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混合改制方案【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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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混合改制方案【第一篇】
不过,与市场对央企改革这一概念的热烈反应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四项改革”的象征意义可能多过实际层面的价值,更像是安慰久等桌前不见饭来的吃客们的餐前小菜。
无论是国资委自己在会上的说明,还是被选中的六家央企本身,都揭示了这次改革从“易”从“轻”,偏“经验总结”、少“开拓探险”的谨慎特点。央企改革的硬骨头并没有啃,好戏还在后头。
央企改革小步前行
国资委此次在中央企业启动的“四项改革”试点,包括改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董事会行使职权、派驻纪检组。整体来看,步子迈得不大。
最有新鲜感、也最被看好的当属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改革,这项改革若是能实现预期目标,不仅会改变国有资产的监管方式,也会使国有经济发挥作用的方式从企业转向资本。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前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副局长周放生告诉《证券市场周刊》记者,目前的双层国资监管架构将变为三层架构,国资委的职能会有所变化,更倾向于监管和规则制定,出资人即股东的权利下放到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或运营公司。这样的公司预计会建成类似淡马锡的投资公司,而且可能不止两家。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罗仲伟向本刊记者表示,未来对经济的干预,宏观领域有宏观政策,微观领域则通过资本运作而非具体业务来实现。
参与这一试点的两家央企是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和中粮集团,可能预示了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两种发展方向,一是跨产业的国有资本管理;一是全产业链形式的资本经营。前者通过点对点的方式加强对关键领域的影响力,后者以小撬大,增加对重要行业的投入。
国投是三家国资经营试点企业之一,在跨产业的国有资产和资本经营方面有近20年的经验,涉及电力、煤炭、港航等基础性、资源性产业及高科技产业,这些实业与金融服务业、国有资产经营一起构成其业务框架。目前,已有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纺织物资(集团)总公司、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和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等5家企业先后并入国投,并完成了对中国包装总公司的托管。
中粮集团之所以能越过诚通控股、国新控股两家从事国资经营的央企成为试点,可能不只是因为较强的资本运作能力,更可能是因为它通过资本运作实现了全产业链布局,特别是2013年以来对尼德拉和来宝农业的收购,已将产业链延伸至国际重要粮食主产区。中粮集团表示,其投资公司型组织架构已具备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雏形。
最受瞩目的混合所有制是对已经发展十年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在公司治理上的进一步完善,本次试点的重心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而非不同所有主体的产权变更。
根据国资委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彭华岗表示,国资委想从六个方面入手,包括有效制衡及平等保护的治理结构、职业经理人制度和市场化劳动用工制度、市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员工持股、有效监管机制、党建工作。
混合所有制试点所选定的央企是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二者之前已在混合所有制改革方面取得了比较大的成果。中国建材已经形成了一批典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在所属企业中,混合所有制企业占比已超85%。国药集团的国家股份也不到50%,国药集团新闻发言人石晟怡表示,国药集团已初步完成了混合所有制的改革。
这两家企业同时还是董事会职权改革的试点企业。董事会授权试点主要涉及高级管理人员选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权,试点央企有四家,还包括了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
上述四家企业,有三家早在数年前就先后被列为国资委的董事会试点企业,中国节能环保集团虽然不是董事会试点企业,但因为成立时间较晚,在董事会建设上充分利用了后发优势。由此,四家企业无一例外,均在高管选聘、薪酬和业绩考核的规范化和市场化运作方面站在了央企前列。此外,减少试点数量以及董事会与混合所有制的治理一脉相承也可能为国药集团和中国建材有所加分,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则可能因为同时跨越环保、节能、新能源胜出,而新兴际华的“225”管理创新体系已被国内外各方肯定,甚至被多所世界名校商学院选为案例。
从试点的内容和试点企业的选择来看,国资委很谨慎,所有企业都是在竞争性领域,并已在相应改革项目上取得了较大的成果。这不难理解,正如罗仲伟所言,中国目前的国企改革在世界上没有先例,带有创新性质。何况围绕国企改革浅层问题都已基本解决,剩下的都在深水区。
试点避重就轻
但是,这样的试点可能失去了它原本应有的意义。“什么是试点?”财政部财科所国有经济研究室主任文宗瑜告诉本刊记者,“前人没做过的、很难的改革才要先试点。试点就是要攻坚克难,啃硬骨头。不是对大家已经普遍进入并有所成就的领域进行试点。”
文宗瑜认为,上述参与试点的六大公司已经到了总结经验的阶段,而竞争性领域的改革经验并不完全适用于垄断领域,真正需要试点的是单一所有制领域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如石油、电信、电力、航空、铁路、烟草、军工等等。产权关系不捋顺,会衍生很多问题,比如,产权多元化后,董事会试点改革才有意义。
而垄断行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却需要明确现阶段国有经济的定位,也就是具体到某一个行业或企业,哪些领域哪些层次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放开,推进混合所有制?这些问题不解决,各方难免畏首畏尾,也少有动力往前推进。
央企层面的混合所有制边界问题目前仍有很大争议。尽管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已经给出了国有经济布局的大原则,也就是“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但是,在操作层面如何拿捏,却涉及到观念的革新和各方的博弈,还需要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同时也要考虑全球化大背景下负面清单的兼容问题,比如中国的自贸区、中美将于2015年启动的投资负面清单。
另一个改革的难点正是国资委自身。周放生认为,改革后国资委的职能会有较大的调整,但自我改革是比较难的。
目前的“四项试点改革”只表示,要“探索国资委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关系”、“研究国资委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文宗瑜指出,还看不到国资委怎么转变自身职能。
短期内国企改革还得看地方
从国资委动态看,央企改革的总体方案仍处于讨论阶段,推出尚需时日。7月15日,国资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六次专题会议,研究《中央企业布局结构调整总体方案(讨论稿)》,这一讨论稿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到7月底前提请国资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然后再尽快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短期内,国企改革的重头戏还在地方。目前,上海、贵州、湖南、天津、重庆、四川、湖北、江西、山西等省市的国有企业改革方案已经出台。北京等省市的方案也将很快。
在已公布方案中不乏亮点。上海市在7月3日了《关于推进本市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这是目前地方出台的第一个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具体意见,”周放生指出,“以负面清单方式,明确了混合所有制经济改制的范围。”
重庆的改革方案甚至给出了时间表和量化目标,明确提出要力争通过3-5年扎实推进,使2/3左右的国有企业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适宜上市的企业和资产力争全部上市,80%以上的竞争类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实现证券化。
国有企业混合改制方案【第二篇】
2014年12月1日,被称为白酒行业首单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正式落地。据老白干酒业公告显示,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3500万股,共有5家投资者参与此轮增发。此前,贵州茅台、山西汾酒、沱牌舍得、剑南春等酒企先后传出欲改制的消息。
自严控“三公”消费的政策出台以来,一线白酒企业茅台、五粮液等以及二线白酒企业中的山西汾酒、水井坊、沱牌舍得、酒鬼酒等业绩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下滑,白酒行业一度陷入了寒冬。
2014年11月,国家发改委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了修订,大幅缩减了限制外商投资产业条目,“中方控股”条目数从44条减少到32条。其中,“名优白酒须由中方控股”一条的取消,意味着外资也可参与白酒行业的整合。
“白酒行业并非关乎国计民生的行业,是经济改革很小的一方面。无论是民营控股,还是国有控股以及外资控股,只要有利于企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就行。”沱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周健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说。
但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李锦认为,白酒混改没那么简单。他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说:“目前,国家层面的具体混改方案尚未公布,许多具体政策不明确。”
这也让很多酒企对混改持观望态度。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李佐军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许多酒企担心混改之后,在法律上是否有保障。因此,在新一轮国企改革中,应该允许企业试错,要有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的权益,规范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白酒企业90%为中小企业,且多为地方国企,很难平衡各方利益。九里春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彭作权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混合所有制改革牵扯到方方面面利益,从公司主营业务很难推进混改。例如,茅台、五粮液、泸州老窖等酒企的混改都是从销售公司开始。严格意义上讲,这并未进入混改的实质阶段。
国有企业混合改制方案【第三篇】
阳光所国企混改与员工持股研究中心明律师认为,302号文是国企改革尤其是“双百企业”的冲锋号,针对相当部分“双百企业”存在“不想改、不敢改、不会改”的情况,302号文强化问题导向,针对“双百企业”在推进综合性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通过落实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强化激励、着力激发企业微观主体活力的有关工作要求,提出抓改革落实、鼓励探索创新的具体措施。为帮助大家快速理解302号文的内容,现将302号文进行解读如下。
一、明确“双百企业”混改方案审批主体
(一)中央企业所属的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双百企业”(商业一类)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由中央企业审批;
(二)中央企业所属的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双百企业”(商业二类)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由中央企业审核报国资委批准;
(三)地方“双百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决策与批准程序按照各地国有资产监管相关政策执行。
明律师解读:与《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精神一样 ,除商业二类国企,商业一类“双百企业”的混改方案审批权下放到央企集团总部,不需要报国资委审批。
二、细化“双百企业”公司治理的要求
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要“一企一策”确定对“双百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建立差异化、科学化、精准化的管控模式和运营机制,充分落实“双百企业”董事会对企业中长期发展的决策权、经理层成员选聘权、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权、职工工资分配权等权利,充分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
明律师解读:“双百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到底如何完善?302号文给出细化要求,包括授权放权、管控模式、运营机制、董事会权责、经理层经营自主权等。
三、推动“双百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要指导推动“双百企业”全面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支持鼓励“双百企业”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原则,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并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明律师解读:属于“三项制度”改革的事项,302号文明确了“双百企业”是“全面”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传统的国企领导干部产生方式将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四、“双百企业”实施更加灵活的工资总额管理
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要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对“双百企业”及所出资企业实施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双百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
(一)支持鼓励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对商业一类“双百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
(二)支持鼓励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对“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商业二类“双百企业”,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
(三)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双百企业”,实施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制管理,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当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明律师解读:302号文突显对“双百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上的灵活高效的导向,从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到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制管理,总有一款适合你。
五、支持“双百企业”建立正向激励体系
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要指导推动“双百企业”综合运用好各种正向激励政策和工具,坚持短期与中长期相结合,坚持结合实际、能用尽用,建立健全多层次、系统化的正向激励体系。
“双百企业”可以综合运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政策,不受试点名额限制。实施各种形式股权激励的实际收益水平,不与员工个人薪酬总水平挂钩,不纳入本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实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可以结合企业改革发展情况合理设置授予业绩条件和有挑战性的行权(解锁)业绩条件。非上市“双百企业”可以结合本企业实际,借鉴国内外成熟有效的中长期激励实践经验,在本企业大胆探索创新,实施不同方式的中长期激励。
明律师解读:所谓正向激励,就是基于“增量效益”基础上的“增量激励”,让员工能分享企业新增的效益和改革红利。302号文首次明确“双百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无需申报试点,全部可以为我所用。
六、突破不允许“员工持股上持下”的禁令
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有关精神,“双百企业”及所出资企业属于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的,其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可以报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事后备案。其中,地方“双百企业”为一级企业,且本级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后实施。有关“双百企业”应当在相关持股方案中明确关于加强对实施、运营过程监督的具体措施,坚决防止利益输送和国有资产流失。
明律师解读:这是自139号文出台后,第一次突破不允许“员工持股上持下”的禁令,针对属于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的“双百企业”及所出资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可以报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事后备案。
七、加强“双百企业”党建工作
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要指导推动“双百企业”明确党委(党组)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使“双百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制度化、规范化、具体化,确保“双百企业”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明律师解读:302号文进一步明确加强党建的措施和目标,即通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的制度化、规范化、具体化,确保党委实现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目标。
八、“双百企业”法无禁止即可为
支持鼓励“双百企业”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改革精神,主动探索、锐意创新。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要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要求,对“双百企业”改革创新过程中的失误错误进行综合分析,对该容的大胆容错,切实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同时,鼓励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建立健全符合本企业、本地区特点的改革容错纠错机制。
明律师解读:法无禁止即可为,还有改革容错纠错机制为你保驾护航,“双百企业”不要在等待观望了。
国有企业混合改制方案【第四篇】
中石化本轮股价大涨的原因,自然是和其率先启动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关:2月19日,中石化公告称,中国石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油品销售业务板块现有资产、负债在审计、评估的基础上进行重组,同时引入社会和民营资本参股,实现混合所有制经营。
在混合所有制改革已成中国下一轮改革“核心命题”的大背景下,中石化的“提刀革命”,显然被赋予了“国企在混合所有制改革方面标志性突破”的样本意义。
事实上,“混合所有制”在我国并非是一个新生概念。早在十五大、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十七大等重要报告中,均对此有所提及。并且从实际上来看,市场上也从来不缺乏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案例。
1992年的,其前身还只是建设部下属的一家二级研究院所,初创时员工只是7人。而此后,在逐渐壮大以后,又相继经过了公司自身的股份制改造和大股东建机院科研院所的改制,两大主体的变革,最后交汇于大股东的整体上市,最终形成了如今典型的混合股权结构,不同性质的资本融合为与市场紧密挂钩的利益共同体。目前,其年销售产值已经超过900亿元。国有资本增值最高时达到800倍。
拥有相似经历的还有中国建材和中国医药,两家在改制之初在央企序列中只能算是小字辈的企业,在经过联合重组、管理整合和集成创新等一系列市场化改革之后,最终以少量国有资本撬动大量社会资本,实现了以小博大,如今,两家企业早已不是“当年小弟”。
尽管已有先例,但像中石化这样在市场上拥有垄断性质的央企试水混合所有制改革尚属首例。如今,虽然“混合所有制”这个话题被炒得火热,从国家层面各文件报告表述口径上也显示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目前已箭在弦上,但在操作层面,目前却还只是处于“雷声大、雨点小”的态势,像中石化这样敢于“提刀革命”的企业,可谓少之又少。目前,无论是国企,还是民企,或者其他形式的资本,在对混合所有制改革蠢蠢欲动的同时,却又大多显得顾虑重重。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在谈及“入股国资”这个话题时,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表示,不取得控股权,不会参与国企改革。而娃哈哈董事长宗庆后更是明确表示,国企的本钱太大,民企的太小。“我没有钱,我也不敢。”
很显然,民资的主要担心在于,入股国资之后,其较小的体量,会不会迅速淹没到国企动辄几万亿的资本之中,民资也由此沦为“陪太子读书”的角色。如果混合之后取不到“话语权”,这钱不是白花了吗?
民企表示“不敢”尚可理解,让人吃惊的是,大多数国企也竟然表示“不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有某央企老总抱怨道,“在评估、定价机制都不完善的情况下,我以国有资本引入社会资本时,会不会突然有人说我把价钱故意定得太低了?国有资产流失的罪名,谁也担不起!”
国有企业混合改制方案【第五篇】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 国有企业 改革 公司治理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中国对国企的改革始于1977年到1978年政府的放权让利。此后的1982年施行的承包制和租赁制,再到20世纪90年代后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了抓大放小的大规模改制,以及2003年后对国有企业进行大规模的股份制改造和上市,都是以提高国企效率为主要目的的改革。效率问题是国企问题的核心,效率低下是国企被社会所诟病的主要原因,使得民众和学界对国企存在的合理性产生了一定的质疑。
国有企业改革分为两种方式进行:一是不触及所有制的改革,如放权让利、承包等,其优点是见效快、改革的效果不确定性低,缺点是无法解决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根本原因;二是对所有权进行改革,如向民营资本或管理层出售国企,使其成为私有的企业,这种方式解决了企业效率较低的根本原因,但缺点是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混合所有制改革既对所有权进行改革,解决国企效率低的根本问题,又能避免改革的不确定性和剧烈变化带来的负面效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在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中,构建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重要问题,是通过混改实现效率提升的核心。本文试图从公司治理的视角,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股权结构和治理设计提供一些分析问题的方法和方案设计的逻辑线索。
国有企业效率问题及其公司治理角度解释
通过国有企业改革提高效率的方式很多,包括控制权改革、分配制度改革、所有制改革等,所有权是分配权和控制权的基础,因此其中所有制改革是核心。但是由于意识形态的障碍和实用主义的倾向,中国国有企业的所有制改革进展缓慢。1977年到1978年间,政府开始有限度地允许市场交易和计件工资,允许在完成计划任务的前提下自主生产,留存利润用于扩大生产和发放奖金。通过向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控制权和分配权的授权,在提高企业积极性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不过问题是拥有企业所有权的国家却放弃绝大部分的剩余分配权。国家财政收入从1979年到1982年一直徘徊不前,1982年的承包制和租赁制同样有上述问题。20世纪90年代后,由于非国有制经济的崛起,国有企业亏损面上升。1993年之后,国家决定强化国有企业的预算约束,不再对国有企业的亏损进行补贴,相当多的中小型国有企业被出售给企业内部人。同时,为了让国有企业脱困,有条件的国有企业逐步在中国大陆和海外市场的证券市场上市,但是由于国有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与真正的股份制公司相去甚远。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国有企业要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但是,随后的国有企业改革重点放在了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上市方面,所有的改革都是在不改变国有股东绝对控股权的前提下进行的,改造后的国有企业存在着一股独大的问题。有学者认为,从国有企业改革过去的历史来看,所有制改革是被动的,控制权改革和分配权改革也因缺乏所有制改革的依托不够彻底,因此,国有企业效率问题依然存在。①
国企效率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解决效率问题主要依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是公司治理。过去的国企改革之所以没有充分解决效率问题,就是因为过于注重改革的实用性而没有触及效率低下的根本原因,即国有企业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要完善公司治理机构,就要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权利、责任和利益,从而形成三者之间的关系。只有三者都为了所有的利益攸关方这个整体积极的作为,企业才能取得良好的绩效。但是,股东和董事会权利是以股权为基础的,这三者的利益部分甚至绝大部分来自于股权的收益,因此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以股权结构调整为基础。实行混合所有制之所以可以提高国有企业的绩效,就是因为实行混合所有制可以改变股权结构,使各个利益攸关方的责任、权利和利益更加平衡,从而使得股东和董事会能够更加积极的发挥自己的作用。
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股权结构影响着企业绩效显著。田利辉通过对中国上市公司的绩效研究表明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绩效与国家股权比例成U型关系。股份制上市公司绩效随着国家股权的比例先下降,超过一定值后随着国家股权的比例上升,极值点为30%左右,也就是普遍认为相对控股的持股比例。田利辉对这一现象解释道,一方面政府官员的政治干预会降低企业价值,另一方面相对于民营企业,政府更加倾向于其持股的企业实行微妙的政策倾斜和特殊的优惠政策。光认为③,国有企业的这种利润不能作为其真实绩效的评价标准,因为国有企业利润中包含了租金的因素,即国有企业通过以远低于市场价格获得要素所带来的经济收益。国有企业所获得的利润在充分考虑资源要素的公允价值后远低于民营企业。中国的经验表明,国有股比例与公司的排除租金因素的公司绩效呈负相关关系。
当然,降低国有股比例并不必然带来混合所有制公司绩效提高,我们必须认识国有股权和公司绩效的作用关系,才能有效设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方案,达到提高公司绩效和使国有资本增值的目标。混合所有制之所以可以有效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是因为混合所有制可以解决国企效率低的两个方面问题:一方面是国有股权的所有人虚置,滋生了各种寻租行为和不作为行为。就所有权虚置而言,国有企业的最终所有人为全体公民,但是这种所有权经过层层的,使得人民失去了行使所有权所赋予的控制和监督等职能的能力。国资委直接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但这种的所有权给国资委带来的只有监管的责任,没有剩余分配权,没有获得资本利得的权利,不承担国有企业经营低效或者亏损带来的财务损失。国有企业长长的委托链上,各个层次控制权远远大于现金流分配权,容易滋生通过控制权谋取个人利益的寻租行为或者不作为行为。
另一方面是由于利润和租金混为一谈而导致激励机制的扭曲。国有企业通过无偿占有地租和垄断租金,使得自身的利润增厚。土地是各种自然资源的统称,地租代指这些资源要素的机会成本,国家将资源无偿的或者以远低于市场价格让渡给国有企业使用,放弃了将这些资源出售或者出租可以获得的租金收益,这部分租金就等于是国家向国有企业的非市场的转移支付。而垄断租金是政府赋予国有企业以垄断地位,通过垄断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其来源是消费者剩余,垄断通常伴随着社会福利的减少。国家之所以将资源交给国有企业使用,维护其垄断地位,是为了保护国有企业存续,使其发挥社会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以利润为标准对管理层人员进行激励是不合理的。国有企业获得的利润高于其管理者努力应获得的利润,国有企业的管理层通过较少的努力就可以获得较高的利润水平,国有企业内的激励机制被扭曲了。国企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国有股权比例下降,政府对企业进行政策照顾和补贴的倾向将会降低,有利于理顺国有企业的激励机制。
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解决国企的效率问题
混合所有制可以解决公司治理中的监督和激励问题。激励和监督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激励是引导人行为的事前安排,监督是对人行为的事中和事后检查和处理,两者都是委托人为了促使人按自己意图行动所采取的措施。国有企业之所以存在着监督和激励的问题,是因为在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国资委、各级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在这个委托链条中,既是委托人又是人。然而,由于具体行使国家和政府出资人权力的个人,其现金流分配权远远小于其控制权,因此他们的行为模式就更加倾向于人。初始委托人在这个委托链条中很难发挥作用,包括政府官员、国资委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人的道德风险很难被监督。而民营资本是初始委托人,或者是初始委托人利益且受初始委托人高度控制的人,企业的经营绩效影响他们的经济利益,因此他们实施监督和激励的动机是不言自明的。而民营资本在董事会与监事会作为股东大会的人,其剩余索取权是合法且合理的,解决了政府各级机构不能行使剩余索取权的问题,从而对原有的结构进行了帕累托改进。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能够提高效率,其主要的机制就是使非国有资本发挥所有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激励和监督的初始动能作用,降低委托链条的长度,解决国有企业中所有人虚置的问题。
非国有资本是否能发挥这种作用,取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股权结构,包括分配权和控制权在国有股东、民营资本、高级管理层之间的分配比例。通过股权结构的安排,解决非国有资本其参与决策和实施监督的动机和效果问题,才能从机制上保证治理的有效性。首先,股权激励的有效的必要条件是使得管理人员通过积极行为提高股息收入和资本利得高于其不作为和寻租的机会成本,这要求管理层持有股份达到一定比例。其次,必须使得部分的非国有股东的持股达到相当比例,使得他们积极监督和参与企业决策的收益高于其成本,避免其成为不关心企业经营的财务投资者;同时,应通过股票投票权设计和董事会席位安排使其拥有参与决策和实施监督的实质性能力。最后,国有股权的投票权不能过高,如果国有股权对于公司决策有绝对控制权,则非国有股东参与治理的动机和效果都将大打折扣。
就国有企业激励扭曲问题而言,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起到理顺国有企业激励机制的作用。在国有企业中,政府的股权比例超过30%就可以实现相对控股,超过50%可以实现绝对控股,持有更多的股票对于政府对企业实施控制并没有作用。政府持有特定国有企业股份的比例越高,向该企业提供补贴和政策倾向越大,激励机制越扭曲,政企分开的目标越难达到。国有独资的企业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对企业的补贴利益将部分流向非国有股东,将有效降低国家和政府对企业进行补贴和政策倾斜的力度。企业要想获得利润,管理者和监管层必须通过自身的努力来实现,这时候企业的业绩才较为真实的反映了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投入,激励机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因此,适度降低政府持有企业的股权比例,有利于纠正国有企业个别扭曲的激励机制。
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离不开所有制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方向,但是混合所有制改革不能够仅仅是形式上的混合,而是要充分发挥混合所有制在改善治理结构方面的作用。经过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应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这新三会来取代国有企业原有的老三会,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分离而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使董事会在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和战略管理等方面发挥主要作用,取代过去政府部门对国有企业直接干预的机制。
第一,政府通过引进增量为主的方式引进投资者,按一定规则和速度降低国有股权比例,最终使国有企业从国有独资或政府绝对控股的企业逐步转变为政府相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在改革过程中使用引进增量的方式,政府可以在权益价值基本不变的情况下降低持股比例,有效的降低改革的阻力。对于政府意欲退出的行业,如钢铁、有色金属加工和商业零售等传统竞争性行业,政府可以采取存量出售的方式。政府控制改革速度一方面使得公司治理能够一定程度保持连续性,避免治理结构剧变带来不确定性影响,另一方面可以在与非国有资本的合作中加深了解,确定进一步出让股权的受让方。
第二,设计合理的董事会结构,保护各利益攸关方的利益,适当扩大董事会规模,便于在必要的独立董事数量之外,安排代表国有股东、投资者股东、管理层和职工各方利益的董事,使得各方利益都能得到表达和兼顾。董事会中,代表国有大股东的董事和内部董事的数量之和不应超过董事数量半数,从机制上使得非国有股东能够事实上行使参与决策和监督管理层和其他股东的权利。如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董事会共有11名董事,中国石化派出董事4名,职工董事1名,未超过半数,投资者派出董事3名,独立董事3名。中国石化派出的董事数量无论是占整个董事会的比例,还是与投资者董事比例都低于中国石化持股比例的70%。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的董事会结构为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了一个有价值案例。
第三,发挥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在监督方面的积极作用,让非国有资本在监事和独立董事的人选上有更多话语权。在中国的股权治理结构中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并存,在监督公司运作方面相辅相成。独立董事具有参与董事会决策的权利,但其不能对公司运作持续监督;监事会不参与公司战略决策,但是监事会是常设机构,可以进行更加持续、全面的监督。国有股东对于管理层的监督可以通过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实施,而对于股东的监督则由独董和监事会承担主要责任。将独董和监事的提名和投票权更多的赋予非国有股东,可以更好的促进公司运作中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的分离,使得提高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相对于国有大股东的独立性。随着混合所有制公司治理的逐步完善和各方股东相互了解增进,可以逐渐建立以独立董事为主的董事会结构。如便是采用这种董事会结构,在7人组成的董事会中有4名独立董事,这种结构可以有效的避免某一个股东或者内部人员对于董事会的控制,是未来混合所有制企业董事会的一个发展方向。
混合所有制改革不仅仅是要降低国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其目的是要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的效率。混合所有制就是要通过股权适当的多元化和分散化,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中表决权安排,使得不同所有者相互制衡,防止少数人谋取私利,最终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促使公司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为了企业价值的共同努力,最终到达国有资本增值保值的目的。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注释
①张文魁:“国有企业改革30年的中国范式及其挑战”,《改革》,2008年第10期。
②田利辉:“国有股权对上市公司绩效影响的U型曲线和政府股东两手论”,《经济研究》,2005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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