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样例【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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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第一篇】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为参合农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肇源县辖区内。

16。

5

2016。

年有生育计划的也可以为未出生的婴儿缴纳参合费(双胎或双胎以上的新生儿可以同时享受新农合政策)。

县域内异地居住的农民可以在居住地参合。

2016。

99%。

150。

元,各级财政匹配。

410。

元(中央财政。

234。

元、省级财政。

138。

元、县级财政。

38。

元),共计。

560。

115。

元[其中。

15。

元做为一般诊疗费(。

10。

元用于村级门诊统筹、

5

元用于乡镇级门诊统筹)、

100。

元做为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用补偿]计入门诊统筹基金、

20。

元做为参合农民参加大病商业保险的保险费,划入商业保险公司帐户进行全市统筹管理,

425。

元计入大病统筹基金,风险金累计缴存比例为当年基金总额的。

10%。

参合费收缴截止到。

2016。

1

31。

日,外出务工及外地长期居住人员参合费收缴截止时间延长到。

2016。

2

29。

日。

参合农民享受新农合和大病商业保险待遇的有效期限为。

2016。

1

1

日至。

12。

31。

日。

普通门诊统筹无起付线,个人封顶线为。

100。

90%。

比例报销。在县级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药费用按。

70%。

70%。

比例报销。门诊统筹基金报销范围为:与参合患者所患疾病相关的检查、治疗等费用。参合农民在一个参合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使用未达到封顶线的,下一年度继续参合,将调整报销封顶线。门诊统筹基金不以参合农民个人身份滚存、不可抵顶下一年度个人参合费用。

尿毒症透析封顶线。

6

万元,县内报销比例。

80%。

县外报销比例。

70%。

;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耐多药肺结核封顶线。

6

万元,县外报销比例。

70%。

;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封顶线。

2

万元,县内报销比例。

80%。

县外报销比例。

70%。

5000。

元,县内报销比例。

70%。

县外报销比例。

50%。

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大病、慢性病,报销封顶线按照所患疾病规定的最高封顶线执行。

医药费用补偿范围:

县及县外定点医疗机构限于使用基本药物及省新农合用药目录中的药品费用,每日处方金额不超过

500。

元;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限于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每日处方金额不超过。

200。

元。

必须是与所患慢性疾病诊断、治疗相关的辅助检查。中医推拿、按摩、针灸、牵引、中药熏蒸。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

2016。

年我县新农合住院大病医药费用采取按比例核销方式进行大病补偿。

参合农民患大病住院治疗,可报销医药费用根据就诊医院级别按不同标准核销。即:乡镇卫生院起付线为

200。

元,其余费用全额报销(县内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参照一般乡镇卫生院管理,报销比例降低。

20%。

),并将逐年降低乡镇卫生院住院报销起付线;县级医院起付线为。

500。

元,核销比例。

75%。

;县外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

1000。

元,核销比例。

45%。

1000。

元,核销比例。

25%。

;未经转诊(或未办理转诊手续)到其它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患者医药费用核销起付线为。

1000。

元,核销比例。

10%。

;单价超过。

500。

元的辅助检查费用、单价超过。

1000。

元的医用耗材费用和由外伤所产生的医药费用,按正常核销比例的。

50%。

核销。

对于参合患者所患疾病符合县级

“限治病种”范围内所产生的费用。医药费核销时,在正常核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

5%。

200。

元起付线即可。

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按病种付费方式,按照在正常核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

5%。

200。

元。县合管办对定点医院按照单病种定额支付新农合补偿资金。实行“超支不补,节余归己”原则。

经专科医院确诊的精神类疾病参合患者,住院医药费用全额按照相应比例报销。

周岁参合儿童患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四种疾病在省合管办指定的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哈尔滨市儿童医院、牡丹江心血管病医院、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共五家定点医疗机构免费治疗。

在一个参合年度内,每个参合患者门诊、住院医药费用累计补偿不超过。

15。

万元。

(一)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发生的普通门诊统筹、门诊大病、慢性病和大病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垫付核销制度。县合管办每月审核核销一次。县财政局要在年初为县内各公立定点医疗机构预拨垫付资金(预拨资金包括一般诊疗费、门诊统筹垫付资金、大病统筹垫付资金),垫付资金按照上一年度各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月最高垫付补偿资金的数额预拨,年末根据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资金垫付情况,实行多退少补。

(二)普通门诊统筹医药费用采取即时结报制度,参合患者应持身份证、合作医疗卡就诊,只需交纳自付费用即可。

(三)门诊大病、慢性病患者的确定,必须是诊断明确、依据充分。每年。

1

3

月末由患者本人持身份证、合作医疗卡、慢性病门诊手册、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单等相关手续到县合管办登记备案。备案后可以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县内定点医院门诊治疗的慢性病患者,必须由该院的医保科指定医生负责接诊治疗,其他科室就诊治疗所产生的医药费用不能进行门诊慢性病核销),每次治疗时必须携带慢性病门诊手册,并由经治医生填写治疗经过。医药费用采取即时结报制度,只需交纳自付费用即可,但必须在本户门诊统筹报销达到封顶线后,方可进行报销。年末最后一次就诊报销后将身份证复印件、慢性病门诊手册上缴到就诊定点医院合管办统一存档。

特殊的专科慢性疾病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可放宽到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年末将相关手续报到本乡镇合管办,一个参合年度累计报销一次。

(四)参合农民患大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患者需提供如下证件原件:(。

1

)本人身份证、(。

2

)户口簿、(。

3

200。

元自付费用即可。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留存患者的疾病诊断书、医药费收据和住院病历的原件,患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住院审批单、新农合医疗服务协议书,大额费用审批单,用于定期同县合管办结算垫付资金。

(五)开展双向转诊制度。参合农民患住院大病需到省、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治疗前需携带身份证、合作医疗卡,由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并经县合管办批准。出院当日或出院之后办理转诊无效。因病情需要到省外公立医院住院治疗,治疗前需由省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并经县合管办批准。患者发生的医药费用先自付,医疗终结后将相关手续报到本乡镇合管办。经审核合格后按规定标准核销医药费。参合农民患按病种付费以外的疾病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后需要继续常规治疗的,可以转入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出当日必须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入院治疗,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医药费用,报销时不予扣除起付线。

(六)外出务工或在外地长期居住人员。

(

居住三个月以上。

以居住证时间为准。

)

患病治疗,就近到当地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门诊医药费用核销,由患者本人或家属持患者身份证、合作医疗卡、门诊医药费收据、门诊处方、打工单位证明或居住证到参合地乡镇卫生院进行报销。住院医药费核销,除携带正常手续外,还应提供打工单位证明或居住证,证明中要注明患者姓名、身份证号、居住地的确切地址、从事工作、打工时间等,并填写出具证明单位的固定电话号码。外伤患者需由当地社区或打工单位出具外伤证明。符合上述条件的参合患者,住院费用按正常转诊比例核销。

(七)自行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患者住院医药费核销时(外伤患者除外),核销收据原件留存有矛盾的,新农合可使用复印件予以核销,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在核实的复印件加盖业务专用章,与原件一同返回给参合患者用于商业保险核销,商业保险报销后持核实盖章后的医药费收据复印件和保险公司理赔分割单到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新农合补偿。

(八)县外住院治疗的参合患者和外伤参合患者医药费核销时除正常核销手续外,还需提供由村卫生所出具的证明,外伤患者证明要写清受外伤的原因及责任,医药费用收据必须是原件。

1300。

元,中心乡镇卫生院不得超过。

1500。

元,县级医院不得超过。

4500。

元,超出部分的核销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随着医改工作的深入开展,县、乡两级医院的次均费用限价将做动态调整。参合患者患同种疾病出院后十五日内(同一医院)再次住院,未经县合管办审核、备案的医药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县合管办要每月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

(十)孕产妇住院分娩,首先办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费用余额用于新农合核销。

5%。

(十二)门诊及大病医药费用报销截止时间为:下一年度三月末。

(十三)对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补偿医药费:

1.

与住院疾病治疗无关的费用。

2.

住院时间不满三天的住院医药费用(转院和临床死亡除外)。

3.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黑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补充药品目录》和《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进口药品及出院带药所产生的费用。

4.

20。

元的费用。

5.

因工伤、医疗事故、第三者责任事故致伤、打架斗殴、吸毒、自杀、自残、犯罪行为、酒后意外等事故及他人的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所产生的医药费用。

6.

因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交通事故致伤所产生的医药费用。

7.

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虚挂床位所产生的医药费用。

8.

美容整形、假肢、义齿、义眼、配镜等特殊医药费用。

9.

不能提供有效票据或有效原始资料的医药费用和医疗终结后下一年度三月末之前不能及时到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补偿的医药费用。

10.

享受其他福利性医疗保险(居民医保、职工医保等)的参合患者的医药费用。

11.

家庭成员(以户口簿为准)未全部参加新农合,本户所有家庭成员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12.

参合患者在未定点的非公立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13.

特殊治疗费用。包括。

:

生物制剂、器官移植供体费用、试管婴儿、进口医用耗材、微波、核磁光导、红光、钬激光等非常规治疗费用。

14.

单纯采取中医治疗、残疾人康复治疗及采取中医和残疾人康复联合治疗住院患者的医药费用。

50%。

的比例予以报销,封顶线。

20。

2015。

47。

号文件执行。

“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摆上工作日程,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好各方面力量,积极支持这项工作。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费用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要建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引入竞争机制。

“走样”、“脱节”和“误导”等现象的发生。保证宣传工作的持续有效,确保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顺利进行。

10%。

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

1

万元。

对于在新农合运行过程中以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套取新农合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将全部缴回违规资金划入新农合统筹基金帐户管理,并对违规违纪的参合农民取消当年享受新农合资格。构成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如果上级没有新政策出台,按照以往政策执行。

玉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第二篇】

2006年是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关键之年、攻坚之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抓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个时代主题,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会议精神,以加强基金运行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提高合作医疗补助效益为重点,努力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农民群众的互助共济的参与度,真正实现政府得民心、农民得实惠、医院得发展的三赢局面,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顺利发展。一、工作目标[大秘书网帮您找文章]1.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年度结余控制在8%以内。2.总体上实现对参合农民住院费用补助率达到30%以上。3.实现2007年农民参合率达到85%以上。4.农民受益率达到%以上。二、工作重点为实现上述目标,2006年,着重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加强管理能力建设,健全合作医疗管理体系。1.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结合省合管办的要求,认真抓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项目,确保项目任务顺利完成。一是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规划项目实施计划,制定监督和考核办法。二是组织完成各类培训任务。根据省、市的培训教材逐期分类组织乡、镇、街道分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干部、合管办工作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人员培训。2.进一步抓好机构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合作医疗管理体系。会同市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开展调研,制定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确定机构设置的原则,规范编制和人员配置标准,建立全市统一、高效的合作医疗管理体系。加快市、乡两级经办机构建设,落实各类工作人员。重点解决乡、镇、街道经办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工作经费不落实的`问题。3.抓好乡、镇、街道合管办规范运行。指导乡、镇、街道参合农民原始资料的整理归档、参合人员登记表的核实汇总录入、家庭台帐建立和合作医疗证的发放。指导乡、镇、街道合管办健全办事规则、管理制度和各类人员岗位职责。4.逐步完善实施方案,努力提高受益度、扩大受益面。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并逐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方案,防止因实施方案原因导致补助水平不高,基金沉积较多。努力将合作医疗基金的年度结余控制在8%以内。(二)围绕基金运行效益,加大规范运行监管力度1.进一步完善合作医疗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下发《浏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助结算和核查工作的有关规定》,规范合作医疗工作流程,完善补助模式和补助核算、审核、审批、登记、兑付的程序。认真落实《关于规范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基金财政专户和支出户管理,严格实行基金封闭运行。督促落实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确保基金安全。制定《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制度》,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相关诊疗规范、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2.进一步健全基金运行监测制度。继续完善基金运行统计情况月报制,详细掌握各乡、镇、街道每月基金的支出情况、参合对象住院人数和总住院费用、次均住院费用、受益面、补偿率等基本情况,及时评估基金运行的效益和安全性。3.建立对乡、镇、街道合管办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对乡、镇、街道合作医疗工作开展经常性督查,对基金运行管理进行现场指导,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执行情况。对乡、镇、街道补助兑付情况进行抽样审核,重点审核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和中心卫生院的大额补助、大额费用、补助比例异常等情况。督促乡、镇、街道规范落实“*”公示和举报制度。4.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定点医疗机构落实《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试行)》,上半年组织对各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目录》情况的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定点医疗机构是否遵循用药规定,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自费药品费用占总用药费用的比例要控制在5%以内;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15%以内;县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25%以内。总体上努力实现对参合农民住院费用补助率达到30%以上。定期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核督查。逐步实行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合同管理和考核制度,并与定点医疗机构准入资格的动态管理挂钩,对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要进行通报、诫勉整改,处罚直至取消定点资格。(三)切实抓好宣传发动,巩固提高农民参合比例1.继续组织做好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制定年度市级电视台、电台、报刊宣传计划,协调市级新闻媒体做好合作医疗宣传报导工作,抓好日常宣传与重点时期的宣传相结合;指导乡、镇、街道在认真总结已有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努力抓好今年的宣传发动工作,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农民的参合率,努力实现农民参合率达到85%以上的目标。2.认真执行筹资政策。督促各乡、镇、街道农民个人缴费资金及时归集到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足额拨入合作医疗的基金帐户,协调上级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衔接工作;积极探索和逐步完善参合农民个人缴费的收缴办法,坚持农民自愿、手续健全、资金安全、责任清楚,确保不出现农民未同意的垫资代缴和强迫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违规事件。

玉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第三篇】

为切实做好全县新农合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认真贯彻落实。

“三严三实”重要思想为指导,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促进我县“四兴战略”实施,加快全县建设小康社会步伐。

100%。

以上,提高受益程度,扩大受益面,减轻农民因病带来的经济负担,彻底解决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一)坚持政府组织、积极引导、广泛宣传,个人、地方政府和国家三方筹资的原则。

(二)坚持以家庭为单位,农民自愿参加,以住院统筹为主,大病保险为辅,兼顾门诊治疗的原则。

(三)坚持。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资金封闭运行”的原则。

(四)坚持。

“分类指导、民主监督、积极探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原则。

(五)坚持分级诊疗制度正确引导病人流向。

合理利用卫生资源。

让参合农民享受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

l.

按照上级要求,制定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有关规章制度。明确部门职责、运行程序、实施步骤,合理确定支付范围、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等,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

1.

召开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启动大会,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责任状。各乡镇召开动员会议,与各行政村签订责任状,同时下发宣传资料,做到每户一册。

2.

100%。

以上。

3.

组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队深入村屯进行宣传,做到乡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

1.

今年连续参合的个人缴费标准为。

180。

元,各级财政补助为。

450。

农村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

7

10。

级伤残军人、“三属”、返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筹资部分,由县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支付。

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缴纳资金,由各乡镇政府、村委会根据本地实际,采取“边宣传、边筹资”的形式筹措,进行收缴核对后,由村所(室)医务人员进行人员录入,并出具正规票据,由乡镇新农合管理部门以村为单位足额代收并负责基金安全管理,保证足额打入合作医疗的基金账户。

l.

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各项规定认真及时的审查、核算、支付医疗费用。

2.

全县农民参加。

2017。

2017。

1

1

日后发生的医药费享受合作医疗补偿。

-->。

“三严三实”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新时期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战略举措,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实施。

为确保在

2016。

12。

10。

100。

%,农民参合率达到。

100%。

以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列入各乡镇年度工作考核责任目标。同时,实行责任追究制,对领导不力、进展缓慢的乡镇,将给予通报批评,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乡镇,要说明情况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各乡镇、各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卫计部门要加强工作的协调和医疗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县农合办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督促检查、人员培训、资金管理等工作;县财政部门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收缴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和拨付工作;县广电局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在黄金时段开办专栏或专题,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县审计部门要认真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农合办要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每月

10。

日公布合作医疗资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直接进行监督,保证农民参与权、知情权,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公开、公平、公正。

六、组织领导。

延寿县。

2017。

任:丁宇航。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主任:刘亮。

县政府副县长。

员:那振香。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侯振刚。

县财政局局长。

丁会仁。

县农业局局长。

赵志民。

县民政局局长。

县审计局局长。

祝晓玲。

县广播电视事业局局长。

广

县人社局局长。

王义平。

县监察局局长。

于永洋。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孙继成。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大尉。

延寿镇政府镇长。

孟庆文。

六团镇政府镇长。

赵淑芳。

延河镇政府镇长。

鲁永志。

加信镇政府镇长。

远志军。

中和镇政府镇长。

安山乡政府乡长。

王宏君。

青川乡政府乡长。

王鸿鑫。

玉河乡政府乡长。

王浩军。

寿山乡政府乡长。

金志军。

县卫计局农合办主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金志军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乡镇政府主管乡镇长、村主任、乡镇卫生院院长、乡镇合管科主任、村级卫生室乡村医生组成。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定期监督、检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情况。

玉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第四篇】

为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充分发挥基金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新农合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参合对象及参合规定。

(一)参合对象。

凡户口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业人口都可以参加新农合。

(二)参合规定。

1.参合对象必须以户为单位(以户籍人口为准)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参合资金,中途不得参加或退出。

2.外出务工人员在务工所在地参加了社会(职工)医疗保险的,可以同时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合,但两种或多种保障待遇之和不得超过住院医疗费用总额。

3.母亲在本县参合,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儿可在出生30天内凭生育证、出生证、户口簿按当年人平筹资总额缴费后,自缴费之日起随母亲享受新农合待遇(婚出人员只能在婚入地参合)。

4.复员退伍军人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可在2个月内补办参合手续,按当年人平筹资总额缴费,自缴费之日次月起享受新农合待遇。

5.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参加了学生医疗保险的,不再参加新农合。

6.任何人不得同时参加和享受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待遇。

二、住院统筹补偿。

(一)住院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1.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150元,住院时间超过乡镇卫生院平均住院日(8天)后,超过天数按每天25元的标准缴纳住院起付线费用,住院起付线以外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新农合全报销。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300元(县中医院、县妇保院住院起付线250元),补偿比例75%。

3.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医院住院补偿起付线700元,补偿比例55%;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医院住院补偿起付线500元,补偿比例65%。

4.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1000元,补偿比例55%。

5.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1200元,补偿比例为50%。

(二)住院补偿封顶线。

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金额最多12万元。

(三)农村五保户住院补偿。

农村五保对象因疾病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费全免。其中,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新农合补偿80%,民政部门解决20%;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以外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新农合全报销,民政部门解决起付线费用;在省、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偿比例提高到80%。

农村五保对象住院实行乡镇卫生院首诊制度,需转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由首诊乡镇卫生院开具转诊审批表,并经县合管办批准后方可享受免费医疗。

(四)住院分娩限额收费及补偿标准。

根据《湖南省卫生厅关于推行农村孕产妇县乡住院分娩基本医疗全免费工作的通知》(湘卫妇社发〔〕7号)、《邵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通知》(邵卫发〔2012〕179号)精神,对农村孕产妇在县乡住院分娩实行限额收费和定额补偿。

1.限额收费标准。具有资质的乡镇、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平产住院分娩分别限额收费850元、1250元,符合指征的剖宫产分别限额收费2200元、3400元。

2.定额补偿标准。具有资质的乡镇、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平产住院分娩分别定额补偿400元、600元;符合指征的剖宫产分别定额补偿1600元、250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参照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补偿标准补偿;县外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参照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补偿标准补偿。

3.病理产科经核准后可参照疾病住院补偿标准补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一律不予补偿。

(五)部分单病种限额收费及补偿标准。

1.白内障手术治疗补偿。白内障手术治疗限额收费2600元(单眼),定额补偿1600元。

2.癌症门诊化疗、放疗费经审批后可参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补偿。

3.器官移植术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药费,经县合管办登记、核准后,按60%的比例补偿。

4.不育、不孕症,不分医院级别,按30%的比例补偿(必须提供生育证,试管婴儿费用除外),限补偿1次,最多补偿5000元。

(六)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标准及规定。

1.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经核实后,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疾病住院补偿起付线、补偿比例补偿。

2.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和工伤、交通事故、自杀、自残、酗酒、打架斗殴、违规违章(包括交通违章)、违法、犯罪行为等造成的损伤、医疗事故,一律不予补偿。

3.有部分责任或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不分医院级别,按30%的比例补偿。

4.无责任方承担医疗费用的骨折内固定术后手术取内固定物,参照同级医院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标准执行,补偿金额不超过元。

5.骨伤科植入性材料费5000元以下的全额纳入补偿范围,超过5000元的部分不予补偿;乡镇卫生院骨伤科植入性材料费1200元以下的全额纳入补偿范围,超过1200元的部分不予补偿。

6.意外伤害患者一律凭电脑打印的住院收费收据和费用总清单原件、诊断书及出院小结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等资料申请补偿。必要时还须提供能够证明其意外伤害原因、无责任方或医疗费用分担的相关材料。

7.需要对意外伤害原因进行调查或公示的,不实行“即付即补”,管理经办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或公示并作出是否补偿的结论。

8.凡隐瞒意外伤害真实原因,利用虚假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新农合基金的,一经查出,一律不予补偿,并取消当事人及该户享受当年新农合待遇的权利;已发生补偿的,追回补偿资金;情节严重的,依规追究当事人及责任单位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住院补偿范围。

1.根据《关于规范和做好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政策工作的通知》(湘合医组字〔2012〕2号)精神,新农合补偿病种、诊疗项目、医用材料、药品范围,参照《湖南省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项目范围(试行)》(湘合医组字〔2012〕2号)(附件1)执行(本方案有规定的除外),乡镇卫生院按《隆回县参合农民乡镇卫生院住院起付线外基本医疗费新农合全报销支付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大型特殊检查(ct、核磁共振、彩超等)、单项检验费超过100元的特殊检验项目、特殊药品经审批后按70%纳入补偿范围;疾病筛查性检查(检验)项目、一次性材料费不纳入住院补偿范围。

3.乡镇定点医疗机构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湖南省增补品种目录范围内药品和一般检查(包括常规化验、x线透视、x线照片、黑白b超、心电图检查)费、治疗费、注射费、输液费、手术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不含特护费)纳入补偿范围。

4.超出定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和定点服务范围的,不属于新农合补偿范围。

(八)住院、转院审批和住院补偿结算程序。

1.住院、转院审批程序。

(1)参合农民可以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但必须持患者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卡)和疾病诊断书或相关诊疗资料办理住院、转院审批手续。

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住院、转院审批手续的,在原政策补偿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结算补偿。

(2)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乡镇专职审核员审批;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县合管办审批。转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县合管办或乡镇专职审核员审批。一般疾病应在住(转)院的当天办理审批手续,危重急症病人可先住(转)院,3天内补办审批手续。

(3)外出务工人员应选择务工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住院3天内向县合管办(0739-8237098)电话报告患者姓名、家庭住址、病情、住院医疗机构名称及经治医师联系电话等,经核实批准后方可享受补偿。

2.住院补偿结算程序。

(1)补偿结算时限。在省、市、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出院时在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窗口申请结算补偿;在省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出院后30天内到县合管办申请结算补偿(住院医疗费用总额1万元以下的,可到乡镇专职审核员处申请结算补偿)。

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或出院后30天内不申请结算补偿的,在原政策补偿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结算补偿。跨年度补偿超过30天的,不予补偿。

(2)补偿申报资料。申请补偿时,必须提供以下原始资料:患者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卡)、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医药费收据、费用总清单、出院小结。保险公司、外地医保已结算补偿的,须提供结算单和其他符合财会制度的有效复印件。

(3)补偿申请办理人。新农合补偿由患者本人亲自申请办理,患者本人不能亲自申请办理的,由监护人或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代办,无监护人或直系亲属的,由村(居)委会负责人代办。由代理人代办的,须由患者出具书面委托书,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及村(居)委会出具的代理人与患者关系的证明材料(与患者同一户口簿的代办人不须提供委托书和代办人与患者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门诊统筹补偿。

(一)门诊统筹补偿形式。

1.门诊统筹分为普通门诊补偿和特殊门诊补偿两种形式。

2.普通门诊限在本县范围内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本乡镇范围内定点村卫生室就诊和补偿;参合农民所在村没有定点村卫生室的,可选择乡镇卫生院及就近的定点村卫生室就诊补偿或由乡镇卫生院统筹安排就诊补偿;特殊门诊限在省、市、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二)普通门诊补偿。

1.补偿标准。普通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50%。

普通门诊基金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分配到农民个人账户,以户为单位在年度内限额使用。

2.补偿程序。参合农民凭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卡)就诊和申请补偿;普通门诊实行“即付即补”的补偿模式,只能按就诊次数结算补偿,不得累计补偿。

3.补偿范围。乡镇卫生院限国家、省基本药品费,常规检查费,x线透视、照片费,黑白b超费,门诊手术费,清创缝合费,换药费;定点村卫生室限国家基本药品费,清创缝合费,换药费。(门诊一般诊疗费另外补偿)。

4.费用控制。乡镇卫生院门诊次均费用不超过40元,村卫生室门诊次均费用不超过30元。

(三)特殊门诊补偿。

1.补偿标准。特殊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60%,每人每年最多补偿1800元。特殊门诊可按年度累计一次性结算补偿。

2.补偿病种。各种恶性肿瘤(癌症),各类白血病,各种器质性心脏病(合并心衰),脑溢血、脑血栓形成、脑梗塞及其严重后遗症,终末期肾病,肝硬化晚期,再生障碍性贫血,格林巴利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肾病综合征,糖尿病,癫痫,精神分裂症,强直性脊柱炎,麻风病,艾滋病。

其他确需长期门诊治疗的严重特殊慢性疾病,经县合管办核准,可参照特殊门诊补偿标准执行。

3.补偿程序。特殊门诊补偿按先申报、核实再补偿的程序办理。患者凭疾病诊断书、门诊病历、化验单、检查报告单、医药费收据及清单(电脑打印)等资料原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专职审核员申请登记,乡镇专职审核员初审、汇总上报县合管办复核、批准后再结算补偿。

4.补偿范围。新农合住院、普通门诊可补偿的药品、检查、治疗费属于特殊门诊补偿范围,但与特殊病种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不予补偿。

(四)门诊一般诊疗费补偿。

1.门诊一般诊疗费补偿范围是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落实门诊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的定点乡镇卫生院和定点村卫生室。

2.乡镇卫生院门诊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10元,新农合补偿8元,患者负担2元;村卫生室一般门诊诊疗费收费标准为5元,新农合补偿4元,患者负担1元。收取门诊一般诊疗费后,原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急诊诊查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肌肉注射费、静脉注射费、心内注射费、动脉加压注射费、静脉输注高氧液费、小儿头皮静脉输液费等一律取消。(村卫生室门诊一般诊疗费具体执行时间由县医改办另行通知)。

(五)传染性肺结核门诊辅助治疗补偿。

已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在县疾控中心全程规范化治疗的,其门诊辅助检查费、辅助治疗药品费全免,新农合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支付,由县疾控中心包干使用,纳入特殊门诊补偿范围。

(六)狂犬疫苗接种补偿。

在预防保健机构、定点村卫生室接种狂犬疫苗的,定额补偿100元,纳入普通门诊补偿范围。在县疾控中心注射狂犬病免疫血清的,按60%的比例补偿,最多补偿300元,纳入特殊门诊补偿范围。

四、重大疾病医疗救治。

(一)救治病种及范围。

周岁以内的农村参合儿童,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狭窄、主动脉缩窄、法洛氏四联症、完全性大动脉转位及室缺合并肺动脉高压),具备手术治疗或介入治疗指征的。

周岁以内的农村参合儿童,患有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实施临床路径全程规范化治疗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的。

3.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耐多药结核病、重性精神病(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躁狂发作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和冲动行为、双相情感障碍、抑郁发作伴有自杀行为或严重社会功能损害)按规定的临床路径包干治疗的。

4.急性心肌梗塞、血友病、i型糖尿病、晚期血吸虫病规范化住院治疗的。

5.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泡白血病规范化放疗、化疗、手术治疗的。

6.省规定救治病种范围外的其它恶性肿瘤、白血病规范化放疗、化疗、手术治疗的。

-6岁农村参合聋残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的住院手术治疗费用及人工耳蜗材料费。

(二)救治标准。

省统一规定按病种定额管理的救治病种,按照《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治报账水平的意见》(湘卫合医〔2011〕3号),实行治疗费用按病种定额包干,分别由新农合、民政医疗救助及患者个人按比例分担,超出定额标准的费用由定点医院承担。未按病种定额管理的救治病种,提高新农合住院补偿比例,住院起付线、补偿范围按住院补偿政策规定执行。

1.农村儿童先心病实行按单病种费用标准免费救治,先天性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的定额包干治疗费用由新农合全额承担;肺动脉狭窄、主动脉缩窄、法洛氏四联症、完全性大动脉转位及室缺合并肺动脉高压的包干治疗费用由新农合和民政医疗救助共同承担,其中,新农合负担80%,民政部门医疗救助负担20%。

2.农村儿童白血病救治,对规定临床路径的全程规范化治疗实行单病种费用定额包干,所需费用由新农合、民政医疗救助及患儿家庭共同承担,其中,新农合负担70%,民政医疗救助负担20%,患儿家庭负担10%。对人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实行大病定额补助,规定补助定额标准内的费用由新农合负担80%,民政医疗救助负担20%。

3.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规范化外科手术治疗、放化疗的定额费用,新农合负担70%,民政医疗救助负担20%,患者自负10%。

4.耐多药结核病临床路径全程规范化住院治疗定额费用,按70%补偿。

5.重性精神病临床路径全程规范化住院治疗定额费用,按70%补偿;在魏源医院按临床路径全程规范化住院救治的定额费用,新农合补偿90%,民政医疗救助补偿10%。

6.终末期肾病住院治疗按70%补偿,血液透析治疗(含药品费、材料费、其他费)定额补偿400元/次,其中,新农合负担330元,民政医疗救治负担70元;家庭病床或门诊腹膜透析液治疗,经县合管办登记、核准后,腹膜透析液费按70%补偿。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纳入特殊门诊补偿范围。

-6岁农村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结合全省“启聪扶贫计划”项目的实施,对住院手术费用及人工耳蜗材料费用,新农合按70%的比例补偿。

8.急性心肌梗塞、血友病、i型糖尿病、晚期血吸虫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泡白血病等11个病种住院规范化放疗、化疗、外科手术治疗的,补偿比例80%。

9.省规定救治病种范围外的其它恶性肿瘤、白血病住院规范化放疗、化疗、外科手术治疗的,补偿比例70%。

10.康复治疗、疗养、并发症治疗、未按临床路径规范化治疗及非放疗、化疗、手术治疗的,不纳入大病救助范围。

(三)救治审批程序。

1.儿童先心病及白血病救治审批程序。监护人携带患儿,并持户口薄、合作医疗证(卡)、监护人身份证、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及患儿近期彩色免冠照片(1寸4张),在住院前到县合管办填写《湖南省农村参合儿童重大疾病救治审批表》,县合管办、县民政局签具转诊审批意见。

2.其他重大疾病救治审批程序。患者持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卡)、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在住院前到县合管办填写《湖南省农村居民重大疾病救治审批表》,由县合管办签具转诊意见,审定补偿比例。

没有经过审批或到非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就诊的',一律不纳入大病救治范围。

五、有关补充规定。

(一)参合农民到省、市级定点医院住院的,按省、市规定和县合管办审定标准即时结报;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村卫生室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补偿;本省、本市范围内各县市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经定点医疗机构与县合管办签订服务协议后可实行互认制度。

(二)放宽标准住院、恶意挂床住院产生的费用及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收费等不规范费用,新农合不予补偿。

(三)新农合患者收到出院(转院)通知书后拒不出院(转院)的,自通知之日起,产生的费用由患者承担,新农合不予补偿。

(四)门诊统筹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基本医疗费用补偿,不得返还现金;参合农民可以同时享受住院补偿和门诊补偿(本方案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六、违规行为处理。

新农合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按《隆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行为处理规定》(隆政办发〔〕4号)和本方案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方案从2013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方案有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1.湖南省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项目范围(试行)。

附件1。

补偿项目范围(试行)。

一、全部纳入可报范围项目。

(一)《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版)》(湘卫合医发〔〕1号)、《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版)(卫生部令第69号)和《国家基本药物湖南省增补品种目录(版基层部分)》(湘卫药政发〔2011〕4号)范围内药品。

二、部分纳入可报范围项目。

(一)《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版)》(湘卫合医发〔2010〕1号)、《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版)(卫生部令第69号)和《国家基本药物湖南省增补品种目录(20版基层部分)》(湘卫药政发〔2011〕4号)目录外、且属全省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范围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医院制剂的药品费用,按30%补偿。

(二)单项大型检查(检验)和特殊治疗项目(电子刀、x刀、细胞刀、r刀、利普刀等)费用500元(含)以下部分据实纳入补偿范围,超过500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按50%纳入补偿范围。

(三)各项医用一次性材料费用合计500元(含)以下部分据实纳入补偿范围;超过500元、低于5000元(含)的部分费用,其中国产材料按50%纳入补偿范围,进口材料按30%纳入补偿范围;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费用全部自付。

(四)国产和进口体内植入材料(包括各类导管、导丝)合计费用3000元(含)以下部分据实纳入补偿范围;合计费用超过3000元、低于30000元(含)的部分费用,其中国产材料按50%纳入补偿范围,进口材料按30%纳入补偿范围;合计费用超过30000元以上的部分费用全部自付(0-6岁人工耳蜗除外)。

(五)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源,合计费用3000元(含)以下部分据实纳入补偿范围;合计费用超过3000元、低于30000元(含)的部分费用,按50%纳入补偿范围;合计费用超过30000元以上的部分费用全部自付。

三、不予补偿项目。

(一)综合服务项目类。

1.各种挂号费,病历手册收费,门诊诊查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院外会诊费,远程会诊费、护理附加费(含陪护费、陪床费、护工费)、家庭医疗保健服务费、普通病房收费外特殊病房加收部分,各种功能评定费(精神病除外)、健康评估费、健康档案费、健康体检费、健康教育费、医疗废物处理费等特殊医疗服务费。

3.救护车费、担架费、电话预约看病费等交通通信费用。

4.膳食费、取暖费、降温费、煎药费、食品加热费、电视费、医疗用品损坏赔偿费等生活服务项目费用。

5.医疗期间的一切保险费。

6.血容量测定费,红细胞寿命测定费。

7.尸检病理诊断费及尸体化学防腐、整容、料理、存放、运输等费用。

8.家庭病床所产生的诊疗费用。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非功能性、非治疗性美容、整容、矫形手术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单眼皮改双眼皮、配眼镜、装配义眼、厚唇变薄唇、矫治口吃、矫治牙列不齐、洁齿、镶牙、色斑牙、牙正畸、假牙、隆鼻、正颌、鼻畸形矫正、酒窝再造、除皱、脱毛、隆乳、脂肪抽吸、变性,各种男女生殖器整形修复,治疗雀斑、粉刺、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白发以及点痣、穿耳、平疣、按摩等费用。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费用。

3.防暑降温,预防保健用药,各种疫苗及预防接种费(动物致伤接种狂犬疫苗和外伤破伤疫苗接种除外),疾病跟踪随访等费用。

4.各种医疗咨询(如:心理咨询、营养咨询、健康咨询);医疗鉴定(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伤残鉴定、亲子鉴定、精神病司法鉴定、职工的劳动鉴定);暗示疗法与诱导疗法(不含精神病、癔病)等项目费用。

5.各种疗养院的疗养费用。

6.计划生育诊疗项目费用。

(三)诊疗设备和医用材料类。

1.各类义肢(指、齿),镇痛装置、镇痛泵、化疗泵、医用耳脑胶、生物蛋白胶,各种跟踪观察器,各种保健器材,各种避孕套,各种排卵试纸,各种早孕试纸,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各种便携式器械,各种牵引带、轮椅、拐杖、腰固、药枕、药垫、热敷袋,各种眼镜片费,各种辅助床垫费、辅床费,各种服装费、鞋帽费,各种餐具(厨具)费、用具费,各种降温器材费,各种取暖器具(器材)费,各类住院生活用品等。

2.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设备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3.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其他类。

1.近视及斜视矫形术。

2.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不含精神病),保健性的营养疗法,水、磁、电、热、光疗及各种理疗康复等(不含手足口病和残疾人9类理疗项目)辅助性治疗项目。

3.戒毒,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试管婴儿,输卵管通水手术,取环手术,婚前检查及各种性病所致的医药费用。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外生育而发生的一切医疗费(当年足额征收了社会抚养金的除外)。

5.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职业病(相关政策有规定的除外)产生的医药费用。

6.应享受国家、省专项补助政策的疾病救治费用。

7.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与诊断不符和已达到出院标准而未出院所产生的医药费用。

8.各种科研、临床诊断性的诊疗项目。

玉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第五篇】

在盘县县委、县政府和县卫食药局、乡(镇)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正健康稳定的发展,基本达到了农民得实惠、医院得发展、政府得民心的目标,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自实施以来实行封闭运行,从农民缴纳参合资金到中央、省、市、县下拨资金都是实行封闭式运行,严格遵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要求。现将20xx年上半年合作医疗基金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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