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营销方案范例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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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营销方案1

论文摘要 倾销现象可以上溯到几个世纪之前的重商主义时代。特别是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WTO各成员关税的逐步降低、非关税壁垒的逐步取消,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广大发展中国家,都频繁使用反倾销手段来保护国内的企业和产业,使反倾销在国际贸易中愈演愈烈,对国际贸易发展、政治关系乃至世界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各国贸易摩擦加剧,我国出口商品遭受反倾销的状况日趋复杂,反倾销成为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一个重要障碍。本文就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原因、影响进行总结归纳,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和建议。 论文关键词 倾销和反倾销 影响 原因 建议 一、倾销和反倾销在国际贸易中持续存在 在国际贸易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倾销自重商主义时代产生以来已有数百年历史,反倾销也已有百年历史,且多次出现倾销与反倾销矛盾的激化。考察并分析重商主义时代至两次大战期间倾销、反倾销发生、发展的原因和特点,可以发现倾销与反倾销的历史有着一条明显的发生、发展轨迹:从倾销国来看,倾销随工业化进程的发展,由最初少数先行国家逐渐扩展到更多国家;从倾销商品来看,某种产品起初只是少数国家的厂商倾销,但逐渐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厂商参与进来,而且某些产品起初由工业先行国倾销,逐渐转向以后行国家为主。这一轨迹与二战以来倾销、反倾销的演变也十分吻合。另外,垄断、关税壁垒、国家的出口鼓励和进口限制政策对倾销的发生、发展,乃至倾销与反倾销矛盾的激化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更一般地说来,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产品销售市场竞争随工业化的普及而日趋激烈,并且与优势生产有着“天然”的联系。反倾销也仅是一种抵制性保护措施。 WTO及其前身GATT一直在致力于推动更自由的贸易,但同时WTO规则也赋予了成员方在开放市场的同时保障国内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的有效手段。反倾销就是这种手段之一。WTO规则所定义的倾销,是指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产品的贸易行为,这种行为被视为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WTO规则所定义的倾销,是指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产品的贸易行为,这种行为,被视为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如果进口产品的倾销造成了进口方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则进口方政府在经调查确认后,可对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反倾销税、与出口商签署价格承诺协议等,以此阻止进口产品的不公平竞争,救济国内产业损害。如此看来,倾销与反倾销继续成为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问题,应是毫不令人奇怪的。 二、我国出口产品频繁遭到反倾销调查的原因 1.宏观方面 (1)我国出口贸易的高速增长给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了更大的竞争压力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新兴产业大量涌现外贸出口额也成倍增长。正如我前面说到的,中国产品不断打入世界市场的结果必然是与当地的相似产业产生激烈的竞争,而我国产品的竞争优势主要是在价格方面。由于中国产品享有巨大的劳动力和原材料比较优势,在竞争中往往处于明显的有利他们,于是经营情况日益恶化的当地产业纷纷提起反倾销申请,希望借助这种手段一举将中国产品挤出本国市场。可以预见,随着中国出口贸易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向型产业会与国外同类产业产生冲突,这必然使得反倾销案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保持较高的数量。 (2)关税保护作用下降,非关税措施受到进口国欢迎 国际贸易自由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特别是在WTO成立后,传统的贸易保护做法,如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的壁垒作用受到了多边贸易规则的严格约束。在这种情况下,作为WTO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工具,反倾销手段的使用频率势必大大提高。中国加入WTO后,其他WTO成员国对中国原有的单边设限,例如美国、欧盟等对华纺织品配额,将逐步取消。为保护自身利益,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国内产业必然会变换手法转而能过反倾销案件打击中国产品。因此,今后国外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的数量仍可能踞高不下,甚至会有进一步增加。转而通过反倾销案件打击中国产品。因此,今后国外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的数量仍可能踞高不下,甚至会有进一步增加。 (3)中国经济结构不合理,出口秩序混乱 中国目前的经济结构尚不合理,许多行业与国外存在激烈竞争,并且行业的发展缺乏长远规划,比较注重眼前利益。一旦某个行业有利可图,往往出现过度投入、盲目上马的情况。而且中国企业数量众多,经营方式一般是分散经营,行业管理和协调力度不够,经常 出现自我竞争,相互压价的现象,最终导致反倾销案件的发生。例如苹果汁在早几年出口效益较好,各地纷纷设厂,结果由于大量出口,一方面使国外市场迅速饱和,一方面出口企业之间相互压价使出口价格一路下滑,最后在美国发生反倾销案件。今后,随着我国贸易管理的逐步放开,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的自由度将越来越大,这将使得中国继续成为各国反倾销的主要目标。 (4)国外歧视性反倾销政策导致反倾销案件的增加 长期以来,国外对我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均采用“替代国”方法计算倾销幅度,这意味着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反倾销调查部门拒绝使用中国涉案产品在国内的售价来确定正常价值,而改用一个所谓市场经济国家相似产品的国内售价来确定正常价值。这种做法具有极大的不合理性,并往往导致我国本来没有倾销的产品被裁定存在倾销,或本来只有轻微倾销的产品被裁定高额倾销幅度。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已取得实质性成就的今天,大多数国家仍然无视我国经济体制已经发生的根本性变化,或继续将我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或通过立法将我视为“市场经济转型国家”,同时规定严格标准,在某一具体案件中,只有我国企业符合这些标准后,才可以取消“替代国”方法的运用。而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这些标准过于苛刻,也不具有科学性,我国企业无法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结果依据“替代国”方法被课征高额反倾销税。这种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和做法不但使大量中国产品因征税而退出当地市场,更严重的影响在于它客观上诱导了进口国当地产业不断通过反倾销手段限制中国产品的进口,从而使我出口产品的现实竞争力受到压制,未来潜力遭到窒息。 2.微观方面 (1)国内企业之间恶性竞争,削价出口 我国企业在开拓海外市场时往往缺乏长远规划,只顾眼前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一旦某个行业有利可图或者某种产品在某一市场畅销,其他企业便一窝峰跟进,导致国内企业重复建设现象严重,产业集中度较低,企业规模小。为了争夺国外市场大量出口企业竞相压价,造成出口价格一降再降,给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厂家留下“低价竞销”的印象;同时由于一些企业不能根据国际市场和美国市场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大批量涌入美国市场,从而遭受对方的反倾销投诉。 (2)企业应诉不积极客观导致反倾销案的增多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企业面对反倾销调查时应诉情况还很不理想。尽管经过政府、商会和企业自身的努力,目前针对主要市场的反倾销案件应诉情况已经有明显好转,但是对于非洲、拉美和亚洲国家的反倾销案件,应诉的企业还是为数不多。这在客观上大大助长了调查国当地产业的反倾销气焰。从而使企业的经营处于非常不稳定的状态,一旦遭到反倾销调查,则可能丢掉原有的海外市场。因此,企业一方面应注重市场多元化经营战略,另一方面应积极应诉反倾销案件。这样做符合一个有长远经营设计图中的企业的切身利益。 三、国外对华反倾销对我国的影响 中国是反倾销最大的受害者。仅1990年~2001年,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就达到397起,占同期反倾销立案总数的15%左右,也就是说,每6~7起案件中就包括一宗针对中国的案件。2000年到2005年短短5年,国外对华反倾销调查305起,平均每年51起。单纯从反倾销案件所涉及的出口金额看,似乎影响并不像想象的那么大。中国每年出口额高达数千亿美元,而涉案金额最高的2002年也不过是20亿美元,所占比例很小。但反倾销案件给我国经济和贸易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却是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反倾销措施会影响我国新兴产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则,一旦进口国通过调查发现倾销行为确实存在并且因此对该国相似产业造成了损害,则可以征收长达5年的反倾销税。5年到期后,根据本国产业的申请,进口国在做出仍存在倾销、产业损害的情况下,还有可能以5年为一个周期继续征税。各国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一般集中在我们新兴的、出口潜力巨大的产业和产品。如果我国出口导向型的产业长期受到国外反倾销措施的制约,则产业的发展毫无疑问会受到严重影响。 2.反倾销会影响我国吸引和利用外资 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的出口在我国出口中占有重要比例。据商务部统计,2005年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总值达到亿美元,占我国出口总量的%;而其进口额也达到亿美元,占我国进口总额的%。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进出口商品结构中起 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吸引外资的政策一直是鼓励企业出口。由于许多国家在对我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拒绝将我视为“市场经济国家”,不给企业分别税率,从而使部分生产相关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也陷入困境。另一方面,某项产品被征税后,特别是在该产品的主销国家,例如美国、欧盟,产品出口渠道被堵塞,该产品所属行业对外商将失去投资吸引力,因而也将影响外资的引入。 3.反倾销影响到我国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实施 为了进一步扩大出口,我们大力推行市场多元化战略,努力开拓发展中国家市场,这为我国出口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由于我国产品强大的竞争优势也使得南美和亚洲一些国家不断提起反倾销调查,甚至我国产品出口数量一旦增幅较快,这些国家的相似产业即要求政府进行反倾销调查。由于这些国家大多对我采取歧视性反倾销政策,故往往导致征收高额反倾销税。 四、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几点建议 1.密切关注进口市场的动向,做到早预警早调整 一般来讲,进口国产业提起反倾销都会有一个酝酿过程。如果我们能够及早地了解对方的动向,并及时做出调整,如控制出口节奏、适当提高出口价格,则完全有可能避免反倾销立案、或延迟对方立案,为后续应诉打下一个较好的基础。 2.加强企业自律和行业协调,避免授人以柄 客观地讲,相当一部分国外反倾销立案都与我们出口秩序混乱、众多企业低价竞销有关。因此,我们的企业下大力气抓好自律和行业协调,防止出现在国际市场上的无序价格竞争,是避免授人以柄,做到防患于未然的关键。上市公司一般都是所属产业的龙头企业,一方面在出口环节要注意把握好定价策略,特别是要密切关注国际市场价格变化的趋势,在可能的情况下避免出现出口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差距过大的情况,做好自律;另一方面,要通过自身的示范作用和影响力,促进所属产业自我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引导整个产业参与良性竞争。 3.积极应诉国外反倾销,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国出口产品容易遭到国外反倾销、国外针对我国的反倾销数量踞高不下,这是我们出口企业无法回避的一个事实。以往的经验告诉我们,不应诉就意味着丢市场,应诉不力则意味着市场萎缩。反倾销立案的主动权虽然掌握在进口方,但应诉的主动权则掌握在我们自己的手中。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大量案例显示,如果应诉企业能在反倾销应诉中成功地抗辩“市场经济”问题,则应诉结果都会比较有利,而我们的上市公司在这方面恰恰具有其他类型企业无法比拟的优势。上市公司具有完备的、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经营、管理都比较规范。这些特点对于抗辩“市场经济”问题都是非常有利的。因此,如果上市公司遇到了国外的反倾销,则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力争通过积极应诉把优势转化为应诉的胜势,以取得最佳裁决。 总之,只要企业、中介组织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密切合作,加强协调,出口反倾销应诉的工作,一定能取得更好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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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营销方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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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营销方案3

6月4日,美国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或纯棉原坯印染用布启动反倾销税日落复审程序。

7月,欧盟对我出口的部分化纤布(欧盟海关税则号:54075200,54075400,54076130,54076190和54076990)发起反倾销调查。

除此之外,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诉讼也呈上升之势:

6月9日,印度宣布对中国输印窄织布发起反倾销调查。

6月11日,南非决定对产(源)自我国的丙纶地毯进行反倾销复审调查。

……

目前,中国已经取代日本和韩国成为美国反倾销案的主要目标。在纺织品配额取消后,针对中国的反倾销立案将会有增无减。要积极应对国际市场的反倾销,其根本的措施还是加快从纺织品的规模生产到强项生产的转变,只有这样,中国纺织工业才能实现真正的可持续发展。

纺织品配额限制取消后,世贸组织的其他成员为了保护自己的纺织行业,必定会在WTO协议框架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反倾销诉讼就是其常用手段之一。

当前纺织业反倾销的特点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纺织业反倾销呈现一些新的发展特点和趋势。

反倾销已成为主导贸易壁垒

国际纺织业反倾销立案数量迅速上升。20世纪,对我国纺织品反倾销案还是凤毛麟角,但进入了21世纪后,却呈现了不断上升之势。同时纺织品反倾销涉及的产品种类大大扩展,涉案产品主要集中于各种原坯布及各种织物。

反倾销迅速燎遍全球

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纺织业反倾销可以说主要是发达国家的专利。国际上绝大多数反倾销案都是由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发起的,他们是“反倾销的传统国家”。而且反倾销的目标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但进入21世纪后,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反倾销立案数量迅速增加,同时反倾销的目标也涉及纺织品的方方面面。

据统计,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比例则由原先的不到3%快速升至40%。南非、印度、巴西、阿根廷等都较多地启动了纺织业反倾销调查程序,成为我国反倾销工作中的新难点。

对中国纺织服装产品征收的歧视性高额税率

西方国家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是很大的,从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几百乃至上千。我国出口产品在遭受反倾销调查后被征收的反倾销税的税率通常较高。如1993年墨西哥对我国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率,服装为537%,使我国产品完全退出该国市场。实践中,西方国家常常不用统一标准对待所有出口同一产品的国家,我国是这些歧视性反倾销税率的经常和最大受害者。这让我国出口到这些国家的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最终直接影响了我出口贸易。

数量倾销――国际纺织品反倾销的新形式

倾销可以分为价格倾销和数量倾销。传统的倾销多以价格倾销为依据。然而伴随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快速增长和持续发展以及在国际分工中所处的地位,使得发达国家在纺织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中的相对比较优势开始逐渐丧失。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和印度的纺织品大量出口至发达国家市场,引起了发达国家中这些夕阳产业的恐慌。目前,国际反倾销立案中每年有大约1/3的案件被归于由于发展中国家的过度出口所引起的数量反倾销案例,而这种趋势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也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后配额时期纺织业面临的反倾销新环境

纺织品服装贸易进入“后配额时代”后,可以预料,届时中国、印度和巴基斯坦将是最大的赢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预计中国纺织品在没有任何限制的美国市场的份额将增加2倍,达到30%。在这样的情况下,最有可能采用的贸易补救措施将会是中国入世协议中与美国签署的纺织品特别保障条例。在美国零售商和进口商看来,这些保障措施的执行不可避免。这个不可避免性为中国纺织品生产商和进口商带来了诸多不稳定因素。中国已经取代日本和韩国成为美国反倾销案的主要目标。在纺织品配额取消后,这样的趋势只会愈演愈烈,针对中国的反倾销立案会有增无减。

到2005年,根据我们在入世中的承诺,大多数中国纺织服装企业都有外贸经营权,这就意味着无论是在中国国内市场,还是在国际市场上,竞争毫无疑问会达到一个新的高潮。而中国的多数纺织企业在这两三年时间之内,很难采取品牌竞争。所以,我们采取的仍然可能是价格竞争。由此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际市场上,最后必然会带来国外的反倾销限制。

虽然从2000年以来,我们的纺织服装企业已经开始加快产品的升级换代,但产品的升级换代是有周期的,所以中国纺织业产品升级换代的高峰,实际上也是大致在2005年。全球最大的生产能力就不可能完全依靠国内市场去解决,必然需要国际市场,从而造成纺织服装产品的出口大幅度增加,容易引起反倾销。

到2005年,整个世贸组织协议特别是纺织品服装协议的实施到了一个特别重要的关键点。那时,全球关税、非关税都要降低到一个新的水平,国际纺织服装市场上的竞争本身也大大加剧。在整个新的贸易自由化水平的基础之上,价格战将不可避免,这个时候对我们的反倾销可能才真正达到高峰。

中国纺织品应对反倾销经典案例分析

美国对中国缝制帽子(SEWN CLOTH HEADWEAR)反倾销案是中国最早期的纺织品反倾销应诉胜诉经典案例之一,也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向美国政府提出按市场经济国家待遇来审理和裁定我国反倾销案件的要求。这一案件的裁决具有时代意义。在纺织业反倾销未雨绸缪的今天,对我纺织出口企业面临反倾销应诉时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此案是1988年5月26日由美国帽子协会提出,内容是中国企业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向美国出口缝制帽类,对美国帽子制造业造成了损害。我国驻美使馆和被诉外贸公司很快将信息反馈当时的外经贸部。外经贸部组织有关方面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客观的分析,一致认为,1988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有了实质性发展,我国外贸总分公司已经脱钩并实行了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模式,外汇调剂中心已经建立,国家已出台了破产法,帽子出口生产企业多为合资合营企业,生产方式多为来料加工方式,因此原料价格多由市场决定,工人招聘、解聘和工资水平多由企业自主决定,而且当时,被诉企业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和中国工艺品进出口公司是国家外贸试点企业。为此,中国明确向美国商务部提出,应视帽子行业为市场机制的一部分,帽子反倾销案要按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来计算倾销幅度,对我国不同的出口企业要根据他们自己的生产成本和出口价格分别裁定倾销税,统一税率是极为不公平的。当时的外经贸部部长李岚清致电美国商务部,要求在审理此案时考虑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外贸体制改革的事实。

我国驻美国大使馆帮助及时聘请了资深律师。在整个案件中,我应诉企业表现出色,据理力争,出庭抗辩,积极配合律师提供材料,积极配合美国商务部的国内实地调查。美国商务部也派送高级官员到中国向外经贸部了解外贸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中美之间在各个方面都能以积极态度配合调查。历经一年的反倾销审理和抗辩后,美商务部终于接受了我方要求,第一次按应诉企业分别调查,对八个出口企业分别裁定了倾销幅度。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了中国帽子对美出口不构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的裁决,最后以我方胜诉而结束此案。

近年来中国出口纺织服装产品出口企业获得胜诉的案例是秘鲁对我国我出口的幅宽不超过米的涤棉府绸提起反倾销调查。

2002年7月19日,秘鲁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对我出口的幅宽不超过米的涤棉府绸提起反倾销调查,产品涉案金额400余万美元。在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的组织下,青岛纺织品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纺织品联合集团八棉有限公司、辽宁新元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和东方集团上海纺织品进出口公司5家企业应诉,并于2002年9月、2002年10月和2003年2月共3次提交有关应诉材料。

2002年11月9日,秘鲁调查当局作出初裁,认定我国出口产品倾销,并加征每公斤美元的反倾销税。对此,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以行业代表身份致函秘鲁调查当局,希望调查当局充分考虑中方提出的意见和证据,作出公正裁决。2003年4月,秘鲁调查当局公布决议,决定在临时反倾销税期限届满之时(5月9日)停止继续征收临时反倾销税。7月19日终裁公告。

2003年7月,秘鲁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署作出决议,裁定无损害结案。

在决议中,秘鲁调查当局指出:根据反倾销协议条款进行有关分析时,并没有找到确凿的证据表明,中国产品的进口对秘鲁生产的府绸/聚酯及棉花织物造成损害。因此,终止对原产于中国的涤棉府绸(幅宽不超过米)进行的反倾销调查。对临时反倾销关税及预交的保证金实行退款,滞留的抵押凭证予以退还或解款。

中国纺织行业应对反倾销的有效途径

要有预警意识

美国的反倾销机制是透明的,最简单的办法,只要经常浏览美国商务部网站,如果某商品上了该网站“对中国进口商品重点监测”的名单,就说明黄灯亮了,就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做出准备,这个准备包括两个层面:一、行业自律;二、在行业自律基础上,如果遭受反倾销,则积极应诉。

要敢于应诉

过去有些企业由于缺乏对相关反倾销法律的了解,或不愿承受高额应诉成本而不予应诉,结果往往被裁定取消该企业的供货资格,或者裁定对其出口产品课以最高额度的惩罚性关税。而那些积极应诉的企业,要么像案例中的企业一样被裁定无倾销行为,要么被裁定课以较低的惩罚性关税。所以说,只要企业认为该国际市场在现在或者在未来对自己比较重要,就应该积极应诉,因为不应诉只能是遭受最大损失,而应诉不可能变得更坏。

重视情报搜集工作

企业应当对出口国国内生产商进行全面调查,如生产、经营状况等,密切关注出口国同行的各种反应和动向,以考虑对方是否提出反倾销和随时掌握提出诉讼请求的企业或组织;对出口国相关产品的进口数量进行调查,根据我国出口的总数量,分析我方所处的地位,为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做好准备。因为很多反倾销调查是同时针对几个国家出口商的,如果我国出口的商品占进口数的主导比例,采取的措施就会和占很小比例的情况下完全不同。注重对印度、印尼、越南等国纺织业相关数据的搜集,包括其水电、人工、原料等各种成本费用和价格等信息,因为在反倾销调查时往往认定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要求按替代国的成本来确定出口价格。

调整营销策略

如果无法避免受到反倾销的影响,则尽量提高或控制出口价格,以期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有个好的结果。因为反倾销的调查对象一般是针对具体的企业,或者针对行业,但可以争取单独应诉、单独裁定,从而可以避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局面,降低企业风险。

出口商品营销方案4

第一条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和经营行为,促进酒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规则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酒类批发、零售,依法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条本市及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登记

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机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第七条酒类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应当填写《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第十条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仅可收取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第三章经营规则

第十三条酒类经营者应当依照商务部《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从事酒类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随附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免费发放,酒类经营者凭《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第十五条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当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建立酒类购销台账,保留3年。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第十八条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性、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第十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条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五)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酒类商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市及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对本区域内的酒类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区域的流通。

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活动,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出示有效证件。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

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第二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可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可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酒类鉴定结论应以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酒类经营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酒类防伪编码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强化对酒类生产的管理,杜绝无证生产,防止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进入流通市场。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年检核定经营范围时,应对经营酒类商品的予以注明,在办理工商年检时,应当要求酒类经营者出示《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七条卫生部门酒类经营者进行卫生许可证年检时,应当要求其出示《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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