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具体实施方案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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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实施方案范文1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xx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产权制度改革为中心,采取多种改制形式,促使交通运输企业真正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经济实体参与市场竞争。
二、基本原则
按照完善试点、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方针,以明晰产权制度为核心,以产权和职工身份"双置换"为目标。坚持改制与结构调整相结合,盘活存量资产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相结合,改制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解决国有交通运输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与妥善安置职工相结合。改制采取先易后难,条件成熟一家完成一家,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交通运输企业的改制工作。
三、改制范围
交通系统国有企业,即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县运输公司、县汽车轮渡公司三家企业。
四、改制形式
根据交通运输系统的企业实际,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企业干部、职工意见,原则上将现有的国有资产从国有企业中逐步退出,实行产权和职工身份"双置换",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
五、资产评估
1、资产清查。改制企业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本企业的所有资产进行彻底的盘点和核对,填写《资产清查明细表》和《财产损失核销申报表》,经主管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会核。
2、资产评估。按县政府统一确定的资产评估基准日,由县财政局指定县资产评估中介机构,会同国土资源、房管等有关部门对三家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确认,评估小组在资产(含土地使用权)评估时,应考虑按固定资产的现行可变现市价标准进行操作。
3、改制企业的资产在城市规划红线内的,允许其剥离出来,剥离部分实行租赁使用,并按优惠政策收取资产占用费。
六、资产处置
1、改制企业在资产评估确认的基础上,经核销剥离,扣除抵扣因素后,优先由企业内部职工出资购买。内部职工不愿出资购买的,可向社会公开出售、拍卖。
2、职工购买国有资产以参股的方式入股的,对未一次性付清部分,要与国资部门办理质押手续,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息支付资金占用费。
3、企业资产整体难以出售和拍卖的,可分块进行,未变卖的资产可作租赁处理,由县财政局委托企业主管部门代管。
4、对改制企业的债务债权财务状况,应进行审计。企业转制中清理出来的各种不良资产,包括未弥补亏损、盘亏、报废、坏帐、 住房周转金和应付福利费、应摊未摊及应提未提费用等,在改制时一次性处理。
5、各项财产损失由资产评估机构根据资产评估的具体标准、条件、要求,逐项审核。列为待处理损失的,经确认和批准后,在企业净资产中扣除。
七、股权设置
1、改制企业产权买断后,若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可以将安置费置换固定资产作为入股股金,股东置换资产股原则上不得抽走,可在内部转让,在改制企业中享有所有权,置换股股息可计入企业成本。
2、参股人员不愿出资配额的作自谋职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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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改制后,由改制企业统一向股东发放股权证,股权证分置换资产股和现金股两种,股东以股权证作为分红的依据。
4、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设置和管理,须经股东大会通过,在企业章程中予以明确,企业按《公司法》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予以实施管理。
八、职工安置
1、根据交通系统企业的实际,职工的安置按照"一企一策,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改制企业通过盘活资产,并以资产变现的资金作为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用。个别企业安置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统筹考虑解决。
2、在职职工安置费根据各个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洞委发〔XX〕6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以内一次性计发。
3、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补助费按年人均500元计提至75周岁(不足5年按5年计提);养老保险费按年人均XX元追缴五年;抚恤丧葬费人均按4000元计提,并一次性上缴县人事劳动社保部门。
4、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等专项经费按温委办发〔XX〕18号文件规定,每人计提1XX元,并缴交给接收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单位。
5、享受荣誉津贴人员的荣誉补助费根据洞劳人薪〔1997〕14号文件规定,省级劳模按年人均600元,省级先进工作者按年人均360元计提至75周岁(不足5年的按5年计算)一次性计发。
6、因工伤残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费按洞委发〔XX〕6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因工伤致残等级在1-3级的人均计提10000元,4级的人均计提6000元,并一次性发给(已享受县人事劳动社保部门工伤医疗补助的不再计发)。
7、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已列入社会统筹的,继续由县人事劳动社保部门按原渠道发放。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原由企业支付的,按照原发放标准,对不满18周岁的供养对象,一次性发到18周岁,对供养的其他直系亲属,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计发到20周岁;55周岁以上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属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计发1万元。
8、领取安置费的职工,必须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凭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县人事劳动社保部门分别办理失业登记和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原有的养老保险年限可连续计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主管部门应将职工的个人档案移交到县就业管理机构,其养老保险费由个人自行缴纳。
9、离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金由县人事劳动社保部门在银行开设个人帐户发放,企业补差部分予以取消。
10、原提前离岗退养人员和下岗人员原则上不列入改制范围,其有关待遇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11、个别企业若改制条件尚未成熟,应将已变卖资产的资金缴存县财政专户,未变卖的房产租赁收入应存入银行作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费用。
九、需解决的问题
1、企业内部职工60%以上出资购买国有企业资产,并一次性付清价款的,给予价格逐级优惠。购买资产200万元以下的优惠50%,200万元以上部分优惠10%。
2、企业改制在资产出售或转让时的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企业,资产评估、转让,变更等所涉及的税费参照国企改制有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要求将减免和退拨的资金用于职工的安置费用或偿还债务。
3、资产变卖转让的收入由财政局专户储存,主管部门应将资产变卖或转让的收入,在交通系统内部统筹使用。优先用于改制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偿还债务,剩余部分作为扶持交通运输企业的发展资金。
十、其它
1、交通运输系统的集体企业改制,可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并将逐步过渡到行业管理,与交通局脱离隶属关系。
以上就是差异网为大家整理的5篇《企业改制实施方案》,希望对您有一些参考价值。
企业改制实施方案范文2
关键词:改善提案;精益管理;煤炭企业
中图分类号:F24文献标识码:Adoi:/
0引言
近年来,面对严峻的市场形势和迫切的转型发展压力,中国众多煤炭企业都把“转型突破”作为工作主题,在过去由“靠矿井提产、靠煤炭提价、靠条件好转”的经营理念转变为“向管理要效益,靠创新增效益”,因此纷纷把推行精益管理作为提升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通过持续改善、优化提升,助推企业管理升级。提案作为自我诊断、持续改善的有效载体,是企业实施精益管理的基础工具之一,建立起精益改善提案管理制度,确保从提案申请、审批确定、落实改善、评审奖励等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从而激发全员活力,增强企业持续改善的推进动力。
1精益改善提案管理概述
精益改善提案管理起源于日本丰田公司的“创意功夫”之路,丰田公司在1949年提出了“造人运动”,即提高人的素质,改善人的体质,后来借鉴美国福特公司的“动脑筋创新”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创意功夫”之路,要求企业员工针对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环节提出建议,后来慢慢的发展成为改善提案的形式,并延续至今。精益改善提案管理在众多的企业中已经开展应用,如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在改善提案制度推广现状以及取得成果的基础上,阐明了该制度对技术创新的影响,为我国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借鉴。如南车石家庄车辆有限公司就提案改善推进实施路径,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和方法进行了详细介绍,阐述了提案改善机制的重要作用。山东青岛中车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则阐述了提案改善在公司人才育成方面的重要作用,改善提案活动既是人才育成的方法和手段,也是人才育成的基本表现形式,通过改善提案,可以使公司员工的知识水平和技能水平有所提升,达到人才育成的目的。
以上都介绍了精益改善提案管理的重要应用,具有很好的借鉴价值,正是鉴于精益改善提案管理的实施,众多的企业受益匪浅,所以本文将主要介绍A矿业有限公司开展精益改善提案管理的经验。A矿业有限公司存在着现场管理不足,井上井下物料摆放杂乱,区队个别工人自主能动性意识不强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煤炭企业现场管理难的局面。本文正是针对A矿业有限公司出现的这些问题,在对现有管理方法进行深入总结分析之后,充分认识到实施精益改善提案管理可以利用内部市场化手段鼓励全员参与,激发全体员工的创造性思维,提出改善提案,制定并落实改善办法,从而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为企业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
2精益改善提案管理在A煤炭企业中的探究与应用
完善组织领导,健全制度管理
精益改善提案管理需广泛动员职工参与,积极提交改善提案,为规范提案过程,把控提案的质量,在考虑到精益改善提案管理应用时,必须遵循实用实效、全员参与、循序渐进的原则,要在实施过程中完善组织领导,健全制度管理。A矿业有限公司为确保精益改善提案管理的顺利推进,在矿领导层面设立管理领导小组、推进办公室、工作组以及在基层工区成立专业组,从而形成了管理监控层、领导层、推进层及基层实施层四个层面的组织体系。同时为了贯彻落实管理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制定《A矿业有限公司精益改善提案管理实施方案》,明确各级领导的责任,增强各单位的执行力度,对相关工作建立持续运行的机制并监督相关工作的执行。
强化宣传培训,活用改善工具
精益改善提案管理能否顺利推进,关键是要夯实基础工作,为此,A矿业有限公司要求全矿各单位从现场改善做起,强化宣传培训,活用改善工具。首先从排版宣传、理论培训方面入手,启动精益改善提案管理宣传学习季活动,公司利用各种会议、宣传排版大力宣讲精益改善提案管理的目的意义,同时针对各部门管理层员工,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现场实践性培训,要求大家掌握精益改善提案的相关工具及方法,如鱼骨图、5WHY分析法、帕累托图、ECRS技术等,从而确保全员学习、全员参与。
识别浪费,确定提案范围
开展精益改善提案管理,首先要识别浪费,从而发现工作中的问题,进行现状描述,剖析根源,有针对性的制定改善措施,同时提案改善需广泛动员职工参与,积极提交改善提案,为规范提案过程,把控提案的质量,需要对精益改善提案的受理范围及不受理范围进行明确界定。A矿业有限公司对精益改善提案的受理范围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工具、机械、设备等改善方面的提案;减少产品不良率、提高产品品质方面的提案;人工、材料、能源的节省,废料利用及其他降低成本方面的提案等。同时对精益改善提案不受理范围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只有抱怨或只限于缺陷指责,缺乏具体改善措施的提案;违反公司体系、规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规的提案;与改进公司经营无关的提案。
设计改善提案单,制定改善提案流程
为规范精益改善提案过程,A矿业有限公司制定了适用于自身的改善提案单与改善提案流程,公司各单位根据精益改善提案要求,在每月26号之前将改善提案单填写完毕后首先由本单位进行初审,若可行则将本单位提案单提交精益改善提案工作组审核,提案工作组通过审核后将反馈给提案者去落实执行。提案落实确认后,提案工作M联合实施单位/人对可固化推广的提案形成新标准或改善现有标准提交提案管理推进办公室,由矿长签字后推广实施同时根据相应制度给予提案者一定奖励。
图1A矿业有限公司精益改善提案流程图3精益改善提案管理在煤炭企业中实施的效果
理念引领,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理念引领是创造精益改善提案管理氛围的前提,对于A矿业有限公司来说,导入精益改善提案管理这一管理模式,充分调动发挥了基层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转变员工传统观念,树立“改善就是创新、改善就是效益”的新观念,最大限度的提高了全员对于精益改善提案管理的认识并积极参与到管理之中。
活用工具,打造样板,降本提效
通过导入精益改善提案管理,A矿业有限公司对企业员工进行相关培训,包括浪费、5W1H、鱼骨图、帕累托图、5Why分析等相关知识、工具与技术的介绍与使用,普及改善提案管理知识,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同时打造改善提案样板,建立了全员改善工作评审机制,引导员工以挑剔的目光审视管理流程中所有不增值环节和无效劳动,持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从而实现“企业降本、职工增收、岗位增值”。
典型带动,全员参与,提升管理
推行精益改善提案管理的关键就在于全员参与,为此,A矿业有限公司通过典型带动,引领全员参与,严格过程控制,将精益改善提案管理工作按工作计划全部展开,坚持改善全员化、常态化,不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也进一步激发了员工的创新力。自精益改善提案管理自实施以来,共收到员工各类提案325条,通过工作组甄别,合格提案为256条,有推广价值的提案为134条,对职工累计奖励8万余元,各区队提案率达到了50%以上,这极大地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水平,同时也推动了公司创新转型发展。
4结语
本文结合A矿业有限公司精益改善提案管理工作的实例,主要介绍了在煤炭企I中推行精益改善提案管理的经验,提出了精益改善提案管理是当前企业应对危机、转型突破的重要管理决策,也是企业全员参与、降本增效、提升管理的根本之策,这将对其他实施该项管理的煤炭企业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当然本文还存在可以继续深化研究的方向,要知道在企业推行精益改善提案管理也不是一朝一夕即可做成的,在每一项成果的背后都会付出巨大的努力,切忌急功近利,追求表面文章,否则最终会流于形式。
参考文献
[1]戴作辉。提案改善――成本领先战略的助燃剂[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5,(02):922.
[2]蒋玉洁,张文胜。改进改善提案制度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的新探索[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8,(06):6466.
企业改制实施方案范文3
一、认真制订和严格审批企业改制方案
(二)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78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68号)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在采用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受让方时,应履行必要的专家评审程序。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包括管理层)不持有本企业股权的,可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授权该企业法律顾问出具。
二、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
(四)企业改制要按照有关规定清产核资,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盘点实物、核实账目,核查负债和所有权益,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有关账务;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认定,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企业实施改制仅涉及引入非国有投资者少量投资,且企业国有控股地位不发生改变并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不进行清产核资。
(五)企业改制必须由审批改制方案单位选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审计与资产评估。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应上缴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作为改制企业国有权益;因企业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改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得的股利补足。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净资产变化,应由改制前企业的各产权持有单位按股权比例享有或抵补。
(六)财务审计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其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必须由会计师事各所逐笔逐项审核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作为改制方案依据,其中不合理的减值准备应予调整。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凡影响国有产权转让价或折股价的,该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必须交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处理,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采取清理追缴等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与其他股东协商处理;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在改制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七)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
(八)企业改制涉及探矿权、采矿权有关事项的,依照有关法律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197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6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改制必须由国土资源部门明确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置方式,但不得单独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涉及由国家出资形式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处置审批手续。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经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并纳入企业整体资产中,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商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后处置;没有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用的,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计算标准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非国有投资者以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评估作价参与企业改制,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非国有投资者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对双方进入改制企业的资产按同一基准日进行评估;若一方资产已经评估,可由另一方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九)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落实债务、产权交易等过程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必须暂停改制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切实维护改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应当向广大职工群众讲清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方针政策、规定和改制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企业的发展思路。在改制方案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争取广大职工群众对改制的理解和支持。
(十一)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和产权持有单位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公布。
(十二)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群众公布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十三)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十四)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四、严格控制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
(十五)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对管理层实施的奖励股权或股票期权)。为探索实施激励与约束机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凡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对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可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
(十六)凡经审计认定对改制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改制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企业净资产的;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值以及国有产权折股价的;违反规定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重大事项的;无法提供持股资金来源合法相关证明的,均不得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改制企业股权。
(十七)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有企业改制的一系列文件精神,针对企业的不同情况,准确执行改制政策。
五、加强对改制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十八)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通过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和收购资产按国家其他规定执行。
(十九)下列情况须执行〔*〕96号、〔*〕60号文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增量引入非国有投资,或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其非货币资产出资与非国有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并因此安排原企业部分职工在新公司就业的。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现金出资与非国有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并因此安排原企业部分职工在新公司就业的,执行〔*〕96号、〔*)60号文件除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定价程序以外的其他各项规定。
(二十)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与非国有投资者组建股份制企业,应签订合同、协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进入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需要在改制后履行的合同、协议,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负责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条款执行到位。
企业改制实施方案范文4
一、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
(一)认真制订企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二)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有权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下同)应认真审查,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三)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包括管理层)不持有本企业股权的,可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授权该企业法律顾问出具。
(五)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否则不得实施改制。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须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不控股及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有关审批的程序、权限、责任等制度。
(七)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就改制方案的审批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定价、转让价款、落实债权、职工安置方案等重要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二、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一)企业改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要切实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盘点实物、核实账目,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调整有关账务。
(二)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认定,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三)企业实施改制仅涉及引入非国有投资者少量投资,且企业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不进行清产核资。
三、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一)企业实施改制必须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确定中介机构必须考察和了解其资质、信誉及能力;不得聘请改制前两年内在企业财务审计中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
(二)财务审计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其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逐笔逐项审核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作为改制方案依据,其中不合理的减值准备应予调整。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凡影响国有产权转让价或折股价的,该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必须交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处理,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采取清理追缴等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与其他股东协商处理。
(三)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应上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作为改制企业国有权益;因企业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改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得的股利补足。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净资产变化,应由改制前企业的各产权持有单位协商处理。
(四)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在改制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五)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
(六)企业改制涉及探矿权、采矿权有关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26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改制必须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置方式,但不得单独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涉及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处置审批手续。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经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并纳入企业整体资产中,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处置。
(七)没有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用的,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计算标准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
(八)非国有投资者以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评估作价参与企业改制,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非国有投资者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对双方进入改制企业的资产按同一基准日进行评估;若一方资产已经评估,可由另一方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九)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落实债务、产权交易等过程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必须暂停改制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应当向广大职工群众讲清楚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改制的规定,讲清楚改制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企业的发展思路。在改制方案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争取广大职工群众对改制的理解和支持。
(二)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三)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群众公布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四)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五)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五、严格控制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
(一)本意见所称“管理层”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本意见所称“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不包括对管理层实施的奖励股权或股票期权。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为探索实施激励与约束机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凡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可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号)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的分类标准执行。
(三)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必须《差异网·》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
(四)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管理层成员,不得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1.经审计认定对改制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2.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改制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企业净资产的;3.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值以及国有产权折股价的;4.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重大事项的;5.无法提供持股资金来源合法相关证明的。
(五)涉及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的改制方案,必须对管理层成员不再持有企业股权的有关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六)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后涉及该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加强对改制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一)除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通过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和收购资产按国家其他规定执行外,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须执行〔2003〕96号文件和本意见的各项规定: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增量引入非国有投资,或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该企业国有产权的。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其非货币资产出资与非国有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并因此安排原企业部分职工在新公司就业的。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现金出资与非国有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并因此安排原企业部分职工在新公司就业的,执行〔2003〕96号文件和本意见除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定价程序以外的其他各项规定。
3.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其他有关规定的。对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相关部门规定。
企业改制实施方案范文5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工商贸企业特点,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在巩固前一阶段隐患排查治理成效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排查整治各类事故隐患,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及
主要内容
通过开展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整治百日大会战,进一步推动工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大及以上事故。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大宣传、大普及。充分利用橱窗、板报等形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事故案例、“百日大会战”动态,促进安全生产宣传进企业、进车间、进班组,营造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氛围。
(二)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在企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确保隐患排查率100%,隐患排查制度建立率100%,一般隐患整改率100%,重大隐患公告公示率100%,县级挂牌督办重大隐患年内整改销案率95%以上。
(三)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大培训、大教育。在企业开展全员安全知识培训,做到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企业新工人安全培训率100%。
(四)安全生产制度、措施落实情况大检查、大督办。结合安全生产整治百日大会战,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安全管理机构建设、责任制落实、安全规章制度执行、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落实、应急管理、事故查处与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督办检查。
三、整治的重点
(一)机械企业:防高温、防汛、防异常天气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危险化学品输送、储存和使用等环节防泄漏、防中毒窒息和防爆炸的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锅炉、起重机械、工业管理等危险性大的设备和密闭的涂装作业等场所安全状况;各类机械设备的防护装置,电气设备的安全状况。
(二)冶金企业:防高温、防汛、防异常天气措施的制定、落实和应急演练;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输送、储存和使用等环节防泄漏、防中毒窒息和防爆炸的防范措施是否有效、落实;潮湿季节熔融金属和高温物质与潮湿物体接触发生喷溅和爆炸的防范措施是否有效、落实;预防冶炼炉爆炸喷溅、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进行演练和改进;工业动火、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环节的审批、监控制度是否得到认真执行及进行整改。
(三)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消防通道设立情况;消防安全设施配备情况;特种设备的定检情况;高温天气防火灾、防触电、防雷击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防坍塌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室外安装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防火灾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情况。
(四)其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生产一线职工与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执行情况;企业周边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
四、活动时间及安排
集中整治时间:2009年5月23日至9月31日
(一)宣传动员阶段(5月23日—6月5日)
各地、各《**县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整治百日大会战实施方案》安监局 2009-07-31有关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成立领导机构,落实专人,召开专门会议,层层安排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6日—7月20日)
企业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带队,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检查组开展自查,每一项检查都要做好记录,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严格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认真开展整改工作。对隐患无法整改又不能保障安全的,要自行停产停业。7月10日前,各企业要将自查情况分别上报所在地安办和县安监局。
(三)集中整治阶段(7月21日—9月14日)
各地在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企业的整改方案进行评估,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办检查。要建立重大隐患报告销案制度,各地对企业排查出来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帐,督促企业及时进行整改,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直至重大隐患消除为止;对于排查出来的重大危险源,要督促企业制定行之有效的监控措施,并定期进行督查。
(四)总结验收阶段(9月15日—9月31日)
各地、各有关企业要在安全生产整治百日大会战活动结束前,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对好的经验要及时推广,对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要通报批评。要严格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原则,针对夏季暑期长、气温高、事故多发的特点,部署安排好下一阶段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强化领导。各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百日安全大会战”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
视,加强领导,大力支持,保证人、财、物落实到位,及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在整治工作中要把握组织检查、查处隐患、监督整改三个关键环节,确保“百日大会战”活动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地、各有关企业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下发具体活动方案,明确活动重点内容、要求和责任。要建立和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逐项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妥善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
(三)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整治百日大会战要突出机械、冶金、商贸等重点行业;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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