爆点潜力的事件主要有公益、娱乐、事件、焦点、公关危机等方面的事件。
案例1:
男女主角的一连串绯闻、巨星之间争夺片酬制造矛盾、剧组重重保密却依旧流传于网络的剧照等。公众多数是本着娱乐精神只是简单浏览或八卦一下,他们并不知道新闻的真假,他们只是因此记住了相关的某部电影的名字。而对于新闻的一方,他们宣传的便达到了。
所以,说网络事件的制造务必要有一定爆点。
二、网络事件的传播渠道有哪些?
传播渠道通常着力于诸如电视、报纸、杂志、电台等主流媒体。而最主要网络事件营销渠道则多为大门户论坛,引起网友关注,赢得点击率,进而使网友进行转载,最后通过引起上诉主流媒体的关注达到最广泛的宣传目的。
比较火暴的几个门户论坛有:天涯、猫扑、百度贴吧等。
三、网络营销事件的周期
一次成功的网络事件营销是需要一定周期的,并不是所有的网络事件营销都能像王老吉那样一夜爆红。因为网络事件是一个呈网状分布的互相联系、牵制的一个锁链。说不定在哪一时间的哪一环节触及了锁链,便会一夜爆红。如果整个事件能够从一而终地充满着新鲜、趣味的看点,不断制造高潮,你的宣传效果就会有一定的持续性。
案例2:
以娱乐圈为例,几乎所有事件都是大同小异。男女主角的非正常关系无意地被狗仔队撞见,开始时谁都不澄清,表示沉默;而后不经意间又泄露出2人的亲密照,惹得双方都很郁闷,只好无奈地说是普通朋友;没多久双方经纪公司终于纷纷召开记者招待会表示要谴责、上诉到底。就这样,双方当事人都持续地吸引了大众的目光。而最后过不了多久,不是男主角出了新德偶像剧,就是女主角发行了新的专辑。
很显然,前面的一大串的很长事件的铺垫只不过是为了最终要推出的新事物造势已达到宣传的目的。
四、网络事件的受众参与
一个网络事件营销是否成功,往往取决于它的大众参与程度。有越多的人参与到你的策划的事件中来,就会有越多的人关注你的东西。所以说网络事件营销是一个极其有话题性、互动性的活动。当时我刚玩网络营销时就是到推一把网络营销论坛里泡的,因为那是江礼坤搞的,非常的出名,很多人都认识他,所以我就在那里常发贴子什么的,到现在可以说收到的东西真的很多了。
案例3:
近几年流行的一个网络事件莫过于上海的“小月月”事件。无数网名转帖、发表言论、搜索照片、搜视频,其结果只有一个,大大提升了“小月月这本书”的知名度。
案例4:
前几年轰动一时的“艳门照”事件也是很好的证明,无数网名转帖、发表言论、搜索照片、搜视频,无论其结果是正面还是负面的,结果只有一个,大大提升了当事人的知名度。而至于那个神秘曝光此事件的幕后人到底是谁大众无从知晓。
五、网络事件营销要注意哪些方面东西?
1、不触犯相关法律
2、不得降低产品档次和破坏信誉
3、不得不符合产品实际情况
4、不得于地方文化习俗相冲突
5、不得忽视检讨和总结
新闻营销方案4
第一条 为加强出版物市场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发展和繁荣出版发行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的总发行、批发、零售等发行业务及监督管理。
出版物的出租、散发、附送等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
图书包括各类书籍、画册、挂历、图片、年画、年历等。
报纸是指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连续出版物。
期刊是指有固定名称和栏目,用卷、期或年、季、月、旬、周顺序编号,成册的连续出版物。
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传播媒体。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出版物的征订、储运、批发、零售(包括邮购,下同)、投递及互联网上购销等经营行为。
总发行是指出版物印制(复制)完成后,统一由具有总发行资格的出版物发行单位负责该出版物在全国发行的经营行为。
批发是指以一定折扣、批量,在一定区域内向出版物发行单位销售出版物的经营行为。
零售是指直接向用户或读者销售出版物的经营行为;邮购是通过邮送方式向用户或读者销售出版物的经营行为。
投递是指将出版物递送至用户或读者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六条 新闻出版署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负责全国出版物市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市场结构、布局和发展的规划,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出版物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市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本规定。
第七条 音像制品的发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章 出版物发行审批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必须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出版物发行单位及国家核准的国有资本控股的出版物发行公司;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署认定的、能够承担行政责任的上级主管机关;
(三)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相对固定的发行专业人员;
(四)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五)有向全国(包括农村、边远地区)发货的能力和相应的备货能力;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七)行政法规及新闻出版署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设立出版物批发单位或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认定的能够承担行政责任的主管单位;
(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相对固定的发行专业人员;
(四)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五)法规、规章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设立出版物零售、投递、出租单位或从事出版物零售、投递、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必须有当地常住户口;
(二)经营者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三)有一定的设施和资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不得从事出版物总发行、批发业务;出版物印制、复制单位不得从事或间接从事出版物的总发行、批发、零售业务。
第十七条 组建出版物批发、零售等交易市场,设立读者俱乐部等进行出版物交流、销售活动的经营性组织,应经当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设立全国性的出版物连锁销售组织,应经总部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报新闻出版署批准。
第十八条 经批准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根据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在原审批部门备案后,可进行互联网上出版物的购销活动,非出版物发行单位不得开办“网上书店”或进行互联网上出版物的购销活动。
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发行、出租单位或申请从事出版物发行、出租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前款要求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章程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天之内,应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需变更登记事项的,应事前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歇业、被撤销、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向审批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缴回许可证。
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出租等业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含有反对宪法,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二)不得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
(三)不得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
(四)不得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
(六)不得发行和出租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七)不得从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和出版物零售单位进货;
(八)不得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也不得超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限定的区域、地点经营;
(九)不得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十)不得搭配销售、出租出版物和强行推销出版物;
(十一)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标价和版权页;
(十二)《出版物发行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不得涂改、复制,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借、出租、转让和转包。
第二十三条 出版单位委托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征订发行出版物,应使用统一的《出版物征订发行委托书》;不得向无出版物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不得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出版物批发业务,不得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
第二十四条 出版单位可从事本单位出版物的总发行、批发、零售等业务,但不得发行其他出版单位的出版物。
第二十六条 出版单位和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注册登记地址之外另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均应根据所从事的业务范围,经注册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同意后,向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报,并由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分别按照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二十、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申请主办全国性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
不具有出版物总发行权的发行单位,不得主办或接受委托承办任何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六个月报新闻出版署审核批准。
举办地方或专业性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应提前四个月报当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第三十条 中小学教科书、大中专教材、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领导人的著作,由新闻出版署核准的出版物发行单位经营,其他出版物发行单位及个人均不得经营。
第三十一条 按规定内部发行的出版物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核准的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出版单位在内部出售,其他出版物发行单位及个人均不得经营。
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禁止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上宣传和刊登广告,禁止在门市部公开陈列。
境外来料加工的出版物必须按有关规定运返境外规定地点,需要在境内发行、散发、附送的,按进出口出版物的有关规定办理。境外出版物不得用于营业性出租。
台湾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出版物参照境外出版物管理。
第三十三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取缔和销毁的出版物,由出版单位出版的,并从出版物发行单位进货的,其经济损失由出版单位负担,经济索赔一律通过原供货渠道逐级办理。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发行的全部出版物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非法活动的主要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含有反对宪法,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二)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
(三)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的;
(四)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发行中小学教科书和发行、展销或出租境外出版物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展销或出租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行和出租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擅自发行规定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二)擅自发行大中专教材的;
(三)出版单位发行非本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
(四)从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和出版物零售单位进货的;
(五)向无出版物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的;
(六)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出版物批发业务的;
(七)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
(八)出版物零售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
(二)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或超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限定的区域、地点经营的;
(三)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四)搭配销售(出租)出版物和强行推销出版物的;
(五)擅自更改出版物标价和版权页的;
(六)《出版物发行许可证》没有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的,或涂改、复制、出借、出租、转让、转包许可证的;
(七)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设立出版物批发、零售等交易市场,予以取缔,并对主办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主办或接受委托承办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参加未经批准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出版单位和出版物发行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公开宣传和陈列内部出版物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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