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全市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方案
全市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及履约工作方案旨在确保电煤供应稳定,保障电力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以下是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全市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方案”相关范文,供您参考!
2023年全市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炭保供的具体工作要求,全力做好2023年全市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切实保障煤炭、电力、供热生产稳定可靠,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坚实能源支撑,根据省能源局《2023年全省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方案》,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签约目标任务
全市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约目标任务,暂按2022年与省政府签署的《能源安全保供工作责任书》中电煤供应量1176万吨为准,各县(市、区)、各相关煤炭公司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约目标任务以2023年全市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目标任务分解表为准(见附件2);58座矿井签约量以吕梁市保供煤矿名单中应签量为准(见附件3)。山西吕梁离石王家庄煤业有限公司等10座矿井的目标任务按照省能源局《2023年全省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方案》(见晋能源信监发〔2022〕400号中附件3)中应签量为准。
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签约任务的县、集团公司和煤矿企业,剩余应签量由省能源局统筹调度。
二、合同签约要求
(一)合同范围
全市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范围:供应方包括除省属煤矿企业外的所有生产煤矿企业;需求方包括市内相关发电、供热企业(见附件4)。在满足市内企业的基础上,市外发电企业由市内供应方按照任务量自主选择。市内发电、供热企业年度用煤量必须100%签订中长期合同。
(二)合同期限
电煤中长期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及以上,鼓励供需双方按照价格机制签订3~5年长期合同。独立供暖企业原则上应当签订年度中长期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季节性合同。
(三)合同数量
各发电企业应统筹考虑2022年、2023年两年发电量增长、利用小时变化、新增装机规模等情况,合理确定2023年度电煤需求,原则上最高可按2022年耗煤量的105%确定2023年合同量。严禁超限量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
为便于铁路运力配置,电煤中长期合同发运方式为铁路的,原则上单笔合同量应在20万吨及以上;发运方式为公路的电煤中长期合同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四)合同价格
以坑口价格计算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规定。以港口价格计算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原则上应按照"基准价+浮动价"价格机制签订,按月度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价格。煤炭贸易企业代为衔接资源并参与签订履约的,允许合法合规加价销售,但扣除合理流通服务费用后,折算的港口价、坑口价应在有关政策明确的价格合理区间内。
(五)合同文本
全市供需企业必须在"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能源电商平台(以下简称'太原交易中心')"下载使用国家统一的《电煤中长期合同示范文本》,按照直供直销合同和贸易煤合同选择对应的文本,两类合同均必须明确数量、质量、期限、煤源、电厂、月度分解量、价格和质量偏差结算机制、运输方式、"欠一补三"条款和仲裁条款等要素。
(六)信用承诺及"欠一补三"
所有煤炭、电力、供暖企业均必须将"欠一补三"明确纳入中长期合同条款。每笔合同必须签订诚信履约承诺书,并由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见签并在"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签约和履约行为接受信用监管。
(七)合同签订
煤炭生产企业和用煤企业原则上应直接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确有困难的,煤炭贸易企业可作为中间环节签订合同,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煤源企业和用煤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共同签订。市内发电、供热企业必须足额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未按期足额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的欠量资源,后续补签按市场煤合同对待,不再享受电煤中长期合同价格和运力保障支持。
为保证合同签订后能及时履约,供需企业在合同洽商过程中,应提前与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在正式签订合同时,明确运输方式,同步签订产运需三方合同。
(八)合同录入
全市煤炭企业直接或通过贸易商签订的电煤中长期合同(驻吕央企除外)实行线上管理,必须全部录入太原交易中心,由太原交易中心统一推送至全国煤炭交易中心。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任务下达
各县和相关煤炭集团公司要将《2023年全市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方案》转发至所属煤矿企业,并督促各煤矿企业按照方案中的电煤保供任务我立即开展各项工作。个别煤矿确有困难的,可在本集团公司自行调整。
(二)资源衔接及合同签订
各县、各相关集团公司要在11月10日前将所有涉及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的煤矿、电厂、独立供热企业等在太原交易中心录入全部基础信息,并通过线下线上等方式,积极组织供需企业开展资源衔接、合同签订,必须确保辖区内和所属发电、供热用煤中长期合同全覆盖。各县独立供热企业中长期合同签订情况(见附件5)须于11月17日前报市能源局。
11月20日前,供需企业必须通过太原交易中心在线签订合同和诚信履约承诺书,线上签订合同与线下签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关企业无需再次进行合同信息录入确认、上传线下经济合同和履约承诺书(流程见晋能源信监发〔2022〕400号附件6)。
太原交易中心将在11月23日前将全省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汇总情况报省能源局,11月25日前将合同全部上传至全国煤炭交易中心。
(三)建立年度合同监管台账
11月30日前,全市电煤中长期合同经太原交易中心汇总核验后,由市能源局通过太原交易中心平台专属管理账户逐条确认,经省能源局审核后,建立2023年全省电煤中长期合同监管台账。
四、合同履约监管
(一)履约要求
1.按月度分解量足额履约。电煤中长期合同应按双方合同确定的月度履约量足额履约,确因特殊原因难以按月度分解量全额履约的,经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可在月度之间进行适当调剂,但季度履约量、全年履约量必须达到100%。
2.严格不履约补偿惩戒机制。煤炭生产企业、发电供热企业、煤炭贸易企业不得以未配置铁路运力、未落实运输企业、停产减产等理由拒绝履约。未能申请到铁路运力的,供方应当先交付资源,由需方通过其他运输方式提货,所申请铁路运输线路紧张的,可按铁路运输企业指导,申请其他运输线路运力。对未落实运输企业影响合同履约的,属于发电供热企业责任的,煤炭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月度履约量,对合同应履约量进行自然核减,煤炭企业月度履约率视为100%;属于煤炭企业责任的,企业应在落实运输企业后三个月内补齐前期拖欠的应履约量。
3.不得以不可抗力因素拒绝履约。对于因安全事故、环保约束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煤矿长期停工停产不能履约的,应在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撤销合同谅解书后,由煤矿所属煤炭集团公司另行安排煤源保障需方企业用煤需求。
(二)履约数据报送
合同开始执行后,供需企业必须在每月6日前登录太原交易中心报送上月合同履行情况,并上传相应的交收和结算单据,未按时填报和确认的均视为未履约,并承担相应责任。
各县局、集团公司要在每月7日前,通过太原交易中心专属账户对合同履约数据进行核查确认。太原交易中心每月8日前,将合同履约数据汇总整理后报送省能源局,并同步推送至全国煤炭交易中心。
(三)不履约案例归集整改通报
凡是纳入监管台账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出现未按月足额履约、未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要求、未按合同约定煤质履约等行为的,均可作为不履约案例线索。供需企业可书面向市局、各县局、各集团公司据实反映。有关案例线索情况要明确具体情形、内容客观真实并提供合同复印件和必要佐证材料。
各县局、各集团公司要相应建立健全不履约案例归集整改机制,对收到的案例反映要第一时间核查、推动整改,督促严格履约,并将核查整改情况报市能源局。对地方核查整改不力的案例线索,企业可直接向省能源局反映。市能源局将定期归集和通报不履约案例情况,按月对各县、各集团公司履约情况进行通报。
违约惩戒措施
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企业纳入违约名单,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电煤中长期合同诚信履约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2〕637号)明确的有关措施予以惩戒并予以通报,并在新建煤矿核准、煤矿产能核增、铁路运力保障、金融贷款扶持等方面进行限制,属于国家保供煤矿的,要从保供煤矿名单中退出,不得再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对未按要求完成合同签订、录入、报送履约数据的,省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实施约谈、通报、信用公示和追责问责等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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